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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和律师的区别范文1
执业机构名称 乐视网
团队成员人数 20人
团队建立时间 2011年
乐视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北京中关村高科技产业园区,享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2010年8月12日在中国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乐视网,股票代码300104,是行业内全球首家IPO上市公司,也是中国A股唯一上市的视频公司。
经过多年发展,乐视网已经成就了完整的“平台+内容+终端+应用”乐视生态系统,此系统涵盖了互联网视频、影视制作与发行、智能终端、大屏应用市场、电子商务、生态农业等,近日更是着眼未来发展,提出了全新的“SEE计划”,成为全球首家造车的互联网公司。
公司初创,管理层对法律风险控制予以高度重视,尤其对于最早就重视正版的乐视,随着大量的版权交易和制作,必须要有专业的法律人才进行把关。而当初正是互联网野蛮生长的年代,在打与挨打中已经练就好一身“武艺”的刘晓庆如鱼得水的正式加盟乐视。从此,一场互联网法务开拓之旅即日启程。从一个人,亲历亲为地处理每一个法律问题,到一群人,各自负责公司业务的某一个业务线,再到一个团队,方方面面地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员由少到多,能力由弱到强,业务协同由浅入深,法律保障由点到线再到面,协同各部门打造成为乐视生态法务!
目前,乐视法务部共有20余名战友,组织架构完全贴合于乐视的生态体系,从大的方面分为内审、监管、维权、商标、海外等几个部分,而内审部门又围绕内容、平台、终端、应用等乐视生态做了法律专业分工。这里的每一个同学在自己所负责的领域中积极耕耘,并成为该领域的专家级律师。这里有“温柔一刀”的带头人晓庆姐,有身经百战、办事雷厉风行的贺大律师,有儒雅绅士的维权先锋凯叔,有迷人精怪的“yy师太”,有优雅坚定的好妈妈高律师,也有外表粉嫩娇颜、内在行事果敢“海归公主”,还有……还有很多优秀的战友。目前,法务部门基本采用内生式培养加外延式聘用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所以乐视在全球范围内对外聘请多位行业资深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队,联合全国多家律所共同开展版权维权,强大的精英律师团是法务工作的进一步保障,特别感谢他们的一路陪伴!
创新、颠覆似乎就是互联网与生俱来的基因,由此互联网法务工作的压力和挑战是不言而喻的,在这样的氛围里,法务团队会有意识去分析新的侵权模式,创设新的解决问题的渠道,产生新的案件类型,形成良性的行业规范。就像广告里说的那样,“根本停不下来”。诉精伦案件,乐视法务团队实践了互联网机顶盒第一案,让更多的硬件终端厂商认识到自己的经营行为要尊重版权,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侵权控诉;诉100TV、风网案件,在北京法院率先认定这种聚合平台的侵权责任;在深圳地区,对深圳电信和百视通的诉讼,法院判定“回播”功能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也让业界更多的思考和辨析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诉风行“我是歌手”侵权案,第一例实践了诉中禁令的程序性规定,也获得了最高50万赔偿……凡此种种。
当然,除了敢于吃第一只螃蟹外,还要有大局意识,宏观把握,在商标方面,进行了全球的布局,申请数量猛增,“乐视”已成功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正在申请驰名商标。所有交易的合同模板根据业务模式不断完善,已成为行业通行的范本。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更是创新管理,已为乐视挽回上亿元的损失。这一路,乐视法务团队对行业、对法律的思考也从未停止,对于行业热点发表多篇论文,诸如:《电视回放,是合理使用还是构成侵权?》、《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分析》等。选择了互联网的法律行业,就代表着选择法律人的坚持、努力和不断创新,未来乐视法务团队将继续努力,为乐视发展,行业进步,贡献一份属于法律人的价值!
