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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合同范文1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__ 月___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月_日,终止日期___年_月_日,其中试用期____。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工时制度。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
第九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元。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_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关于本合同的办理,按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_______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合同期内,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内外甲方所属机构工作的,原有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内外工作的协议;经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内外非甲方所属机构担任一定阶段工作的,可由乙方与该机构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条第7、8、9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四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7、8、9款和第二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5、复员退伍义务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中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 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第二十九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7、8、9款、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原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按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1、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十日内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三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8款解除劳动合同,除给乙方经济补偿外,甲方应根据原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第二十二条第3、4、5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合同后,亦不得在 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但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在公派境内外培训或出境实习后为甲方工作期限在 年以内发生的,应赔偿甲方有关的费用。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三十九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__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盖章)
鉴证时间: 年月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续订合同终止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_____ 年____月____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续订合同终止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就业合同范文2
乙方
签订时期 年 月 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施工地址
工商注册机关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乡镇 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 (项目名称)工程 中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岗位(工种)上岗证号码为 。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 种工作时间制度。
( )1、执行定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时)。
( )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四条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l46—XX)。
第七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江西省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最低标准。
1、计时工资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日) 元,试用期满后月(日)工资为 元。
2、按工程量计付工资
(1)按工程量单价 计取工资;
(2)按工程量总量 总价 计取工资。双方约定的工程量单价不得低于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
费标准。实行按工程量计付工资的,每月支付工资额不得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5天内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质量管理规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日(3天以上3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国家、江西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就业合同范文3
乙方(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到乙方进行_________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由乙方负责安置在_________就业,为了共同督促,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学员不得有犯罪记录和传染病史,若经发现,乙方有权停止对其培训,所交费用一概不退。
