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农产品安全案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农产品安全案例范文1
一、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现状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农药的发明和应用提高了农作物产量,但由于大量不合理使用,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对人类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显露出来。2000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产品质量抽查结果表明,蔬菜中多种农药残留较普遍,残留量超标问题突出,尤其有机磷残留量超标。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是造成其残留污染的主要原因。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3季度抽查结果显示,在10类181种蔬菜中有86种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严重影响农产品出口。这说明我国农产品的质量亟待提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基本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二、农药残留的原因
1.直接用药造成的污染
直接给果蔬等农作物施用农药后,药剂黏附在蔬菜、水果等作物表面或者进入作物体内残留,果蔬等储藏期使用农药,也可造成农药残留。我国水果蔬菜中农药的用量大、次数多,如果违反农药使用规定,滥用高毒和剧毒农药,或者在接近收获期使用农药,都会在蔬菜水果中有农药的直接残留。我国目前较为突出的果蔬中的农药残留是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2.土壤中的农药残留
由于土地资源的超负荷利用以及农药的过量使用,大量农药直接喷洒在土壤中,其中防治病虫草害而喷洒于作物上的各类农药有40%~60%降落在土壤中。土壤中农药可通过植物的根系吸收转移至植物组织内部,最终残留在农产品中。土壤中农药污染量越高,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也越高。我国由于不重视土壤中的农药残留而导致大量出口的农产品由于其种植地土壤中农药含量的超标而遭到拒绝。
3.来自大气的污染
给果蔬等农作物喷洒农药后,小部分以极细的微粒漂浮于大气中,施用于土表的农药蒸发、农药厂排放的有毒烟气均可造成农药对大气的污染。随着气流和风迁移,散布到环境的各个角落。世界上多数河流和湖泊中都有农药残留物的存在,尤其半衰期很长的滴滴涕几乎遍布了世界的每个角落,甚至在南极的冰川中都曾检测到滴滴涕的残留。
4.来自水源的污染
农药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广泛应用,喷施后的农药可分布于空气、水和土壤中,直接施用于土壤的农药则会流入附近的水体或渗透到地下水中。农药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是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目前使用的杀虫剂和除草剂如涕灭威、克百威、莠去津、甲草胺等在水中溶解度大,易被雨水淋溶而污染地下水,已有国家制订了地下水中农药允许残留量的指标,我国正在开展相关的研究。
三、农药残留检测方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农药残留分析技术也在不断更新、完善和发展,尤其速测技术更适应现代高效、快速的生产节奏和满足社会的要求。各国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在不断加强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制定的标准越来越严格。未来生物技术与现化分析手段相结合,将不断开发新的分析检测技术。国际上特别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是:按一定的规范对受检产品取样进行快速检验。这种快速筛选的方法,例如酶联免疫法、放射免疫法、受体传感器法、金(荧光素)标记法、cDNA标记探针法等,一般是在非实验室的条件下在现场对样品进行筛检,只要检验结果为阳性,受检食品就不允许上市。当需要确切知道所检测项目确实存在和定量结果时(如国内外贸易纠纷及仲裁、政府行为的监督检查),再把阳性样品送到实验室内用大型精密或超精密仪器进一步确证和定量分析。运用免疫学、生物工程技术针对食品安全建立的快速检测方法,具有灵敏度高(可达到10万亿分之一甚至更低)、特异性高、假阳性低、适用范围宽、可测定各类食品、检测费用低的特点。在农药残留和生物毒素快速筛检的试剂盒方面,国外已有不少产品,但由于价格相对昂贵,需要外汇,不适合我国大规模监测的应用。能够达到同等性能、具有我国知识产权的试剂盒目前很少,不利于我国广大地区筛检工作的开展。一些国家(如美国等)将农药残留分析的主要步骤、样品的采
集、制备、提取、纯化、浓缩、分析、确证等,采用不同方法建成不同的模块,根据样品及分析要求的不同组合成不同的处理分析流程,建立一个多残留检测选择检索程序的前处理技术平台,使复杂的技术流程简化而又有分析质量保证。最具代表性的多残留分析方法包括美国FDA的多残留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DFG的方法(可检测325种农药)、荷兰卫生部的多残留分析方法(可检测200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251种农药,其中GC-MS检测239种,HPLC-Fluor检测12种)。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开发多残留分析方法。
四、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农产品安全案例范文2
一、监测类型、分工、数量
1、我乡要配合区农产品质监站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进行蔬菜例行监测四次和重大节日及其他不定期活动的监督检验工作。
2、我乡农产品质监站要对蔬菜销售点、蔬菜红富士苹果种植合作社、收购、储藏、运输环节大户以及分散种植的农户开展蔬菜水果质量安全日常监测工作,安排好蔬菜、水果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3、我乡蔬菜农残检测室要对本乡范围内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及分散种植的农户开展质量安全日常监测工作,安排好蔬菜等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4、兽医站负责完成兽药、饲料送样检测工作。同时,做好养殖和屠宰环节瘦肉精速测抽样工作。
二、监测地点
我乡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蔬菜销售点、有收购、储藏、运输环节的同时进行抽样。
三、监测环节、品种比例、方式
(一)监测环节。乡蔬菜、水果生产基地、蔬菜销售点、专业合作社、屠宰场和超市。畜禽产品在养殖基地、销售点、屠宰场和超市抽样。有收购、储藏、运输环节的同时进行抽样。配合农业部、省、市、区抽检样品每次生产基地数量不少于4个,且每次不能相同,市场监测数量不少于5个。
(二)监测品种比例
1、蔬菜:抽检产品应是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种类,以结球甘蓝、大白菜、普通白菜、花椰菜、青花菜、蕹菜、菜心、叶用莴苣、芹菜、油麦菜、菠菜、韭菜、豇豆、菜豆、番茄、辣椒、茄子、黄瓜、苦瓜、西葫芦、白萝卜、胡萝卜、马铃薯、山药、洋葱、姜、葱和蒜等产品。生产基地抽样数量为抽样总数的60%,批发市场和超市分别为抽样总数的20%,有收购、储藏、运输环节的同时进行抽样,抽样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同时可适当降低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和超市抽样比例。
2、水果:以当地产的苹果、梨、西瓜、枸杞等时令水果为主。
3、畜禽产品:抽检产品为猪肉、猪肝、牛肉、羊肉、鸡肉、鸡蛋、生鲜乳。原则上牛肉、羊肉抽样不足的,抽取猪肉、猪肝补齐;猪肉、猪肝抽样不足的,可用牛肉、羊肉补齐。批发市场、屠宰场、农贸市场、超市和奶站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5∶3∶5∶5∶2。
(三)抽样方式
