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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案例范文1
在开展绿色化学教育时,必须要保证化学教学中能够将绿色化学的内容全面体现出来,防止环境污染,减少化学污染物,提高化学品安全性等内容进行讲解。教师在树立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后,教师可以相应的利用化学课程中一些知识进行绿色化学的开展,从而提高学生的绿色化学思想意识,加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2.合理使用化学教材,有效开展绿色化学教育
普通化学教材在很大程度上不适应绿色化学教育的开展,因此,需要对化学教材进行适当的改革,可以在教材中相应的添加一些绿色化学的理论知识,国内外对绿色化学的研究内容和成果,同时可以相应的利用一些先进的案例。同时,教师也要对教材内容进行随时的完善和更新,从而保证化学教材内容具备先进性和准确性。
3.在化学理论课堂上有效的添加生活案例,以此促进绿色化学教育
在化学理论课堂上,要将教师的教学思维和方式进行有效的改善,要有效的拓宽自身的绿色化学知识视野,不断的阅读国内外相关的资料和书籍,树立绿色环保思想意识。同时在教学时,要有效的添加一些具体的生活案例,以此提高学生保护环境的思想意识。在绿色化学教育时,可以适当的添加一些生活案例,比如讲解添加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将化学因素所带来的污染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对光化学烟雾产生的过程进行分析,同时在此基础上找出预防和消除光化学烟雾的相关措施方法。
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案例范文2
关键词:环境主题;化学教学;教学设计
文章编号:1005—6629(2012)10—0039—04 中图分类号:G633.8 文献标识码:B
环境问题种类繁多,但与学生日常生活联系紧密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相关物质及其变化引起的。化学在解决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环境问题、促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培养学生环境素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学化学中涉及大量与环境相关的教学内容,有必要基于环境主题进行化学教学设计,更好地实现化学教育与环境教育的融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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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环境主题化学教学的功能与价值
化学教学能够帮助学生建立环境问题的认识框架、从化学视角认识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方法,培养学生的环境意识、环境价值观以及环境问题参与度和决策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环境素养。
1.1有助于学生建立环境问题的认识框架
大多数环境问题是由物质(污染源)引起的,化学作为一门研究物质及其变化的学科,能够帮助学生从物质的视角建立对环境问题的基本认识。通过化学学习,学生可以认识到造成环境问题的污染物产生与变化过程、物质变化特点,以及污染物的元素不变性。通过从元素观、物质观和价态观多个角度认识环境问题,了解与环境相关的基础知识,帮助学生建立系统的认识框架,由“环境问题是什么”到“环境问题的形成过程与反应机理”,从“环境问题带来的危害”到“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治理”。具备了环境问题的认识框架,当学生再面临环境问题时,能够知道从哪些角度去分析,能够更本质、更全面、结构性地认识环境问题。
1.2有助于学生建立从化学视角分析环境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学生不仅需要知道什么是环境问题,还应该能从化学的视角认识和分析环境问题。从物质、物质性质与物质变化的角度认识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危害,分析环境问题,寻找防治环境问题的办法(见图1)。具体包括:认识分析环境问题的危害是由物质的什么性质引起,分析一种物质产生的多个环境问题是由物质的哪些不同性质导致的,或者一种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何种物质什么性质产生的;从物质性质和物质变化视角分析、解释环境问题的产生机理和形成过程;根据物质性质和物质变化、针对环境问题的形成过程和条件,寻找对应的解决办法,比如控制污染物产生的化学反应的发生、借助化学反应将污染物质转化成无污染物质等。
1.3有助于学生树立环境意识,形成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和态度
通过与环境主题相关的化学知识的学习,学生可以认识到环境问题对人类和自然界的严重影响,从而树立环境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树立环境意识,形成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和态度。例如,学生通过硫和氮氧化物性质的学习,了解酸雨的形成过程,认识到污染物一旦进入大气,可能就会与大气或自然界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生成污染环境的物质,造成污染之后的治理不仅收效甚微,而且难度相当大,因而使学生认识到预防才是更有效的治理办法。
