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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的局限范文1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1、什么是"破产免债"?
破产免债,即将企业欠银行的钱,用政策核销掉。由于目前我国银行与国家的产权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因而这笔债务实质上仍由国家负担。但这种方法有可能助长一些企业赖帐的心理,因而这一做法在实践中也不具普遍性。
2、什么是"贷款改投资"?
贷款改投资,即将转变为国家投资,转变为国家的国有资产存量、转变为国家欠银行的钱。但这一做法也有局限性,因为一些企业欠债过多,有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不少企业经营方面的原因,因此,这一方法必须区别企业的具体情况,不能无限度推广。
3、什么是"直接融资增资减债"?
直接融资增资减债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利用股票市场,即企业通过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筹得资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二是发行可转换债券,使企业筹集到资金。但前一种办法只适应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则无法利用这种办法,而后者受制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情况,目前作用有限。
4、债务重组的主要做法有哪些?
目前引入实践的做法主要有:贷款改投资、直接融资增资减债、变股权、破产免债、股份合作等。
5、什么是"股份合作筹资"?
股份合作筹资,就是通过推行股份合作制,将改制与筹资统一起来,在改制的同时,使职工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是我国目前中小企业改革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但只有企业效益较好,有发展潜力,才适合采用这种方式。因为在此情况下,职工才愿意出资。
6、什么是"债权变股权"?
债权变股权,即将银行贷给企业的款项按一定的比例折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使银行由债权人变为企业的股东。
7、债权变股权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有哪些?
合理性有:一是缓解了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二是有可能避免银行的部分贷款风险,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
局限性有:一是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二是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
8、"债权变股权"的做法是否适应于企业之间的"三角债"?
企业之间的"三角债"是我国经济改革中出现的一大问题。解决的一个有效办法是在解决银行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同时,将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一并考虑解决。这样做的好处是企业的债务关系能同时解决,同时能形成股权的多元化,使董事会内部形成一种制衡关系。当然这样做的难度很大,因为企业之间 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债权企业与债务企业通常在一地区的情况较少。
解决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更好的办法是通过企业之间的兼并来实现。即由债权变为股权,将原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建立新的经营机制。这方面已有不少成功的。
9、操作"债权变股权"的要点有哪些?
首先,要选好债务人。通过债权变股权的方式解决企业负担问题,并不适应所有负债企业。有两类企业可以考虑作为选择对象:一是国家支持、保护的行业中的骨干企业,二是一些虽然负债率较高,但仍有发展潜力。当然这需要银行对企业进行详细的评估和论证。
其次,对选好的债务人的逐笔负债进行分析,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债权作股权转换。即使某家企业符合转股条件,也并不是说该家企业的全部负债都可以不加区分地全部转为股权。而应仅对以下符合条件的负债进行转股:一部分是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亏损,国家并未拨款弥补,企业靠银行长期垫付作为维持简单再生产 的周转资金而无法收回的贷款;另部分是企业由于过度负债无法还款,但这部分资金借贷后形成了实实在在的资产。
再次,转股后的负债部分与其它部分负债应分开,否则难以收到好效果。一个办法就是将转股部分资产与其它资产独立开来(如果能分开的话),另成立一家独立运作的有限公司。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原国有企业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经营机制存在缺陷。以负债变股权为契机,形成明晰的产权关系,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运行机制,这样有利于企业形成良性循环。
直接融资的局限范文2
关键词:非法集资;立法缺陷;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18-02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规定
