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的性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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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性质

商品经济的性质范文1

关键词: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商业银行;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2-0053-03

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了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银行迫于生存的压力重新审视业务构架,把业务竞争的重点由企业转移到个人,个人金融业务的销售额和利润迅速增长。而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发展却相对缓慢,如何提高国内商业银行在个人金融业务领域的竞争力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当前的市场竞争来看,价格竞争已不是有效的竞争手段。因此按照产业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价格竞争手段失效的情况下,应该采取非价格竞争手段,实行产品差异化。本文在分析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与商业银行竞争力作用机制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方面的不足,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一、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的内涵及表现

(一)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的内涵

商业银行的个人金融产品本质上是一种服务,而这种服务基本上可分为三个层次,即核心服务、便利、支持。核心服务是银行提供给顾客的核心利益,也是银行得以存在的原因,基本上是存、贷款等服务。便利是为了方便核心服务的使用,方便顾客很好地消费。银行的便利基本上包括信用卡业务、ATM自动取款服务、银行网点设置、转账业务、异地取款、网上银行、住宅按揭、代交费用等一系列服务。支持是用来提高银行服务价值或者与其他竞争对手服务区别开来的服务,基本上包括查账、投资咨询、财务管理、发行债券、严格保密、服务态度、服务效率及服务环境等。银行的核心服务功能各大银行都具备,并无差异化可言,但是便利和支持能够进行不断创新,形成服务特色,保持竞争优势。

所以,所谓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其本质就是服务的差异化,是指商业银行在向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围绕核心服务增加差异化的、能够给个人客户带来新价值的附加服务(便利和支持),形成服务特色,以便个人客户将之同其它提供同类服务的商业银行相区别,以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的目的,保持竞争优势。

(二)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的表现

个人金融产品的差异化其实就是服务的差异化,而每家商业银行提供的核心服务基本相同,所以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就表现为:商业银行提供的便利和支持的差异化。当然这种差异化必须是消费者能感知到的,为消费者所认同。其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便利的差异。关于便利的差异,具体表现有四个方面,即:银行之间地理位置的差异所导致的消费者购买、使用个人金融产品的方便程度的差异;银行之间的个人金融产品在使用形式、产品的新颖性程度上的差异;银行之间在业务办理手续繁简、业务处理的准确性、等待时间长短等方面的差异;银行之间在个人金融产品品牌的特色、内涵等方面的差异。

第二,支持的差异。关于支持的差异,具体表现有五个方面,即:银行之间在服务环境舒适度、服务态度方面的差异;银行之间在整体形象和实力方面的差异;银行之间在跟踪客户满意度调查、提升客户忠诚度方面的差异;银行之间在通过广告宣传向消费者传递金融产品信息方面的差异;银行之间在人员推销、营业推广等金融产品促销行为方面的差异。

二、 商业银行竞争力的界定

孙伟、孙德胜、王兴敏(1999)认为商业银行竞争力是商业银行和管理者在适应、协调和驾驭外部环境的过程中成功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力,也是其持续发展和增强后劲以及资产增值和提高效益的能力。焦瑾璞(2001)认为商业银行竞争力是银行综合能力的体现,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相对于其竞争对手所表现出来的生存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总和。丁欢新(2003)认为商业银行竞争力是商业银行在市场机制下,以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为指导原则,合理充分地使之在市场竞争中相对于其竞争对手所表现出长久发展的综合能力。王纪全、刘全胜、张晓燕(2005)认为银行业竞争力是银行在兼顾社会责任和公众服务的同时,以“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准则,利用自身资源,提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银行业发展规律的存贷款、支付结算、信息咨询等产品和服务,使之在市场竞争中相对于竞争对手所表现出的生存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是银行综合能力的体现。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商业银行竞争力就是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以“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准则,在有效利用自身资源的基础上,在金融产品的经营和服务等方面,比竞争对手更好、更快、更安全地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商业银行带来更多的收益,进而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发展的能力。可见,对商业银行来说,衡量其竞争能力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能否生产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需求的金融产品。

三、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与商业银行竞争力的作用机制

关于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与商业银行竞争力的作用机制,如图1所示:

图1说明商业银行通过在个人金融业务领域提供便利和支持的差异,来实现个人金融产品的差异化。商业银行主动实施的这种服务的差异化,如果被消费者接受,将获得差异价值;与竞争者相比,商业银行将会获得差异竞争优势,从而提高其竞争力。

(一)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与消费者行为的作用机制

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是商业银行主动实施的一种服务的差异化,这种服务的差异化只有被消费者认可和接受,才能够转变成为商业银行的非价格竞争优势,提高其竞争力。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产品的生产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商业银行在实行个人金融产品的差异化之前,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才能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者需求。基于此,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客户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收入、地域、偏好等多个标准实施有效的市场定位,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来满足各层次个人客户增值、保值资产及安全、方便投资的需求,使银行服务由统一化、大众化向层次化、个性化转变。

当然,商业银行主动实施的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如果能够为消费者认可和接受,即和消费者的需求相吻合,那么消费者就会从这种服务的差异化中获取差异价值,获得消费者剩余。因为不同商业银行的同种个人金融产品向消费者提供的核心服务相同,即消费者获得的核心利益相同,但是如果哪家商业银行能够提供适合消费者需求的差异化服务,那么消费者就会从这种服务的消费中获得附加价值,得到消费者剩余。

(二)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与商业银行作用机制

消费者如果认为哪家商业银行的某种个人金融产品与其他银行相比具有差异性,适合自己的需求,能够在消费的过程中给自己带来附加价值,他就会选择这家商业银行进行消费。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这种个人金融产品后,确实觉得物有所值,消费者就会推荐朋友、家人到该行来办理个人金融业务,使用该行的个人金融产品。这样,该行与他行相比就会获取差异竞争优势,扩大个人金融产品的市场销售份额,增加本行的利润。

对商业银行来说,衡量其竞争能力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能否生产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此相对应,商业银行要想提高其在个人金融业务领域的竞争力,就必须生产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需求的个人金融产品。商业银行通过提供便利和支持的差异来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者需求,从而获取差异优势。商业银行在提供这种差异化服务的过程中,必然会得到生产者剩余。

四、相关的对策建议

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已经意识到实行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对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性,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国内商业银行在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方面还做得明显不够。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改进现有产品服务,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需求

为提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需要进一步丰富理财产品系列,可以考虑发行和资产证券化挂钩的理财产品,或直接发行证券化工具,吸引更多客户。进一步发挥保险产品不可替代的保障功能,加快销售的保险产品转型,即从“分红型”保险产品向“保障型”产品转型。研究推动个人委托贷款发展,丰富个人理财渠道,吸引一批具有个性化理财需求的客户。

(二)注重金融产品开发和创新,生产适合消费者需求的个人金融产品

建设完善的个人金融产品研发体系。不断进行个人金融产品创新才能在激烈的个人金融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应按照“技术框架成熟、运营安全稳定、应用平台灵活、管理科学高效”的要求建设个人金融业务系统,真正实现个人金融产品统一销售平台,实现个人客户信息的充分共享、整合,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未来随着国内经济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国内资本市场的开放、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都将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给个人金融产品创新带来了更广阔的空间。

(三)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个人金融产品的市场营销管理

1. 细分市场,确定目标市场,实施品牌定位营销策略。商业银行应通过市场细分,根据客户的年龄、性别、地域、偏好、职业、受教育程度、收入和资产等多个标准实施有效的市场定位,在此基础上,依据目标市场特点,确定其提供的产品类型、价格、服务内容和促销方式,然后通过品牌定位,建立一个与目标市场有关的品牌形象。

2. 实施数据库营销,搞好客户关系管理。商业银行应积极利用数据库管理技术,开展以数据库为基础的客户关系管理,通过与客户之间建立长期的友好关系以获得长期利益。

3. 跟踪客户满意度调查,提升客户忠诚度。商业银行应经常性地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建立适合自身的客户满意度测量指标体系,及时发现自身产品和服务的不足并予以克服弥补,通过提升客户忠诚度来减少市场拓展成本,提高获利稳定持久性。

4. 注重个人金融产品品牌建设。商业银行应注重个人金融产品品牌建设,把品牌营销作为其个人金融业务整体营销的重要手段。

5. 加快网络建设,增强网络营销实力。加快银行高效畅通的网络建设,逐步增强网络营销力,通过网络提供范围更广、速度更快、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辛树森、许会斌:《个人金融产品营销》,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

