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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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范文1

关键词:土地;规划;协调;研究

Abstract: China's large population, relative shortage of per capita resources, reserve resources are very scarc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people and land prominent. Current and future a period, is the key to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 in China, and also an important period of the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uture urban development, the occupation of cultivated land is inevitabl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land supply and demand will become increasingly acute. Contradiction of city scale increase and cultivated land decrease, is a practical problem tha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urgently needs to solve.

Keywords: land planning; coordination;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F30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两规协调是解决这一棘手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两规在规划目标、编制思路、技术方法与相关数据采用等方面存在一些分歧,导致了当前两规在指导区域城乡土地的开发利用上的诸多矛盾,带给城乡土地管理极大的不便。因此,尽快协调两规的关系对于改善我国人地关系,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两规的相互关系

(一)两规的区别

1、对象和范围

土地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共同规划对象,但各自侧重点不同,从范围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规划是在城市土地使用组合基础上进行城市空间形态布局,主要是对城市用地进行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全域覆盖,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及其它土地,通过调节土地布局和各行业土地规模,合理规划利用土地。由此可以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理解为点与面、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互为依据、相互衔接。

2、目标及任务

城市规划为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任务则是合理确定区域城市的性质、规模、功能和发展定位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全域的土地,通过分析土地利用结构现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结合区域的土地供给能力、人口承载力以及开发利用战略,确定规划目标年的土地控制指标。

3、规划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区域定位、人口、经济、社会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区域的发展规模及方向、城市绿化和配套农产品基地建设等,对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作出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依据区域土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考虑各项经济社会建设的用地,以保证整个辖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是以土地利用为中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为主要内容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规划与建设,土地供给与土地需求的关系。

(二)两规的一致性

1、根本原则一致性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是区域性和综合性的规划,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完善空间功能布局,统一部署安排各项经济社会活动。

两项规划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以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相关各部门的发展规划为参照进行规划编制,核心内容都是围绕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要求一致性

两规具有共同的编制要求,即实现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化,两规应当在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控制性作用。

3、任务一致性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都是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全局性规划,其规划的是规划行政区域内全覆盖的各类用地;城市总体规划的侧重点是统筹安排规划区,集中体现在规划建成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中,两者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互相指导。城市规划要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依据土地供给趋势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要充分结合城市、城镇和大型设施的发展布局情况,做到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镇相关规划体系相一致,否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难于编制和实施。因此,两项规划在土地利用上应当彼此互相协调、有机衔接、彼此制约和互为补充。

4、法律地位的一致性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各自有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两规不协调的根本原因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个基本点为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供给定需求”,采用自上而下,层层指标控制,指标下达的方法。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量不能突破上级规划分解下达的控制指标,补充耕地量不得低于上级规划分解下达的控制指标。

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人定地”、“以需定供”。城市建设用地是通过经济社会现状,然后预测规划期间的人口及城市化水平,确定人均建设用地等标准;各类用地、功能分区是根据对土地的实际需要,经综合平衡、论证后确定的,没有严格的控制指标。

由于指导思想与方法的明显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结果自然会有不同。

三、两规协调建议

1、制定合理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以及自然环境承载力状况,制定符合地区发展实际,社会、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发展目标,形成对地区发展的统一指导。

2、协调统一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人口规模预测值、用地分类指标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等。城市规模的确定是两规协调、衔接的重点,也是两规争议集中所在。

3、从宏微观两个层面协调两规的用地布局,且在规划实施上要一致有效。在两规的协调过程中,城市总体规划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布局上起到的宏观调控作用,城市总体规划则详细的布置城市建设范围内各类用地的布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范文2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形势日趋严峻,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相当艰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科学分解并层层落实《纲要》确定的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尽快组织完成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主要用地指标和用地布局安排必须服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也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建设规划中的用地规模和标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认真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顺利实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目标责任制,确保《纲要》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范文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基础,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也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随着我市城市化、工业化的强势推进,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重新编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42号)精神,现就做好乡镇、街道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开放兴市、合力建市、生态靓市”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各乡镇、街道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张、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推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

