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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范文1
宋宏:向教授你好。你曾在中央党校给省部级领导干部班专题讲授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问题,我了解到你坚决主张“城乡一体化”的观点,我完全赞同。很高兴有机会和你当面交流这一问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基本医疗保障严重不足,并且医保政策还存在城乡分割、条块分割格局。我国经过近30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已经达到总体小康而进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这种城乡居民二元的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与我国市场经济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形势越来越不适应,不仅无法满足庞大的流动人口看病就医的需求,而且造成了新的城乡二元结构。如何在制度设计上打破这种城乡二元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应该说是这次“医改”亟需破解的难题。
向春玲:是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我认为根源是我国医疗资源严重不足,而且现有的医疗资源又大都集中在城市。我国人口占世界20%,但医疗资源仅占世界2%,而且就是这点医疗资源又有80%集中在城市。医疗体制改革最重要的问题是三个:要让老百姓看得起病,看得了病,看得好病。“看得起病”最关键的因素是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经历前几年的改革,目前我国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它的特点是: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建立国家、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实现社会互助共济。
宋宏:目前初步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明显地具有城乡分割的特征,即按城乡居民身份,划分不同的保障范畴,并且保障标准也不同。从理论和规律上说,基本医疗保障作为公共服务品,必须实现服务对象平等和服务标准均等,而二元结构则违背了公共服务的根本原则。从现实观测,它也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市场化、城市化不相适应。
向春玲: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必然给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带来重大影响,也必然对我国人口流动产生巨大影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户口政策将每个人限制在某一固定的地方工作和生活,社会流动十分缓慢。而市场经济强调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合理流动,这里包括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社会学把人口流动分为垂直的社会流动和水平的社会流动,垂直流动主要表现在从农村流向城市。这是因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使我国城乡对人口流动产生了巨大的动力:首先,农村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及土地联产承包制,解放了农村的劳动力,使一部分农民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从而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第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农民增强了商品意识、市场意识,产生了离开农村谋求新发展的需求,从而,形成了农村对剩余劳动力所产生的巨大推动力。其次,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城市产业结构发生变化,第三产业、第二产业就业人数增加很多,城市基础建设规模扩大,对建筑业人员的需求也越来越多,给流动人口提供许多就业机会。因此,城市经济的发展,对农村地区的剩余劳动力产生了巨大的拉力。水平流动是从内地流向沿海,从不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发达地区流向更发达地区,这主要是市场经济以经济利益为导向配置资源的作用。沿海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快,就业机会多,工资收入高,对劳动力的吸引力强,出现了持续多年的“孔雀东南飞”的人口流动现象。
我国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率从改革开放初期的20%左右提高到现在的44.9%。目前,我国有1.3亿的农民在流动。今后,每年还要有1300万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城市化的发展是我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还将持续很多年,这种人口的大规模流动,需要在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政策和制度设计上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区域统筹。
正像你说的,目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第一,城乡分割。实行不同身份的人群有不同的医保政策,不仅参保缴费标准、财政补贴标准不同,报销比例、审批项目等医保待遇标准也有区分。这种城乡二元的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人为地分割了不同人群,造成了新的城乡二元结构。第二,管理体制不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各自建立一套完整独立的、自上而下的管理系统。这样做虽然工作起来相对简单,但是它造成了条块分割、自成体系、相互不能兼容的局面,成为各级地方财政和经办管理的沉重负担。从大局来看,多头管理容易形成各自为政,协调困难、效率低下,资源浪费,这需要尽快理顺管理体制。第三,开放性缺失。城乡居民二元保障制度的设计,使城乡居民看病就医的可选择性也受到限制,相对富裕的农民不能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些低收入的城市居民不能选择缴费较低的新农合制度;另外,也不能满足我国庞大的流动人口看病就医的需求,难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形势。
宋宏: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当前我国社会有一个基本判断:“我国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为此,要“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我认为,城乡一体化不仅是经济发展一体化,而且是社会建设一体化,也就是说,不仅要城乡规划布局、产业分工、基础设施一体化,还体现在城乡就业、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一体化。只有这样,才能构造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全面小康社会格局。
向春玲:你的观点很对。所以我主张,在基本医疗保障层面,应尽可能地强调社会的公平性,体现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在制度设计上必须打破这种城乡二元的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探索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体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但是,二元结构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到很多方面,涉及到广大的农村,也涉及到城市;涉及到调整城乡利益,以及很多利益主体。鉴于这种情况,应该先在局部地区探索,积累经验。不久前,我调查了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的重庆和成都,感到两个地方在基本建立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制机制方面,为全国提供了经验示范。我们调研组在今年第2期《求是》杂志上发表专文研讨了两地的经验。
宋宏:不妨请你谈谈这两地经验,让我们先“听”为快。
向春玲:好的,我谈谈重庆经验吧。重庆是中国西部唯一的直辖市,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并存是重庆市特殊的市情。3198.87万户籍人口中,至今仍有73.6%的人口属于农业人口。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13750元,农民纯收入3509元。建立城乡一体基本医疗保障,有两个问题,一是“从无到有”,二是“待遇平等”。