1993年沈太福案、1995年邓斌案之后,1997年刑法设立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三个罪名,基本建构起集资行为的刑事管制框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除此之外,还对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相关罪名起到“拾漏补遗”的作用。现行《刑法》中,用来规制非法集资的三个主要罪名分别规定在第176条、第179条和第199条,在刑法分则结构安排中分属于第3章第4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3章第5节的金融诈骗罪。三个罪名的规制对象和量刑幅度各有不同,共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制裁体系。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缺陷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存在着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何区分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两个界定:一是对“社会公众”含义的界定。司法实践中经常以吸收存款对象的多寡作为判断标准,但往往导致该罪入罪门槛太低的问题。目前学界普遍认同“应从集资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或开放性方面来界定‘社会公众’的含义”,而不能仅仅因为集资对象人数众多就认定为“社会公众”,即认为向特定人群借款的,就构成民间借贷,向不特定人群借款的,就构成吸收公众存款。之所以强调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或开放性主要是因为往往如果对象特定,如仅针对亲友和单位内部员工集资,信息来源对称,风险也能提前预知,一旦亏本往往不会引发恶性。这种观点得到了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认同。二是对集资用途的界定。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或个人集资后,有的是将集资款用于从事非法的资本、货币经营,有的则是将集资款用于从事合法的商业、生产运营。刑法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以经营资本、货币为目的的间接融资行为,而且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只有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从事非法的资本、货币经营时才可能侵犯这一客体。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受到严惩非法集资观念的影响,司法实务部门常常将该罪的入罪门槛降低包括了直接融资行为,这是不恰当的。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予以了界定。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案件不少,那么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普遍认同两罪的本质区别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2年轰动一时的吴英案中,重要争议之一便是吴英的集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院认为“吴英用所集资金的400万元为自己买服饰,600万元请客吃饭,是肆意挥霍”,“吴英是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虚假宣传、欺骗等手段进行诈骗”,但是,吴英及其律师却认为吴英的本色集团拥有一系列实体经营店,其所借高利贷主要用于企业经营,而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是被突然抓捕,吴英有能力还贷”。我国目前的立法并没有对“非法占有目的”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除了一些基础证据之外主要是法官的经验和逻辑,这就往往导致将本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行为。但是司法解释一直在试图为“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一个可操作性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为例,它总结了之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规定了八种“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该司法解释与之前的解释相比有了很大进步,更加具体明确,区分了生产经营与非生产经营。
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的现状是,如果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适用集资诈骗罪,反之则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种情况下,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但是该罪却是刑法上唯一可以被用来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直接融资手段的罪名,因此该罪应当被扩大适用。
三、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综观我国处理集资案件活动的司法实践,将多数非法集资行为都归结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际上是混淆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但是多数民间非法集资往往是集资者自己使用资金,更类似于直接融资模式。比如之前的“孙大午案”,这是吴英之前民间融资遭遇法律风险的典型。北京大学彭冰教授有观点认为“孙大午案其实是属于直接融资,大家信任他才给他钱,这个逻辑与间接融资的存款不同,后者要求更多的是安全。用间接融资的逻辑来处理直接融资的问题,就取缔了民间直接融资的空间”。
