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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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1

关键词:家庭教育观;现状;策略

家庭,是幼儿生命的摇篮,是人生出生后接受教育的第一场所。所谓幼儿家庭教育,就是指三到六岁幼儿在家庭成员间相互实施的一种教育。制约幼儿家庭教育的主要因素有:家庭教育环境、家长对子女的态度、家长教育观念、家长教育方法、家庭社会背景,特别是家长的社会生活经历和思想文化素质。

一、幼儿家庭教育现状

对照《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我院开展了“幼儿家庭教育状况与幼儿发展状况关系问卷调查”,经过整理、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在家庭中“重教而不会教”的现象非常严重,幼儿家庭教育现状如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家长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幼儿家长的教育观念主流趋向良好。家长很重视对幼儿的教育,有目的、有意识地教育子女已成为大多数家长的共识。但思想重视,行动忽视。在调查问卷中,认为“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教育一样重要”的家长占96%,可是“每天可以留出2小时以上时间与孩子一起交流、游戏、学习”的只有10.3%的家长,选择“不顾劳累.坚持和孩子玩”的只有28.7%。对比数据可知,普遍家长对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只停留在思想上。而没有落实在具体行动中,没有完全肩负起教育幼儿的责任。对幼儿家庭教育的特点和内容认识不够。经调查我们发现,家长在家庭教育中重视倾向依次是:重视对孩子行为习惯的培养;重视教孩子与人交往;重视对孩子的知识教育;重视孩子的自我服务;重视孩子的语言发展;重视孩子的身体素质。而家长忽视的家教内容包括忽视孩子自我意识的培养(如:教孩子知道自己几岁,教孩子分清性别);忽视孩子的游戏和玩玩具;忽视培养孩子的独立能力(如:独立睡觉只占22.7%)。有部分家长根本没有真正认识幼儿家庭教育的特点,只是把家庭教育作为幼儿园教育的延伸,使家庭教育缺乏了自身的特点和内容。不能正确认识幼儿家庭教育中的困难。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的家长认为家庭教育的最大困难是孩子的某种不易改变的行为或是某种社会影响,很少有家长认真检查自己在家教中的失误和应负的责任。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家长对孩子上学期望值过高。教育目标的倾斜,导致家长产生许多不科学的教育方式,如:过度溺爱、迁就和放纵孩子。过度严厉、过度保护或者过度放任。家庭教育承担者偏移,教育意见不一致。在家庭教育的主要承担者的调查中显示,62.5%是母亲,21%是祖父母,16.5%是父亲。可见。妈妈在家庭教育中的角色之重要,作用之重大。还有大多年轻父母工作较忙,依赖祖辈养育孩子情况普遍。扩大家庭、祖孙家庭和单亲家庭日趋渐多,家庭教育意见不够一致,其不良后果是孩子无所适从,有的孩子则会形成当面一套和因人而异的态度。

二、幼儿家庭教育策略

1.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

家庭教育的前提是尊重儿童,家长要尊重孩子的知识经验、能力水平、个性风格,甚至是孩子所特有的稚气、调皮和不成熟产生的“错误”;要相信孩子有自己的见解,相信孩子具有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

2.全面深入了解孩子的情况。

要想教育培养好自己的孩子,应该全面、深入地了解幼儿的情况,把握现象,知其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教育措施,才能收到好的教育效果。

3.言教、身教和境教相结合。

要求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家长自己先要做到。例如:要让孩子爱学习,家长就要经常阅读或是与孩子进行有助于良好阅读习惯养成的活动加深幼儿的印象;要让孩子讲卫生,家长就要有洗漱的好习惯;要让孩子懂礼貌,家长就要待人和善、大方。而言行不一的家长,是难以收到教育效果甚至会使以往的教育成果毁于一旦。在言教、身教的同时,还要做到境教,就是要有良好的家庭环境,给孩子一个和谐整体的家庭教育环境。

4.家庭与幼儿园教育协同进行。

家庭教育要取得实效,必须使教师之间、家园之间形成教育合力,才能影响和教育好孩子。

5.讲究家庭教育艺术。

坚持家庭教育的六项原则:教育一致性原则、正面教育原则、赏识教育原则、细节教育原则、尊重孩子原则、全面发展原则。奖励惩罚灵活运用,掌握分寸。珍惜童年生活的独特价值,让孩子度过一个快乐的童年。家长不管工作有多繁重,都尽量抽空陪同孩子一起玩,感受来自于父母的关爱,从而得到心理上的安全感和满足感。

6.注重提高家长自身素质,端正教育态度。

作为父母,要提高自身的人格的修养,要自尊自爱自强,充满自信心和责任心。同时,要提高自身的家庭教育素养,增强自身的教育责任。多花些时间了解孩子、陪伴孩子。其次,丢掉不健康心态。如:补偿心、反常心、虚荣心、惧怕心。总之,不同类型家庭的不同教育方式、教养态度对孩子的个性品质、心理素质的形成,具有关键的作用。父母是家庭教育的主体,是孩子言行举止的示范者、待人接物的指导者、孩子成长的负责人。因此家长有责任去构建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掌握科学的教育态度和方式,创建民主、和谐、平等、融洽的气氛,促进孩子身心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郝士艳.当前家庭教育的主要误区及对策[J].教育导刊,2009(10).

[2]卢乐珍.幼儿道德启蒙的理论与实践[M].福建教育出版社,1999.

[3]方明.北京市幼儿家庭教育中的问题[J].学前教育,1991.5.

[4]李生兰.幼儿园与家庭、社区合作共育的研究[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6.

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2

关键词:幼儿 家庭教育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涉及许多方面,根据有关的研究和教育的经验我们以为,“子女的抚养任务是谁在承担”、“家长对子女教育的家庭责任的认识与投入如何”、“家长对一些教育问题的基本看法是怎样的”、“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行为是否适当”、“家庭中家长间的在教育孩子上的合作”和“家长对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的态度”等方面反映了儿童入园后家长对待子女教育的基本内容。

幼儿家庭教育存在许多问题,幼儿家庭教育需要指导。幼儿家庭教育的指导应有针对性,这种针对性不仅应该体现在家庭教育的指导应该针对幼儿成长中存在的问题,而且,更需要针对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把握幼儿家庭教育的现状,发现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是家庭教育指导获得实效的前提。

幼儿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类型的幼儿家庭,在家庭教育上具有自己的特点、问题和需要。在面向全体家长的普及性指导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家长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发展,是我国家庭教育指导前进的趋势。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研究不同类型家庭的家庭教育特点,发现不同类别家庭在家庭教育中各自存在的主要问题,满足它们的需要是提高针对性更高层次的体现。

本部分对数据进行分析的具体目标是:(1)幼儿家庭的各类看护人承担各种带养任务的比率;(2)家长对子女教育的家庭责任的认识与各种投入的现状与问题;(3)家长对各种教育现象提法的现状与问题;(4)家长对子女的各种教育行为的现状与问题;(5)家庭中家长间各种教育合作的现状与问题;(6)家长对幼儿园教育和教师态度的现状与问题;(7)不同类别家庭的家庭教育特点。

二、研究的方法

(一)调查的对象

从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的不同地区抽选家长作为调查对象。为了提高对象的代表性,我们从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11个省级行政区的46所幼儿园选取幼儿家长进行问卷调查,共收到家长填写的有效调查问卷3960份。

