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俗习惯的变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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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俗习惯的变化

风俗习惯的变化范文1

摘要:在不同民族的日常生活中都渗透着风俗习惯,其具有深厚而广泛的民族性和群众性,在民族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对民族风俗习惯进行了概述,阐明了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理性思考了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民族风俗习惯概述

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

(一)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认真看待民族风俗习惯,涉及到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繁荣稳定。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重视和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秩序向着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石。只有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小康社会才能真正得以实现。(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参考文献:

[1] 宋才发、王红曼、熊坤新、彭谦著,《中国民族法学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风俗习惯的变化范文2

关键词:维吾尔风俗;汉族风俗;新疆;相互影响

前言

新疆历史上就是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之地,因各民族分布地域不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所形成的多元文化对新疆居民的生产生活影响很大,特别是伊斯兰教及其文化已深入新疆居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新疆居民行为的基本准则。而陆续从内地迁居而来的汉族人口对新疆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产生了较强的影响。这样各民族风俗习惯的相互接触,相互融合就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一、各民族风俗习惯在饮食上的相互影响

新疆饮食一般被分为“清真”和“非清真”两类,餐馆则分为“清真餐馆”和“汉餐”两类。吃汉餐的人可以吃清真餐,吃清真餐的绝不吃汉餐。清真餐已成为一种大众性饮食,在一些不具备民、汉分餐条件的单位,往往只设清真餐。饮食习惯的形成与自然、地理环境有着直接的联系。新疆气候干燥,多戈壁和沙漠,因此水稻种植有限,居民以小麦、玉米为主食,日常饮食品种有馕、饼子、馍馍、拌面、炒面、烩面、汤面、凉面等面食,抓饭、米饭、粘饭等米食;炒肉、烤肉、炖肉等纯肉食;没有吃素食的习惯,而是以瓜果代替蔬菜。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维吾尔族在饮食上有了一些变化,蔬菜的品种和烹调方法有了明显的增加。在维吾尔人的宴席上,已不仅仅是以其特有的抓饭和手抓肉待客,而多数都备有若干小菜,其中不乏在汉族餐桌上常见的鸡、鱼、青菜等。也有很多少数民族年轻人喜欢汉族传统食品如水饺、糕点等。

维吾尔人一般情况下早餐、午餐吃馕,喝茶。晚餐是各种主食和炒菜。一般一日三餐,城镇居民受职业影响很大,从事不受工作时间限制的职业的吃两餐的较多。农村居民在农闲时多吃两餐,农忙季节吃三餐。穆斯林在封斋时白天不吃饭,天亮前和天黑后各吃一餐。多重视晚餐的质量。而汉族的午餐食品种类多,质量好。晚餐相对早餐来说吃的较少。即所谓的“早吃饱、午吃好、晚吃少”。

近些年来,来自四川、河南、陕西、甘肃等地的汉族人口大量涌入新疆,主要居住在北疆和东疆,他们带来了本民族的饮食习惯,食物品种与制作方式,影响了当地民族传统的饮食习惯。长期生活在新疆的汉族人口许多人实际上早已偏离了传统的生活习俗,基本或完全适应了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很少食用或不食猪肉,以牛羊肉,奶制品为主。喜欢吃馕,能喝酒,性格也变得粗犷,豪放。

在新疆各族群众的饮食中茶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虽然茶只居于汉族“柴米油盐酱醋茶”的末位,但茶对新疆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的生活影响却极其深刻,新疆人饮食中多牛、羊肉、奶等燥热、油腻、不易消化之物。而茶中有大量芳香油,不仅可溶解脂肪,还具有降低胆固醇,加强血管壁韧性的作用,恰好能弥补饮食结构中的不足,补充人体所需的某种维生素。作为游牧民族主要饮品的奶茶虽然和原有的饮茶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却被新疆各民族广为接受。

新疆饮食偏重于酸、辣、咸、口味相对较重。究其原因,一是受到了气候的影响。新疆冬季漫长寒冷,温低,饭菜较辣可驱寒增热。二是调味的需要。新疆饮食中蔬菜较少,牛羊肉比重大,酸、辣、咸等口味的食品易于调剂饭菜味道,增加食欲,酸味也能帮助消化。人口迁移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新疆的汉族人口大多从中国北方地区迁来,口味较重,尤其陕西、甘肃汉族喜欢酸食,对本地口味影响较大。至今喜食酸、咸、辣食物的以居住在新疆几代人以上的汉族最有代表性。随着大批四川人入疆,川味之辣也颇得新疆人欣赏,借鉴。

二、家庭布置和摆设,传统与现代相结合

在居住方面,传统的维吾尔族房屋样式是平房粉墙,门向北开,忌朝西开,四壁有壁画。家中一般有庭院,院字顶部有很多支起来的架子,院里的葡萄藤沿着架子生长,这样葡萄藤可以直接从阳光中吸取养分,同时又形成了天然的绿色帐篷。在炎热的新疆地区,这不仅美化了环境,而且还给人们提供了良好的休息场所。维吾尔族还喜好在院字里种花,最常见的是刺玫和夜来香。玫瑰和夜来香在早晚交替开放,又给维吾尔人的日常生活增添了许多生气。维吾尔人还常在居所的前后大门两侧都有许多树木,如白杨树、桑树、沙枣树、杏子树等。不管在院内还是院外处处都可以看到绿色的景象。维吾尔族家庭室内有实心土炕,还有火炉。南疆建筑一般用木材,北疆建筑则多用砖和石头。但随着人们经济生活的不断改善,生活在城镇的维吾尔族居民多数已经住上了楼房,其房屋的结构和框架已无法随意更改,而体现其民族特色的则是家中的装饰和摆设,如挂毯,地毯。带有民族特色花边的桌布,窗帘等。挂毯是维吾尔族最喜欢最普遍使用的室内装饰用品,通常都挂在墙上。如果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在炕上也铺上,家境不太好的就铺一般的毡子。不管是挂毯还是毛毡子,都以其花色鲜艳而显得特别。上面印有大块的菱形图案,这种图案由花和叶子构成,而非同一般。在农村,虽然在房屋的外形设计上还保留着原有的民族特征。但是在房间的装修和布置上也逐渐体现出一些现代的时尚来,如采用一些现代的建筑材料,瓷砖铺地,用漂亮的吊灯装饰房间等。当然,经济地位的不同决定着其现代化程度的高低,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家庭拥有家用电器和家具的档次上。