[2]童文俊:《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拓展》,《亚太经济》2004年第1期。

[3]杨公朴:《产业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盛文军、廖晓燕:《产品差异化战略: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新途径》,《当代经济研究》2001第11期。

商品经济的性质范文2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

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

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

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

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商品经济的性质范文3

关键词:货币和商品经济 互为因果 相互促进

货币的产生与发展同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是互为因果、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

1 从货币的产生上看

货币是商品交换长期发展的产物。在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人类最初的商品交换。但当时还没有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只是用满足自己需要后余下的产品来交换,因而交换尚带有很大的偶然性质。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第一次社会分工的出现,剩余产品增加,参加商品交换的种类越来越多,物物交换不断扩大。这时,一种商品经常和多种商品交换,交换的次数越来越频繁,物物交换的缺点也愈益明显,交换经常发生困难。因为物物交换必须是在双方都需要对方商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而交换双方不一定正巧需要对方的商品,所以为了使自己的商品能交换到需要的物品,往往要费很多周折。这种低效率的交换方式很显然已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

解决困难的方法总是伴随困难的产生而产生。人们在长期交换中,发现市场上有某种商品大家乐意接受,如果把自己的商品先换成这种商品,然后再用它换回自己需要的商品,这样只要经过两次交换,就能达到交换的目的,交换起来较以前要方便、快捷得多。那么这种商品就自然地从商品中分离出来,表现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并可以直接和其他各种商品相交换,这种商品就成为商品交换的媒介,即一般等价物。

一般等价物的出现,解决了交换中旧的困难,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很明显,这里担任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已开始起着货币的作用。不过,这时一般等价物还没有固定在某一种商品上,往往是在一个时期、一个地区由这种商品来充当,而在另一时期、另一地区又可能由别的商品来充当。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第二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商品交换的范围更加扩大,参加交换的商品种类日益增加,一般等价物的不固定、不统一使商品交换仍有许多不便,客观上需要用一种商品固定地充当统一的一般等价物。由于金银体积小、价值高、质地均匀、易于分割、不易磨损、便于保存和携带等特点,就逐渐地取代了其它商品而成为固定的统一的一般等价物,即货币。

可见,货币就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它的产生是交换实践的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货币的出现又解决了商品直接交换的困难,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简化了交换程序,加快了流通速度,扩大了交换范围,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2 从货币形式的发展上看

货币产生后,它的形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地发生变化。到目前为止,主要有纸币和电子货币两种形式。

2.1纸币阶段

货币在流通中,最初采用金属条块的形式。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交换行为的普及,人们感觉到金属条块作为直接货币也存在一些缺欠。由于金属条块形状、大小不一,重量不等,成色不同,每次交易都要称重量、验成色,使用起来很不方便。为了方便流通,有些大商人便在金属条块上打上自己的印记,用自己的信誉来保证货币的成色和分量,这就是初期的铸币。以后,货币流通超越一个地区的范围,某个商人的信誉已经不够,于是就出现了由国家铸造的具有一定成色、重量、形状和面额的金属铸币。

铸币在长期的交换流通中,会因逐渐磨损而减轻重量,由足值的货币变成不足值的货币,但它仍然可以同足值的货币一样使用。这种情况表明,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不一定是足值的货币,可以由价值符号代替。于是,一些国家开始铸造不足值的货币,当作足值的铸币参与流通。后来国家就干脆发行完全没有价值的纸币,以代替金属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纸币是由国家发行并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它代替金属货币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在商品交换中起媒介作用。最初的纸币是以黄金做后盾的,仅仅以黄金的代表身份出现在经济生活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纸币逐渐与黄金脱钩,成为经济生活中普遍流通的货币形式。

与金属货币相比,纸币的优点在于便于携带,可以大大节约作为货币材料的金属以及货币铸造和运输上的各种费用。人们可以利用生产费用低廉的纸制货币来代替生产成本高昂的金和银。货币的供应量不在因金银的产量而受到限制,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调节货币的供应量和发行不同票面的钞票。这就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开辟了更广泛的空间。

2.2电子货币阶段

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使整个世界成为统一的市场,交易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此时人们的经济活动又受到了新的困扰,那就是货币的远距离携带、兑换、保管非常不便,盗窃、抢劫、假币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人们的经济利益,于是人们不得不开始新的探所和尝试。