(二)调查的内容

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家庭教育状况为调查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基本情况:反映幼儿本人、幼儿家长和幼儿家庭特点的基本情况30项;家庭教育50项,其中包括“教育责任与投入”、“家长的教育观念”、“家庭成员的合作”、“家庭教育的状况”和“对幼儿园的态度”等5个部分各10个项目。

全部80个调查项目的题型包括:(1)填充题:“基本情况”部分中的“幼儿园所在地区”、“幼儿园名称”、“幼儿所在班级”、“幼儿出生年月”和“对象年龄”等5个项目;(2)一般选择题:“基本情况”部分中其余的25个项目;(3)李克特式的等第选择题。李克特式等第选择题的选项为“完全是的”、“基本是的”、“说不清”、“基本不是”、“完全不是”。

(三)调查数据的处理

将全部调查数据录入计算机,采用SPSS17.0版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

对调查数据经过校验、转换和统计3个环节进行处理:通过幅度检验和逻辑校验控制非正常数据。通过转换,形成新的变量。包括:对基本情况中反映幼儿特点、家长特点和家庭特点的25个选择题项目,按选项对每一个项目逐一进行分解,使每一项目形成与选项数相同的“01”计分的子项目。对反映家庭教育情况的50个李克特式等第选择题项目,通过给等第赋值进行数量化。赋值的标准是:完全是的-1;基本是的-2;说不清-3;基本不是-4;完全不是-5。将赋值后的项目变量值作为项目的指标值,指标值数值愈大,表示水平愈低、表现愈差;指标值愈小,表示水平愈高、表现愈好。

研究的结果

(一)家长对孩子抚养任务的承担情况

数据表明:

(1)无论是孩子的睡眠、饮食、玩耍和学习的照看,还是幼儿园接送,或是出席家长会,由孩子的母亲承担的比率都最高并超过50%,分别达到62.8%、65.4%、52.0%、65.0%、50.9%和70.3%。

(2)祖辈在陪伴孩子睡眠、照料孩子饮食和幼儿园接送等3项任务中比率仅次于母亲而高于父亲,列第二;比率分别为20.0%、26.8%和28.6%。

(3)父亲在陪伴孩子玩耍、指导孩子学习和出席家长会等3项任务中比率仅次于母亲而高于祖辈,列第;比率分别为29.1%、26.6%和18.3%。

(4)保姆和其他人在各项任务的承担比率都很小,其中保姆的承担比率均低于1.0%,其他人的比率均低于4.0%。

(5)幼儿家庭主要带养人的比率分布与上述情况一致,其中母亲占66.3%,祖辈占20.7%,父亲占12.2%。

(二)家长对家庭教育责任的认识与投入情况

表3-1-2数据表明:可以将10个项目划分为3个层次,即:第一层次由“应该提高自身素养”、“选购玩具不追求多”、“经常浏览阅读育儿书籍”和“选购衣服不追求贵”等4个项目组成,表现较好;第二层次由“应多花时间带孩子”、“孩子教育责任在家庭”、“应由父母自己带孩子”和“事业成功影响孩子”等4个项目组成,表现一般;第三层次由“不需要在外进特色班”和“培养完全是为孩子”组成,表现较差。

(三)家长的教育观念

表3-1-3数据表明:可以将10个项目划分为5个层次,即:第一层次由“教育应多说理而不是惩罚”和“对犯错严格教育不能宽容”两项组成,表现最好;第二层次由“户外活动安全重于锻炼”和“养成习惯比培养智能重要”两项组成,表现较好;第三层次由“入园前就应进行早期教育”和“树大不自然直从小严格要求”两项组成,表现一般;第四层次由“首先尊重个性再年龄特点”和“发脾气时冷处理而不斥责”两项组成,表现较差;第五层次由“更看重以身作则而非说理”和“纵向发展重于横向比较”两项组成,表现最差。

(四)家庭成员间的教育合作

表3-1-4数据表明:可将7个项目划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别人训斥孩子不生气”和“家庭应亲子教育为主”两个项目,合作状况较好;第二层次为“家庭矛盾会避开孩子”、“别人体罚孩子会回避”和“别人劝阻不加重训斥”等3个项目,合作状况一般;第三层次为“孩子教育父亲不推母”和“两代家长分歧听父母”两个项目,合作状况较差。

(五)家长的家庭教育行为

表3-1-5数据表明:可将9个项目划分出3个层次,其中第一层次为“外出活动鼓励孩子交

往”、“冲突出小伤宽容不计较”、“餐前不放任孩子吃零食”和“指出事不适合但不讽刺”等4个项目,家长教育行为较妥善;第二层次:“对孩子爱在心里不外露”、“掌握相当多教育理论”、“尽可能多与孩子相处”和“积累相当多教育经验”等4个项目,教育行为一般;第三层次为:“外出不牵孩子手让自由”,教育行为较不妥。

(六)家长对幼儿园教育的态度

表3-1-6数据表明:可将9个项目划分为3个层次,其中第一层次为:“幼儿园质量有明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明显提高”和“孩子没学好不怪教师”等3个项目,对幼儿园态度比较积极肯定;第二层次为:“能接受教师对孩子批评”、“教师理论不少水平不低”、“青年教师不缺经验可放心”和“能接受教师建议不质疑”等4个项目,态度一般;第三层次为:“能接受教师对孩子评价”和“经常向教师提意见建议”,态度比较消极否定。

(七)影响家庭教育水平的家庭因素(K&3-1-7)

数据表明:

(1)影响“问题项目家庭教育水平”的、具有显著性意义的家庭教育因素有10个。依影响力的大小它们依次是:①学历:大专及以上;②户籍:本地非农;③职业:农民;④出生年代:80后;⑤家庭结构:隔代家庭;⑥职业:工人;⑦职业:商服人员;⑧一起生活:祖辈;⑨一起生活:父亲;⑩一起生活:母亲。

(2)这10个家庭因素对“问题项目家庭教育水平”的总体影响力(决定系数R2)为8.4%,其中“学历:大专及以上”和“户籍:本地非农”前两个因素的影响力已经达到6.1%。

(3)10个影响因素(预测变量)与“问题项目家庭教育水平”(因变量)之间呈正相关的有3项,呈负相关的有7项。

(4)实际含义。经归并后,影响因素的实际含义如表3-1―7-1。

四、研究的结论

1 从幼儿家长的角度看,母亲在幼儿教养中担负着主要责任;祖辈其次,主要在陪伴孩子睡眠、照料饮食和接送幼儿园方面协助母亲;父亲第三,主要在陪伴孩子玩耍、指导学习和出席家长会方面配合母亲。

2 涉及家长对家庭教育责任的认识与投入的10个项目中,表现较差的是“不需要在外进特色班”和“培养完全是为孩子”两个项目。

3 家长教育观念的10个项目中,表现较差的是“更看重以身作则而非说理”和“纵向发展重于横向比较”。

4 就家庭成员间的教育合作状况看,7个项目中合作得较差的是“孩子教育父亲不推母”和“两代家长分歧听父母”。

5 就教育行为看,9个项目中家长表现较不妥善的是“外出不牵孩子手让自由”。

6 就家长对幼儿园态度看,9个项目中家长态度比较消极的是“能接受教师对孩子评价”和“经常向教师提意见建议”。

7 下列家庭的“问题项目家庭教育水平”较低,家长学历层次较低的家庭,除本地非农业人口以外的其他户籍的家庭,家长职业为农民、工人和商业服务业人员的家庭,父母亲为80后出生的家庭,隔代家庭,不与父亲而与祖辈、与母亲一起生活的家庭。

