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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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

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范文1

一、主要措施

1、加强管理,严禁滥捕盗猎。不乱杀动物、不捕捉动物、不贩卖动物。

不虐待动物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猎杀须严格控制。加强枪支弹药及狩猎工具的管理,严令禁止偷猎、诱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对种群数量过多或有重要用途的野生动物,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捕猎。

2、不破坏他们的生长环境,营造栖息环境,解决食物短缺。在经过充分野外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保护区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规律、繁育、食物链等以及鸟类的迁徙规律、繁育特点、食物特性。在食物短缺的季节,对种群数量少及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提供食物。

3、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野生动物的救护实行个体的人工救护,对离群、受伤、感染疫病老弱的野生动物以迁地的方式进行人工救护、健康恢复、野生放生等措施,以维持和壮大野生动物尤其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

4、加大高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力度,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成效。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横向联系,一是国家制定了有关的技术规范,努力改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条件。比如,我国已经了国家重点保护物种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兽类、鸟类、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饲养场通用的技术条件等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技术的章程规范。通过这些制度和规程,对野生动物饲养的场地、卫生防疫以及饲养的技术条件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5、开展了一系列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场所的清理整顿,对技术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及时整改,有的停止其经营活动。比如说对养熊取胆,通过清理整顿,我们使养熊场的个数,从九十年代的480多个,降到现在的68家,达到规划要求的就留下来,其他的都予以取缔。养熊取胆已经从以前的穿铁背心、用小铁笼等行为全部转变为现在的自体造管引流无痛操作,并对熊的活动场所进行了极大的改善。

6、全面停止了一切利用活体动物来喂养猛兽的表演行为,规范了动物园、马戏场等野生动物的展出和表演。

7、推出实行驯养繁殖活体野生动物的标识制度,努力建立驯养繁殖活体野生动物的档案,强化管理措施,保障动物得到良好的待遇。

8、制定并了活体野生动物运输的要求,按照国际标准和规范来推动我国野生动物运输的管理,确保野生动物的运输安全和动物的福利。

一是扩大我乡保护范围,搞好湿地生态环境建设。严禁围湖造田,并对湖区进行功能、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环境评估,在此基础 上,扩大保护区与提升原有的自然保护区级别;控制我乡开发规模,严禁由于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扩张对湖区湿地的侵占 ,同时,加强周围县区湿地保护能力建设力度,搞好湿地生态环境建设,从而保护我乡的生物多样性。

二、加强我乡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抓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人人皆知;及时发现各类破坏天鹅及鸟类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收购、运输、经营鸟类的犯罪行为;不定期对城区乡镇经营野生动物餐馆、酒店进行突击检查,查处违法犯罪团伙,遏制我乡地区非法捕猎行为;坚持“防、打、管、建 ”四管齐下,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及时有效地保护我乡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三、加强生物多样性的研究。

针对当前的现状,对湖区野生动植物资源种群数量、生态习性、繁殖规律等进行等动态监测,建立起我乡野生动植物信息系统和野生动植物的繁殖和保护中心,从而利用先进的繁殖技术,不断扩大我乡野生动植物的种群数量, 最终实现对我乡地区野生动植物的根本保护。

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建设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各个部门、地区的责任,同时,设立独立的野保站,配备专职 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我乡野生动物保护队伍建设;是健全监测体系。在湖区多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和监测点,完善微 山湖保护管理和监测网络体系建设;是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参与度,提高当地居民不贩卖动物 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促进我乡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野生动物的生存现状我国是世界生物物种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现在已经有1431种动植物处于濒危或接近濒危状态,《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公布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405种。根据中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计划的数据,我国的哺乳类动物有499种、鸟类1186种,爬行类动物376种,两栖类动物279种,鱼类2084种,分别占世界同类动物种类的12.5%、13.1%、6.0%、7.0%、12.1%。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同样呈下降趋势,有许多种类已处于灭绝或濒危状态。如犀牛、高鼻羚羊、新疆虎、野马、豚鹿、叶猴、冠麻鸭等10多种珍贵动物已经灭绝或基本绝迹。另外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海南坡鹿、东北虎、华南虎、亚洲象、野骆驼、白鳍豚、朱缳、黑颈鹤、黄腹角雉、扬子鳄等二十多种珍稀动物濒临灭绝。

适合于野生动物生存的生活环境是多种多样的,对于绝大多数的野生动物而言,无人类活动影响的天然环境才是最适合于他们生存的美好家园。野生动物受危的原因,既有自然的原因,又有人为的因素,而人类的经济活动是造成今天野生动物受危的最根本的原因。

1.1 过度的捕猎。

过度的捕猎对野生动物的危害是非常大的,由于有些地方高价收购野生皮毛动物的皮毛,使得紫貂、水懒、狐等到处遭到捕杀,数量日渐稀少。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对野生动物的狩猎量和贸易量不断增加,全国已经形成或明或暗的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其中不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据统计,仅野鸟我国每年的出口就达200万只以上,而国内贸易量则肯定远在其上。野外已很少能见到珍贵的鸟类,近年来国内外不法分子互相勾结,非法偷猎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些珍稀野生动物,进行走私,使这些珍稀野生动物受到巨大的捕杀压力,面临灭顶之灾,给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事业造成极大的破坏。

