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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直接融资活动范文1
一、实施“双推双增”融资工程的重要意义
实施“双推双增”融资工程,是根据当前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取向,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扩大直接融资工具运用,保持全市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大举措。实施“双推双增”融资工程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供需矛盾,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实现经济金融和谐发展。
二、组织机构
我市“双推双增”融资工程由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国资委、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为确保融资工程顺利有序推进,成立市“双推双增”融资工程领导小组。
市“双推双增”融资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融资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立民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业务负责同志组成。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金融办:负责与人行市中心支行拟定“双推双增”融资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全市“双推双增”融资工程动员大会;组织召开全市直接融资工具运用培训班;协助省证监局对全市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进行审核筛选和对接;与人行市中心支行对遴选的企业名单进行金融政策把关,确定银企对接签约名单;研究制定“双推双增”绩效奖励机制;对在“双推双增”融资工程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与人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落实“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合作框架协议”;协调有关部门主动了解发债企业守法经营情况,加强突发事件处置,维护全市债务融资市场的良好秩序。
(二)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与市金融办拟定“双推双增”融资工程实施方案;协调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服务支持工作;对全市拟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的企业进行审核筛选和对接;与市金融办对遴选的企业名单进行金融政策把关,确定银企对接签约名单;与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落实“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合作框架协议”;协助市财政局制定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做好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调查发债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扎实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夯实优质中小企业参与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基础。
(三)市财政局:负责与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落实“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合作框架协议”;设立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制定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协调发债企业在成功发行后,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相应基金;制定并实施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反担保公司)的专项财税扶持政策。
(四)市工信局、国资委、科技局:负责参照发债基本条件,根据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对全市企业和发债主体进行遴选;建立全市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或规模以上的企业、优质小企业名录,每年进行实时更新;负责中小企业债务融资推荐上报工作。
(五)市发改委:负责对全市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进行审核筛选和对接。
三、服务对象、实施年限和主要目标
(一)服务对象:
全市范围内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或规模以上的企业、优质小企业以及各类金融机构。同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二)实施年限:
整个“十二五”期间,即:自现在开始,到2015年结束,共5年时间。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5年末,全市有100家以上企业达到直接融资条件,有30家(期)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成功融资。
四、年度目标和活动内容
(一)年度目标:
“双推双增”融资工程的启动之年,年内争取使全市潜在直接融资企业后备库基本建成,直接融资知识在入库企业实现基本普及,与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合作框架协议”,“双推双增”融资工程成效显现。
(二)步骤及内容:
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层层推进、总结表彰”的方式进行,共由四个阶段十一项活动组成。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动员启动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内容:下发关于在全市实施“双推双增”融资工程的文件,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一次动员大会,正式启动“双推双增”融资工程。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由两项活动组成:一是对全市范围内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优质小企业直接融资能力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由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牵头组织,市工信局、国资委、科技局具体实施,自下而上,全面调查,分类排出即期融资企业、近期培训企业、远期辅导关注名单,实行名单式管理,责任到具体部门;二是“双推双增”融资工程领导小组将符合使用直接融资工具的企业与人行西安分行组织对接。其中,筛选10—15家优质企业,将30—50家具备直接融资条件的企业上报人行西安分行,作为全省第一期培训班备选企业。
企业直接融资活动范文2
关键词:银行理财 直接融资工具 债务风险 金融创新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出现超级货币宽松,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都经历了一次主动加杠杆的盛宴,杠杆周期向上带来了债务活动的活跃和经济体债务率的迅速提升。在杠杆上升的过程之中,中国的金融格局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孕育出新的金融产品。
推出背景及基本情况
利率市场化压制银行净息差,而表内资产扩张又受资本充足率限制,银行资产扩张增速出现明显回落,到2013年6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同比增速骤降至13.5%,较2012年年末17.7%的增速下滑超过4个百分点。在此背景之下,国内“影子银行”体系迅速扩张。以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管部门、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所从事的类银行贷款和债券业务,以委托贷款、商业承兑票据等金融工具为代表的银行表外业务,再加上小额贷款、民间融资工具等形式构成了外延广泛的中国影子银行体系。