五、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幼儿家庭教育指导内容的针对性

幼儿家庭教育指导的直接对象是幼儿的家长。幼儿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不仅要针对幼儿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且更要针对幼儿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现有的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无论是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编制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还是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编制的《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大纲(试行)》,或者是上海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编制的《上海市0-18岁家庭教育指导大纲(试行)》,虽然在确定家庭教育指导内容时已经开始重视针对性问题,但是离开“更要针对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还有相当的距离。根据本研究的结果,建议基层指导单位在对幼儿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时重视以下专题内容的指导:

1 过早定向培养不利全面发展――兼评进课外特色班的利弊;

2 生儿育女的目的为什么?――树立正确的育儿观;

3 身教重于言教、形成氛围比提出要求重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

4 对孩子评价的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兼评“别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5 别把教育孩子的职责推给母亲――父亲与母亲的角色定位;

6 妥善处理两代家长的教育代沟――家庭教育中的亲子教育与隔代教育;

7 给予幼儿实践、锻炼的机会――实施积极的安全教育策略;

8 亲爱孩子、听取评价、调理对策――如何对待教师对孩子的评价;

9 积极反映意见、主动提出建议、促进家园合作――充分利用父母的教育权利。

(二)注意对不同类别家庭进行家庭教育的分类指导

幼儿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除了需要面对全体幼儿家长进行家庭教育知识的普及之外,还需要针对不同类别家庭自身的特点、问题和需要开展分类指导。根据本研究的结果,建议加强对下列家庭的家庭教育的研究,并根据这些家庭的自身特点、家庭教育的主要问题与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需要,开展分类指导。这些家庭是:

1 家长学历层次较低的家庭;

2 除本地非农业人口以外的其他户籍的家庭;

3 家长职业层次较低的农民、工人和商业服务业人员的家庭;

4 父母在80后出生的家庭;

5 由祖孙两代人组成的隔代家庭和主干家庭中父亲不与孩子一起生活的家庭。

(三)采用多种指导形式提高幼儿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效

传统的“专家台上讲,家长台下记,回家后照专家讲的做”的指导方式已经不再适应家庭教育指导发展的形势,不再能满足家长的需要。家庭教育指导形式发展的总的趋势是:“变单一的讲座报告形式为多种指导形式”、“变单向的封闭式指导为多向的开放式指导”、“变家长被动接受教育为发挥家长在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的主体作用”。采用的指导形式应适应地区家庭教育指导的发展状况,应适合接受指导的家长的特点和需要,应符合家庭教育指导内容的性质。可供选择的指导形式主要有:

1 家庭访问、来园接待、个别咨询、电话手机联系、书信便条交流、家校联系册沟通等面对面进行的个别指导。这类指导形式便于私下进行、深入交流、进行互动,比较适用于解决个别问题。

2 讲座报告、讨论辨析、亲子活动指导和文艺表演等集体性的指导活动。这类指导形式面对家长的较多、公开进行、有较大的声势,比较适用于解决同年龄段共有问题。

3 利用普及读物、专业报刊、校内小报、班级墙报黑板报,广播、电视、电影、录音录像等文字音像资料和媒介进行的指导。这类指导形式在进行前指导者与家长不直接面对面,家长对指导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可以自行选择和控制。

4 E-mail文字沟通,MSN语言沟通,网上直面交谈等网络互动。这类互动可不受时空限制,而且相互间可深入交流。这种指导形式需要家长具有使用网络设备和掌握网络技术的条件,但从发展趋势看前景无限。

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3

一、家庭环境的优化,父母素质的提升,是儿童健康发展的基础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布朗芬・布伦纳的生态系统理论,人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人与环境互动的产物。在影响儿童发展的诸多环境中,可以分为微系统、中间系统、外层系统和宏系统。正如约翰・布雷萧(美国)在《家庭会伤人》中所说:“一个人成年以后,所有行为都可以在他幼年时期的家庭环境中寻找到答案。”其中,家庭作为儿童活动和交往的直接环境,作为微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儿童社会化的起点,更是决定儿童发展的、不可替代的因素。因为,家庭是儿童发展中最早的、最长久的环境,是儿童权利保护的起点。家庭教育作为塑造性教育,是一切教育的起点,为每个人的发展打上最早而又深刻的烙印,是造成个体差异的重要因素。家庭教育作为持续终生的教育,由于其连续性及对儿童发展影响的长期性,决定了家庭教育在儿童行为习惯、品德、性格养成、价值观等的形成中的影响尤为突出。家庭教育还关系到家庭幸福,关系到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优化家庭环境,是促进儿童全面、综合发展的基础。

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证明,在影响儿童发展的众多家庭因素中,家长是影响孩子发展的最重要、最关键的人。因为,第一,在家庭中,父母角色和职能呈现出多元性和全面性的特点。首先,他们是法定监护人,“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生活水平。父母负有确保儿童所需生活条件的首要责任。”其次,父母既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也是长期的教师,在孩子的成长中是不可选择、有限替代的;再次,他们要努力做孩子的朋友;最后,还要认识到,不管是否愿意,父母就是孩子的榜样。可以说,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言传身教潜移默化地进行的。父母作为孩子经常、直接的模仿对象,他们和孩子的每一次交往都是在教育孩子,其言谈举止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子女。第二,父母是家庭教育的责任者、执行者,常常决定了家庭教育的目标、内容和方式,而这和他们的受教育背景、教育理念、教养方式等密不可分。第三,需要承认的是,虽然父母的责任重大、作用不可替代,但他们并不是专业的教育者,父母的教育理念、态度、能力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做父母的同样需要学习、需要成长。特别是在大多数的父母缺少“职前学习”的背景下,通过学习,掌握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规律,可以少走弯路,避免问题的出现。由于孩子的成长既不可等待也不可重复,父母更需要提前学习。

二、父母的成长应有方向和目标

由于家庭、家长的普遍差异性,期望孩子成为什么样的人,不同的家庭、家长存在很多差异。但培养孩子成为全面发展的人,是教育的共识和目标。成为什么样的父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定位,但为了孩子的发展,父母的成长也应有方向和目标。作为父母,首先应有高度的教育义务感和责任感,切实承担其对孩子、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责任;应遵循家庭教育的原则,保证教育方向不偏离;掌握并灵活运用适宜的教育方式,找到适合自己和孩子的恰当的方法;学习有关儿童发展、家庭教育的知识,学着走进孩子的世界;有良好的心态,营造和谐的家庭、亲子关系。但更要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

家长的教育理念,主宰着家庭教育的各个方面,是决定家庭教育方向与质量的关键。如何看待孩子,决定了如何对待孩子。关于孩子,父母要认识到:

1.儿童是正在发展、需要特殊保护的人。同时,儿童作为人,与成人具有同等的价值;儿童与成人是平等的,是权利的主体。作为正在发展的、需要特殊保护的人,儿童的成长发展有赖于成人社会特别是父母为他们创造成长的环境。但无论是多么年幼的孩子,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儿童具有和成人同等的价值,拥有和成人一样平等的地位、人格、尊严和权利,他们不是家庭和父母的附属品。

