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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融通的前提条件范文1
转型期财产保险业存在的风险
(一)诚信风险
一是个别保险机构和部分从业人员只讲保险责任和范围,不讲责任免除投保时对客户欺瞒哄骗,出险后推诿和扯皮,导致“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个别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遵守职业操守,肆意贬低和诋毁同行,从而导致两败俱伤并自食其果的囚徒困境。三是个别保险公司条款晦涩或模糊不清,甚至暗藏陷阱,而从业人员在推荐和介绍保险条款时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引起保险消费者的不满。四是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在保险招投标时提出一些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事后服务和理赔却大打折扣。五是个别保险消费者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客观存在的风险,投保后人为制造或扩大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款,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二)承保风险
一是部分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选择部分风险大的财产不足额投保,财务管理混乱,各类账册不全,出险后很难判断出险财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二是部分保险机构不顾风险,不计成本地接受违背价值规律的极低费率和承担过宽的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严重的定价风险。三是由于国内财产保险市场恶性竞争,多数大项目大工程和特殊风险标的费率仅仅只有国际市场的1/2到1/3,导致无法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存在超出自身承保能力的风险。四是部分保险分支机构存在重业务规模扩张轻管理和效益的倾向,个别负责人为保“位子和票子”追求任期内业务实绩,部分业务外勤始终受以保费论英雄的习惯思维和以保费提费用和利益驱动,承保的业务质量差、风险大。五是部分保险公司往往靠博弈和运气经营,对承保业务缺乏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精确的风险分析水平以及量化的风险评估标准。六是部分保险公司最高决策层对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保险业发展生命线的理念认识不足,经营目标、考核机制和对策措施摇摆不定,业务发展慢时强调加快发展,亏损时强调提高效益,致使基层无所适从。七是部分保险公司缺乏以效益为核心指标的核保机制和实务操作规程,长期形成的群体效应和习惯势力严重影响承保质量。八是保险有价单证风险,个别保险分支机构钻出险大数法则的空子,采用出险后再将该单证人账的做法,通过吃单埋单,达到侵吞保费移作他用的目的,甚至还有极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和业务外勤私自印刷有价单证进行销售。
(三)理赔风险
一是部分保险公司核保形同虚设,严重不匹配的过低费率与过宽责任会造成理赔风险,许多不该赔的责任也不得不赔。二是随着财产私有化进程的加快,个别被保险人夸大、虚构和人为制造保险事故进行骗赔,甚至还有极个别的理赔人员参与和教唆被保险人骗赔,骗赔案件数量和金额都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三是理赔定损人员力量薄弱,素质不高,查勘定损不准确、不合理,既存在惜赔,更存在滥赔。四是理赔管理不到位,“跑、冒、滴、漏”所造成的损失较大,甚至为完成保费任务一面进保费,一面编造假赔案或签订违反保险监管规定的大额返还协议,从而造成虚假保费和赔款。五是个别保额大和所缴纳保费多的大保户以要有中小事故的定损理赔权要挟保险公司。六是经保监会审批开业的社会化定损理赔机构保险公估公司较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收费昂贵、权威性不强。七是部分保险分支机构和被保险人防灾防损意识均较淡薄。八是部分保险分支机构内部的理赔管理不规范,有时为逃避上级机构的理赔审批,大案化小、一案多做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为能在再保险上摊回赔款,人为地把发生在没有再保险安排的较大损失保险事故移到有再保险分保的保险标的上,或者把平时的许多小赔案集中在大灾上一并处理等。九是极个别基层分支机构通过编造虚假赔案的手段非法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牟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其方法和手段愈来愈隐蔽。
(四)财务风险
一是准备金计提严重不足。部分保险分支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和精算要求计提和提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特别是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严重不足,现金流周转困难。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年底时为完成利润指标人为扣压大量赔款,并按照虚赢实亏的虚假利润进行纳税,牟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导致经营上的恶性循环和偿付危机。二是应收保费风险,没有按照规定对账龄较长的应收保费提足坏账准备金。应收保费形成的原因主要是个别客户违背诚信原则投保后不出险不缴费;其次控制应收保费的规定未能得到贯彻落实;再次是为应付恶性竞争,人为采用挂应收保费的办法支付高额费用。三是财务管理风险。部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不严,费用严重超支,手续费和费用使用不规范,人为调节和篡改财务核算数据的现象时常发生。甚至还有极个别分支机构私设“小金库”,搞账外经营和做假账,严重影响经营稳定。
(五)法律风险
一是由于保险业发展迅速,致使《保险法》内容和条款处于滞后状态,与现实保险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导致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业务面临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二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迟迟不出台,各地各级法院纷纷出台以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为形式的所谓地方“司法解释”,任意曲解和扩展《保险法》等法律,造成事实上的司法混乱和地方割据,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险监管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不协调不统一,政出多门。如财政部规定的8%手续费问题、工商管理部门关于营销员营业执照问题、税务部门关于营销员纳税基数问题、工商管理部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对保险市场和保险条款干预问题等。四是财产保险公司定损理赔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面临法律不支持的严峻后果,法院往往以保险公司自行定损缺乏权威性为依据,判保险公司败诉,致使部分地方的保险公司已陷人大量诉讼的泥潭。五是部分法院往往以保险人没有完全履行对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和条款显失公平以及《保险法》规定在有争议时必须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依据,判保险人败诉和部分败诉,形成事实上的被保险人谁起诉谁得益的状况。