1.2 生境的破坏。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人们的经济活动范围不断扩大"从而不断蚕食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并使其大范围地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一是生境的退化和丧失。乱砍滥伐使我国的森林面积大幅度减少"森林覆盖率从5020xx年前的35%下降到目前的14%,而程度不同的毁林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得到根治。过度放牧使我国蒙古草原退化或者沙漠化的进度加快"对于湿地的开垦和改造"使湿地面积不断减少"仅在新疆"50年来"湿地就减少了50%以上。二是生境的断裂。由于森林的不断采伐"农田的不断开垦,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破碎为不连续的小区,片断化过程不断加剧,栖息地岛屿不断缩小。如大熊猫种群现已被割裂在四川,甘肃和陕西境内的块孤岛状生境内的6块栖息地分离、破碎,将大熊猫种群分离切割成24个亚群体,而每个群体内的数量最多不超过50只,少的只有10余只,造成近亲繁殖的机会增多,种群内基因交流的机会很少,致使遗传狭窄,造成遗传力下降,种群面临直接威胁。

2.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活跃的、引人注目的组成部分。野生动物作为生物多样性的一部分,具有内禀价值和利用价值。同时,野生动物的价值也取决于人们的视角,即人们自身的利益。野生动物服务功能的实现离不开自然生态系统。在人类文明的早期,人类利用野生动物果腹御寒。那时,人们利用的是野生动物的直接价值。现代,野生动物的直接价值下降,野生动物的间接价值,如生态价值、文化价值却在上升。野生动物能够提供巨大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1996年,美国人与野生动物直接有关的消费达1012亿美元,相当于中国国民总产值的10%以上。在东部和南部非洲,野生动物观光也是一项重要的产业。这种生态服务功能带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直接推动了地区性的国民经济发展。有效的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离不开控制野生动物的数量。以野生动物产业的收入养野生动物是美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特色。中国的野生动物正处于利用过度期。中国野生动物提供的服务功能比美国的野生动物少得多。近年来,中国开展了野生动物战利品狩猎。中国对野生动物战利品狩猎的种类制定了限额,实行了严格的管理措施,以保证战利品狩猎不会影响种群的增长。事实证明有限额的战利品狩猎能促进野生动物的饿保护。当前,我国的野生动物管理应将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生境和扩增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为主要目的,我国的多数野生动物一旦种群数量恢复,脱离濒危状态,那些野生动物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将会对我国的国民经济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将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动力。中国西部地广人稀,有着广阔的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动物资源应当成为中国的西部开发中一门可持续利用的产业。

保护野生动物意识首先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意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野生动物的命运取决于人类的认识和行动。我们必须依托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和“爱鸟周”活动等载体,深入持久地广泛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摒弃滥吃野生动物陋习,倡导健康饮食方式新风,引起新闻媒体的极大关注,公众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了普遍增强。

划建自然保护区,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重要森林生态系统,通过建设自然保护区的办法,实行就地保护。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区,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自然保护区划建后,应该及时落实自然保护区的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有力地推动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今后政府相关部门还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科学的管理体系,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小区的有效管理,增加保护经费,建立完整的保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运用现代的科学方法使保护和繁育结合,提升野生动物的质量和数量;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小区的科研、调查管理,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促进保护物种多样性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发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管加强法制宣传,全面提高民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对其的立法保护,确定有法可依。保护野生动物立法的概况,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摘录)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保护野生动物相关法规行为进行严重的打击。长期以来,嗜食野生动物是部分人群“契而不舍”的不良嗜好,他们没有警醒 , 社会采取放任的默许态度,政府禁令形同空文。当然 ,这些有政治、经济保障的外食族群 ,是主要的消费群体。所以,尽管国家一再宣传教育,尽管国内媒体时有曝光 ,尽管有关部门也做了些查处 ,但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因此,许多专家认为,打击需求者是最好的保护战略。自20xx年以来,我国中央和地方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法规、规章等就有十几个。而显著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立法进步可见于刑法。 从旧刑法到新刑法,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章,刑罚也相对提高了(从旧刑法的二年最高刑提高为十年);并且,新刑法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与其他野生动物区分开规定,把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和旧刑法重新整理规定,纳入新刑法。另外,新刑法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加以刑罚的规定。我们一方面应界定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各项罪名的犯罪构成,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另一方面,更应重视这些法律、法规的法律适用和实施情况,正像庞德所说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我国野生动的保护措施是我国政府把保护野生动物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列为一项基本国策,为保护世界濒危物种作出了巨大努力。

