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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1
【关键词】船舶污染;海洋;特点;措施
中图分类号:X736.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各地区的联系日益密切,海洋运输行业的发展步伐也越来越快,在运输界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与海洋运输业快速发展相适应,船舶对海洋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船舶污染已经成为海洋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做好船舶污染的预防治理工作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船舶污染的特点
船舶污染属于海洋污染之一,与一般的海洋污染相比,船舶污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船舶污染的污染物种类较多。污染物种类不仅包括各类生活垃圾,还包括船舶排放的废水和各类油性物质。船舶排放的各类油性物质扩散较快,污染面积较大,而且很难清理,会对海洋造成严重污染。其次,船舶污染不具有固定性,污染物会随着洋流移动。此外,污染物还会随着船舶的移动而不断增加,污染范围也会扩大,这就可能导致船舶污染涉及数个国家,对船舶污染治理造成不利的影响。再次,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具有较强的污染性,会严重破坏污染区域的生态系统,不仅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更有甚者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船舶排放的油类物质会严重破坏海洋的生态系统,而且油类污染很难治理,治理成本也很高。最后,船舶污染还有其特殊性,属于一种特殊的环境侵权行为。因为各国都有所属领海,在领海内的船舶污染行为就属于环境侵权行为,船舶污染的受害者为污染区域所在的国家、渔民等等。[1]
船舶污染的种类
海洋污染的种类多种多样,船舶污染是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因素,就目前来看,船舶污染海洋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船舶排放的油类造成的海洋污染。油类污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船舶正常运行所排放的油类物质;另一方面是因为意外事故所泄漏的石油造成的海洋污染。船舶在正常运行当中,会产生大量的含油污水,这些含油污水如果不经过处理就直接排入海洋中,就会造成严重的海洋污染,这种污染主要是因为人为因素造成的。此外,油轮在航行途中会遭遇各种意外事故,结果导致石油大量流入海洋中,造成严重的海洋污染。其次,是船舶中产生的生活污水造成的海洋污染。船舶中产生的生活污水多种多样,既包括船员的日常生活所产生的污水,这类污水主要通过卫生间排放到海洋中;也包括各类工作场所产生的污水。这些生活污水中还有大量的有毒物质,如果不经过处理就排放到海洋中,就会造成严重的海洋污染。再次,是船上的大量生活垃圾造成的海洋污染。船舶中的生活垃圾多种多样,既有各类食品残渣,也包括各类货物的残留物。各类食物残渣排放到海洋中,很快就会氧化,还会大量消耗海水中的氧气,会对某些物种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船舶运输的货物多种多样,这些货物的残留物如果排放到海洋中,也会造成严重的海洋污染。与此同时,船舶在运输散装的化学物品时,有毒的化学物质也会造成海洋污染。化学物品对海洋的污染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处理散装的化学物品时造成的海洋污染,这类污染主要包括清理意外泄漏的化学物品;另一种是散装化学物品大规模泄漏,这些有毒的化学物质流入到海洋中,就会对海洋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最后,是船舶在运输危险货物时造成的海洋污染。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如果运输不当就会发生严重的意外事故,不仅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使有害物质落入海洋中,对海洋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造成海洋污染。[2]
船舶污染海洋的预防治理措施
4.1提高船舶负责人对船舶污染的重视程度
目前,船舶污染越来越严重,发生频率越来越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船舶负责人对船舶污染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意识到船舶污染的危害性,缺乏对船舶污染的准确认识,因此,要想做好船舶污染海洋的预防治理工作,就必须提高船舶负责人对船舶污染的重视程度。为了提高船舶负责人对船舶污染的重视程度,海事管理机构一定要做好宣传工作,举办各项专题活动,大力宣传船舶污染的危害性,让船舶负责人认识到船舶污染的危害程度,加深对船舶污染的理解,提高对船舶污染的重视程度。
4.2提高船员的环保意识
船员是进行船舶运输工作的主体,要想做好船舶污染海洋的预防治理工作还要提高船员的环保意识。但就目前来说,很多船员的环保意识比较薄弱,没有环保观念,随意向海洋中排放各类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造成了严重的海洋污染。因此,海事管理机构要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防治海洋污染的重要性,让船员意识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此外,海事管理机构还可以定期举办培训活动,让船员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船员的环保意识。
4.3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制度
船舶污染海洋的预防治理工作,还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我国最新颁布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就对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海洋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为船舶污染海洋的预防治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4.4充分发挥海事监管机构的监察作用
为了做好船舶污染海洋的预防治理工作,还要充分发挥海事监管机构的监察作用,在船舶航行之前,对船舶进行严格检查,禁止老旧船只、质量存在问题的船只出海,尽量减少发生海难的频率,减少因为船舶遇难导致的海洋污染问题。
4.5充分发挥新技术的作用,减轻船舶污染对海洋造成的危害
进入新世纪以来,各项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技术更新的速度也越来越快,越来越多的新技术也被应用到预防治理船舶污染海洋中来。例如,可以处理船舶污水的设备已经制造成功,这种污水处理设备可以处理大量的船舶污水,可以明显减少船舶污水的排放量,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4.6建立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船舶污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治理船舶污染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我国海域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数量越来越多,不仅对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还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但由于资金限制,很多船舶企业无法对船舶污染事故做出合理赔偿,影响了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开展船舶污染治理工作,需要建立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3]
