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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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

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1

法律文秘好就业吗你要真指望这个专业文凭,还拿个专科学历,就业的话没有“关系”,估计难了。

问题在于你想要从事什么样的工作了?文职人员?撰稿人?编辑?还是秘书?

我的建议是想好你未来将要从事的工作,并朝其发展。如果是秘书,那就去学速录,这个比较特殊,在文秘中,这个是特别的专长。如果是文职,你没有特定专业的文凭,很吃亏,所以建议你去考自考,然后去考专业证书,再就业“中文专业,自考里面有的,到海师报名”。如果是新闻方向的,如报社,甚至是法律向的,你可以先去问问试试,有点困难,但并不是没有机会。

如果想清闲点,做吃等死的话,去考司法考试。考过了,前途无量。中国三大证书,注册会计师,国家二级建筑师,律师证。估计你也只能向着最后的那个方向去考,那个考出来,你为必须要就业,每个公司都需要法律咨询顾问,你可以挂靠在公司上面,不去工作,每月照样拿钱。懂否?

第一阶段课程通常比较宽泛,只有进入第二阶段攻读学士文凭和硕士文凭时才能真正开始专业化定向。在法国,法律专业的这第一个真正的大学文凭需修完三年高等学业课程后才能获得。这专业学位文凭对至少学过两年法律的外国留学生开放。

法律学士的教学大纲上有商法、社会法、国际法、民法和行政法。这个阶段的学业还不算太专业化(某些职业学士文凭除外,例如,纳尔波纳大学的法律与葡萄产业管理职业学士文凭或里昂第二大学的法律与农业及农业食品企业管理职业学士文凭),但从学士以后的硕士阶段则变得更为专业化,届时得选定专业方向。因为,法律专业硕士阶段可以在普通学科硕士文凭和选科硕士文凭之间选择。

普通法律硕士文凭设立学校有: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阿尔图瓦大学、尚贝里大学、巴黎第十二大学、留尼汪大学、圣艾蒂安大学、斯特拉斯堡大学。

其它可以修读专科硕士学位的专业有:欧洲法、企业法、欧洲法与比较法、税法、法国法、西班牙法、欧洲法与西班牙法、国际法、法国与德国国际法、公证法、私法、欧洲私法、公法、欧洲公法、专门公法、欧洲比较商业国际法。

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2

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 复合型人才

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1986年起,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开始举办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以通过全国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取代单纯由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做法。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为加快律师队伍发展,从1993年起改为每年举行一次。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2001年10月,两高与司法部联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此,想成为法官、律师、检察官的人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序幕由此拉开。

二、法学专业的成长与司法系统实际需求的冲突

2003年,全国共有8848人完成学业,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当年在校生规模为2.3万人。目前法律硕士的招生分为全国联考和五部委联考,后者主要针对政法系统内部招生。截至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招生院校以达49个。

2006年北京市1381名毕业生竞考北京检察院110个岗位,法院录用176人,招录人数与报考人数间的比例达到12.6∶1。据悉,参加此次考试的1381名应届毕业生中,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占到了91%。其中,硕士研究生756人,占55%,而绝大部分应试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公检法的比例越来越低,从事本行的越来越少,从中国政法大学06级1400名毕业生看,除了读研究生的300人左右,出国深造的50人左右,进入公检法的160人,从事律师职业的30人左右,公务员的400多人,还有400多人进入什么行业?校方的说法是“进入各行各业”,涵盖各种企业、事业单位。而我们调查的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06级法学专业104名毕业生中,继续深造24人,派遣回原籍6人,7人待业,剩下76人中有3人从事政法工作。“本行比例”3%在其进入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企业中,有银行、出版社、贸易类企业、教育单位,甚至还有进入科技、医疗卫生、建筑、冶金、机械、汽车类企事业单位,等等。我们无法得知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这些单位中究竟承担什么工作,但是与我们心中固有的法学专业理应的去向似乎还有差距。

从目前的司法系统的容纳能力而言,法学专业人员的培养已经超过了实际司法人员的需求数量,尽管从全国范围看,司法人员的需求仍显不足,但由于过多的法学专业学生往大城市集中,而往往大城市对司法人员的需求基本已处于饱和状态,因此,在司法系统的选拔中,也呈现出优中选优的局面。针对此种状况,除了就业观念上的转变,也对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培养法学人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而以司法考试的要求相适应,成为问题中的关键。

三、司法考试与本科教育的衔接

大陆法系法律教义学的教育方式,理论和实践的脱节,无法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但是改革应尊重规律、立足国情、反映发展趋势。借鉴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改革目前的本科教育,在四年本科教育之上增设实务教育课程,加强对考生法律事务操作能力的培养,以适应司法考试要求。