信用制度的发展和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给货币形式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电子货币的出现,帮助人们解决了这一难题。电子货币即贮存于电子计算机中的存款货币。它是一种纯粹观念性的货币、一种计算货币,它不需要任何物质性的货币材料,银行只需要将钱存在电脑磁盘和电脑磁带上,通过银行电脑来贮存、转帐、购买、支付,实现各种交易。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商品交易既迅速又简便、安全而可靠,银行也可以节省处理大量票据的费用。可以预见,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纸币这种有形的价值符号会被电子货币这种无形的价值符号所取代,电子货币也将进一步极大地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总之,货币与商品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货币是商品经济长期发展的产物,其形式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而货币形式的每一次发展反过来又更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参考文献:

商品经济的性质范文4

马克思和恩格斯构想的计划经济是用代替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一种社会经济形式。这个经济模式的基本特征是:直接的社会劳动、直接的社会产品、有计划的产品生产、有计划的产品分配。马克思和恩格斯构想的计划经济,就其完整形式而言,在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不存在的。然而,不完整的、变了形的计划经济,却存在着,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从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成立之时起就着手建立的一套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二是通过编制和执行各种形式的计划来分配资源、安排比例,调节各部门的关系。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就是我们在传统体制下所看到的计划经济。很显然,传统的计划经济是排斥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确立,引发出了两者关系的大讨论,问题的关键在于两者谁是本体,它不仅直接影响到我国计划管理体制的现实操作,而且关系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对于这一重大问题,作者不是仅从概念出发,而是立足于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实际,认为“建立我国商品经济计划新体制的目标模式,必须站在发展商品经济的高度,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为主体,逐步进行计划经济的商品货币取向的改革”。这一改革的历史起点,“是非现代商品经济型的实物经济运动结构,这种运动结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行政力量控制的产品经济和夹缝中生存的初级商品经济三者组合而由成的经济体系。”“因此很显然,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的主体目标选择应是三重混合经济形态共同向现代商品经济的转化,”,’b砖么在这一基本框架内所进行的计划经济体系的改革,就必然是商品经济取向,即计划经济体系的商品货币取向,或者称为计划经济改革的市场取向。”(见该书第14页)商品型计划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是:(1)计划主体多元化。以社会、政府、企业为乒重计划主体,进行计划系统微观基础和宏观管理再造,(2)计划对象间接化。计划管理的直接对象不是个量的企业活动,而是企业间的市场关系,不是实物性的使用价值流程,而是货币性的价值流程;(3)计划管理系统中的市场运行竞争化。以此实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基础上计划与市场调节的主体结合。

二、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源有效配皿出发,探讨计划与市场结合的运行机制

如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计划运行机制,作者在充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作了一系列探索,一是在计划决策权的配置上,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三大层次的经济主体中的分布结构状态;二是重构宏观计划管理中的信息基础。作者认为,实物计划体制中的政府计划者集中处理信息的能力与现代经济信息膨胀及信息传输方式之间有极大的矛盾,解决计划者能力不平衡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控制模式和重塑信息通道,这就是不断改革价格体系,完善市场体系,建立横向自动协调的信息通道,三是选择商品经济计划管理形式要坚持多样化原则。从现阶段看,要根据不同性质和不同规模的企业、不同的社会生产环节和领域、不同的经济层次、不同的产业与产品、不同的管理层次、不同的信息掌握程度、不同的时间空间等,采取不同的结合形式来实现,逐步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从发展趋势看,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实现形式,最终将采取可调节的竞争性市场、政策性计划为主、极少量的直接计划为辅的模式,四是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计划工作水平,建立合理的商品经济计划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动力结构。作者认为,要实现计划机制运行合理化,必须构建合理的体制基础。这个体制基础主要由宏观调控、企业机制和市场体系三个方面组成。宏观调控体制是实现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关键环节,起着导向作用,企业机制是实现这种结合的客观基础,对经济活动的细胞起着规范作用,市场体系则是实现这种结合所必须的客观环境,起着中介和桥梁的作用。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使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成为现实。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一客观形势的需要,加快对这三个方面的同步改革,解决目前存在的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弱,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市场体系发育程度低等问题。

商品经济的性质范文5

 