三、传统服饰中的现代色彩增加

根据《三州辑要》、《西域闻风录》、《西域图志》等记载:传统的维吾尔族常用白布蒙头,男子不蓄发辫,只留胡须。维吾尔族女子都垂发辫,耳指装饰富丽。维吾尔人非常喜欢花,除了种花养花外,还把各种花卉绘成图案,绣在服饰上。妇女们穿的外衣,衬裙等服饰都绣有花。如果选现成的布料做裙子,一般以颜色鲜艳,花色多样的布料作为首选。就连男子衬衣的领子和袖口上都绣有花的彩色图案。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村城镇化范围的不断扩大,汉族的服饰以及越来越多的外来服饰进入维吾尔族居民生活当中。这种潜移默化的作用,使相当数量的维吾尔族青年男女,特别是生活在城镇的青年男女,身着西装、牛仔裤、T恤、休闲装,脚穿高跟鞋、旅游鞋,甚至戴墨镜、染头发,其现代程度甚至比汉族青年男女还“时尚”三分,即使在节日聚会期间所穿着的民族服饰,也有一些可以看出有现代服装裁剪的痕迹。只有在较偏远的农村,才可见到古书所记载的纯民族服饰。

四、风俗习惯相互接触后的相互碰撞

多民族地区,文化的碰撞是必然的。例如,维吾尔等少数民族有将扫帚平放在地上的习惯,认为这样不会树立敌人。而汉族则多竖放,认为不容易滋生细菌。汉族逢年过节时有烧黄纸祭祀祖先的习俗,这让许多少数民族不理解。而少数民族每天做“乃玛子”也让许多汉族同胞觉得不可思议。

总结

综上所述,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与生活紧密相联,在多民族杂居的地方,有些风俗相互糅合在各民族中,但糅合的只是表面的细小的方面,最核心的部分短时期内不会变。因此在多民族地区,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就显得尤其重要。只有各民族彼此尊重才能创造出一个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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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望皓.《中国新疆民俗》【M】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2003年5月.

[4]曹红.《维吾尔族社会方式》[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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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俗习惯的变化范文3

[关键词]《西京杂记》;史学价值;风俗价值

[DOI]10.13939/ki.zgsc.2016.35.246

《西京杂记》自问世以来就受到诸多学者的关注,被各类书目广泛引用。纪昀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写到:“其中所述,虽多为小说家言,而摭采繁富,取材不竭。李善注《文选》,徐坚作《初学记》已引其文,杜甫诗用事严谨,亦多采其语,词人沿用数百年,久成故实,固有不可遽废者焉。”[ZW(]纪昀.四库全书总目提要[M]. 北京:中华书局,1965:1182.[ZW)]据统计,《四库全书》的正文、注释涉及到《西京杂记》的地方共有5000多处,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对《西京杂记》某些内容的转引。此外,《太平御览》中引用约90余处,《太平广记》引用约30余处。由此可见《西京杂记》对后世影响较大,后世之人对此书的认可程度较高,这充分说明此书具有极其独特的价值。

1 《西京杂记》作者与成书

宋人黄伯思《东观余论》卷下《跋〈西京杂记〉后》云:“此书中事,皆刘歆所记,葛稚川采之,以补班史之缺耳。其称余者,皆歆本语。”明孔天胤《西京杂记序》谓:“本叙谓是刘歆所编录,歆多闻博综,故所述经奇。”[ZW(]向新阳,刘克任.西京杂记校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280.[ZW)]此亦认可作者刘歆说。清人卢文《新雕〈西经杂记〉缘起》云:“余则以此汉人所记无疑也。《说苑》《新序》,其书皆在刘歆前,向校而传之,后人因名二书为刘向著。今此书之果出于歆,别无可考,即当以葛洪之言为据。”[ZW(]向新阳,刘克任.西京杂记校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283.[ZW)]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卷十七条分缕析,考证为葛洪所作。宁稼雨《中国志人小说史》认为,《杂记》先后经过刘歆、葛洪和萧贲三人的参与,而在葛洪手中成书。[ZW(]宁稼雨.中国志人小说史[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32.[ZW)]另外,日人小南一郎认为:“《西京杂记》与葛洪集团的诸作品一样,应认为是与葛氏道的后裔有关联并是在南北朝时期于江南编纂的。这恐怕是现在最有可能成立的结论。”[ZW(]小南一郎.中国的神话传说与古小说[M].孙昌武,译.北京:中华书局,2006:181.[ZW)]鲁迅对《杂记》有较高的评价,说:“若论文学,则此在古小说中,固亦意绪秀异,文笔可观者也。”[ZW(]鲁迅.中国小说史略[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25.[ZW)]这是《杂记》在艺术上取得的突出成就。在汉代小说史上,《杂记》脱去了此前《新序》《说苑》“正纪纲,迪教化”[ZW(]永,等.四库全书简明目录(卷九子部一)[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ZW)]以及此后《风俗通义》“辩风正俗”[ZW(]应劭.风俗通义序[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0.[ZW)]的功利色彩,内容清新,是一个艺术的高峰,标志着轶事小说开始走向成熟。《杂记》对后来轶事小说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陈文新先生将其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以西汉为限断代取材,开了后世专题性轶事小说的先河;二是多记琐事,意绪秀异,与正史的区别较为明显;三是叙事多截取片断(人生中看来无关宏旨而实在趣味盎然的某一片断、琐事),与首尾完整的史家传记体有别。[ZW(]陈文新.文言小说审美发展史[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75-176.[ZW)]

2 《西京杂记》补史之功

《史记》和《汉书》作为正史著作,在记载一些史事时叙述较为简洁,或一笔带过,或删繁就简。通过与《史记》《汉书》的比较,发现《西京杂记》中记载的很多内容或不见于其中,或较之更为全面详细。笔者认为,《西京杂记》中保存的人物事迹、历史事件、典章制度等方面的材料,可以弥补《史记》《汉书》中记载的不足。