引入司法研修制度,改革目前司法考试方式。培养专业型、复合型、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从法律本科三年级起,从通识型教育模式向复合型专业型模式转化,在三年级进行专业分化,可以初步分出三个方向,这三个方向是完全针对法律专业主要的就业渠道而设计的。具体包括:法律与管理方向,法律与司法方向、法律与律师实务方向,法学与研究方向。同时,对方向的选择必须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前两个方向的比例可以略微较少,在总合比例中大约占到30%左右,这样设计的考虑是从事公务员及法官、检察官的比例在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比例是较少的,在德国、法国、日本只有极少数优秀的法律毕业生能够进入公务员、司法系统。但是,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如遇到特殊个别情况,经过审查和了解,也允许少量的例外情况出现。相应的法学院的课程需要做出调整。在四年级的上学期进行第一次“司法考试”。此次司法考试有别于目前的司法考试,考试其实是各学校的课程考试,是对法学院毕业生的整体素质的一个考察。从事司法工作方向侧重法律应用科目的教育,从事理论研究侧重理论能力的考察。希望到行政机关和企业的学生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则侧重法律综合科目的教育。在大学四年级的上学期,可以参加法学硕士的考试,法学硕士培养应定位于培养研究型人才。

没有参加法学硕士考试的学生及参加而未能通过的学生,必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司法研修的模式可以参照日本或德国的司法研修模式。在德国司法研修称为预备服务,一般为两年,在服务期内由国家给予一定的津贴。司法研修可以很好的起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同时由于本科阶段,我们已经对学生的方向做了区分,司法研修就可以很好的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展开。至于司法研修的时间、环节上的安排、及其相关的配套措施,还可以作进一步的研究。

参加法学硕士考试并且通过考试的学生可以免予参加司法研修,而直接进入到法学硕士阶段的学习,为期两年。两年期满,如果希望从事实务工作,则允许其在两年期满后,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现有的法律硕士制度予以保留,其参加司法研修的方式、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完成司法研修的法学本科生、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的方式,可以采用笔试加口试的方式进行。由于法学学士五年以及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七年的学习和实务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这种制度设计还可以使法学硕士报考者更为理智,而不至于成为逃避就业的牺牲品,使专业型、理论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良性培养机制得以形成。

参考文献:

[1]丁相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N].人民法院报,2002-4-1.

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3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日益加深,高校经历了几轮大规模的扩招,在校人数持续增长,社会适龄生源逐年减少,就业形式愈发地不容乐观。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层次不断提高,法律类高职毕业生在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中受到了较大的排斥和冲击,这给我国法律类高职院校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了十分严峻的困难与挑战。如何面对挑战,渡过难关,成为了高职法律院校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一、高职法学教育的现状

 

(一)市场需求不够明确

 

高职教育得益于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近年来发展十分迅猛。许多中等学校在升为高职院校后,也增设了法学专业。但由于其对法律专业人才市场的环境和需求的了解和掌握尚不成熟,便形成很大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导致了在增加生源、扩大规模的同时,教学质量反而下降,就业形式堪忧。故此,学院在设置专业时,必须考虑人才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平衡,只有合理地设置专业,才能提高办学质量和经济效益,从而将学生、学校和社会三者的需求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学生质量参差不齐

 

上世纪90年代起,由于高等院校的持续扩招及适龄生源的递减,大部分高职院校都开始面临生源危机。许多院校为了完成招生计划,不得已在招考录取中不断降低学生的录取分数线。这种行为虽然满足了生源数量的要求,但却使得生源质量在持续下降。这种相对门槛较低的生源准入在很大程度上拉低了法学教育的成效。因为法律职业其特殊性,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对法律不渝的信念、成熟的心智、完备的法学理论等特质。因此,法学教育,最主要是对法律人进行全方位的高素质教育,这种教育的内容包括对法律的执着信念、伦理精神、人文情怀、专业理论的储备、心理素质以及行事方式等。而在高职院校环境中,学生素质与本科生相比,普遍接受能力较低、学风纪律散漫,极大地影响了法律专业的教育质量。

 

(三)师资力量薄弱

 

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专业历经多年的发展,虽然各方面都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与世界先进的师资力量相比仍显单薄,尤其是对兼具较高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水平教师类人才的缺乏。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大多更愿意跳槽,转入高等学府,以获得更大的发展平台和更多的发展机会。这就使得高职院校对骨干力量的进一步缺乏,削弱了教学力量,形成了恶性循环。同时,一些高职院校由于经费、管理等原因,教学设施和手段也相对高校较为落后,教学规模难以成形。

 

二、高职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自身定位不够明确

 

