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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及其规律范文1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取决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当生产力的发展十分低下时,人类只能依靠“人的依赖关系”来战胜自然,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经济”时期;当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同时伴随劳动成果有了剩余而产生私有制以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式上,即人们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满足自身的需要,随之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也就进入了“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当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劳动将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随之消亡,个人得到全面发展,那时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就不需要通过“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也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而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进入“产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我们从经典作家对计划经济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主张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根据实际的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的、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为的是达到合理、充分地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这表明,计划经济应该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并且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计划经济”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社会(国家)从具体情况出发,预先拟定经济的发展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正,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自觉”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它是自觉运用经济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这就不难看出,“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依靠“社会的理智”通过事先的计划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这应该是计划经济的本来含意。它与“市场经济”一样,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表现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制度相对立,是自觉地按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表现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内容提要:当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现了一种全盘否定“计划经济”的思潮。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经济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二者是“主客观”之间的关系,他们既存在着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同一性的问题。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应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本意。所谓“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取决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当生产力的发展十分低下时,人类只能依靠“人的依赖关系”来战胜自然,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经济”时期;当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同时伴随劳动成果有了剩余而产生私有制以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式上,即人们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满足自身的需要,随之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也就进入了“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当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劳动将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随之消亡,个人得到全面发展,那时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就不需要通过“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也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而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进入“产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商品经济及其规律范文2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和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论述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1、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让利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1)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2)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4)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权利经济。