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碱工业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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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碱工业论文

制碱工业论文范文1

1、标准适用范围

GB4287-2012只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也就是说不适用于“接纳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废水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站)”。

2、术语和定义的增加

相对GB4287-92,新标准GB4287-2012主要增加了对“标准品、排水量、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定义,其中必须注意的是,排水量是“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而GB4287-92中的排水量“不包括冷却水及生产区非生产用水”。

3、水污染物控制指标的调整和提高

相对GB4287-92,GB4287-2012不仅大大提高了对“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色度、氨氮、硫化物、苯胺类、六价铬”等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而且增加了“总磷(防止地表水富营养化)、总氮(防止地表水富营养化)、可吸附有机卤素”等控制指标,同时取消了对“铜”(目前纺织染整企业已不再使用含有铜化合物)的控制指标;为了广泛适应于全部行业并与其他行业接轨,将“最高允许排水量(m3/百米布)”控制指标调整为“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标准品)”。

4、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解读

4.1、GB4287-2012定义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是“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印染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并制定了“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纱线、针织物,精梳毛织物,粗梳毛织物”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当实际生产产品不同时,需要根据FZ/T01002-2010《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进行换算。

4.2、GB4287-2012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只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如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必须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具体换算公式可查询GB4287-2012。

4.3、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使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具体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换算公式可查询GB4287-2012。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时水污染物的确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如果以上文件没有明确说明,不建议监测以下水污染物指标:①六价铬:主要来源于不绣钢滚筒印花(属于淘汰工艺,已基本不采用)和毛印染工艺中可能采用的重铬酸钾助剂。②硫化物:主要来源于硫化染料,因为有毒属于淘汰染料(部分企业还在使用)。③二氧化氯:主要来源于漂白中的亚漂(用亚氯酸钠在酸性条件下产生二氧化氯漂白),同时GB4287-2012中采用的《水质二氧化氯的测定碘量法(暂行)》(HJ551-2009)”测定方法,也“适用于亚漂设备及含有大量亚氯酸盐的废水”;二氧化氯极其不稳定,一般的实验室也不具备HJ551-2009的实验室计量认证能力。

6、废水处理后回用水水质要求

纺织染整工业项目要求低浓度印染废水经处理回用于生产,回用水水质要求可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并可参考“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09)”中“7废水回用工艺设计”,该技术规范中明确了回用水用途和水质要求。

7、其他(印染定型机废气中油烟废气的监测与评价)

制碱工业论文范文2

1.1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是建筑施工的第一步,设计直接影响到建筑实体的质量。好的工程设计,不仅能够缩短施工周期,还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有效节约投资成本。不全面的设计则会增加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导致投资增加。

1.2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除少数工程技术人员外,多数是农民工,由于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业务培训,综合素质较低、业务能力较差,如果项目管理再薄弱,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则混乱不堪。

1.3施工工期

工期是保证建筑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追赶工期,或由于资金的不足、设计的变更等原因而延缓工期,均会降低建筑的施工质量。缩短工期,施工人员的作业量加大、设备机械的运转负荷加重,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1.4建筑质量的监管

质量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在质量管理方面,没有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或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质量管理都是根据之前的经验进行。此外,在施工过程中忽视对现场质量的检测,并没有对施工现场的材料以及成品进行全面的检查,或者是检测结果存在虚假情况。一些工程监理单位,对于建筑项目的施工设计、管理的了解不够全面,而一些监督部门并没有充分行使其政府机构赋予的职责,或没能及时查找、识别隐患,没有及时上报、处理。

2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

2.1从设计入手,加强设计单位的管理

通过招投标选择资质等级高、实力强、管理先进的设计单位。对设计单位拿出的方案进行多轮评比,反复论证,优中选优。

2.2从实际施工入手,加强现场管理

第一,提高对施工现场人员综合素质的管理。工程中标后,应根据工程实际规模和特点选择人员,根据每个人的专业和技能特长合理安排岗位。定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让他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加强对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对做得好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实施奖励。第二,严格控制进场原材料质量。由于施工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决定工程质量,因此原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保证之根本。为了保证施工原材料的合格,采购人员必须要加强对原材料的采购、进场验收以及现场检查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采购的时候采购人员应该对市场环境进行考察,货比三家,选择质量可靠的供应商进行原材料采购,并在原材料的运输过程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安全,加强对进场原材料的规格、数量、型号等方面的检测,以及进行现场验收,从而保证材料的合格。第三,加强对现场施工设备的管理。建筑施工中的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要根据工程施工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调配施工机械,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同时又要考虑节约成本。施工过程中要随时对机械设备的工作性能及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定期对所有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保养,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2.3加强施工进度控制