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范文2

1、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立法台湾地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立法采取的是附属刑法的模式。台湾刑法对此类犯罪规定的特点有:第一,输入或输出保育类野生动物之活体或其产品制品者也构成犯罪,由此可见台湾将引入外来物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二,将骚扰、虐待保育类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德国有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立法德国刑法典在第25章“应处罚的利己行为”以及第29章“危害环境”之中规定了有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此外德国也将虐待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德国《动物福利法》第17条规定,实施下列犯罪行为的任何人应被判处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者罚金:(1)无合理的理由杀死脊椎动物;(2)导致脊椎动物。①因受虐待而遭受巨大痛苦;②遭受持续或重复的严重伤痛。可见德国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有如下特点:第一,与我国类似的都规定了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捕鱼罪,但不同的是有一个专门的侵害自然保护区的犯罪规定;第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及于其幼子;第三,重视动物福利的保护,规定了虐待动物的犯罪,而且不仅仅限于野生动物。

3、简评纵观以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立法,可以总结出如下立法经验:第一,绝大多数国家都将猎捕、杀害、收购、买卖、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将引入外来物种造成当地生态平衡被破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还没有一个国家将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二,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重视动物福利的保护,普遍将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彰显出了人文关怀。第三,在对动物的保护范围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护范围要宽于我国,不仅限于濒危、珍贵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普通的野生动物,有的还及于其幼崽。

二、完善我国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立法建议

1、增设食用野生动物菜肴罪众所周知,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在我国比较普遍,被捕杀、买卖的野生动物大部分都是被吃掉了,因此不从吃的源头上去管理这种行为,就很难杜绝这种现象。至少对于那些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吃是必须严格禁止的,我们知道,地球上一个物种的灭绝带给人类的危害远非我们所能想象的,因此保持物种的多样性才有利于人类长久持续的发展,才能为子孙后代造福,因此我们不能只图眼前的利益,当世界上所存在的物种越来越少,那么人类的生存也会岌岌可危。并且,在我国有一种观念是“民以食为天”,还有一种古老的观念是“吃什么,补什么”,中国的饮食文化是非常丰富的,因此,只要是能吃的东西咱们都会想方设法拿来吃。而对于有钱有权的人来说,吃高昂的野味更体现的是一种面子,因此吃野生动物的这种行为在我国尤为恶劣。因此,我国也具有开世界之首创,立食用野生动物菜肴罪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必要性。我们建议在刑法第341条之后增加一款食用野生动物菜肴罪。

2、增设故意残害、虐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残害、虐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它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身体残缺,进而失去生存能力,与捕杀无异。但是,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将所有虐待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还不现实,但处罚残害、虐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建议在刑法第341条之后增加一款故意残害、虐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范文3

关键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4)-01-49-2

1野生动物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人类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野生动物与矿物质、林木、风力、水力等一样,同样是自然资源的关键组成部分,野生动物有十分重大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我们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好生态、保护好人类自己,我们要使保护野生动物法制化,要着力逐步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使《野生动物保护法》能够与时俱进,成为大家自觉的行为准则。

2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面临的严峻形势

2.1人类对野生动物不当食用及药用泛滥

我国在药用野生动物上也存在过多过滥的现象。由于虎、豹、麝、熊等许多传统药源都已进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因此我国近年来通过各种途径从国外进口了大量野生动物及其器官,还建设了数以百计的以龟蛇类加工、活熊取胆、活麝取香等为经营内容的药用养殖场,配方中含有野生动物成分的保健品日愈增多。

2.2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主旨偏离重心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为: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由此条规定我们得知,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保护野生动物只是手段,利用野生动物才是目的。有学者指出:“该法过度强调野生动物作为资源的一面,这种‘资源性’实际上以社会经济价值为重点的论调,是‘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理念的体现。”应该说,正是这种立法宗旨上的偏差导致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出现较多问题。

2.3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缺乏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规定

2005年以来,入侵我国的外来物种已达到400多种,其中,有50多种是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所公布的世界最具有威胁的外来生物。但是我国没有专门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限制和规范的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没有有关限制和规范外来动物物种入侵的内容,这给物种多样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2.4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狩猎的规定不完善,缺乏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

在我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物种数量日益增多,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原因是过度开发利用,特别是捕食过度,难以遏制。在我国,关于破获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案件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正是人类无节制的口欲,推动了贩卖野生动物的暴利,才导致了这一屡禁不止的现象。

2.5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生境保护制度不完善

所谓的“生境”,是指生物体或生物种群自然分布的地方或地点,就是生物体或生物种群的生存环境。野生动物的生境就是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经济,而环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执法力度欠缺,于是出现了大量的滥垦、滥伐和围湖造田等不良行为,使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日益遭到破坏。

2.6商业渠道利用野生动物的政策漏洞多

除了食用及药用野生动物,在野生动物的其他经营方式上门槛也较低且监管不严。近年来,各地大肆兴建各种野生动物园和海洋馆,不仅为盗猎野生动物尤其是国家级保护动物打开了一个新的出货渠道,通过野生动物园的名义进行大宗保护动物交易等已成为新的违法动向,甚至一些自然保护区在“经济自养”的压力下也参与其中。