2.学员必须遵守国家、_________市各项法律法规和乙方各项规章制度。
3.在培训期内,乙方给学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并统一安排食宿(住宿费、伙食费、教材费学员自理)
4.在培训期内,学员屡犯培训制度、不认真培训、学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延期培训、不予安置,一切损失由学员自负。
5.学员在培训期内,应注意人身安全。学员在教室培训上课时间,安全由乙方负责,其它时间及地点的安全由学员自负。
6.培训合格后,乙方根据学员的自身情况和成绩将其安置在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及相关单位工作。服务期为_____年。如在______年内出现工作变动,除本人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或国家法规而被用人单位开除辞退外,乙方仍负责重新安置。若乙方______年之内未能给其提供就业机会,学员有权申请退还相应学费。
7.学员如在培训期结束后,在认真学习的情况下成绩仍不合格者,可延期免费培训,延期就业安置。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协议之中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经办人(签字):_______
就业合同范文4
一、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风险的表现形式
合同条款中存在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合同的形式和文本中的不合理内容所造成的,其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是:1.合同条款中存在非平等性。合作的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经常会强加各种不平等的条款,比如:合同中只有惩罚的条例,而奖励的条例却相对比较缺失,所以在拟定合同的时候如果企业不坚持合理的要求,忽视了对方企业的苛刻条款内容,就会给自己的企业留下严重的后患。2.合同中的文本内容含糊,用词有漏洞、不严谨,这也是部分企业惯用的手段,为了回避自己企业所需要承担的义务,有的甚至是为了节省成本,私自使用自制的不符合规范的文本进行签订条约,这样的合同文本避重就轻,日后合作期间一定会给企业双方带来不小的损失。3.合同中缺少有关风险的担保和索赔,还有保险的条例。如果合同中缺少因为其他方面造成的经济影响,一旦发生了合同纠纷,企业无法继续合作下去,那样索赔的工作就很难进行下去。
二、合同管理中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
1.企业合同的管理法律意识观念非常薄弱,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的法人代表护着相关和合同负责人对于中国合同的法律制度不清楚,压根没有重视企业合同的日常管理制度,更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合同的相关事宜。并且企业对于相关员工的培训制度并不完善,这就导致了合作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容易引发合同风险,对企业双方产生不必要的损失。2.还有部分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签订书面合同,有的企业忽略对方企业负责人的调查工作,因为是曾经合作过的老客户,所以轻易相信了其口头的承诺,这时候一旦对方失信,就会发生纠缠不清的情况。还有的企业在合作过程虽然非常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但是在签订之后双方都不能按照合约办事,合同的文本不规范,这样就会引发非常大的合同风险。
三、控制合同管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1.企业在投资之前做好严格的审核程序,在必要的时刻充分合理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并且在签署合同之前要双方负责人反复审核,尽量避免后期出现不满意条款,解决时候比较麻烦。2.一方面在签订合同之前要注意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陷阱,在审核的时候,需要反复审核原始文件,以保证两个文件是相同的。另一方面还要检查合同是否完善,并且检查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要求。3.企业在合作中一旦发现合同风险要第一时间用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一方面要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保证企业中有专职人员可以对合同实施有效的管理,并且把合同真正的细则规范到日常管理中。另一方面,企业重要建立员工的合同培训与管理机制,提高相关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以及应有的法律意识,使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能够及时的发现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后期合作期间,妥善处理好出现的棘手问题。4.企业在应该建立程序化合同管理的制度,还有风险的方法这两方面内容,这种做法有利于企业合理、规范、制度化管理,从而在全方面控制合同风险问题的出现,保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利益最大化。
四、总结
就业合同范文5
关键词:就业统计;就业问题;工作质量
中图分类号:C8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近年来,我国政府以及各省市地区对就业统计制度的制定以及就业形势的监测等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借助各类信息管理技术,我国的就业统计数据的准确度以及工作效率大幅度上升。这些就业数据主要包括:各省市城镇就业人员的登记数量、农民工的就业量以及就业培训人员数量等。这些数据的准确记录,对分析各省市的就业形势以及相关就业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就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一)缺乏对就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国内部分省市的就业统计工作人员在就业统计数据准确性和客观性上认识不足,以至于在工作执行过程中,因为一些原因而对相关的就业统计数据进行一定量的“调整”,这严重地影响到就业统计信息的准确程度和参考功能。由于就业统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当地经济政策的制定,所以,这种做法很可能会导致当地经济宏观调控政策在制定时出现偏差。
(二)信息化程度有待提升
