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流动人口工作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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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流动人口工作计划

计生流动人口工作计划范文1

2006年我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计生委的关心指导下,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考核目标,狠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以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使我区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地顺利开展,具体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一、领导重视。版权所有

我区自属地管理以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流进人口呈逐年递增之势,对我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带来了一些新问题,管理区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对流动人口采取公平对待、加强管理、深入服务为原则,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并要求地方派出所、工商、城管、村建办、医院等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工作,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顺利开展。

二、健全网络,规范管理

流动人口管理首先加强网络建设,流动人口具有流动性、隐蔽性,这就要求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计生网络队伍,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妇女主任队伍建设,对全区7个社区1个居委会的计生妇女主任及时进行了调整,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考核细则,对于不合格、没有责任心的计生干部坚决不用,调离岗位。同时通过培训有关的计生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提高计生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建立一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计生指导员队伍,使得计生网络得以健全,社区上下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例如今年7月份××*社区一男青年与湖南省怀化县的女青年同居后v版权所有怀孕,因该户住房较偏僻,幸被社区指导员及时发现,上门做了工作后落实了补救措施,避免了一起早婚早育。

第二,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与企业单位共同管理的管理模式。根据流动人口大部分工作在单位,居住在社区的特点,采用了企业单位与租住地共同管理的方法。对企业采用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并与单位法人代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明确责任。今年我区××××针织厂就发生流进人员计划外怀孕,社区妇女主任与工厂共同做了工作后,才得以落实补救措施。对社区私房出租户由社区统筹管理,同时对流进人员做到每月见面一次,每季度清理一次,每半年查验一次的方法及时掌握孕情动态,发现问题及早处理。今年9月份管理区集中清理流进人员1592名,其中夫妇双方流入472对,已婚女单方156人,末婚女青289人末婚男青年153名,清理时为49人做了尿检,共发现有计划怀孕1人。无计划怀孕3人,其中2人落实了补救措施,1人回老家流产。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供优质服务

对于流动人口我们一方面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转变流进人员的婚育观念,对于新落实措施的群众通过发放计生宣传手册、计划生育知识100问等资料宣传计生政策法规,对于有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通过上门宣传优生知识,提供福施福营养素以及健康婚育一卡通等活动,受到了群众热烈欢迎。同时我们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对持有三证的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孕检证明,今年共为256人办理了孕检证明,切实做到了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

在对流进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中还存在问题,主要是随着流进人员的增加,外来人员计划外怀孕比例明显增多,而且流动性比较大,他们采用“游击战”的方式躲避计划生育管理,因此很难及时清理到,即使清理到了,他们又会躲到其他地方,今年××*卫生院生育的6对外来人员中,无计划生育就有3对,都是租住在相邻的镇上,临产了才跑到偏僻的小医院生育,这类人员证件不全,无法找到确切的户籍地和住所,也为落实补救措施带来了困难。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我们不断摸索,积累经验,充分认识到领导重视和部门齐抓共管是关键,村民自治和企业共管是核心,健全的网络及高度负责的责任心是基础,优质的服务和广泛的宣传是动力。今后,我们将根据群众需求,继续深化服务,与暂管中心互相配合,严格按照市人口与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管理的意见》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每季开展一次以流进人口为主的清理登记工作,排查信息,摸清底数,力求做到五个清,即:流入总数清,人员结构清,孕情清,居住地清,工作单位清,使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查验证明等落实到每个流动人员,为我××*区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人口环境。

计生流动人口工作计划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计生流动人口工作计划范文3

*月*日,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在南昌召开。会议传达了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近年来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交流了各地的经验,部署了下一步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到会并讲话,助理巡视员**作工作报告。省人口计生委领导***、**、**、***,助理巡视员**参加了会议。

**在讲话中指出,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在思想认识上有新的提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省流动人口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省内与省际人口迁移总量达到700万人左右,占全省总人口的16.5%,其中跨省务工的农民超过500万人,居全国第三位。可以预见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省今后人口迁移与流动还将进一步加大。

面对新的挑战,我们务必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既要克服怨天尤人,畏难退缩的无为思想,又要坚持客观分析,科学对待的求实态度,准确把握工作规律,更新观念,理清思路,按照“三个转变”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是理念要变。要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人文关怀,从对流动人口的被动控制转变为主动服务,从“劳动力管理”转变为“市民化服务”。