根据抽样方案要求,协助开展抽样工作,具体抽样时,所抽的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屠宰场和超市等地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被抽取的样品应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尽量抽取本地生产的产品,对于来源不详的产品原则上不抽,做到样品可追溯。其中,在市场环节取样不再需要市场和摊位人员的签字盖章确认,由抽样人员自行购买样品并登记完整的抽样信息。
四、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依据
(一)抽样方法
抽样按NY/T789-2004规定执行,抽样时填写抽样单,必须反应地点、生产地等详细信息。
(二)监测程序、项目及依据
监测程序采取对所有样品进行速测,对抑制率超过50%的样品送市农产品质检中心再进行色谱分析。主要以农药残留排查为主,采用快速测定技术定性分析方法,按照NY/T448-2001《蔬菜上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毒快速检测方法》或GB/T5009.199-2003《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执行。根据无公害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抑制率低于50%判定为“该样品所检项目合格”,抑制率超过50%的做二次检测,第二次检测抑制率超过50%即判为“该样品所检项目不合格”。
五、结果报送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要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并进行源头追朔和整改,找出问题的真正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区农牧局。
六、监测档案
应及时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例行监测档案,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测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基本情况。包括受检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负责人、抽样时间、农产品品种、样品数量等。
2、每月对所有监测品种、监测来源进行分类统计,并对不同种类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结果分析比较,同时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蔬菜农药残留监测结果分析比较。
3、2020年12月31日前做好年度检测报告并上报区农牧局。
七、其它要求
1、农产品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第7号)和农业部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农质发〔2009〕3号附件2)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2、抽检单位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农产品安全案例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地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
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应当依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开展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
农产品安全案例范文4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一目标,努力提高应对国外绿色壁垒能力,从2007年开始,我市在全国率先提出并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了农业产出效益,促进了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被省和国家质检总局誉为“模式”,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广。
通过推行区域化管理,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先后有78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合作社,为中直机关以及鲁商集团、上海联华、百货集团等国内大型超市配送农产品30多万吨。继获得供港、供澳、供博蔬菜直供资格后,又成为唯一的广州亚运会蔬菜直供基地。今年4月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姜异康来我市调研时,特别对我市深化提升区域化管理“模式”,促进现代农业率先发展、打造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的创新性举措给予了高度评价。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全面推广‘模式’,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全覆盖”,写入了市政府工作报告。我市先后被评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2011年,全市实现农产品出口创汇2.8亿美元,同比增长36%;农民人均纯收入7680元,比上年增加1630元。
(一)逐步完善了政府主导、科学指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全民行动的“两导三动”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成立了由3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食品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区域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镇级也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对区域化建设在政策和技术方面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建立健全了组织领导、质量标准、控制管理、科技服务和检验检测“五个体系”。在严格实施已有国家级和省级标准的同时,参照日本、欧盟等国际农业操作规范,研究制定了与农产品质量标准相配套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33个,参照出口国食品卫生标准,制定生产标准200多个。按照“基地规模化、形式多样化、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已建成通过认证或备案的标准化种植基地70万亩、养殖基地775个。对基地建立管理档案,实行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组织生产、统一质量检测、统一收购销售的“五统一”管理模式,确保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全部严格实施标准化。