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途管制原则。统筹安排各类重点建设用地,明确各土地利用区块的用途,特别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引导与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

2、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资源,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3、集约节约用地原则。规划圈外的建设用地要逐步向圈内置换,着力挖潜盘活存量闲置、空闲土地和已建设的粗放低效土地,强化“双控”指标体系,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

4、可持续利用原则。重视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因地制宜原则。各类建设用地须充分考虑土地的自然、环境、区位等特性,充分利用坡陡在25度以下的低丘缓坡区的非耕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

6、与上一级规划协调一致原则。根据市级规划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进行土地用途布局和规模结构调整。

7、公众参与原则。采取公开展示等方式向社会并征询意见,广泛听取各社会阶层的意愿,协调政府与公众需求,推行“阳光规划”。

三、规划修编的期限

本次乡镇、街道规划修编基期年为*年,规划期限为*—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0年,中远期为2011—2020年)。规划修编要突出保障*-2010年建设用地。

四、规划修编的主要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和土地供需趋势分析;

2、明确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和任务;

3、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调整方案;

4、进行土地用途分区,制定用途管制规则;

5、落实各项规划用地位置;

6、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方案;

7、突出解决好农村居民点的布点及规模缩并调整问题;

8、落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9、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措施。

五、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任务

由于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控制,在上级政府对市级规划指标安排尚未明确前,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重点是:

(一)规划准备(*年8月15日前)

1、成立组织。成立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精干工作班子,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

2、制定计划。根据规划修编的程序步骤,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每一步骤的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日期和责任人,积极推进规划修编工作有序开展。

3、筹措经费。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量大、涉及内容多,成果资料复杂,报批要求高,各个乡镇、街道都要安排落实好规划修编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规划工作顺利进行。

(二)收集资料和前期调查(*年8月15日-9月15日)

1、收集乡镇、街道的自然、社会经济基础资料,包括1997-*年人口资料、经济发展资料、统计手册,工业功能区块情况、产业发展情况,*年度党委、政府工作报告等。

2、收集土地利用的现状和规划资料,包括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文本、说明、图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调查与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

3、收集各种相关规划资料,包括乡镇、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2010年等近期发展计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旅游规划、生态镇规划、农业区划和综合开发规划,规划期间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及中心村、行政村建设布点等情况。

4、收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集约用地以及其他与土地利用有关资料。

5、完善乡镇、街道的集镇规划,按照乡镇人口、经济状况核定集镇用地面积;将工业功能区块纳入集镇用地范畴,工业用地要与上一轮规划衔接,应进入乡镇工业功能区块,原则上不再单独选址;应充分利用荒地、荒坡地安排建设用地,尽量少占用耕地,集镇用地面积的扩大应与农村村庄用地面积的减少相挂钩。

6、做好村庄布点规划。根据乡镇、街道行政村规模调整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心村位置,按照“中心村用地扩大与自然村面积减少”的原则,做好中心村及其它其它村的定点规划。

(三)调查研究(*年9月16日—10月30日)

1、评价上一轮规划。各乡镇、街道要对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认真评价,梳理上一轮规划已用空间和剩余空间的面积和位置,总结规划实施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存在问题,为新一轮规划修编提供借鉴。以土地更新调查成果为基础,完善土地利用现状图,形成规划工作底图。

2、调查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资料的核实,人口调查,基本农田及标准农田调查,建设项目与用地需求量调查,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开发潜力调查,土地生态环境现状及建设调查等。

3、研究内容。依据调查结果,对乡镇、街道土地利用现状、潜力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评价、研究。预测规划期间常住人口总规模、各业用地需求,分析规划期间土地供需状况,为规划修编提供依据。

(四)确定规划初步目标(*年11月1日—15日)