结语
综上所述,船舶污染已经成为海洋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船舶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防治预防船舶污染工作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此外,与一般的海洋污染相比,船舶污染不仅污染物种类较多、还具有移动性,与此同时,海洋污染还属于一种特殊的环境侵权行为,这些特点都对船舶污染的治理产生了不利影响。与一般的海洋污染相比,船舶污染的种类比较多,不仅包括船舶排放的油类造成的污染,还包括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对海洋环境的破坏,船舶运输的散装化学物品和危险物品,也会造成海洋污染。因此,要想做好船舶污染海洋的预防治理工作,必须从多方面着手,要提高船舶负责人对船舶污染的重视程度、要提高船员的环保意识、要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制度、充分发挥海事监管机构的监察作用、还要充分发挥新技术的作用,减轻船舶污染对海洋造成的危害,只有做好这些工作,船舶污染海洋的预防治理工作才能取得较好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周在青.船舶防污染法规与实务[J].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6(4)
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2
海洋运输承担了90%的国际贸易量,由海洋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主要是船舶污染。为此,国际海事组织先后制定了《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相关各类补充文件。《1973年国际船舶污染预防公约》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规定的国际公约,是旨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国际公约,也是人类保护海洋环境的主要国际公约。它包括6个技术性附则: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基本涵盖了主要类型的船舶污染,包括油污、有毒液体、有害包装物、污水和垃圾等。后来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主要是对1973年公约的《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进行实质性修政和补充,其他几个附则没有多大变化。该公约以其详细和全面的船舶污染防治规范,成为各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典范。
法案出台背景
澳大利亚是一个四面环海的大陆,其海岸线长达37521公里,其对外贸易运输主要依靠海运,海洋就是澳大利亚的生命线,因此澳大利亚政府非常重视海洋环境保护。澳大利亚制定了大量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并不断修改完善,仅仅自2010年以来,澳大利亚就在联邦和州的层次上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多次。
2010年11月9日,澳大利亚联邦通过了《2010海洋保护法修正案》,该法修正了《2008海洋保护(船用油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法》和《1983海洋保护(船舶污染预防)法》,给2008海洋保护法增加了一节新的内容---响应者免责,以保护那些在燃油溢出事故中给污染受害者提供了合理帮助,并因此而拥有良好信誉的人员。而对1983海洋保护法则修订了一些条款,如对含硫燃油的使用要比本文由收集整理指定限值更高;要求澳大利亚海事部门同意安排一个在船上以外的地方,专门放置船上燃油供应簿。还要制定相关条款,要求保存关于损害臭氧层物质的记录,并在记录本中规定虚假或误导性条目的惩罚。此外,维多利亚州也在2010年9月28日通过了《2010海洋安全法》,该法修订了1988年的《海洋法》,目的是以一种更现代的安全管制方式改善海洋安全状况,其中包括防治海洋污染造成的安全问题。
同时,这也是新南威尔士州(以下简称新州)加强环境保护,严格防治环境污染的一个大趋势所致。2011年11月,新南威尔士州通过了《2011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该法案针对那些有引发污染事件风险的组织应该准备遵守法案所带来的变化,包括增加报告义务,应对增大的处罚,要求制定污染事件应急反应计划和公开环境监测数据等等。
法案主要内容
2012年3月7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议会通过了新的《2011海洋污染法》,这部法律借鉴了《1973年国际船舶污染预防公约》、澳大利亚联邦2010年刚刚修订的《2010海洋保护法修正案》和新州刚刚修订的《2011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法案的主要修订内容是禁止向国家水域排放有害包装物,排放污水和垃圾,如果有这些违法行为,则公司可能面临最高数百万美元的罚款。这部新法律也引入了一种更为全面的紧急计划和海洋污染报告制度,使得海洋污染事故反应和岸上污染事故的反应机制更为一致。
思考和借鉴
对由于海洋运输船舶引起的海洋环境污染,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加入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约》和《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8防污公约”,73/78marpol)等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国际公约。
目前我国最新的海洋船舶污染防治法是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该规定是中国政府履行《73/78防污公约》,确保公约的各项要求得以严格执行,使现行规定与公约最新要求相一致,与公约全面接轨的具体实施,对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该规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船舶污染预防制度体系,包括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和违法的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海事机构管理职能和船舶有关作业活动范围。明确了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一般要求。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管理制度。明确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管理要求。明确了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管理要求。明确了船舶拆解、打捞、修造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尽管该法在2010年颁布并在2011年得以实施,但我国的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事故仍然非常严重,考量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颁布的最新海洋污染法,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和借鉴:
1、程序和实体并重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立法中同样重要
我国船舶污染海洋立法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即轻程序,重实体。《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均设定了防治船舶污染的相关制度,但没有明确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必须的操作性规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弥补了这些不足,制定和完善了操作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多为实体性规定,对程序性规制明显不足。如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该规定只明确“船舶应当将不符合规定排放要求以及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但审视该条规定,对船舶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之间的污染物交接程序并未规制,从而可能导致交接上的混乱,以致污染物遗漏。而澳大利亚新州《海洋污染法》要求船舶针对造成的石油和有毒液体紧急污染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并随船携带。该应急计划的必备条款中就包含报告紧急事件必须遵循的程序、和主管机构合作应对的程序,特别是和船上负责通讯的人。在法定的垃圾处理计划中,也包括收集、储存、处理和处置垃圾的程序,包括使用船上设备来执行这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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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污染船舶负责报告,全程信息公开
在澳大利亚新州的海洋污染法针对船舶污染的防治规定中,关于信息披露和公开的法律规范非常多,特别是关于污染紧急事件应急反应中的信息公开。如对船舶污染海洋事故的报告义务:不仅要求污染船舶报告涉及石油污染和有毒液体污染事故,还要求船舶必须报告涉及丢弃废弃包装物,或者大船舶污水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或失灵,导致未经处理或者未充分处理的污水排放。污染船舶报告的时间要求从“一旦有条件就报告”转变为“无条件的立即报告”;而且必须把污染事件从始至终的最新信息告知最高可达6个相关的主管当局;同时,设定政府的通告义务。如该法案授权部长发出一系列海洋环境保护通告,包括:海洋污染清除通告、海洋污染预防通告和海洋污染禁止通告。
我国虽然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任何船舶和民用航空器对海上排污或污染事件的报告义务,并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其后又专章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其中也专门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交通运输部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重复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船舶污染的报告义务,但这种表面上宽泛的报告主体范围,实际上导致报告主体的不明确,同时由于没有明确报告的污染物种类,也造成善良的可能报告人无法确定是否属于该报告的污染。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是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的,尤其是在污染的处理阶段,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应该成为主要的信息公开来源,这也是我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中,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立法缺位。
3、法律实施:对污染船舶的处罚力度和对政府的监督
船舶污染海洋防治法的有效实施,主要依靠命令-控制手段,即一方面依靠政府严格公正执法,另一方面依靠强有力的处罚。然而,政府是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人”组成,政府官员也可能权力寻租,或为机构俘获,因此,对监管者必须设立有效的制约,同时要有力震慑潜在的违法者,处罚必须充分引起被处罚者的充分重视,这只能依靠加大处罚力度。澳大利亚新州海洋污染法为保证政府的监管效率,在立法中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如通知义务、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再如对环保许可证持有者的监管内容公开,以接受公众监督,即环境保护机构必须在其公报上公布与环保许可证持有者相关的数据内容:包括强制性的环境审计内容,污染研究和污染减轻方案,和/或发给环保许可证持有者的处罚通知等。
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3
我国海洋环境问题及指标体系研究进展
海洋经济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海洋空间为活动场所的经济活动;二是以海洋资源的利用为对象的经济活动。按照海洋与经济活动的关联程度不同,海洋经济可以分为三个层面:(1)狭义的海洋经济,是指包括开发和利用海洋的丰富资源、海洋的广袤水体以及海洋的广阔空间的经济活动的总称;(2)广义的海洋经济,是狭义海洋经济的延伸,指为开发和利用海洋而产生的相关产业;(3)泛义的海洋经济,不仅包括上述两个层面,还包括海岛陆域的经济活动(海岛经济)、海岸带的陆域经济活动和河海体系中的内河经济(沿海经济)。
(一)海洋环境问题
关于海洋环境问题的研究,我国经历了起步阶段、初步形成阶段和逐步完善阶段。
1.起步阶段。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也遭受到了严重破坏。一方面,陆地的农业和工业生产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工业废水的处理手段还非常欠缺,直接排放到海洋中,给海洋造成严重污染;另一方面,海水养殖、海洋石油开采等形成的污染,造成海水水质恶化,近海生物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为此,海洋的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我国海洋管理部门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此时关于海洋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影响、海洋环境污染的来源和治理措施、海洋环境保护和评估、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方面。如孟伟和张淑珍以水环境中的深圳湾为例,提出了开发海洋物理环境容量的意义,指出有机污染物(主要指COD)的物理环境容量主要受海域水动力条件的制约[2];倪轩认为,世界各国沿岸海域遭受日益严重的污染,最主要的原因是沿海工业和海洋事业的发展带来的海洋污染物的增多,这不仅使得海洋的自净能力几乎丧失,给海洋生物资源带来巨大灾难,而且更严重的是人类的健康也面临极大威胁[3]。