1.4有助于学生培养环保技能,提高环境问题的参与度和决策力
环境教育的目标不仅仅是增加学生的环境知识、提高学生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以及环境价值观与态度的培养,更高的目标是帮助学生掌握一定的认识和解决环境问题的技能,当面临环境问题或现象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真正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通过化学学习学生可以掌握更多在生活中可以运用到的知识和技能,比如分类处理废旧电池,采取正确措施面对氯气泄露等。更重要的是,学生能够应用化学知识,科学合理地保存、使用物质(化学品),避免或者减少环境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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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环境主题化学教学设计的思路和方法
在化学教学中,对环境相关的素材使用方式和水平多样,主要有三种:①以化学知识为主,环境问题或现象只作简单介绍,随着化学知识的展开随机插入。②围绕环境问题展开教学,以环境教育为核心,涉及到元素化合物知识或者化学概念原理时穿插介绍;③化学知识与环境教育并重,教学过程中化学知识获取和环境问题解决两条线索并进,促进学生建立认识环境问题的基本框架和从化学视角认识分析环境问题的思路与方法,笔者称其为基于环境主题的化学教学。中学化学课堂教学更倡导第三种教学处理方式,因为新课程倡导基于真实背景的化学教学,环境问题为化学知识提供了真实、富有教育价值的情景,能够满足新课程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的落实;环境问题的分析解决过程帮助学生建立从化学视角分析环境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体现了化学知识的应用价值,落实了过程与方法目标,从而实现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融合的教学。为此,笔者结合理论分析和教学实践经验,构建了基于环境主题的教学设计思路(见图2)。
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案例范文3
关键词:城市供水;供水技术;水处理成本;生态安全意识
一、城市安全供水现状分析
继年以来,民生问题多次被国家战略发展部门作为重点课题多次提出,倡导坚持贯彻“以民为先“的工作内容。与此同时,城市安全供水在郑州,吉林,武汉,长沙等多个城市入选为“十大民生问题”。在市政基础计划设施规划中,城市供水系统的技术革新改进与完善也已经成为政府关注的首要问题之一。近来我国生态意识的大范围普及让城市安全用水也受到来自社会各界与日俱增的关注。
在国家统计网站环保类别中获取到的调查资料表明,我国突发性水污染环境问题仍然占据突发性环境事件类别中较大比例。其中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层出不穷:2004年9月湖北省东北部大悟化工厂突发性液氨泄漏,高浓度液氨流入,造成大面积生化污染;2007年9月武汉危化码头甲醇货轮发生意外燃烧爆炸,汉江下游水厂供水安全不能保障;2008年东荆河“水华”突发,两岸潜江、监利两市县的供水受到威胁。2009年葛洲坝水库集装箱意外落水,相关化学品落入江中,库区水质安全受损;2011年武汉多次水源地污染事故频发,水厂供水中断给当地居民生活和生产活动造成巨大影响和经济损失。从以上突发事故来看,意外频发造成的突发性水污染,水厂中断供水在目前难以有效避免。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城市供水基础设施的完善,做好供水中断预警,保证城市供水畅通,水源水质安全,也是城市综合发展的必要战略。目前,我国各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就围绕该问题制定相关管理条例,不断加强和完善水污染治理和城市安全供水防护技术等工作内容的推进。以下将根据供水厂运营情况和城市供水循环系统做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办法和措施供有关参考。
二、城市安全供水应对措施
1、科学规划供水水体系统防护净化治理,建立有针对性的处理办法条例。
由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落后,过去的企业为获取即时效益,降低生产成本,大多在距离河道较近的地区建立厂房,生产废水经简单加工处理甚至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河道中。而目前我国城市供水取水源多来天然地表水系以及人工水库,一旦因为废水排放导致突发性水体污染,供水厂必然采用中断供水以保证用水安全,造成整条供水链瘫痪,挑战居民和企业工厂用水需求。针对高污染性企业,应该采取重点防护措施,建立水体污染预警,全面控制污染源。供水系统必须在居民生活用水和企业用水之间循环,要保证供水安全必然要将生态有机保护置于首位,摒弃过去落后的“先发展,再治理”的经济理念,坚持治理与发展一致性原则。分层分类开展污水排放和治理工作,将强化城市供水安全防污处理技术与地表水系自身净化力相结合,保证供水链稳定性。
2、在传统净水工艺技术基础上采取多重净化模式。
过去的大部分水厂供水净化技术和净化指标早已落后于国家现在颁布的供水水质标准,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企业工厂经济活动产生的废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物质中增加许多复杂的化工合成物质而不再单一,若是继续采用过去的单纯的常规化水处理办法难以保证供水安全达标。目前国内水厂水处理净化技术应该按照不同水体水质,不同区域环境,不同的化工分子结构和不同的净化目标有针对性的在传统净水处理上做出技术革新。我国已开发的污水处理革新技术应用有生化预处理技术,臭氧生物活性炭吸附净化技术,深度膜净化技术等。