制碱工业论文范文3

作者:凌富银 单位:江苏石油勘探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

只有杜绝无证设计或自行设计,才能有效把好管道设计关,管道使用单位必须选择取得相应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管道。管道的安装质量决定管道的安全与使用,安装质量越好,管道中没有遗留的超标缺陷,使用起来就越安全,使用寿命就越长,维修和改造就越少,也就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此,应该把住以下“几关”:把住原材料选购关。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选购管道组成件及其材料,如有变更,要根据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单选购。所选购的管道组成件要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需要实施监督检验的管道元件,还要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并抽取一定数量的管道组成件进行复验,必要时进行住厂监造,将质量控制关口前移;把住安装质量关。要选择有相应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和防腐单位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的安装方法施工,在自检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对焊接质量要实行独立于安装单位的第三方无损检测,选择有相应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实施检测,及时发现并消除超标缺陷;把住质量监督检验关。监督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安装、防腐、监理、无损检测等单位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机构在实施监督检验前,要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督检验大纲,确定监检项目和方法。监检人员要严格按照监检大纲进行监督检验,要求必须到现场监检的项目,监检人员绝不能以抽查、确认各相关单位所提供工作见证的方法来代替现场的检查、确认,以便及时纠正影响施工质量的不良行为。维修是为了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的发现是基础,主要通过检查、检验发现,如管道材质劣化、结构不合理、腐蚀穿孔、焊缝内的超标缺陷、裂纹等。因此,管道维修与管道安装一样重要,在质量控制上也基本一致。但对于管道的重大维修要由有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要按规定制订重大维修方案,如有监督检验要求的(如GC1管道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和阀门),要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重大维修后,维修单位要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如果需要监督检验的,还要提供由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改造是为了适应整个生产工艺流程的变化而需要改变管道原设计参数或原设计技术要求,如改变受压元件的规格、材质,改变管道的结构及布置,改变支吊架形式及位置等。因此,任何情况的改造必须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由有相应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施工,需要监督检验的管道(如GC1管道或者改造长度大于500m的管道),还要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改造完毕后,安装单位要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书;需要监督检验的,还需提供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提升工业管道的使用管理水平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典型事故讲解等方式,不断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尤其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二是建立健全管道安全管理网络,完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彻底改变多头管理或者有机构无人管理等乱象;三是严格执行管道使用登记、持证上岗,定期检验、事故处理等制度。管道使用前登记,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管道投入使用而埋下事故隐患;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管道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可以有效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并得到及时解决或者遏制;对管道实施强制性的定期检验,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缺陷、事故隐患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处理,可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不断强化人员安全意识,防止事故的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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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培训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根本目的,安全文化遵循的是“以人为本”,其主要对象是人的因素,强调人的承诺,实现“不愿”犯错的目的。职工培训在安全文化建设中总的作用是通过培训改变人的态度、行为、价值观,提升人的技能和安全行为能力,推动和促进安全文化的建设,实现全局安全生产的目标,具体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基础性作用

所谓基础就是从事某项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基本的安全行为能力,这也是安全文化建设的重点。就目前太原铁路职工培训基地的工作来分析,2013年培训员工2万多人次,占到一线职工的20%以上。其中,新职员工2760人,新职员工入路的第一次培训尤为重要,传授知识的重点放在了铁路安全知识,专业基础技能,以及铁路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文化、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目的就是实现新职员工角色的转换,基本安全技能知识的掌握和增加对铁路认知度、信赖感、归属感。高铁储备人才和工班长等职工培训是对既有职工新的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目的是让职工适应铁路发展需求,把握铁路技术发展动态,掌握新形势下安全管理的要求,熟练应用新的技能标准,在太原铁路局的高铁安全开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1.2系统性作用