(六)内控机制风险
部分保险公司总分支机构职责界定不清,统一法人和授权经营制度执行不力,各类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流程管控不严,精算技术滞后,风险管控能力和手段不强。内部审计稽核体系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稽核力度不大,处罚不严,风险预警机制尚不健全,风险管控体制存在严重的薄弱环节。
(七)监管风险
保险监管的机构和体系尚不完善,力量薄弱,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目标缺乏应有的实施手段和完备的监控能力,在费率和条款市场化后缺乏强有力的跟进措施,特别是缺乏系统的财产纯损失率和危险单位划分标准;目前保险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特别是混业经营显得有些滞后和不相适也保险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还不够,造成政府各部门对保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尚不配套和衔挠监管机构在服务水平和为保险业创造和谐环境的工作上尚有差距,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许多辅助社会管理的责任险支持和引导不力。
(八)人才风险
在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量快速增长和市场主体急剧增加的情况下,行业内部人才匮乏的现象日趋严重,尤其是缺乏有保险实践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保险精算、工程技术、计算机、医疗、法律和外语专业人才奇缺,岗位供需失衡加剧了业内较高频率的人才流动。新成立的保险分支机构用高职位或高收人为条件挖角现象频繁发生,个别分支机构负责人带领整个团队集体跳槽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原有保险公司利益。
(九)产品风险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雷同,结构单一,同构率高达90%以上。各家保险公司的新老产品在业界和学界看来仅仅是取名不同而已,差异化程度很小。目前,没有形成保护新产品开发和推广的机制,因而保险公司缺乏创新的内在动力。部分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上没有兼顾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体现保障功能的产品少,有个性和针对性的产品少,分红和储蓄性质的产品多,保险得到的保障却不全面。为农业服务的涉农产品和辅助社会管理的责任险产品开发推广严重滞后,保障程度不高,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城乡居民对保险的需求。
(十)展业方式和费用风险
一是保险公司的个别分支机构为了招揽业务,往往采用违规退费和挂应收保费等方式争抢份额,支付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和自身承受能力的高额佣金和手续费。在占整个财产险保险业务60%左右的车险处于全行业亏损的情况下,个别分支机构不得不通过支付给新车销售商高达30%左右的手续费来争抢越做越亏的新车保险业务。二是现在保险市场上的“三轨制”。第一轨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直接展业(直销业务),给予5%左右的工资和费用(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的各项费用和工资等展业成本远超过此数);第二轨是接受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个人人(营销员)业务(营销业务),给予15%左右的收入和费用;第三轨是接受兼业机构、专业保险公司和经纪保险公司业务(业务),大约支付20—40%左右的费用和佣金,有的甚至更高。这一奇特现象日趋严重,展业人员买单卖单现象比较普遍,并在各公司之间讨价还价,在搞乱展业人员思想和行为的同时,迫使展业费用水平居高不下,严重冲击了保险公司经营基础。三是极个别的保险分支机构甚至正在向破坏保险资源和违法的第四轨(极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在确定承保业务的最低基准费率后,计算出投保人应缴纳的最低保费,超过最低保费后的剩余部分全部返还给握有该保险业务或资源掌控权的有关人员和经办该业务的从业人员私分)展来方向发展,动摇了保险经营的基础。
(十一)资金运用风险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虽然在不断拓宽,也可以限比例地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和境外运用,但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尚不完善和保险人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无法满足资金运用的需要,从而形成投资风险。
(十二)数据失真风险
受粗放式经营管理的影响和计算机管理覆盖面不宽的制约,大量基础数据的积累不全面、不系统、不规范。由于市场恶性竞争条件下的违规退费等现象存在和考核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人为调节和篡改经营数据的现象时常发生,导致数据和数据分析失真,严重影响精算定价、风险评估和经营决策。
化解财产保险业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外聘一定比例的非执行董事,并在董事会内部建立起效率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提高经营管理层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水平i强化监事会职能,发挥其监督作用,确保董事会战略决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风险管控机制