3、供水水源多元化,保证用水供给,提高水质安全级别。
城市经济收入占据全国地区经济收入中的最大比例,城市经济持续发展以城市供水链作为基础之一。突发性供水中断对城市企业工厂运作和人民生产劳动的破坏性不可小觑。因此要提供有力供水保证必须建立多元化取水措施。过去我国供水水体主要来自地下河道,水质优越,由于多年无节制开采和污染浪费,地下水资源日益消耗,我国目前已经关闭地下水源供水,主要以地表水为水厂供水源,将地下水作为临时供水储备。同时,在供水系统中采取多水系,多水厂联网供水等方案都能够促进多元化供水。比如南水北调工程就是一个多开发水系供水的成功案例。
4、建立高效供水应急机制,保障生活经济临时用水。
供水水系意外污染事故难以杜绝,长时间的的供水中断对经济生活造成的影响源源不断,只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应急供水系统,完善应急设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技术上,我国研发引进的科学应急方法主要有化学沉淀应急净化处理,活性炭和活性炭吸附应急净化处理以及强氧化分解应急处理三大工艺,根据不同污染源不同地域特点采用不同的应急净化处理技术。另外,提高水厂管理人员工作能力素质,定期供水安全培训,加大安全防护基础设施成本投入,突发性应急供水演练等都是能够有效提高供水应急效率,保证供水的科学办法和措施。
水源污染防范与保护预警的建立是有效可行机制也是解决供水问题的关键。根据相关部门调查研究表明,我国85%以上水体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水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若是不能及时建立高效的防污预警保护措施,随时将在大范围内爆发环境水污染,对企业工厂生产和居民生活将是不可避免的巨大冲击。水污染预警保护的建立能够根据不同的水系的污染程度及时将详情反馈到水厂技术部门,为水厂争取时间让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解决方案,制定科学措施实施应急办法。
三、总结
“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执政理念在政府工作内容中被多次强调,企业和政府部门领导对此也应该治污排水问题上感受到迫切性,将工作重心有选择地转移,加大对相关环境治理部门的针对性投入。只有对水资源问题重视起来,加大成本和人力投入,才能根本上遏制水体恶化,从源头上提供供水保证。
参考文献:
[1] 程凯;科学利用雨水资源 缓解运城市水环境恶化[J];山西水利;2006年01期
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案例范文4
关键词:污染饮用水水源保护
三峡工程建设后,长江水体的水流速度减缓到约为原河流速度的1/6,更有利于改善长江“黄金水道”的天然通航条件,对发展大规模的水上货物运输起到更加积极而有利的重要作用。然而,水体性质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由原来的河流水体(急流水体)变为类似湖泊水体(缓流水体)。水的更新周期大大延长,水体将很容易出现负营养化,水体自净能力下降,水中污染物浓度急剧增加,严重影响长江流域人民生活的饮用水安全。
根据镇江市环保局、水利局水质监测数据,长江镇江段为Ⅱ类水体,水体的主要污染物为粪大肠菌群、溶解氧、挥发酚、高锰酸盐和石油类,也出现过苯系物、卤代烃等化学物质超标现象。船舶污染是造成长江水体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来看,船舶环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是极其有限的,以及航运单位的利益因素,加上船员的水体保护意识淡薄,技术上,海事管理机构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致使船舶各类污染事故不时发生。在长江水域,各种船舶每年排入长江的污染物仅油类一项就有3000吨之多,机舱污油水40万吨以上,垃圾8000吨之多。随着散装化学品船舶日益增多,有毒有害物质对长江水域的污染、对港口和水上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1. 船舶污染事故对长江水质造成影响的相关案例
(1)2003年3月10日,长江南京新生洲头附近水域发生一起撞船事故,一艘装载200吨浓硫酸的货轮沉没江中。由于船上的浓硫酸碰撞后产生了破损泄漏,对长江水质产生了影响,市民对饮用水质量产生担心。
(2)2011年3月15日,在江阴常州交界处,某舟山籍货轮因船上工人错误操作致使少量苯乙烯溢出流入长江。给位于事发地下游的饮用水取水口造成危险,为确保取水口安全,无锡、常州水厂分别采取了暂停供水措施,市民纷纷抢购超市的纯净水和矿泉水饮用,给老百姓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和不便。
2. 海事管理机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可依据的相关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设置、维修、拆除取水口,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九条,设立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航行通(警)告。设立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接收及处置设施。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并开展调查。所有船舶、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内河水域环境的义务,在发现船舶存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4)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在航道沿岸设置宣传设施,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船员等水上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意识。禁止船舶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洗舱水、生活污水等。