(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3)是契约经济。(4)是竞争经济。(5)是法制经济。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养活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也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这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了很多经济犯罪,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考探索经济犯罪,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和特点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这一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一词本身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经济活动或者财产。因此经济犯罪就应该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看出经济犯罪的这一定义,3、具有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是经济犯罪,没有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直接危害着社会经济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是经济犯罪;三是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了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犯罪,只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才可能是经济犯罪;四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四层涵义密切相联,共成一体,构成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的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另外,我们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入手,可以将经济犯罪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犯罪,它直接破坏着经济秩序,可称之为经济活动犯罪;另一类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它破坏着经济秩序,同时也破坏着其它秩序,比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可称之为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犯罪浮动呈现上升趋势,有其以下特点: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经济犯法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商品经济及其规律范文3
早在公元前七世纪时,中国记载管仲经济思想的《管子》一书中,已有关于市场价格变动的论述:“物藏则重,发则轻”,“民有余则轻之,民不足则重之”;也有关于谷米、货币和万物三者间价格相互关系的论述:“粟重黄金轻,黄金重而粟轻”,“谷重而万物轻,谷轻而万物重”,“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
公元前六世纪时,范蠡提出“旱则资舟,水则资车”。主张在不急需某种商品时预为收储,等待时机高价出售 。这说明范蠡已懂得供求和价格的关系,利用价格变动谋取利益。公元前五世纪时,李悝提出平粜说,主张政府在粮价低时收购、粮价高时抛售,吞吐粮食以稳定粮价和调剂供求。
虽然中国古代思想家对价格理论进行了探索和研究,但由于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价格理论一直局限于政府如何稳定物价的平粜、平准理论的探讨。
西方封建社会时期,价格理论也并不发达。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品关系渗入到社会经济生恬的每一角落,探求价格形成基础的价值论成了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学中的不同流派通常是以对价值的不同认识来区分的。
古典经济学家配第、斯密、李嘉图等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交换价值和价值区分开来,为劳动价值论奠定了基础;而形形的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则以生产费用理论、边际效用理论等来反对劳动价值学说。
同时,对于价格运动的规律性,对于商品供求和商品价格关系,对于完全竞争条件下以及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供求对价格的不同影响,也基于不同的价值理论而有着不同的价格理论。近代西方的价格理论已逐步向计量化发展。
现代的价格经济学是一门年轻的 、正在发展和完善的学科。价格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价格形成规律、价格变化规律、比价和差价以及怎样运用价格杠杆为生产经营服务等。
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经济学要从理论上阐明价格形成的客观基础及其历史演变。商品价值虽然创造于生产过程,却要通过交换在流通过程中实现,它不可避免地要承受市场供求各项因素的制约,因而商品价格很难同价值完全绝对一致,总会有不同程度的偏离。因此需要认识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之间的矛盾,阐明在交换中价格与价值相一致与相偏离的运动的规律性。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商品价格相互之间具有系列衔接关系,既有纵向联系的差价关系,又有横向联系的比价关系。价格运动不仅会发生水平的变化,还将引起种种连锁反应。要认识这种关系,须研究适合于计划商品经济的合理的价格体系。探索价格运动的目的,是为了把握价格运动的规律性,以便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为生产经营服务,从而使价格经济学研究对象同研究目的统一起来。
商品经济及其规律范文4
一、新的运行机制中国家、市场、企业的三者关系