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在集资案件类型化分析基础上进行区别对待的思路。对于间接融资,集资者只有通过成立具有特许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这一正常渠道才能使集资行为合法化,虽然金融机构特别是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严格,对于民间集资者来说设立难度很大,但是,可以在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的法律框架内,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设计更多合适的金融产品以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要。对于直接融资,仅就刑法制裁而言,应将多数非法直接融资适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而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回归处置非法间接融资的本意。一味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不仅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和刑罚目的,而且会扩大本罪的适用范围,不利于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当然,对于直接融资的规制来说,仅仅依赖于刑法制裁是不行的,一方面要加强法律部门内部的配合,建立起民事、刑事和行政多层面的法律责任体系,另一方面更要积极探索金融制度层面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毕竟法律的调整是最后一道防线,轻易不应触及。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善
1.“社会公众”含义的进一步明确
前文所述,高法解释将亲友及单位内部人员排出公众范围,却并没有对亲友及其单位的具体含义作进一步的解释,只是给出了模糊抽象的概念,这仍会导致司法实践难以对此进行精确的认定。比如亲友这一概念,在中国传统语境下本身就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范畴,覆盖面过大,建议可将其改为“亲属”或者“亲人”,这样既能缩小范围使司法解释更具操作性,同时也更符合立法者防止本罪适用扩大化的本意。近年来,无论是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还是最高法《关于印发的通知》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以对该罪的“社会公众”和“情节严重”有更为客观的量化标准,试图在司法实践中弥补立法层面的缺陷。
2.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扩大适用
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结合这类犯罪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更为合适的规制手段应当是适用直接融资的法律制度。而刑法上可以被用来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直接融资手段,只有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因此应当扩大该条的适用范围。有观点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该罪适用不应当执着于载体形式,而应当包括所有非法集资安排。擅自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无论如何标准化,其都不可能公开上市交易,只能私下转让。一味拘泥于出资凭证的标准化,限制了该罪的适用,且不适应实践发展。但是非法投资安排却可以涵括各种形式和手段的非法集资活动,扩大“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适用范围,从而以直接融资的模式来处理这类集资活动。其二,该罪适用范围应当仅仅局限于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虽然刑法中关于本罪的规定没有以公开发行为条件,但是本罪作为行政犯,应当以违反《证券法》为前提。现行《证券法》明确要求公开发行证券,而《证券法》188条规定的表述是“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可见本罪还应当包括变相公开发行的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关涉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需要法律对其予以规范,甚至刑法的规制。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构起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管制框架,但是仍存在不少需要完善之处,既要在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模式的大前提下采取不同的措施对非法集资行为予以规制,又要对现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予以进一步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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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的局限范文3
关键词:企业 营运资金 融资政策
企业营运资金是企业资金运行中的一个重点,关系着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因此。企业应加大对营运资金的关注,采用适当的融资政策,实现营运资金的良好运行,才能保证企业经营的顺利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现代企业融资政策分析
企业营运资金筹资政策是对暂时性流动资产,长期性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的由来进行管理。一般,有以下几种营运资金的融资政策:
(一)直接融资政策
在除去金融机构干预下的资金融通方式被称为直接融资政策,这种政策使得在单位时间内,部分资金充足的企业能够与需求资金的企业直接达成协议,或者是通过大金融市场环境购买急需资金企业的有价证券,以此将资金提供给需要的企业进行日常的运营与周转,而这种资金的使用可按照协议的内容长期持续。一般情况下,部分企业发行债券或股票、通过已经积累的商业信用,或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所产生的所有借贷行为均在直接融资的范围以内,这种直供资金的方式与间接融资进行比较后,能够明显看出投、融资的双方自由度产生了较大的改变,使得投资者产生较为明显的投资收益,同时还能使得融资的一方不用担负较大的成本。