银行理财的发展尤为迅速,新发产品规模从2004年的0.04万亿元,到2012年的30.36万亿元,十年间银行理财市场以年均近100%的规模增速迅速崛起。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银行理财市场的存续规模达到9.85万亿元,成为仅次于信托业的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理财业务的发展缓解了利率市场化对银行的冲击,提升了居民投资收益,有效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在近两年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包括刚性兑付问题、自营和客户资金未有效隔离、资金池业务的庞氏特征、逃避监管等问题不容忽视,更为关键的是银行理财定位和法律地位目前仍较模糊。
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明确银行理财法律地位,银监会在继3月份出台《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8号文”)之后,开始进行银行理财业务方面的创新探索,并推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10月15日,备受关注的首款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试点产品由工行正式发行,募集资金75亿元,募集日期是10月15日—20日,认购起点虽然是10万元,对象必须是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个人超高净值客户,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产品;资金投向中,债权类资产部分只投资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比例范围为0%—70%;在此之后,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纷纷启动募集,上限金额合计约为200亿元。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对应的具体投资品之一为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其定义为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由合格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和转让,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工具。2013年10月23日,包括工商银行在内的11家银行试点发行的103亿元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正式报价转让,首批直接融资工具的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不等。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设立将采取注册登记制度,各家商业银行只能通过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认购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该份额在经过登记之后,能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上进行双边报价及转让。单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必须与单个企业的债权融资相对应,单家银行管理的所有理财管理计划持有任一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份额比例不得超过该工具总份额的80%。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央结算公司完成登记及其他操作后,相关信息将通过此前上线的中国理财网完成信息披露。创新试点阶段,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若投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单独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托管账户,并在该机构完成登记,一个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只能开立一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账户,同时,管理人还要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开设独立的资金清算账户,对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的投资转让,必须通过资金清算账户完成资金划转。
该创新的核心要素比较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处于资产端,解决基础资产如何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简称“非标资产”)变成标准化产品的问题;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则处于资金端,实现银行理财风险隔离。
而银行在资金端资产端,分别承担不同角色,在资金端担任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为理财客户管理风险和收益,收取管理费,有些银行根据合同还可以参与超额业绩分成;在资产端担任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起管理人的银行募集资金后投资于某一融资企业,通过管理融资项目风险和收益,以及连续报价和信息披露服务等,获得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管理费用。
(一)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与传统银行理财的比较
一般来讲,银行通过设立理财产品向客户销售,从理财客户获得资金,按照比例配置交易市场中的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交易债券等。但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与传统银行理财存在明显区别。
1.期限
存续期方面,传统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主要为30天、60天、90天、180天左右,其中以1个月至3个月的产品为主,而投资直接融资工具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则设置成开放式结构,存续期限长,定期可赎回,只要投资者在赎回当天不操作,即可自动滚入下一个期限。
2.客户群和收益率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一般主要针对高净值客户,采用净值收益,收益率相对高于一般的同期限理财产品。某银行的此款产品认购起点为5万元,首个封闭期的年化收益率为5.18%和5.32%。
3.投向
资金投向中,债权类资产部分只投资于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比例范围为0%—70%,取代了以往投资者在产品说明书中常见的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等基础资产。
4.估值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更像证券市场中的债券型基金,每个交易日都有估值,而原有理财是以预期收益率来做报价,没有公开的估值,类似于短期存款产品。
5.信息披露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需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披露期限、净值、成立报告、管理报告、到期清算报告等信息。而传统银行理财信息披露不及银行理财管理计划。
6.刚性兑付
按照监管的政策思路,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要尽量摈弃原有理财的隐形担保,力图解决刚性兑付问题,但无隐性担保等特性可能也会限制其完全取代其他类型产品。
(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与各债券品种的比较
1.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债券品种
其推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银行理财投资的非标类融资的标准化,所以它在几个方面不同于一般债券品种。(1)目前来看它的投资主体仅限于此次试点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它的交易不能脱离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独立进行。目前来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至少涉及发起管理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作为投资者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融资企业、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2)其融资主体和融资投向上可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目前具体的信息披露还不够,但预计监管机构对通过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资金投向会进行明确的规范;(3)期限,一般来讲,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主要是替代原有的通道业务,所以预计工具的期限会以中短期为主。利率上可能因非标转标准,使得高于一般债券,低于一般非标融资利率。(4)债权融资工具具有私募性质,类似于没有交易平台的保险债权计划,但由于中央结算公司为其提供一个交易转让平台之后,则类似于为保险债权计划提供一定流动性。