2.7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力度欠缺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限制、制止虐待野生动物等不良行为,欠缺明确规定。在我国,几乎所有动物园里的野生动物只是被当成旅游资源或观赏物而关在笼子里,备受虐待,有关虐待野生动物的报道并不少见。消费野生动物行为在我国也是非常普遍,食用、药用野生动物已然是一种习惯,严重地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但是,对于这些不良行为我国却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3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若干建议

3.1坚持“保护第一”,遵循四项原则

在拟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修订原则时应将野生动物保护用公益事业的标准来对待,法规的出发点应该有利于杜绝少数消费者和某些行业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与时俱进的健康的饮食文化。综合以上几点,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应坚持“保护第一”的理念,并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态保护,即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是考虑生态效益、考虑生态平衡的需要;二是有利健康共处,即有利于人类和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的和谐、健康共处;三是有利于科技进步,即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应该集中于对其生物多样性效益的科研开发上;四是有利于移风易俗,即应该强调养成科学、健康的野生动物利用观念。

3.2完善保护内容,增加外来物种入侵条款

我国对于外来物种入侵没有进行立法限制和完善,而不少外来物种的强势生命力一直在威胁着我过土生土长的野生动物的生存,这对我国野生动物物种多样性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我们必须要立法应对,可以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规定:对于非本地产动物的野生动物,如果它有可能危害到本地野生动物的生存,或者有可能破坏本地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应由有关机关实施严格限制,对于违反规定的不法行为要严厉给予处罚。

3.3严格规范利用行为,杜绝狩猎和食用

由于我国滥捕、滥杀、滥用野生动物现象非常严重,须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狩猎和食用药用野生动物的规定进行更加细致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修改和完善。经过笔者调查研究,整理提炼出如下建议:一是明文禁止消费野生动物,明确规定消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负法律责任;二是规范狩猎制度,明确规定除了用于研究或教育目的外,严禁猎捕濒危珍稀野生动物,而且进行猎捕也必须对猎捕的种类、猎捕地点、范围、数量、方式与时间进行严格限制;对于一般的野生动物,也不提倡猎捕,若要猎捕,也必须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种群数量稳定的情况下才行;三是严禁虐待野生动物,不得以爆炸物、毒药、电、麻痹、架设网具、陷阱、兽夹等方式猎捕。

3.4加强生境保护力度

野生动物生存地保护问题可分为自然保护区、一般野外生存地区、非自然生活区三种类型生存地的保护问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要规范化、科学化、无害化,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科学评估,做到事前评估、事后改正。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进行项目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时应先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有关部门评估后认为不会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生存的,方允许动工;对于已经存在的项目,如果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由有关部门限期提出改善办法。

3.5填补控制监管漏洞,强化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造成我国不当使用野生动物的情况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违法野生动物产品的消费者缺少法律制裁。《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对不当使用野生动物这条产业链的所有参与者都应明确法律责任,对野生动物产品的消费者也应明确为违法行为并给予必要的惩罚措施,对其它违法行为应加大惩戒力度。

填补野生动物保护控制和监管漏洞,全面提高商业渠道利用野生动物的政策门槛,严格限制动物的人工驯养,限制野生动物园建设。对这类项目要严格审查,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增加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评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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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范文4

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对策;浙江建德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陆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如猛禽减少,造成鼠害横行,森林草原遭受破坏,加速了土地沙漠化;鸟类数量急剧下降,会引发森林病虫害大量发生,造成森林资源损失。这方面的事例和教训,不胜枚举。野生动物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从人类的诞生到农牧业的出现,从农业社会发展到工业社会,人类的衣食住行都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野生动物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保存着丰富的遗传基因多样性,为今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野生动物与植物构成千姿百态的自然美景,是人类文化艺术的重要源泉,当前掀起的生态旅游使人们既观赏自然美景,又陶冶情操,促进了社会文明进步。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就是保护人类自已[1]。建德市是国务院1982年11月公布的首批国家级重点名胜区之一,保护野生动物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1建德市自然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

建德市位于浙西山区,地处北纬29°12′20″~29°46′27″,东经118°53′46″~119°45′51″。东西长约90 km,南北宽约47 km,辖区面积2 321 km2,山区面积占80.07%,森林覆盖率达75.4%,立木蓄积量为359.15万m3。自然生态环境优美,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建德市属亚热带北缘季风气候,温暖湿润,四季分明,热量充足,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17.4 ℃,年平均降雨量1 600 mm,年平均相对湿度78%,光湿同步,气候条件优越,适宜许多野生动物种群的栖息繁衍。

古代建德,山深林密,兽类成群。20世纪50年代,建德市千里岗、乌龙山常有金钱豹活动,70年代前,人类上山活动多,森林资源锐减,兽类减少。90年代后期,严格实行退耕还林,农村逐步以液化气替代薪柴作炊事燃料,随着人类上山活动减少,森林植被逐年恢复,森林生态环境显著改善,为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栖息环境,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多。迄今为止,建德市已被认识和发现的野生动物(陆生脊椎动物)284种,分属4纲27目69科,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境内分布有39种,浙江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在境内分布有38种。另有兽类22种、爬行类13种、两栖类3种,为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建德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现状

