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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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合同

快递合同范文1

委托方:cc(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xx(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航空、公路、国内快递等运输服务。

第二条:服务确认方式

1、乙方通过电话或传真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上门收货、提供运单、检查等服务。

2、达成委托后甲方应及时将运输所需全部手续移交给乙方(所运货物需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

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货物手续,按双方协商同意的承运方式及服务收费标准开具工作单,依协商的承运方式、期限规定将物品运至目的地。

第三条:运送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注意事项

1、甲方所托运的货物应有合理的、符合安全运输的包装,应参加保险,保险费 ‰由甲方支付,乙方可代其办理;乙方应保证在上述服务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如造成货物丢失、短少、损坏等现象的,按货物的投险申明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货物的投险价值.甲方未参加保险的货物若遗失、损坏,乙方按有关规定向甲方赔偿,国内货物最高赔偿额为当票货物运费的3倍(文件按1公斤计)。

2、 从承运货物时,至收货人签收时止,乙方对货物的遗失、短少、变质、损坏承担全部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除外:(1)、不可抗力;(2)、货物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或性质变化;(3)客户自行包装,因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4)客户自行包装,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短少或遗失;(5)甲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6)经了解查证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3、 收货签收后,该货物产生的遗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一切风险随之转移到收货人处,乙方不负责任。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查寻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信息反馈。

2、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时间与乙方进行结帐,出现违约时承担其相关责任。

第六条: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税 号: 税 号:

公 司 地 址: 公司 地 址: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签 字 日 期 : 签 字 日 期:

附件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次开票金额为人民币: 元

快递合同范文2

乙方(承接方): 身份证号:

兹有甲方需转让本人承包的申通快递业务 ,经申通快递公司同意,甲、乙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日期:** 月 日。

二、转让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三、双方约定,转让前有关甲方经手的快递业务及有关问题、纠纷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不承担此责任;转让后有关快递业务及问题、纠纷等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交待、乙方认可的遗留问题除外)。

四、甲方滞留的快件有 件,单号分别为: 。

五、甲方转让后,乙方有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需要请教,甲方应及时给予解答。

六、此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申通快递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快递公司转让合同(二)

转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 职务:

受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 职务: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年 月 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方与 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 币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 币 万元,实际出资 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以 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深圳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快递公司转让合同(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韵达快递业务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将矿区二矿韵达分部的全部业务转让给乙方经营。

二、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上述费用包括全部业务及其相关设备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甲方至 年 月 日前,结清下属两个寄存点的所有费用。其下属两个寄存点的风险抵押金(每个寄存点人民币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一并转让给乙方。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二矿韵达快递分部相关手续暂不过户给乙方,乙方将继续使用甲方相关手续进行经营,在乙方经营期间,如乙方需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将无条件予以配合。

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矿韵达分部全部业务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乙方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邮政管理局对快递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韵达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经营,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另 注:

快递合同范文3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乙方产品经深圳口岸出口至香港之运输报关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其出口的指定货物到香港的报关和运输业务,应保证安全及时地将货物送到目的地指定交货地点,并及时通知收货公司提货或及时派送入仓。

二、乙方要安排出口货物时必须书面通知甲方深圳操作部,通知大陆送货时间、品名、重量、体积、包装情况、香港派送或入仓地点和时间等信息,以便甲方能准确安排装货、报关、派送及入仓。甲方应按照公布的班车发车时间和发车地点发车,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三、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所有交运的货物,我司有权拒收一切海关禁止出入境、来历不明或不适于运输的货物,以及需要有关报关文件报关而乙方无法提供该文件的货物。乙方须如实提供货物品名、数量及唛头标记,严禁谎报、夹带或冲货行为,如因乙方有上述行为造成海关对货物进行扣仓或没收等处罚而产生的货款、罚款、仓租及连带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海关电脑系统坏、天气及交通拥堵等)造成的货物损坏或延误,甲方可豁免责任。