根据乡镇、街道调查研究的结果和乡镇、街道经济社会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好规划初步目标。初步目标应突出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主要任务,一般包括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目标。要按近期和中远期确定规划目标及任务。

(五)编制规划草案(*年11月16日-*年1月15日)

1、根据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上一轮规划剩余的建设用地、待置换用地控制指标进行适度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用途布局和规模结构的调整方案。

2、按照初步拟定的规划方案,依次在规划工作底图上落实基本农田、重点建设项目、土地整理开发、建设用地复垦、生态建设等规划控制指标。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地块的规划用途。

3、编制规划草案,初步形成规划文本(初稿)。

六、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新一轮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是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土地权益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必然要求。各乡镇、街道要提高认识,不断总结经验,高度重视规划修编工作。

(二)加强领导,科学规划

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未来乡镇、街道区域内各业、各类土地利用的综合协调和统筹安排,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的领导下,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

规划修编应当贯彻“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依法、民主、科学办事,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范文4

《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及时调整了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可持续发展是针对以资源高消耗和环境污染为特点的生产和消费体系来支撑整个社会文明的传统发展模式而提出的“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造成危害的发展”明确地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成为强化土地资源管理,防止土地资源衰退与短缺,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证。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我国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土地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有序、高效、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切实保障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而编制的合理分配土地和调整各类土地的利用结构与布局的战略构想和设计方案。《土地管理法》实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明确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同时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成及其编制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土地管理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包括:(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不同,地域空间尺度不同,各级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也不尽相同。总的来看,国家、省、市、县、乡 五 级规划体系中,从上至下,规划任务和内容由宏观逐渐向中观,进而向微观转变。 国家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高层次的政策性规划,主要起宏观调控作用;地区(市)级规划是由由省级规划向县级规划过渡的中间层次,其中,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仍属于政策性规划的范畴,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属于管理型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管理型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省级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的关键。 根据地级规划所规定的土地利用方向、重点基础设施的布局,结合本县的土地资源特点,确定县内的土地利用方向、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重点确定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布局,并把指标分解到乡;进行土地利用分区,编制各分区用途管制规则;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一般可分为准备、编制、审批三个阶段。即组织与技术准备阶段、编制规划阶段、规划审批和公布实施阶段 。

为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质量,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作为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基础的农用地和必要的建设用地的合理配置,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二、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耕地保护措施,保障土地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新举措。《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是根据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土地资源承载能力已接近极限的基本国情而确立的法律原则。我国过去土地管理法虽然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但因具体措施不力,保护手段落后,乱占滥用土地,掠夺式使用耕地的现象仍在继续蔓延,土地资源衰退现象十分严重。《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明确界定其法律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法》的重点。耕地保护的实质在于预防耕地减少和退化,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破坏和损害,以有效地提高和改善土地的自然经济条件,促进土地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当前,我国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基本是合理的,但土地利用、土地供需矛盾尖锐,人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耕地承载力已接近极限;土地利用尚不充足,土地退化、损毁和质量下降问题突出。因此,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当务之急。《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法律原则,并明确规定耕地的特殊保护等相应的措施。

1、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开恳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恳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恳费,专款用于开恳新的耕地。因此,现金补偿不得以现金替代应开恳的耕地,借以稳定耕地的保有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恳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2、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依照《土地管理法》,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利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疏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国家对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及其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也必须由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和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禁止闲置、荒芜耕地,提高土地利用质量。 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4、加强未利用地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水土流失不仅直接减少现有的土壤面积,而且还能使土地地质退化,土地生产能力衰退。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在对耕地特殊保护的同时,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也作了相应的规范。从总体上看,国家鼓励单位或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如果适宜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但是,开恳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开恳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潭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恳,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聚地退耕还林、还湖、还牧。

三、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土地利用管理

土地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土地利用状况、效果的检查、监测和验证等一系列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1 )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2 )土地用途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耕地转为非耕地,保证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查处弄虚作假、移花接木等行为;(4)占用耕地补偿和开恳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占多少, 垦多少”原则得以实现;(5)土地利用状况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土地污染,以及闲置、抛荒耕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6)土地权属的监督检查等。