尽管当前我国的信息化技术研究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高新信息技术体系的普及工作尚没有完全实现,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相当迟缓,就业统计信息服务系统的实时应用根本就无法实现,所以,当地的就业信息统计工作缺乏实效性和准确性。严重地制约了当地的就业统计工作质量提升。甚至间接地影响到当地经济的宏观调控工作质量。
(三)统计基础较为薄弱
我国各省市的基层就业统计人员常常存在流动性大等特点。很多从业人员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自身的统计分析能力相对薄弱。尤其是在一些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其就业信息统计平台软硬件设施都是略显滞后。很多就业信息数据都是人工完成的,如此一来,就业信息统计的实效性以及全面性受到严重影响。
二、我国就业统计工作质量提升的有效措施
紧紧围绕就业工作的中心任务,建立信息化基础上的就业实名制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加强与相关业务数据的比对分析、完善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形成上述两项制度互为补充,能够准确、及时、全面反映社会就业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就业统计体系。结合上面提到的就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如何有效提升我国就业统计工作质量。
(一)不断加强就业统计工作的制度建设
制度的不断更新与完善,能够有效保证就业统计工作质量,并做到“与时俱进”。一方面,要构建完善的常规就业报表制度。从目前就业报表来看,主要包括:城镇新增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等。除此之外,还包括:就业创业培训以及中小额度担保贷款等与就业服务相关的管理情况,以及有关就业的政策执行情况等。这些汇总信息经过严格审核之后,逐层上报,并经准确核查之后向社会进行结果。另一方面,要构建科学、系统的指标体系,根据相关的就业服务管理制度,结合各省市自身的实际情况,拟定相应的就业服务指标,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由就业信息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以及决策系统组成的指标体系,在相关统计数据规范的约束下,实现统一的全省就业数据管理系统。除此之外,还要构建数据比对制度以及考核评定制度。对就业统计报表数据、监测数据以及失业动态数据等进行有效比对,确保呈报的就业信息数据准确、客观。为了有效地促进就业统计人员的工作效率。考核评定制度是不可能缺少的。在对工作人员的岗位考核过程中,要从就业信息报表的时间、规范度以及分析全面性等方面进行客观考评。根据考核结果,开展各类有效的业务培训工作,促进落后员工工作质量的提升。
(二)加强对就业监测信息的实时分析
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就业信息监测工作,及时、高效地掌握各省市的就业形势变化情况。目前,我国的很多省市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并实现了全省覆盖。例如:山东省的就业信息监测数据上报总量已经接近了2000万条,实现了就业信息动态呈报,实时监控。另外,在此基础上,还要不断加大对各省市的就业形势的调研分析工作。借助抽样调查等方法对当地的城乡劳动力就业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分析结果需要能够将某段时间内的失业以及就业情况准确的反映出来。一般情况下,调查的时间段可以选择在春节期间,这个时间段内,人口的就业变动情况比较明显,借助调查分析,很容易掌握未来时段的就业发展趋势。
(三)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以及系统软硬件设施建设
为了更好地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就业信息统计工作质量提升,当地政府要不断加大就业信息统计平台的软硬件设施的投资力度,以及基层统计分析人员的培训力度。在统计队伍建设上,开展就业统计培训、职业信息分析师培训和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信息化应用培训,形成常态化,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系统应用、业务经办和就业统计分析能力,建立起一支稳定、专业的就业统计队伍。在适当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可以适当地进行财政补贴。
(四)注重信息化手段,不断创新就业统计工作
开发建设就业失业登记身份证识别、数据采集与决策支持、就业政策与就业资金管理“三大系统”,掌控就业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传输、汇总、分析全过程。实现国、省、市、县、街道(乡镇)、社区六级联网,包括基本信息管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就业援助、小额担保贷款、创业等多项业务模块得到普遍应用,实现全程计算机管理,为就业统计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手段支撑。一是运用就业失业登记身份证识别系统,提高基础信息数据的准确率。结合全国统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开发就失业登记身份证识别系统,在全国范围进行信息采集和身份验证,严把基础数据入口关,实现身份信息与就业信息相吻合,保证信息的唯一性和准确性。二是运用数据采集与决策支持系统,提高数据对工作决策的利用率。抓好数据采集,实现各省市就业各业务数据的全面采集和汇总;并做到数据的自动抽取、即时采集到省级信息库,实现各类就业数据同网同库。抓好数据分析,建立数据分析区,对全国数据实行一键分析、一键查询,实现“死”数据资料向“活”信息资源的转换。三是运用就业政策与资金管理系统,提高就业扶持资金的落实率。通过就业政策与资金管理系统,实现人社、财政部门之间联网互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认定、审批、拨付做到一个平台、同网操作、全程监管。四是运用就业统计网上直报系统,提高就业统计工作效率。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自行设计开发全国就业统计网上直报系统。
三、结论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就业信息统计工作已经逐步实现了信息化管理。但是,在部分偏远地区,还存在很多人工统计情况,这严重地影响到我国就业信息统计工作的整体质量。不仅如此,很多就业信息统计工作人员对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全面性认识不足,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工作质量的提升。本文结合这些问题,探索如何有效提升我国就业信息统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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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合同范文6