先说“从无到有”。重庆市自2000年以来,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使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得到了初步的基本医疗保障。但是,重庆城区有大量的务工农民,对于这部分城乡流动人口,以前由于受到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限制,多数人没有享受到医疗保障。2003年重庆市开始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他们由于户口在农村,就要加入新农合制度,但是,他们在城里工作,一旦生病,他们在看病就医和报销医药费就会面临很多的困难。2007,中央正式批准重庆市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市政府决定,在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具体规定是,凡是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学生(除大学生外)和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再说“待遇平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要一方面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需求,同时又满足不断增长的不同层次的需求。现时农村与城市还是存在着较大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城乡居民的收入和消费习惯以及对于看病治病的态度也不一样,因此,重庆市在设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时,充分考虑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疗消费的差异,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分为两个档次,城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档次。一般来讲,第一档是为农民设计的新农合的缴费档次,而困难的城镇居民也可以选择第一档次缴费;第二档是为城镇居民设计的缴费档次,而有条件、相对富裕的农民也可以选择第二档缴费,城乡居民打破身份界限,自由选择缴费档次。这样一来,城乡居民在就医上就拥有同等的待遇。
宋宏:重庆建立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它有什么特征呢?
向春玲:“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将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纳入同一个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是“一个平台,两个标准”。“一个平台”是依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平台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两个标准”是指制订两个档次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供城乡居民自由选择。我具体分析一下。
第一,重庆市2003年开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过5年的发展,已经覆盖2008万人口,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积累了低水平起步、保障大病医疗、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和基金风险、衔接医疗救助等成功经验。2007年,在全国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时候,重庆市没有在新农合制度之外再建立一个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而是结合统筹城乡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的实际,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直接与新农合制度融为一体,建立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样有利于整合公共资源,减少重复浪费,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均衡城乡公共服务,实现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为此,重庆市规定,凡是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学生(除大学生外)和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重庆市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的收入情况,在筹资方式上,坚持低水平起步;在筹资渠道上,建立家庭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多方筹资机制。首先,重庆市在设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时,充分考虑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疗消费的差异,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一档筹资水平,2007年为50元/人/年,2008年为100元/人/年;二档筹资水平,2007年为160元/人/年,2008年为200元/人/年。当然,筹资标准不一样,报销比例的待遇也分两个档次。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合作医疗补偿标准情况是这样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的起付线一档和二档一样,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市级)1000元。但是,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封顶线(一个年度)不同,住院费报销的一档封顶线12000元;二档封顶线50000元;特病门诊费报销一档报800元/人/年,二档1800元/人/年。不同的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也不同:一级医疗机构一档45%,二档60%;二级医疗机构,一档报25%,二档40%;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一档15%,二档25%。其次,城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档次。一般来讲,第一档是为农民设计的新农合的缴费档次,但是,困难的城镇居民也可以选择第一档次缴费;第二档是为城镇居民设计的缴费档次,但是,有条件、相对富裕的农民也可以选择第二档缴费,城乡居民打破身份界限,自由选择缴费档次。随着经济的发展,可适当调整筹资水平。各档次筹资水平减去政府的财政补贴之后,剩余部分为个人缴费。再次,选择一档参保的,享受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待遇,对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予以普遍补助。城镇困难居民(三类困难群体,即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选择一档标准参保,政府增加的60元补助,可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记账,用于支付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或用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最后,选择二档参保的,具体的待遇支付办法由各试点区政府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自行制定。
此外,重庆市各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还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在参保缴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信息网络建设、补充保险等方面陆续制定了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实施办法,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构建了相应的政策保障。
宋宏: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弱势群体的特殊困难,城镇和农村中的困难居民、低保户和低收入老年人,往往因为支付不起缴费而不能参保,这将难以享受到医疗保障。对这个问题,重庆市是如何解决的?