2.1成立管理机构

1996年成立了建德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站。为了适应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市编委于2004年1月同意在建德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站增挂“建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牌子。从此,建德市林业部门有了专门从事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工作机构,为依法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2.2宣传声势大,社会影响深

野保站成立以来,建德市每年4月在省野保宣传月暨“爱鸟周”活动中,紧扣野保宣传主题,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市领导连续3年在省野保宣传月暨“爱鸟周”期间发表电视讲话;市政府办公室连续3年下发开展野保宣传月暨“爱鸟周”活动文件;市野保站累计向社会发放野保法律法规政策汇编3 500余册(份),宣传资料(图片)6 000余份,张贴标语(横幅)15 000余条,出黑板报、墙报100多期,组织中小学生上街宣传2 000多人次,多次利用宣传车到建德市各地巡回宣传,组织野保咨询25次;在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国有林区搭建人工鸟巢1 200多只;2005—2006年,在建德市36所中小学开展题为《保护野生动植物,爱护家乡自然资源》的生态道德教育,受教育师生34 053人;各媒体多次报道建德市野保管理动态。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建德市的野保事业社会影响大、效果好。

2.3加强资源保护,拯救、放生野生动物

为了抓好源头管理,对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狩猎队按猎区组建,猎民凭条件录取,按规定“吐故纳新”,持双证(猎捕证、持枪证)狩猎。禁猎期猎枪入库,严禁狩猎,狩猎期“驱兽护园”、“为民除害”,有效保护山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依法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对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办理经营利用核准证。每年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及时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人和事。近10年来,共查获猎物15 000多只(条)。拯救、放生野生动物153次,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1次,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5次,一般保护野生动物67次。

2.4出台扶持政策,促进产业发展

在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同时,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2]。建德现有野生动物养殖场19家,其中石蛙12家、孔雀2家、鸿雁2家、竹鼠1家、梅花鹿3家。2003年“非典”风波后,国家从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出发,适时提出野生动物资源要从过去野外资源获取为主转向人工繁育为主。根据这一转变,建德市政府于2007年出台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有示范带动作用、当年投入30万元以上的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植物大户给予投资额10%以内的奖励”。目前,“111工程”(2008—2010年建成1个石蛙大型养殖基地、10个骨干养殖场、100个家庭养殖户)进展顺利,投资1 200多万元的航头石蛙养殖场开始启动,投资500万元的下涯梅花鹿养殖场进展顺利。

3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人们对野生动物存在的价值缺乏足够的认识,这是当前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人们远没有把保护野生动物提高到保护人类自己的高度来认识。就林业部门而言,重森林法,轻保护法;重林木,轻动物;重收费,轻服务;对野生动物资源本身的价值及对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所起的作用认识不足。二是重保护,轻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在我国已提到一定的高度,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具体管理跟不上,例如在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都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铁夹、吊杠、地枪、电捕野生动物事件屡禁不止,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缺乏技术指导和服务,无证经营野生动物,超范围经营野生动物的人和事时有发生。三是野保事业无正常经费来源。建德市野保管理机构已组建多年,但管护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导致野保基础性工作不能开展。如野生动物资源多年未作调查,因没有正常的经费来源,野生动物救护、日常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难度大,严重制约野保事业的发展。

4对策

4.1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各项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野生动物的命运,取决于人类今天的认识和行动,提高公众自觉保护和主动参与意识,是野保事业发展的基础[3]。应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保护意识,依靠生态道德规范人们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行为。野保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突出重点,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做好资源调查,摸清家底,建立档案。加强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野保工程建设,依法审核审批“三证”工作。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按照国家野保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历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4]。继续加强与工商、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4.2加强指导服务,促进产业发展,增强财政支持

在市场经济的引导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建德市相继出现人工繁育石蛙、孔雀、七彩山鸡、梅花鹿、鸿雁、灰雁、竹鼠等野生动物物种。特别是石蛙养殖在国内享有一定声誉,2005年4月,莲花镇东林石蛙生态养殖场繁育技术在央视七台《农广天地》栏目播出后,引起省内外同行的关注。2006年,建德市下涯镇洪村石蛙养殖场创造的“沟渠式蛙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为实用新型专利。2007年8月,全国首家石蛙专业合作社成立,建德市石蛙产业站在新的起点上。2010年1月,浙江省林业厅授予建德市千岛石蛙合作社驯养繁殖示范基地。为了促进现代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利用的产业体系,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各级政府要因势利导,加强领导,强化服务,为促进兴林富民和森林浙江建设做出新贡献。野保工程是国家林业六大工程之一,当地政府要进一步关心野保事业,根据有关规定,应将野保事业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野保事业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5参考文献

[1] 段艳红,文博.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研究[J].新乡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25(4):49-51.

[2] 李军.关于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专家建议[J].学会,2007(9):59-60.