2.儿童具有普遍的群体多样性和个体差异性,每个孩子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正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由于时代的变迁和文化差异,以及每个孩子的遗传素质和先天特点、性别、家庭教育、学习机会、生活经验的不同,儿童之间存在普遍的个体差异,儿童发育的速度、特点和质量都因人而异。儿童个体差异的普遍存在意味着没有一个能适合于所有儿童的抚养、教育方式,应认识、接受并尊重儿童发展中的多样性,因人施教,发挥每个孩子的优势,促进儿童富有个性地发展。

3.儿童的发展具有整体性。

为了厘清儿童发展的不同方面,我们常常从儿童的身体发展、认知发展、情感和社会性发展阐述儿童的发展,但儿童的发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个人都是身体、认知、社会和情感的统一体,儿童在身体、认知、情感和社会行为各方面的发展会互相影响,某个方面的发展变化对其他方面都是有重要意义的。因此促进儿童发展,意味着促进身体、认知、情感和社会性的全面、综合发展,任何一个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发展的措施都是低效率的,甚至导致发展的不和谐。

4.儿童发展受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具有可塑性。儿童发展的可塑性指儿童发展的状态可以被其经历塑造,儿童具有变化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发展的早期,儿童的可塑性更强,更容易受环境的影响。儿童发展的可塑性还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提供适宜发展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儿童主动发展,也可以通过改善儿童的环境补发展的问题,同时也意味着,不良的环境是导致儿童发展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分析儿童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时,一定要从儿童的生存、生活环境――家庭、学校和社会出发,而不能一味归咎于儿童自身。在承认发展可塑性的同时,应该看到,教育能够影响发展,但教育不等于发展。生理成熟是制约儿童发展的重要因素,后天的环境、教育固然重要,但如果不考虑儿童的成熟程度和发展水平,无论成人的愿望是多么美好,都可能难以实现并对儿童发展造成损害。因此,教育要以人为本,即必须尊重儿童的发展规律与特点。依据儿童发展的特征提供适当的条件,使潜能获得最大的实现。

5.儿童是自身发展的积极促进者。不容否认,人是环境的产物,但儿童不是被动接受的容器。儿童的发展是与周围环境主动、积极地相互作用的结果。儿童是主动发展的个体,是外部世界的探索者、发现者,自身发展的积极促进者。可以说,儿童是自身环境的创造者之一。这样就可以解释和理解在同一家庭、同一班级的孩子也有诸多的差异。基于儿童在发展中的主动性,现实中,有关孩子的事情,无论是孩子的日常生活、游戏、孩子的学习还是孩子的兴趣爱好培养、孩子的交友,在做出决定时,父母要充分信任孩子,承认孩子有表达自己需求的权利和能力,为孩子创造参与的机会、提供参与的平台。我们总是觉得孩子还小,我们都是为了他好,替孩子做出了我们认为最有利于孩子的决定,而在有意无意中忽视了孩子的想法,剥夺了孩子参与的机会。

三、父母的成长,也需要因材施教

正如孩子的成长需要优化影响儿童发展的诸多环境,父母的成长也需要外部强有力的、有针对性的支持和服务。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家庭的多样性和家长的普遍差异性,对父母有效的支持和服务要适应家长的需求和水平,切实解决家长在不同阶段遇到的问题,给予家长和家庭科学、有效、差异化的支持、服务,形成对父母育儿的支持网络。

开展家庭教育的支持与服务,没有一成不变的途径和方法,但应遵循家庭教育支持和服务的原则。

1.遵循四“C”原则,强化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功能。

在家庭教育的支持、服务中,要转变理念,不要将家长简单看成是受教育者,要将家长看作同盟军,还要将家长作为家庭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强化公共服务意识。由于家庭、家长、家庭教育、儿童发展的普遍差异性,要遵循四“C”原则,提高家庭教育服务质量和水平。C――Customer(顾客):要将家长看作顾客,家庭教育支持和服务要以家长需求为导向。明确家长的需求是服务和支持的基础。C――Cost(成本):要认识到,家长接受支持和服务,需要付出的不仅有货币成本,还有时间、精力等成本,降低家长接受支持和服务的成本,提高服务的价值,增强家长的获得感,是家长持续参与、接受服务的前提。C――Convenience(便利):

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其中依托社

区开展服务,可有效降低成本,增

强服务的可及性。C――Communication(沟通):在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中,要和家长进行积极有效的双向沟通,切实了解来自家长的反馈。可以说,为家庭和家长提供有效、可持续的支持、服务的关键是为家庭和家长提供满足需要的、适宜的、实用的、方便获得的服务、支持。

2.以家长为主体和中心,视家长为资源。

虽然家长的教育背景、教育理念、教养方式层次不齐,但家长仍是家庭教育的执行者和责任人,因此,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要以家长的自我反省、自我教育为开端,以家长主动地参与为前提。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中,要尊重家长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了解家长的需求、尊重家长的水平和能力,调动家长参与的积极性。

3.以儿童为中心:基于儿童、适宜儿童、促进儿童发展。

_展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以儿童为中心,首先要基于儿童发展的规律和特点,遵循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是教育科学性的基础。其次要适宜儿童的发展,了解、承认、尊重儿童发展中存在的与生俱来的气质差异、发展速度、能力结构等多样化的个体差异。最后,要根据儿童年龄特点有重点地开展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活动,使家庭教育支持和服务深入到每一个家庭,为促进每一个儿童的发展提供外部支持系统。

4.从需求出发,因材施教,增强支持和服务的吸引力。

由于儿童、家长、家庭的多样性和差异化需求,由于开展家庭教育支持与服务的目标、内容、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家庭接受支持和服务的非强制性,由于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所有的人很难奏效,因此,开展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要从家庭、家长的需求、水平、问题出发,因材施教,强化支持和服务的针对性,增强服务的吸引力。

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4

1.提供公共教育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

当今社会,教育作为世界各国公认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务用品,关系到各国人口素质的整体提高及国家发展,应由国家承担教育资源配置的主要责任。政府作为公共教育服务的最佳提供者,提供优质的公共教育服务就成为其基本职能之一。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公共教育服务的一部分,也已被纳入我国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因此,政府应为家庭教育指导在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整合全社会力量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2.家庭教育指导具有重要性

优良的家庭教育能够使人拥有健康的心理,从而使人具有获得幸福的能力,从这个意义而言,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础,只有充分发挥家庭与家庭教育的核心作用,才能真正实现个体、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和谐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科学文化水平的发展、人口素质的普遍提高,作为家庭教育的主体之一,越来越多的家长意识到在教育孩子之前需先接受教育,接受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已成为他们的迫切需求。此外,由于家长的文化层次不同,其文化素养、道德修养及育人观念、教育方法等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家庭教育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家庭教育指导的介入。由于对个人、家庭及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都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家庭教育指导逐渐成为新趋势,是世界各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