教育部在相关文件中,对高职高专教育的定义是 :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教育。因此,高职教育不仅要传授知识,更应以基本技能训练和提高职业综合能力为重点,以全面提升学生的基础能力和基本素质为目标。由于高职教育的人才产出质量无法和高校抗衡,法学界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取消高职层次的法学教育,从而提高法学教育的整体水平。谢晖教授:“高等法学教育目标: 精英还是大众?”高职法学教育的现状可谓是危机四伏,因此,只有在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创新,突出其应用型、复合型的专业特色,努力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优质应用型人才,才能捍卫自己在国家法学教育体系中地位。

 

(二)精英化教育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精英教育的呼声越来越高,法律教育的精英化趋势也日渐明显。徐显明教授指出:“未来的法律教育应该向精英化方向发展”;司法部在2001年发出公告,在2002年之后的国家司法考试政策将有所变化。政策规定,报名者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样的规定让高职法律毕业生无法参加司法考试,法律的精英化教育趋势使高职法学教育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严重挑战,前途命运堪忧。

 

(三)毕业生就业困难

 

失去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意味着专科法学毕业生失去了很大的可能就业资本。为了从事相关职业、获得更多的机会,高职法学生不得不继续求学,以获得司法考试要求的本科学历。求学的主要途径是自学考试和专升本。但由于难度较大,大部分学生无法完成相关学业。这部分失去先机的学生在与本科生进行竞争时,则需要面对更大的压力。而大部分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在招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及律师助理等职位时都要求被聘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职业资格。即使是招聘书记员、企业法务人员,或者司法机关在招聘司法警察时,大多也对本科学历提出了基础要求,这成为了高职法学毕业生进入法律服务领域的极大障碍。

 

三、高职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及路径

 

(一)高职法学教育的方向定位

 

基于教育部文件对高职法学教育给出的明确定位,高职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为基层法律服务培养辅法律人员。所谓辅法律人员,主要是指承担法律辅工作或从事基层事务性法律工作的人员,如书记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法律基层服务所工作人员、速录员以及企业法务人员等。因此,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高职教育与高等教育始终是存在区别的。譬如,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规定,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因此高职教育便不能定位于培养此类高级专业人才上,而应立足于法律辅助人才的培养,这应该是高职法学教育不同于法律精英教育一种独特的教育模式。通过这种明确的目标定位,高职法学教育在日常的教学中就应更侧重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能力,让学生通过实践来掌握书记员、法律辅助人员等在工作中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从而在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岗位,提高自身竞争力。(二)高职法学教育的发展路径

 

1.高职法律教育对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第一,开展多元化的培养模式。目前,高职毕业生在就业竞争中不仅仅需要专业领域的学术能力,更需要多元化、跨专业的复合型能力加以辅助。如果一个毕业生没有足够突出的综合应变能力,在日趋激烈的职场竞争中,便很难在人群中显露优势甚至只能被淘汰。为此,我们必须加强人才培养模式的复合性,使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从专业的理论型教育,过渡到具有高职特色的应用型教育。适应市场需求的法学人才应尽可能兼收并蓄,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应掌握其它相关方面的知识,尤其是与法律职业联系紧密的领域,如财会、金融、计算机、外语等。只有当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从单一到复杂的系统转变,才能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在社会中的竞争能力。

 

第二,符合职业化需求的专业设置。高职法律教育应从定向的人才培养目标出发,以辅法律职业需求为导向,综合考量,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并不断地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及法律行业的发展趋势,调整对开设专业的设置,以获得最优化的专业层次,培养出业内紧缺的专业化的多职能辅人才。

 

第三,不断拓展的专业方向。目前,高职法学院校普遍设置的法律专业主要包含法律事务、法律文秘、公安管理等,专业方向相对较少,对应的就业面也相对狭隘。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对各个方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需求,各高职院校应在原有专业的基础上,将前瞻性的目光结合科学的预判,开设更具发展前景的新兴专业,如行政管理、社区管理、安全保卫、法律财会等。不仅能使毕业生的就职领域更广,同时还可以通过专业的拓展与细化,培养出适应性更强、竞争力更大的毕业生。

 

第四,课程体系的完善合理化。高职法律教育应始终以培养辅助型目标人才为主旨设置教学大纲及课程体系。针对毕业生未来职业的需求,增加实用性、技能性较强的实践实训课程,减少专业性过高的理论课程,以加强高职学生法律辅助型职业技能的培养,使其获得更高的职业适应能力和运用能力。

 

第五,主动探求多样化的教学方法。由于法学极强的实践性特点,法学教育也应不断适应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以及市场的需要,改变传统单一的授课型教学方式,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譬如结合情境模拟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式,把在现实职场中可能面临的典型问题和案例,生动地展现给学生,使其身临其境地面对困难,以增强学生日后理解、解决问题的能力。

 