五、乙方交运的货物,必须保证包装牢固、安全,特别是易碎品。甲方仅负责其独立的外包装的封闭状态良好,而并不负责其内装货物数量的是否短少、类型是否相符、货物是否损坏等状况。

六、收费及发车时间之规定:

a、收费标准:运输原则上以实际重量计费,但当轻泡货物体积重量超过实重50%时,计 费重量以该票货物的实重加上体积重量之和除以2计算。贵司所出货物我司按rmb /kg收费。香港如需我司派送则另收派送费。

b、 发车时间及贵司送货时间规定:早班车特指每周一到周六凌晨四点钟始发的货车,由于周日香港放假, 周日凌晨四点不发车。如遇法定假期发车时间甲方另行通知。贵司送货到我司深圳仓库的时间应越早越好。最迟不能超过凌晨2:30,这样才能更加保证贵司货物准时送达指定地点。

七、结算采取月结 天方式。即乙方务必在每月 日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付清给甲方上个月发生的所有费用(如5月份发生的费用,乙方务必在6月 日前付清给甲方)。超过一天按千分之五计收滞纳金,如对赔偿事宜有异议,应先付款后协商。

八、所有发生费用均不含税费,乙方如需要甲方开具税务发票,则发生税款须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手写发票税为发票所开金额的5%,电脑打制发票税则是发票所开金额的6.6%计收。

九、本协议自二零零 年 月 日 至 二零零 年 月 日有效。任何一方如对协议内容有改动,应在不少于七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该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后,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

快递合同范文4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快递服务行业也得到迅速发展,同时因快递服务发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网络购物中出现的快递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到三方主体的利益,将快递服务合同界定为为第三利益合同,将消费者作为快递服务合同中的第三人,达到一种利益平衡,既符合现代交易的需求,也符合效率原则。

关键词:网络购物;快递服务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网络技术的快速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网上购物也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网购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发展的过程中必然出现新的问题。随着网上购物的日益繁荣,与其休戚相关的快递行业也逐渐发展壮大。但是快递行业的服务状况不容乐观,消费者对快递服务行业的投诉也越来越多。在讨论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之前,应该首先明确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本文试图通过对快递服务合同进行性质界定,将有助于其法律适用,使网络购物快递服务合同中的纠纷能够适当有效地解决。

一、 关于快递服务合同性质认定的现状

在网络购物中,以淘宝网为例,消费者选好商品后,对商品下订单,货款打到支付宝,商家联系快递公司,由快递公司将商品送到给消费者。在这个网络购物过程中,缔结了两个合同。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消费者或商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快递服务合同。但是关于快递服务合同的主体的看法不一,对其性质也就不统一,在纠纷出现时,法律适用就会不同,导致司法混乱。

对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有三种学说,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说、说和委托说。持为第三人利益说的苏号朋教授认为,“从法律层面而言,快递服务是一种特定的合同关系,是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所签订的以后者将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投递给特定收件人为内容的合同。显然,此种合同应当归属于货物运输合同。”[1]并且认为收件人虽不是快递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但享有针对快递企业的请求权,因此快递服务合同在性质上仍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快递服务合同中涉及到三方主体,消费者、商家和快递公司,说和委托说认为快递服务合同的主体有两方,消费者和快递公司。但两种学说关于消费者和商家的关系及商家的地位认识不同。说认为商家消费者与快递公司缔结快递服务合同,商家和消费者间是关系;委托说认为消费者委托商家与快递公司缔结快递服务合同,商家和消费者间是委托关系。

我国民法中的分为委托、法定和指定,此处所指的只能是委托。委托说认为,网络购物中商家往往是基于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而办理快递服务,据此可以将商家视为消费者的受托人,根据《合同法》第402条或403条第2款的规定,消费者就要承担快递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无论在委托或委托合同中,人和委托人有义务将事物或委托事务向被人或被委托人说明的义务。但实际上商家与快递公司如果有长期来往,都会有书面或口头的长期协议,协议中规定有优惠的快递费用,快递费用一般是与商家投递快件的数量成反比。商家不可能将其与快递公司协商的过程予消费者说明。因此现实中的交易习惯和法条中的人和委托人的义务不同,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也就不存在关系或委托关系。