向春玲:这的确是个现实问题。重庆市是一个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的城市,在主城区也存在着居民收入差距的问题。重庆市政府做了充分考虑,对城镇和农村的困难居民、低保户和低收入老年人等都给予了政策上的倾斜和医疗救助。农村困难居民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20元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由政府全额资助外,农村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资助10元,个人缴纳10元。城市困难居民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120元参保费用由政府资助60元,个人缴纳60元;对城市困难居民自愿选择一档参保的,政府从60元补助资金中安排10元用于资助参保,余下的50元补助资金由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记账,用于当年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个人缴纳10元。
这也提醒我们,必须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与城乡医疗救助的制度衔接。我国城乡医疗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对城乡居民中的困难群众实施大病和常见病的医疗救助,确实减轻了患病贫困人口的经济负担。但是,这项制度还不能很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的看病问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可及性不高。由于大病医疗救助设有门槛,且为事后救助,医院实行缴纳治疗费用后再报销的程序,困难群众往往因为垫付不起治疗费用而不敢就医,使这部分困难群众难以享受到医疗救助。二是公平性不强。起付线的设置,造成越是困难的群众越难以享受到医疗救助;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使越是困难的群众因自付医疗费用少而得到的救助数额也少。三是程序较繁琐。医疗救助审批程序设置较多,效率不高,时效不强,困难群众难以及时受助。四是效果没有预期明显。由于制度设计救助范围较窄,救助方式单一,救助门槛较高,救助水平较低,救助制度的作用难以发挥。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必须把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衔接起来,让困难居民看病既便宜又方便。
宋宏:毋需讳言,近十多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但社会建设则显滞后,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不能适应人民需要,引致了诸多社会矛盾。我认为,现在到了必须把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置于同等重要地位的时候,到了必须把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统筹一体化的时候。
向春玲:是这样。所以我认为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意义重大。
首先,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性。一是重庆市城乡合作医疗的试点最突出的成效是在制度上打破了原有的城乡居民二元结构的医疗保障制度的设计,一个平台使得城乡居民共享一个“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打破城镇、农村户籍限制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在同一个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之下,这就从制度上消除了城镇和农村的“二元”差异,保证了社会公平的实现。二是“两个标准”的设计考虑到城乡居民不同群体在经济收入、医疗消费上的差异,城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酌情选择。也满足了城乡流动人口对医疗保障制度的需求。同时,在“政府+个人”的筹资模式上,政府对于城乡居民筹资水平的投入上是一致的,这是政府对待社会公民公平性的表现,克服了以往城乡有别的医疗保障投入。三是在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上,只有档次的差异,没有城乡居民之间的差异,从制度上克服了农民报销比例少,城镇居民报销比例多的情况。四是加大了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医疗保障的责任。通过国家财政投入力度的加大,不仅有效缓解了资金筹集的困难,让每一个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到政府的补贴,而且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社会现象,实实在在给城乡居民带来了实惠。真正体现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使得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得到进一步提高。
其次,有效地整合了资源,降低了制度的运行成本。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有效地总结和吸取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取得的经验,有效利用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网络信息平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起来的各级社会保障平台和卫生部门建立起来的各级卫生服务机构,有效地整合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新农合管理机构的行政资源,提高了管理效率,避免了资源浪费,节约了制度的运行成本,为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
第三,缓解了城乡居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推动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通过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合作医疗政策设计,一部分得大病的城乡居民享受到了合作医疗制度带来的实惠,看病就医率有所上升,群众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有所缓解。同时,也促进了基层卫生事业的良性发展,给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带来了生机与活力。
当然,重庆在短短一年的试点工作中建立起“一个平台,两个标准”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当前医疗保障城乡分割、条块分割问题的突破口,但还不是一个非常完善的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方案和最终制度,因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没有纳入进来,这需要进一步的探索,这是其一;其二,要尽快理顺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管理制度,现在是多头管理,容易形成各自为政,协调困难、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制度管理运行成本高等问题,这需要国家从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制的大局出发,整合现有的管理模式,尽快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统一管理体制,这是城乡一体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和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其三,要提高统筹层次,目前是县级(区级)统筹,范围比较小,不能满足城乡居民异地看病就医的需求。其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制的建立必须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配套,政府要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转变医院“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同时,对于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问题政府要加大力度进行整治,扭转药品虚高定价的局面。其五,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让社区居民和农民能就近看得了病、看得好病,降低医疗成本等等。当然,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统筹的不断推进和制度创新来解决。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范文2
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大病的医疗费用高昂。虽然当前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全国人民中的13亿人有了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城乡居民的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甚至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那么,什么是大病?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有多高?孙志刚指出,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