(5)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服务,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船舶污染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6)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迅速作出反应,并可以依法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强制拖航。需要调用污染清除设备和船舶参加清污的,有关单位、船舶应当服从海事管理。
3. 海事管理机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的管理对策
船舶污染分为事故性船舶污染和排放性船舶污染。排放性的船舶污染亦称操作性污染,是指船舶有意识地将船舶污染物质排入水中。事故性的船舶污染是指运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或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船舶发生碰撞、搁浅、爆炸、起火等水上危险事故后,船载的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造成污染。近年来,各种船舶进入我国水域的数量急剧增加,船舶对我国水域的污染日益严重,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也成为了海事管理机构刻不容缓的任务。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尽量减少或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船舶污染。针对操作性船舶污染,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船员充分认识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危害性,帮助他们了解防止污染、保护水源环境的重大意义,增强防污意识。同时,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全民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激发船员对保护工作的参与热情,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完善船舶垃圾、污水接收和处理设施,海事管理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目前,国内很多港口,针对船舶垃圾、污水接收与处理的设施不完善,致使很多船舶无法将收存的垃圾、污水输送到岸上进行处理,只能在航行过程中进行排放,对水体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因此,港口和码头应做好相应的硬件准备,提供足够的接受和处理设施。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对在港船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包括对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等)及防污设备的检查,对没有配备防污设施的船舶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严格贯彻落实有关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污染水体船舶的处罚力度。对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或屡教不改的船舶,对其采取严格处罚措施,加强对水域污染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将水域污染降到最低限度。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管理标准,改善船舶防污设备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较强的处理废弃物的能力。各类船舶均应按规定装备油水分离装置,港口建设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和应急器材等。
(4)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基金。由于长江水域较广,码头分散,到港船舶较多,船舶污水接收工作需使用较多的污水接收船,费用较高。考虑到船舶污水接收以增进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主要目的,为提高船船所有人和污水接收单位双方的积极性,建议由海事管理机构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基金。资金来源一部分由政府补贴,一部分向船舶征收。根据船舶的吨位和用水量以及在港停留时间核算其生活污水量,在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时提前征收污水接收处置费,在港期间收集污水不再收费。征收的排污费宜略高于污水治理费,从而促进船舶生活污水的主动治理。
参考文献:
[1]董良飞.内河生活污水综合防治对策[J].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7,28(3):10-15.