四、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当前土地资源利用不当与保护不力的重要手段。土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征用制度、储备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土地征用实质是土地产权及其收益的重新配置,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产权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延续性是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与保护的根本动力。当前土地征用范围过宽、补偿过低、失地农民安置不当已经成为较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影响未来公益性用地的供给,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大大降低。以稳定土地市场为目标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行为异化,经营性用地储备比例过高,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基础设施等用地供给不足;同时,土地储备规模不适,制度运作风险与资金负担过大。只对当期地方政府负责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刺激了低地价、零地价等恶性竞争行为,导致建设用地供给失控,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因此,必须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明晰土地产权边界,规范政府土地行为,保障一般经济主体与未来政府的合法土地权益,为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与合理保护奠定结实的制度基础。

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还有赖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我国土地市场的发展现状决定了要求政府必须执行产权界定,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土地收益分配体制,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完善土地市场体系等职能,促进土地资源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由于市场无法对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林地和草地等资源所发挥的生态和环境功能进行全面评价,无法自动内部化土地利用中的外部成本,必须建立有效的公共政策体系,以消除外部性、弥补市场缺陷。由于分割的地方土地市场难以控制土地出让中的恶性竞争行为,需要由省政府统一实施适用于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尤其是工业)的用地门槛制度,为建立区域统一土地市场奠定基础。同时,改变当前工业用地过于分散、土地浪费与污染严重的局面也需要政府通过规划优化工业用地布局,加强用地与治污管理。完善政府土地宏观调控机制,是实现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必要辅助,也是土地保护得以实现的基本要求。

1.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未来一段时间内,耕地保护政策体系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审时度势地调整现有耕地保护思路,建立科学的耕地保护机制是实现快速经济发展阶段耕地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

2.建立健全土地市场机制,高效配置土地资源

数量庞大的建设用地能否用好,是耕地保护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能否同时实现的重要基础。我国20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经验表明,市场及价格是实现资源高效利用的最重要的工具。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全面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是缓解我国土地资源稀缺的重要举措。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范文5

关键词:土地规划;城市规划;衔接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引起我国规划学术界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问题。在现行的体制下,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分别由国土(土地)管理部门与规划(建设)部门编制,由于在法律、体系、技术、方法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两种规划在许多方面难以协调。但两者都是以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为基本目标,两种规划的衔接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在此就两种规划的衔接提出一点建议和措施。

1 两种规划的关系

1.1 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土地采取经济、技术、工程等综合措施而进行长期土地组织的布局与配置。它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从国家全局和长远利用出发,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协调各类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和整理,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市体系;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使城市的发展建设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城市规划的根本作用是作为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合理地进行建设和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手段。

1.3 两者的关系

由规划范围来看,两者的关系是整体与局部,面与点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整个区域的规划,城市规划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2 两种规划协调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两种规划的规划思路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等控制指标,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而且是刚性的。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 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重在从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设想,很少考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问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有控制规划,而城市规划属无控制规划。由此导致,地方政府热衷于城市总体规划,都期望把自己城市做强做大,而任意扩大城市规模的倾向,规划部门为迎合政府意图,加上自身利益观念的驱使,也喜好大规划,对与土地规划的衔接造成很大的困难。

2.2 两种规划参数的统计口径不一致

2.2.1 人口。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人口包括居住在(规划)建成区内的非农业户籍人口、农业户籍人口和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镇人口仅为城市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含常住的非农业户人口、农业户人口和集体户人口),不包括流动人口。不难看出,前者所称人口的范畴显然要比后者大。

2.2.2 用地指标。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的选取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一90) 的规定, 不考虑规划期年耕地水平和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

土地利用规划中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城镇居民点用地指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编制过程中为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设用地总量与均量都要受到耕地保有指标的限制。