2.不能简单将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解为资产证券化
之前有分析认为,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一个SPV,且有很强流动性,是不是变成了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把未来的现金流打包分级再证券化,主要是引起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端产生变化;目前来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行主体是企业,具体并不对应企业进行打包分割后的某一资产或现金流,是一种企业原始债权性融资,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端;虽然中央结算公司为工具提供了交易平台,但这种交易平台是为了发现工具的价格、提高工具信息透明度、促进理财投资的工具流动性而设的,只是提高了某项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水平,并未经过再证券化过程。
推出银行理财业务创新和债权融资工具的意义
(一)降低“影子银行”风险
影子银行崛起但刚性兑付无法打破,造成金融体系“庞氏化”。影子银行体系是国内金融体制、金融管制和债务周期波动共振而形成的,作为银行的补充,最近2—3年内迅速成长,初步估算目前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超过20万亿元。国内影子银行体系存在一些特征。
1.金融工具非标准
如信托计划等均不是标准金融工具,流动性较差,缺乏统一的估值规则,市场透明度不够。
2.收益率偏高
由于缺乏流动性和交易成本较高,影子银行体系的融资成本一般高于正规融资工具,一般来讲,信托收益权收益率较同评级债券高3—4个百分点。
3.运行机制不透明
如资金池类信托其内部运行机制往往不规范,特别是由于规则制度的缺乏,对影子银行体系的整体监管和风险把控不够。
4.刚性兑付不破造成影子银行体系呈现庞氏特征
影子银行体系中的金融工具如信托计划一般都是在到期前通过续发来完成前一期兑付,这种运行机制造成对信用风险的隐形担保,加剧了风险的累计,使得金融运行庞氏化。
推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可以使理财风险显性化、透明化,从而有助于监管层对系统风险的把控,并限制金融套利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而投资者对收益率的要求迫使银行提高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能力。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利率水平、流动性、估值等多个方面较非标工具有明显优势,推动企业将非标融资向标准债权融资转移,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利息支付压力,提升盈利水平;也有利于规范影子银行体系,推动原有理财“非标”业务透明化、标准化,促进金融风险的缓释和化解。
(二)有利于明确银行理财的法律地位
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就对理财业务定义做出规定,其中第9条是“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但银行理财的法律地位仍未明确,银行理财到底是委托、信托关系还是债权债务关系莫衷一是。法律地位模糊导致银行理财的发展受到明显制约。
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作为投资管理人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一般均不负有向投资者承诺兑付本金的义务,但银行理财业务往往需要银行为其提供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承担最后兑付责任。此次推出的银行理财计划,银行的独立管理人地位与信托公司的法律地位类似,有助于解除银行在理财业务运作中的刚性兑付义务,逐步确立在银行理财业务运营中的“卖方有责,买方自负”的理财观念,真正实现风险隔离。
(三)有利于明确银行理财的业务发展方向
目前银行理财的规模逼近10万亿元,规模很大但一直受到监管机构的规范监督,特别是2012年以来,政策出台得非常密集,银行理财在规范中不断发展,但也面临业务方向的转型。与此同时,证监会、保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资产管理法规,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松绑,给银行理财业务造成一定竞争压力。银行理财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运作中给银行理财部门更多自,有利于银行理财业务逐步向真主的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和综合金融服务转型,利于银行理财的长期发展。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由于试点阶段只有200亿元的规模,眼下还不会对动辄以万亿计的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造成冲击,但长期来看,预计将对金融市场产生以下影响。
(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通道业务造成冲击
无论是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还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都使原有理财非标资产业务透明化、标准化,无须再通过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绕过监管,因此将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通道业务造成冲击。
企业直接融资活动范文3
关键词:非法集资;立法缺陷;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18-02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规定
1993年沈太福案、1995年邓斌案之后,1997年刑法设立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三个罪名,基本建构起集资行为的刑事管制框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除此之外,还对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相关罪名起到“拾漏补遗”的作用。现行《刑法》中,用来规制非法集资的三个主要罪名分别规定在第176条、第179条和第199条,在刑法分则结构安排中分属于第3章第4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3章第5节的金融诈骗罪。三个罪名的规制对象和量刑幅度各有不同,共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制裁体系。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缺陷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存在着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何区分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两个界定:一是对“社会公众”含义的界定。司法实践中经常以吸收存款对象的多寡作为判断标准,但往往导致该罪入罪门槛太低的问题。目前学界普遍认同“应从集资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或开放性方面来界定‘社会公众’的含义”,而不能仅仅因为集资对象人数众多就认定为“社会公众”,即认为向特定人群借款的,就构成民间借贷,向不特定人群借款的,就构成吸收公众存款。之所以强调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或开放性主要是因为往往如果对象特定,如仅针对亲友和单位内部员工集资,信息来源对称,风险也能提前预知,一旦亏本往往不会引发恶性。这种观点得到了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认同。二是对集资用途的界定。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或个人集资后,有的是将集资款用于从事非法的资本、货币经营,有的则是将集资款用于从事合法的商业、生产运营。