法务和律师的区别范文2
正是由于法务会计学科的综合性使得法务会计主体成为拥有多种学科素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并促使其以仲裁、诉讼以及专家证人等身份发表意见,最终解决财务纠纷。综观世界各国法务会计服务领域,可以发现其范围较广,主要包括:经济与统计、欺诈调查与预防、损害分析、专家证人、知识产权、法律技术、计算机法务技术、产品找回法、反垄断、欺诈调查、损害分析、健康保险欺诈与滥用调查、证券诉讼、公司内部可疑行为调查以及环境、经济、诉讼问题的咨询与等内容。因此有必要对其身份构成与资格认定加以研究,以解决实践操作问题。
(一)法务会计主体身份构成设想
法务会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诉讼与会计调查的专业从业人员。关于其身份构成笔者将其划分为:
1.鉴定专业人员所谓鉴定专业人员是指在司法会计鉴定中负责查明案件中财务相关问题并提出合理化鉴定意见的专门性人员。鉴定人员的身份使得法务会计人员区别于普通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鉴定人员所做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具有证据的效力。
2.专家辅助人员所谓专家辅助人员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业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一至两名具有专业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员出席庭审并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因此作为财务案件专家辅助人员的法务会计师,其任务就是了解法官判断的标准,为当事人解决涉及会计与法律的专业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疑,同时向对方提出疑问,使非专业性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弄清财务专业知识,最终形成有利于委托当事人的处理结果。
3.仲裁庭组成人员所谓仲裁庭组成人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应用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公正判断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关于仲裁员应具备条件第五款明确规定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因此,作为拥有法律与会计等专业的法务会计主体是当选仲裁员的最佳人选,为仲裁庭更有效地处理案件提供了保障。
4.诉讼参与人所谓诉讼参与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且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参加人。作为诉讼参与的主体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要求其拥有综合素质,而拥有诸多知识能力的法务会计人员显得尤为重要。法务会计的出现使得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以及诉讼效率提高。
(二)法务会计主体构成的基本要求
法务会计主体资格认定即行为主体所应具备的综合素质。关于法务会计主体所应拥有的综合素质,笔者将其概括为:专业知识以及职业道德。
1.专业知识的基本要求如前所述,合格的法务会计主体首先应该具备完整的专业知识能力。笔者认为其主要包括:会计学知识、审计学知识、法学知识、证据学知识以及计算机学知识等。由于法务会计的基本工作就是解决日常生活中一些财务问题,因此其首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就是法学知识以及会计知识,并且必须具备在法学知识与会计知识之间相互转换的能力,即将会计知识与法学知识有效统一。由于网络的发展以及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使得法务会计范围变得越来越宽,因此面对现代科学技术,法务会计主体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从而与时俱进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2.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产生于社会分工,不同的职业拥有不同的职业道德,即律师拥有律师的职业道德、法官拥有法官的职业道德、会计拥有会计的职业道德、审计拥有审计的职业道德。因此作为独立存在的法务会计也应该拥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法务会计的特殊性使得法务会计人员需要站在中立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杜绝,使其具有绝缘性,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违反职业道德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法务会计的职业道德要求除了应该拥有会计与法律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外,还应该拥有诸如独立性、保密性以及主体的竞业限制。
(三)法务会计主体准入制度的构想
法务会计学科的综合性导致其从业人员的复合型。
这些从业人员要经常“游走”于会计与法律之间,为当事人提供合理化建议。因此,这些人员需要通过一定的资格认证来认定从业能力。同时,由于法务会计学科是法学学科与会计学科高度结合的产物,为了保证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促进行业学科的发展,也应该建立相关的资格准入制度。综观国际惯例,笔者认为:首先,应制定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准则来约束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要求。其次,应加强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资质的认定,将法务会计资格考试纳入国家级考试范围中,从而使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应。再次,应制定法务会计主体继续教育制度,并以年检制度约束主体的行为规范与综合素质。最后,应制定法务会计课程目标以及人才培养计划,以满足社会人才培养需求。
二、法务会计主体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分析
明确法务会计主体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将有利于发展法务会计,促使法务会计主体在从事工作时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履行的义务。
(一)法务会计主体享有的权利