二是目标要变。从单纯完成人口控制目标转变到促进人口的有序流动,关注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群众的合理需求。

三是方法要变。从单一管理转变为综合治理,更加注重沟通协调,资源整合,机制创新,政策推动,优质服务,科技运用。

**要求,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在创新机制上有新的突破。流动人口的背后直接联系着广大农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流动人口的利益,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稳定,保持长治久安的局面意义重大。各地在机制建设过程中,必须把握五条原则:

第一、优质服务是核心。要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通畅的计划生育投诉渠道和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体系。要努力拓宽服务渠道,为流动人口解决居住、就业、子女受教育等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二、依法行政是保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规范流动人口生育行为,是维护社会稳定,落实生育政策的保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三、综合治理是关键。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立起部门之间联系、协查、配合、通报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务责任区、出租屋管理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各部门在工作上互相配合、管理上联合执法、信息上互通共享、办证上合署办公,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信息平台是依托。要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监控力,增加透明度。

第五、健全网络是基础。各地要积极联系,搞好协调,主动加强与本地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聚集地人口计生部门的合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区域协作制度,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及时沟通,形成合力。

**强调,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在加强领导上有新的举措:

一是责任落实到位。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注意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重点抓。各级人口计生委要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并纳入全年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

二是投入保障到位。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为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确保有人管事、有钱办事。

三是协作配合到位。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强化全局观念、整体观念、系统观念,跳出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的局限,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融入、渗透、结合”,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社会经济政策,自觉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版权所有

四是督促检查到位。要把督促检查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及时跟踪流动人口发展变动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关注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以及权益保障的合理需求,注重研究新情况,着力破解新难题,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真正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在工作报告中总结了近年来**省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绩,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他说,今后一个时期**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完善管理,突出服务,探索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计生流动人口工作计划范文4

《条例》是指导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为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颁布实施,顺应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基层迫切需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建设的呼声,标志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既是《条例》的立法宗旨,也体现了《条例》的精神实质。

5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为什么要修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答: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因此,有必要修改《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制度,为新形势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问:为了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践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职责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因此,《条例》在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作出规定的同时,着重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一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包括:为离开户籍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出具婚育证明;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二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包括: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依法落实流动人口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三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包括: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协助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问:《条例》在方便流动人口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方便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必要进一步推动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改进管理方式,强化服务,切实减轻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负担。《条例》对此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根据原《办法》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返回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为了方便群众,《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条例》同时对生育服务登记的办理时限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互相通报、核实。关于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关于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需要的信息,《条例》规定:对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育龄夫妻,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时反馈。

三是缩小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根据原《办法》规定,所有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都应当办理婚育证明。《条例》缩小了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将办证对象限定为成年育龄妇女,以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

问:及时、全面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基础。《条例》在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此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收集,实现信息共享。《条例》规定: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强化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之间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条例》同时对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职责作了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三是尽可能拓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收集渠道。《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问:《条例》在保障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针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难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条例》明确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计生流动人口工作计划范文5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寓管理于服务中,在服务中提升管理水平,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新模式。

二、工作目标

以全面落实“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为目标,以综合管理、联合执法和利益导向等制度为举措,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工作机制。积极构建高效、及时、便捷、有序的适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新体制,规范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和生育秩序,不断提高流动人口政策内生育率,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制度。成立县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或行业目标管理,所在地乡镇政府与企业和单位签订《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书》。县工业园区确定联系人,定期不定期和所在地乡镇政府召集企业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对企业和相关部门履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职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二)以外来人员信息采集为重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建共享制度。建立动态的流动人口信息体系,是进一步理顺外来人员管理机制,提升外来人员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工业园区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也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基础。该项工作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公安部门负责,成立工业园区流动人员信息采集小组,编制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花名册等。

(三)建立多部门经常性联合执法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加强联合执法是当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和核心。在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公安、综治、国土、住建、人口计生、所在地乡镇各司其职,重点加大工业园区企业、建筑工地的联合执法。每年要组织两次以上联合执法,坚持每季度清理流入人口、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维护合法权益,开展便民服务,建立流动人口利益导向制度。要突出“三个重点”,即以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人群,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为重点环节,工业园区的企业为重点范围,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优质服务延伸到流动人口中。要利用多种形式向流动人口宣传优生优育、妇幼保健及科学育儿知识,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要统筹利用区域内现有的医疗技术服务资源,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定点服务,公布医疗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帮助流动人口努力避免和减少意外妊娠的发生,并得到及时、便利、适宜的避孕节育指导服务。合理增设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逐步实行按需供应。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是控制和减少违法生育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大举措。各企业及工作人员一定要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合法权益为前提,坚持依法行政,充分认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