2.初步形成阶段。由于海洋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海洋环境的研究成果显着增多,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渔业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海平面变化及影响、海洋灾害的危害和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和治理对策、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研究成果包括:巴登在分析海洋领域研究方法的基础上,评述了海洋污染的现状和未来走势,运用生物地球化学行为和生态毒理学方法研究了海洋污染问题[4](P45-103);陈亚瞿认为,渔业的发展受到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污染物排放加剧的危害,造成很多江、河、湖、海的渔业水域遭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巨大威胁[5];王伟洁和吴长江认为,山东省渔业资源丰富,品种繁多,但是由于污染源的大量增加,渔业发展的水域环境质量显着下降,渔业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渔业生产受到了挑战[6];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的杜碧兰等提出了海平面上升的恶果,认为如果海平面上升30厘米,长江三角洲及江苏和浙江沿岸大概5万多平方公里土地将被淹没[7](P5-20);翁盛深以汕头作为研究对象,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加大对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力度[8]。
3.逐步完善阶段。21世纪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受到了学者们的更广泛关注,主要的研究领域有: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环境质量评价、海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对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特殊生物品种及区域的分类保护。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斌提出了我国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肯定了国家相关部门在管理国家海洋事务、监督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的重要工作[9];徐祥民和马英杰认为,海洋特殊区域是海洋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渔业水域、重点海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洋生态示范区等,并建立了一整套海洋特殊区域的保护体系,对特殊海域进行分类、集中整治和保护[10];韩永伟、高吉喜等以珠江三角洲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其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过程中,提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改变珠江三角洲生态环境恶化现状、保护渔业资源和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的具体措施[11];高振会提出在未来的海洋经济发展中,海洋技术和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12];王美珍以环杭州湾为研究对象,认为环杭州湾产业带的发展对海洋环境的影响非常大,应该抓住环杭州湾沿海经济发展的机遇,进行可持续的海洋经济发展[13]。
(二)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对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方面的定量分析成为了学术研究的热点。在这些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评价,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陈可文在《中国海洋经济学》一书中建立了海洋经济的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包括3个子系统:经济子系统、社会子系统和资源环境子系统。其中,关注海洋经济的资源环境的发展是该指标体系研究的重要内容,其资源环境系统包含的变量有:自然资源存量、海洋污染排放、海洋污染带来的损失、海洋灾害带来的损失等指标[14](P59-138)。张德贤等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中建立了海洋经济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包括5个子系统:海洋经济子系统、海洋资源子系统、海洋环境子系统、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子系统、社会发展子系统。其中,海洋资源与环境子系统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样性、工业污水达标排放率、海洋污染面积比重、海岸倾倒数量等指标[15](P12-60)。韩增林和刘桂春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定量分析》中建立了海洋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包含4个子系统,分别为海洋资源承载能力、海洋资源发展能力、海洋环境承载力和保护能力以及智力支持系统。该指标体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建立模型,共包括5个层次共48个指标。其中,海洋环境承载力和保护能力子系统包括的指标变量为:单位海域面积废水排放强度、单位海域面积固体废弃物倾倒强度、滨海海域的水质质量指数、赤潮发生的年频率、海域内年原油泄漏量、海洋环境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海洋水体环境质量标准、海洋水体污染物背景值、人均海洋环保费用、海域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例、入海废水排放达标率、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数目、省级以上海洋保护区数目等[16]。