笔者根据法务会计主体特点以及执业过程中的特殊需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注册精算师等专业资格考试从业人员所享有权利的基础上将法务会计主体权利划分为:第一,合理收费权。所谓合理收费权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从事案件的咨询、鉴定、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并取得合理收费的权利。第二,查阅资料权。法务会计主体与注册会计师、律师类似,在处理案件时拥有查阅资料的权利,以保证从业人员在充分查阅资料后对案件作出客观的评价。第三,保护自身安全权。保护自身安全权是指法务会计主体在执业过程中面对非法阻挠后采取保护自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二)法务会计主体履行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没有所谓的义务。法务会计主体享有的义务主要包括:第一,遵守法律的义务。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样作为法务会计主体其从业人员也应该遵守法律,并且按照行业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为自己顺利开展业务打下良好基础,为当事人解决财务案件提供保障。第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由于法务会计与注册会计师以及律师行业要求类似,在处理问题时通常会涉及到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法务会计主体应当对所熟知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允许公布未经当事人认可的信息以及擅自保留相关材料。第三,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职业道德的产生源于社会分工,即社会分工不同产生了不同的职业,而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职业道德。会计的职业道德可以概括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以及强化服务”。律师的职业道德可以概括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提高技能、保守秘密”。笔者将二者融合并结合法务会计主体的自身特点将法务会计的职业道德概括为“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提高技能、保守秘密以及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三、法务会计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
如前所述,法务会计主体所从事的是一种独立的、公正的、有目的的、能够提供权威鉴定的工作,并且其所做工作可以为案件的处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务会计主体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严肃性以及认真性等特征,其工作内容势必会涉及有关从业人员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关于法务会计主体法律责任具体内容,笔者将其概括为:第一,违反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违反职业道德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解释学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违背了义务势必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明确法务会计主体法律责任有助于其深刻理解所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基本内涵,从而遵守工作守则,提高工作效率,最终为所做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保障。
法务和律师的区别范文3
一、我国法务会计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主体。其一,法务会计主体资格定位模糊。目前我国法务会计主体主要存在于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司法部门,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我国公、检、法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开展法务会计业务,使得机构设置分散,重复建设和多头管理现象较为严重;二是由于我国的法务会计人才培训机制、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准则等规范尚未启动,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和执业能力存在差距;三是按照法制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须具备侦查资格,在我国经常有不具备侦查资格法务会计人员介入案件侦查,结果是还需另请专业人员再次鉴定,造成不必要的劳动;四是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监管机制还不健全,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其二,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才紧缺。目前,我国法务会计人员主要由司法、检察、律师、审计、财务等行业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构成,而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互交叉的学科,所以,上述单一型人才尚不具备独立运用审计与调查综合技术进行独立调查和分析的能力。表现出人才培养的不足与市场需求旺盛之间的矛盾。
(二)法务会计实务规范的欠缺。一是法律规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对鉴定人由于技术水平有限或因过失出具错误的鉴定结论应否承担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就难以保障法务会计鉴定的质量和严肃性。笔者认为,在这方面,应当引入赔偿和监督机制,对过错者个人或机构应有性和量上的要求和规定,用以衡量其是否还具备鉴定人资格,视情节可责令参加培训,甚至取消相应资格。二是行业规范。目前,对法务会计的行业规范尚未作出相关的规定。如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独立客观公正方面;谨慎性方面;保密性方面等。
二、解决我国法务会计现存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法务会计师资格认定体系。首先,建立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考试制度。对具有舞弊审计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可以适当放宽考试标准,以便在短期内缓解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短缺的压力。在正式推行法务会计师资格之前,鼓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也鼓励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考取法律资格证书,以尽快建设起一支法务会计师队伍。其次,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地位。按照国际惯例,法务会计业务属于会计业务,归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但是,我国目前还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业务,法务会计仍归属于司法部门,这种机制很不利于开展法务会计业务。司法部门兼理法务会计业务,在从事法务会计鉴定时容易倾向于法律、法规一面,而影响了鉴定的准确性,这种做法也不符合财会审计的独立性原则。自审自鉴自判,会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同时,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国家应该出台相应办法,以确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地位,并将法务会计业务移交给会计师事务所,让其独立审计。