2.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高职法律教育由于强调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与训练,因此任教的法学教师应有一定的有从事法律社会服务的经验,并且能够将法律实践经验应用于教学领域。因此,高职院校必须逐步培训一支既具有较强的理论功底,能够传授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足以指导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双师型的法律教师队伍。法学教师在职业教育生涯中,除了具有教师资格证,还应考取司法考试资格证书或其他相关职业证书,并且要在社会上从事一定量的法律服务工作,从而不断地汲取、丰富自身的实务经验,提高自己在领域内的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同时,高职院校还可选择聘请司法实践部门的专业人士担任兼职教师或定期开展讲座等,使学生能够获得更多的实践指导。

 

3.探索学校与社会间的多方合作,建设校内外实训场地:

 

高职法律院校应注重实训基地的建设与使用,以加强对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等应用型能力。一方面,应加强校园内部实训场地的建设与课程的增设。例如创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速录实训室等场地,并制定教学计划,分配相应的课时和学分,模拟就业岗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技能操作训练,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以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表达沟通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等。另一方面,要努力尝试与社会各方合作,争取校外实训机会。例如通过与司法机关、大型律师事务所、经济实体等机构进行合作,搭建校外教学实践基地或提供校外实习经历等,为学生增加社会实践训练。这样不仅能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贯穿于课堂内外,实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对接,还能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工作机会,为企业提供大量的生源和筛选、考察机会。

 

综上所述,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正面临着适应市场、自我定位及系统完善等一系列挑战。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应是面向司法、经济领域的需求,培养兼备扎实的专业知识、高效的操作能力以及良好的应变能力的实务辅助型人才。只有当我国的法学教育既能培养出德才兼备的高端法律人才,又能培养出大量的富有法律知识和协作能力,能够充分辅佐高端法律人才的应用型的人才时,才能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

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4

1.学历层次难以跨越职业门槛。目前,我国法律职业院校大多数是由原来的政法类成人干部院校转型或是政法、司法、警察类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升格而来。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和软、硬件设施方面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高等本科院校的水平,再加上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现有的法律职业院校基本上都是专科层次。但令人尴尬的是,法律职业的入门学历却是本科学历。严格地说,法律职业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这四类。要从事这四类职业必须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而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最低学历条件则是本科,这使得法律职业院校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毕业生没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

2.专业设置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受过去统招统分制度的影响,法律职业院校传统的专业设置大都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需求为根据,学生毕业即使专业不对口也无需担心就业问题。而现在毕业生不再统一分配工作,需要面向市场双向选择,这就出现了一个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对口衔接的问题。如刑事执行、司法鉴定、法律事务等专业就业面过窄,在就业市场上毫无竞争力,最终很多学生不得不选择了售货员、服务员、广告散发员,或者是保安、保姆、保洁等工作。此外,由于法律职业院校毕业生学历层次偏低,无法和同类本科院校毕业生相比。

3.培养模式缺乏技能性和实践性。理论水平和学术能力不是法律职业院校的主要培养目标,岗位技能和实际工作操作能力是职业院校的培养重点。因此,法律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应突出技能性和实践性。由于传统培养模式的影响,大多数法律职业院校还没有完成培养模式的转变,各专业、各学科教学仍然保持着以课堂教学和理论讲授为主的模式,实训教学和实习实践不足,工学结合不足,真正具有实践能力和经验的双师型师资不足,教学管理模式改革没有突破性进展,对学生能力和教师业绩的考核指标和方式没有走出传统的管理模式。学院领导、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机构的办学思想转变缓慢,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因此,各类法律职业院校亟待进一步解放思想。

二、法律职业院校应对困境的几种模式

1.助考模式。就业困难是制约法律职业院校发展的第一大难题,学历层次低、专业就业面窄、生源基础较差等原因都成为学生就业的障碍,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不少法律职业院校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助考辅导,甚至抽调专门的师资,组成助考辅导组织,对学生进行辅导。如新生入学后,在学习高职课程的同时接受本科自学考试辅导,以使学生在毕业时能尽快取得一个本科学历,弥补学历层次低的缺陷。与此相匹配的还有司法资格考试辅导。只要学生能拿到自学考试的本科学历证书,就可以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因此在开展本科白考辅导的同时,一些学校还对毕业班的学生进行司法考试辅导,以期学生能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进入法律职业的资格证书,拓展就业范围,提高就业层次。除了自学考试外,专接本、专升本考试也是毕业生进一步提高学历层次的另一途径,有的学校在学生临近毕业时对学生进行专接本、专升本考试辅导。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不少法律职业院校还对学生进行各类技能证书和职业资格证考试辅导,如英语等级证、计算机等级、会计证、报关员证、秘书证等,在毕业班学生中开展公务员考试和政法干警招录考试辅导等。各类辅导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就业率,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但相关社会助考更具专业性和系统性,学校辅导各类考试的通过率也无法和社会助考机构相比。