大家一致认为,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新的运行机制,是对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论断的深化和发展。它既指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又指出了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这一运行机制的提出,摆脱了长期以来计划和市场什么为主、什么为辅以及在两者结合方式上的争论,是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对国家和市场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问题上,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双向调节论。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目标模式的运行不是线性的、单向的、单纯以国家调节主体的简单模式,而是非线性的、双向的,市场具有反调节效应,这时调节的主体是市场,客体是国家。“国家调节市场”这一环节,表现为二元调节主体的双向调节,不能认为国家调节就是经济运行的主导环节。另种观点是国家主导论。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宏观调节的主体,是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主导环节,市场是联结企业和国家的枢纽,国家行为和企业行为的“祸合点”,是实现微观经济运行和宏观经济运行相协调的中介环节,企业是市场活动的主体,是经济运行的基础环节。在经济运行中,国家和市场虽然都可以构成调节的主体,但是由于市场功能的内在缺陷及其局限性,国家调节始终处于综合平衡的位置,从宏观、总体上把握了市场运行方向。因此,可以说国家调节是经济运行“双主体”中的主导环节。它的地位是肯定的。
上述两种观点都认为,国家与市场关系,应该是国家通过经济参数的适时输入,向市场渗透国家计划的意图,使市场运行保持在预定的轨道。这里,调节的主体是国家,调节的客体是市场。同时,国家调节行为大量的、主要的是通过市场而发生,但有些调节行为也可以直接作用于企业不通过市场。然而国家计划必须建立在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它不仅不能破坏市场机制的运行,而且受市场机制的制约和校正。市场只运行的内在规律构成计划的外生约束,通过市场信息反馈环,要求计划机制的运行保持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既定的轨道上。在市场与企业的关系上,一种意见认为,首先是企业在调节市场,因为企业是生产部门、是基础。市场上的商品是企业生产出来的,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对市场起着非常直接的调节作用。在这里,企业应被视为调节的起源。因此,.市场与企业的关系也是二元主体的双向调节。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市场运行中,渗透着国家意图的市场活动,通过利益的诱导,使企业行为合乎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这里,调节主体是市场,调节客体是企业。由于企业目标是微观的、多元的、互相区别的,不可能让场沿着某个企业的目标轨道运行,因而企业难以调节市场。因此“市场引导企业”表现为一元调节主体的单向调节。
二、新的运行机制是否是不同杜会制度
下商品经济运行的共有机制一种观点认为,新的运行机制是发达的或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所具有的一般的、共有的运行机制。因为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市场具有自动调节功能,必然受市场引导,否则就无法生存。但是市场又具有盲目性、局限性、时滞性、短期性和不稳定性的内在缺陷,要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必须对市场进行干预。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调节系统的“宏观主体”、“市场中介”和“微观基础”均殊异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式的市场调节体系,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中的利益制衡、约束机制与资本主义的根本不同,相形之下具有优化的传递链条和调节效应,与以往商品经济社会制度比较,是崭新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模式。因为从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度的确立那天起,国家就从宏观、总体上规划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实行自觉的有计划的调节。只不过我们经过30多年的探索,找到了商品经济社会主义运行机制罢了。
三、“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实现条件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按照新体制框架中的三个层次—企业、市场、国家的经济运行机制的实现,需要一些基本条件。首先,企业要成为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企业是国民经的细胞。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企业作为基本单位,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直接承担者。企业是否具有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成果。与会同志提出,目前国营大中型企业80%以上搞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论从宏观还是微观看,效果不错。但是相应地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承包墓数如何科合理问题,如何解决企业包盈不包亏问题,如何遏止承包企业产品涨价趋向以及承包期间产业结构调整问题,都须有完善的解决办法。如果企业不能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那么,新休制框架中市场和国家这两个层次就无从谈起。一些同志指出,微观基础的构造,特别是在保持公有制条件下,使企业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是向新体制过渡的最大难点。
其次,要有一个完善、发达的市场体系。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只有通过市场,企业才能在市场参数的引导下,顺利实现生产调整和资金转移。只有通过市场,国家才能把宏观意图传递给企业。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新机制的运行必须有生产资料、资金等生产要素市场,否则市场在国家与企业间起不到中介作用。有的同志进一步指出,向目标模式迈进,在总体上必须有一个较宽松的市场环境。第三,国家要搞好宏观管理。与会同志认为,目标模式要求国家在全社会的规模上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经济杠杆调节社会经济运行,保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现在的问题是,行政性的东西不撤销,市场机制就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当然,行政性的东西撤销了,市场体系不完善,间接调控手段也不能完全发挥作用。
目前,国家原有的控制手段的效用大大降低,而间接控制手段因其作为依托的市场机制尚未健全,企业还没有成为完全的商品生产者而不能生效,这是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弱化的阶段。如果想尽早走出困境,那么按照目标模式进行改革,首先就要放开价格,而这又是社会所承受不了的。现在改革处于“两难”的境地。怎么办?一些同志认为,下决心塑造一个比较宽松的、良好的市场环境,“忍痛割爱”,关、停、并、转一些效率低下、亏损的企业,特别是市场上多年没有销路的产品,不能再生产了。搞好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解决社会供给与社会需求总量的失衡、结构的失衡问题,解决改革目标要实行宏观控制与现实运行由于“两个失衡”又不得不依赖直接的行政干预的矛盾。要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经济运行必须从“两个失衡”中走出来,创造出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大体平衡的经济环境,这是保证推进改革,从根本上稳定经济生活的基本条件。否则,我们的改革只能在“企业进入市场”环节上兜圈子。