(二)积极培养法务会计人员。首先,为缓解日益增加的市场需求,应大量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不断加大正规化人才队伍建设,在有条件的高等教育机构增开法务会计专业,扩大招生数量,设立法务会计师硕士、博士学位点。同时,利用高校教学资源举办继续教育项目,对现有会计人员或法律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其次,全方位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法务会计是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会计的一种复合型人才,现代法务会计不仅要掌握会计和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在当前这个信息化时代,所面对的营私舞弊的案件及以往更加复杂,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当其具备独立审计资质以后,职业道德教育就显得更加重要。
(三)建立并完善法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务会计是为特定法律事项提供证据支持的工具和手段,技术层面的发展和方法论的完善有赖于保障其运行的制度、法律、政策环境的支持,其实施的主体和形成的工作成果如果不能以证据形式和规则为法院所认同、采纳和使用,就失去了本身的价值。诉讼法是解决各种形式案件的方式、步骤、程序和方法的总和。证据法通过各种证据规则来判断案件的客观真实,它们与相关的司法解释构成法务会计制度的基石,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务会计制度的建立无异于纸上谈兵。
(四)建立健全法务会计行业的管理制度、准则和执业范围。首先,明确法务会计主体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证与准入制度、法务会计组织准入与退出机制,明确法务会计机构的执业标准等。法务会计的工作关乎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从业者良好的专业水平和高尚的道德素养不仅能够保证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的顺利开展,对于惩治司法腐败、净化司法环境也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我国对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和律师建立了非常严格的考试制度,对其服务的组织在人员、业绩、开业时间等方面也要求很高,方式方法可以借鉴。其次,建立法务会计准则。法务会计准则的建立使法务会计的具体业务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既能保证其执业质量,提升其执业信誉,也可以实现法务会计准则与其它法律法规、准则和惯例的联系与沟通,指引法务会计健康发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已基本建设完成,该准则体系的形成为建立法务会计基本准则提供了基础性框架,建立法务会计准则可以参照准则体系,结合法务会计的内容特点,逐步形成和建立包括一般准则、工作准则、报告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在内的完备的法务会计规范体系。具体范围应包括一般法务会计业务、法务会计鉴定业务、财务调查业务、损失估算业务以及仲裁和调解领域涉及的内容,形成完整的法务会计操作规范。再次,确定执业范围。这是法务会计准则的重要方面。法务会计提供服务的领域按照法律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分为诉讼支持业务和非诉讼业务。诉讼支持业务按照案件的性质可以分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法务会计服务;非诉讼业务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在没有具体的规范可遵循的前提下,可以分析我国的经济犯罪、民商事纠纷和行政案件以及具体经济业务对于法务会计的需求范围和程度,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开展法务会计业务的范围,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目前法务会计准入的业务范围。加拿大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损失量化方面开展的法务会计业务,如损失与损害量化、个人伤害损失计算、收入损失计算、环境污染损失计算、股票损失计算等,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也大量存在。法务会计师介入其中,不但可以帮助当事人实事求是地计算损失、理性确定诉讼标的额,还可以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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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和律师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企业法务;人才培养;课程设置
企业法务一般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管理法律事务,对各种经营行为进行法律审查,预防法律风险,处理法律纠纷的职位以及受雇于该职位的人员和这些人员构成的职业群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推进,依法治企已经逐步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日益深化。近些年,法律职业中企业法务这个新兴的岗位悄然诞生,并迅速成长,这需要大批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法务人才。企业法务人才以企业合规经营为己任,以预防纠纷产生为目的,在知识结构、能力素质、思维方式等都与传统的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司法法务人才不同。我国高等法律教育应该积极回应市场需求,从企业法务岗位需求出发,探讨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是高等学校在一定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指导下,为实现培养目标而设计的知识、能力、素质体系以及为实施这一体系而采取的活动方式。这里包括两部分:一是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所制定的实施人才培养活动的具体方案,是对专业人才培养的逻辑起点、培养目标与规格、内容与方法、条件与保障等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描述和设计;二是为全面落实培养方案而采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