(三)从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三个环节入手,基本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质量安全监管防线。对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化学投入品进行严打和整治,对现有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网点,进行全面规范,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实行备案和准入制度,推行连锁加盟、定点直供的经营模式。目前,已建成市级农药电子交易市场1处,市级兽药配送中心1处,市级化肥配送中心1处,镇村农药连锁直营店819处,兽药连锁直营店69处,社区化肥直营店120处。先后核准了217家农药生产企业的1177个产品和175家兽药生产企业的1451个产品,作为农兽药专品予以备案。设立市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在重点蔬菜生产区建立12处快速检测点,外贸食品公司投资2000多万元成立全省首家自有出口蔬菜检测中心,并取得国家实验室认证资格。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在区域化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标准化基地虽然初具规模,但受土地、水资源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基地发展不平衡;二是随着种植养殖基地的不断发展,检验检测能力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三是农业化学投入品专营专供体系需进一步完善,地下农业化学投入品的交易规范难度仍然很大;四是随着农产品交易量的扩大,现有的交易市场功能、设施等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五是监管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是大力实施品牌农业战略。“农产品出口第一县”、“放心菜”目前已经成为我市的品牌。要继续在发展有机、绿色、无公害“三品”认证产品、扩大基地面积、争取地理标志产品上下工夫,大力培育国家、省名牌产品。要积极引进国际著名品牌,将建成国际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原料供应基地。在巩固国际贸易市场的基础上,全面开拓国内中高端市场,促进市场多元化发展,争取国际市场出货值、国内高端市场销售量都大幅增长。要高度重视龙头企业的培植和发展,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全力建设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模范区。在建成国家级示范区的基础上,突出抓好有机、绿色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建设,积极打造高端农业聚集区。最近,市委下发了《关于加快现代园区建设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研究落实,抓住机遇和优惠政策,促进工作更好发展。
农产品安全案例范文5
第一、有机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并且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其他食品则有限允许使用这些物质,并且不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
第二、有机食品在土地生产转型方面有严格规定。考虑到某些物质在环境中会残留相当一段时间,而生产其他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则没有转换期的要求。
第三、有机食品在数量上进行严格控制,要求定地块、定产量,生产其他食品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从概念上讲,绿色食品系指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众所周知,所谓有机食品,主要是指符合有机认证条件的农产品,就是不使用化肥、农药及基因工程技术,遵循自然规律自然生长、出产的食物。这些食物不使用化肥,但使用有机肥,人畜粪便就是最常见的有机肥。有机废物做有机肥,要经过一个腐熟的过程,腐熟的目的一是为了提高肥效,二是为了杀灭有机肥中携带的大量致病细菌、真菌、寄生虫和虫卵。腐熟到什么时候可以用,也是有标准的,需要测试虫卵、大肠菌值等。如果腐熟时间不够,肥料不达标,细菌、虫卵就会存活下来,施入农田后,一部分附着在作物上造成直接污染,一部分进入土壤造成间接污染。
近年来,关于美国“沙门氏菌”的报道不绝于耳,2008年,美国因西红柿携带沙门氏菌造成近千人感染;2010年,美国又因鸡蛋含有沙门氏菌导致1500多人染病。这些沙门氏菌是从哪儿来的呢?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沙门氏菌。它是一种在霍乱流行期间被分离出来的一类肠道杆菌,它分很多种,有些只对人致病,有些对动物致病,有些则对人和动物都致病,感染沙门氏菌的人或者带菌者的粪便污染了食物,才会使人发生食物中毒。粪便怎么会感染食物呢?现在多数都使用化肥了,什么食物会接触到粪便呢?那就是有机食品。
其实,充足的紫外线照射就可以杀死沙门氏菌,但有些崇尚“自然”的人和组织,甚至不允许有机食物经过紫外线灯的辐照,认为这也违背了自然,这些崇尚自然的人,吃自然的食物,还用自然的吃法——生吃,生吃水果,生吃蔬菜,甚至生吃鸡蛋。于是,沙门氏菌难免乘虚而入。
除了沙门氏菌以外,大肠杆菌也是这类问题中比较严重的,它同样大量存在于人和动物的粪便中,感染有机食物。
有机食品不仅有细菌感染的问题,还有病虫害问题。不使用农药,作物很容易生虫,有虫、虫卵以及虫斑、病斑的食物,即使不致病,吃了对人也没有好处。
农产品安全案例范文6
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坚持“分级负责、分工协作、逐步推进”原则,通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逐步实现农产品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场所、检测结果公示、检测结果网络化管理的六到位,推行合格农产品挂牌销售及进货验证或现场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增强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最终使上市农产品达到无公害的质量安全标准。
二、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
一检测机构
1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超市均由市场主办方设立农产品检测点、检测室,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检测人员,并制定完善各项监测制度,每天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2蔬菜产销企业、农产品购销合作社要购置速测仪,配备1-2名检测人员,对基地的农产品开展日常检测工作
3各检测点(室)检测人员及协检员统一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市农牧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上岗,并接受县农牧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4对各检测点(室)检测结果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做到即时检测,对所获得的数据要即时传输给县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时效性。
二检测项目
1例行检测: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奶蛋产品及水产品按照农业部的检测依据进行。
2日常检测:蔬菜水果类重点检测有机磷类、有机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含量;食用菌类重点检测荧光增白剂;畜禽产品重点检测瘦肉精、磺胺、三聚氰胺及激素类含量;水产类重点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及硝基呋喃类。
三、建立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
一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1凡进入我县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持有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或县农畜产品检测站抽检的合格报告单。
2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或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出具由认证单位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可作为进入我县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证明,并对获证农产品实行入市抽检制度。
3国外进口农产品进入我县销售的应具备我国政府认可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检疫证明。