3.目前我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存在的问题

家庭教育指导作为一项社会公共事业,在我国的发展正处于初期阶段。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就指导的实施者而言,由于我国鲜少有高校专门设置家庭教育指导相关专业、国家未针对家庭教育指导师出台资格认定制度、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不多等原因,以致家庭教育指导人员不足以及专业水准偏低,并由此带来了指导的内容及形式相对单一的问题,如未能就家长日益增多的“个别特殊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而就解决“相应年龄段家庭教育的易发问题”的指导较多等问题;“家庭访问”和“个别咨询”等个性化指导方式欠缺;就指导的渠道而言,各级学校组织形成了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垄断格局,社区、政府等指导渠道不够畅通。作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最佳提供者和职能承担者,政府能够也有责任在机构设置、专职人员配备、专业人员培养、保障工作经费、法律法规制订等方面解决以上问题,从而推动其走上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道路。

二、政府支持家庭教育指导中存在的问题

1.保障性政策有待出台

自2007年起,我国针对促进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相继出台了《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在最新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儿童与社会环境”部分提出家庭教育的工作目标是:“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并指出策略措施是“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更将目标具体化,在高度、广度、深度上较以往的规划都有了实质性的进步。尽管如此,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所能参照的以上政策中,更多的是对指导服务的对象、目标、内容等指导服务标准、指导服务的实施主体和职责和指导服务组织管理协调机构及其职能的规定;而对指导人员队伍的资质与培养,监督制度,经费、设施、场所保障制度,指导服务机构的准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则较少。在当前的家庭教育指导政策中,主管部门的缺失和缺乏必要的保障性政策是较为突出的问题。

2.行政监管有待加强

完善而高效的执行机构是家庭教育指导相关政策落实的有力保障,家庭教育指导需要完备的负责统筹监管的领导机构,并由幼儿园、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实体为公众提供具体的服务。其中,统筹全局的领导机构是重中之重。《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基于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应由政府完成,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构建也同样是政府职能,应由政府进行规划和投入,购买相应服务等。在2012年《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保障措施中则提出:“健全家庭教育工作领导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建立由各级党政领导牵头负责,妇联、教育、文明办、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关工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领导体制”。但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各省虽都建有家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但真正负责该事务的基本为妇联领导,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妇联,业务工作也主要由妇联负责,政府部门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而妇联作为社会群众团体,由于人力、财力、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先天缺陷,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诸多困难。如所设专门负责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人员较少;下拨经费有限进而导致组织活动受限;在对家庭指导工作进行全面监管和系统规划方面,难以协调其他行政部门通力协作,导致有些人群重复接受教育而有些人群却被忽视的情况。

3.政府投入经费不足

总体而言,家庭教育工作经费逐步落实,绝大多数省妇联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为之设立了专项经费。但据相关调查,尽管如此,除上海外其他省人均家庭教育经费投入仍不足一元;从基层经费来源看,需要自筹的经费接近所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经费的六成;从经费的涨幅来看,很多地区的机构经费没有增长。这严重阻碍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有效开展。此外,政府在专门从事家庭教育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机构所投入的经费缺乏,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理论人才不足、研究力量薄弱、实证研究困乏、科学化水平不高、研究成果不多、学科建设和理论建构亟待完善、从业人员匮乏及素质偏低等制约家庭教育指导事业快速、良性发展的问题。

4.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政府参与从业人员的培训不足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在我国尚属初级阶段,所以存在管理机构中专业、专职人员配备不足,且以从事该专业时间不长的新人居多的问题,这是制约家庭教育指导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此外,专业化的家庭教育人才培养离不开政府支持。参与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是政府支持家庭教育指导事业的表现之一。然而目前从管理及从业人员构成来看,虽然基本形成了一支以机构内兼职为主、有较好学历背景的年轻队伍,但从人才培养途径来看,从业者多以自学及参加科研机构、民办教育机构举办的短期培训班为主,而由政府投入经费及组织的培训较少,即政府参与度不足。

三、家庭教育指导政府支持的策略

1.政策支持

科学化、法制化是家庭教育指导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必然趋势。政府应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进行法制调研,促进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的相关政策法规逐渐完善,使各个层面职责的划分、工作的开展都有法可依。首先,强化政府在整个家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对相关部门的责任、权力和利益要作出明确规定。其次,使家长切实承担起教育子女的责任,并提高其教育能力和法律意识。再次,给予一定政策倾斜,调动更多社会组织及资源积极投入家庭教育指导领域。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以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作为保障,尤其是应尽快出台对人员资质及培训、指导服务标准及考核、机构准入、经费投入及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在使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内容、方法和途径等得到广泛社会认同的基础上,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贯彻实施和良性发展。其中,家庭教育指导师资格证制度应尽快建立。规范的家庭教育指导与咨询必须经过长期系统培训,通过职业等级资格认证认定其为专业性强、社会地位高的职业可从根本上保障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对该行业健康、高水平发展的制度保障,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有重要意义。

2.行政支持

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关键在于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事业来开展,并且深刻认同其主体为政府。这需要政府不仅要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完善政策,更要为其提供行政上的支持,积极落实相关规定,为城乡家庭提供普惠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首先,建立合理的管理体制。建立自上而下、覆盖方方面面的、整合社会各种资源的组织管理体系,包括工作运行机制、监督考评机制、受众反馈机制,理顺供给机制,以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共同力量,以建立起富有成效的符合各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服务网络,推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其次,加强督导及监管。建立完善的评价考核体系,确保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包括政府加强经费管理,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经费管理体制,科学编制预算,提高经费利用效率;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资格及家庭教育指导师队伍的有效监管,可定期对家庭教育指导师进行考核、评估,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研讨班、专家讲座等。这些政府工作将会有效促进家庭教育指导师的专业化发展。

3.经济支持

我国家庭教育工作“五年规划”中明确规定:“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提高;每年有家庭教育工作专项经费;多渠道筹集家庭教育资金。”这要求各级政府首先要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的基础上,把家庭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保障,即积极落实经费政策;以此为前提,鼓励和引导企业、民间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等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创办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即多渠道筹措经费;允许对一些服务项目适当收费,用以支持公益项目发展,即引入市场参与调节。而对于广大边远贫困地区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事业,中央财政应给予重点支持。此外,鉴于学术机构和人才培养机构对于推动家庭教育服务事业的重要性,建议政府重视对其加大经费投入,保证其相对充足的研究经费,调动其积极参与家庭教育事务的积极性,使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利用丰富资源,加快课程建设,参与家庭教育师资及工作人员的培训,协助政府研究、规划及开展家庭教育,编写家庭教育相关书籍以供社会各界参考等。

4.人员支持

家庭教育指导要实现专业化发展,必须依靠大量专业人才的培养。因此,在政府层面,要注重管理队伍与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在管理队伍建设上,适当增加管理人员数量,并逐步做到定编、定岗,保障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顺利开展。在专业队伍建设上,政府牵头搭建专业人才培训正规化平台。包括依托并支持高校建立与家庭教育指导相关的独立院系及课程体系,开展集中教学和科研,培养兼具专业知识与人文精神的专业人才;吸引并整合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基础的志愿者等民间力量从事家庭教育指导的研究和教学等。形成高效培训体系,通过研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方式,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教师专业水准和指导能力。不论是管理人员还是专业人员,都需要通过学习形成对我国家庭教育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现代化家庭教育理念、儿童生理心理发展基本理论、家庭教育基本理论、家庭教育指导与咨询方法等方面的系统认识。