关于佞臣董贤,《汉书・佞幸传》中记载了汉哀帝对其十分宠幸,为他在北阙下盖了一幢大宅第,“诏将作大匠为贤起大第北阙下,重殿洞门,木土之功穷极技巧,柱槛衣以绨锦。”[ZW(]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3733.[ZW)]至于这幢大宅第的规模,《汉书》中并没有具体的描述。《西京杂记》“董贤宠遇过盛”条却对其有较为全面的描述:“哀帝为董贤起大第于北阙下,重五殿,洞六门,柱璧皆画云气华,山灵水怪,或衣以绨锦,或饰以金玉。南门三重,署曰南中门,南上门、南便门。东西各三门,随方面题署,亦如之。楼阁台榭,转相连注,山池玩好,穷尽雕丽。”从院落的建筑层次,到大门的具体设置、数量和题名,再到装饰用料,等等,较之《汉书》中的记载更为详细和完整。据颜师古《汉书・佞幸传》注,这些建筑“皆僭天子之制度者也”[ZW(]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3734.[ZW)]。《西京杂记》更为全面地反映了汉哀帝对董贤的宠幸,使董贤这一佞臣形象更为丰满。

公孙弘在历史上是一位比较有名的布衣儒相,《史记》和《汉书》记载的多是其功绩,对于他的矫揉造作、沽名钓誉,《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中描写得非常简略,只是借用了汲黯对其的评价,“汲黯曰:‘弘位在三公,奉禄甚多。然为布被,此诈也。’……夫以三公为布被,诚饰诈欲以钓名。”[ZW(]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2951.[ZW)]认为公孙弘故作节俭是为了沽名钓誉。《汉书・卜式嚎泶》与《史记》中的记载略同。《西京杂记》“公孙弘粟饭布被”条则通过公孙弘的故人高贺之口,记述了“公孙弘内服貂蝉,外衣麻,内厨五鼎,外膳一肴”的行为,把公孙弘的伪善性格表现得淋漓尽致,为全面评价公孙弘提供了较为详细的研究资料。同时公孙弘养贤之举在《史记》和《汉书》中的记载亦较为简单,只是提到了“弘自见为举首,起徒步,数年至宰相封侯,于是起客馆,开东阁以延贤人,与参谋议。”[ZW(]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2621.[ZW)]《西京杂记》“三馆待宾”一条中公孙弘则把各类贤士按照其才能大小分为三等,以钦贤馆、翘材馆和接士馆分别对待,记载得非常详细有秩序,从而丰富了《史记》《汉书》中关于公孙弘这一人物形象的描述,弥补了其在记载公孙弘行为上的不足之处。

关于“飞将军”李广,《史记》和《汉书》皆记述了他于所居各郡及右北平、终南山射猎之事,《西京杂记》“金石感偏”条所述冥山射虎一事却无记载。《汉书・景十三王传》叙述广川王宠幸昭信,诛杀王昭平、王地余及从婢三人,后昭信因梦见昭平向广川王告状,唆使广川王掘墓出尸,并将其尸体烧成灰[ZW(]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2428.[ZW)]。《西京杂记》“广川王发古冢”条记载了广川王爱好盗墓,“好聚无赖少年,游猎毕弋无度,国内冢藏,一皆发掘。”同时把墓葬中宝贵的随葬品据为己有。《西京杂记》的记载不仅使广川王的形象更为丰满,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西汉时期的盗墓风气。

《西京杂记》“五侯进王”条曰:“梁孝王入朝,与上为家人之宴,乃问王诸子,王顿首谢曰:‘有五男。’即拜为列侯,赐与衣裳器服。王薨,又分梁国为五,进五侯皆为王。”《史记・梁孝王世家》只记载“立孝王男五人为王”[ZW(]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2086.[ZW)],未言有五子拜侯一事。根据当时的情况推测,这也是可信的。至于拜五子为侯,是为“五侯进王”作准备,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西汉时期采取的推恩令,把分封国分封成若干小国,是为了削弱藩国势力,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汉书・朱云传》记载了朱云与五鹿充宗辩论《易》理的经过,在他的学生中只提到了严望、严元等,却没有惠庄。《西京杂记》“惠生叹息”条则记述了长安儒生惠庄拜朱云为师,被朱云问倒的事情,“云与言,庄不能对,逡巡而去。”丰富了《汉书》对此事的记载。

3 《西京杂记》风俗价值

风俗在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西汉时期的贾山在《至言》中指出:“风行俗成,万世之基定。”[ZW(]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2336.[ZW)]风俗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社会日常生活的常规化行为,它有着特殊的文化意蕴和丰富内容,最能反映出中华民族传统的价值观念、民俗心理和文化精神,可谓是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生活与民情的写照,也正是因为这些风俗从而构成了中国文化不同于其他异质文化的标志性特征。风俗的内容丰富广泛,包括节令、服饰、饮食、居住、婚姻、丧葬、娱乐习俗等许多方面,《西京杂记》就记录了西汉时期的许多风俗习惯。

如《西京杂记》 “八月饮酎”条记载了体现汉代宗庙祭祀的习俗;“止雨如祷雨”、“玉鱼动荡”中的祈雨习俗;“陵寝风帘”中的居住习俗;“飞燕昭仪赠遗之侈”中的服饰习俗;“五日子欲不举”、“霍妻双生”中的生育习俗;“送葬用珠襦玉匣” 中的丧葬习俗;“年少未可冠婚”中的婚姻习俗;“旌旗飞天坠井”。《西京杂记》是最早记录七夕节时妇女乞巧的风俗习惯的。