一、设计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明确企业法务工作者与法官、检察官等狭义法律人的区别。法官、检察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定分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重要职责。社会对他们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等都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一直把他们当作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法律的守护神。以法官为例,其职责的本质所在,是其应当公正,即不偏袒某一方,不主动介入事物,不主动行为,而是只对向他提出的案件加以决断。而企业法律工作不同,法律工作者作为企业内部人员,立足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企业法律人首先是企业人,企业法务部门是企业内设部门,是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管理部门,而不是国家派出部门。因此,企业法律人员在处理有关问题时不能仅仅追求公平、正义,而是应当以在合法前提下实现企业最大利益为追求,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应实现企业管理层期待的协助企业应对突破经济法规模糊地带的事业经营挑战。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法务工作者的特点。第一,信仰法律,但不应只提示风险,更要为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第二,追求正义,但不应仅追求公平正义,更要切实维护本企业的利益;第三,崇尚秩序,但不应仅遵循现成的法律条文、惯例、先例,而要有能力在法律模糊地带创新性思考,为企业解决经营中的问题。其次,改革培养方案专业课程设计路径和方法。长期以来,我国法学专业的专业课程设置一直是以14门到16门核心课程为中心,即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程设置是以部门法为导向,设计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这种以部门法为导向设计的培养方案,根本无法满足企业法务的职业岗位需求。我们可以借鉴加拿大CBE(CompetencyBasedEducation)教学思想,即“在充分研究职业岗位人才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学生从事这一职业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基本素养为核心的教育思想”。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设计,应该以企业法务职业岗位为出发点,运用DACUM(DevelopingaCurriculum)方法进行工作分析,明确企业法务人才应具备的知识、能力、素质,在此基础上设计课程体系,确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形成在法律人统一框架下的“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再次,调整课程体系,突出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特色。课程体系是由教学的基本科目按照一定的逻辑程序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它是教学内容的核心组成部分,决定着学生的知识结构,是培养学生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手段与媒介,也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考虑到企业法务管理的学科属性,在设计课程体系时,要在法律人才培养框架下,注重法学与管理学的渗透与结合,打破学科相互孤立隔绝的状态,进行跨学科组织课程内容。同时,也要考虑学生人格的完整性、知识的综合性、能力的发展性。遵循课程体系设计原则,结合人才培养目标。
二、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
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可以分为四大模块,即理论知识课程模块、实训课程模块、见习实习模块、社会实践模块。
1.理论知识课程模块
一是通识课程。包括思想道德素养课程(如思想政治理论课类);文化素养课程(如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等);职业素养课程(如专业导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类课程);身心素养课程(如心理与卫生教育、体育、军事与安全教育等课程)。二是专业基础课程。根据企业法务岗位需求确定其跨学科的基础课程(如法理学、宪法、法律方法、法学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法律文书写作、法学名著导读、法律职业道德;民法总论、刑法、商法概论、经济法概论、行政法、证据学;企业管理学、经济学基础、企业法务概论等课程);三是专业选修课程。此课程模块中应既包括企业公司治理、对外经营和内部管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物权法、环境法、劳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也包括经济与企业管理课程(如宏观经济基础知识、企业与管理基本知识、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企业市场营销、会计基础、税法、统计分析等课程)。
2.实训课程模块
实训课程模块应按照企业法务岗位技能设计校内模拟操作课程。包括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实务、商务谈判理论与实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实务、企业案件管理与实务、重大项目管理与实务、企业人力资源管控与实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实务等课程。
3.见习实习模块