要在保险公司内部成立直属董事会的风险管控委员会,必要时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对公司重大决策行使否决权。同时要健全并发挥风险管控机制和体系的作用,广泛运用风险管理量化指标和技术标准,增强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强化落实统一法人和授权经营制度,明晰界定总分支机构之间的责权利,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和化解极个别基层负责人和员工为追求个人利益而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的巨大风险。要在保险公司内部加快推进科学化、扁平化、专业化和垂直化的风险管控体系,全面实施垂直独立和具有权威性的“两核”(核保和核赔)机制和体系,防范化解“两核”风险。要建立总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激励约束和市场化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建立按需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科学且保持相对稳定的激励机制。同时还要建立择优任用,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疏通人员的进出口关。要建立总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事后责任追究机制,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异地交流或换岗前,一定要进行严格的离任审计,对发现问题的人除取消交流换岗资格外,必须给予严厉的行政和经济处罚。要建立总公司垂直领导的内部审计稽核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通过内部严格审计稽核起到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和监督约束。从体制、机制和管理上迅速解决财产保险业目前存在的“五率”(极低的费率、高赔付率、高手续费率、高成本费用率、高应收保费率)问题,把“五率”控制在合理水平。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总部一定要强化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管理,尽快堵塞新公司管理上的漏洞,从机制上防范化解新财产保险公司第一年扩张、第二年微亏、第三年巨亏的所谓“三年现象”。
(三)转变监管职能
在目前保险监管体系、规章制度和保险保障基金已初步建立的基础上,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市场规律办事。同时建议保险监管实现五个转变。一是要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变为以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等为核心指标的偿付能力监管,尽快公布全面系统的财产纯损失率和危险单位划分标准,用科学和精算的监管手段,遏制财产保险恶性竞争。二是要从监管人员到现场监管转变为通过运用计算机非现场监管。三是要从查处保险公司的个别分支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事件逐步转变到建立保险市场规范的监管处罚机制,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对保险市场的整体进行监管,防止保险市场的大起大落。四是要从内部操作式监管转变为公开透明的方法手段监管。通过定期召开新闻会和在政府白皮书等媒体上公开披露监管指标的状况,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提出公开警示,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权威性。五是要从单纯狭隘监管保险市场转变为服务和监管并举,充分发挥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监管的枢纽和桥梁作用,强化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资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的协调和推进,为建立构建和谐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作用,以长远的眼光谋划保险业的发展。
(四)建立诚实可信的文化理念
守信文化理念和道德准则的形成能够大大降低采取其他市场治理方式的制度成本。保险人、保险中介和被保险人三方要建立相互信任的和谐关系。特别是保险人的经营活动一定要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和监管机构制定规章以及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为承诺的保障,把培养和增加社会的诚信意识作为企业文化的主要任务,带头规范保险市场,带动与保险有关的三方人共同构建和维护好诚信的和谐社会。
(五)理性对待,正确引导
保险行业的人才流动应提倡遵循“有效、有序、有值”的原则进行。一是保险公司要制定人才发展的全面规划,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内部人员和外部引进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的机制,营造奋发学习和和谐向上的环境,使干部能在其位、谋其政、成其事,员工能尽其力、负其责、得其所,用具有品德和技术等综合素质高的干部和员工确保保险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二是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要正确引导业内人员的流动,要从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出发,防止和化解因人员盲目流动造成的对原从业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损害客户利益和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保持保险行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要建立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准入制度,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保险考试机构,全面实施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分层次岗位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力求做到各类人员均持证上岗。
(六)创新产品,提升服务
创新产品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是保险业更快更好发展的前提条件。当前必须把产品创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责任险、农业保险、健康保险、民营企业保险和企业年金等方面实现产品的创新和转型换代,同时实施对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确保新产品开发者的正当权益。
客户买保险的实质是买保险公司的承诺和服务,因此必须把承诺和服务作为保险公司立业之本和诚信之源。一是要全面落实自己制定的确服务承诺,并由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不遵守服务承诺的处罚细则,让失信者既损失业务更损失形象。二是要在地市级分支机构建立由当地知名技术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在承保前进行风险评估,承保后指导防灾防损,出险后作技术鉴定,为保险公司经营的全流程提供高层次的技术指导和支撑,达到防范风险,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的目的。三是要建立与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气象和水文部门、公安消防和交警等部门密切联系的防灾工作网络,研讨和探索防灾工作的新途径,整合资源,共同做好防灾防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