有的同志特别指出了发展农业生产,对推进经济改革的基础保证作用问题。我国农业基础薄弱,目前大规模的还是小生产,与市场缺乏联系,市场信号的短期性玉可能使他们的生产发生巨大而频繁的波动。我国农业生产经受不起这种折腾,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
四、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手段问题
商品经济及其规律范文5
关键词:明清时期;商品经济;近现代;全面拓展
中图分类号:J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02-0187-01
一、明清时期的绘画功能
明清时期已经进入了封建社会的末期,各种社会矛盾都已经发展到非常尖锐的地步,社会基础与社会制度受到挑战而风雨飘摇,而且在封建社会内部催生出新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从《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82页) ,因此明清两代的绘画在整体沉寂停滞中又呈现出了进步与发展。在此期间出现了像董其昌、吴门四家、扬州八怪、石涛、等艺术大家,他们在新的文化思想与审美趣尚以及日趋频繁的中西文化交流中推陈出新,故而明清绘画既具备了时代所赋予的独特面貌,又彰显出中国绘画由古代向现代转型的趋势与特征。
以往时代的画家把创作作品当成一种表现自我、情感宣泄的产物,而明清时期的最大的也是区别于以往任何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商品经济进入绘画领域内部同时也深入影响了绘画艺术本体的其它环节。明代初期,政治上中央集权,思想和文化上实行专制统治,宫廷绘画占主导地位,统治阶级的干涉束缚让画家完全投其所好,总体艺术成就不高。明代中晚期以来,伴随着工商业经济的迅速发展,巨大的社会需要和利润空间使一向被视为自娱寄兴的绘画作品通过多种交易渠道进入流通领域,染上浓厚的商品化色彩。
绘画领域商品经济的盛行在一定程度改善了画家的生活环境,使其能更好的从事绘画创作,而且它也丰富了中国画的表现形式,促使文人画家的“书卷气”与职业画家的“匠气”融合,但是它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一时期的画作大都粗制滥造,有些画家完全用经济的手段和规律对待艺术的创作,就十分荒唐了,甚至有可能造成绘画整体水平的下降。文人画家的宗旨是自娱、寄兴,而在明清商品经济的刺激下,许多画家不顾艺术操守和作为一个商人的诚信,这不能不说商品经济给绘画艺术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中国绘画史上的真正艺术家,即使处于怎样的社会背景下,也决不会因商品利益的引诱而放弃对于艺术本位追求。
二、近现代的绘画功能
近现代中国经历了从逐渐衰落到衰败至及再至民族复兴的艰苦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延续数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被彻底,中国社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激烈变革,社会思想也发生着剧烈的冲突与斗争,革命思潮与运动风起云涌,为适应新的社会化模式、行为模式,此时中国的近现代美术也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变革。“海派”在这一时期表现的尤为突出,在艺术传统上,“海派”画家继承了“扬州八怪”的世俗化传统,同时由于面对更广阔的文化视野、更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和更激烈的矛盾冲突,他们的绘画创作及其世俗化特征向着更开阔、深入、成熟的方向发展,他们将诗书画印融为一炉并且真正做到了雅俗共赏,在中国近现代美术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更令人称赞的是“海派”的画家们在国家遭受天灾人祸时一次又一次的书画赈灾活动。
20世纪20年代以后的中国画坛由于受到的影响,中国画向现代转型的趋势日益增强,在肯定中国画传统价值的同时更着重于在传统中求变求新,把师造化的独特感受与传统中最有价值的部分有机结合,从而开拓出一片新的天地,这一时期绘画的功能得到逐渐完善。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画面对传承与发展,徐悲鸿主张“古法之佳者守之,垂绝者继之,不佳者改之,未足者增之,西方画之可采入者融之”,提倡写实主义;20世纪四五十年代,这一时期的画家主张绘画应该是意义功能与客观再现功能的统一;绘画功能全面拓展的时代是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伟大时期,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迅速繁荣,中国文化亦开始走向全面的复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得到全面发展,因此,当代绘画功能得到了全面的拓展,归纳起来有:教育功能,审美功能,自娱功能,文化交流功能,科学研究功能,经济建设功能,商品功能,环境美化功能等等。
三、结语
在世界绘画史上,还没有哪一个画种比中国画更为古老,更具有精美、深邃而绵延不断的传统。因而“历史”在中国画领域,不仅仅是图像传承和风格兴替,更是一种精神象征。就当今中国画的发展状况来说,我们现在正处在一个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多元化已经成为中国画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当代社会中,艺术已经逐渐被商业魅影附了身,已经逐渐丧失艺术功能本来的面目,现当代的艺术家在顺应时代潮流的过程中,也有责任和义务重塑绘画的本土文化,以使绘画的功能得到更加全面的发展。
商品经济及其规律范文6
关键词:现代经济法;民商法;基础
在对经济法的研究中,不少学者认为经济法属于独立的法律,但其与民商法的界限仍然不是十分明晰。因此,研究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渊源进行分析,两者之间在边界上表现出的模糊性,正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1 民商法的发展及其中存在的不足
1.民商法的发展
在商品经济最初的发展阶段,罗马法中民法将“意思自治”作为最基本的理念,使之成为市民社会中最为基础的法律。商法是民法中的特别法,在其最初始阶段是作为商人的习惯法而存在的,当时的法律是通过商品经济规律来反映的,商人之间的交易规则也是在法律上的重要反映。随着商人对利益的不断追求,使得市场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各种问题的出现,为解决经济关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就需要相应的法律对经济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民商法便因此而出现。民商法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在民商法最初的发展阶段,其内容更加偏向于民法。从另一种角度来看,民商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商法的建立是以民法为基础的,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的。民法和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商品经济的局限性决定着民商法必然存在一些不足。
