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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1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分别从在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学院、贵州民族学院的体育学院中分层次随机抽取100名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为研究对象。(2)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和访谈法。
2研究结果与分析
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主要从贵阳市普通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以及对法律的态度两方面展开调查,调查结果见表1和表2。从表1可以看出,在我们所调查的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当中,只有40%的人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30%的学生对其的了解比较模糊,而对我国法律体系一点也不了解的学生仍然占30%。同时在我们的访谈中发现,在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当中,90%的学生来自城市;而由于贵州省的农村基本处于一种闭塞贫困落后的状态,同时高中阶段又缺少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授,因此,90%以上的对我国法律体系缺乏足够了解的学生主要来自贵州省的农村地区;在调查中还发现,仍然还有39%的学生对《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这一事实还缺少足够的认识,《民法通则》是我国目前已经实行的一部法律,但是在所调查的学生当中,还有70%的人对此还缺少了解,在“违法”和“犯罪”的概念理解上,绝大部分学生还不能明确的区分其差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准则》是每名大学应该了解的一项法则,但是仍然有40%的学生对其了解还不够。从以上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在调查的学生当中,大部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还不够,这种状况势必造成这部分学生很难在实践中用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容易造成学法、懂法和守法的脱节。
当今法制社会,法律对一个人的发展和成长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是构成当今大学生综合素质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从表2可以看出,90%以上的学生认为法律知识对一个人而言非常重要,这说明绝大部分贵州省贵阳市高校中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的价值持认可的态度。而在回答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60%的学生选择采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利,而有30%的学生选择采用报复的方式。出现这种状况也许与体育教育专业学生自身所具有好动、好斗的性格特征有关。同时也有10%的人选择忍的态度,做出这种选择的学生大部分抱着“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态度;在回答“当你朋友违法了,自身所选择的方式时”,有90%的学生选择了视而不见。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对学生进行了访谈,结果发现,绝大部分的学生认为包庇违法的朋友是非理性的,举报朋友是一种不义之举,出现这种情况与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重情义、讲义气”的性格有关,这也表明义气情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对法律的正确态度。在“在择业过程中,大学生可以随便毁约吗?”的回答上,90%的人认为不可以随便撕毁合约,但也有10%的学生认为可以随便撕毁,这表明部分学生对法律的态度还存在阴暗的一面,出现这种状况与目前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自身的价值观取向有关。
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2
法学教育改革改革思路一、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法律是维护国家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手段,为满足社会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国的法律教育工作在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同时,一直在担负着为国家培养专业法律人才的重任。然而,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变得越来越高,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已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甚至还曝露出了原有法学教育体制当中所存在的不足。面对如此严峻、复杂的发展形式,法学教育工作必须要进行全面的改革,构建起科学的法学教育制度和教学模式,才能够更好地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专业法律人才,为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贡献出一份力量。
二、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不足
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着一定不足和缺陷。当然,法学教育工作的这种教学缺陷并不是单纯地由高校教育水平而导致的,像我国的社会发展状态、司法考试形式的设置以及社会大众的法律观念等都是导致我国法学教育工作存在不足与缺陷的因素。笔者结合自己对法学教学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对法学教育现状的审视,将现阶段法学教育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内容表面化
教学内容的表面化主要是指教师在进行法学课程教育过程中,只将法律、法规的内容教授给了学生,却忽略了将法学学科的真正内涵以及法律学科背后所潜在的社会、历史、人文精神传授给学生的情况。即教学内容趋于表面,没有将法学的内涵与精神教授给学生,使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后,只是一个知道法律规则的法律工匠。
2.教学方式死板化
教学方式的死板化,始终是我国教育工作所存在的一个问题。以教师为主的应试教学模式使得学生根本找不到学习的乐趣。教师在讲台上照本宣科,学生在书桌前死记硬背的现象,并不是只有初、高中才有;法学教育的司法考试使学生即使走入了大学校门,也依然整天要面对无数的法律知识、条款进行强制性记忆。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失去了原本对法学学科的兴趣,法学教育成为了“应试教育”体制下的牺牲品。
3.知识体系陈旧