七夕,是指旧历七月七日这一天,又名乞巧节、鹊桥会、双七节等,是我国女性在农历七月七日所过的传统节日。七夕节最早来源于牛郎织女鹊桥相会的神话故事,据古文献与民俗资料分析,这一爱情传说最迟出现在战国后期,随着牛郎织女神话、传说的传播,一个以七夕为节期,以织女为祈祭对象的节日便产生了。在牛郎织女的故事中,织女每年一度降莅下界,沐浴于汉川之中,汉初《淮南子万毕术》中云:“乌鹊填河而渡织女”[ZW(]刘安,等.淮南子全译[M].许匡一,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1271。[ZW)]。因此,早期型的七夕节的庆典活动和节日风俗,应与织女本身的神性有关,主要是以模拟织女降莅水滨和祈求爱情为两大构成因子。“早期型的七夕节并不以乞巧为主体性活动。”[ZW(]张君.神秘的节俗――传统节日礼俗、禁忌研究[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4:144.[ZW)]《西京杂记》中记载七夕节风俗在西汉时期主要有“穿七孔针”,“临百子池,作于阗乐”,“相连绶”等活动,体现了乞巧、祈育、祈求婚姻美满等方面内容。在这里“乞巧”活动首次出现在七夕节中,说明七夕节“乞巧”之俗主要产生于汉代,“汉代的七夕节已偏重于向织女乞巧”。[ZW(]张君.神秘的节俗――传统节日礼俗、禁忌研究[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4:144.[ZW)]

《西京杂记》补充记载了重阳节“食蓬饵”的风俗习惯。重阳节,古人认为“九”为阳数,这一天日月都为九,故有此称,也称“九月九”、“重九”等。重阳节起源甚早,据文献记载,早在战国时代重阳节时民间就有登高、饮酒的风俗。在《西京杂记》中记载,重阳节这一天活动主要有“佩茱萸,食蓬饵,饮酒”。古代风俗九月九佩带茱萸是为了避邪,《太平御览・三二》和《艺文类聚・四》皆引晋周处《风土记》“九月九律中无射而数九,俗于此日以茱萸房以插头,言辟恶气而御初寒。”[ZW(]李P,等.太平御览[M].北京:中华书局,1960:153.[ZW)]酒则可以驱邪避祸及延年益寿。由此可以看出《西京杂记》在保存了之前“佩茱萸”、“饮酒”的避邪习俗中,补充记载了重阳节“食蓬饵”的风俗习惯。关于“蓬饵”,是“以蓬蒿(即茼蒿)制作成的饼子”[ZW(]西京杂记校注[M].向新阳,刘克任,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142.[ZW)],考查《汉族风俗史》和《中国风俗通史》中的相关记载,《西京杂记》最早提到了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完善了重阳节习俗活动的记载。

风俗习惯的变化范文4

[关键词]行政执法;习惯;法律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3)06-0037-04

随着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例如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强行推行火葬,取缔土葬并实行平坟,结果遭到了群众异乎寻常的强烈反对和抵抗。实际上,实行殡葬改革的初衷主要就是为了消除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状况,土葬确实占据了大量的土地资源。但在我们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民俗文化中,有“入土为安”和对逝者坟茔的尊重和崇敬的习惯,制定这样的法规并强制推行这些行政措施显然忽视对习惯的尊重。因此,一些大学的教授、学者发出联名呼吁书,建议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平坟运动”。2012年11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要求将《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一、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和社会基础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并反复践行的一种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它根植于社会生活并为人们普遍认可,受行为惯性的影响在潜意识中支配着人们的活动,是一种支配人们行为和生活的无形力量。习惯可大致分为三类:第一,善良习惯。即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深受民众的传承和发扬,内容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及精神,且对社会无害的习惯。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清明节作为中华民族传统习惯就是善良习惯。第二,一般习惯。即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深受民众的传承,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及精神,但也不符合现代文明的发展趋势,而且如果社会管理不善,对社会有潜在危害的习惯。一般习惯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民众对此类习惯褒贬不一,众说纷纭。如人们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习惯。第三,邪恶习惯。一般指因袭封建传统,违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背离社会的一般正义观念,社会危害极大的习惯。这类习惯往往只有社会中少数人在推崇,而社会的主流民意都反对和丢弃。例如近年来在河南、河北、山东、山西一带死灰复燃的“娶鬼妻”“配阴婚”现象即为邪恶习惯的典型例子。根据当地习惯,未结婚即身故的男子被认为魂灵无所依归,不得迁入祖坟,死者亲属因此千方百计寻找女性尸骨与之合葬。强大的需求形成了“鬼妻”地下供应链条,终端供应商在利益驱使下盗墓取骨,甚至杀人卖尸。邪恶习惯代表了落后与无知,而国家的态度坚决而明确,它以消灭邪恶习惯的存在空间为己任,通过强硬严厉的干预,担负起移风易俗、推动社会进化的责任。本文所讨论的习惯是指善良习惯和一般习惯,而将邪恶习惯排除在外。

一种习惯或习俗之所以在民间流传久远,成为一定社会代代相传的观念共识,必然是根植于一定条件下的社会生活,通过人们反复实践和试错最终确定下来的,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必有其合理性。“法律史学家和人类学家基本上认为,原始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习惯规则为基础的,而且这些规则并未得到立法者的颁布,或未得到受过职业训练的法官以书面形式的阐述。”[1]“太古时代人类不过是一种部落式的聚居,并无所谓政府,更无所谓立法机关。他们所用以判决是非曲直的,自然是当时流行的风俗习惯,而这种风俗习惯,即为后来法律的根据;所以习惯实在可以说是法律的来源。”[2]“罗马法典只是把罗马人的当时的习惯表述于文字中。”[3]

法律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由一国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以警察、监狱等国家机器为后盾,旨在主要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的特殊行为规范。从法的演进历史来看,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习惯内生于社会的生活需要,形成于人们长期生活交往的实践。习惯存在的这种社会基石,是国家法产生和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制定法往往源于古老的习惯,某些习惯也通过立法机关予以认可的方式上升为正式的法律。马克思认为,法律最终是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4]而法律是否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则取决于法律是否与社会生活相适应。习惯就是社会生活本身,就是生活规则的源头。离开社会生活的规则,离开了习惯这种“活法”,法律不过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尊重民族善良的习惯,创制契合国情的法律制度,保持本土资源和其间蕴涵的人文精神,是未来中国法律发展的方向。