职工培训基地的培训工作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它可以把职工拥有零散的、点滴的知识串联起来,我们知道,在路局建立的三级教育网络中有路局级、站段级和车间级。站段和车间的培训以应知应会、应急处理演练、救援演练为根本,路局级培训基地则强调理论和实践并重,可以说是站段、车间职工培训的延伸和提高,更注重系统性,从原理、条例到实际操作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同时,融入了企业文化、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责任心、工作态度等非技术科目,从人的全面塑造出发,达到综合素质的提升,实现安全文化建设中“以人为本”的根本目的。

1.3宣传性作用

安全文化要深入人心,要成为人的自觉行为,没有固定的宣传阵地是难以实现的。培训基地每年要接纳2万多人次的培训任务,而且是来自于全局各个系统、各个工种,这就形成了强有力的安全文化的宣传阵地。安全文化的营造,安全教育基地的建立,安全的案例警示教育,安全文化建设大家谈活动的开展,全局安全文化建设的方法,目标的宣传,都会在职工心中产生共鸣,潜移默化发挥作用,使职工的行为有所改变,态度有所转变,铁路共有的价值观会逐步形成,有力地促进全局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

1.4长期性作用

职工培训的对象是人,对人的改变绝不是一朝一夕,一次培训就能实现的。而是需要不断的重复,反复的教育培训逐步改变的。众所周知,人是影响安全因素中最不稳定的因素,同时又是决定性因素。铁路要保障长治久安,就要在职工培训上加大力度。尤其近几年来新职员工的来源大部分是复员退伍军人,相对而言其文化素质、学习习惯、行为习惯都明显不足,要彻底改变现状,必须有长久的持之以恒的教育培训做支撑。可喜的是这几年来,我们始终把职工培训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使职工培训在转变人的思想、行为,提高人的技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培训基地软硬件的增强,随着站段、车间培训工作的不断创新和提高,职工培训的长期性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发挥,职工在创建安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将越来越明显。

2改进职工培训工作的建议

如上所述,职工培训在安全文化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性,但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则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进。

2.1培训的定位要高

培训基地的培训工作绝不是简单地完成技能传授和安全知识的培训,而应定位于企业安全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效率提高的高度,因此培训工作的整体标准要高。从培训流程的设定,到培训的组织实施方案制定,再到培训过程的监督与管理都要高标准,都要从铁路安全发展的需求出发,设计和开发与生产过程相一致的精品课程,和企业文化内涵相一致的培训目标,让职工学员从踏进培训基地的第一步开始就强烈地感受到培训的氛围和环境,通过教学实施,让职工学员强烈地感受到培训对自己的重要,逐步改变职工的心理安全状态,把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

2.2培训的内容要拓

培训基地培训内容不能是单一的专业知识、安全知识,而应帮助职工学员构架起安全防护的整体框架,提高其综合素质,把把握安全的钥匙交给职工自己。在培训的实践中我们知道,来自繁忙一线的职工在日常的工作中大部分是知道工作标准的,操作规程也清楚,只是干的时候凭经验,减步骤,忽视和忘记了安全的危害,是责任心问题。他们每天听到的是安全的提醒,受到的是安全的监督,但除此之外,一些个人必须具备的人文知识却很难有机会听到,这就客观上为培训基地提出了要求,一定要丰富他们的内心世界,一定要让他们听到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企业文化等高层次讲授,让职工内心强大起来,武装起来,提高他们判断事物是非的标准,克服“无知者无畏”的片面认识,使他们能够成为自觉维护铁路安全的守护神。

2.3培训的方法要新

培训方法就是传授知识技能的技巧,方法直接关系效果。方法的创新在于体现学员为主体,在于采用科技手段让学员受到视觉、心灵的冲击。以学员为主体就是让来自一线的职工学员主动参与到讲课的过程中,针对主题展开讨论,事故案例当堂分析,学员登台讲结果,教师提炼讲标准,实现模拟现场,场景教学,加深学员对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应用科技手段就要尽可能建立安全教育基地,通过事故案例展示,让学员体会到自我的责任;通过铁路发展历史展览,让学员感受到铁路发展的光荣历史,增强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通过声光电模拟事故现场,让学员身临其境,使其身心受到冲击,认识到安全事故的危害,增强学习知识的积极性,提高按标作业的自觉性。

2.4培训的师资要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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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作用