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为社会分工。身份独立,交换自由。民法的契约自由制度是指交换不仅须有身份平等的主体,而且须有贯彻这种平等身份的形式或媒体,使人们能将自己的自由意志充分体现在交换的形式与内容中,从而使产品和社会财产的流转能量大限度地符合人们的利益追求,使人们的经济活动最大可能地接近价值规律的要求。民法这种既直接在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产生的,又反过来最直接地促进了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由此可见,民法的确是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本质上是反映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法律形式,它调整着商品经济中几乎全部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和人身关系在商品经济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首要前提,是商品生产者彼此承认交换的对方是平等和独立的所有者。同时价值规律的作用要求承认每一个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私有者,允许他们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自由地开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这种作用反映到人与人的关系上,就表现为他们在形式上完全平等。这种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所要求的形式平等,在商品经济广泛发展,价值规律的作用得到充分显露的社会里,国家为维护统治阶段和整个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自然需要用法的形式予以保障,这种形式就是民法。从民法的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来看,它们都是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建立起来的。首先,参加交涉的商品必须为交换人所有,即交换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交换物的所有者,而且,交换者参加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方的商品归自己所有,这就要求在法律上确立所有权制度。其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由他们作为商品的监护人,相互平等地发生关系。因此,反映商品经济要求的民法,首要的是确立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所有者的法律地位,建立权利主体制度。在民法上,能够享受平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与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从事商品交换的人的范围是完全一致的,第三,商品生产须以不同的社会分为条件。只有不同的具体劳动所形成的不同使用价值,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并进行交换,商品交换的这一特征,反映到民法上,形成合同制度。第四,民法上的责任制度,即保护权利的方法,又表现为用平等方法来保障商品生产者在形式上的平等地位。以上可见,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无一不是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要求,贯彻平等原则而建立起来的,民法在本质上是反映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法律形式,它调整着商品经济中几乎全部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和人身关系。

 

民法对商品关系以外的财产,人身关系的调整也是由商品经济决定的(1)在奴隶制时代的罗马,只有家长是完全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可以自由平等地参加商品流转关系。但是,作为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的,却不是家长,而是家长以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的家庭。因此,要维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正常进行,还必须规定家庭成员和奴隶的地位,规定他们相互之间及其与家长的关系,这就形成了罗马私法上的婚姻家庭制度。其中的道理,正如资本主义民法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而规定了作为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的内部关系一样。罗马法上最初的继承制度,则是为了保障家长人格的继承,以后才发展为财产的继承,而与所有权相联系。近代资产阶级在继承罗马法上反映商品经济一般要求的私法制度时,仿效罗马法,从而将婚姻家庭法规范包括在了民法中。(2)民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一旦形成,便有其相对的独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形成以后,就不仅限于保护作为商品交换的前提和结果的财产所有,而且还用于保护一般的财产所有权。在民法形成以前或民法不发达的社会,财产关系主要用刑法和道德规范调整的,而在民法发达的社会,这种关系则主要由民法调整。(3)民法是为着调整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所体现在平等原则也正是商品关系所要求的。然而,在商品经济社会,平等原则不仅首先渗透到整个经济生活领域,它在一定条件下甚至还要表现为政治要求,或多或少地反映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社会里,赠与,使用和无偿消费借贷以及有关独立主体人格的关系,必然是一种平等者之间的交往关系,而且往往具有价值因素。例如,赠与,使用和无偿消费借贷合同的标的,有时需要折合为金钱价值,以便接受国家的监督和作为偿还或赔偿时的参考;侵犯人格权,往往也可准予以金钱赔偿劳动人民日常生活中细小的使用和无偿借贷关系,则无须诉诸于法律来调整。

 

由此可见,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以外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由社会的商品经济条件决定的。只有产生了商品经济关系,才会有民法,人们才会去研究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才会得到完善,立法机关才会制定出更完善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商品经济越发达,越复杂,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就越发展,越完善,越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商品经济活动的立法推动意义是显而易见的;随着商品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复杂化,法律规定就会显得明显滞后,而立法活动需要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作支持,商品经济活动的这种发展趋势必然带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的空前活跃。总之,无论从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还是从各国立法的现实状况来看,民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始终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一个社会的商品经济越是活跃,民法的作用越是突出,商品经济关系本身必然包括的人与人之间的主体关系,人与物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等权利关系,以及商品经济行为中当事人彼此要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的范围,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不能没有民法。商品经济作为社会必须赖以存在的,民法对其调整直接影响着国计民生。所以说,民法是调整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