另外快递服务合同的表现形式是快递运单,运单的背面是格式合同。虽然我国存在多家快递公司,快递运单是由快递公司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但关于网络购物中快递服务合同的主体并不明确。如在韵达快递运单的背面明确标明“本协议自收寄人员在详情单正面签字,双方建立快递服务关系之日起生效。”可知快递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快递公司和寄件人,在网络购物中寄件人为商家。实际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商家和快递公司,而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不存在委托或委托关系,也不知快递运单背面的格式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就将其纳入到快递服务合同中,承担该合同项下的义务,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消费者付款能否成为其是快递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理由?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首先,如果将由谁付款作为判断快递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标准,那么如果由商家承担快递费用,商家又将成为快递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当事人的不确定,势必造成适用法律的混乱。其次,笔者认为消费者支付快递费用是基于其和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构成商品的附加费用。

二、快递服务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定义

我国虽然在现行的特别法中已存在对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台湾学者史尚宽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定义的界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第三人之契约,谓使第三人直接对于当事人之一方取得债权之契约,从而当事人之一方对于相对人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以相对人之承诺而生效力。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之人,称为约定人、约束人,我国民法称为债务人。对其约定为承诺或使约向第三人为给付之人称为受约人,我国民法称为债权人。第三人也称为受益人。[2]该合同中包含两个债权。债权人的债权,为对债务人请求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权利。

德国学者Patrick Krauskopf依据第三人是否享有债权,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分为简单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和赋权型的为第三利益合同。前者,第三人旨在立约人实际给付时享有给付受领权,不享有请求立约人给付的权利。在后者,第三人就立约人的给付享有自己独立于受约人的请求权。因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第三人既可以只享有受领全能,也可以享有独立的请求立约人给付的

债权。[3]

(二)消费者在快递服务合同中的地位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快递公司是合同的一方主体,另一方主体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前文已论证过商家不可能是委托人或委托人,而是真正的另一方合同当事人。消费者在该合同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将效力及于合同外的第三人,其产生有其独特的价值所在,是应现代交易自由和效率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合同,为各国民法所承认,其原因在于它可以满足合同当事人的特殊需要,有着特殊的价值和功能:第一,简化交易环节,便利当事人。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权人往往对第三人负有某种给付义务,而债权人本应履行该项义务,但是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签订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债权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债务人的一个履行行为消灭了两个债务,既缩短旅行时间又简化了履行手续,学者将其称为“缩短给付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二,辅助第三人。[4]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有简化交易环节的功能,有别于《物权法》中的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支付。”指示交付要求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就已经依法占有了该不动产,在快递服务合同的情形中,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才存在快递服务合同,商家才能够将快件交给快递公司,所以不存在第三方占有动产的问题,也就不构成指示交付。

在我国虽没有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规则,但在特别法中已存在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如《合同法》、《铁路法》中的货物运输合同,《保险法》第23条规定的人身保险合同等。这些合同之所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对合同外的第三人发生效力,其理由是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在美国,1859年的劳伦斯诉福克斯案开创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先河,判决第三人有权要求允诺人赔偿损失以来,现在美国大多数州的判例表明,如果一个合同是为一个人的直接利益而制定的,尽管这一第三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没有提供任何对价,他也可以就该合同,并向允诺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5]在英美合同法中,信赖的理念贯穿其中,对信赖利益以及期待利益的确认奠定了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只保护的基础。究其实质,法律是通过对信赖关系的确认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6]同理运用于快递服务合同,在此合同中消费者对商家的对待给付的信赖,对快递公司的给付产生的信赖,该信赖也应当是法律所保护的法益。