2.转型模式。法律类职业院校目前的转型有两种情形:第一种转型是根据就业市场需求转为综合性职业院校。由于法律专业毕业生尤其是高职毕业生就业越来越困难,有的法律高职院校便逐步缩减法律类专业的招生,扩大非法律专业的设置,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以北方某省一所法律类职业院校为例,从该校2010年的招生专业介绍来看,该校设有8个系共32个专业,其中与法律相关的专业有5个: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应用英语(法律英语方向)、会计(司法会计方向),其他均为非法律专业。这样一来,招生针对面、生源、就业方向等大大拓宽,一所法律类职业院校实质上已经转化为一所综合类职业院校,但学校名称中的“政法”“司法”“警察”等行业特色标签也就名存实亡了。另外,法律类职业院校毕业的会计、旅游、外语等专业毕业生,与那些会计学院、旅游学院、外语学院的毕业生相比,既没有自身特色,又缺乏竞争优势。第二种转型是依托部门政策转为政法干部或干警培训机构。此类转型通常是根据国家或部门的政策指导,学院逐步以培养政法干部或干警试点班为主,同时承担系统内在职干部的非学历培训任务,而普通高考招生逐渐缩减直至停招。学院的教职工通过转为公务员或其他分流措施妥善安排。这样一来,一所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就完成了向部门培训机构的转型。

3.升格模式。在专科学历难以发展的困境下,不少法律类职业院校开始计划进一步升格为本科学院或大学,这应该是专科层次法律职业院校最想实施的发展模式。虽然这种升格对学校的软硬件设施、师资力量、招生数量等各方面要求严格,但一旦升格为本科院校,无论招生工作和学生就业都可以发生一个质的变化。因此,不少学校正在为升格而进行着努力。但是,由于政策的原因和办学条件的要求,此种模式恐怕要有很长的路要走,而最终能否如愿也很难说。

三、法律职业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对策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职业教育越来越重要,法律职业教育同样必不可少。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不是法律人才太多,而是绝大多数毕业生未能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大部分法律高职毕业生仅仅是获得了一个毕业证,既没有学到法律知识,也没有任何岗位技能。这与学校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方式有很大关系。只要学校能够找准自身定位,搞好工学结合,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法律职业教育就会焕发出其勃勃生机。

1.坚持自身定位,明确培养目标。社会需要精英教育,需要通识教育,但更需要职业教育,需要技能教育。依法治国离不开法学家、法官、律师、检察官等精英法律人才,但同样也需要大批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和精通实务操作技能的法律服务人员。经济社会中尚有很多法律职业有待充实,如大型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务主管和助理,中小企业法务专员,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调解员、法制宣传员,法院的司法书记官,各级公安干警和司法干警,以及各层次的安保人员等,所有这些岗位都需要大量的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实务人才。因此,法律职业院校一定要坚持自身的职业教育定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为经济社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是法律职业教育的使命。

2.合理设置专业,改革培养模式。法律专业毕业生不好就业的原因不是法律人才太多,而是法律人才太少了。一方面社会需要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法律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不好。究其原因,一是学生所学专业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二是学生没有掌握法律实务工作的基本技能。因此,法律职业院校首先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合理地设置相关专业,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如不少学校通过调研和论证,陆续开设安全保卫、社区管理、公司法务、刑事侦查、社区矫正、法律事务等专业,实践证明这些专业的就业情况明显好于传统法律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同样应该大胆改革,敢于大幅度修订教学计划,抛弃传统的理论讲授为主的模式,突出实务技能教学和实习实训的地位。在学制上可以采用“2+1”模式,即两年在校学习实训,一年的顶岗实习。在教学上,要抛弃课堂教学为主的传统模式,以开放的教学手段,使学生更多地参与到工作实践或模拟的工作环境中去,以作为学,学以致用。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一出校门就可以胜任相关岗位工作。在加大实习、实训力度的同时,还要开放考试、考核方式,以技能操作和社会实践为考试、考核的主要途径,减少书面考试的比重。法律职业院校必须以培养操作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专业设置和培养模式要有鲜明的职业特色,才能打造出法律职业教育的市场品牌。

3.建好双师队伍,搞好工学结合。学院定位于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就必须要具备一批具有法律实务实践经历、丰富职业经验的双师队伍。双师是指既具备高校教师的教学能力,又具备相关法律服务实践经验的教学队伍。只有这样的教师队伍,才能胜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才能脱离传统的理论讲授和课堂教学为主的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真正的岗位技能和职业素质。“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以通过鼓励教师兼职和聘请兼职教师等两个途径来实现。鼓励教师兼职就是学院要创造条件,让一线教师到各个法律服务部门去兼职锻炼,丰富其实践经验,如做兼职律师、兼职法律顾问、兼职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援助、兼职人民调解员、兼职陪审员等。聘请兼职教师就是从法律实务部门、法律服务机构或公司企业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家、优秀工作人员到学校教师授课,承担学生的实训指导任务等。“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只有建设好一个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足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才能保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成功。