(二)间接融资政策
绝大多数经营妥善的单位在除去日常开支以外,通常会剩下部分闲置的资金,将这部分资金存入银行当中,或是购买由各个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进而以这种方式将资金提供给金融机构,随后再由金融机构以各种形式提供给需要资金的企业进行掌控,这一过程即被成为间接融资。这种方式的显著之处在于投、融资双方不会产生任何交集,也不会产生任何的债权或债务关系,通过第三方实现资金交融的局面,形式灵活,但具有局限性。这种局限也规范了债权人的参与行为,为了得到更多的经济收益,债权人会让出很多的空间给债务人,这就促进了经济的平稳发展,所以,间接融资政策也是对企业的融资结构改革很有帮助的。
(三)项目融资政策
项目融资是贷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协议融资,对于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享有偿债请求权,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的融资类型,是一种以项目的未来收益和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资方式。为了建设一个新项目或者收购一个现有项目,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来运作。项目融资的方式为企业的投资发展给予了巨大的经济支持,保障了企业投资的正常运行。
二、现代企业融资政策优化策略
(一)合理确定资产结构
因为流动资产不仅自身没有直接盈利能力并且会因为资金的占用产生成本。如果企业的资本效率一定,流动资产过多会降低其他资金的创造利益的能力。因此公司在保持流动性适度的情况下,应该尽量降低流动资产的占用比例。我们首先应该确定在流动资产规模,其次确定合理的流动资产结构。由于货币资金的较差的盈利能力,因此在维持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货币资金的持有应该减少。若公司想要提高销售应提高流动资产中应收账款的比例,反之,则降低其比例。如果企业销售的规模是一定的,这时候企业应收账款的收账风险应该得到企业的高度关注。另外,存货的规模还应保持在合理的规模。过多的持有存货会占用过多的资金,过少的持有存会则会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
(二)完善企业负债的结构
企业在选择营运资金融资政策时,应努力做到使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相匹配,达到现金流动和预期安排一致的结果。企业在淡季时,企业应该只有自发性负债;企业只能在对临时性负债大量需求时,才举借临时性债务。商业信用作为一种比较常见的短期筹资方式具有成本低、限制少、使用方便等优点。企业应当利用任何一项可得到的免费信贷,如利用赊购和预收货款的方式来节余资金,因为节余的现金可以在其他地方进行盈利性的投资。
(三)加快现金周转速度
企业的偿债与生产能力的强弱与现金周转率高低成正比,与周转期长短成反比。企业对外资金的依赖程度的强弱与现金周转率成反比,与周转期长短成反比。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现金周转率:首先,提高应收账款的回收率。公司在不同阶段,应该借助制定合理的赊销政策、加强销货公司管理与及时结算等其他手段加强应收账款前期与后期管理,提高应收账款回收率。其次,提高存货周转率,同时避免周期过短造成的失去客户等不良后果。再次,在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及不损害企业信誉的前提下延缓应付账款的支付。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充分利用商业信用的资源配置作用,促进信用中介的形成,建设社会信用档案,充分发挥商业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作用。多渠道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能够使企业灵活的选择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融资手段,使企业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三、结束语
新形势下,企业融资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对营运资金的合理利用、融资结构的科学建筑,才能保证企业的顺利发展。企业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大环境中,不能急于求成,必须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探索适合企业发展的融资模式,才能促成高效经济收益的获得。
参考文献:
直接融资的局限范文4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内各种兼并、重组活动越来越多,参与并购的企业也在不断寻求灵活多样的融资渠道。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发展为并购公司开拓外部融资渠道上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国内企业不仅在国内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同时还通过境外融资渠道取得了大量的资金,采用的融资工具从国际债券、B股、H股、N股到ADR等,通过境外融资进一步拓宽了融资渠道。
但从总体情况综合来看,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很完善,企业并购时选择的融资方式主要集中于使用银行贷款(只能用于非股票交易)和股票融资方式,这些方式远不如西方发达国家灵活多样。
政策限制导致融资渠道狭窄
政策原因导致的融资渠道狭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对融资方式的直接限制。根据《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3条的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根据《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完成对目标企业的并购是一种在西方普遍使用的并购方式,而由于上市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完成并购所需要动用的资金量往往远远超过企业内源融资所能提供的资金能力,所以从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在一般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融资渠道。我国为了抑止企业在二级证券市场的风险投机行为而出台的上述规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同时也极大地限制了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正常的并购行为。