法学教学工作中法学知识体系的陈旧性,使得学生在走到工作岗位后,出现了与社会法制建设相脱节的情况。现如今,随着社会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每天都在发生着变化,各项法律、法规也在逐渐的丰满和完善,然而由于学校法学教育的知识体系过于陈旧,使得学生所学习的法学知识很难应用到社会当中,进而形成了与社会法制建设相脱节的情况。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后不得不对法律知识进行重新学习的现象在社会中比比皆是。
4.知识与实践相脱节
任何教育工作都需要做到寓教与学、教学结合。然而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学校的法学教育更注重学生对知识的吸收,却忽视了对学生所学实施内容的实践,以至于学生成为了只会纸上谈兵的“赵括”。这种情况的出现,无论是对于学生未来的发展,还是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都起到了严重的阻碍作用。学生学习法学知识是为了能够应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在以他们的知识水平帮助他人的基础上,来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学校法学教育的这种局限性,使得学生的满腹才华难以施展,这不仅会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影响,更造成了法律专业人才的极大浪费。
三、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路探讨
1.建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从教育层面上来看,法学教育工作与其它学科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想要实现最好的教学效果,建立起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传统的教育模式下,学生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知识接受者的角色,他们只需要对教师所教授给知识进行接收与消化。实际上,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才是真正的主体,他们是依靠自己对法学知识的兴趣和认识,来选择法学专业进行进修,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使他们能够真正的认识到选择法学专业意味着什么,对自己法学专业知识、技能以未来发展方向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判断,并在此基础之上完成自己所选专业的全部学习内容。只有如此,才能在他们脑海中真正树立起自己的法律观念,从而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出自己的光和热。
2.培养学生正确的法治精神
学生在选择法学的那一刻,就标志着他们深深知道自己未来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并从心底里发出以正义为潜动力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当他们走上工作岗位以后,他们代表的是正义,他们的任何一个判断或一个选择都有可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因此,为了使他们都能够在将来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出正义使者的作用,在学校教育阶段必须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司法道德和职业品质,树立起他们对法律、对法治的正确认识,从而让他们在人生的道路上沿着这条正义的轨迹去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3.提高法学办学的准入资格
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应当从学校法学专业的办学资格抓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学专业学习的门槛,从源头上实现对法学专业的改与革。现如今,各种各样形式的学习模式充斥着这个社会,自学考试、成人考试的超低准入资格,将我国法学办学水平的层次拉低到了一种近乎于“平民化”的状态。当然,自学考试、成人考试在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和构建当中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无论从学科本质还是工作性质上来讲,法学都与其它学科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想要真正实现对法学教育的本质性改革,就要先从法学教育体制改革做起。
4.通过实践来实现教学结合
从应用角度来看,法学更像是社会学科中的一部分,因为法律所面临的一切都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学教育的根本是为了培养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其担负的是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对于社会矛盾事件的公正解决。所以,对于学生的法学教育工作绝不能只停留在知识教育层面上,而是要做到教学结合,让学生能够通过不断的实践来学会对所学法律知识的应用,从而使每一个法学毕业生都能够成为具有良好道德素质、思想素质以及法律素质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综上所述,法学教育作为培养具有专业法律人才的基础工作,其对学生专业法律知识的教育质量,不仅关系着学生未来的发展,更会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产生影响。这就需要法学教育工作者从自身素质建设出发,通过不懈的努力来使我国法学教育能够实现质的飞跃,进而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对法制建设的需求,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打下良好而又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3
关键词 应用法学 法律人才 培养模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On Innovative Path of Legal Talents Training Model
in the Vision of "Applied Law"
FAN Shuilan
(Applied Law College,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Abstract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 and social needs of touch is one of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higher education law.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new requirements of contemporary society's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pplication of law" raised new positioning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 objectives, and discusses the specific path of legal training model innovation.