1·1·1可补充植物检疫法规的内容,推动林业有害生物依法治理的进程标准是国家法律法规在技术上的补充。林业植物检疫标准是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通过林业植物检疫标准的制定,特别是一些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可有力地补充《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在技术上的有关规定,并对强化植物检疫检验技术和除害处理技术、加强检疫管理和人员管理、规范检疫行为、维护检疫执法秩序、体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内涵和内容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必将成为林业有害生物治理过程中的重要技术基础和重要依据。

1·1·2可加快林业植物检疫技术成果的转化,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科学防控的水平标准不能迁就或满足于落后的生产水平在植物检疫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通过吸纳国内外的新成果、新技术和新经验,并随着标准的实施,成为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纽带和桥梁,对加快成果转化、提高林业植物检疫和有害生物科学防控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1·1·3可提高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效率,节约人力物力资源标准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重复性。在生产实践中,标准化就是要对重复发生的事物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必要的劳动消耗,这对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资源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新标准的实施,不仅可以推进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而且可以减少检疫工作的盲目性,节省工作经费,提高工作的整体效率。

1·2重要性

1·2·1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特殊性的需要林业植物检疫是融行业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工作,具有工作程序复杂、内容繁多、技术性和规范性要求高、涉及面广、社会责任大等特点,是我国控制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工作。植物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只对宏观的工作及主要的方面作了规定,难以兼顾技术、管理等具体细节问题,而这些工作则需要一系列完善的标准来补充和规范。

1·2·2国际化新形势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一个国家保护本国产业,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直接取决于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和精密程度。当前,我国参与国际化贸易的程度越来越高,但一些林产品在进出口贸易时屡屡遭受检疫方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林产品的安全性也得不到保障。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提高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的技术水平,完善标准体系,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性的标准化工作,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和交流,以适应国1·2·3当前我国行政管理的需要自《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各部委(局)出台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强制性部门规章受到限制,而制定和出台标准将及时补充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需强制性执行的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规范、要求。在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方面,《植物检疫条例》修订相对滞后,一些生产中急需强制性统一的规范、要求很难在短期内实施,而及时制定和出台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强化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2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现状和问题

1993年,我国公布了林业植物检疫领域的第一项国家标准《林木引种》和第一项林业行业标准《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拉开了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序幕[1]。随后13a来,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在标准制修订、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1现状

2·1·1林业植物检疫体系框架已初见端倪截止2007年4月,我国已制定并公布的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标准共4项(包括正在修订的标准1项),其中国家标准3项,行业标准1项;正在制定的标准28项,其中国家标准27项,行业标准1项。这些标准涉及了林业植物检疫领域的检疫检验技术、除害处理、检疫性有害生物根除、检疫管理等多个方面,林业植物检疫标准体系框架已现雏形。

2·1·2建立了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机构2005年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林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林业植物检疫分委会)正式成立。这是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从此有了自己的组织机构。这是从事全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工作的组织,负责全国植物检疫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林业植物检疫分委会成立以来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正式立项国家标准17项,完成国家标准1项;召开了3次分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4项国家标准;同时在黑龙江等省开展了培训活动,加大了宣传力度,有力地推动了林业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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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2·2存在的问题

2·2·1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起步晚,标准数量少我国林业标准化工作开始于1952年[2],但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直到1993年才起步,在随后的13a中,工作基本处于时断时续状态。仅于1999年公布了第三项国家标准《林木种子检验规程》,2006年公布了第四项国家标准《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包装材料处理和管理》。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起步晚,工作不连续,公布标准数量少,直接影响了我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开展。2·2·2新标准制定滞后,已制定标

准不能及时公布

我国加入WTO后,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制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全过程的各项标准,使之连接贯穿并形成系列,并与国际标准接轨成为当前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但在这方面我国的新标准制定滞后,绝大多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疫技术标准仍未制定,基础性、管理性等方面的标准更是寥寥无几。而已制定的松材线虫、美国白蛾检疫技术规程等标准虽已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但尚未公布。2·2·3植物检疫标准体系急需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不完善导致标准制修订缺乏系统性。目前,林业植物检疫标准体系框架虽已建立,但科学、系统、适合当前林业发展形势的标准体系还未建立,以至每年标准的制修订没有“体系”这一纲的规范,对申报和制定什么标准带有盲目性,缺乏系统性。