除了对融资方式的直接限制,对融资数量的限制是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的另一个重要原因。银行贷款实行计划规模管理,直到1998年1月1日起才取消了贷款额度,推行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对企业股票和债券的发行的数量控制则延续的时间更长。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大致经历了以下4个阶段:
“额度管理”阶段(1993年~1995年),对可以上市发行股票的总股数进行控制。
“指标管理”阶段(1996年~2000年),对可以上市的公司数进行控制。
“通道制”阶段(2001年~2004年),对于各个券商在同一时间内最多可以承销的上市公司数进行限制。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
“保荐制”阶段(2004年10月份以后)。目前保荐制与通道制并行,经过一段时间后,保荐制将全面代替通道制。
可以看出,在保荐制真正推行之前,不论是对发行股票数量的额度控制,还是对上市企业数量的控制,或者是对承销券商发行通道数量的限制,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抑制了企业通过股市进行融资的能力。
债券融资发展过于缓慢
从我国企业外部直接融资的结构来看,大多数企业偏好股票融资,债券融资比例过低。从数量上看,中国企业债总量只是美国的万分之四左右。我国企业融资偏好顺序往往是先股权融资,再贷款融资,最后考虑债券融资,造成债券融资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
首先,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分析,融资者选择融资方式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就是融资成本。债券融资由于利息率固定,在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债券利率的情况下,发行债券对企业来说是更为合理的筹资安排。但我国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税后利润率普遍低下,甚至低于债券利息率,使债券融资效益无法发挥。
其次,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约束机制不健全,国有产权所有者缺位,形成典型的“内部人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经营者把股权资金视为无需还本付息的廉价资金,甚至是无成本资金,而债券一般情况下应有的比较成本优势反而成为劣势。
第三,由于部分债券发行公司尚未建立起成熟的自我约束机制,债务成本与其偿债能力不匹配,重发债,轻还债,重筹资,轻管理,造成还本付息的困难,由此造成公众对企业债券市场的信心下降。
第四,国家为加强监管,往往严格控制公司债券的发行,实行计划额度管理,而且审批程序繁琐严格,影响并购融资的时间安排。
第五,国家对企业债券的利率进行管制,利率水平不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决定,不能反映企业的信誉高低,并且与债券的风险不能对应。企业债与国债的利率差异不大,但风险却相差很大,造成国债对企业债的挤出效应。
第六,缺乏二级市场交易制约了公司债券的流通性。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生命线,流通性较差的债券二级市场不能满足更多入市投资者交易的需求,限制了投资者资金的投入,也阻碍了一级市场扩大并购融资债券的发行。
所以,从总体看,目前企业债券的发展还相当缓慢,在直接融资中所占的比例也很低。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直接融资的积极性不高,其目光更多是紧紧盯着发行股票上。这就人为加大了股票市场的筹资压力,同时也使得直接融资路径趋于单一化,不但与国际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格局的发展趋势不符,客观上也使得直接融资较多受制于股票市场的行情涨跌。
拓展企业并购融资渠道
继续发展股票融资?从我国现状来看,股权融资方式仍是企业并购融资发展的主要方向,即要注重发行新股或配股进行融资的方式,同时还可以借鉴西方市场上常见的定向增发的股票融资方式。
定向增发一般是和换股支付紧密结合使用的,并购公司为进行收购融资而发行新股,以新发行的股票按一定的比例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以完成收购的融资及支付。
由于定向增发和发行新股一样也会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并且当新股发行价格低于股票当前市场价格时将使原有股东的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所以并购公司在使用时要进行综合的考虑。
大力发展债券融资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国际上债权融资已成为发达国家公司融资的主要手段,我国在积极发展股票市场的同时,更应重视债券市场的正常发展,使之成为公司直接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
融资工具的多样化及混合使用?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灵活选择,从而获得最好的资金来源。企业在目前比较常用的信贷融资、股票融资等基础工具之外,还应注重对混合型融资工具、特别是可转换债券的开发和使用。
可转换债由于具有在债券及股票两种类型工具之间进行转换的特性,使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司不同阶段的发展状况进行灵活的投资选择,所以比较容易筹集资金;同时,由于附带了股票期权,所以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往往低于普通债券.