刑法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以经营资本、货币为目的的间接融资行为,而且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只有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从事非法的资本、货币经营时才可能侵犯这一客体。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受到严惩非法集资观念的影响,司法实务部门常常将该罪的入罪门槛降低包括了直接融资行为,这是不恰当的。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予以了界定。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案件不少,那么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普遍认同两罪的本质区别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2年轰动一时的吴英案中,重要争议之一便是吴英的集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院认为“吴英用所集资金的400万元为自己买服饰,600万元请客吃饭,是肆意挥霍”,“吴英是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虚假宣传、欺骗等手段进行诈骗”,但是,吴英及其律师却认为吴英的本色集团拥有一系列实体经营店,其所借高利贷主要用于企业经营,而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是被突然抓捕,吴英有能力还贷”。我国目前的立法并没有对“非法占有目的”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除了一些基础证据之外主要是法官的经验和逻辑,这就往往导致将本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行为。但是司法解释一直在试图为“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一个可操作性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为例,它总结了之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规定了八种“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该司法解释与之前的解释相比有了很大进步,更加具体明确,区分了生产经营与非生产经营。
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的现状是,如果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适用集资诈骗罪,反之则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种情况下,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但是该罪却是刑法上唯一可以被用来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直接融资手段的罪名,因此该罪应当被扩大适用。
三、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综观我国处理集资案件活动的司法实践,将多数非法集资行为都归结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际上是混淆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但是多数民间非法集资往往是集资者自己使用资金,更类似于直接融资模式。比如之前的“孙大午案”,这是吴英之前民间融资遭遇法律风险的典型。北京大学彭冰教授有观点认为“孙大午案其实是属于直接融资,大家信任他才给他钱,这个逻辑与间接融资的存款不同,后者要求更多的是安全。用间接融资的逻辑来处理直接融资的问题,就取缔了民间直接融资的空间”。
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在集资案件类型化分析基础上进行区别对待的思路。对于间接融资,集资者只有通过成立具有特许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这一正常渠道才能使集资行为合法化,虽然金融机构特别是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严格,对于民间集资者来说设立难度很大,但是,可以在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的法律框架内,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设计更多合适的金融产品以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要。对于直接融资,仅就刑法制裁而言,应将多数非法直接融资适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而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回归处置非法间接融资的本意。一味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不仅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和刑罚目的,而且会扩大本罪的适用范围,不利于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当然,对于直接融资的规制来说,仅仅依赖于刑法制裁是不行的,一方面要加强法律部门内部的配合,建立起民事、刑事和行政多层面的法律责任体系,另一方面更要积极探索金融制度层面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毕竟法律的调整是最后一道防线,轻易不应触及。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善
1.“社会公众”含义的进一步明确
前文所述,高法解释将亲友及单位内部人员排出公众范围,却并没有对亲友及其单位的具体含义作进一步的解释,只是给出了模糊抽象的概念,这仍会导致司法实践难以对此进行精确的认定。比如亲友这一概念,在中国传统语境下本身就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范畴,覆盖面过大,建议可将其改为“亲属”或者“亲人”,这样既能缩小范围使司法解释更具操作性,同时也更符合立法者防止本罪适用扩大化的本意。近年来,无论是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还是最高法《关于印发的通知》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以对该罪的“社会公众”和“情节严重”有更为客观的量化标准,试图在司法实践中弥补立法层面的缺陷。
2.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扩大适用
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结合这类犯罪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更为合适的规制手段应当是适用直接融资的法律制度。而刑法上可以被用来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直接融资手段,只有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因此应当扩大该条的适用范围。有观点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该罪适用不应当执着于载体形式,而应当包括所有非法集资安排。擅自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无论如何标准化,其都不可能公开上市交易,只能私下转让。一味拘泥于出资凭证的标准化,限制了该罪的适用,且不适应实践发展。但是非法投资安排却可以涵括各种形式和手段的非法集资活动,扩大“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适用范围,从而以直接融资的模式来处理这类集资活动。其二,该罪适用范围应当仅仅局限于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虽然刑法中关于本罪的规定没有以公开发行为条件,但是本罪作为行政犯,应当以违反《证券法》为前提。现行《证券法》明确要求公开发行证券,而《证券法》188条规定的表述是“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可见本罪还应当包括变相公开发行的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关涉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需要法律对其予以规范,甚至刑法的规制。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构起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管制框架,但是仍存在不少需要完善之处,既要在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模式的大前提下采取不同的措施对非法集资行为予以规制,又要对现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予以进一步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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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直接融资活动范文4