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范文5

一、 野生动物致害国家补偿的法理基础

不言而喻,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属于生态补偿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我们要明确的是,所谓生态补偿就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消费中的“ 搭便车” 问题,以及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好生态投资者合理回报的一种制度。豍关于此,有两种说话,首先,按照特别牺牲理论 ,为了国家和社会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是必要的, 但公众受益的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公众负担, 由个人负担是不公平的, 所以国家应该从公众的税收 即国库中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以弥补少数受到损害的个人。此外 ,公共负担平等理论也认为 ,在民主与法治社会中 ,国家行为的受益者是社会全体。 因此 ,社会全体也应该承担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 。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 国家就应给予他(他们) 特别的补偿 ,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 因为国家补偿金来源于税收 ,而税收取之于全体纳税人, 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分担。豎事实上,公共负担平等理论与特别牺牲理论是相通的,基本相似的, 前者是结果 ,后者是原因, 正因为个别人为社会利益做出了个人牺牲,所以受益公众应当公平负担这种损害,通过国库形式支付给特别受害人以补偿,这样,才能恢复社会公众之间负担平等的机制。

大体上讲,在法律上有两大分类:人和物。人属于法律实体,具有法律人格。动物属于“物”,与“人”相对,具有同人根本不同的法律地位,没有法律人格。豏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 它们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野生动物损害的责任只能由其所有者和 “监护人” 即国家代为承担 。按照特别牺牲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 对于那些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共同财富—野生动物而受到侵害的人 ,其所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理应得到受益人即国家和社会的必要补偿, 由受益的全体公民对这一部分特别的牺牲共同分担责任, 这是完全公正和合理的。国家补偿就是缓解野生动物保护和受害人之间矛盾的剂, 它既能有效地解决受害人的损害问题 ,又体现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 也完全符合公平正义的法理价值要求。

二、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的缺陷

(一)补偿主体模糊不清。

补偿是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 所以,我们很有必要明确补偿主体。《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这条规定导致了在实践中确定补偿主体不具有可行性。首先,将补偿责任推给当地政府,这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因为野生动物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其次,到底地方政府是哪一级?省级,地市级还是县级?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补偿主体不明,各级政府相互推卸责任的局面。再次,虽然要求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但地方政府为了减轻当地的财政支出,迟迟不肯出台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同时由于野生动物资源丰富且容易发生肇事事件的是一些偏远贫穷的省份,它们在财政上也无力进行补偿。豐到目前为止,仅有云南、陕西、吉林等省颁布了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办法。因此这就导致了在具体的补偿实践中无法可依,找不到确定的补偿主体,受损者的利益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补偿。

(二)补偿标准低。

陕西、云南省就算仅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各地政府的补偿数额还是偏低的,远低于受损的数额。 在补偿实践和理论过程中,都主张对不同级别的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给予标准不同的补偿,即分级分类补偿。如有人主张,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80%或90%以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70%或80%以上;地方重点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但不得低于一定幅度,如60%。豑在实践中确实也是这样执行的。虽然这种按级别划分的标准很好地反映了野生动物保护的轻重缓急,但是对受到损害的居民是不公平的,因为对受损者来说,不论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是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的损害是一样的,并不因野生动物级别不同就有所区别。

(三)补偿资金不足。

资金不足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往往是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例如云南、贵州、吉林、陕西、等省份。第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筹集资金的渠道可以是政府财政资金,也可以是社会资金。但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政府资金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补偿方式是指补偿主体采用何种途径来实施补偿,是补偿活动的具体形式和补偿制度的载体和运行环境,科学的补偿方式能促进补偿机制逐步朝着科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补偿的激励功能和抑制约束功能,无论是对补偿主体还是补偿对象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豒我国目前的补偿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经济补偿,表现形式为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支持等。

(四)补偿制度实施性不强。

我国除了云南和陕西两省有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具体赔偿办法外,其他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则没有制定相应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具体赔偿办法,虽然他们都在其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或办法中规定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不利于实际实施,甚至还有部分省忽略了当地的实际,大量照抄照搬国家的法律体例和内容条款,不仅未能很好地细化和补充国家的法律,而且未能形成地方特色,地方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

三、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坏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补偿义务主体。

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享有所有权,应当是损害补偿的义务主体, 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补偿, 这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兑现法律对民众的承诺。但由于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主体,受害人无法直接请求抽象的国家承当具体的补偿义务, 因而, 作为国家利益代表的政府就有义务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而成为补偿的义务主体。野生动物致害频繁的地区, 往往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 县级和乡级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较弱, 受害人难以得到合理的补偿。

因此,建议将中央政府纳入补偿义务主体。当然, 中央政府成为补偿主体, 并非直接参与补偿程序, 只要将补偿资金下划给地方政府即为履行了补偿义务。损害补偿的义务由中央、 省级、 地市级、 县级政府共同负担。至于各级政府间补偿资金承担的比例,笔者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之间可由各省级政府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补偿办法中作出具体规定。

(二)明确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即国家不予补偿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无人为过错”是国家补偿的条件,即野生动物在无人为过错的情况下造成损害的,国家应给予补偿。以下两种情形,国家免予补偿:一是完全是受害人的过错,例如,受害人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过程中受到野生动物伤害,或者是未经许可到保护区进行耕作或放牧而受到损害等,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如果是受害人部分过错的,则国家部分补偿;二是第三人的过错,比如,第三人故意激怒野生动物攻击受害人,则损害应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