2.3 两种规划采用的土地分类体系各异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 号)中最新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土地现状分类,其用地类型为3 个一级类、10 个二级类和33 个三级类。

城市总体规划中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 其用地类型分别为10 个大类,46 个中类,73 个小类。

两种规划对地类存在名称一致而内涵不相一致的问题,两者既有交叉,又有重复,另外还有内涵一致而土地利用类型名称不一致的问题。如《城市用地分类》中城市建设用地包括采矿用地,而国土资厅发〔2009〕51 号文的规定为:城镇附近的采矿用地并入城市、建制镇用地,城镇范围以外的区分为独立建设用地和采矿用地。

再加上城市总体规划用地面积采用1:l0000 或l:5000 比例尺图纸上量算结果;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在GIS 软件中进行面积量算。基础图件、量算方法和量算误差不一致,最终导致同一地类不同内涵不同面积,相同地类无法归类比较。

3 加强两种规划协调的对策

3.1 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两种规划的根本指导理论

既要寻求发展,又要保护环境和资源。在城市规划中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预测在不同决策方案下城

市系统的潜在发展水平在土地资源承载力的约束下,提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规划建议。拓宽城市规划的内涵和领域,形成可持续观指导下的城市规划的新思路。

3.2 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

区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深化,是二者在空间布局和物质基础上的落实,为城市规划和其它规划提供了宏观和区域范围的经济技术依据。城市规划必须以区域规划为依据。

国土规划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的战略方向和目标以及规划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条件,对国土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进行全面的规划。土地规划的编制是以国土规划为依据。

因此要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协调,就要尽快地开展区域规划或国土规划的编制工作,以便在区域层次上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规模,城镇体系规划,尤其是城镇规模与布局,土地利用与经济发展,土地利用与工业化、城市化之间相互关系进行协调和安排。建议开展城市用地合理规模问题的科学研究。

3.3 统一各项参数

为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使用统一的人口和土地的数据。

城市用地统计应当以城镇地籍调查数据为准。城市用地分类、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的调查等方面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需求。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利用城镇地籍调查资料和城市土地定级估价资料。各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精确确定城镇数量、规模和布局,为编制相应土地利用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3.4 统一用地分类标准

建议城市规划区内仍然可以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为了适应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可对其做适当的调整与修正,而在规划区外可采用全国土地利用分类,这样既可以避免用地分类标准上的相互冲突, 也为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提供了有利条件。

3.5 从法律角度加强良种规划的协调

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的一部针对土地规划的法律,导致土地规划缺乏法律依据,这也是造成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脱节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尽快筹备起草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土地规划法》,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城乡土地和各部门、各产业用地统一管理,规范城乡土地利用规划行为,对城乡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协调土地利用规划与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在土地利用层次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划体系。

参考文献:

[1]王万茂,土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范文6

【关键词】土地规划;问题;解决对策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作为城市建设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条件之一,绝对是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我国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想要使其得到充分利用就必须进行科学管理的规划。

1、土地规划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1.1存在片面性和盲目性 农村土地规划及其管理主要涉及到县、乡两级国土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存在缺乏专业的土地规划的知识,同时,乡镇农村土地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存在缺陷,使得规划农村土地存在着片面性和盲目性。

1.2缺乏动态性 对于区域内的土地自然属性、生态环境以及人文地理等方面缺少全面细致的分析,这样导致土地利用过于简单化,从而造成其指标预测精确度下降。加上规划本身的约束性,有些规划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需要做出调整或者更改,之前的规划方案就可能作废,或者是很难做出相应的变化来及时调整。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依据并没有根据客观情况来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规划,在原基础上做表面工作,编造相关数据,使得土地规划成为僵化的形式,从而导致了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与现实脱节,削弱了规划指导控制作用,规划也就越来越脱离实际。