随着住宅管理的专业化与规范化,物业管理正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准直接影响着住宅小区的环境、安全、及配套,甚至间接影响到楼盘的品位与质量。但由于目前物管行业刚刚起步,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中都出于探索阶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物管双方的矛盾。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民事责任是按照法律规定,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物管合同中进一步明确物管责任,对于物管合同关系的进一步规范与成熟,具有积极的意义。
下面笔者将从物管合同的性质、主体、民事责任几方面,分别对物管合同责任做出阐述,以期有益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物管案件的正确认识。
一、物业管理合同性质
对于物业管理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尚未有规定,目前只能将其称为无名合同。实践中有很多人认为物业管理合同是委托合同,[2]我们在物管案件的审理中,对物管合同关系也习惯于将合同双方关系表述为“物管公司受业主委员会委托”。
但就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的内容来看,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大部分物管义务不需要对业主言听计从,他们只需要依据合同约定以及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提供卫生、环境、保安等物管义务,达到一个大致的标准即可,而这个目标的实现则是由物管公司自行独立地完成的。如果认定将物管合同的性质认定为委托合同,按照委托合同的性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这样的结果就导致业主可能要为物管公司的物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显然是违背物管服务的目的的。从合同目的进行解释,就可以确定物管合同的性质并不是委托合同,至少不是单纯的委托合同。
笔者认为,在物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中,不仅有对全体业主的公共物业的管理,还涉及到对业主个体相关财产的保管,以及对共有物业设施的购买、更换,对物管用房的妥善利用等等。因而物管义务中所涉及的性质比较复杂,混同了保管、租赁、承揽、委托等法律关系。
在物管活动中涉及的物管义务的种类多、范围广,使得对各种责任一一明确变得较为困难,这样合同双方在产生纠纷后并不能在合同中直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因而在对物管案件的审理中,认识到物管合同性质的复杂性非常有必要。只有明确认识物管合同的特殊性,并有针对性地对所涉及的部分合同性质做出认定,才能够正确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做出判断与度量。
二、物管合同的责任主体
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有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等民事主体。在房屋出售前,物业建设单位依法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而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业主大会在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比例时,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召集。
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物业管理合同一般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然而物业管理合同的特殊性在于签约双方并不是合同当事人,物管合同的双方是作为委托方的业主和受托方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与物管公司签订物管合同的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笔者认为其法律地位比较类同于代表人,他们签约的后果最终归结为全体业主,与签约方并无关系。对于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人为业主本人,而非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
明确了物管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对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有了正确的认识。司法实践中出现过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对物管公司提讼的案例,说明我们目前对于物管合同主体的认识尚不明确。2003年杭州市中山花园业主委员会认为所委托的物管公司未如约履行物管义务而向法院提讼,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因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本身并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机构或财产,不具备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而不属于民诉法所规定的“其他组织”,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该业主委员会的因而被裁定驳回。由该案例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不仅不是物管合同的当事人,从其性质上分析,它也不符合诉讼主体的要求。
那么要追究物管公司的责任,应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呢?笔者认为应以公共利益还是业主个体利益为区分标准。如果是出于公共物管事由而提讼的,其诉讼主体资格就应为“某小区全体业主”,因为该诉讼是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而提出的。此外我们还应当认识到,物管服务的性质特殊,由于每个业主对于公共物管服务标准的期待值不尽一致,将对公共物管事务的诉权归于全体业主,也可以尽量使物管服务标准符合公众标准,而避免公众服务的个人意志化,使得物管公司在公共物管服务上的无可是从。这样对于促进与保护物管行业的正常发展是必要与有益的。
鉴于全体业主人数众多,在由小区全体业主所提起的诉讼中,可以选派诉讼代表。业主委员会在全体业主书面授权或经业主大会的决议确定后,也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但如该业主委员会必须提交相关的文件证明其资格,否则其就会被驳回。[3]
当然,如果物管公司在物管服务过程中,违背了对业主个人的义务,侵害了业主个人的利益,如车辆保管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那么诉讼主体就应为业主个人。这里区别的标准就在于物管公司所提供的是公共服务还是可划分为个体的服务,被侵害的利益是全体业主的还是个体业主的。
此外,笔者认为目前在业主对于公共物管服务的维权渠道上尚存在困惑:业主需要怎样的途径才能够赢得业主大会的召开,使“下情上达”,需要怎样的方式才能够启动维权程序,对于业主来说都是一件既陌生又烦琐的工作。着手畅通该程序并使之具有实效,对于保障业利、监督物管活动非常重要。