Key words applied law; legal talents; training mode innovation
法律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脱节是当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发生较大变化的背景下,传统的侧重法学理论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当前社会对法律人才素质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亟需变革。我们认为,“应用法学”作为积极回应中国当代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新要求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应是当前和今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重要方向。
1 当代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加入WTO,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迁,与此相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为社会对复合型、创新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
1.1 当代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在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发生了两个较为显著的变化:一是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非司法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增加趋势;二是社会对国际化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增加趋势。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上述变化,客观上要求法律人才必须是复合型法律人才。所谓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指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又具有至少一个其他专业的专业背景或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例如,“法律+外语”型法律人才、“法律+金融”型法律人才、“法律+会计”型法律人才、“法律+计算机”型法律人才、“法律+管理”型法律人才等。实践表明,复合型法律人才能够更好地满足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非司法部门以及国际经济交往对法律人才综合素质以及个性化的需求。因此,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强调法学基础与相关专业的结合,体现法律人才知识的广博性、整体性和内在结构性,是时代赋予法学高等教育的重任。
1.2 当代社会对创新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尽管我国的立法正日趋完善,但是各种新型法律问题总是层出不穷,如何认识和解决日益增多的新型法律问题,更多的是需要法律人才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这就使得当前中国社会发展对创新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所谓创新型法律人才,是指具有创新思维,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法律人才。从这个角度看,创新型人才通常也是复合型人才。因为许多新型法律问题都是从多专业的角度,运用多种知识、理论和方法才得以解决的。
1.3 当代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在经济较快增长和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的社会背景下,相对于理论型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而言,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不仅需求面广,而且更为迫切。不仅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传统法律职业更加青睐法律运用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强的法律人才,而且金融机构、企业等非司法部门所需要的也是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职业的实践性决定了应用型法律人才终将是社会需求的主流。
2 “应用法学”视野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为了适应我国当前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上述转变,我们认为“应用法学”视野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应当是培养复合型、创新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三个目标具有内在统一性,其中,培养复合型和创新型法律人才最终都是为了培养高水平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3 “应用法学”视野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路径
3.1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建立学科交叉培养模式
与当前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正在从单一型法律人才向复合型法律人才转变的趋势相适应,法律人才培养应以复合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建立学科交叉培养模式。正如我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孙晓楼所指出:“我们研究法律的学生,至少于法律学以外的各种学科,都有些相当的涉猎。”①建立学科交叉培养模式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充分整合高等院校的学科资源。正如法学学科的发展需要与理学、工学、医学、财经、管理、农学、人文等学科的交叉一样,复合型法律人才也需要学科交叉培养。这方面,牛津大学法学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牛津大学法学院目前正在整合法学院和商学院各自在法律金融学、公司法、金融经济学领域的资源进行研究和课程创新,以培养学生解决21世纪全球新型法律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进行批判性思维。②