2·2·4参与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少,水平参差不齐目前,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制修订项目中,有三分之二是由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承担,浙江、安徽等省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门的业务人员及中国林科院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承担了部分项目,参与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少,水平不一,甚至一些承担制修订标准的人从未参加过任何培训,很难保证标准制修订的质量。

2·2·5标准化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工作举步维艰当前,国家下达的每项标准制修定经费明显不足,有时甚至连基本的标准调研所需经费也无法满足,很难保证标准制修订的质量。此外,植物检疫标准的实施、宣传工作的经费也无任何来源,相关工作几乎为空白。经费的不足严重制约了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正常开展。

3加快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的建议与对策

3·1尽快建立和完善林业植物检疫标准体系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体系应是在一定范围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系列林业植物检疫领域内标准的集合体,它是按照“统一、简化、协调、优选”的原理,以国际先进标准为参照,通过制定标准和实施标准,将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全过程纳入标准化轨道上来。因此,我国林业植物检疫部门应根据植物检疫工作的实际情况,尽快构建包括基础标准、检疫检验技术标准、除害处理技术标准、风险分析及管理等内容的林业植物检疫体系框架,并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制定标准项目的规划,逐步建立起科学完整、层次分明、具有前瞻性、开放性的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体系,并在“体系”这一纲的规范下,科学、系统地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制修订工作。

3·2进一步加大标准的制修订力度和标准公布进程要针对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起步晚,标准数量少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快标准的制修订速度,着力解决当前制修订速度慢、标龄老化的问题,改变标准数量少,种类分布不均的现状。应重点应开展基础类、检疫检验技术、除害处理技术、检疫管理等一些急需标准的制修订,以满足当前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发展的需要。同时要加快标准公布的速度,以发挥这些标准在控制有害生物扩散蔓延中的作用。

3·3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标准数据库,实现标准管理的网络化,提高标准使用率可利用林业植物检疫分委会挂靠单位的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标准数据库,逐步实现标准服务的网络化,使标准使用者能查得到、找得准、用得上标准,以进一步推

动标准的普及,为全社会提供及时、准确、高效、权威、便捷的标准信息服务;在经费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实现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网上申报和信息反馈,优化标准制修订程序,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3·4充分发挥林业植物检疫分委会的作用,加快标准化人才队伍的建设通过分委会组织培训等方式,吸收一些学习意识强、服务意识强、思想意识超前、专业技术扎实、业务和外语水平高的林业植物检疫领域的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加入到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中来,使其成为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主力军。

3·5加大采标工作力度,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交流活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应积极采用当前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中急需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快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提高我国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水平。同时还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区域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等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植物检疫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通过采标、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国际交流活动等,不仅可以了解国际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进展情况,还可以国内的相关要求反映到国际标准中,甚至可以把我们的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从而反映我国整个林业植物检疫行业的要求,维护国家利益,为我国进出口贸易营造良好环境。

3·6加大宣传,增加投入,优化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环境要充分利用报纸、新闻媒体、互联网、培训班等形式进行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的宣传和引导,让更多的人了解、认识和掌握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的知识。同时,还要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千方百计地扩大经费渠道,增加标准化工作经费的来源。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司,国际竹藤网络中心.林业标准化工作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

[2]张吉国.我国林业标准化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战略[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04,6(2):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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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监理工程师责任保险

一、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造价等问题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越来越密切,可以说,现阶段建设监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但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时可能面对的风险也逐步凸现出来,对此,人们的认识是非常不够的。我们一方面要继续推动监理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重视监理工程师职业风险的防范。笔者认为,逐步推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将有利于我国建设监理事业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

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仅在个别经济较发达地区开办了一些职业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设计职业责任保险。中国首份监理责任保险于2002年在上海诞生,上海外建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取得了1000万元的监理责任保险。但上述职业责任保险尚处于试办阶段,远未形成规模。与其他险种相比,职业责任保险从总体上仍然是最为滞后的保险业务。

纵观几年的发展历史,我国专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1)业务量极其狭小,与巨大的职业责任保险潜在市场不相适应。虽然我国的职业责任风险大量存在,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巨大,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职业责任保险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处于低迷状态,难以满足社会各界的需要。