见习实习模块是结合理论知识和实践课程的学习,按照教学计划到实际单位进行见习及实习。(1)见习。到企业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法院参观,获得企业法务职业的感性认识。(2)实习。分为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综合实习)。课程实习是结合理论知识和实践课程的学习,利用暑期小假期到企业相关部门实习某项内容。例如,学习完劳动法和企业人力资源管控与实务课程,到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实习,学习完合同法、合同管理和合同起草与审核课程,到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实习,课程实习是企业法务职业岗位某一项工作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毕业实习是在全部课程学习结束后,学生结合自己就业去向,自己选择或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一项综合性实习。通常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的写作相结合。其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对未来要从事的工作和职业环境有更深入的了解,培养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实习是学生从学校到工作岗位过渡的一个准备阶段。也可以设置“法律诊所”课程代替毕业实习。我们主张有条件的学校建立企业法务模拟实验室,实训模块的课程即课程实习,可以在学校的模拟实验室完成。
4.实践活动模块
实践活动模块主旨是有计划、有组织、有考评地进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包括走出去的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进厂区,普法宣传及社会调查;也可包括请进来的设置每周一讲的法律实践大讲堂,聘请社会兼职教师,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法官、政府管理人员等,讲授他们的工作经验和人生感悟;还可以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开设法律实务放映厅,每周固定时间、地点,放映与专业有关的影视作品和庭审现场。法律人还应该具备语言表达的能力,除在基础课中设置法律文书写作外,我们还可以在大一的两个学期进行讲演、专题辩论等活动。我们主张将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培养方案,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并计入学生所修学分。在教学方法上,应以“案例教学”“问题教学”为主。将学生应知应会的知识点布置学生自学,课堂以分析问题、研讨案例为主,充分运用现代教学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总之,通过四年的学习和实践,学生应该能够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企业法务职业伦理原则;在企业管理中,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问题、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企业管理知识;较熟练地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如企业法律咨询、商务谈判、起草合同、审核合同、案件管理等)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有起草企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初步技能。
作者:马秋 单位:大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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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和律师的区别范文5
“中美337调查技术研讨会(2014)”在京举办4月 15日, “中美3 37调查技术研讨会( 2014)”在北京举办。研讨会邀请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R andallRader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T heodore Essex等嘉宾就美国337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标准、公共利益、标准基本专利(S EP)等问题进行研讨。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萍律师围绕标准必要专利展开演讲,详细分析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于已作出F R A ND承诺的标准必要专利是否给予禁令救济的最新案例和发展,特别论述了美国总统办公室I TC基于三星对苹果的禁令的案件,并向I TC提出问题及建议。君合律师事务所冉瑞雪律师则就美国337调查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诉讼的区别发表演讲。
“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讨论会顺利召开4月10日,由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中国(上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中心、北京集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举办的 “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讨论会在上海召开,来自百余家企业的150余位知识产权负责人参加。与会专家就商标法的修法背景、修改条款的理解、评审案件的实务标准和未来的商标海关保护、行政执法、司法执法标准,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利诉讼趋势等其他知识产权热点问题,和参会者进行分享和深入探讨,以助益于企业的发展。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尊重版权 设计未来”4月25日,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携手北京国际设计周组委会共同组织举办的“艺术设计创新与版权研讨会”在京召开。本次研讨会旨在向全国大范围宣传艺术设计创新与版权的重要意义,让更多的人关注艺术设计创新与版权的保护工作。目前,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推出了设计版权认证服务体系(D CS),该体系以维护艺术家、设计师的真正利益为出发点,适用于艺术、设计的版权认证、版权评估、版权金融、版权交易等一系列的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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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交易】近日,深圳市中外版权交易中心于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正式开业。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深圳中外版权交易中心以互联网为基础、以文化为根本、以金融为杠杆、以版权交易为核心,力图整合国际创意资源,打造文化资产运营和文化资本运作的独立第四方平台。