二、行政执法中法律与习惯的冲突

法律来源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社会生活纷繁复杂,而法律又具有统一性、规范性和抽象性,要使统一的抽象的法律适用于我国幅员辽阔多民族的不同风俗习惯、风土人情的具体的社会生活,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以成文法为主流的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对于生活在城市的民众具有很好的适应基础和社会条件;而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成文法的应用却显得非常尴尬,原因很简单,传统的风俗习惯已经作为乡土文化根深蒂固地在乡村民众的观念中扎根;法律提供的是一个概念和逻辑的理性世界,习惯所触及的是一个更接近人们心理和精神的生活世界。制定法为了保持稳定性却往往陷入了僵化,而社会生活时刻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法律与现实的差距导致了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特别是,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我国的制定法有相当一部分直接移植于其他国家。我国的历史源远流长,本土的习惯根深蒂固。移植外来法律文化,也要有能使其植根的社会“土壤”。由于被移植的法律“原产地”与我国“引礼入法,礼法并重”的传统迥异,法律与习惯的冲突无法避免。中国是个“熟人社会”,几千年沉淀下来的传统习惯和认识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本改变。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法律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主要规范,但习惯仍然是维持社会秩序、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规范,也是评判人们行为方式正当与否的标准。当然,由于经济条件等各种社会生活条件的差异,不同地区的民俗习惯是有差异的,不同群体对民俗习惯的认知与遵从也是不同的。如今的中国仍然是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广大民族聚集区、广大农村地区或乡土社会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仍处于与中心城市相对应的边缘地带。在交通落后、信息闭塞的生活环境下,人们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接受和运用法律的频率不是太高。法治与较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密切相关,广大的农村因为受到自然经济传统的影响深远,法律尚未确立主导地位,甚至遭到原有传统和习惯的排斥。同时,国家法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面面俱到和事无巨细的触及,国家法无法像民俗习惯那样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习惯深深根植于人们的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之中,通过一代又一代的感染、传承,相沿成习,已经被模式化为一种带有遗传性的特质,它被特定社会群体所选择、认同和接纳,经过长时间的积累、沉淀、净化得以绵延、传递,凝聚着民族的精神、心理、智力与情感,积淀着祖辈们长期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智慧和经验,有着巨大的、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权威性和群体认同性,并且事实上已经成为社会中更为常用、更为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而国家法渗透着现代民主社会和工业社会生活的气息,是一种现代文明和理性的象征。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习惯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以农嫁女为例,在农村的民俗习惯是:妇女出嫁后除了招郎入赘外应当与原籍村集体脱离户、田关系,进入婆家生产、生活,与婆家村集体建立户、田关系。而法律规定是:妇女出嫁后可以留在原籍生产、生活,村集体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地,也可迁入婆家,成为婆家村集体的一员。在当前城镇周边大量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城镇周边村的妇女出嫁后户口不愿迁出,而村集体则依据村规民约或习惯强行收回承包地,在征地补偿费分配中取消出嫁女的分配权,从而引起纠纷。

再例如,公安机关和司法所处理了这样一起纠纷,一名油漆工在装修新房时上吊自杀,婚房顿时成了“凶宅”。房主要求装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或干脆买下该装修的房子。但装修公司则认为该房屋作为不动产,价值没有受影响,因而对房主的要求不予理睬,双方为此发生激烈的冲突。该案案情简单清晰但处理起来非常棘手,原因在于涉及法律与习惯的冲突。完全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房屋在物理性质上并未受到任何损害,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实物的损害赔偿只限于有形损害,正因为如此,装修公司才“理直气壮”。但从民俗习惯的视角来看,在中华民族的传统心理中,十分忌讳在喜庆的地点或时间发生不吉利的事情,油漆工在新房上吊自杀,房子虽然没有受到直接的物质损害,但是房子的使用价值肯定受到了影响。可以说,知道这个房子底细的人,肯定不会去买这个房子,最起码不会用原定的价格去买这个房子。这中间涉及到对于尊重民间风俗习惯的问题。新房吊死人要求赔偿这样的事件,可能会有人说,这不就是一种封建迷信吗,那么处理纠纷的执法者也会觉得,我们现在都提倡科学的唯物主义无神论,为什么一个房子吊死人就不能结婚了呢,实际上你肯定结婚也不会影响你的婚姻,也不会影响你的生命健康权。但是如果有人问你说,如果是你的儿子在那儿结婚你会怎么想呢?也就是说,实际上就算我们是一个唯物主义者,或是一个无神论者,但是在考虑这样问题的时候,毕竟也不是说我们可以完全抹杀、完全无视民众的那种心理感情或习惯。因此从民俗习惯的角度来说,新房吊死人,房屋价值因此受到贬损却是不言而喻的。像这样法律与习惯冲突的案例屡见不鲜。

当然,法律与习惯在冲突的过程中也会产生良性互动。尽管我们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特别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确实有一些习惯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需要通过制定法强行干预,但从短期来看,法律未必能迅速取代习惯。其实,习惯并不是某种恒定不变的东西,而是一个优胜劣汰的选择和试错过程的产物。习惯的不断扬弃,是社会变革的主要表现。习惯本身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介入和法治的推演而变化。

三、法律与习惯冲突的处理

(一)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时要慎重对待习惯

现代社会,尤其是当下的中国,行政法规与规章已成为数量最多、规制范围最广的法律渊源,关系到普通民众的生活和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规章时要非常慎重。其中要特别注意的是要慎重对待习惯。国务院假日办将端午节、中秋节、清明节调整为法定假日,且增加了春节的法定假,就是对习惯的尊重。“对于习惯这种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模式,甚至连权力极大的统治者都不太可能加以干涉。”[5]“与一个社会的习惯或实际要求相抵触的法律,很可能会因人们对它们的消极抵制以及在对它们进行长期监督和约束方面所具有的困难而丧失其效力。”[6]“习惯是社会规则生成的基础,是立法得以贯彻实施的条件,立法对习惯的漠视会削弱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甚至导致人们公开违法。”[7]如果立法者无视习惯的价值,不管民众的承受能力和感受,试图通过国家法对民俗习惯进行硬性的、不切实际的干预与压制,盲目制定并强制推行国家法,都有可能造成混乱,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因为“习惯就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保证着他们的预期的确立和实现,使他们的生活获得意义。这是不可能仅仅以一套书本上的、外来的理念化的法条所能替代的。”[8]“任何法律和政令的贯彻,如果没有习惯的支持,就必然需要使用更大的国家强制力。”[9]即便如此,也未必能贯彻得下去,而且还可能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威信。例如,我国一些城市基于安全和环保考虑,颁布了禁放烟花爆竹的条例,但鞭炮声仍然此起彼伏。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共有200多个城市禁放烟花爆竹,近年来,已有100多个城市在实施禁放后重新有限(限时限地)开禁。从全面禁放到有限开禁,是市民对政府禁令公“燃”挑战的结果。“禁放”条例没有能够改变人们节庆日燃放烟花爆竹的习惯。单纯依靠立法改变一个民族固有的习惯,是很困难的。当然,无论出于城市环境因素,还是出于对其他安全和经济因素的考虑,禁放烟花爆竹都是一个趋势。但是,针对我国这一流传久远的民间习惯,仅仅一个禁字是远远不能够达到预期目的的,而应该循序渐进,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势利导。