商品经济的性质范文6

关键词:民商法;法制体系;法律制度;市场经济

可以说民商法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经济发展的一个先驱条件,而民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主体间流转过程中势必要起到规范性的作用,规范交易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是经济市场发展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法律条款逐步改善,不失过去条款中经典的部分,也要汲取国际上先进的思想,二者结合不断创新,从而来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发展和研究,也是提高我国法律建设的重要手段。

1 民商法学基本概念

1.1 什么是民商法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注重交易过程中存在保障性的安全,商法注重交易过程中的迭代效率。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在内的,主要涵盖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范畴。

1.2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二者密切关联,共同为调整商品经济而存在。在应用商法的一切准则中也保持着与民法相辅相成的关系。民法与商法差异性的比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层面.

首先,在社会经济下所服务的主体范畴不同,其中,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产生了商法规范,商法是必须和市场经济的基础为依附关系,随着生产的社会化要求程度提高对商法的要求也在提高。民法是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演变出来的,关于与日常生活过程中社会个体间交易安全性,在生活过程中不断提升的需求逐步产生出来,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民法产生的必然因素,在商品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而适应。随着商业演变现代商法除了最初维护商人特殊利益的法律外,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商I组织和商事活动法律规范,在未来经济迅猛发展的趋势下,为把市场主体和保障交易安全,民商法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其次,在商品经济环境下的价值体现不同,也就是价值方向上的差异性。商法专注的价值目标更直接,在社会生产效率提升的幅度倍数增加为方向,追求最大化,显著的功利性质,经济学领域更突显,商法更多的事服务于从事商业运营的商人主体,商人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以营利为导向的目的决心,商法保障的是安全性和执行效率,因此注定目标的专注。民法呢,侧重与精神层面,服务主体自身独立特性和受遵守程度更明显,相比商法来说道德性是他的特性,伦理色彩浓厚,民法更专注交易过程中的公平行为,以及个体财产在交易已转后的归属关系,强烈的人格独立性和个体权益更受关注,是以严肃性为本的私法。

再者,服务个体对象的差异性。商法关注的是个体间的商业关系,民法则关心民事关系。商事关注与利益最大化,因而以营业活动为根本出发点,在营业活动过程中的社会化关系,这些主体都具备经营性单位这样的抽象概念,呈现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等价有偿行为基本要求。商事同时又是对社会关系定的具体存在的生产经营的概括,它的具体特性和深层次特性非常明显,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本质。民事关注个体间的平等关系,社会关系的总体,在从事各项民事活动中逐渐形成的范围,除了具备同商事的有偿社会关系之外,还包括了财产关系、人事关系、等价有偿等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民法在社会关系中反应的法律基本属性是相同的,其中对财产关系的关注更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他与不同社会条件中体现出来的生产关系不会存在特有内容。

1.3 民商法的功能与作用

民商法的本质是作用于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它是以主体平等为本源的基础上,民商法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产物,关注于服务主体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行为保护,应用法律工具对国家人民经济利益进行安全性的保障,进而规范性这些经济交易的过程,坚守以整体社会的经济利益为重要核心,同时协助行政法和民事法,解决他们无法涉及到的社会经济问题。是管理国家经济的法律,为使国家经济平稳运行、安全保障、主体公平的发展起到必不可少的作用。

2 民商法学的发展现状

2.1 民商法学的发展历程

在建国初期,在国民经济迅猛增长的时期,势必需要一种规范化来权衡和保障运行,经济发展带动社会发展,个体间的交易量增加,急需一种制度来保护交易个体和交易本身的安全,民商法的不健全已经成为瓶颈效应,只有不断完善和适应社会发展才能直接或间接的保护利益本身,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行为准则。我国民商法学不断发展人大法学院功不可没,在人大法学院的带领下不断进步和完善,是发展市场经济和稳定国民安居乐业至关重要的保障,只有在健全的民商法学的前提下才能稳步向前发展。先后创建了民法学专业,和商法学专业,为社会提供大量人才,为完善民商法这块的空缺提供了最基础的资源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