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5

 

在各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难的大背景下,为何法学学生就业得到广泛的关注呢?经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这其中有个人原因、社会原因等多种原因。大众法制意识淡泊、对律师职业的不认可、法律相关职业的从业要求高、就业竞争压力大都是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之一。

 

法学专业十几年来一直都是热门专业,但是近几年却出现了就业困难的情况,被列入失业率最高的十大专业之一。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曾令良说:“这说明法律人才出现了‘相对过剩’的情况。法学毕业生就业难一方面是因为法学教育管理混乱,又被全国大小高校奉为热门专业,一哄而上,大建法学院系。五年前教育部登记的法学本科院系只有300多个,今年已经翻了一番,增加至608个,这还不包括民办高校。虽然教育部门也在干预调整,但情况却是‘边控制,边膨胀’。

 

另一方面则是,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有所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实际通过率又较低。未来几年法学就业形势还将继续严峻。”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我们去提前了解和适应其不可预料的变化,所以从此时开始关注本专业的就业趋势也是一种积极备战的状态。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进行了调查。

 

一、就业的基本现状

 

(一)在就业渠道方面。

 

据调查34%的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就业;22%的毕业生通过网络邮寄的方式就业;23%的毕业生通过熟人介绍;31%的毕业生是通过实习留用的方式解决就业的;还有7%的毕业生是通过例如考研和公务员考试等方式就业的。

 

(二)在就业地区方面。

 

在直辖市或者省会城市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占五成多,有近四成的法学毕业生选择在地级市工作,而只有不到一成的法学毕业生选择在县级地区工作。可以看出毕业生更倾向于在较发达的城市里工作。

 

(三)在工作岗位方面。

 

有一多半的法学毕业生在律师这一行业中打拼;还有一部分毕业生是既通过司考又通过公务员考试,成功进入公检法机关工作;当然还有一部分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不对口的工作。

 

(四)在工资报酬方面。

 

律师行业中流传着“三五八定律”,即律师的薪水与他入行时间的长短有密切的关系。根据调查,六成多毕业生的工资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近两成毕业生的工资较从业时间较长的同职业的人来说偏低;当然,也有一成多的毕业生目前有着较高的工资待遇。此外大学生普遍对工资方面期望很高,表示对于目前的工作及待遇等方面并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效果。

 

(五)毕业生在求职及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

 

由于毕业生初出“象牙塔”缺乏一些必要经验,在其求职以及工作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所以我们在调查问卷中专门涉及到这方面。其中59%的调查对象认为社会实践以及人际关系的不足是他们遇到的主要问题;52%的调查对象认为缺乏实践经验是造成目前窘境的最大原因;38%的调查对象认为专业知识不足是自身存在的最大问题;此外还有4%的调查对象认为是由于信息渠道不足。

 

(六)在求职中最具有竞争力的方面。

 

毕业生跟我们分享了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比较具有竞争力的能力。其中10%的毕业生认为在校的成绩与考证比较占优势;15%的毕业生认为实习经验在求职中非常重要;25%的毕业生认为专业技能与实习经验都很重要;50%的毕业生认为当今的社会已经是一个重视能力高过学历的社会,因此综合素质才是最重要的。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原因。

 

随着中国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法制体系建设日益完善,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于是法学成为热门专业,法学人数以高于工作单位所需成倍增长。几乎各个学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专业数量日益泛滥。然而,在校生的实践机会很少,缺乏社会经验。所以,无论在社会实践能力还是专业从业能力方面都无法满足这个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心理原因。

 

许多大学生报考法学的原因是它是热门专业,前景较好,没有考虑到自身的兴趣,但法学属于相对枯燥的专业,仅仅靠报考前的热情是不足以为之后的4年持续加温的。此外仅仅靠背书、背法条也是远远不够的。面对诸多需要掌握的法理、法学概念、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等内容,要求学生除了有较强的领悟能力和学习能力,还需要对法学有极大的耐心和热情。这些心理上的问题是造成学生学习情绪低迷,专业知识不牢固的原因,也是造成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之一。

 

(三)国家政策对法学就业添置门槛。

 

我国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有很多限制。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都规定了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行业必须具有本科文凭,并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一方面,法学专业的就业大多集中在公、检、法以及律师事务所,司法资格考试将大量法学毕业生拦在就业门槛之外。另一方面,其他的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对法律事务工作者的需求相对较小,且对应聘者的从业经验要求较高。许多刚毕业的大学生并不符合要求。

 