(二)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法律与习惯的协调与平衡

罗马法学家舒立纳斯说过:“历久的习惯法所以能有法律上的效力,并非没有理由,这样习惯是叫做因习用而施行之法律(Law enacted by use)。普通的成文法所以能够有拘束人民的能力,是因为它是合于人民的意志而为人民代表所订立的缘故。这样看来,则合于人民的意志所成立的习惯,虽未经成文,也应该和成文法有同样的效力。”[10]毋庸置疑,从立法层面而言,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且处于不断变化中,法律法规根本无法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面面俱到,原则性的规定必然给执法、司法者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在行政执法领域尤为突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理念意味着法律至上。但是,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民情各异,法律又具有其统一性、抽象性的特点。如果执法者拘泥于法律规定,不考虑各地不同的风俗习惯,对全国同类案件整齐划一,反而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男青年王某与女青年李某按农村习惯举行了婚礼,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男方开始嫌弃女方,要求与女方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其彩礼2万元。女方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于是,男方带着本族村民20余人到女方家讨要彩礼,和女方家人及部分李族村民发生激烈冲突。接到报警后公安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处理纠纷。本案涉及法律与习惯的冲突,如处理不当会引发族群矛盾和冲突。按当地习惯,举行婚礼就算结婚,婚后女方先提出离婚,要返还彩礼;男方先提出离婚,则无权要求返还彩礼。本案是男方先提出离婚,故女方可以不返还彩礼。而根据法律,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惯给付的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女方应返还彩礼。但如果执法者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将不利于保护女方的权益,也很难使纠纷得到化解。

在执法过程中当法律与习惯相冲突时该怎样正确处理呢?“因为一种习惯既然能在民众中辗转流传,当然是得着民众的意旨,不是全无理由的,所以当法律和习惯冲突时,就主张以习惯为标准,也并非没有理由。不过我们为维持法律尊严起见,不能不有所限制。……虽然可以依照习惯,而此种习惯是否合于法律的原则,和是否无背于公共的秩序和善良的风俗,实不能不详细考察,若无论何种习惯,不加审查,而迳行采用,则于法律上公义上,实有重大的危险。”[11]本文认为应当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当习惯与法律的原则、精神或立法目的相背离,则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当习惯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和立法目的,只是与法律的个别条款相冲突,则应尊重习惯。本案正是后一种情况,本案中的习惯与我国法律的具体条款相冲突,但并没有违背法律的原则、精神和立法目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以结婚为名索要高额彩礼,惩罚对婚姻持草率态度的当事人,以维护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而本案中当地的习惯恰恰以对破坏家庭稳定性、草率处理婚姻的一方一定的经济惩罚,对另一方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执法者如按当地习惯处理该纠纷,将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法律与习惯明显冲突不可调和时,可采用行政调解方式

行政调解是替代司法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不仅可以避免当事人诉讼之累,节约司法资源,而且在有着“厌诉”传统的中国,行政调解比依法强制裁判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尤其是法律与习惯明显冲突时,行政执法者则更需要有大智慧,立足于群众的习惯思维,深谙习惯背后的法理基础,力求以行政调解解决群众纠纷。倘若反其道而行之,机械地适用与习惯严重相悖的法律,从而导致执法的结果与人们的习惯思维南辕北辙,就很难得到人民的支持和配合,执法自然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因此执法者应主动探究习惯背后所蕴涵的法律价值,作出尽可能符合民情和习惯的行政决定或裁决。不考虑习惯,而对法律教条化、形式化、机械化运用和执法不仅会伤害到民众善良的民俗情感,而且还有可能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行政执法人员要多熟悉乡规民俗,把法言法语尽可能地转化为俗言俗语,以“入乡随俗”的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例如,某公安局和司法所承办调解了这么一起遗产继承纠纷。在浙江某乡村一老人遇车祸治疗一个月后去世,在其名下留有存款和房屋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为此遗产其儿子和出嫁的三个女儿发生争执。老人生前开办了一家企业,随着年龄的增长由儿子一起辅助经营,女儿未参与经营。老人住院期间按习惯由儿子承担全部的医药费和护理费,女儿不时也来医院探望。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女儿出嫁以后无权和其兄弟争遗产。但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子女未出现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如虐待老人),所有子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此法律与习惯的冲突明显。三个女儿来到其兄弟家要求依法分割父亲的遗产,但遭到其兄弟的拒绝。原来还算和睦的兄妹“剑拔弩张”,发生肢体冲突,报警后公安人员、村干部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组织行政调解。经过执法者不懈努力,多次耐心细致地释明法理与情理,法律与习惯,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三个女儿各得30万,兄弟得110万。这个案件的调解肯定耗费了执法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却远远超出了原本依法拟作出的“公正”裁决。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关系处在不断的变化中,各种纠纷逐年增加,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面对这些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如果执法者还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简单地照搬法律条文,不考虑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就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要求执法者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重视当地的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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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俗习惯的变化范文5

一、中英旅游文化差异

文化是人类发展进化过程中逐步掌握的能够改善人类生活的知识、能力、习惯的总称,不同民族由于地域、历史、风俗等原因,会造成很多文化上的差异。旅游文化是其中的一个典型的例子。中英旅游文化差异主要体现在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及审美三个方面。