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案例范文5
一、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在WTO框架下的界定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
(TradeRelatedEnvironmentalMeasures,简写为TREMs),是为保护环境之目的而作为国内政策或根据区域或多边协定采取的具有重大附带贸易效果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措施。在WTO第一届部长级会议上提交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报告》中有对TREMs的描述,将为环境目的所使用的贸易措施和具有重大贸易效果的环境措施统称为TREMs。在WTO框架下,TREMs主要包括强制性环境措施、自愿性环境措施和环境经济措施。强制性环境措施主要是环境技术法规,包括对产品有毒有害成分的限制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标准等强制性规则。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TBT协议和SPS协议都与此类环境措施有关。自愿性环境措施是指在产品的包装、环境标志、环境管理认证等。随着各国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此类环境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环境经济措施包括各种环境税费和环境补贴等,有利于激励生产者采取环境友好的技术和方法,开发环境友好的产品。WTO协议中针对TREMs的规则是零散的分布于不同协议的条款中的,并且大多与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有关。在GATT/WTO争端解决历史上与TREMs有关的着名案例有金枪鱼案(1991年)、海龟/海虾案(1998年)、石棉案(2001年)等,在这些典型案例中WTO所表现出来的总的原则是:一方面承认各成员方为了保护各自的居民、动植物生面健康和防止污染环境,有权制定本国的环保政策并组织实施;另一方面则要求这些TREMs不能妨碍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行,使环保措施成为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
二、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TREMs的特征和趋势
随着各国的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活动的余地明显减少。然而,出于环境保护初衷而存在的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则在WTO体制下开了一个“环境窗口”(EnvironmentWindow),这就为某些贸易保护主义者不承诺相关的国家贸易规范提供了辩解的依据。随着环保问题日益被各国政府所重视,各种名目繁多的TREMs必将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从而引发贸易摩擦。近年来国外TREMs有了较快的发展,标准日趋严格,影响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我国主要的贸易伙伴国美国、欧盟和日本的TREMs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较大。这些国家的TREMs发展呈现以下特征和趋势。
1.频繁出台和修订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扩大管制范围美国、欧盟和日本颁布的与环境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许多都是新颁布或是新修订的,比原法规或标准更严格,涉及的范围更广。例如欧盟新颁布或新修订的与贸易相关的环境法规和标准涉及范围非常广,包括机电产品、纺织及服装产品、食品、农产品、水产品、化工产品、包装容器和材料等,影响较大的如欧盟针对电子产品的两个指令,以及新化学品战略(REACH法案)等。这些行业和产品都是我国具有较强比较优势的出口领域。
2.增加检测项目,改变检测方法,提高标准水平发达国家近年来调整和增加检测项目和改变检测标准,使许多出口企业措不及防。如欧盟对中国茶叶的农药残留检测项目,从原来的六项增加到六十多项,并对茶叶中的农药残留标准提高了100倍之多。日本的农残新标准更是将现行制度所设计的130种农作物229种农药9000个农残标准扩大到135种农作物724种农药19000个农残标准。此类检测项目的增加、检测方法的改变使许多出口企业无法很快适应和进行及时调整,一些企业在出口中受到损失。
3.一些TREMs已由最终产品扩展到产品生产工艺过程与方法(PPMs)在着名的1981年的“海豚———金枪鱼争端案”中,专家小组首次区分了金枪鱼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与金枪鱼这一产品本身,从而使得PPMs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此后在1998年的“海龟/海虾案”中,DSB还做出了对PPMs认可的裁定。这些判例无疑对PPMs的使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如今各国出台的许多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从PPMs的角度对产品生命周期提出限制要求的。例如关于生产方法和捕捞区域的欧盟渔业和水产品市场共同组织立法,美国的木材包装法案等。我国产品在达到这些要求方面无疑将面临更大的困难,竞争力将受到挑战。
三、TREMs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1.对我国产品出口市场的影响
我国贸易出口方向过于集中于欧美发达国家与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且短期内难以改变。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技术标准比较高,环境意识很强,对进口产品的要求特别高,这将使我国产品出口市场范围面临着缩小的危险。
2.对我国出口行业的影响
从行业上看,TREMs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由农产品和部分工业品扩展到纺织品、油漆、涂料、建筑材料、清洁用品、纸张、纸制品、电池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受控物质及其制品、机械产品、鞋类、橡胶制品等领域,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对我国出口商品市场竞争力的影响
发达国家通过开展绿色认证、征收绿色关税等措施,使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大大增加,进而削弱该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为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我国的制造商必须在产品流通过程中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论证和鉴定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而产品的外观设计、出口标签、甚至商业广告等也将不得不做出大幅度的调整。出口产品各种中间费用及附加费用的增多,必将使我国目前出口产品日益上涨的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作为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将受到较大的影响。