单纯使用一种融资工具所带来的效应往往比较局限,不足以适应企业并购中复杂的资金需求。因此,应根据并购时的具体情况将多样化的融资工具结合在一起使用,根据对短期、中期、长期资金需要量的不同,以及不同时期可能出现的资金压力,合理安排各种期限、各种类型融资工具的混合使用,达到最优化的资本结构。
设立并购基金?公司并购基金具有共同基金所共有的“集体投资、专家经营、分散风险、共同受益”的特性,又因其有明确的投资方向而独具特色,是共同基金的创新品种。
直接融资的局限范文5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对策
1.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近年来,新增就业人口中,绝大多数都在中小企业中就业。江浙、广东等中小企业发展趋势良好的地区,成为我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但与此形成鲜明的对比的是,作为一个整体,中小企业在融资问题上一直处于一种极为窘迫的状态,即企业发展中的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内部。占全国企业总数99%以上的中小企业,所占有的贷款资源不超过20%,且其他融资方式几乎与它们无缘。融资困难正成为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为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国家高度重视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贷款难和融资难的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不断加强政策力度,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引导各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前提下,逐步增加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不断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目前,全国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1000多家,共筹资金290亿元,累计受保企业约5万户,累计担保额约1180亿元,新增利税102亿元。
但近些年来由于企业竞争的激烈,使许多企业面临较大的困难,影响和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因素更多,主要就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必须解决这个问题,多给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促使它们在未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2.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所面临的问题
2.1间接融资方式单一
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8月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供应的98.7%来自银行贷款,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比率偏高。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将日益严格,增量贷款普遍要求投向AA级以上企业。中小企业受资产规模、竞争实力等的约束,一般很难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2.2直接融资渠道缺乏
企业发展资金主要依靠自我积累,来自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十分有限。据浙江省2001年统计,全省民间投资中自筹资金占55.9%,银行贷款仅为20.1%,直接融资则不到1%,20世纪90年代美国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中,自筹资金仅占30%左右,股权融资占到18%,金融机构贷款占到42%,大大高于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相应比率。由于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缺乏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导致民间资金普遍不敢介入创业投资领域。创业板又迟迟不能完善,影响了中小企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包括产权交易市场在内的非正式证券市场。由于发育不成熟,运作不规范,难以起到为创业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的重要补充作用。
2.3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够健全
经过多年努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受市场信用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控制风险和提升信用的能力仍较弱。据调查,即使是在中小企业发展较好,信用担保机构较多的省份,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抵押而发生的拒贷,总拒贷额也高达56.1%。而在银行商业化经营管理制度的约束下,为了降低贷款的风险,一般都要求贷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或财产抵押,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则更为严格;而经营较好、可信度高的企业为避免资产风险,又大多不愿给他人提供担保。
2.4中小企业自身素质的局限性
首先,很多中小企业都是家族企业,缺乏规范的财务管理程序和制度,给金融机构贷款前的调查和信用评价带来了很大困难。其次,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含量普遍较低,客观上处在为大型企业配套的地位上,市场前景不明朗,对于贷款尤其是长期贷款来说风险性很大。再次,很多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很差,借到钱不是用来投资和发展企业,而是想方设法逃废银行债务,严重破坏了企业的整体信誉。
3.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建议
3.1努力改善创业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政府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所采取的各种金融支持政策和手段,帮助我国中小企业摆脱融资难的问题。务必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鼓励创业投资和风险资本以促进高新技术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国家应该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根据我们的国情,设立相关部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
3.2调整商业银行战略,发展中小企业
调整商业银行的战略定位,使商业银行尽快真正打破国家、国有银行、国有企业“三位一体”的扭曲的金融资源配置结构,完善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部,建立一套专门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管理体制,针对中小企业量多面广、分散化、多样化等特点,适当延伸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审批效率,改进和完善信贷激励和约束机制。首先是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收益激励机制,将信贷人员的收入与其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挂起钩来,调动信贷人员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其次,还要完善中小企业贷款的约束机制。对那些按信贷原则和程序发放的贷款,由于不可预见的市场风险和非人为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的,不追究信贷人员的个人责任,只作为考核其工作能力的标准。再次,商业银行要调整自己的战略定位。不仅要争夺大企业、优质客户,而且要逐步重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因为随着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对大企业,优质客户的争夺,会趋于白热化,利润空间将会大大压缩。而中小企业的业务相对来说会大有可为,尤其是如果能发掘培育几个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客户的话,其收益将不可估量。同时也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超级秘书网
3.3发展间接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绝大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同时我国目前还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外企业外源融资的90%以上来自银行,因此更决定了创新中小企业体系的重点。
应鼓励面向中小企业的多种金融机构的发展,吸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经济发达、民间资本充裕的地区,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的中小银行,按照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经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及国家政策必要的引导及监管,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可以采取发展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大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金融产品等措施。
3.4发展直接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企业的外源融资结构仍不尽合理。因此,构建直接融资体系对满足中小企业的长期性资金需要,调整改善资金来源结构,进一步发展完善债券融资市场,发展完善股权融资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创新融资方式。金融机构应考虑,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等一系列改革势在必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对该国经济发展功不可没。尽管在我国中小企业还有诸多问题,但只要我们端正态度,通过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金融制度、创业环境以及直接融资渠道和间接融资渠道不断地完善和创新,并在相互之间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就可以逐步克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贾丽虹.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探析.经济体制改革,2003.(1):103.