(三) 明确补偿的标准。

对于补偿标准,笔者建议参照《 国家赔偿法 》中有关赔偿标准的规定 ,特别需要明确的是,对于 《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 损失” ,应包括:直接财产损失 间接财产损失(如因设立自然保护区等给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自由使用限制的、造成该地价值降低的损失,即应增加的收入没有增加) 野生动物对无过错的人造成的生命和健康损害损失 同时,在国家立法的层次上对于野生动物导致的损害,其计算标准应该有一个总的规定 对于财物损失,按照当地最近单位时段市场价格计算财物损失价值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参照《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计算,同时还要确定精神损害补偿的标准。

(三)补偿的资金保障。

为使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有坚实的资金保障,应该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专项资金,即补偿基金,补偿基金应该专管专用,基金来源主要由中央财政来承担,省 、市、 县地方财政配套分担一定比例同时,应广泛吸纳社会各项资金,如野生动物资源开发利用收入 鼓励社会捐赠,也可以探索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彩票或生态环境保护彩票等完善野生动物致害救济制度,积极探索新的救济手段,将有利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有利于维护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只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与人类的发展才能更健康。

项目基金:本文系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2011年“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法律问题研究”的项目成果,项目编号:3122013240166

(作者: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硕士2010级,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基本理)

注释:

杨从明.浅论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及原理,林业与社会,2005,13 (1).

骆元卡.野生动物致害的国家补偿及其法制完善, 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06,19(1).

曹菡艾.动物非物-动物法在西方,2007(11)

吴 婧 、许 敏.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初探,法制与经济,2009,11(221).

黄松林、 王跃先.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如何完善.中国绿色时报,2002,12-27(4).

韦惠兰/贾亚娟/李阳.自然保护区林缘社区野生动物肇事损失评估及补偿问题研究.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8,22(2).

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范文6

探访北京野生鸟类非法贩卖市场

随着鸟类资源不断丰富,非法捕捉贩卖野生鸟类问题依然存在。由此导致每年在猎捕、运输、贩卖过程中死去的鸟类数量难以估算。笔者于今年夏季对北京两处贩卖鸟类市场进行走访,均发现有贩卖野生鸟类的现象。

初夏一个周末,笔者来到原官园花鸟鱼市。此市场位于车公庄至阜城门之间西二环以东。由于一年前的市场拆迁政策,原先的花鸟鱼市大部分摊位已搬至他处。曾热闹繁华的市场今日已摊位稀少,冷清了许多。一进市场入口就见有两个摊位售野生鸟类,品种有喜鹊、鹩哥雏鸟、红嘴相思、黄鹂、麻雀等。笔者还听说位于昌平区沙河镇有个早市也有贩卖鸟类情况,于是在一个盛夏的周末上午进行了走访。当时早市格外热闹拥挤,除销售各类生活用品、蔬菜瓜果外,还形成一定规模的狗市、鸟市。鸟市集中于狗市以北靠近树林地段,鸟贩约十余人,有的贩卖金刚鹦鹉、喜鹊,有的贩卖金翅雀、成年鹩哥及幼鸟,也有的贩卖八哥幼鸟及斑鸠、黄雀,此外有些野生鸟类一时难以叫出名称,估计属于雀类。经统计,这里贩卖的野生鸟类种类约十种左右,数量达数十只。

随后笔者又来到鸟市以西的家禽市场。家禽市场是沙河早市一大特色,这里有个大棚,云集许多商贩售各类家禽。笔者发现在一售鸡摊位处放着一个大网,里面有许多小麻雀,有的已死亡,在麻雀中还有只大个儿的尖嘴鸟,灰色羽毛,嘴长,比麻雀大一倍。问商贩:“这些麻雀是用网粘的吗?”“对,山里边网粘的。”商贩回答。“那这只大鸟叫什么呀?” “那就不知道了,是在粘麻雀时一块粘的。要不要?5块钱拿走。”商贩说道。

看到此情景,善良的人们都会对网中捕来的大鸟和奄奄一息的小麻雀命运很是担心,把它们买下放生的念头不由得产生。但要知道,鸟类在被人们用粘网等工具捕获过程中大部分会受伤而亡,幸存下来的鸟在贩运过程中又会死去不少,被运到市场上销售过程中还会死去许多。因此,我们看到市场上在笼中活蹦乱跳的小鸟,还不知它们的背后有多少牺牲品。此后,笔者在一卖鸭鹅的摊位处还发现了大量斑鸠、野鸭、雉鸡,甚至还有大雁被贩卖。让人不禁要问:“这些被出售的野鸭、雉鸡、大雁是人工繁殖的还是非法野外捕猎的?”要是野外捕猎的,那真是不堪回想了,笔者在鸟市和家禽市场都发现了大量待售的粘网等捕鸟工具。