四、我国应对TREMs的战略思考
我国既是WTO成员方,又签署了多项多边环境协定,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是良好的机遇,同时对我国的外贸也是严峻的挑战。如何促进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既维护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又能够为我国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积极促进对外贸易的增长,这是我国外贸发展面临的新课题。
1.积极参加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谈判在新一轮的WTO多哈谈判中,我国必须要坚持发展中国家的谈判立场。我们应充分利用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规定,坚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和地位,对一些关键问题,例如TREMs的界定、PPMs问题、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问题提出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提案。同时与其他一些观点相近的发展中国家紧密合作,以集体的力量进行斗争,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公正、合理的结果,争取国家利益最大化。这样一方面当我国企业遭遇此类壁垒时,争取运用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作为抗辩理由,保护我国的正当贸易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
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案例范文6
关键词:船舶油污;损害;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民事赔偿
一、引言
本文中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是指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方式之间所形成的有机整体。这里的赔偿方式是指能够使受害者获得赔偿的各种途径。综观世界国家的赔偿机制运转情况,大致有3种类型:依据两大国际公约确立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完全依靠国内立法建立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相结合两套机制同时运转的赔偿机制。
二、依据两大国际公约确立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这种赔偿机制为当前绝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即通过加入《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l969)和《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FCl971),完全依照国际公约机制运转。这一机制突破传统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引入货主分摊风险的原则,在发生溢油事故后,先由漏油船东根据责任公约投保的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来承担受害人的损失,如果仍不足以赔偿,再由石油货主根据基金公约及其摊款,从国际油污赔偿(IOPC)基金中支付赔偿。
(一)《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是确定船舶油污损害之民事责任的最主要公约。原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成立法律委员会,于1969年11月29日在布鲁塞尔海上污染损害法律会议上,通过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或CLC69。该公约于1975年6月19日生效,共有缔约国约为100多个,自1980年4月29日起对我国生效。《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从内容上看,该公约确定了船舶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责任限制、责任限制的丧失、赔偿范围等问题,并对油污法上的一些重要概念,如船舶、船舶所有人、油类、油污损害、预防措施等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
1976年11月政府间海事组织对《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迸行了修订,称为《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1976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81年4月生效,我国1986年加入该议定书。
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我国于1999年1月5日加入该公约,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
2000年lO月,国际海事组织予召开的法律委员会第82届会议以第LEG.1(82)号和LEG.2(82)决议通过了《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2000年议定书》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03年11月生效,对我国不具有约束力。
(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
这是向油污受害人提供充分赔偿的国际公约。1971年12月通过了《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或FUND71。该公约于1978年lO月16日生效,并分别在1976年、1984、1992年及2000年制定出了议定书,其中,1984年议定书未获生效。《基金公约》是《民事责任公约》的补充,其目的在于给油污损害的受害人提供完全的赔偿;
《基金公约》主要规定了对受害人的赔偿办法以及摊款构成,它与《民事责任公约》存在着互相补充,甚至相互交叉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按照《民事责任公约》,船舶所有人对每一油污事件的赔偿总额按船舶吨位计算。而《基金公约》则在船舶所有人按《民事责任公约》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在《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内,向污染受害人承担赔偿的义务。