此外,将消费者作为快递服务合同的第三人,符合商事交易的效率原则。在快递公司违约侵犯到消费者的利益时,如果不将消费者列为第三人,只能先有商家依据快递服务合同请求快递公司赔偿,再由商家依据买卖合同赔偿给消费者;反之,作为第三人的消费者有向快递公司请求给付的权利,快递公司出现违约时,消费者享有直接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显然第二种的商事交易更符合效率原则。

因此,将快递服务合同界定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能够兼顾相关主体利益,符合商事交易的需求和效率原则。

[参考文献]

[1]苏号朋,唐慧俊:《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东方法学》,2012年底6期。

[2]史尚宽:《债法总论》,第614页。

[3]Patrick Krauskopf, Der Vertrag zugunsten Dritter(2000),S.12。

[4]王宏:《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5]亚瑟·罗塞特:《合同法及其应用》(Arthur Rosett ,Contract Law And Its Application ,Westburry ,New York The Foundation Press ,Inc.1994,pp.810-825)。

快递合同范文5

随着“网购”的盛行,快递服务渗透到了普通居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加之市场经济对市场交易效率、便捷的要求,快递服务格式条款应运而生。但是实践中以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例却屡见不鲜。如何使消费者在享受电子商务带来便利的同时免受来自快递服务格式条款的不法侵害,是现代社会无法避免的问题。

【关键词】

格式条款;合同侵权;权益保护

一、格式条款概述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的能够反复使用的在签订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从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格式条款具有事先拟定性、反复适用性和不与对方协商性的特征。格式条款的事先拟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可以节省合同订立者之间的谈判成本,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使合同的订立更加简易、快捷,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格式条款的不与对方协商性则有其固有的缺陷。从法律角度来说,该特点违背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它有可能成为经济上的强者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损害对方利益的工具。这一缺陷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就屡见不鲜。

二、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侵权格式条款

(一)先签字后验货

收货人签收后,视为货物已经完好无损交付,出现问题无法索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先签字后验收的行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签字前无法先行检验货物的外在品质,无法得知所收到的货物是否符合约定的质量条件,而“先签字后验货”的规定,导致消费者签字后,无法再通过原快递企业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即拒收的权利,事实上是加重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该条款式部分快递物流公司利用自己的经营优势地位,单方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将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是无效的霸王条款。

(二)快递延误不赔

“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是物流行业中存在的典型霸王条款,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快递物流业的经营优势就是安全快速、服务便捷,快速、安全地将货物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物流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企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运输方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快递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减轻自身责任

《快递业服务标准》规定,快递运单为服务格式条款。平时贴在快递上的一式两份签字单据就是服务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利用消费者的疏忽心理,以“顾客须知”的形式制定格式条款,将其中的部分条款制定成有利于快递公司的免责条款,把快递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属于“隐形的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即“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快递公司制定的大多格式条款都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四)快递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减轻自身责任

《快递业服务标准》规定,快递运单为服务格式条款。平时贴在快递上的一式两份签字单据就是服务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利用消费者的疏忽心理,以“顾客须知”的形式制定格式条款,将其中的部分条款制定成有利于快递公司的免责条款,把快递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属于“隐形的格式条款”。有些快递公司规定:“公司对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及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不负责任。”该条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外延,因为航班延误、坠机、火灾等不在不可抗力的范围内,对于出现航班延误、交通事故等原因,应由快递公司向航空公司或造成交通事故方追加赔偿,而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身对消费者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即“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快递公司制定的大多格式条款都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三、关于规制格式条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

(一)立法规制:制定格式条款单行法

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第39、40、41条及《司法解释(二)》第9、1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以及其他特别法(主要包括《邮政法》、《保险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劳动法》、《商业银行法》)都对格式条款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具体规定比较简单且立法漏洞颇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处理消费者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但规定过于宽泛不够详细,与《合同法》相比,该法的效力不足,而各特别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也比较零散,未形成体系。因此,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通过出台单行法来调节格式条款。