【沙龙】4月21日,2014年度北京知识产权发展沙龙第二期活动在京举办。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P atrick O’Reilley及姚克实律师围绕本期主题 “美国专利最新趋势和许可实务”,着重介绍了与专利主张实体相关的最新法律和案例,并总结美国最高法院近期对专利案件的判决。大家就新实施的法律和判例对美国国内和国际上的专利许可行为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验收】从“2013年度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救助专项资金项目结题验收会”上获悉,由路浩承担的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2项海外知识产权预警研究项目全部顺利通过结题验收。
法务和律师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涉外法务 法律英语 实践教学
[作者简介]陈效新(1974- ),男,山东青州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应用语言学、英语教学法;冷凌(1979- ),女,山东烟台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诉讼法学。(山东 青岛 266580)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分层次培养、按方向拓展、循渐进式自主、促可持续提升的大学英语教学新体系”(项目编号:11CWZZ22)、山东省2012年度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大学英语学习需求全方位动态调查与个性化培养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2153)和2013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青年教师教学改革项目“行业办学特色下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QN201325)的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20-0114-02
自我国加入WTO后,在传统的国内贸易领域增加了很多涉外的因素,这是法律从业者受到国际化挑战最显著的领域。如今,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中出现了涉外因素,这对法律从业者,特别是即将步入社会的法学专业学生的执业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一、提升涉外法务实践能力的必要性
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国家及民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执业人员的需求显著增加。在全球化趋势下,涉外法务在法律执业内容中的比重显著增加。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涉外法律关系的数量显著增加,推动了涉外法务的增多。如随着国际贸易数量显著增加,国际贸易合同的数量随之增加,同时由于国际贸易产生的纠纷增多,相应的诉讼业务也会明显增多。二是传统的国内法律关系在国际化趋势的推动下,增加了越来越多的涉外因素,推动了涉外法务的增多。如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婚姻继承领域、金融、房地产开发、高新技术产业等都开始出现涉外因素。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涉外法务的处理能力成为衡量法律从业人员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准。在当前涉外法务数量激增,能胜任跨专业法务的法律从业者严重短缺的现实中,以培养、输送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教育理应重视执业需求的变化和发展,注重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涉外法务的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适应职场需要,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贡献力量。
二、学生实践能力的缺失现状及原因
(一)实践能力的缺失
王保树教授早在2000年就曾提出,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必须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所谓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不仅仅指法学理论学得好,更应当有突出的实践能力。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法学专业受教育者普遍年龄较小,社会经验欠缺,知识结构单一,且偏重理论。从始于20世纪并迅速发展壮大的社会法学派的观点来看,法律问题通常都属于社会问题,因而要妥善合理地解决需要多方面的专业知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很难培养出能够适应法律实务需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笔者通过对部分综合类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去向的调查发现,在就业的毕业生中,有一半以上的学生就职于企业和律师事务所,在他们所从事的法务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比例达80%以上。部分行业院校的法学双学位毕业生就业后,通过短期的业务培训,直接负责涉外法务工作。在这种急迫的职业需求下,毕业生普遍反映的问题就是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适应职场需要,这成为制约毕业生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原因分析
1.实习实践环节流于形式。专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教育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其有效开展可以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帮助学生了解我国的司法实际,便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理论学习,有助于提升学生利用理论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纵观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无一不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如英国和欧陆模式,要求高中毕业直接接受法学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在从事法律职业前必须接受1年的职业培训课程和1~2年的专业实习,才能执业;北美模式要求学生必须具有一个非法学专业的本科以上学位才能通过考试进行法学本科的学习;澳大利亚模式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和其他专业本科教育同时进行,学生需要进行5~6年的学习才可能获得法学专业的学士学位。这三种培养模式在重视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可谓殊途同归。而我国很多高校法学专业的业务实习由于受制于实习时间、管理方式、量化考核等种种问题而流于形式,不能够真正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2.双语教学课程名不符实。目前我国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都开设了双语教学课程,但实际教学效果是否能够真正促进学生涉外法务的处理能力是有待商榷的。根据笔者对山东省几所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调研显示,所开设的双语课程主要是贸易领域的,如国际贸易法、海商法等。而细究其教学内容不难看出,这些课程教学内容本就有大量的贸易术语需要介绍英语中的表达方式。此外,从教学内容来看,依然无法突破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教学模式。可见,所谓的双语教学能够从实质上促进学生涉外法务实践能力的效果甚微。