《意见》明确,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也就是说,患者进行大病保险报销时,是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其报销范围更宽泛。
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个人不需再缴费
大病保险是全民医保体系中新设计的一类补充保险,《意见》明确,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的缴费负担。
个人不用再额外缴费,并且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报销越多。《意见》指出,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也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关于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意见》提到“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
对此,孙志刚说:“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由商业机构承办
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过程中,商业保险机构扮演了重要角色。《意见》指出,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为什么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孙志刚指出,以往,基本医保经办通常有两种形式,主要是事业单位直接经办,也有些地方委托一些专业机构提供部分环节的服务,如审核单据、稽查服务行为等。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效率,新一轮医改明确提出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备以下几个优势:第一,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第二,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可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第三,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此外,这也有助于促进健康保险业的发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意见》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二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要求其保本微利,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三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解决大病异地报销难题。
让城乡居民大病治疗有保障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的新举措,对于减轻人民群众大病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全民医保制度的有力完善。这一制度拓展和延伸了基本医保的功能,基本医保、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实现有效衔接,构建了多层次的全民医保体系;把结余基金利用起来,放大了基本医保的效用,使更多参保人受益,提高了保障水平;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管理,政府责任和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有机结合,提高了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使基金风险得到更有效的管控,用少量的投入换来更大的收益。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这一制度强调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了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了政府、保险机构、个人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促进了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这一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首位,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理念。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范文3
充分认识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意义
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需要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等的协调发展和共同推动。其中,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和意义在于:
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迅速扩容,力争尽快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正在全面推进。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医疗保险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委托管理,可以分担社会医疗保险的压力,有助于迅速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同时,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大力发展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提高医疗保障体系运行效率。通过商业保险机制克服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运行效率不高的问题,在国际社会具有普遍性。目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运行效率还比较低,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充分发挥其专业化经营优势,可以有效提高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
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健康保险涉及第三方,即医疗服务提供者。一般来说,社保机构与医院合作动力不足,议价谈判优势得不到有效发挥,医疗费用风险控制能力也比较弱。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建立医保双方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助于解决健康保险发展的风险管理难题。
鼓励和引导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我国健康保险快速发展,但与健康保险的巨大需求相比,与建设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发展的空间很大,要做的工作很多。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明确商业健康保险的功能和定位。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区分开来:在全民健康保障体系中,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需求通过灵活多样的商业健康保险予以解决,重点体现个性化和高效率。鼓励企业在自愿和自主的基础上,为职工购买补充商业医疗保险,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
从政策上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从国际经验看,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在其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我国商业保险正处于起步阶段。从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的实际需要出发,财政、税务、卫生、社会保障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大力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包括制定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市场行为等。