在学科交叉培养模式下,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构建科学的法律专业课程体系。我们认为法律专业课程设置的创新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整合高校内部的社会科学学科资源,开设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会计学、管理学等专业课程;二是强化法律英语的教学,除了开设基础性的英语课程之外,还应开设法律英语课程,有条件的还可以聘请外教上课;三是实行核心课程与实务技能的对接,增设民法实务、刑法实务、经济法实务和诉讼仲裁实务等法律实践课程。
3.2 促进教学方法改革,建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培养模式
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传统法学教育所采取的灌输式培养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培养创新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因此,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应大胆改革教学方法,建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培养模式。传统法律教育的弊端之一是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在这种法学教育观念的影响下,以教师讲授为主的灌输性教学方法成为了法律教学的主要方法,学生的主要任务就是记笔记,背笔记和课本,这种机械化的教学方法虽然有利于知识的系统传授,但是不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和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
法律人才能力的培养关键在于有效的教学方法。近年来,许多高校也在积极地进行法律教学方法的改革,引入了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诊所教育法等新的教学方法。但是,从这些教学方法的实施效果与学生能力培养的相关性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就案例教学法在法律专业的运用而言,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首先是要实现案例教学目的的转变,案例教学并不是简单的举例说明,而是通过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和把握某个法律原理或法律规范,从而达到提高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目的。其次是要实现案例教学方式的转变,从演绎式的案例教学转变为归纳式的案例教学。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往往事先给定某个特定的法律原理或法律规范,然后由学生运用三段论式的形式推理去得出结论。
3.3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建立分类培养和联合培养模式
面对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我国高等院校长期以来所采取的以传授理论为主的法律教育模式显然已经难以适应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应当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建立分类培养和联合培养模式。
分类培养模式,一方面是要突破目前单一的司法实践教学模式,另一方面旨在探索多样化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首先,针对非司法部门亟需大量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社会新需求,实践教学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实践,还应当包括金融机构、企业等非司法部门的法律服务的实践。为此,可以尝试适当降低传统司法职业能力培养与训练的比重,相应增加金融、房地产等社会经济领域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的能力培养。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推行“分类培养”模式,因材施教,针对本科高年级学生,该学院按照其兴趣专长,设置侧重实务类、理论类、涉外类等方面内容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践性也不再仅仅局限于狭隘的司法业务性,还包括法学研究、法律服务、涉外服务等。③其次,探索和完善多样化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通过设立模拟法庭、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庭审进校园、组织学生到实务部门现场观摩学习以及开设法律援助中心等方式,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联合培养模式旨在有效地联合高等院校和社会实务部门的资源,有利于加强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应构建合作培养、实践育人的资源平台,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以及中外教育机构之间联合培养人才。在联合培养模式下,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和社会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到法学教育中来,可以有效促进我国法学教育所追求的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目标的实现。例如,将法律实务界人士纳入到法学教育体系,在学校教学中请法官、律师、检察官进课堂,讲授司法实践课程,指导学生实践学习,可以有效地拉近法科学生与法律实践的距离。
重庆市教委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一般项目《基于国家重点学科的创新型研究生培养机制研究》(课题编号:YJG133 027)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 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4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现状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应该通过完善培养机制的方法来不断增强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根据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过程中应该从法律意识的组成结构到法律意识所包含的作用等等方面入手,目前的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机制还是存在许多的问题,所以需要高校去进一步的完善想出比较系统健全的措施方案,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目前大学校园中的法律教育机构都没有设置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在课程安排上也不尽合理,大部分的高校在法律教育上都没有专门的教学领导来管理,所以法律教育就经常得不到重视,在法律课程安排上一般最多的就是《思想道德与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其他课程都很少涉及,所以在大学校园中并没有作为一个必修的课程来分配,教师在教学时经常会将教学的课时进行缩减,这样教学的内容也就得到了限制,许多法律教学教师并没有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所以教授给学生的知识也必然是有限的。