3.法律英语教学不能满足实践需要。法律英语又称法学英语,是我国教育界所说的专业英语中的一类,是一种特殊用途英语(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简称ESP)。ESP教学始于20世纪60年代,吸引了很多学者对此进行大量的研究。国外有学者阐述ESP教学应当是为了学习某种学科,或者适应某种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英语学习。可见,法律英语教学的目的也应当是为了帮助学生适应职业需求。而目前多数院校所开设的法律英语仍然沿用传统英语的教学模式,即教师对词汇、句子进行解释;学生通过教材内容的阅读了解相关知识。教材的内容要么是一些基本的域外法律知识的普及;要么是一些晦涩难懂的国外法学教材中内容的节选。由于法律英语教学严重脱离实际,使得多数院校的法律英语都成为“烫手的山芋”:作为必修课,不得不开;但由于对学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能力的提升都鲜有帮助,造成学生不爱学,教师不愿讲。
三、重视法律英语教学,促进学生涉外法务实践能力的提升
鉴于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制约学生涉外法务处理能力的因素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提升,本文仅探讨通过改革法律英语教学,注重法律英语教学中的实践因素,以综合提升学生涉外法务的实践能力。
(一)针对职业需求,明确教学目标和任务
涉外法务的处理不可能离开法律英语,从ESP教育理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是ESP教学不可或缺的目的和任务。这与传统的基础英语教学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有很大不同。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应当在于使受教对象具有与该专业需求相适应的语言运用技巧和表达能力。也就是说,法律英语的最终教学目标应当服务于学生处理涉外法务这一实践能力。要求学习者能够在法律环境中随意自如地使用英语,这是法律英语教育教学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要求法律英语的教学不能仅仅进行术语的简单介绍,而应当注重听、说、读、写、译综合能力的锻炼和提升。而现阶段法律英语的学习仅仅注重学生阅读的能力,这是教学与需求严重脱节的重要原因。
(二)重视师资队伍建设,丰富教学手段
目前大部分开设法律英语课程的学校任课教师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法学专业教师,尤其是有海外留学背景的法学专业教师;另一类是高校英语教师,在法律英语的任课教师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法学专业教师讲授法律英语,在专业词汇的理解以及法律思维等方面是具有优势的,但在听、说、写、译等方面,此类教师往往语言教育欠缺,很难满足需要;而由英语教师讲授该课程,语言功底较为扎实,但往往容易受制于专业知识以及法律思维方式的限制,导致教学中偏重理论性,不能兼顾实践性。如普通的大学英语教师很难理解“innocent”和“not guilty”的区别;如果不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恐怕更无法全面理解提单问题中“title”的含义。为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尽量由具有海外留学背景的法学专业教师主讲法律英语外,可以选用复合型人才任教,如具有英语学士―法律硕士或法学硕士―法律英语博士专业结构的教师,学校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选送语言基础好的法学专业教师出国进修、深造,或者是聘请外籍法学教师主讲该课程。
在法律英语的教学方法上也应当突破传统的教师讲授、学生听记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
(三)精选教学材料,注重实践能力培养
教学材料是教学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考察我国目前较为通用的法律英语教材,多数内容都是对国外相关题材或是法律传统的介绍性文章,其教学作用多数局限于知识的普及和专业词汇的介绍,而这些内容通过大量的译著几乎可以实现,这导致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在现有条件下,教师应当不拘泥于现有的法律英语的教科书,紧密结合涉外法务实践,搜集、整理相关材料,作为教学材料,如涉外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判决书等司法审判文书。从教学材料的形式上也应当有所丰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阅读材料,而应当结合涉外法务的实际需要,增加听、译、写的内容,使学生能够了解具体法律环境下的语言运用需要,并以此逐渐提升学生处理涉外法务的综合能力。
(四)结合业务实习、实践环节,增加涉外法务实践内容
实践教学目标的构建是实践教学体系改革和建设的基础,是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基础和关键。针对我国目前法治环境中大量涉外法务需要处理的现实,实践教学目标的制定应加入法律英语实践教学目标这一重要内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注重受教对象的实践能力,而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又以重视、提升学生运用英语处理涉外法务为重点。可见,法律英语教学目标与实践教学目标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在法律英语教学中,应当从涉外法务的实际情况出发,增加实践素材在教学材料中的比重。在法学专业业务实习中,应当重视安排学生进行以涉外法务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便于学生了解涉外法务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了解社会对法律英语专业人才语言能力、专业知识的需求。在业务实习、实践中,有机融入语言训练和专业技能实践的重要内容,以实现学生涉外法务实践能力的综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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