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利用宏观调控政策、保险产业政策和国民健康政策等,引导健康保险企业积极参与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积极参与中西部地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为城市困难群众和广大农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履行好健康保险企业的使命与责任
积极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是商业健康保险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健康保险企业必须将自身发展与服务社会紧密结合起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和企业公民义务,积极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全面提升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能力。把握健康保险发展规律,走专业化经营之路,打造产品精算、风险控制、核保理赔、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化技术优势,满足客户多层次需求的产品与服务的差异化竞争优势,内部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优势,高效决策、执行有力的系统化运营优势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险需求。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范文4
一、宁波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的可行性
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市郊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应当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村的健康保障体制可以想城镇过渡甚至结合。
(一)宁波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的社会经济基础。
2010年宁波市全民生产总值达到了5126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到1172亿元,经济实力的增强有助于政府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中的投入。宁波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3016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4261元。2010年宁波市医疗保险支出290700万元,其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投入为179583万元,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城镇为2235489人,农村为1585282人。宁波市城乡差距正在明显的缩小为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二)宁波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群体之间的差异缩小。
宁波市经济是民营经济占主导的,这种民营经济是主要支撑力量是农村居民。这种经济特点下的农民实际上更多是脱离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转移到城镇从事第二或第三产业而“真正的农民”则不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收入情况、职业条件、生存背景等方面已经没有很大的差别。城乡居民间的无界限交流显示出户籍因素羁绊下的旧城乡二元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已不适应本地城市化进程的需要。
(三)宁波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率基本统一。
宁波江北区新调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把筹资标准提高至459元/人,其中宁波市财政补助20元,区镇财政补助239元,其余200元由参合农民个人承担。而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50元,财政补助200元;非从业人员个人缴纳350元,财政补助100元。由此对比可以看出宁波市实际上在城乡居民的两项医疗保险的费率上已经基本一致,这消除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上的基础难题。
二、宁波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的对策建议
(一)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的法制化和制度化。
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以及国内(昆山、顺德)试点地区医疗改革经验,我们总结出成功的医疗保险改革必须以法制化的形式来确立。我国区域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也要求每一项医疗保险项目内容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确保在具体的医疗保险制度内容上有常态化的法制保障。
(二)发挥政府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中的主体作用。
让城乡居民公正平等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体现。政府行政组织行为是公共事务管理和保障居民权益的最高效的形式,这就决定了政府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中的主体作用。政府应当坚持维护公共利益与实现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统筹区域内的具体实际,制定药品的限价,定点医疗机构分布以及具体的医疗保险政策,同时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使得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权利能够得到真正公平的实现。
(三)整合城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
现阶段宁波市城镇居民保险主管部门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新农合主管部门是各级卫生部门,当然有些是委托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可以考虑将新农合归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这样城乡医疗保险有了统一的管理机构,而卫生部门则可以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各级医疗机构,努力提高本地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通过对城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整合,能够节约行政成本,增强医疗保险服务效率,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
基金项目:本课题由宁波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
(作者:周亚勤,宁波大学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研究生;潘琼文,宁波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孟醒.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理论 机制 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194.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范文5
目前湛江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扩展到全市城乡居民和无能力参加职工医保的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标志着湛江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已实现所有人群全覆盖,从制度上保证了人人享有医疗保障。
不断扩大保障范围
湛江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管理逐步规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从2009年的546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637万人,各级财政筹资标准从2009年的每人每年90元提高到2012年的每人每年240元。2012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30元,省156元,市、县54元。按今年637万参保人计算,市、县两级财政需安排补助资金34,398万元。2012年,湛江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637万人,比制度并轨前增加154万人。2011年将广东海洋大学等6所普通高校的5.7万名大学生纳入市的城乡居民医保范围,12.5万名中职技校学生随家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将由政府出资将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职工医保范围。到目前为止,全市已有近6万人纳入参保范围。彻底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全市五保户、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由政府帮助缴费。