5.舆论支持

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5

[关键词]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立法 建议

青少年犯罪往往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失误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仅在《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教育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监护侵害意见》),对家庭教育中监护人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新疆也于2009年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对家庭教育的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现有国家和新疆地方立法过于原则、概括,缺乏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现有立法大多规范的是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未能涵盖家庭教育的其他方面,导致现有家庭教育立法部分内容缺失、滞后。建议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家庭教育做出指导和规范,使家庭教育切实发挥教育、保护青少年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家庭教育地位尴尬,迫切需要立法确认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一起构成完整的教育体系。由于家庭教育大多基于亲缘关系产生,而且影响人的一生,因此,家庭教育比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更能直接、深远的影响青少年的人格发展、人生观、价值观,是其他一切教育的起点和基石。目前,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法律地位都已通过立法得以确认,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却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确认,家庭教育大多是自发进行的,缺乏指导、监督和约束。由于家庭教育既具私人性,也具有社会性,因此,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既会给家庭造成损失,影响学校和社会教育的效果,阻碍青少年的未来发展,也会妨害他人正常生活,侵害社会秩序,给社会造成损失。家庭教育尴尬的地位严重影响到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管理,不能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教育保护青少年,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认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

(二)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立法进行明确

现有立法对家庭在青少年教育中应该做什么、禁止什么规定的较为全面,但对如何具体履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监护侵害意见》也仅对有关机关和个人在规范“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侵害行为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对一般性的监护侵害行为和其他家庭教育责任履行和监督、帮扶,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比如:由哪个部门或机构主管、监管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经费如何保障?青少年遭遇家庭教育危机时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救济?对没有教育能力或教育资金匮乏的家庭,应向哪个部门申请确认和帮扶?由哪个部门或机构负责提升家庭的教育能力?家庭教育的法律监督及帮扶援助由谁负责?这些内容的缺失使政府、社会和法律对家庭教育的约束和帮助很有限,造成原有立法对青少年教育保护的初衷不能完全实现。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社会和家庭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家庭教育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三)现有立法不足以调整家庭教育充分发挥作用,需要整合规范

1.现有立法标准不清难于操作

家庭教育的责任内容,现有立法规定的较为全面,大致可归纳为:尊重和保障青少年受教育权的责任;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责任;依法履行对青少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责任;创造良好、和睦家庭环境的责任;尊重和保护青少年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的责任;教育和帮助青少年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责任。但是,现有立法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何教育?教育什么?教育的效果如何检验?以什么为标准衡量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行为已经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干预?细则的缺失,难以发挥立法的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导致家庭教育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除造成严重后果的外,大多处于不涉的自发、自律状态。在国外,很多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履责标准规定的非常详细,如:美国明确规定,家长必须对孩子的逃课行为负责,孩子一学期逃课达到一定的量(一般为十几节),其监护人会被因此监禁15天,这样明细的规定,在实践中便于衡量进和操作,值得我们借鉴。

2.监护制度尚不能保证家庭教育真正落实

监护履职是否到位决定家庭教育是否能正常发挥功能,现有相关立法虽然对青少年的监护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监护主体监护资格不够完善。只考虑了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情感的联系状况等”给青少年提供生活保障的抚养能力,没有考虑监护人是否具有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的品行,是否存在侵犯青少年利益的不端品格以及是否具有对青少年的教育能力。二是,存在监护人实质缺位的情况。比如: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主体,现有立法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什么“是有监护能力”?认定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应当遵循何种标准?立法均未作出规定。实践中,父母选任委托监护人的随意性较大,大多数留守未成年人被委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其它老年亲戚监护,由于年龄、文化、健康等原因,很多被委托监护人根本无力承担对青少年的管教责任,甚至反过来需要被监护人对其进行扶养照顾,使留守未成年人处于“名义上被监护,实质上脱离监护”的状态。立法规定委托监护人只能是“其他成年人”,父母找不到“其他成年人”来承担监护责任时怎么办?实践中存在未成年人独自留守,处于无人监护的脱管状态的情况。监护缺位的情况在单亲儿童、残疾儿童、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中也都有出现,使这些这些孩子陷入亲情失落--生活失助--学业失教--安全失保--心理失衡―行为失范的恶性循环。三是,监护失当行为没有有效监督机制。刑法虽然规定有虐待罪、遗弃罪,但刑法的处置都是事后救济,起不到预防作用。而且基本上都是情节严重到犯罪的程度才有有关组织进行干预,对于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干预。必须建立事前、事中的干预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

3.惩罚力度不够或缺少相应罚则,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

第一,现有立法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处罚过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教育缺失

失职行为的处罚仅限于:“劝诫、制止、行政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同类行为的追责方法也仅限于:“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立即改正。”《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干预方法为:“劝阻、调解、制止、行政处罚”。上述追责方法使家庭教育失职行为责任过轻,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监护侵害意见》虽然通过设置了“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约束监护人及保护未成年人,但由于其只针对监护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适用范围较窄,未能规范大量存在的一般性监护侵害行为、监护忽略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英美国家认为:对监护人的惩罚越重,更能让他们感到责任重大,也就更有利于减少因监护真空而出现的安全问题。在美国,对家庭教育主体失职行为都会有与失职行为相当的处罚,比如:如果小孩逃课,家长每次最高可能被罚款100美元。如果小孩在商店偷东西,或从图书馆偷书,家长每次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如果小孩违反宵禁规定,父母可被罚缴纳运载费用等。我们不认为对于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必须给予严重的惩罚,但给予的惩罚至少应当能够让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主体产生应有的重视,否则,无法起到督促作用。

第二,禁止性、义务性规范缺乏相应的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与青少年家庭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家庭的监护、教育职能以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的方式做出了较为全面地规定,但是现有立法缺乏相应的罚则规定。如,《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是违反了该项规定却没有任何的惩罚性规定,这就使立法失去了原本应有的约束力。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第一,《条例》拥有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我国1990年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该规定强调了家庭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以及家庭应当为儿童的成长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协助”。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陆续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家庭教育保护的责任及相关要求做出了规定。这都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

第二,《条例》拥有国家规划和政策基础。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要建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1996年全国妇联、国家教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提出“加强中国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制定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使家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也都再次强调“推进、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轨道”。上述规划和文件,为条例的制定奠定了规划和政策基础。

第三,《条例》拥有前期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基础。自2002年上海市人大代表提议制定《家庭教育条例》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很多省份组织专家组进行地方立法调研,论证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科学性,设计了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的基本框架和重要条款。 2014年重庆市更是将《家庭教育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各省份的有益尝试,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基础。

三、对《条例》的具体意见

(一)明确立法的宗旨、目的和基本原则

首先要明确《条例》的立法宗旨、目的,解决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条例》解决什么的问题。其次,在《条例》中明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家庭教育平等的原则、政府主导的原则,全社会共同责任原则”,从立法层面保障“保护儿童最大利益;每一个青少年不分性别、民族、家庭经济情况都享有平等地享受家庭教育的权利;政府发挥管理、指导、保障作用;全社会共同参与”等家庭教育指导思想的贯彻实施。

(二)明确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

在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上,《条例》应当重点调节家庭教育管理和实施两大法律关系。

第一,理顺管理机制。《条例》重点要明确政府在家庭教育管理中的责任。首先要明确家庭教育由谁来管?具体落实家庭教育的主管机构、指导机构、帮扶机构、监督机构、经费保障渠道等。其次,要明确如何来管?必须细化家庭教育管理、指导、帮扶的组织管理、人员投入、经费保障的内容和程序。理顺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条例》有效运行。