冯晓波等在《沿海地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实证研究》一文中建立的指标体系包含4个子系统:海洋产业发展能力、海洋科技综合能力、海洋资源利用能力和海洋环境承载保护能力。该体系共包括4层16个指标,其中重点考虑了海洋环境承载力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制约,海洋环境承载保护能力包括的指标变量有:工业废水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海洋自然保护区个数、滨海观测台站等指标[17]。狄乾斌和韩增林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探讨》一文中建立了包含海洋资源环境子系统、海洋经济子系统和社会发展子系统的指标体系。其中海洋资源环境子系统中包括资源总量、环境污染和环境治理三个方面;海洋经济子系统中包括经济增长和经济质量两个方面;社会发展子系统中包括人口增长、生活质量、科技潜力三个方面。该指标体系共包括28个指标[18]。从目前的研究情况看,关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而针对海洋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问题,建立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还有待深化。因此,本文将充分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改进目前研究的不足,建立一套我国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希望通过该体系的设计,使该指标体系具有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够具体用于指导我国海洋经济的环境改善,用于政府在海洋经济发展方面的环境政策制定和实施。
我国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4
关键词:船舶 污染 船员管理与法律
1.引言
在全球呼吁保护环境的浪潮下,通过实际船舶营运和防污染演练课程训练设计及实践,不仅可以大幅度提高船舶应急反应速度、提升效率,而且能够快速提升个人应急能力和团队协同作战的水平,保证演练质量。与实际污染处理相比,实际船舶营运和防污染演练实用性强,无污染。轮机员通过防污染演练课程的学习、实践,对改变自身不良行为、实现船舶安全化、减少和杜绝人为因素、保证船舶安全营运不造成海洋污染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研究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及防止有着重要意义,保护海洋环境,让人类有一片蓝色的海洋。
2.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的类别
工业革命以来,各种科技的飞速发展,将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推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不仅推动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也潜移默化地改变了。由于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虽然科技带来了方便,但是也带给了我们很多新的困扰。机器给海洋运输业和海洋资源开发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在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污染着蔚蓝的海洋。船舶对海洋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污染主要有以下几种:
2.1船舶造成的油污染
船舶造成的油污染主要有正常营运性排油和各种事故所造成的溢油;正常营运性排油主要是排除油船压载水、洗舱水、机舱底污水等中所含的油类。各种事故造成的溢油有船舶受供油作业中的漏、跑、冒、滴造成的油污染,船舶碰撞、搁浅等漏油造成的污染等。
2.2船舶运输中的有害有毒物质污染:
近年来随着运输危险化学品船的增多,有害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运输这些有害有毒物质的漏、跑、滴、冒等原因造成的污染。
2.3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船舶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主要是从生活处所排出的排泄物,如医疗室排泄物、厕所排泄物、洗衣间和厨房的排出污水等。
2.4船舶垃圾污染
船舶营运中会产生船舶垃圾,这些垃圾主要包括垫舱物料、铁锈、脱落的油漆残渣、包装材料、油棉纱等,船员、旅客生活中所产生的日常消费品和食品残渣的废弃物等。
3.造成污染的研究现状及有关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案现状
从上世纪到今天所发生的海洋污染事故可以看得出来,国际上船舶发生的海洋污染事故得到了较为有效的控制,从原来的上升趋势转为下降趋势,现在基本上可以控制在一个较低的事故率上。而且因为发展的需要,很多国家相互之间的进出口贸易得到进一步发展,对于航运业更为依赖,现在的船舶不仅运输量更大,运输更快捷高效,还降低了事故的发生。但是还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一些实事案例来分析:根据美国的一家信息协会统计,从1978年到1997年,世界发生泄漏量超过34吨(10000美加仑)的事故共有5318起,共外泄石油837万吨。其中最大的一次事故是1991年发生在科威特油田,由于伊拉克入侵而发生的油井、码头、油轮同时泄漏的事故,总溢油量达81.6万吨。1989年的“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溢油污染事故,溢出了3万多吨货油。对当地造成了巨大的生态破坏,生态系统恢复时间要长达20多年,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近80亿美元。这也是美国《1990油污法》问世的导火线。
从1954年到20世纪末,国际上不断出台新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得到较快发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立法走出了一条多层次,系统性的框架型道路。随着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诞生,标志着国际防止船舶污染立法的开始,也是海洋环境国际保护法的开端。但是该公约没有涉及因船舶事故造成油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也没有制定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的规则,事故赔偿的问题如何解决,遗漏的问题很多,大大影响了它的实施效果。直到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颁布,才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防止油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等则是在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1978年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73/78年防污公约”)做了全面的规定,把船舶有可能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方式都列举出来,并作了规定。对世界各国影响深远,有着“海洋法”之称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 1982》)。该公约突破了传统的海洋法,较全面的对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做了规定。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国际上有关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案是比较全面完善的,但是也存在着不大不小的问题。如一些管理上单要素不完善,不严格;体现不出在可持续发展和赔偿方面不够科学合理等。
4.船舶防污染的方法及采取相应的措施