遏制野生鸟类买卖有法可依

野生鸟类买卖市场固有其成因。有句话叫“要想真正保护野生动物就不要购买、饲养、食用它们。”如果没有买方市场,鸟贩们就会因无经济利益可图而放弃非法捕猎贩卖的行为。但买方市场会自动消失吗?恐怕不可能。清晨,当你散步在公园或小区花园中,往往会被婉转动听的鸟鸣声吸引,你会看到一个个大鸟笼挂在树上,里面被囚禁的鸟类往往是沙百灵、八哥、鹩哥、画眉等目前难以人工繁殖的野生鸟类。提笼架鸟、驯养野生鸟类,一直是一些老北京人的嗜好,以此为乐安度晚年者不在少数。于是形成了一个巨大的野生鸟类的买方市场。

如果只从买方市场分析,显然还不够,商品销售渠道是由买方和卖方市场共同形成的。就卖方而言,其存在和发展首先受到买方市场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从另一角度分析,立法执法环节的疏漏和民众参与保护意识的薄弱也是其成因。

目前保护野生鸟类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简称 “中国野保法”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其中《北京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本市无自然分布的物种被列为市二级保护动物,鸟类包括画眉、八哥、鹩哥、红嘴相思鸟、红梅花雀等。这些“宠物鸟”严禁在市场上进行买卖,不论是商户出售还是市民购买,一旦发现都将受到经营金额1至10倍的行政处罚。上述法律法规不仅对一些数量急剧减少的野生鸟类品种作出一级、二级保护规定,并对禁止捕捉、运输、贩卖(贸易)的野生动物品种作出明确规定,还表述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制裁措施。可以说,我们早已有法可依了,但是通过对国家及地方制定的保护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条例的分析过程中,不由得产生几点疑惑。比如对捕捉贩卖保护名录以外的其他品种野生鸟类的非法行为如何运用法律进行制裁?对于捕猎贩卖野生动物及贩卖捕猎工具的违法者应由哪些执法部门及执法者来履行执法任务?提出上述问题并非没有根据。

以笔者亲身经历为例,在发现沙河早市有贩卖野生鸟类现象后打电话向当地森林公安部门反映,对方的答复是市场销售野生鸟类应该由工商部门负责管理,应向工商部门电话反映。“中国野保法”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试问:一旦市场出现贩卖野生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活体或加工产品,热心市民向工商部门举报后,工商执法人员是否对国家和地方级重点保护一二级野生动物名录和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却属于“三有名录”动物品种有清晰的认识?此外,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的法规而言,处罚力度是否能对非法捕猎贩卖野生鸟类者起到震慑作用?国家林业局曾要求,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打击在鸟类迁徙停歇地、迁徙通道和集中活动区域张网捕鸟、投药毒鸟等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公路、铁路、航空等方式非法运输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不法行为,非法收购、出售野生鸟类的窝点和市场。因此笔者认为,由林业局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联合执法更为有效,对于猎捕贩卖鸟类严重违法者需予以立案查处。

众所周知,野鸟贩卖市场如果没有明确的执法部门和执法者对市场进行长期监管的话,势必会导致野鸟贩卖市场长期存在并发展。在上述笔者探访过程中,令人困惑的,一是非法捕捉贩卖鸟类举报电话难以查询到;二是向当地林业公安部门反映贩卖野生鸟类情况时却被告知应向当地工商部门电话反映。作为公民,我们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义务,如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有助于公民更好地履行义务呢?看来当务之急是政法部门、法律研究者及执法工作者需要进一步开展相关法规内容及执法环节的工作调研,从根源上解决上述问题,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全民参与保护野生鸟类

其实,保护野生鸟类不仅是执法部门的责任,也是全民的责任。随着北京市每年4月1~7日“爱鸟周”举行各种爱鸟护鸟活动,广大民众已基本形成了爱护鸟类意识。但是市民们对于保护鸟类及其他野生动植物的相关法规了解得还不够,对于《北京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的保护鸟类品种及“三有名录”中受保护的鸟类品种认识度还不高。试想,如果在我市中小学校长期开展爱鸟护鸟的教学活动,在义务教育阶段科学教材中用更多篇幅编写出有北京地域特色的鸟类资源常识课内容,由教师对学生进行爱鸟护鸟的课程教学,将会积极影响到数以千计的家庭成员。此外,青少年朋友还可以从以下途径提升个人爱鸟护鸟素养――

首先,可以浏览相关鸟类资源教育网站获取知识信息。如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网站、北京野保网等。其次,阅读鸟类图鉴手册类图书,如高武教授编写的《野外观鸟手册》、北京自然之友编写的《北京野鸟图鉴》等。最后也是最激趣的活动,即野外观鸟。观鸟活动具体条件要求可以通过阅读上述图书获知,当然还需要一部双筒轻便望远镜。观鸟活动可以极大地提升民众对当地野生鸟类的认识水平,由此培养爱鸟护鸟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可喜的是,北京及全国其他地区近些年观鸟队伍发展得很快。春夏之交、夏秋之交是最好的观鸟季节。如今本市适宜观鸟的地点很多,如圆明园、颐和园、百望山等公园。总之,观鸟可以让人们内心产生对鸟类的无限热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