从2011年起,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区统一、县(市)分级管理的属地目标管理机制。城乡居民医保资金筹措由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2012年个人参保缴费标准分一档30元、二档60元。各级政府对参保人每年每人补助240元,其中:中央30元、省财政156元、市县两级财政54元。2012年市县两级财政需配套补助资金3.44亿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了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由2008年新农合的7个增加至目前的23个。
至目前止,湛江参保覆盖面已达到县(市、区)的100%,湛江建立了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重点做好中老年城乡居民的参保和待遇发放工作,逐步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目标。
科学构建医保框架
实行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坚持原有的医疗保险待遇不降低、管理上台阶、服务上水平的原则,保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的连续性,充分考虑两种制度并轨后制度框架的整合统一,以及参保人就医方便快捷,为此市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大数法则作用,提高基金的共济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这标志着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疗保将所有人群全覆盖,从制度上保证了人人享有医疗保障。以户为单位,按年参保,参保人可自由选择两个缴费档次之一。2009年开始,一档每人每年20元,二档每人每年50元;2011年以后调整为一档30元,二档为60元。
各级财政补助2009年每人每年90元,2010年为120元,2011年为200元,2012年为240元。
城镇户籍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农村户籍的五保户、低保对象,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帮助缴费。
还有医保待遇(其中主要包括居民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最后就医与结算都有了很明确的标准。
“突破”
实行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后,湛江社保经办机构承办的医保业务由原来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不足110万人剧增至630多万人,服务人次增加5倍以上。社保经办机构一直存在人员编制不足、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工作经费紧缺等问题更为凸显,为此,湛江采取专业银行出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出一些、财政出一些的办法,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有效保障了湛江医保工作的开展,被誉为“湛江医保”模式,被财政部在全国推广。
四年的实践表明,湛江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改革,符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符合湛江实际,是欠发达地区推进医保城乡统筹的有益探索。湛江财政不断加大投入,着力完善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提高社会救助能力和民生保障能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体现为八个“突破”:
一是在人员界定上实现了突破。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破除了城乡居民的身份界限,打破城乡医疗保障二元分割局面,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和待遇。
二是在统筹层次上实现了突破。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实现了统一政策、统一核算。提高了基金的供济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平衡了县与县政策上的差异和避免了待遇水平的攀比。
三是在保障额度上实现了突破。引入了商业保险机制,由人保公司承保大额医疗补助,参与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既分担医保基金运行风险,又控制了基金跑冒滴漏,同时提高了大额医疗补助保障额度。
四是在便捷服务上实现了突破。参保居民就医更加便捷:全市182家定点医院可随意选择看病就医;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老人、打工者(企业未为其办理职工医保的),在当地选择两家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院进行医疗消费。
五是在理顺机制上实现了突破。建立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险运行机构,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
六是在医保管理上实现了突破。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后,沿袭商业保险公司和建设银行参与城镇职工医保运作的做法,一方面弥补了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管理力量和办公条件的不足,强化了医保业务的管理,减轻了财政负担;另一方面简化了参保人大额医疗报销手续,方便了群众。
七是在报销结算方式上实现突破。一是市社保局对医院采取“总量控制、按月预付、年终总清算”的方式,及时给医院预付医疗费用。二是参保病人只需结清个人自付费用即可出院,不需持单据经各级层层审核和审批确认才能报销。三是市社保局直接与医院、人保公司结算,简化了报销手续。
八是在保险比例标准上实现突破。湛江大幅提高了养老、失业、生育、基本医疗待遇水平,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全市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提高到1446元;失业救济金标准提高到68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的报销比例提高5%,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金额,由原来的16~18万元提高到现在的25~30万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范文6
一、医疗保障体系现状
自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2003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开展城市、农村医疗救助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区在推进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上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截至目前,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367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0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1180.47万人,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人数达291.3万人,享受特殊医疗保障5.8万人,社会城乡医疗救助29.13万人。同时将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由从业人员扩大到农牧民、城镇非从业人员及学生、儿童、老人等。我区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初步保障了城乡居民的医疗需求,维护了社会稳定。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仅仅走过了10个年头,特别是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城镇无就业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刚刚开始的新工作,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着需要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各类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窄。参保率低