4.1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基于前面分析目前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体系,我国在各项防污制度和应急反应制度上都要做出更为严格、更加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要加强船级社这类民事性立法工作,让油污保险和清理油污资金保证,完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制度,做到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各国船舶的防污染法律不是单独的、任意的,我国必须与各海洋国家加强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国际法律制度的接轨。这样可以取长补短,查漏补缺,可以更好地绦邢喙胤律制度,更好的适应国际船舶污染立法的发展,减轻我国日趋严重的船舶造成污染形势。国际上的法律可以对船体的结构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跟着科技的脚步,来适应船舶设备的发展;对船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船舶目前大多是由船员来操作,船员素质和防污染意识的提高,可以避免船舶陷入危险,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海洋环境;对造成海洋污染的船舶所属船东实行高额的赔偿制度,这既可以降低污染事故,也是对受害对象的一种保护;注重船舶污染立法的国际统一性,有效地环境保护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有效的结合起来,使海洋环境往一个可持续的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4.2规范船员的管理
对于操作性的船舶污染,这就要求操作者要有很强的环境保护意识,过硬的操作技能。而要做到这两点,就需要加强对船员的宣传教育,让船员意识到污染海洋的危害性,来帮他们了解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还要加大监督力度和处罚力度,对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的船员采取处罚措施,扣押其证书或勒令其在规定时间内从新参加有关技能培训。根据国际公约的要求,通过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中对人员的管理规定,努力将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降到最低。只有激发船员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热情,发挥各自的O督作用,从思想上重视它,才能杜绝污染行为的发生,高效的保护海洋环境。
4.3加强防污染设备的检查和保养
在保护海洋环境的浪潮下,在国际公约的规定下,对船舶上的防污染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在设备的管理上下功夫。在使用中要经常检查设备的管路系统和设备本身是否有损坏漏泄,设备附件及仪表是否完好,把发生污染的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不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的物质。同时也要对设备进行检查,把老化的元件更换掉,防止下次使用设备发生事故。对设备的保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5.更有效实用的防污染方法
根据本文的分析,笔者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挖掘出预防船舶对海洋造成的污染:一是从船舶使用的能源出发,现有的船舶基本上都是使用燃油作为能源,可以研发新的设备来使用不污染海洋环境的能源,或者可以就地取材,如利用太阳能。二是从防污染设备着手,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蓬勃发展机械制造业的有利于设备的研发,新式的防污染设备能更高效地避免船舶污染,保护海洋环境。三是国际公约的完善化,加强各个海域的监管,一旦发现有船舶漏泄污染物质,能够及时地对事故海域控制,消除污染物,最大程度地降低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最后,落实还是靠人,应注重广大船员的教育培训,全面升华船员素质,最大限度避免人为的事故发生。让船员被动接受防污染,化为主动去维护海洋环境,还世界一个蔚蓝的海洋。
参考文献:
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5
再而,我国有着漫长的海岸线,海洋问题时刻影响着沿海地区甚至内陆地区的生活,北戴河作为渤海湾的一片重要海域,通过对北戴河的海洋相关问题的调查,对我们探究渤海的海洋污染问题会有一定的启示。
2010年7月7号清晨五点十分,伴随着火车的缓缓停歇,我们踏上了这次实践的目的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早上我们经过稍事休息,开始了我们的初步工作,去北戴河附近的各海滨浴场了解情况。
我们分别探访了海滨汽车总站,刘庄附近的三个免费海滨浴场,记录了浴场周边的环境和海水的情况,发现了以下问题:
1、浴场周边的环境不是很理想,很多地方留有游客留下的饮料罐、纸屑、果皮等垃圾,而且垃圾箱放置不是很合理;
2、一些游客对沙滩上石头旁的“禁止攀爬”的标语视而不见,依然攀爬留念;
3、海水里漂浮着部分游客带入的垃圾物品,沙滩上很多地方随处可见游客留下垃圾的影子;
另外,我们在调查途中不经意发现北戴河市内的一些河流水沟的情况,这些河流布满了绿藻,靠近会闻到阵阵难闻的臭味。我们询问附近的市民,得到的回答是这样的情况已有一段时间了。
在坐公交沿海边行走时,我们时不时会看到很多简陋的渔船在岸边,这些渔船大都是靠柴油发动的,我们对渔船的经常出海打渔是否会残留部分柴油于大海中从而污染了海洋生态而产了疑问。
当天晚上,我们从网上和当地居民那了解到秦皇岛海岸线在2006,2008和今年初都发生过石油泄漏污染事故,在去年底北戴河还发生了赤潮,给当地渔民和政府带来了许多困难,根据当天的走访情况和了解到的资料,我们设计了调查问卷。
隔天一大早,我们把昨天晚上设计的问卷我们再次来到昨天去过的各海滨浴场,在各海滨对部分游客发放调查问卷,并和游客以及当地的居民进行交流,了解有关北戴河的情况。
据我们了解到,北戴河鸽子窝公园每天都吸引着大量的游客,下午的时候我们来到鸽子窝公园进行调查,我们发现整体给人感觉的确不错,但仔细观察,你会发现在海水里,沙滩上都不同程度的留下了不少垃圾,海水也也比较浑浊。
在问卷的发放调查中我们我们也遇到了许多困难,一些游客和当地渔民对我们的调查很不乐意,认为我们的所做的这些东西毫无用处,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得到了大部分调查者的配合,特别是我们还遇到了一位年过吧半百的老人,他把他这五十多年来的所见所受北戴河的变化与我们分享,他与我们畅谈了他对家乡的看法,阐述了他北戴河污染的看法,也表达了他对家乡未来的一丝担忧,最后给我们这四个外乡者这几天在这儿做活动的意义。
以下是我们这次问卷调查的分析和总结(调查问卷及数据统计见附表):
在调查中有87.3%的调查者认为北戴河存在水污染问题,有21.5%的受访者认为现阶段北戴河污染问题非常严重,而对于渤海的污染情况,却有尽三成的调查者表示不太清楚其污染情况,其余受访者大都认为渤海还是存在污染问题的。从中其实可以看出很多被受访者对海洋污染的问题还是不是特别关注,被问到一些海洋问题时大家大都一脸茫然,可见大家对这方面知识的缺乏,当地宣传部门乃至我们的国家有必要提高大家在这方面的重视。
在被问及对海水沙滩满意程度时,只有15.7%的人认为海水沙滩很干净,有近百分之六十五的人认为海水沙滩不太干净,但可以接受。在这方面看来,北戴河海滨浴场的环境管理还是可以的,而且有可以改善和提高的地方。据我们的观察,我们觉得浴场可以提供更多的人性化服务措施,积极引导并规范游客的行为意识,共同营造大家度假生活的美好环境。
对北戴河污染来源的问题,大家的回答是:13.2%的调查者认为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水是罪魁祸首;25.7%的人认为生活排放的废水是其主要原因;突发性水污染只占到了2.3%;而认为大量游客带来的污染是北戴河污染的主要原因却高达58.8%。