三、物管责任的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同样可以在违约与侵权中自行选择责任的追究。[4]
1、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中的违约责任,可以来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实际损失确定违约责任。物管合同主要是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物管费用的合同,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业主一方未按约缴纳物管费用的违约责任约定比较明确,而对于物管公司未全面、妥善提供物管服务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则较不明确。以杭州为例,虽然目前并未象
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样要求对物管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但实际中当事人双方对于的物管合同内容的约定几乎都取材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于物管公司的违约责任,很多合同照搬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对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并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情节严重的,物业管理部门可以降低其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这样的约定,使一些物管公司据此认为合同双方对于违约责任已做出选择,即使物管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仅限于限期整改、终止合同和接受管理部门处罚,而毋需承担其他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关于限期整改、终止合同的约定并不能涵盖物管公司全部的违约责任,在这里对不解除物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是未做出约定的。对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仍应按照双方当事人无约定的来处理,而不能以此排斥业主对于物管公司其他违约责任的追究。至于上述关于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的约定更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与违约责任无关,更不能以此免除违约责任。
若物管公司虽然服务欠当,但业主认为尚不必解除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后业主仍存在其他损失的,应明确业主仍有权追究物管公司的其他违约责任。若物管公司不履行物管服务或履行合同未达到规定标准,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应认定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行为,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按质定价,适当减少业主的应交物管费用,以体现对物管公司违约责任的追究。对于物管公司要求业主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则不应支持。
2、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责任则大部分为过错责任。在物管案件中,并不是业主所有的损失,物管公司都需要无条件承担责任的。在物管活动而引起的纠纷中,不分清责任类型,势必将无谓地加重物管公司的责任,从而遏制物管工作的生存空间,造成不良后果。
目前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业主对物管公司所提出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业主认为物管公司提供的物业安全服务有瑕疵,导致其人身、财产受损而提出的。物业安全服务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业主住宅被盗、被抢;二存放在停车场的车辆被盗、被损。因为侵权人无从查找,业主则依据物管合同的约定转而认为物管公司存在物管安全方面的服务瑕疵,故而要求物管公司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对该类责任的性质应确定为过错责任,而不能认定为无过错责任。业主只有证明物管公司物管安全方面的服务存在瑕疵,而该瑕疵对于业主人身、财产的损失具有直接关系的,责任的构成要件才得以成立,其请求才能够被支持。
在笔者的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接触到两个案件较有代表性。
案例一、某小区业主在写字楼内遭遇持刀歹徒抢劫,经该业主防卫,歹徒反被刺死,但该业主也身受重伤。该业主对该写字楼的物管公司提讼,请求其对该事件中该业主所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但在案件的审理中,物管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对该物业有完备的人员出入登记审查制度,所实施的安全服务并无瑕疵。
案例二、某小区业主在家中发生窃案后,认为物管公司在接受委托管理后,未妥善承担安全防范的职责,对该小区存在缺陷的监控系统不进行维修,导致窃案结果的发生,诉请判令物管公司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对于上述两个案例,因为案件一的业主不能证明物管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瑕疵,其诉请被判令驳回;案例二中的物管公司则被证明该小区监控系统破损,安全管理上存在瑕疵而被判令赔偿业主损失1000元。上述两个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诉,未再提起上诉。
3、物管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对于物管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法律并无专门做出规定,一般是依据民诉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但物管合同相对其他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对于物管公司所履行的物管义务有无承担或义务履行有否到位,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够反映出来,对于业主来说,要证明物管公司有无全面、妥善地履行物管服务,对于业主而言在举证上存在困难。此外因为相关的物管资料通常是由物管公司进行保管的,业主要证明物管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也的确存在困难,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业益无法得以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