1. 风俗习惯差异

风俗习惯是指贯穿于日常社会生活和交际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民族特性的文化。每个民族在其发展过程中都会形成特定的风俗习惯,这种差异在很大程上会影响国外游客对旅游宣传资料的理解。拥有不同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的人在看待同一件事物上也会产生不同的思维模式和心理反应。因此,在翻译涉及中国传统文化因素的旅游宣传资料时,应选择适当的英译策略,避免引起读者的误解,同时也应该加上必要的解释,以加深不同民族之间的了解与沟通,促进读者阅读共鸣的产生。

2. 宗教信仰差异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和发展,宗教已经成为人类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宗教信仰会影响人们的思维模式和生活习惯,进而影响到所用的语言。因此,在翻译旅游宣传资料中所涉及的宗教内容时,不仅要多了解英语国家的宗教文化,更要注意避免英语国家的文化禁忌。

3. 审美差异

审美是人与世界形成一种无功力的、形象的和情感关系的状态,即是人们对一切事物做出评判的一个过程。不同民族的地理环境、社会环境、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等都会影响其人民的审美观念。不同民族的人们对同一景观也会有不同的审美感受。因此,在进行旅游宣传资料的翻译时,应充分考虑到国外游客的审美感受。

二、汉英旅游宣传资料的语言差异

由于中英旅游文化差异,不同语言的读者长期在各自特定的语言文化环境熏陶下,养成了一种固有的审美心理和欣赏习惯,这种心理和习惯自然而然地制约他们对语言刺激的注意和使用语言的方式,也造就了各自旅游文体独特的语言表现手法和读者喜闻乐见的形式。汉英旅游宣传资料的语言差异集中体现在词汇、句法、语篇三个方面。

1. 词汇差异

首先,受到中国古典诗词歌赋的影响,汉语旅游宣传资料中多使用绘声绘色的形容词和四字成语来增强语言的感染力。英语旅游宣传资料则侧重于选择简单易懂的而非冗长的词汇。行文用词简洁明了,表达直观通俗,注重信息的准确性和语言的实用性。对于英语读者来说,简单的词汇更易于理解,同时也能很好地达到宣传目的。其次,英语旅游宣传资料中经常会出现第二人称代词,而在汉语旅游宣传资料中鲜有发现。第二人称代词是一种泛指,并不是特指某个人,用在旅游宣传资料中更容易拉近与读者的距离,使读者也产生一种亲切感,激发读者积极的心理反应。再者,汉语旅游宣传资料用词一般比较正式,而英语旅游文本常用口语体,语言趋于非正式。

2. 句法差异

汉语强调“意合”,将几个逗号相连的并列结构组合在一起,表达一个完整的意义,从而组成一个句子。多数情况下没有明确的主语和谓语,一般都比较长,力图在一个长句中尽量详细介绍相关信息,强调一种意境。英语则是一种从属结构的语言,注重“形合”,句子结构以主语和谓语为核心,在一个主谓结构的不同地方生出各种从属结构,结构复杂,讲究从句的使用及一系列连接词的使用。

除此之外,英语旅游宣传资料中存在明显的句子时态变化。英语旅游宣传资料中一般描述均采用一般现在时,涉及历史、典故、传说等主题则使用过去时,表示前景或承诺使用将来时。这种利用时态变化的表达方式充分体现出旅游文本的宣传作用是英语旅游宣传资料中独有的特点,而汉语只能通过词汇手段来表达。

3. 语篇差异

语篇作为一个整体也可以达到推介景点、吸引游客的目的。汉语旅游宣传资料的语篇是“景点倾向型”,侧重对景点的描述,其中大量华丽辞藻的使用和民族文化特色的介绍,展现旅游地不同之处的同时也使得汉语旅游宣传资料饱含浓重的感情,但很少提及游客旅游的感受,其语篇宣传召唤作用间接含蓄。英语旅游宣传资料的语篇是“游客倾向型”,强调劝导作用,所以常出现第二人称的表达方式,向读者展现的是可以去那里做什么,其宣传召唤作用直接明显。

此外,相比汉语旅游宣传资料的内容,英语旅游宣传资料中对景点的介绍有扬有抑,不但会描述其好的方面,对不足的地方也略施几笔,增进读者了解的同时也能够吸引读者的注意力。而汉语旅游宣传资料中鲜有见到这方面的描述,但却有对景点的社会地位及当地旅游业成就的描述。

二、汉英旅游宣传资料的英译策略

1. 直译

直译是指忠实地传递中文文本的信息,只需依照英文的形式和语法将中文句子结构进行调整之后如实译出,其余无需做任何改动。当汉语旅游宣传资料包含的都是实质性信息、而且没有特殊的文化内容时,可以选择这种英译策略。

2. 意译

意译法是把汉语的大意用英语近乎完整地重新表述出来,而非逐字逐句的翻译。意译不是简单的词语替换,而是更加注重句子的内涵。汉语旅游宣传资料中不仅有许多民族风情文化的介绍,也会引用脍炙人口的古诗词来突出当地的人文特点。对于此类旅游诗词的翻译,采用意译策略能更好地将诗词意境表现出来。

3. 音译加注释

在汉语旅游宣传资料的英译过程中,时常会用音译法来翻译英语文化中没有的词汇,尤其是地名、人名、景点名称等。但由于外国旅游者不熟悉汉语拼音,仅仅使用音译法对其翻译,势必导致原有意思和特点的弱化甚至消失,令国外旅游者困惑。音译加注释的方法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音译加注释就是用括号、从句、破折号等手段对一些音译的人名、地名或事件名等添加一些简单的注释内容,进行意思上的解释,从而使英文读者更好地了解其中涉及到的人物、地点或事件等,激发读者的情趣并丰富读者的知识结构。

4. 增译

增译法是指在翻译时增添一些词、短句或句子,以便更准确地表达出原文所包含的意义。由于我国有五千多年的历史,许多旅游景点的形成和演变都有历史渊源和特定文化。考虑到外国旅游者对我国历史和文化缺乏了解,翻译时应对这种带有文化色彩和历史背景的重要信息进行适当的调整补充,既可添加词汇补充意思,也可只增加同义词,强化意境,避免读者的误解和不解。