(二)行政规制:改进格式条款行政审批

经营者或其他组织在制定完格式条款后,应向专门机构提出审批申请,通过审批后方可在合同中使用。由于格式条款一经确定使用便具有不可协商性的特点,因此格式条款在使用前,应有审批机构组织听证,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参与,严格执行对格式条款的审查措施。同时,相关部门在履行完审批程序后还应当继续跟踪审查监督程序,定期向消费者做使用调查,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格式条款应依法定程序督促相关行业做出修改,甚至可适时禁止使用的禁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内部规制:加强快递行业内部自律

我国快递企业尚处于粗放发展时期,加盟是主要的业务扩张手段,于是从各地分公司到大小业务网点,层层分包,加盟商资质良莠不齐,因此难免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而快递服务的网络性以及经营范围的跨地域性则决定了快递行业对统一自律的内在需求。因此,可以借助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己任的中

国快递行业协会对快递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制定和实施自律规则,并着重凭借自身的行业代表性、专业权威性和信息全面性,通过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和等级评定、行业调查评估、行业战略规划、行业评优评奖等工作,对会员企业的经营业务予以引导和规范。但是,快递行业协会也可能对快递企业进行包庇,因此需要警惕快递行业协会在巨额行业利益的驱动下,与快递企业价格共谋、实行排他性措施限制合理竟争等手段给消费者带来更加严重的损失。

(四)社会规制:完善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新闻媒体作为人民大众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对社会的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媒体可以通过积极的宣传,让消费者了解法律法规对于格式条款的具体规定,从而提高消费者的缔约能力和维权手段。同时,新闻媒体还可以通过批露违法格式条款,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企业无所遁形。使企业在格式条款制定之初,在承受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从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主动或被动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实也是在保护自身的利益,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双赢。

(五)制度规制:制定“先验货后签字”的网络监督制度

我国《快递业服务标准》规定快递由三个步骤完成:收寄、投递、签收,签收完成即告快递行为完成。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先签字后验货”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旦签字等于默认了产品的质量,即行使了知情权。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消费者根本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制定网络监督机制,借鉴“支付宝”的运营模式,在快递员的投递工作中增加“确认签收”这一项,由消费者在验货后上网确认,留下数据记录。这样不仅者消费者掌握了主动权,也在发生纠纷时为双方提供了证据。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新事物层出不穷的时代,没有哪个单一的制度可以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做到无懈可击,因此,需要各种不同的规制措施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多管齐下,在不同的领域发挥各自的优势。这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既需要发挥立法的主导功能,也需要行政的执行作用和制度的保障作用,还需要行业内部自律及各种社会监督的有效补充,实现五者之间的良性沟通与互动。最大限度地发挥格式条款制度的应有价值,采用最经济的方式避免其制度缺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行业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小君.合同法学(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用版)[S],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李振涛.消费者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问题[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2,4

[4]周洋.快递行业消费者权益定位与法律定位[J].重庆社会科学,2012,8

快递合同范文6

汇通: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在国内率先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快递行业转型升级之路的大型民营快递公司,对快递的派送流程实行条码扫描和运单核对的方式,为用户提供精准的速递服务。2010年11月,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功收购汇通快运,随后更名为百世汇通,成为百世网络旗下的知名快递品牌。

天天快递:初创于1994年,总部现设在南京,自成立以来,天天快递不断满足市场需求,建立了庞大的市场采集、市场开发、物流配送、快件收派等业务机构及服务网络。2012年由现任董事长奚春阳先生收购重组,开启了天天新时代。客户群体遍及电子商务、纺织服装、医药化工、高科技IT产业、货代企业、进出口贸易、制造业等多个领域。2017年1月3日,天天快递被苏宁云商全资收购。2017年微博行业消费者态度榜出炉天天快递负面评价达百分之七十七。2017年10月28日,天天快递总部从杭州整体搬迁至南京苏宁总部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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