融资是企业资本运动的起点,也是企业收益分配赖以遵循的基础。足够的资本规模,可以保证企业投资的需要,合理的资本结构,可以降低和规避融资风险,融资方式的妥善搭配,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因此,就融资本身来说,它只是企业资本运动的一个环节。但融资活动,决定和影响企业整个资本运动的始终。融资机制的形成,直接决定和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
一改革开放以来,企业融资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表现在:
1.企业资本由供给制转变为以企业为主体的融资活动。
改革以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在国家计划下进行,企业是否需要资本,需要多少,长期资本或是短期资本,均由国家通过财政或银行予以供应。这种体制下,企业不需要研究融资渠道、融资方式和融资成本,更不用研究企业资本结构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企业自的扩大,特别是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建立以后,企业为主体的融资活动代替了原来的供给制。企业根据市场状况和前景,进行投资计划,并努力为实现投资计划融资。这一变化表明,融资活动由宏观性计划分配转变为微观性融资。
2.由纵向融资为主向横向融资为主转变。
供给制条件下,企业资本均由国家限额、限用途供应,资本分配是由上而下的分配活动。随着改革的不断进行,为了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企业与企业间的横向融资活动日益增加,存量流动提高了资本运营效率。
3.融资形式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
计划分配资本体制下,企业融资形式单一,财政分配形式或银行分配形式,至多也是二者兼而有之。商业信用的确立,资本市场的建立,企业内部积累机制的形成,企业融资形式呈现多元化,形成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股本融资与债务融资等多种形式(见表1)。
上述变化,最本质的在于融资体制正在实现计划分配向市场引导融资的转变。过去,财政、银行作为国家总资金分配的两个手段,不断进行着总资金量的分割。尽管后来银行分割总资金量的比例增大,并占了绝对比例,但与现在资本市场融资相比是不同的,这是一个质的变化。伴随这一变化,各种融资工具职能回归并日益得以体现。对财政投资与银行贷款的认识,也不只限于有偿和无偿的划分、量上的分割,而是循其自身的特点,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虽然融资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企业融资机制并未形成。
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融资活动,还没有真正的以市场为主导,理性地根据资本成本、风险和收益对称原理选择融资方式,确定资本结构。因此,企业融资机制的形成,还需要从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进行。
存量调整是基础,它是针对过去融资行为及其形成结果进行的处理;增量是存量形成的前提。融资活动在增量方面的规范性和规律性,则是企业融资机制形成的关键。存量调整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而国有企业高负债率是由于体制原因形成的。据统计,1980年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18.7%,1993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7.5%,1994年为79%。如此巨大变化,不是非体制原因所能形成的。我国8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即所谓的“拨改贷”,从1998年开始银行统管流动资金。这一改革的初衷是国家试图通过银企债务关系来硬化对企业的约束。但实践结果事与愿违,由于银行体制本身的严重缺陷,借贷双方因产权不清而形成信贷软约束。尽管1993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贷款约束规则,延缓了国有企业“完全债务化”的速度,但负债增长速度仍远远超过资本增长速度。
企业与银行关系不顺、不清,他们之间不仅仅是债务关系,而且存在着在这种关系表面掩盖下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而且,银行还承担有政府的职能,企业依附于银行,银行贷款并非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原则,有时不仅不遵循,反而相背,在企业严重亏损或停产、半停产而不能破产情况下,银行仍不得不发放违背市场规则的贷款。因此,当国有银行实行商业化改革时,国有企业高负债率问题,已经造成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同时也加重了企业的支出负担。为了减轻企业利息支出负担,1996年以来中央银行先后七次降息,但企业减负效果并不明显。其实,企业利息支出高,不是利率水平高引致,而是贷款数额大形成,而效率不高情况下的高负债形成,是典型的计划分配结果。降低利率不仅没有减轻企业利息负担,相反,降低利率有可能进一步刺激贷款需求,国家不得不进一步强化行政干预手段,在降低利率同时,仍辅以贷款规模限制,抑制贷款需求。
问题的关键在于,国有企业贷款是计划分配结果,而非市场引导的资源配置,因此,贷款数量并非企业所能左右。由于贷款数额过多造成高负债率,从而加重企业负担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股权融资(或自有资本)的股利支付是在投资形成效益以后,而债务融资在投资活动开始就支付利息,在国有企业投资缺乏资本金的基本上,贷款包揽一切的后果,造成了企业巨大的利息负担。另一方面,由于贷款关系模糊不清,特别是80年代中期推行所谓“税前还贷”,使得贷款关系更加复杂化。在后来进行的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中,将“拨改贷”投资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意味着企业贷款面临两次分配,一是支付贷款利息回报债权人,二是支付股利回报所有者。
公司融资理论认为,增加负债可以取得财务杠杆收益,由于企业支付的债务利息可以计入成本而免交企业所得税,债权资本成本低于股权资本成本,因此,资产负债率似乎越高越好,因为负债率提高时,企业价值会增加,但负债比率上升到一定程度之后再上升时,企业价值因破产风险和成本的增加反而会下降。这样,由于企业负债率增高会令企业价值增加,同时也会引起企业破产风险和成本上升而使企业价值下降,当两者引起的企业价值变动额在边际上相等时,企业的资本结构最优,负债率最佳。
上述讨论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企业必须要用较高的销售利润率来弥补负债经营带来的风险,企业的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只有超过银行贷款的资本成本时,企业负债经营所体现的财务杠杆效应才是正效应,否则为负效应。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企业运行良好,盈利能力强,负债再高也是可以良好运转的。从这一角度分析,负债率高低只是说明了企业融资结构,而不能以此作为衡量企业负担高低的标准。我国理论界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的原因是过高的负债率造成的,这是值得商榷的。
我国近几年致力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降低的研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高负债率是由于体制原因形成,必然应从体制上解决这一问题,因此,高负债率治理过程,不只是企业负债多少的量的治理过程,而是企业融资渠道、融资方式等选择和形成的过程,需要综合配套措施才能解决。例如1998年开始推行的“债转股”制度改革,如果只限于债权转成股权,降低负债率从而减少企业利息支出的思路操作,这一改革最终是要失败的。因为体制不改变,企业治理结构不改变,降低了的资产负债率还会再提高,债权和股权的性质仍会被扭曲。因此,债转股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债权转股权,形成企业新的治理结构,使得股权所有者通过改造企业制度,实现融资结构最优。我国第一家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北京水泥厂,债转股以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达到70%以上,从而为通过债转股实现企业转制、改造提供了可能。
计划分配资本的体制引致国有企业高负债率,改革正是应从体制入手,改变国家计划分配资本从而决定企业融资结构的做法,形成企业在市场条件作用下自主决定融资结构的体制。
三现代公司融资理论认为,融资机制的形成,表面上是融资形式的选择,实际上是企业通过决策融资结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过程。