(2)发展不稳定,无规律可循。职业责任保险自从在我国起步以来,一直在低谷中徘徊,保费收人等指标不是平稳地上升,而是上下波动,起伏不定,为保险人分析评估该险种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保险人目前在职业责任保险的风险控制上找不到规律,无法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办法以及其他实务操作规范,不能像其他险种那样放手经营。

(3)风险巨大,效益不佳。尤其是近几年,国内职业责任保险暴露出高风险的性质,赔付率居高不下,个别年景赔付率甚至超过1000l0,保险人几乎无利可图。为此,很多地区对这一险种望而却步,不敢问津,有限的几个地区开办这项业务,也是本着极其谨慎小l:的态度。

上述特点,也可以说是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有:

(1)我国目前缺乏完备的法律制度,还没有足够的能够作为职业责任保险开办依据的各种职业责任赔偿条例。职业技术责任事故的处理,需要各种具体的法律依据。在我国,职业责任纠纷很大程度上依靠《民法通则》的损害赔偿原则来解决,各种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还很少。具体到建设工程监理,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限的几个法规条例对监理单位的损害赔偿作了规定,但却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且赔偿数额相对较小,致使监理单位风险意识薄弱。其他行业也类似。这就使职业责任保险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从而无法大规模开展。

(2)缺少权威的鉴定机构来明确判断职业责任归属,对职业责任纠纷进行仲裁。由于职业责任与专业技术有关,保险人不可能对各行各业所特有的专业知识像专家那样深人掌握,一旦发生事故,对于是否属于职业责任,是否应该赔偿损失,仅仅依靠自身的能力是很难判断的。因此,必须有权威性的责任事故鉴定机构充当职业责任者与受害者及保险人之间的仲裁人,对责任事故做出科学的鉴定,才能明确责任归属,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从而有利于专业责任保险的发展。

(3)保险公司缺乏经营职业责任保险的经验,无法为投保人提供相关服务。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保险公司由于既懂保险又懂专业的人少之又少,因此难以为投保人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服务。而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服务的做法,也极易引起投保人的抵触情绪。即使在法规、政策等配套措施到位后,如果不尽早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能力,将阻碍职业责任保险的顺利实施。

因此,受上述条件的制约,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缓慢,步履维艰。

三、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

1.完善相关法规和合同条件

监理工程师责任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是否明确、完善,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能否有效推行的关键。《建筑法》规定了监理责任赔偿制度,这是实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重要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建立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与之配套。此外,与FIDIC条件相比,我国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没有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做出规定,对其中涉及监理工程师赔偿责任的条款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解释,使得我国现有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小,不足以补偿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失误所造成的业主和第三方的损失。应参照FIDIC合同条件,在监理合同中加入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专项条款,使职业责任保险真正为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所重视,全面提高监理单位的质量意识、风险意识。

2.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宜采取强制保险的形式。

这是因为:第一,从保险原理分析,责任保险的基本社会目标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以自愿保险方式开展,则工程监理单位有可能不愿投保,保险人则有可能拒绝承保。这样,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将会降低。第二,从社会现实分析,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还不强,监理工程师制度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规范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实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赔偿制度还有许多工作要靠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去贯彻落实。鉴于这些情况,只有实施强制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才能确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促进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完善。在目前尚无强制保险的情况下,也可以制定一些倾向性的政策,来推动工程监理单位投保的积极性。在这方面,上海市的做法值得借鉴。《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权。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方案应当有体现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优先中标权的内容。

3.建立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归属鉴定机构。

在发生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时,由何种机构判断责任归属,是实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服务专业性极强,保险人以及一般仲裁机构不可能对复杂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做出权威判断。目前,能够成为我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归属判断的权威机构有两种:一是人民法院,这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的责任认定机构;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专家组成的鉴定机构,这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时的责任认定机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经上述权威机构认定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实施理赔工作。

4.提高保险公司服务水平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建设工程方面开发的险种单一,保险费偏高,服务质量较差,专业人才缺乏,这与我国推广工程保险制度的要求相去甚远,也难以适应加入WTO后面临的国际竞争,必须尽快加以改变。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人才和工程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制度,联合社会上现有的专业技术人才,为投保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这不仅是推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要,也是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客观要求。

参考文献:

[1]艾幼明,关惠清,沈晓凤.责任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保险[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6.

[2]田元福,李爱春.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探讨[J].兰州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