第二,理顺实施机制。首先,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家庭教育的主体和客体。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内容:一是养,保证青少年得到抚养,确保身体健康成长;二是护,切实承担起对青少年的保护作用,防止青少年受到侵害和腐蚀;三是育,包括对青少年身心、伦理、道德、行为习惯的规范和教育。通过立法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外延和内容,发挥法对家庭教育的引导作用,促进教育主体依法规范家庭教育行为。其次,明确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责任和义务。一是,承担好对青少年的养护育的责任。在这部分内容里不能仅仅泛泛给出总则性的指导意见,更应对家庭教育行为给出规范的执行标准。二是,要求监护人主动学习掌握家庭教育的相关知识和方法、规律,不断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明确在什么情形下监护人必须接受强制学习以及学习后的考核标准。

(三)完善相关制度

1.完善家庭教育督导制度

家庭教育立法应重在事前预防,而非事后矫正,其立法重点不是惩戒,而是指导和服务。《条例》在制定时,可从两个层面建立家庭教育督导制度,及时对家庭教育缺失、失职行为进行干预,预防青少年受到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

第一,政府层面。立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导家庭教育的具体部门、督导的范围、方法、程序及问责办法。

第二,社会层面。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强制举报制度,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作用。一是,规定任何人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尽监护、教育职责,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考虑到教师、医生、处理儿童工作的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会和家庭教育缺失、失当或监护不到位的孩子有近距离的接触,应当明确规定上述人员发现青少年处于监护、教育缺失、失职状态,必须及时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否则,将受到相应制裁。二是,对于举报的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范围,不应当要求“情节严重”,只要存在“可能对青少年产生危险或危害”就可以举报,否则,举报起到的更多的是对正在进行的严重侵害青少年权益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作用,很难通过及时干预一般性的侵害行为而达到预防可能发生的严重侵害行为的。在美国,以下行为在各州都会被视为危害儿童罪: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子女面前制造;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任何人见到这种情形都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父母可能会为此坐牢。甚至父母在酒店吃饭,让未成年孩子独自在酒店楼梯上玩耍,都面临有目击者要去报警的威胁。这种对监护、教育侵害行为举报范围尽可能大的设置,才能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对青少年不利后果。三是,明确规定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和内容,包括可以代表被监护人侵害的青少年向法院提讼的权利。使家庭教育、监护缺失、不当的行为能够及时得到有效干预。

2.完善家庭教育干预、追责制度

《条例》应当完善对监护、教育失职行为干预制度,同时制定与失职行为过错相当的处罚方法和力度。

第一,建立监护、教育失职行为的干预制度。建议在《监护侵害意见》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青少年的监护人,建立暂时剥夺监护权制度,剥夺监护权案件调查期间及剥夺监护权后青少年的教育、监护转移、安置制度和被剥夺监护权的监护人的行为、品行评估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的及时干预制度,防止一般性的失职因为没有被及时干预而演变为严重失职行为。一是,可建立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它教育失职行为的告诫及行政处罚制度,有关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上述失职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可视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口头告诫,经3次告诫行为人仍未改正的,可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二是,建立对被告诫行为人的跟踪评估制度,以评价行为人在被告诫之后是否改正,对未改正的及时督促或再次提出告诫。

第二,建立强制接受培训指导制度。《条例》应当明确相关家庭教育强制性指导和帮助的条款,强制教育方法不科学、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或有偏差行为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接受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促使其从教育思想和方法上都能得到提升。在《条例》中应当明确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来确定父母或监护人是否应当接受强制培训、指导,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担任培训、指导的教学机构以及培训、指导的内容、范围和对学习效果的检测标准。

第三,细化行政追责条款。要细化《条例》中的追责条款,规定追责标准,便于监护人、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衡量、操作,做到义务性、禁止性规定都有相应罚则呼应,使《条例》发挥应有的约束力。

3.建立、完善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帮扶制度

《条例》应当针对对心智特质、生理特质、神经动作、感觉能力、社会行为和沟通能力偏离常态儿童的青少年,以及流动人口子女、贫困家庭子女、留守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单亲家庭的家庭教育问题建立家庭教育帮扶制度:一是,家庭教育福利制度。建立上述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补贴和社会活动补贴申领制度。在经济上保证特殊青少年享有公平教育的权利。二是,建立家庭教育帮助制度。对于上述特殊青少年的监护人,提供各类帮助、指导,帮助其承担好家庭教育职能。

英国教育家洛克指出:“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代替不了的”。在国家层面《家庭教育法》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地方《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来规范家庭教育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减少、纠正家庭教育的失职行为,预防家庭内部对青少年的侵害行为,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乔磊.美国父母对子女为何有绝对的权利.新浪博客.2010.3-9

[2]袁志芬.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立法的经验与启示.教育导刊.2014-5.

[3]关颖.预防青少年犯罪基础在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2.

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6

关键词:失范行为 原因 预防 学校 家庭 策略

当今社会,少年道德低下、违规违法的现象增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道德失范、文化舆论失控、学校教育失误、家庭教育失败等。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摇篮。学校是将儿童从家庭引向社会的第一座桥梁。家庭教育的失败、学校教育失误是儿童道德低下、行为失范的最重要的原因。本文只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方面分析原因,从学校的角度来引导家长、教师,弥补家庭教育及自身教育的缺失,为学生构筑坚强的思想堡垒。

 

一、问题呈现

案例一 五年级一男生,聪明好学、成绩优秀。按常理他应是学生心中的榜样,可是每学期选举三好学生,四五十人的班级只有三四个学生投赞成票。通过了解,老师和学生普遍反映该生比较世俗,不乐于助人,向他寻求帮助总被他委婉地回避。不关心集体,班级中的一些日常小事都不能积极主动承担,有时还有意回避。

 

案例二 六年级一男生,有较好的学习习惯,成绩良好。但时常为一些小事与学生产生矛盾,争吵甚至对同学采取卡勃、踢要害的暴力行为,爱用行为解决矛盾。一休息日,外公在三楼屋顶做家务,他也爬上楼顶,向外公要零用钱。外公说,不是刚给了你钱,这次不给。两人僵持了一会儿。他情绪有点激动,突然说:“你不给,就是不喜欢我,我就从楼上跳下去。”说完就冲到栏杆边攀栏杆要往下跳。外公情急之下,迅速捂住腹部痛苦地说:“辉儿,你可知道你外公已经得了癌症,时间不长就要死了,就要离开你了。外公平时那么喜欢你,外公舍不得离开你。”亲情让他停止了危险的冲动,他慢慢地走向外公。故事中的外公流着泪,断断续续讲述了当时的情景,然后说:“老师,请你帮帮我,想办法救救我的外孙。”

 