所有这些,都是由融资工具本身的特征、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决定的。
融资方式的选择,是企业融资机制的重要内容。融资方式多种多样,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等。
企业融资是一个随经济发展由内源融资到外源融资再到内源融资的交替变迁的过程。一个新的企业建立,主要应依靠内源融资。当企业得以生存并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利用外源融资可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当企业资产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企业往往会从融资成本的比较中选择一种更高层次的内源融资方式。实际上,就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关系来说,内源融资是最基本的融资方式,没有内源融资,也就无法进行外源融资。从国外资料分析,在发达市场国家中,企业内源融资占有相当高的比重。
内源融资获得权益资本,企业之所以可以外源融资,首先取决于企业内源融资的规模和比重。内源融资规模大,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同样的,也才能获得借入资本。从融资原理分析,企业负债经营,首先是企业自有资本实力的体现,自有资本为企业负债融资提供了信誉保证。而且,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投资回报率高,股东收益好,更应注重内源融资。如果增发股票,无异是增加更多的股东,良好的投资回报会被新的投资者分享,这是得不偿失的做法。
与发达经济国家不同的是,我国企业主要依赖于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比例很低,这说明:(1)体制决定了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2)企业缺乏自我积累的动力和约束力;(3)一些上市公司可以比较便宜地通过股票融资。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方式的选择,是外源融资决策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我国改革开放以前,企业只允许间接融资,而否定直接融资。实际上,能否直接融资,主要是取决于国民收入分配制度和企业制度改革。1952—1978年,我国采取的是低收入分配加社会福利的政策。低收入集中分配的政策,造成了积累主体单一化,直接融资是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分配结构变化后才出现和可以利用的。从1978年开始到90年代初,通过扩大企业自方式实现了政府向国有企业分权,1994年以后又推行以股份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1978年,居民持有的金融资产仅占全部金融资产的14%左右,占GDP的比重为7%;1995年上述两个比重分别为50%以上和76%。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选择,还与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发育和金融体制有密切关系。目前,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究竟以谁为主,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以证券融资方式(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另一种是以日德为代表的以银行融资方式(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由于英美是典型的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十分发达,企业行为完全是在市场引导下进行。在美国,曾任美国金融学会会长的著名学者梅耶斯(S·Myers)提出的优序融资理论(ThePeckingOrderTheory,1989)得以实证,企业融资的选择,先依靠内源融资,然后才外源融资。外源融资中,主要是通过(1)发行企业债券,(2)发行股票方式从资本市场上筹措长期资本。由于法律上严格禁止银行成为工业公司的股东,英美企业与银行之间只是松散的联系。日德模式的特征是:间接融资为主,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居主导地位,产融结合。资本市场发展受到抑制。日本的银企关系有着特定的制度安排,即主银行制度。主银行是指对于某企业来说在资本筹措和运用方面容量最大的银行。这一银企关系的特征表现在:(1)主银行是企业最大的出借方。所有公司都有一个主银行,每个银行都是某些企业的主银行;(2)银行与企业交叉持股。(3)主银行参与企业发行债务相关业务,是债务所有者法律上的托管人。德国实行主持银行制度,特征与日本主银行制度相似,其存在背景都是资本市场不发达,产权制约较弱,银行在金融体制和企业治理结构中扮演重要角色。
上述分析说明,试图确定一个所谓的以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还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似乎没有必要。典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结构构成中,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是一个随机变量,根据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条件,成本和效率的变化,由企业自身决定。我国长时期形成了企业对银行的依附关系。90年代也曾实行了主银行制度,但这一制度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与日本等国家都有重要差异。尽管我国不可能达到美英那样直接融资比例,也很难确定最佳的融资比例,但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必然的。发展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形式,改善企业融资结构,将是我国企业融资结构方面的方向性选择。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成为企业的重要外源融资方式。但如何决策股票融资或是债券融资,现代公司融资理论已有明确的结论:融资成本决定融资方式,股票融资成本高于债券融资成本。现实却与经典理论相背,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具有三个明显特征:一是内外源融资比例失调,外源融资比重畸高;二是外源融资中偏好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比例低;三是资产负债率较低。由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上市直接融资,对企业来说可以带来的收益是显而易见的,以至于企业还来不及研究和掌握股票融资的特点,就不遗余力地积极争取股票融资了。由于中国资本市场规模的限制,能够成为上市公司的数量很少,而通过重组、改制,按市场经济要求塑造的上市公司,其非经营性资产、无效资产可以剥离,可以取得优惠融资权,紧缺的壳资源成为企业争宠的对象。在这种状况下,公司通过股票融资的成本远远低于债务融资成本,这是因为:(1)理论上说,股权融资成本最高,这是以企业正常的运营,即生存和发展为前提的。如果企业经营不善,甚至亏损企业仍可以发行股票的话,那么这种股票的融资成本很低,甚至趋近于零。(2)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权占有绝对比重,由于国有股权所有者虚位,对投资分红的要求呈软性,而中小股东要么无权或难以左右分配方案,或者根本就不关注利润分配,因此,上市公司较少发放现金股利,权益融资能避免债务融资造成的现金流压力。
上述原因造成了股票融资成本低于债务融资成本(债转股也有这种嫌疑),以至于一些企业不惜一切手段成为上市公司,实现股票融资。一旦融资成功,似乎万事大吉,许多公司通过股票募集资金后无法落实投资项目,不得不存放银行;有的上市公司甚至通过发行股票融资偿还债务,例如,1997年底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比上年增长了36.66%,负债增长了10.6%,由此使上市公司整体负债率下降了5.26%,说明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新股和配股所募集的资金的相当一部分用于偿还了债务。另外,一些经营效率指标均保持较好水平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却较低。据对1998年868家上市公司调查分析,在这些公司中,有27家公司的平均净利润率高达24.1%,而其资产负债率却低于10%。有的上市公司公开宣称“不缺钱花”,甚至干脆就不再向银行借款,通过负债实行财务杠杆的效应没有得以充分利用。
上述现象可以说明企业通过上市进行股票融资,增资减债,存在数量上的矫枉过正,本质上的问题依然是体制原因造成企业尚未能就融资方式等问题做出合理的、科学的决策。
四企业融资机制的形成,结论性意见是:
1.体制决定政策。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创造有效地市场经济环境,在此基础上,企业财务政策决定企业融资方式、融资结构。
2.企业融资机制的形成,依赖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制度创新。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使融资活动融于企业产权运营和变革中。