2.民商法的不足
商品经济的发展开始出现社会化大生产,在行业中便逐渐出现较为明显的分工。同时,垄断现象伴随着社会分工而出现,垄断导致市场经济秩序遭到破坏。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弱,导致各种矛盾开始涌现出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就在于民商法并没有得到公众的认可,是一种“私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法也得到相应的发展,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始终没有摆脱“私法”的性质,即使民商法在不断的调整,也难以实现其“公法化”。因此,为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经济法便以“公法”的性质出现,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调节。
2 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法律的产生和扩张都是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同样,社会关系还能对法的调整方法起关键性作用。在经过漫长的发展后,经济法已经不再是虚拟的,而是真实的,人们基本能够接受并使用经济法。比如,从全球范围来看,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是美国,美国的商法也是最完善的。同样,美国是现代经济法的诞生地。从现代经济法涉及到的范围来看,资源配置是现代经济法认可市场机制的根本性手段,但在Y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却不是市场机制。这是因为在战争时期,市场主体需要满足战争的需要,而在其他时期,市场主体则需要满足政治的需要。因此,社会经济变化的结果并不是法律,法律只是其变化中的一部分。
当资本主义国家爆发经济危机时,其社会中的矛盾越来越多,矛盾程度也在不断的加剧。于是,各种社会问题也随之而出现,这个时候的人们开始意识到市场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比如,市场中存在惟利性;市场调节机制在竞争中所表现出的秩序性,以及其被动性、滞后性等,这些都不是市场能够解决的。所以,在人们看来,国家需要对经济的发展进行监督,加强对经济发展的管理。因此,为避免在市场竞争中出现障碍,并组织障碍的扩散,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相继诞生。而政府在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时,要受到市场规律的约束,为不能以政府的意志为转移。当市场调控的作用无法发挥出来时,现代经济法便因此而产生。由此可以看出,垄断源于商法,社会化大生产是在商法的促进下进行的,也因为如此,才会产生经济法。所以可以认为商法是经济法的母法,商法的繁荣发展才促使经济法的产生。而在经济法出现后,民商法的内容变得更加完善,经济法同时能对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进行保护。
3 两种法律在价值上的互补性及在制度变迁中的整合
1.在价值上的互补性
在现代经济法中,民商法是其中是一项基础性法律,其价值是非常明显的。因此,在还没有经济法的时候,统治经济社会中最为基础的法律是民商法。而从经济法的价值来看,其远远超过民商法的价值。从法律性质来看,民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属于“公法”,这就能说明经济法比民商法更先进。从社会适应性来看,经济法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更加完善。首先,民商法的“私法”性质是由其保护对象决定的,其保护的是私人的利益,所以民商法难以为整个社会创造价值。而经济法与民商法是相反的,其解决的经济问题属于全社会范畴,所以其性质被定为“公法”,其在保护私人利益上的层次更高,经济法能体现出更加明显的现代化特征。其次,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民商法比较形式化,并不成熟,只能满足少数人的利益,所以其在法律上是有缺陷的。经济法的公平是在民商法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和创新的,是相对于全社会而言的。因此,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在公平这一点上表现得更为先进,经济法更关注公众的利益。
2.在制度变迁中的整合
法制建设并非本身就存在的,从没有到出现,是由于法律制度变迁的结果,而在其变迁过程中,还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同样,人们思想上的变化在其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在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和民商法的整合与重构,是伴随着经济制度变迁而产生的新内容。这是由于民商法比经济法先出现,所以,当经济法出现以后,其功能之一就是对民商法的法律空白进行补充。我国的民商法与经济法基本是在相同的时间产生的,完善民商法和进一步定位经济法是同时进行的。与西方国家的经济法相比,我国的经济法是产生新的空白,或者对空白进行分配,而不是对民商法中的法律空白进行补充。伴随着商品经济与与计划经济相结合,发展到后来的市场经济,我国经济法逐步调整其内容范围,使得其范围逐渐清晰。在发挥经济法作用的过程中,国家调控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弱,经济法的本质得到充分的体现。与西方国家的法制建设不同,我国更重视根据实际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从而确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推进式模式。但是,在相关因素的影响下,使得社会制度没有达到理想中的承受能力,社会秩序开始变得混乱。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民商法的影响力是非导向性的,且具有事后性特点。因此,我国的经济法必须具有前瞻性,这样才能对民商法的事后性缺点进行弥补。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发展是建立在民商法繁荣发展的基础之上的,而民商法的“私法”性质,决定着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缺陷。所以,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出现是对民商法的补充和完善,经济法拥有比民商法更大的价值,两者在价值上具有互补性,在制度变迁中的整合重构使得经济法能够更好的发挥自身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昊.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研究[J].卷宗,2016,(10):150.
[2]刘静,施戈亮.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J].现代经济信息,2015,(6):349-349.
[3]何大尤.解析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研究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23):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