2007年我区总人口为2405.1万人,各类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1819.1万人,覆盖率75.6%。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67万人,占应参加保险人数662.2万人的55.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0万人,占应参保人数480.5万人的41.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1180.5万人,占应参保人数1198.9万人的98.5%。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比较高外,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率仅在50%左右。主要表现在大量的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市居民、老年人、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学生、儿童参保率较低。其中无劳动能力的、私营企业、个体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农民工参保人数分别占应参保的1.9%、18%、13.6%、29.7%、41.7%。
(二)医疗保障工作多头机构管理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特殊人群医疗保障工作,分别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管理。这种多部门管理造成管理界限很混乱,管理效率不高,同时增加管理难度,存在着部门交叉、互不协调、彼此制时现象。不适应地方一体化,实现全民医保发展需要。
(三)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政策设计分割、保障形式单一化
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不同地区和不同制度之间的医疗保障无法衔接,直接导致了医疗保障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人群之间的三重“二元结构”。形成不同的社会群体被纳入了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之中,享受不同的待遇,身居城镇的只能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农村牧区的居民只能参加农村牧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成员不能灵活的选择医疗保障险种。如在城郊之处居民。持城镇户口的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农村户口的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现行政策行不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四)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存在一定差距
对于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三个主要的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它们之间在缴费和待遇给付上差距比较大。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其中个人缴纳工资的2%,全部纳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纳工资的6%,其中的30%纳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呼和浩特市为例:按2007年月社会平均工资2200元计算,城镇职工每人年缴纳医疗保险金1690元。其中个人账户642元,统筹账户1048元。当参保人员发生疾病风险,产生医疗消费时,起付线在三甲、三乙、二甲以下医院分别为500元、300元、150元,封顶线为4万元,住院新发生费用报销比例在80%-93%之间浮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定额缴费的模式,实行年度一次缴费制,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同样以呼和浩特市为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费12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70元,个人缴纳50元。享受低保待遇和重症残疾的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由政府再补助30元,个人实际缴纳20元。男满60岁以上,女满55岁以上城镇居民及重度残疾病人每人每年缴费24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70元,个人缴纳170元,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由政府补助130元,个人实际缴纳40元。可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相对比较有限,同样都在一定城市,筹集的资金量相差很大。在给付待遇上,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起付线标准是三甲、三乙、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机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机构)分别为700元、500元、300元、1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比城镇职工相对比较低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筹资缴费和待遇给付上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差很大,既有差距,又不平衡。
(五)统筹层次较低,不利于资金统筹使用
目前。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94个统筹地区,有四个盟市(呼市、包头、乌海、赤峰)实行了市级统筹。大部分地区还是旗县级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只有4个盟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兴安盟)实现了盟市级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只有呼和浩特、乌海两市试行市级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统筹层次低给医疗保障工作带来很多弊端:一是医疗保险金分散,不能整合、统筹使用。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区结余医疗保险金17个亿,但分散在各旗县。二是低层次运行,造成了医疗保险关系的域区之间转移困难,不利于地区之间劳动力流动。三是基金调剂功能不强,不能抵御医疗风险。四是分散的管理工作增加管理成本。
(六)医疗机构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有完备且服务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体系,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重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区级及市级医院,其中乡镇卫生院是重点。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引导患者首先在初级医疗卫生机构就医,节省医
疗费用和医疗资源。目前在医疗服务上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环境条件差,设备简陋,医务人员技术素质较低,患者不愿意选择这一级医疗机构;二是医疗机构仍然存在以药养医、以药奖医现象。开大处方,高端仪器诊断、重复检查,非药品目录用药,加大药费开支。三是有的新农合规定患者住院由个人支付的押金比较多,出院时通过医疗补给应报支部分,由于有的农牧民无力垫支住院费而延缓疾病治疗。
(七)没有建立起稳定的医疗保障筹资机制
各项医疗保障资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目前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金交费,政策规定按单位工资总额的6%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有相应的财政补贴。2008年自治区加大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国家级试点地区参保居民,各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不低于80元;自治区试点地区参保居民,自治区各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不低于65元;对特殊困难群体家庭缴费部分,各级财政再给予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补贴力度,中央负担40元,自治区20元,盟市10元,旗县10元。稳定的长效的筹资机制是医疗保障良性发展的基础。但目前在医疗保障筹资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缴费难。一些企业不及时或无力缴纳医疗保险金,特别是困难企事业、私营、个体单位;二是盟市、旗县财政没承担起应承担的部分。如乌兰察布市有的旗县财政只拨了1%,全市平均为2.62%。由于各级财政欠拨现象较严重形成欠缴医疗保险费数量很大。据劳动保障所统计,目前全区累计欠费达3.2亿元,其中财政欠2.56亿,占全区总欠费的80%;三是由于城镇居民参保人群分散、结构复杂、缴费标准不同、医疗保险费收缴难度大。大量的欠费,大大影响医疗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四是由于国家对新开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重视,在资金拨付上基本到位。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引发了参保人员之间矛盾。