5. 省译

省译法是删去不符合读者思维习惯、语言习惯和表达方式的词,以避免译文累赘。汉语旅游文本言辞华美,讲究对仗,描写性语言比重较大。翻译时,应从内容和语言形式上符合英文读者的阅读习惯,在详细分析原文内容的基础上,可以适当省译同义重复部分或相对次要的信息,保留最为有效的信息,增强译文的可读性,以达到翻译的目的。

6. 类比

汉语旅游宣传资料虽然文化色彩浓厚,但也有一部分可以在英语国家的文化中找到类似的信息。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采用类比法,即将两个本质上不同的事物就其共同点进行比较,帮助说明道理或描述某种复杂情况。类比的作用是借助类似事物的特征刻画突出本体事物特征,更浅显形象地加深本体事物理解,或加强作者的某种感情,烘托气氛,引起读者的联想。

7. 语态转换译法

语态转换主要是施事句式和受事句式之间的转化。汉语中“被”常有“挨”、“遭受”的意思,大部分情况下表示不好的事情,所以鲜见于汉语旅游宣传资料。而在英语旅游文本中,被动语态出现的频率非常高,表示建议、要求等信息时往往会使用被动语态,表达出一种客观、客气、委婉、公正的语气。这一英译策略可应用于景区景点注意事项的翻译中。

此外,汉语旅游文本中有时会使用泛指的主语“有人”来引证人们的说法,是汉语抒情的一种手法。这种情况下,也可采用语态转换译法将汉语的主动语态译为被动语态。

8. 重组

重组是指英译时按照英语旅游文本的行文习惯将汉语旅游文本的段落及内容进行重建,使其传递的信息在译文中可以更清晰直观地呈现给读者。一般而言,英语的段落展开多为演绎式,起首开宗明义,直点命题。汉语则多为归纳式,讲究起承转合,考虑时间事理顺序。由于汉英两种语言句法结构的差异,信息在段落中的分布有不同的次序,翻译过程中需要按照汉英两种语言信息的分布特点,对段落进行调整。通过对段落进行重组,对篇章进行整合,从而对全文进行逻辑重建。

风俗习惯的变化范文6

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城市的社会结构日趋多元化,新市民逐渐增多。在新市民中占较大比例的是农民工,在农民工后代中有较早居家迁入城市的新生代,更有近年来大量涌入城市或城郊的农民工随带子女。那么这些来自四面八方的幼儿群体有着怎样的生活背景?如何将他们尽快地融入到新的集体生活中呢?我园地处郊区,周边菜农为主,源源不断的新鲜货源促使设施简陋的农贸市场拥有巨大的人流量,吸引了五湖四海的货主,农贸市场里的孩子自然就成为一道风景。我园对入园幼儿进行了相关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农贸市场周边的新市民子女有特别的生活现状。

一、动静不相宜的现状――原生态下的“不平衡”童年

1.“锁定”的童年

通过对本园20个生活在农贸市场附近的新市民家庭进行调查,结果发现:由于工作条件的限制,很多新市民子女不能跟随在父母的身边,保守点的家长就给他们的童年套上一把“锁”,这是家长认为的安全锁。离开幼儿园回到家,他们被关在狭小的屋子里,缺少外来环境中积极的交流刺激,有的孩子变得胆小孤僻,不敢和陌生人接触,见到老师不愿意打招呼,见到同伴不能合作玩耍。孩子被“圈养”在家中,他们失去了和他人交流的发展机会。

2.“疯狂”的童年

这些农贸市场附近的新市民家庭有的拥有几个子女,对年龄稍大的孩子管理处于“原生态”状态,孩子从学会顺利走路便开始让孩子一切“自由”了,这些孩子在入园前每天都是穿梭在货摊之间、田野工地附近,玩得很疯,看似“无忧无虑”实则令人遗憾万千。这些孩子的卫生习惯极差,常常是手指甲中粘着泥巴,随便从摊位上拿根黄瓜就啃上几口。他们最容易看到鱼龙混杂的成人群体,于是说话中模仿不文明词语,过于老道的言行也一并吸收。

3.“闪变”的童年

这些农贸市场中的务工人员,会随着季节的变化,货源的变化而搬迁。这些家庭中的孩子很多时候跟着老人生活,或者跟着父母四处生活,这些“漂”一族的孩子有着他们的优势,那就是见识还比较广,但是他们一直没有稳定的,有安全感的环境,生活环境变化过快的不安全感,使得部分孩子明显缺少安全感。由于他们在学习语言的关键期没有很好的环境,促使他们的语言发音很杂,和同伴的交流中也存在着一定的语音困惑,极易造成性格中的孤僻。

二、与成长相宜的对策探究――新市民园本课程的融入

1.语言交流与课程的融合

普通话是我国的母语,在一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教师和幼儿坚持使用普通话交流,语速缓慢,用手势辅助幼儿理解。刚开学的情境很滑稽,幼儿间交流使用的语言听上去很不顺耳,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强化模仿后,幼儿自然而然地开始向着同一种语言――普通话的语音发展。坚持每天早晨或晚上师生间的见面交流,这给了幼儿一次个性化练习普通话的机会,教师也能仔细地倾听幼儿的发音,了解幼儿使用普通话的实际情况。而集体活动、游戏活动是一个强化的大舞台,听故事磁带、看动画故事、教师示范朗诵等方式都给予幼儿不断拓展语言和使用普通话的机会。

2.阅读与课程的融合

阅读是幼儿心灵成长的阳光,培养幼儿良好的阅读习惯非常重要。幼儿园为新市民子女提供阅读服务,通过宣传让家长了解社区、网络的力量,定期让幼儿走进社区流动图书馆,定时打开网络图书馆,推广亲子阅读、绘本阅读、图书漂流活动等。让新市民子女爱上读书,通过读书活动融入本土文化,爱上社区生活。

3.本土文化与课程的融合

这些幼儿来自不同的省份,地方文化的区别比较明显。在课程的设置中适当增加介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让幼儿了解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少数民族幼儿的理解和尊重,也是对在园所有幼儿的要求。利用好新市民子女的附带资源,能拓展园本课程。如:让新市民子女介绍自己的家乡,有什么风景名胜,有什么好吃的特产,有什么特别的风俗等。这些是农村幼儿园中新市民子女带来的一笔隐形财富,让幼儿在相互的交流中自然接纳别人,了解丰富的生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