当油污受害入遭受的损害超出了《民事责任公约》所规定的船舶所有人的赔偿限额对,基金组织就超出的部分向污染受害人负责赔偿。《基金公约》并不是完全开放的,参加《基金公约》必须以参加《民事责任公约》为前提,同时,在1992年的议定书中,两公约均规定"如修改本公约限额,必须考虑与另一公约所规定的限额之间的关系",即对赔偿限制的修改必须是同时进行的。
随着参加《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和《1971基金公约1992年议定书》的国家越来越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国际立法主要由1992年体系进行规范。
三、完全依靠国内立法建立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美国模式
美国并未加入这些国际公约,而是确立了自己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事实上也关闭了美国加入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大门。美国通过制定《1990年油污法》(OPAl990)确立了其特有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是目前世界上对船东责任限制最多、基金补偿也最多的国家。OPAl990规定了船方要承担第一位严格责任。
就内容而言,《1990年油污法》包括油污责任和赔偿、对联邦原有法律的更正和补充、关于国际法规的执行、预防与处罚、威廉王子海峡特殊法律条文、其他、研究和发展、关于1990年阿拉斯加输油管道系统改革法、油污责任信赖基金等九项内容。
美国《1990年油污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更宽、责任限额更高,更易于受害人获得赔偿。例如,美国法把船东的赔偿限额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8倍①,它不仅要求油轮施行强制保险,还要求非油轮和石油设施也施行强制保险②。美国《1990年油污法》第2702条规定了责任方的严格责任,该条规定,除非有法律的特别的规定,责任方应对油污事件所产生的清污费用和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在第2703条,美国油污法规定了免责事由,但这些免责极易丧失③。
按照OPA90,按照美国《1990年油污法》,美国设立了lO亿美元的"溢油责任信托基金"(OSLTF),对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做了非常明确细致的规定④。当油污损害超过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时,由基金补充赔偿,以实现石油货主的补充赔偿责任。OSLTF用于支付发生船舶溢油事故后清除费用、处理事故的调查评估费用,赔偿个人财产损失、自然资源损失、联邦、州或当地政府税务等损失费用。当然,除找不到肇事者的溢油外,部分清污费和污染损失费是可以从事故责任者处收回的。基金还用于支付研究和发展费用及基金管理人员的日常开支。OSLTF基金由国家防污基金中心(NPFC)管理,隶属于美国海岸警备队。
除OSLTF外,美国还建立了类似的"危险物质基金(SUPERFUND)",用于对有毒化学品物质污染的清污和赔偿,基金来源于对化工厂和炼油厂的税收。
四、 两套机制同时运转--加拿大的赔偿机制
加拿大既参加了FC71,同时又建立了国内油污基金,两套机制同时运转,相辅相成。
加拿大于1971年6月30日首次在自己的《航运法》中增加了关于溢油责任的篇章,建立了海上污染赔偿基金(Maritime Pollution Compensation Fund,简称为MPCF),成为世界上较早通过立法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国家。
1979年3月的"Kurdistan"号⑤溢油事件促使了加拿大《航运法》的修改。修改过的《航运法》于1989年4月生效,主要内容是:
(1)扩大了油污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把赔偿范围扩大到加拿大领海以外,但属加拿大管辖的水域,并把"油轮"扩大到对"任何船舶"的溢油。
(2)设立新的船舶油污基金(The Ship Oil Pollution Fund,简称SOPl0,取代原来的不完整和不全面的MPCF。
1989年生效的加拿大《航运法》具有如下特点:(1)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相结合,使赔偿更为合理。(2)国际国内基金统一收取,统一管理,为受害者提供了快捷的赔偿。加拿大在制订法律条文时已注意到与国际公约的统一问题,如船东的责任与限额与国际公约的规定完全相同⑥。
五、我国现行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及其完善
(一)我国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中国作为世界第三大石油消费国,我国已经开始实施国家石油安全战略,能源需求还将进一步增加,我国进口石油90%是通过海上船舶运输来实现的,繁忙的海上石油运输使通航环境更趋复杂,大规模油污潜在风险系数也将随之上升。
1、 我国国内的有关立法规定
我国目前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的法律体系与机制很不完善,没有专门的船舶油污损害立法,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中,规定十分散乱,缺乏系统性和可执行性。主要的有:
(1)《宪法》,该法第9条规定,水流是国家的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人为手段破坏自然资源。
(2)《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是船舶溢油污染损害民事赔偿的最直接的国内法依据。
(3)《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坏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令制度,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我国建立油污损害焙偿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更促使我国要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5)《海商法》第11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间接提及了油污民事责任。
(6)《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对该法的司法解释。该法第97条规定,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被的,有权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十章"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对船舶污染事故的索赔方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2、国际公约方面