对于大学生法律教育专业的教师应当具备专业性的法律知识,但是目前的形式与结果却不尽如意,高校中担任法律专业的教师并没有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有些高校甚至在法律专业安排上没有采取特定的教师安排,教师在教学时也是完全的照搬课本进行讲课。如今高校并没有将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学校的管理机制进行明确的列出并颁布,所以高校许多学生对法律意识并没有做到人人参与,而大学生的责任意识也并没有真正的实现,高校管理者在管理上首先应当给学生做好示范的榜样,做好一个带头的工作,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也是多数高校管理者需要努力培养的法律意识精神。如果高校管理者都不能严格的遵守法律规章,自然学生也不会去主动地培养法律机制意识。高校在法律专业上的考核方式也较单一,考试的内容也多为一些理论性的知识,所以对于高校大学生而言他们更加注重的就是考试的成绩,这样的做法完全将法律知识的学习放在了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上,而且学生也并没有从内心深处感受到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还有许多的教师在教授法律专业知识时也没有足够的热情,对待工作也就不会付出太多的心血。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探讨
(一)将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一手抓
对于大学生的行为思想来说除了法律制度是一种约束了,道德规范也是对学生的一种约束力,只是法律制度是强制性约束力而道德规范是人自发性的约束力,要想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的法律机制首先应当让大学生对法律有个深入的了解,在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同时教师应当为大学生灌输正确的法律知识,并且要让大学生学会法律的自我保护,现如今网络发展如此迅速而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网络危机,大学生如果不能有一双公正严明的法律约束力必然会迷失自我。高校在进行思想政治教学时不仅仅需要对学生的法律制度进行教授还需要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这样大学生才能建立起法律机制意识,教师需要教给学生正确的道德素养,让学生的道德意识增强并且形成一个理性正确的道德观念,才能帮助学生建立起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
(二)大学生应增强自身对于法律知识学习的重视程度
要想让大学生具备法律意识首先需要让大学生对法律有个正确的认知,教师需要让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一种认可,并且让学生认为法律是可以帮助生活和学习的,国家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是前提,这样大学生才可以在法律面前产生一种信赖依靠的心理,并且认为法律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就目前而言我国在法律上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立法,但是不可否认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解决,许多大学生其实内心深处是很具备法律观念的,但是他们往往表现出的法律知识却又是贫乏的,所以作为高校教师一定要注重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并且教授专业的法律相关知识,其根本就是希望让大学生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永远保持一种信任与认可。
(三)优化教师队伍,依法治教
法律教育涉及到的知识内容是众多的,而其所包含到的面也是很广泛的,所以法律专业的教师除了具备法律意识外还应当在理论知识方面有一定的了解,教师的教学关系到学生学习的质量和学习的热情,所以选择一个好的教师也是教学的关键。教师在具备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还应当有一定的实际操作经验,学生在与教师学习的过程中自然会受到教师潜移默化的影响,一般对法律知识掌握的比较全面自身也很遵守法律规章制度的教师教出来的学生也会相对的优秀些,所以教师在教学中应当对每个学生尽可能的保持一种平等的态度去对待,这些也都会影响到学生日后对法律制度的判断与实施。作为高校的教育工作者首先应当从自身做起,在管理学生的时候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并且在学生学习之余让学生建立起法律意识,在教学时保持坚持依靠法律制度来管理的方针一定可以让大学生的法律机制得到进一步的培养。
(四)建立有效的法律教育渗透机制以及考核激励机制
法律教育的渗透机制是高校法律教师需要遵守的教学原则,通过这种渗透的方法采取非直接的方式让每个大学生都能接触到了解到法律机制,让学生在学习中以及平时的生活中都能对法律知识有个大概的了解,要想让大学生建立起法律意识单纯依靠课堂时间是不够的,其实法律意识可以渗透在其他的大学学科课程中,作为大学生大多数的时间都是在学校中度过的,所以高校的教学与管理是影响大学生行为习惯的重要因素,高校在教学时需要反复不断的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除了课堂时间还可以充分利用课后时间甚至是组织学生参加一些课外的拓展活动等等。对高校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考核制度可以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行自我增强,这种途径是不需要教师的监督的,学生会自发性进行法律教育的学习,通过这种评价的考核方法会让学生更加理性与深刻的面对法律教育教学,但是教师在这一评价考核中需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系统甚至是考核的方法标准等等内容,这些都是保证法律教学正常开展的前提。对于法律专业的教师而言为了提高工作的热情与积极性,高效也可以适当的开展奖励制度,除了精神奖励还可以适当增加物质上的奖励,这些都是促进教育工作者更加努力工作的途径,在这种激励政策下教师会更加认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也会更加肯定大学生法律意识机制培养的重要性。