1.3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建设用地的预测和安排也只是根据有关部门现有的规划展开的,创新能力极其低下。且在一些土地规划的制定过程中,一些地方思想保守落后,观点缺乏新颖性,土地规划方案执行性不强,无法体现土地规划的预测性、先进性。土地规划的问题比较严重,利用土地的目标、实施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也缺乏特色,尤其缺乏地方特色,特别是还有一些地方的土地规划出现雷同。

2、土地规划存在问题的原因

2.1规划方法问题

2.1.1部分规划思路、规划方法不合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突出了保护耕地的理念,强调在规划上实现耕地数量的不减少,这种规划的思路不能全面、综合地贯彻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的规划方法和资源配置方法。实践证明,这种层层下达指令性控制指标的规划方法是失败的,耕地保有量,并未保住,建设用地总量也没有控制住。另外,过于强调规划的控制,缺乏弹性,不能很好兼顾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划指标地区分配的不合理。同时,指标分解过程中任意性较强,为保证部分硬性指标,不得不大幅减少其他指标,以达到总体平衡。规划目标不合理,实际用地必然要突破指标的控制,在土地管理上产生问题,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1.2规划分类体系不完善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五级规划都是对土地利用现状的类型进行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规划内容基本一致,重点不突出,模式僵化。②以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性规划,作为整个规划体系的基础,仍停留在总体规划的层面上,规划的深度不足。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专题规划没有系统规定,专题规划编制不够规范和全面,导致相关的规划目标的预测依据不充分。④规划划定的土地利用分区的分类较粗,针对性不强,尤其是与各部门规划的内容差异较大,难以衔接。

2.2规划的实施保障制度方面

2.2.1公众参与度不足 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上而下指标控制的规划方法,规划编制过程没有公众参与机制或公众参与度低,造成了缺乏公众监督以及公众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了解,从而使规划编制和实施失去群众基础,导致规划实施过程中缺乏群众认同而增加困难。此外,虽然规定了镇级规划的公告制度,但不少地方没有认真执行。

2.2.2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未理顺 由于宣传力度不足,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身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跟随城市规划走的现象普遍存在。

2.2.3灵活性不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后,规划的调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这虽然维护了规划的严肃性,但也造成了规划执行的灵活性不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最低层次机关为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这样涉及规划调整的,没有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来设定条件,不管项目类型、用途以及不符合规划的面积大小如何,均应上报审批。其间经过的审批层级较多,程序较为复杂,耗费时间长。

3、解决土地规划中的问题的方法

3.1深入规划体制改革 土地规划要高效有序与编制实施空间规划密切相关,有效解决土地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改革规划体制,加强规划的衔接协调力和综合管理力,减少规划数量,严格界定各类规划的范围,建立起在市场经济发展下,以主体功能规划为基础,土地规划等专项规划为补充,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的规划体制。

3.2提高专业化水平 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经济以及社会结构都在不停地发生变化,所以对规划编制也要不断地进行相关的调整,在一定时期内无论规划做得多详细总会有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所以规划应进行有科学依据的调整,不能为了追求稳定而不进行相关的调整。只有根据实际情况的改变,对规划进行调整才能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土地规划的复杂性要求相关人员必须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通过各种方式学习各类关于专业用地及相关法律策的知识,提高自身综合分析能力,确保规划水平,提高规划的现实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在今后的规划工作中,要尽可能多利用科技手段作为分析政策影响、跟踪区域问题、筹划重大决策的重要支撑。

3.3严格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 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计划编报程序,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包括农用地转用、耕地保有量、土地开发整理、耕地保护等指标在内的年度用地计划。公路选线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其他行业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涉及土地利用的,亦应遵循节约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3.4改进规划动态性 改变传统的静态定性定量的研究方法,采用一种全新的动态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采用动态的规划方法来制定具有动态特点的规划方案。用动态方法可以把规划划分成几个阶段,并且在每个阶段有明确的任务指标要求,这样对于实施者来说就容易把握了,规划也就容易得到落实。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对我国当前土地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当前我国土地规划问题的有效对策。

参考文献

[1]姚存卓.浅析规划管理部门在存量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J].规划师,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