直接融资的局限范文6
国际经验表明,有限合伙制(RELP)非常适合房地产的运作特点。现阶段国内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层负责项目的全过程及部分投资,相对风险较少;而房地产项目的财务投资人或战略合作者提供了大量投资却并不具体负责项目的运营,相对而言承担了较多的风险,正因为这种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所以目前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和财务投资者都宁愿采用固定回报这种投资方式。而这种“明投暗贷”的方式越来越难已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有限合伙由有限台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合理的契约关系使得合作各方的利益趋向达成一致:
一是风险与收益匹配,权利和义务对等:有限合伙是一种非常合理的利益平衡模式,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说,杠杆作用非常明显,同时其所承担的风险也明显加大。
二是通过法律保障增加了普通合伙人的信用水平,起到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增加信用的作用。
三是对投资人更具吸引力,由于企业管理人和所有人的错位,导致二者的利益取向不一致,有限合伙能有效减少企业经营管理执行活动损害企业所有者的利益的发生,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就在于本方式提供了比道德更有效的约束机制。
在房地产合作过程中,普通合伙人承担着职业经理人的角色,负责项目的策划和运作实施,其投入包括专业能力和少量资金。对普通合伙人的要求比较严格,主要是对能力和信用的考察,最好曾经有出色而稳定的业绩,在房地产行业中,优秀的团队和合作伙伴也是很重要的。
有限合伙人的来源非常广泛,其责任主要是提供项目所需资金。在房地产行业中,通常有限合伙人可以分为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的投资动机相对单纯,主要以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典型的财务投资者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和大多数风险投资机构。战略投资者一般不局限于财务上的收益,投资动机主要是配合其整体发展的战略考虑,目的在于资源整合、业务转型、战略联盟和规避竞争。战略投资者通常是大型企业集团,他们严格执行既定的长期发展目标,不为短期利益所动。
在中国房地产业引入有限合伙制的法律政策环境即将具备,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将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案终于在第三章中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并在很多条款中增加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给合伙企业更大的灵活性。可以预言,随着《合伙企业法》的施行,RELP将成为国内房地产企业的重要融资途径。
作为企业融资平台的一部分,我们曾以房地产有限合伙制(RELP)的方式为国内的一家开发商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问题,该产品的简化模式如下:
假设开发商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投资者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这些投资者就是有限合伙人。双方在建立合伙制时,首先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出资额和分成比例两部分。以总投资额10亿元为例,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为1:9,而分成比例为1:1。
双方约定,开发商以其总资本1亿元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9亿元承担有限责任。并约定,如果投资项目发生亏损,则首先以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承担亏损,这实际上是在合同中约定了一项选择权,也是普通合伙人在拥有超额回报权利时所对应的义务(图1)。
假设项目收益率达100%,即利润达到10亿元(对于一个成功的房地产项目而言并不为过),那么开发商可以分得5亿元的红利,收益率高达500%,杠杆率达5倍。
图1、图2、图3、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