三、结语
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5
[论文关键词]法律教育;中职学生;法制观
在当前的中等职业教育中,学生的法制观念的薄弱是影响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重要因素。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人才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教育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制意识,能够帮助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完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中职学生法律教育现状分析
(一)中职学生法律意识薄弱
在中职学生的一次问卷调查当中,提及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律的认识上。中职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模糊,其中青少年的犯罪率近年来呈现上升的趋势。并且根据公安部门的统计,在青少年的犯罪当中,中职教育背景的学生比重较高。这就是中职教育当中弊端的体现,没有正确灌输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在实际的中职教育当中案件的发生大多是因为意气用事。例如:中职学生的家庭状况各不相同,偷盗行为较严重;还有因为意气用事,召集人员打架斗殴,致使流血事件的发生等等。这样的现象和行为在学校当中发生,对学校产生着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体现出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道德底线较低,导致最后的违法犯罪的情况发生。
(二)学校对法律教育不够重视
在中职教育当中,学校领导对法律教育的不够重视也是影响学生法制观树立的影响因素。一些中职学校领导认为中职学生的素质低,就进行放任政策,导致学生的法律意识更加淡薄。法律教育的格局不断地受到冲击,造成了学校的法制建设模式坍塌。同时学校的教育工作中的德育工作也是重中之重,但是法律教育的模式简陋,教学思想陈旧,已经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法制教育的发展,缺少相应的创新模式,对学生的约束能力较差。还有就是受到我国的传统教育思想和中职教育就业思想的影响,一些学校只重视对学生进行专业课的教育工作,没有对法律的相关教育进行重视。导致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问题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逐渐的边缘化,不被列入重点的课程讲解当中。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来源于教师的传授,教师的素质和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尤为重要。在进行法律教育过程中一些教师备课不积极、不认真,造成了法律课程的缺乏,长期的忽略,造成法律意识的恶性循环,导致法律教育在中职当中逐渐被丢弃。
(三)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中职教育当中的法律教育没有正确普及,导致中职学生掌握的法律基础普遍薄弱。对法律的专业知识的理解水平不高,认知程度也比较低下,对法律的约束力度没有足够的认识。遭遇到事情之后,不能正确地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学生对法律的理解相对不足的现象。在自身的利益受到侵犯和损害时,通常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维护,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且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在中职学生当中遇到的大多数情况之下都是较小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学校的政教部门进行协调并且解决,意气用事的结果就是触碰法律的高压线,给法律的科普带来一定的危害。学生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自身权益的维护,针对严重的事件交由警方进行处理,合理的维护权益。
二、中职学生法律教育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学生自身素质
中职学生的文化层次相对较低,这就表现为中职学生在教育管理当中的困难。目前的我国中职教育主要表现为素质较差,自由散漫的特点。其中学生的思想理念也是一个相应的问题,就是普遍认为中职教育当中的法律教育没有作用,认为相应的违法犯罪与自身没有关系,这就造成了学生的素质较差的问题,其对于法律意识也相对淡薄,并且在教师的教育当中不够重视授课的方式,导致学生对知识的接受程度低,缺乏对法律的正确认识。这就导致学生对于法律教育的忽视,使其在中职教育开展时面临较大困难。
(二)学校教育模式
在课程设置的过程中,过于重视专业课程和基础课程的传授。这样的教育方式能够保证学生毕业之后正常就业,而没有将德育工作进行课程的设置,很多的中职院校没有将德育教育的工作进行开展。其中存在的很多问题没有进行有效的改革,大多数中职院校没有开展法律教育的课程。中职的教育就是制造人才的工厂,与企业进行订单式培养的政策进行相应培训和教学,忽视了学生对法律意识的理解。导致学生在社会的实践过程中不懂得法律的运用,缺乏法律意识。同时也是造成中职学生忽视法律教育的重要原因。
(三)缺乏法律实践
在中职学生的法制教育当中,教师只是针对法律知识进行理论上的讲解。法律是一个相对枯燥的概念形式,只进行理论表面上的理解会失去法律的相关效应。教师在进行讲解的过程当中,应该重视实践的重要性,将法律的理论知识与实践进行结合,使得学生能够对法律加深理解,增强法律意识并且掌握法律的基本内容,加深法律教育给学生带来的深刻印象。其中有具体的表现形式进行课程的设置。第一点,在实际的课堂上模拟案件的处理过程。通过安排学生扮演警察和罪犯,进行模拟审问,并且针对案件当中的犯罪事实进行讲解,明确构成犯罪的临界点,这样的模拟场景能够促进学生对法律的理解程度。第二点,多媒体的应用能够提升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教师可以组织学生收看一些法制节目,明确犯罪危害的严重性。
三、中职学生法律教育的有效措施
针对上述现状和中职教育当中应该重视法律的重要性,想要解决上述的问题,就应该在素质教育和科学的课程管理上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够推动中职法律教育的不断的提升。因此,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学校重视把法制教育纳入德育工作计划