(八)医疗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目前全区医疗保险金结余17亿,加上欠费达到20个亿。这么大的结余其原因:一是各项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单位和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交纳的,随着城镇职II资增长相应地增加了缴费数额;二是扩面增加参保人数相应增加了缴费额;三是分流破产企业一次性缴费划入的医疗保险金;四是也是最重要的一条,随着工资物价增长,缴费的增加,没有及时地调整参保者的待遇水平。
二、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对策
(一)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科学设计城乡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障制度,打破身份界限,全体公民不分有无职业、年龄和城乡,不论贫困和富裕,都纳入相应的制度中,统一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将目前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无就业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乡社会救助制度,面向城乡所有人群。每一个人可根据自己所处的地区和经济状况任意选择一种保险,并根据所选择的保险要求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和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权利,但每个人只能选择一种保险。
(二)逐步缩小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差距
目前三种制度之间待遇和缴费差别比较大,为了更进一步实现公平,更好的保障城乡居民的需求和权益,应逐渐统筹城乡医疗保险,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我区经济发展水平总体滞后,地方各级财政的实力有限,缩小三者之间的差别,需要一定的条件和时间。基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种制度在筹资水平、财政补助方式上有共性。可以先尝试打破城乡界限,建立城乡统筹的非就业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保证参保居民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先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先进行整合,将其整合为统筹城乡的居民医疗保险。给城乡居民创造在城乡之间选择保险品种的条件。
(三)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共济能力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越高,集合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就越强,目前我区三种制度统筹层次较低,特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大部分地区实行旗县统筹。要创造条件实现盟市一级的统筹,已经实现盟市统筹的可以尝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现区域统筹。
(四)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体系
一体化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需要统一的管理服务体系支撑。针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在行政管理的归口上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要逐步整合管理服务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一个部门主管,并建立独立于行政部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这样可以统一建立服务系统,节约人、才、物等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建立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
医保机构一方面要加强对定点医院提供医疗服务质量和药品质量的监管,另一方面要监督定点医院的医疗行为,避免出现诸如开大处方、进行不必要的检查、不必要的手术和住院等“供方诱导过度需求”的现象。
(六)提高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城镇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中报销比例最高,起付线最低的是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定点医院中,报销比例和起伏线设置最优惠的是县级医院。这样的制度设计目的之一是为了引导人们在患病时优先去这些初级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机构诊治,当患者的病情严重到一定程度,或者初级医疗机构限于医疗条件而不能开展的需要的诊疗和检查项目,应及时转诊患者到区级以上医院进行诊疗和检查,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参保和参合人员在就医时往往越过这些初级医疗机构,直接到一些大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就诊。其中很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不论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是县级医院,在医疗护理人员的人数、素质,以及医疗服务的硬件设施上都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差很大。患者往往会对这里的医疗服务不信任。因此今后要加强对初级医疗机构的建设,真正发挥它们的作用。
除了提高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之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双向转诊制度促成社会成员更多的优先选择初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的前提是对医疗机构进行分级。医疗卫生服务通常被分为初级、二级和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相应的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也被分为一、二、三级。双向转诊制度就是在医院分级的基础之上,确定各级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区域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签订协议,让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大病则转向二级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而在大医院确诊后的慢性病治疗和手术后的康复则可转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这样,就可以实现“小病不出社区,大病及时转诊”。对于一名患者来说先到初级医疗机构诊治,得到初级医疗机构的转诊之后才可以二级以上医院进行诊疗和检查。初级医疗机构提供所转送病人的有关信息,手术或住院治疗之后,可以回初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再由转入医院转到转出医院。
(七)建立多渠道医疗保障筹资渠道和科学的投入机制
一是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对于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责任除了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之外,更关键的是政府在财政上的扶持。要确保应承担的投入部分,并逐步加大,确保广大公民,特别是老弱病残等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医疗保障是公共产品,就需要公共财政来承担。
在政府承担财政责任的同时,我们也要明确政府财政扶持的合理科学的投入机制。所谓合理的科学的投入机制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医疗需求都被包括在保障范围中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位仍是保大病和初级的门诊医疗服务,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提高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其次是地方财政的实际能力。福利具有刚性增长的特征,一旦承诺一定水平的财政补贴就很难降低,因此要以理性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再次在财政补助上一定要区别对待。我区而言,要统一考虑各盟市财政经济状况,对医疗保险资金补助,经济条件好的不补或少补,对经济条件差的盟市给予重点补助,并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补助水平。
二是企业和个人也要积极地交纳应承担的交费部分,并随着自身收入增长而适应增加交费额,以提高职工的医疗待遇,特别是企业(雇主)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三是发挥商业医疗保险作用。
四是发展慈善事业,发挥社会共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