在油污民事责任方面,我国已经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包括1980年对我国生效的CLCl969,2000年对我国生效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CLCl992),2009年对我国生效的《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的《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FCl992)。
这是远远不够的,一是只有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公约实施和执行的许多环节上都会受到制约,没有国内相关立法的配合,难以形成规范、统一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二是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只适用于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污染损害,对许多由于非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污染损害不能应对;三是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并没有在我国得到全面的实施,在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尚有许多有待规范的地方;四是作为与民事责任公约相配套的基金公约却未加入(仅对我国香港地区有效),并且又没建立国内相应的赔偿基金,因此在我国海域发生的溢油事故往往得不到及时的清理和充分的赔偿。
(二)我国现行国内法所规定油污赔偿机制完善建议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层次较高的船舶溢油污染损害立法,就不可能形成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由于没有统一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我国沿海发生的中小型事故基本上还是以罚款为主,赔偿较少。对于清污费用的支付有时得不到补偿或者缺乏清污资金成为清污单位不积极清污的重大原因⑦。这种情况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极不相适应,尤其是近两年来,我国石油进口数量激增,成为继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三大石油进口国,我国沿海受到特大溢油事故污染的威胁大幅度增加,这种不适应的状况将日趋明显。
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统一、系统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笔者建议通过修改《海商法》,在《海商法》中设立专章予以规定。以油污损害为主要内容的船舶污染(包括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作为一个章节,通过修改完善海商法中海事污染法部分的方式来完成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立法工作,这样的做法比较符合立法效率、灵活和简炼的价值要求。为明确油污损害赔偿法律相关问题,彻底解决司法中的争议,建议可以在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的时候,对油污损害赔偿中关于"船舶"、"油类"等重要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对于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限额、免责条款、赔偿范围、索赔主体资格、责任限制制度、强制保险与直接诉讼制度、货主分担损害赔偿的基金制度等均予以规范⑧。
对于具体的索赔程序与范围可以参照IOPC Funds基金《索赔手册》制定单行的索赔规则。对具体的强制保险制度运作程序和油污基金的运作办法可以制定单行法规予以确立,如无法制定单行法,则可在海商法与海诉法中明确。在修改《海商法》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的关于海事鉴定、清污规程指导的法规,以科学丰富的技术性的规范来方便索赔的开展。
注释:
①美国自1851年始,便开始实施《船舶所有人责任限额法》。
②宋家慧:"美国1990年油污法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概述",《交通环保》,1999年第3期,第23页。
③韩永光:"美国油污法对油污损害赔偿的新发展",《海南金融》,1998年第10期,第43页。
④按照美国《1990年油污法》,美国建立了"国家油污基金中心"(National Pollution Fund C6"rlter,简称NPFC), 负责"油溢责任基金"(The oil spill LiabilityTrust Fund,简称OSLTF)的管理工作。OSLTF将已有的数种法定基金合并为一项lO亿美元的油溢基金,主要来源于"向石油企业征收的石油税","基本利息"、"部分其它基金的准备"、"从油污责任方追回的清污费"、"对油污责任方的罚款"、"政府的紧急辅助拨款"、"向政府的借款"等七个方面,主要用于支付:(1)联邦、州当局清污行动中的清污费用,包括监测清污行动的费用;(2)评估自然资源损害的费用;(3)由外国近海装置排油或同类重大威胁所造成的损害及渭污费用;(4)未获赔偿的清污费用或未获赔偿的损害;(5)在执行,管理和实施美国《1990年油污法》时的联邦行政、业务的和人事费用与开支。参见美国《1990年油污法》第2713、2715条。
⑤1979年3月15日,一艘英国油轮"Kurdistan"号在卡波特海峡南岸断成两截,溢油4000吨,溢油漂浮在适用于加拿大《航运法》溢油责任篇规定的海域内。
⑥参见宋家慧、劳辉、刘红:"加拿大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及运行经验",《交通环保》,1999年4期,第24页。
⑦刘功臣:《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研究》,2004年。
⑧胡正良:"《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应遵循的原则和要点之研究",见:中国法学网.cn。
参考文献:
【1】司玉琢,傅延中,胡正良等.《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
【2】张颖.《海上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04年,第2页
【3】韩立新.《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
【4】吴莉婧."论海洋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一船舶油污损害案例分析",《海洋法苑》
【5】谢明."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指导教师傅延中教授
【6】韩永光."美国油污法对油污损害赔偿的新发展",《海南金融》,1998年第10期
【7】宋家慧、劳辉、刘红."加拿大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及运行经验",《交通环保》,1999年4期,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