在实际的中职教育当中,加强素质教育是关键。中职院校应该将提升法制教育力度,将法制教育作为中职管理当中德育工作的重点。学生自身的素质教育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教育的过程当中应该重视学生的素质教育,在校园当中进行法律教育的宣传工作,使得教师和学生充分认识到自身具备法律教育的重要性,理解法律教育当中的重要内容。将法律教育作为整体学校教学大纲上的重点内容进行推广,提升德育工作的教育力度。同时提升学生的素质教育工作也尤为重要,针对法律教育,学校应该开展针对法律教育的主体宣传栏,将法律常识进行普及。并且应该开展相应的法律教育工作,班会以及学校的普法活动能够有效提升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
(二)从教师素质上提高
师资队伍的综合素质充分反映了学校的教育水平和具备的能力。因此,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尤为重要。目前,在中职教育当中,学校的法制教育相对落后,表现出来的效果也不是相当理想。这就造成了中职学生对法律理解的浅薄,这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针对学校的师资水平,在法律教育当中,多数教师缺乏法律意识,只是针对书本上的知识进行理解和讲述,使得学生在课堂上的理解程度较低。在课程开展的过程中,没有重视关于法律项目的活动的开展,这就导致学生的法制观无法树立,因此加强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尤为重要。学校应该在法律建设的过程中聘请专业的法律教师进行法学教育,其中的教师创新能力也是教师在教育当中应该重视的问题。同时教师还要重视学生的心理变化,进行相应的心理辅导,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正确认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三)建立完善的科学教育课程体系
法律教育的相关课程没有在中职教育当中被重视,主要原因就是学校没有针对法律教育开设相应的课程设置,没有将法律教育纳入课程的管理体系当中,使得法律课程的发展受到影响。同时也没有相关辅助教材,使得法律课程的开设成为摆设,没有实质的意义。法律教育是一个单独的学科,在进行建设时应该将自然规律与实际课程结构相结合,形成一个重要的课程体系。因此,相关教育部门应该重视法律建设的重要意义,将法律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学科纳入实际的中职教学大纲当中。这样在课程的开设过程中就不存在忽略的状况发生。并且要结合实践进行法律教材的编撰工作,制定适应中职发展的相应教学材料,这样在实际的教学当中就能够明确教学思路,正确进行法律教育的实施,确保学生理解法律的重要性,减少学校当中的不良影响,促进中职的教育水平的整体提升。
(四)重视实践程度
在进行法律教育的工作当中,应该重视法律教育与学校的德育工作协调发展。不能只重视专业知识的灌输,应该将实践与理论知识进行结合,将重心放到学生的素质教育上。在授课过程中应该重视课堂上法律知识的实践演练,明确违法犯罪的过程,明确学生对于违法的理解。并且可以在教学当中实行小组讨论的过程,针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法律的理解。学校同时也应该加强宣传力度,确保和谐校园的建设,将校园文化的整体水平不断的提升,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平衡发展。
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6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 信仰 利益
前 言
在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中,对法律职业的定义是:“从事直接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工作的总称”。从这一定义不难看出,法律职业包含全部直接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虽然,各国对法律职业具体范围的界定或规定都不尽相同,但对于法律职业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职业,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职业的界定和规定是大体相同的。
德国现代社会学大师斐迪南・滕尼斯的著作――《共同体与社会》是最早研究共同体的。他在书中指出,共同体是一种有机的、浑然天成的整体,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原始的或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①共同体的三种基本形式为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及宗教共同体。随着法治社会的来临,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法律逻辑与社会生活的逻辑明显区别开来,法律职业也逐渐在社会中凸现其地位和作用,最终形成在社会上发挥巨大作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含义,季卫东先生认为,职业法律家群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坚决维护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奉行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其活动有别于追逐私利的营业;二、在深厚学识的基础上娴熟于专业技术,以区别于仅满足于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专才;三、形成某种具有资格认定、纪律惩戒、身份保障等一整套规章制度的自治性团体,以区别于一般行业。②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无形的共同体,不存在有形的统一的组织机构和统一的明确的组织原则和规定。笔者认为,法律共同体主要是由以下三种内在的要素所构成。
法律知识共同体。法律职业人员(或称法律人)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的载体,这种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特殊的法律技能在法律人与法律外行之间树起了天然屏障。由于知识背景相同,法律人之间有一种天然的亲和力,构成共同体的基础。一般他们在走向法律职业之前,首先要经过相同或类似的法律学历教育,然后通过统一的法律资格考试。这种考试非常严格,通过率非常低。如日本考试通过率为2%,被人称为世界上最难通过的考试。这种考试不是评定式的考试,而是一种选拔社会精英的机制。在不少国家如日本、德国、法国等,不仅要求通过统一的资格考试,而且还要求经过同样的职业培训。宪法、法律等是法律人的基本语言,权利、义务、责任、权力是他们的核心观念。正是由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在美国有这样的说法,“法律是另一门语言”。法律人有专业的法律语言,运用共同的法律逻辑,有自己独特的思维习惯,有专门解决法律问题的模式以及共同的职业传统。“在现代国家中,职业法律家之所以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在于他们掌握了法律专业的知识技术,尤其重要的是他们通过法学教育和实践体验所形成的独特的思考方式适应了时代的需要。”法律人的思维非经专门训练无法获得,它是区别于其他职业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法律人的基本社会作用就是通过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同一法律案件,法律人按照同样或类似的步骤,依据同样的逻辑进行解释和分析,所以他们又被称为“法律解释共同体”。这种训练强化了法律人对法律的忠诚,使其敢于实践法律至上的理念。在法律人看来政府是不完美的,法治是完美的,他们试图通过批判政府使其与法律一致。