计生流动人口工作计划范文6

【关键词】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区人口的大流动,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进步的特征之一。流动人口大量而频繁的流动必然给人口计生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现就塔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通过采取看资料、查档案、走访群众、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深入的调研,具体情况如下:1 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塔城市有流动人口5439人。其特点:一是流出人口数量大,占全市总人口的2.35%,是流入人口的2倍;二是流向复杂,流动频繁,流出人口主要流向经济较发达地区,流入人口主要集中在市区和城乡结合部;三是流动人口大多数为青壮年,处于生育旺盛期,且妇女所占比例较大;四是流动人口多属于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层次比较低,法制意识差。

根据流动人口出现的情况,塔城市人口计生部门从完善管理体制入手,取得了明显效果。具体做法是:

一是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各级领导抓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明确,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塔城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建立了塔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各级党政领导牵头、有关部门为主要负责人,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经常性工作计划和制度。

二是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级计生部门建立了户籍地流动人口申请办理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制度,将流入人口与常住人口一样,纳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范围,使之常态化。在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的加强联系、协调,并在流动人口中建立信息员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合同制度。

三是强化服务,完善服务功能。为流动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政策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与指导,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2 当前流动人口的特点

2.1 文化程度较低 大部分人流动人口来自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他们生活比较贫困,没有经过劳动技能的培训,法律意识差。

2.2 成份复杂,良莠不齐 流动人口来源广泛,成份复杂,行踪不易掌握。流窜犯罪分子混在其中,随时都有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2.3 随意性大 大多数流动人口所从事的工作都是临时性,没有用工劳动合同书,雇主或雇用单位辞退他们异常随意,流动性大,居无定所。3 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3.1 管理机构和队伍不健全 没有单独的流动人口管理队伍,负责此项工作的市乡(镇)、街道计生部门事实上已呈超负荷工作状态,难以承担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任。塔城市人口计生部门至今尚未成立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流动人口编制还未解决。由于管理责任划分不清,许多应该接受管理服务的对象成了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盲点,导致工作难以落实。

3.2 没有完善综合治理机制 由于流动人口是个特殊的群体,它需要诸多部门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行动。但目前现状是各级政府一般都与公安、工商、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由于缺乏有关部门强有力的行政监督和制约机制,缺乏明确的统一联合办公机构或牵头部门。相关部门的要求和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不能有效体现。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着“决策难、协调难、落实难”和“挂名不出兵,出人不出力”等扯皮、推诿现象,难以形成合力,更难形成综合治理与联合执法的局面。

3.3 现居住地管理与服务能力较弱 一是责任网络不健全,社区自设的信息员因基本经费没落实,工作主要靠计生宣传员。而社区计生宣传员报酬低,工作量大,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处理被动应付状态,造成工作落实难。二是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两地管理服务职责不清晰,致使管理和服务渠道不通畅,制约了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优质服务的落实。4 意见和建议

4.1 进一步统一思想,拓宽思路 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拓宽思路,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法制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和具体的检查考核制度,对签订的责任状要兑现奖惩。

4.2 逐步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经费保障等问题。根据自治区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一盘棋”、“三年三步走”的实施意见,要求市级人口计生委成立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解决编制2-3名。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和监督。公安部门应充分发挥管理流动人口的职能优势;工商、劳动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严格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量化工作标准,细化管理措施,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验证的“三统一”管理模式,切实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单位负责、政策推动、社区服务的综合管理有效机制。

4.3 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推进依法行政 结合我市实情,尽快出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降低入户门槛,让流动人口享有本地常住人口的同等待遇。劳动和社保部门要为全市外来人口开办社会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司法部门要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计生和卫生部门要联手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宣传教育、妇幼保健、生殖健康、五期教育、“四术”随访等服务。

4.4 创新服务功能,做好计生服务 一是继续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二是改革现行的管理办法,建立“单位负责、社区管理”的新体制;把计划生育纳入城市社区管理服务体系,依托社区,大力推行以知识普及、知情选择、随访服务、咨询指导为主的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网点。建议选择一个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街道办事处做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示点单位,推动此项工作开展。三是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管理,做好“两地”间的信息联络和反馈工作。

4.5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