(四)专业固有的问题。

 

法学专业是一个针对性很强的专业,这就决定了该专业所对应的就业面较为狭窄,主要集中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律师事务所等几个方向;但国家机关方面人员招收的数量非常有限,律师事务一般不愿招收没经验的应届毕业生。此外,该专业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课堂与现实的差异较大,大学对于该专业的知识讲授只是停留在入门和引导上,偏向理论方面;并且对于学生专业知识的考察层面较浅,学生并没有紧迫感,这些都导致学生进入社会后要有一到两年的时间才能真正自主解决问题,这明显与用人单位的初衷不符。

 

三、解决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对策(一)加强法律人才培养专业化,实现法学职业教育专门化。

 

我国目前大学法学教育参差不齐,其学历层次分布广,存在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的问题。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提高法学的专业化程度将法学教育集中于本科院校,从大专、独立院校中逐渐退出来,实现人才培养的专门化;使培养的法律人有更强的法律专业素养,更能适应当前日益变化的社会形势并能很快与世界接轨,将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调整高等法学教育课程设置。

 

重视法律实务课程,以此培养在校生法律职业能力,从而让学生更好的做好职业生涯规划,确定个人发展目标。学校还应加强与企业、律师事务所以及司法机关等多方主体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与相关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等方式建立相对长期的合作关系,进而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其适应并满足当今社会的需求。

 

(三)走向基层,分散就业。

 

从法学毕业生就业地区数据调查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毕业生流向大中城市,而现实中,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法律工作者数量少,而高难度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近年维持在10%,国家应该引导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但有较好法律素养和热爱法律工作的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一方面积累工作经验,切实解决民众所需所惑;另一方面将法律零距离送到基层,让他们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自下而上的关键力量。

 

(四)相关国家机关应进行体制改革与人员精简,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目前相关的国家机关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存在部分占着岗位不干实事以及能力不强但以“老人”自居的人,使原本就少的岗位更加紧缺。

 

(五)大学生应转变观念,放低姿态。

 

随着大学的不断扩招和全国大学生毕业人数的连创新高,大学教育已不是精英教育时代,多数学校的教育实际是职业化教育和大众教育,新生代大学生需清醒的认识自己在就业竞争中的能力与实力,不应碍于颜面贬低对学历没有过多要求的职业,放低姿态,从简单的工作入手,把简单的事做好。

 

结语

 

目前中国正在向法治化社会转变,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合同化概念逐渐深入人心,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大大提高。国家机关每年都要在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法学专业的学生,并且企业对法学专业的人才也越来越重视,中国的律师行业也急需补充大量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法学就业情况虽不容乐观,但我们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去适应社会,满足社会的需求,认真分析自己存在的问题,做好职业规划。路是走出来的,只有迈出自己的脚步才能收获光明的未来。

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6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日趋强烈。在我国,法务会计教育刚刚起步,方兴未艾。文章针对法务会计如何构建较为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人才培养

目前,由于法务会计未被教育部列入国民教育专业目录,国内对于法务会计的学科界定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其应从属于法学还是会计学,至今仍处于探讨之中。从目前已经开展法务会计教育的高校来看,有将其作为法学专业的方向之一,如南京审计学院、江西财经大学,毕业生获法学学位;也有将其作为会计专业的方向之一,如云南财经大学、渤海大学,毕业生获管理学学位。开展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院校都是同时设有会计学和法学专业的院校,尤以财经类院校居多,有明显的资源整合优势。笔者所在的广西财经学院从2014年开始在法学专业中开设法务会计方向,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在探索中前行。因此本文的探讨将法务会计置于经济法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之中,从法学教育角度探讨法务会计实践教学问题。

一、法务会计实践教学应遵循的原则

(一)实践教学必须契合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目标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教育目的是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精通法律和熟悉会计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作为一门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新兴的交叉性学科,法务会计不是会计、审计和法律知识的简单叠加,而是要以法律法规作为行为标准,通过对经济运行过程中涉及法律纠纷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收集、鉴别、分析,并据此发表专家意见及提供诉讼支持。对法务会计人才的执业要求决定了其人才培养中必须突出实践指导,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给学生以独立判断的空间,培养其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实践教学必须体现法务会计专业特色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初衷,往往是深感与老牌政法院校在学术传统、品牌效应、就业途径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希望能在开设法学专业的600多家高校中冲出重围,探索一条适合自己的特色发展道路。因此法务会计教育要追求鲜明的办学特色并提高办学质量,就要建立有别于其他学科方向的,特色鲜明的实践教学体系。