法律信仰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仅在于知识背景上的共同,这种共同是形式上的,更主要的则是实质上的共同,即法律信仰上的共同。这种信仰上的一致使他们成为一个精神上高度统一的群体。这种共同体既非血缘共同体,也非地域共同体,而是属于滕尼斯所划分的宗教共同体的类型。法律人具有共同的职业意识和职业理念,它们在系统的培训中形成并且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不断强化。其中,职业意识表现在法律职业者群体对法的社会价值、人文价值及法律职业自身的认同感;职业理念表现在法律职业者群体对职业责任、社会责任的认同感和自觉的追求。
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的捍卫者。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家阶层必须感到自己作为庞大的人权联盟超越于一切党派,必须具有一致的愤怒感,去反对不管由谁或针对谁的任何违法,反对一切总想去违法的人;这不是为了受害人,而是为了受害的法本身,整个法律家阶层正是在法上安身立命的。”③他们既为弱者服务不畏权势,也为强者服务不避嫌疑;他们对为两毛钱而打官司的锱铢必较者大加赞赏,对“知假买假”的“刁民”王海之流佩服有加;他们小心翼翼地解释那些枯燥的法条,坚信“信守伟大的传统比媚俗更符合时代的精神”。对他们来说,法典就是圣经,世界上再没有比法典更崇高的东西了。由于具有同样的法律信仰,他们对法律的性质、作用和目的、价值有同样的认识和理解,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适用有共同的评价标准。这不仅使得他们在对外界的交涉中站在同一立场上,采取一致的行动,同时在内部工作中也易于消除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上的分歧和澄清相互间的误解。
此外,拥有共同的信仰自然也就意味着拥有共同的伦理(法律职业共同体同时也是法律职业伦理共同体)。法律职业内部具有共同的职业荣誉感,他们之间具有一致的评价体系,彼此之间有合理的期待,他们在工作中处于一个共同的氛围中,相互鼓励、赞扬,相互批评、监督。他们把赢得同行的赞誉作为衡量自己成就的重要标准。
法律利益共同体。利益问题在社会中,尤其是当前的市场经济社会中是一个不能回避也无法回避的问题。法律职业共同体从根本上讲是以共同的利益为纽带而联系在一起。社会越重视法律,法律中的程序性、技术性因素作用越强大,法律运作的专业化程度就越高,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也就越强烈,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依赖因此而形成。这导致法律职业有了现实的物质价值,促进了法律职业的繁荣。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院首席法官波斯纳认为法律职业的兴起源于一种卡特尔组织,这种厂商组织关注的是自己提供的产品(法律服务)的市场价格,所以会想方设法提升产品的服务品质。“在很大程度上,法律职业界的历史就是这一职业的各个部门――包括法学教授和司法部门――努力保证自己财政权力和社会地位的权力显赫的历史。”④法律职业阶层的出现无疑和这种职业在现实社会结构里的利益驱动有很大的关系。律师的收入在我们社会的收入结构里是比较高的,这种职业利益的驱动也有利于职业共同体形成,他们会努力地改变自己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在依法治国的当代社会里,法律职业与法律荣辱与共。法律的地位发生变化,对法律职业在社会上的地位产生影响。不仅政治地位受到影响,也包括经济地位。不同的法律职业者都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谋生工具。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他们自然在工作中就会自觉维护共同体的荣誉和尊严,自觉约束自己和监督共同体内他人的行为,以达到共同进步和发展的目的。共同的利益也使得他们能够在内部分歧面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而不是相互职责和攻击,以维护共同体的发展。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任重而道远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是由众多因素所决定的。从现实角度来看,我国目前还很难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当包括行政力量在内的所有社会力量出现均衡的时候,才有可能构筑一个专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否则,即使从制度层面上构建了这一基础,也不会稳固,随时可能会被另一种更为强大的力量摧毁。关键是要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只有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共同体才能真正形成。我国于2002年3月底举行了第一次全国司法统一考试。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仅是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同时更意味着“法律职业共同体”开始在实务界初见端倪。首先,统一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改变了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的某种失衡,有利于司法人员提高职业素质,树立良好形象。司法考试严格的通过率,大大提高了迈入司法界的门槛。其次,扩大了选才面,让最优秀的法律人才报国有门。鼓励和选拔社会精英加入法律职业队伍是快速提高中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措施。第三,最重要的是,司法考试使民间法律职业与官方法律职业之间亲合力增强,这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法律职业者无疑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法律人在社会上构成了一个专门的法学家阶层。法律职业者不仅仅代表个人,他们还被誉为“人格化的法律本身”。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秩序的载体,是法律价值的卫士,是推动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强劲力量。(作者单位: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注释
{1}[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4页。
{2}[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