3.培养和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增加市容量,完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结构。在完善主板市场的同时,推动二板市场的设立,以满足各类企业融资需要。
4.只有当资本的使用者使用任何资本都必须支付其真实的社会成本,从而不存在免费成本时,企业的资本结构选择才有意义。
5.企业根据收益与风险,自主选择融资方式,合理确定融资结构,以资本成本最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融资机制形成的标志。
参考文献:
1.刘鸿儒,李志玲:《中国融资体制的变革及股票市场的地位》,《金融研究》199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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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晓,单鑫:《债务融资是否会增加上市企业的融资成本?》,《经济研究》1999年第9期。4.袁国良:《规范配股理性融资》,《金融时报》1999年4月14日。
5.杨咸月,何光辉:《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国有企业运作效率》,《金融研究》1998年第5期。
企业直接融资活动范文5
2016年8月,贵阳银行成功登陆A股市场,贵州沉寂5年之久的A股“上市荒”被打破;12月,永吉印务、贵广网络两家企业相继上市。
回顾公司发展历程,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文岚说,贵广网络的成长之路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良好的发展环境、顺畅的体制机制、坚持不懈的创新创优。
贵广网络的上市之路,其实也是贵州近年来不断壮大的资本市场和不断向好的政策环境的真实写照。
随着资本市场逐渐盘活,贵州也迎来“十三五”开局之年的“开门红”。
截至2016年末,全省境内外上市(挂牌)企业共79家。其中,境内外上市企业28家、新三板挂牌企业51家,2016年分别新增5家和15家;新天药业、威门药业等10家企业进入IPO排队或辅导阶段;全省直接融资首次突破2000亿元大关,达到2737亿元。其中,股票融资155亿元,债券融资2363亿元,同比增长199%,位列全国第3位,西部第1位。
多元资本市场盘活经济动力
“贵州推动金融改革创新,最大的短板在资本市场,最大的潜力也在资本市场。”1月5日,在贵州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大会上,贵州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秦如培说。
“强大的资本市场是推动经济转型的‘加速器’。”贵州省政府金融办主任李瑶认为,资本市场不仅为企业拓宽外部融资渠道,改变以往单纯依靠银行贷款的局面,也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企业并购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
对于“贫困县多、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的贵州而言,资本市场的活跃与否,直接关系到数千万贵州人的生活水平和数百万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
“贵州不缺好企业,只是过去对资本市场认识还有盲区,一些优质企业错失了对接资本市场实现自身做大做强的机会。”贵州省证监局局长杨光坦言。
2016年,贵州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机遇,开展了历时两个月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多彩贵州行”系列活动,挖掘贵州企业潜在价值,积极培育上市企I,激活贵州区域经济活力。
与此同时,贵州大力加强地方资本市场机构建设,一批地方法人证券机构和产业发展基金纷纷涌现:海际证券迁址贵州;华创证券并购重组;旅游扶贫、大数据、大健康等产业基金有效募集;地方资本市场规范发展,服务企业。
截至2016年末,贵州通过发行私募债、供应链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为中小企业累计融资450多亿元;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达836家,三年来累计为企业融资364亿元,逐步成为贵州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
作为贵州从战略高度为经济发展谋定的良方,“引金入黔”工程也不负众望,正丰富和完善着贵州的金融体系。
2016年底,16家证券公司在贵州设立分公司,新增华融、九州、广州、中泰、申万宏源、中邮6家证券分公司,正在筹建的联储证券贵州分公司即将开业。同时,贵州股交中心实现市(州)全覆盖,为市、县企业融资和挂牌服务创造了必要条件。
“绿色通道”为企业上市保驾护航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对发展经济的作用明显。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在经济总量、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位居贵州第二的遵义,不仅有一批“三线”建设时期扎根的大企业,还有一批质地优良的中小企业,贵州茅台、红色旅游品牌更是享誉中外。
但长期以来,遵义资本市场上仅有贵州茅台、天成控股和贵绳股份3家上市公司。2004年5月,贵绳股份首发上市12年来再无IPO新增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遵义企业截至目前暂无身影。
转机出现在2016年。
这一年,贵州出台8条举措,为全省企业开起上市发展的“绿色通道”。
“企业登记注册一律实行‘一窗受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流程标准,并提供全程无偿代办;对协助贵州引入拟上市企业的证券、基金公司相关团队给予奖励......”8条举措在政务服务、资金支持、专项奖励、要素保障等方面大力支持企业上市。
遵义市副市长吴建辉表示,2016年,遵义市抓住贵州“绿色通道”政策机遇,按照“重点引进一批、存量盘活一批、并购重组一批、支持培育一批”的工作思路,实现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跨越式发展,新三板挂牌取得零的突破,6户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挂牌企业数排全省第一。
随着“绿色通道”的好处凸显,一大批本土企业正借助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作为贵州第一家上市公司,也是唯一一家本土房地产类上市公司,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1994年上市以来,经历多次调整,发展势头不减。
“十二五”时期,中天城投以年均40%以上的增速迅速增长,2015年实现营收154亿元,总资产超554亿元,净资产超130亿元,支付各项税费超30亿元,成为贵州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民营控股集团。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谭忠游说:“中天城投将充分利用贵州资本市场的发展机遇和政策机遇,积极推进下属物业板块和康体板块实现新三板独立上市,形成贵州本土金融体系。”
加强直接融资比重助推后发赶超
由于受金融市场发育滞后、银企信息不对称和企业自身发展局限等多种因素影响,当前,贵州本土企业的资本市场融资意识不强,企业融资渠道少、融资成本偏高、融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依然突出。
从经济增长结构看,投资拉动是贵州经济增长最重要的方式。如何发挥和利用产业资源优势,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本,是贵州当前和今后面临的重要任务。
专家表示,推动贵州经济后发赶超,需要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而从国际经验来看,推动更多金融资源通过资本市场进行配置,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全球金融体系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当经济处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阶段,直接融资体系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定价市场化和服务多层次特性,使其更有利于推动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成长壮大。