(三)实践教学必须符合法务会计人才的职业素养要求法务会计人才应该具备以下6点基本的职业素养:第一,掌握会计、审计、管理学方面的知识;第二,辨别舞弊交易的能力;第三,熟悉法律法规知识,具备法律技巧;第四,具备沟通技巧,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第五,具备高度的职业分析判断能力,能够透过表象揭示本质;第六,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敬业的精神。而这些素养通过单纯的课堂教学难以培育,实践教学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基地实习等方式,强调对实践技能的掌握以及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打破会计学与法学的学科藩篱,帮助毕业生迅速适应岗位需要。

二、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一)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法学实践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但目前国内模拟法庭教学中普遍存在表演性较强、教学目的单一、教师指导不到位等缺陷。法务会计的模拟法庭教学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首先,要重视教学案例的选择。与单纯的法学课堂可以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作为庭审案例不同,法务会计模拟法庭教学中,成型的案例不多,大多是分散的、部分的,甚至是点滴的。需要教师开展团队式合作,深入实际去挖掘,不断反复实践,再凝练提升编制成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其次,要科学设计模拟法庭的教学流程,包括选取庭审案例、分派角色、小组讨论、文书准备、模拟审判、教师点评、成绩评定等环节。最后,要注重对庭审活动的点评总结,点评可以分三个阶段:一是由模拟法庭各组派代表就庭审中的问题发表看法,相互点评;二是指导教师作全面的评价,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解决教学难点;三是创造条件,邀请法官到校指导,对学生的庭审表现发表看法,提出建议。

(二)校内模拟实验建立专业的法务会计实验室,在校内进行高度仿真的实验。一方面可以进行网络版训练,如安装法务会计教学软件,让学生在校内完成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税务检查、法务会计调查、法务会计鉴定等实验项目;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仿真资料进行综合模拟,例如,经济犯罪调查的模拟实验,可以收集实习单位办理过的经济犯罪案件材料进行改编,让学生通过查账和调查取证,来发现嫌疑人作案的痕迹,形成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达到提升实践能力的目的。

(三)法律诊所教学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主要借鉴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由教师指导以律师身份为当事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免费为当事人提供非诉和诉讼服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可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传统法律诊所教学内容相比,针对法务会计的诊所教育内容更加丰富。从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一般会涉足的业务来看,在诊所教学中指导教师需要指导学生完成以下工作:会见当事人、诉讼价值评断、收集分析证据、制定诉讼方案、非诉讼业务(包括舞弊诊断、经济事项调查、参与经济合同等)。

(四)校外基地实习法务会计专业学生的校外实习分为中期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两个阶段。中期课程实习安排在第五学期,是学生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去接触社会的初步尝试。根据课程的进度和学生的兴趣取向,将学生分组送入实践基地。例如,在检察院的实习主要侧重于司法会计鉴定、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方面的训练;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侧重于诉讼案件和非诉业务方面进行训练;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则侧重于会计技能方面的实践,主要针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收集与鉴定方面进行训练。争取在实习期内使每位学生至少参与一个完整的法务会计真实案件,从而切实提高其对法务会计案件的分析与处理能力。第二阶段的毕业实习则是一次全面的职业训练,通过顶岗实习,培养学生独立处理有关法务会计实务的能力,真正走入社会锻炼,为尽快适应就业需要做好准备。

三、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做好法务会计实践课程规划目前我国法务会计教育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尚未形成科学、系统、完善的学科知识体系,业界对法务会计关注的重点放在理论研究较多,而对人才培养关注不够。无论是理论课程抑或实践环节的安排上仍然存在课程结构不尽合理、课程内容存在冲突或叠加的现象。我们急需加强对法务会计实践课程的规划研究,进一步厘顺法学类课程与会计类课程的关系,实现课程内容的协调与互补,使法务会计的实践教学更加立体化、结构化,形成循序渐进的阶梯。

(二)加强实验教材建设和实验教学软件的开发加强法务会计专业系列教材建设,形成一套包括基础理论教材、案例教材、实验教材在内的全面系统的教材体系,真正实现多学科知识技能的融会贯通,同时要注重教材内容的创新性、实践性、前沿性。上文提到法务会计的校内模拟实验需在专业实验室进行,但目前基本没有专门针对法务会计的教学软件,实践中各高校使用的多会计学实验教学软件。这需要由教师自己开发研制,从法学和会计学大量的案例数据中提取素材,再与相关软件公司共同开发专业的法务会计实验模拟软件。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目前从事法务会计教学的多是会计专业教师或法学专业教师,既精通会计、审计学又精通法学,既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操作经验的跨学科复合型教师仍十分缺乏。为解决这一难题,要加快法务会计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团队的建设,使师资队伍年龄、学历和学科结构更趋合理。首先要多引入本科修读会计学或审计学专业、而研究生阶段修读法学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进入法务会计教师队伍。同时,通过经常性开展校际交流、开放办学、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挂职等措施,使教师及时了解学术前沿和实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