在对于认为治理好北戴河的海洋污染问题对秦皇岛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有促进作用中,有60.8%的群众肯定治理北戴河污染问题,认为这对秦皇岛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没有一位调查者认为这不起作用。从中可以看出广大调查者都非常支持和认可治理北戴河的污染问题。但在对参与者切身实际加入到保护海洋的活动中来得到的结果却不太尽如人意:愿意积极参与的只占到两成,有67.9%的人更愿做旁观者,他们更喜欢看活动的规模及参加人数来定夺自己是否加入活动中去。
在对本地市民另设的几个问题中,可见本地人对当地的海洋污染的问题还是比较关注的,大家都比较了解近几年来北戴河发生的污染事件。在被问及渔民出海打渔的机动渔船和游客出海观光的游艇会对海洋造成污染的问题是,大家的回答都不太明了,超过五成的本地人并不清楚机动渔船与观光游艇是否会对海洋造成污染。而据我们了解到一般的渔船和游艇会使用较为便宜的才又作为动力,那么,如果渔船和游艇的维护工作尤为重要,否则会在海中航行很有可能发生油的泄漏从而污染大海以及海中的生物。
调查中,广大市民更偏爱现在的北戴河,伴随的旅游资源的开发,奥运的举行,不经使这的名声名扬四海,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些一切的发展使当地人的生活过的更加富足快乐。大家对政府北戴河和渤海的治理感到非常满意满和比较满意的占到65.1%,有35.9%的调查者对政府治理的现状还不是很满意,他们认为政府并能真正将“为人民服务”的理论落实到实处,游客虽然给当地带来了无尽的财富,但同时也给环境特别是海洋带来了沉重的压力,有的人还特别指出现在的曾经北戴河诱人的海水沙滩现在已经很难再见到了,他们指出政府在这方面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最后,在被问及对秦皇岛北戴河区明天建设的信心是,大家表现出了极大的认可和信心,有66.9%的调查者非常有信心,有30.2%的人表达对北戴河的未来比较有信心。
傍晚时分,我们收回了一百来份调查问卷,迎着海风,我们在沙滩上留下了我们这一天奔波的脚印,虽然海水一次又一次的把脚印冲刷,但这两天来的调查锻炼了我们与人交流,分析问题等各方面能力,认识到对于一个像秦皇岛这样的海滨城市而言,要建设成环境友好型城市,海洋问题是不可忽视的一各种大环节。
自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来,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时刻响应党的号召。作为当下的热点话题“环境保护”仍备受关注。
为此我们于2010年7月9日前往燕山大学。
在与燕大的学子的交谈中了解到,他们也十分关注渤海及北戴河的问题,他们向我们叙说了他们在这生活学习所遇到的一个破坏生态平衡的案例:有一段时间,在“滦河口—北戴河生态监控区”文昌鱼数量下降和群种出现退化,后来经调查得知发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当地人为了扩大经济收益,同时也使海水养殖规模扩大,加之养殖污染物诱发的沉积物组分改变,以及适宜文昌鱼生长的栖息地缩减等,使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浮游植物、动物的数量过多,影响了海洋中的生态平衡。他们告诉我们好多次北戴河发生赤潮事件都和这方面有关。
当天,我们在秦皇岛市区和北戴河区与当地的市民和海边的渔民进行了一系列交流探讨,从他们口中得知,几乎每年他们这儿都会发生或多或少的海洋污染事件,不是赤潮就是石油泄漏,虽说旅游业为他们带来和丰厚的报酬,,但很多时候他们过度贪婪的欲望付出惨痛的代价,他们叙说了去年发生的那次赤潮事件,他们说当时海面一片红黄红黄的,很多海水养殖场的扇贝鱼虾死亡,都漂水面上来了,渔民们损失惨重。而最终监测部门给出的结论是海水发生异常是由微微型光合浮游生物数量异常增多造成的,他们说他们对着专业术语不是很了解,但他们知道这很大程度上还是他们自己买埋下的苦果,他们也表达了希望政府和国家能给与他们更多的帮助和正确引导,尽可能的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天的倾心交谈,我们了解到了不同群体所关心的海洋问题,从他们口中,我们学会了很多课本上没有的东西,相信这会对我们今后的生活学习有一定积极作用。
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6
一、海洋溢油事件的危害
从去年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件,到今年的中海油渤海湾漏油,我国接连发生海洋污染事故。世界各国的漏油事故也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海洋污染对生态破坏影响巨大,后果极其严重!墨西哥漏油事件发生后,美国卫生专家曾提出石油漏油已表明,与石油和化学物接触可能会影响肺、肾脏和脾脏功能,且因此造成的精神紧张可能会增加焦虑、抑郁,并在之后长达6年内可能造成创伤性压力。从健康角度考量有四个主要担忧问题:一是空气质量,二是皮肤与石油的接触,三是石油对海洋的污染,四是影响心理健康。还有就是漏油事件会对当地渔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鱼类、鸟类等生物大量死亡,损害当地海洋环境的生物链,甚至会伤害到濒危物种。而油气散发到大气之中,会影响人类身体健康;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排放的大量有毒气体,将加剧大气污染,腐蚀海岸线,影响土地肥力;还会随着台风以及洋流流入大西洋,进而影响欧洲地区。由此可见,海域溢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二、海洋溢油的问责维度和力度偏低
接连发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们警惕。通过与欧美国家漏油时赔偿情况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力度较低,将巨额的环境污染成本转嫁给政府和社会。笔者认为,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应当包括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或者说是责任种类,包括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其中法律责任中又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2010年墨西哥漏油事件中英国石油公司(BP)对美国海洋污染损失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赔偿,BP公司已宣布向墨西哥湾灾民赔偿1亿美元,创建一笔200亿美元的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另外将会受到美国政府可能达200亿美元的处罚。而之前的漏油事故,如1999年“埃里卡”号漏油,罚款数额为37.5万欧元,同时法院判决法国道达尔集团向约100名原告赔偿高达1.92亿欧元赔款;1989年美国“凡尔德斯”号漏油,埃克森公司为此支付高达43亿美元的赔偿及罚款费用。从这些例子中就可以看到,欧美国家对于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实际上是较为全面的,涵盖了从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司法机关等多重问责的机制,从惩罚、赔偿、恢复等多个角度确保问责的最终落实,从根本上讲,问责机制的健全也是避免今后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类似海域溢油事故的一种举措。
而对于我国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来说,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问责机制又是如何的呢?