2016年,贵州直接融资首破2000亿元大关,但就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而言,贵州的融资结构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秦如培表示,贵州将加大直接融资力度和比重,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稳步增长,推动上市公司再融资带动产业集群发展;积极引入保险资金,为贵州重大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企业直接融资活动范文6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方式 选择与创新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中小企业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灵活、变化快捷,造成其资金需求在时间和数量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一次性融资的量较小但频率较高,使得融资复杂性加大,融资成本较高,而最终又体现在融资难上面。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可从两方面来分析:(1)外部融资环境方面。首先,缺乏完整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近年来,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但尚未形成完整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导致大多数社会资源和银行贷款都流向大企业。其次,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主体,主要是为大中型企业服务,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大,以致弱化了金融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第三,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由于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营直接干预过多,加上信用体系的补偿机制仍然是按照计划经济的方法进行一次性补偿,没有根据不同信用担保机构的运营效率、业绩进行连续激励性补偿,导致担保机构运营的效率低下。第四,直接融资渠道狭窄。众所周知,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以国有企业改革为宗旨,重点扶持国有企业上市融资,加上证券融资时间长、费用大、门槛高等原因,造成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目前尚不能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2)中小企业自身方面。首先,基础比较差,内部管理混乱。中小企业规模相对比较小,组织结构变化快,财务管理相对不规范、不稳定。其次,信用观念淡薄。我国中小企业资信等级普遍不高,50%以上的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健全,资信等级60%以上都是3B或者3B以下,风险抵御能力弱。第三,规模小、实力弱,抵押与担保受到限制。中小企业资信较差,若要获得贷款,需提供信用抵押或信用担保,在中小企业由于既无合适的抵押资产,也无担保人,自身资信又很低的情况下,获得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是困难的。
二、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比较与分析
现实经济活动中,企业融资方式较多,分类方法也五花八门,下面就以企业与资金供给者的关系——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来分类分析。
1.直接融资方式分析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的融资方式趋于多元化,许多中小企业开始利用直接融资来获取资金,但目前直接融资占中小企业融资的比例较低,可见,我国资本市场在直接融资方面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常见的直接融资方式有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但在当前的中国使用股权或债券融资的中小企业并不多,除自身原因外,更多的是融资环境、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
不少国家在主板以外开设二板,为极具发展潜力的中小型成长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的渠道。国际经验表明,同间接融资方式相比,二板市场股权融资这种直接融资方式能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高风险、高成长性企业的发展。此外,在主板之外设立一些地方性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也不失为中小企业融资一种良好方式,让暂时不能上市的众多中小企业有机会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然而,对于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二板市场还是可望不可及的,即使是高科技、成长型的企业,也会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在二板上市融资。正因如此,我国有1000万家中小企业,能上市融资的也只是少数。对于一些资信较好、发展稳步的中小企业,我们推荐采用私募的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债券,也可以公开发行债券直接融资。但目前我国的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债券发行制度似乎并不怎么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这从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情况可以看出。参照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情况,有必要转变目前债券发行的管理机制,以拓宽债券融资渠道,只要发行债券主体资本结构健全、具备偿还能力、财务信息披露充分,就应当允许其登记发债。
2.间接融资方式分析
相对于直接融资,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方式似乎更加有效,事实也证明,中小企业发展过程的融资更多的是借助金融中介机构,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格审查又相对较严,从而使中小企业陷入发展的困境。目前资本市场上常见的间接融资方式有:综合授信、动产托管、票据贴现融资、无形资产担保贷款、金融租赁、典当融资、银行贷款,可见间接融资方式还是比较多,但真正使用的却不多。在各种间接融资方式中,由于商业信用和票据市场不发达,中小企业通过票据贴现来融资的量还很小,企业金融知识的匮乏又使得其他融资方式难以利用,致使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方式还是以银行贷款为主。
对比金融机构贷款,本段将简要分析典当融资和金融租赁两种较为适合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方式。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来说,采用典当融资是一种便利的融资渠道,它集合了以下几个优势:(1)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2)典当物品的起点低,价值不限,千元、百元的物品均可以典当;(3)典当融资手续简便,融资速度快,效率较高,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便捷许多;(4)不问贷款用途,资金使用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可大大提高资金使用率。它比较适合资金需求不是很大,急需使用资金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典当融资已成为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困难的救命稻草,但从中小企业长远发展来看,金融租赁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融资方式。金融租赁自从上世纪在美国诞生以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对中小企业而言,金融租赁有以下好处:(1)任何经济活动都要经过复苏、扩张、收缩和萧条四个时期,但经济周期性波动,对金融租赁业影响不大。当经济处于扩张时期,中小企业急缺资金时,金融租赁能充分发挥其融资的功效。当经济处于萧条时期,为了刺激消费、缓解市场疲软压力,金融租赁能够发挥促销功能。(2)金融租赁有利于中小企业实现表外融资。中小企业承租设备获得的是其使用权,因而在资产负债表中并不列为负债,不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增强了企业的借款能力,实现表外融资。(3)金融租赁手续简便,能使中小企业迅速获得所需的资金,尽快形成生产能力。金融租赁一般要比单纯的依赖借贷购置设备的速度快得多,还可以有效的避免因设备过时而承担风险。(4)金融租赁运作灵活,对承租人的资信及担保要求不高。中小企业所要投资的项目只要现金流量较充足,一般都能通过金融租赁方式取得所需设备,但由于我国企业信用度不高,租金拖欠现象严重,致使目前租赁额偏低,加之租赁行业的不规范及缺乏政策的支持,严重制约了金融租赁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