4凡经营本县农产品的经营者必须对同一天、同一类购进的农产品在速测点进行检测或送样复检,经检测合格的准入市场销售,并接受市场抽检;检测不合格的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5对未取得相关证书但出具有产地证明书和检测合格报告单进入我县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要实行入市抽检、现场检测和入市登记。经现场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销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已销售出的农产品造成人身隐患和事故的由经营者负全部责任。
二实行产地准出管理制度。县内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应在自检或委托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经县农牧部门委托或授权机构开具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县农业执法大队(农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站)负责县境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外销外运的农产品必须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签发“外调动植物检疫证”并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三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农产品经营者应对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该农产品六个月内禁止进入我县市场销售。
四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
五实行农产品包装管理制度。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上市销售前要按照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包装销售,包装上要标明品名、产地、质量等级、产品检测合格证、联系电话等事项。获得无公害、绿色农产品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食品证书的要加贴相应的标签标识。应包装而不进行包装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六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产品经营企业和门店要建立销售档案,详细登记进货地点、产地、品类和销往何处、姓名、联系电话、检验合格证号、检疫证号等内容,要切实做到进货、批发、销售时时有记载,件件有着落,为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提供可靠依据。
七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承诺,建立市场质量安全责任告知承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和超市对进入市场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配备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要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开展检验检测和组织生产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并对所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向管理部门作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可靠的要求。
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从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和不合格农产品的善后处理上进行综合评定,分级管理。要建立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数据库,根据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记录、经营档案、检测结果等信息评定信用等级,颁发标志牌,逐步建立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工作的顺利开展,县上成立由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农牧、工商、财政、质监、环保、公安、卫生、药监、商务、畜牧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牧局,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抓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做好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畜产品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农产品的认证和产地认定资料的审核、申报工作;加强农业标准化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组织农产品经营人员进行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强化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监管工作,探索建立农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商部门负责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和超市准入农产品规范交易秩序的管理和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农产品,并对退市农产品进行依法处理。质监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地方农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备案和工作,会同农牧部门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畜牧部门负责畜产品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和畜产品的检疫工作,推行饲料市场准入,加大养殖、经营企业、个体户及广大农民的培训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过程中商品流通领域农产品的指导、管理和质量承诺制度的管理,开展各种农产品诚信经营评比活动。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督查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工作经费。环保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治理的生产环境和污染源的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农牧、工商等部门做好市场准入中的治安环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民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积极动员教育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一体化认证,并对农产品产地证明进行管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县电视台、政府网站、新农村资讯等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引导作用,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制度措施进行全方面的宣传,提高群众对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人人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农牧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定期对生产基地管理、技术、检测人员和农产品经营者进行培训,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