二、现象透视

这件事给我的触动很大,私下对该学生家庭作了细致的了解,其父亲是社会混混,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很大。这些问题学生在我们学校各班级是否都存在?答案是肯定的。对于小学生来说,他们学习生活的环境主要在家庭、学校。为此,我们对学生家庭教育情况作了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家庭结构关系、家庭教育内容、家庭教育方式等方面。对调查情况统计分析,我们发现家庭教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家庭的教育功能被弱化。很多家长认为孩子的教育在学校,孩子发展得好坏主要责任在学校,忽视了家庭这个特殊教育环境对孩子成长的影响。自古就有“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一说。其实,家庭结构、家庭成员关系、家庭成员行为对孩子的成长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孩子的社会化以及精神和心理的发育。一个残缺的家庭、一个缺乏爱充满矛盾的不和谐的家庭、一个充满暴力恐惧的家庭能培养出心理健康的孩子吗?(2)家庭教育的内容出现偏差。在对“谈谈您对子女的期望”调查中,75%的家长希望子女将来考上名牌大学,将来生活美好。在对“您最关注孩子的什么方面 :学习、品德、个性、其他”调查中,87%家长最关注学习,13%家长最关注品德。在对“孩子是否知道您及家人的生日”调查中,知道的占不到20%。在对“您是否教孩子一些家务劳动并要求他坚持做”的调查中,70%的家长不重视。与学校教育相比,家庭教育的侧重点理应在孩子的良好品质、行为习惯、健康心理的培养上,而大多家长侧重关注的是孩子的学习好坏,确确不是品德的形成、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3)家庭教育的方式不当。 “在上网的问题上,您是否和孩子发生矛盾”调查中,90%家长经常为孩子上网发生矛盾。在对“孩子的成绩不理想时您采取的态度、措施”调查中,仍有50%以上的家长采取了责骂或不闻不问放弃的态度。综上所述,家长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忽视了亲人对孩子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关注了孩子的学习,轻视了品德的形成和行为习惯的养成,采取了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对孩子缺少肯定、缺少耐心,缺乏积极的鼓励和引导,过度期望、过度照顾、过度保护扭曲了孩子成长的道路。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摇篮。应当说,家庭教育的失败是儿童道德低下、行为失范的最重要的原因。

 

除家庭以外,儿童最主要的社会化媒介是学校,学校是将儿童从家庭引向社会的第一座桥梁。毋庸讳言,现有的教育体制,使学校教育指导思想出现了偏差。在孩子最需要德育的时候,学校德育却陷入了困境。在追求高分的旗帜下,德育成了软任务,丧失了应有的作用。教师只在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上狠下功夫,朝着一个方向——考高分、考名校、考大学努力,不考虑学生个体的性格、能力及不同的生活经验。美国学者詹宁斯说,自然界用尽所有的心力,尽可能使我们的孩子秉性各异,不余遗力地把无限的可能隐藏其中,没有人能确定或预言这些可能性。但我们的教育却往往要根除这种多样性。

 

此外,个别教师素质低,教育方法不当,不能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育效果差。少数教师教育技巧低下,甚至采取反教育的行为影响了学生的健康发展。例如有些教师教育学生语言要文明,却在学生面前辱骂他人,侮辱学生人格;体罚学生,将学生推出教室外,剥夺学生学习的权利;随意公布学生的分数;有时采取搜身、搜包调查一些失窃案件等。这些反教育行为,只能带来反教育的后果。

 

三、解决策略

我们认识到家庭教育失败及学校教育的不足,作为社会教育的主阵地决不能自动退却,必须面对现实主动干预,尽自己的责任。坚持走家校两主体相结合同时并进的思路,针对问题,有的放矢,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

 

1.思想认识上要转变。(1)转变家长的教育价值观。部分家长受传统教育价值观念的影响,让孩子读书是考大学为了文凭,为了做官,对职业教育轻视,非要千军万马挤一座独木桥。 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突飞猛进,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迅速提高。部分家长一夜暴富,以自己所谓成功的经历产生了知识无用论的观点,对孩子的学习、品德不关心,送孩子上学是为了度日,对教师不尊重。要想转变家长的观念,并非学校一己所能为之,但作为社会教育的主阵地,我们有宣传、教育的义务,当尽力而为。学校要真正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对家庭教育的内容、正确的方法加以辅导。97年11月,国家教育部、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家长教育行为规范》是针对新时期家庭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21世纪对国民素质的总体要求制定的。学校应倡导广大家长遵守《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引导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水平。家庭教育重在养,而不在教。养鱼重在养水,养树重在养根,养人重在养心。如果一个孩子的心在家里面得不到养护,得不到有效的滋养,智商再高,没有恰当的、相应的心态支撑,天赋很难发挥。如果家长的心是冷漠、焦虑不安的,我们很难去点燃孩子学习的热情。孩子不管出现任何状态的时候,保证情绪的平和,这是家长对孩子最恰当的教育。(2)转变教师的教育观。有了好教师,才有好学生。转变教师的教育观关键在学校。学校决不能把分数作为考核教师的主要依据,不能把分数与钱划等号。这样,学校才有机会把教师真正引导到学生的素质教育上来,教师才能有充

足的时间放在学生思想品德上,才能把品德教育放在首位。

2.实施基本德育目标,进行道德底线教育。所谓道德底线,就是道德的最起码的基本规范,即对行为主体的最低道德要求。对社会成员而言,社会道德底线是:诚实,有良心,不损害他人和社会,遵纪守法。孟子曰:“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小学德育纲要》对小学人道主义和社会公德教育明确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引导儿童学会善意对人,热情待人,乐于助人。二是培养儿童的文明行为。如讲规矩、有礼貌、爱整洁、修边幅,尊敬师长,说话和气,举止文雅、大方,注意语言美、仪态美和行为美等。三是养成良好的品质。形成诚实、热情、谦虚、朴素、勇敢、果断、沉着、耐心、老老实实、埋头苦干等许多优良品质。

 

3.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实施。预防小学生行为失范,必须先入为主,必须不断强化学生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才能发挥正能量。依据美国心理学家柯尔伯格的观点,在道德认知教育过程中,个体的角色承担机会越多,个体的道德经验越丰富,个体的道德判断就会越成熟,从而其道德发展阶段就会越顺利向前发展。因此,道德教育应避免空洞的说教,更多地让学生承担角色,在体验的过程中提高自己的道德认知、道德判断水平。但我们也要注意不能因为强化道德认知而拔高道德认知目标。即当学生道德判断还处在其第二阶段时,最好向他们讲解第三阶段的道理,这样他们才能与已有的认知结构同化,才有可能指导自己的行为。学校德育工作“假、大、空”,不仅指是学校德育工作总结不少,做得不多,还指我们目标定得过大,方法不当,凭空说教,没有切合学生的实际。比如对小学生进行爱的教育,低年级教育孩子爱自己的亲人、爱自己的老师;中年级教育孩子爱同学、爱班集体、爱学校。大多数孩子在低年级时道德判断还处在前习俗道德水平,判断行为的好坏主要是看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和利益,具有较强的自我中心性,认为符合自己需要的行为就是对的。父母给他好吃的、穿的,会抱抱他、亲亲他,会逗他开心,老师会夸奖他,他们能感受到亲人、老师对他的爱,符合自己的要求和利益,他才会亲近你,爱你。此时要反复强化爱亲人、爱自己的老师的教育,家长老师的榜样示范显得尤其重要。如果此时教育他们爱同学、爱集体,那只能是对牛弹琴。因为他们还没有考虑到力求做一个大人心中的好孩子,也不知道给他人带来伤害,违反班级规则就是不道德的。《小学品德与生活(社会)课程标准》已具体明确各年级品德教育的内容标准,关键是我们教师要认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