根据我国于1999年12月25日、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笔者引用的法条仅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因此责任人承担的也仅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我国对海洋污染责任企业的惩罚力度与欧美国家相差甚远,美国墨西哥湾漏油导致海洋污染面积达到23000平方公里,按200亿美元罚款来计,每平方公里罚款金额折合人民币556.5万元,假设按该标准,中海油蓬莱漏油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应当受到46.7亿元人民币的处罚。这一行政处罚的力度目前来说是无法达到的,也缺乏相关的法理依据,那么在现阶段应当如何来规范环境污染企业的法律赔偿责任呢?让我们再来看现阶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三、海洋溢油污染的现有法律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侵权责任法》第 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由上可知,笔者认为该赔偿责任应当按索赔主体区分为国家索赔和民间索赔两类,这两种主体的共同点是由于海域溢油而遭受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不同点则在于国家索赔系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环境污染企业索赔,而民间索赔则是由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向责任人进行索赔。
四、海洋溢油损害赔偿的法律困境
还是以我国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为例,国家海洋局在事故发生后宣称不排除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进行生态索赔,因此康菲公司赔偿的金额可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款项。其依据的就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之规定。
以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一案为例,环境部门对中石油的罚款仅为人民币100万元。但今年6月,国家环境部信息显示,5年来国家和当地政府累计投入的治理污染资金已达到78.4亿元,其影响深远和危害烈度远不是100万元的罚款所能弥补和挽救的。
而去年的大连输油管道爆炸导致的漏油事件,最终中石油仅以“投资抵赔偿”的方案进行补偿,而实际后续赔偿工作全部由大连市政府承担,在给地方政府增加不小负担的同时,人们不禁要问,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索赔制度为何会失效?
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生态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一旦污染发生,很难评估出环境污染导致损害的具体赔偿金额,因而无论是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索赔权抑或是受损单位或个人的民事索赔权都无法有效行使,最后往往就是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一次性罚款了之,而最终为长期环境污染买单的还是政府和当地居民。尤其是在政府接手处理环境污染的后续治理事宜时,由于政府部门未能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索赔权,而又是政府部门在为环境污染企业处理后续治理事宜,因此,受损单位或个人欲行使民事索赔权更是困难重重,限于种种压力或是环境污染企业已与地方政府部门达成“补偿方案”,受损单位或个人的维权之路实际是非常困难的。即使一纸诉状将环境污染企业告上人民法院,但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又会面临如何确定受损单位或个人的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环境污染的范围以及如何明确环境污染导致的具体损害结果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既无先例可循,又无规定可依,更令人尴尬的是,连对环境污染损害结果进行评估鉴定的权威机构都没有,而现有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规定过于抽象,无法量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但就像之前所述的,如何量化这个整治和修复的费用是一大难题。也就是说,若发生该等索赔诉讼,原告如何证明该损失是源于这一次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又如何证明污染前的环境状况抑或是污染后整治和恢复到何等程度。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应当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和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在正常情况下可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害。这些金额费用的计算就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目前国家海洋局已经批准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但作为一种计算标准,是否能够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事实上还是存在争议的。
此外,由于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均属于央企、跨国公司之类的“巨无霸”企业,地方司法机关在受理、审判中必然会面临更多的压力与困难,而将此类诉讼统交由高级法院受理又必然会增加维权者的负担。因此,“小”法院如何去审理“大”企业又是一个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所以,处理对海域溢油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索赔纠纷、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赔偿责任,就必须解决前述这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正是我们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
另一个笔者认为海域溢油环境污染事故中法律赔偿问题的重点在于环境污染企业的赔偿能力。海域发生严重漏油事故时,企业很难凭借自身力量承担全部风险。此前的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英国石油公司获得了35亿美元左右的保险赔偿,即便如此,该公司仍背负了巨大债务,甚至开始出售资产筹集资金。同时,他们创建了一笔金额为200亿美元的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件的受害者。这笔赔偿基金用于清理当前的油污、损失赔偿,同时也为将来可能显现的影响预留赔偿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受油污影响区域的清理、修复、长期生态影响评估以及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持续补助。
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近些年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对石油的需求量日益扩大。我国是能源相对匮乏的国家,为了保证能源安全、尽可能摆脱受制于国际巨头定价的局面,我国石油企业将通过技术输出等手段扩大海外石油资源的占有,提高石油进口量。但与此同时,石油在开采、运输等环节面临的风险将大大提高,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漏油导致海水污染,这些跨国石油企业将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赔偿,面临巨额的赔款压力。而按照国内法律规定,针对此次中海油漏油事件,责任方仅需支付二十万元的行政罚款,不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但这并不是结束,而只是赔付的开端。
五、海洋溢油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