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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1
——从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角度
【摘要】“医学法学”作为一个新型专业方向,各高校在专业建设方面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而从医学法学专业人
才的需方市场角度进行分析,则对课程如何设置、学制如何、专业归属何处等问题都可以有一个较清晰的答案。
【关键词】医学法学;专业建设;需方市场;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68~03
医事法学,也称“医学法学”,是一个法学与医学交
叉的前沿学科专业方向。作为一门新型专业,各高校
在医事法学专业建设方面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首
先。专业目标归属多样。医事法学专业在教育部学科
专业委员会备案的确切名称是“法学(医事法律方
向)”,但在开设类似专业的各高校,专业名称除“医事
法学”①外,还有公共事业管理(医事法律方向),②临
床医学(医事法学)③等。其次,学制并不统一,较多的
为4年制本科,还有5年、6年制的。第三,课程设置上
也有区别。在法学知识领域,有的要求完成国家教育
部规定的全部14门法学核心课程和近10门法学基础
课程的理论学习,而有的缩减了国际法、国际私法、国
际经济法学的相关内容;在医学知识领域。有的除要求
学生系统学习解剖学、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
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课程外,还根据学校的医学专业
特点,开设了中医药学、药学等课程。当然。在各高校
的医学法学专业建设中还是形成了一些共识.存在着
一些共同点。比如,学生在校期间。都经历新型的双学
科教育过程,即系统学习法学与医学两大学科的知识,
并分别在法律实践部门、医疗实践部门进行法律专业
实习和医学临床实践的训练。更重要的,在此专业的
培养目标上,不管是表述为“培养具有医学理论和实践
经验的法学专业人才”。还是培养“既系统学习法学知
识,同时按照临床医生的培养规划进行医学专业教学
的高级专门人才”,但基本目标都是培养既懂医学又懂
法律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因此。谨慎而仔细地分析这
类“医法皆通”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方市场,或能对我们
的专业人才培养起到导向作用。
一
、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分析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已成为社会矛盾突出
的热点之一。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患者的维权
意识逐渐增强,但他们通常既无医学科学知识,又无法
律专业素养,要想在医疗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
益,必须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此时,医学法学专业法
律服务工作者就是最佳选择。由于受过医学专业训练,
他能够较敏锐地——或者至少比其他毫无医学教育背
景的法律工作者更容易——察觉医疗过程中相关行为
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的联系,他对医疗行为的主观判
断通过医疗鉴定机构经法定程序确定下来后.又能随
之依靠其法律专业知识参加到诉讼中去。因此医学法
学复合型人才可以成为为患者这类特定主体提供法律
服务的专业律师。
而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医疗机构内部也需
要医学法学专业人才。在实践中,有时医院不知道哪些
是医疗事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具体应怎样进行赔
偿:更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如及时保存病历及输液
器、安瓿等物证。而有的医疗机构则违法实施了篡改病
历等行为或与患者签订了无效的和解协议。当然,目前
有部分医院已聘请了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姑且不问这
些律师是否具备足够的医学专业知识,事实是法律顾
[作者简介]王晓燕(1973一),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理学学士,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医事法律、知识产权法
学研究。te1:+86—513-85030117;e-mail:wxylx@hotmail.com
① 如东南大学、天津医科大学。
② 如福建中医学院、南通大学。
③ 如吉林大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问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参与医院医疗服务运行的各个
环节。更何况,有不少医院出于维护医院声誉考虑,把
发生医疗纠纷视为医院内部的“隐私”,并不愿“外界”
包括律师频繁深入地了解、介入。然而毕竟与患者身
份不同,医疗机构不是偶发性地涉及医疗纠纷,可以临
时性地寻求医学法学专业律师的帮助;医疗机构作为
专门提供医疗 卫生服务的部门会经常性地遭遇各种各
样或大或小的医疗纠纷。因此,为依法行医,积极预防
和妥善处理医疗矛盾与纠纷,要求医疗机构内部要专
门配备有此类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参与医疗机构的
日常管理法律事务.并在突发事件中配合外聘律师解
决纠纷或单独解决纠纷。
这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是
这类复合型人才的真正的、现实的需方?随着医患双
方法律意识的增强,特别20__年9月1日《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急剧增加。众
所周知,医疗纠纷涉及极为专业的医学科学知识,这似
乎对审判机关、审判人员提出了新的较高的要求。那
么.法院是否需要这类医学法学复合人才作为法官呢?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科技的发
展.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极为专业的知识领域,如专利
侵权、电子商务、环境污染,当然也包括医疗纠纷。如
果每涉及一类专业性的案件,就要求有掌握这一类专
业知识的法官,那显然是不现实的,也超越了法官作为
“法律判断者”的职业要求。相反观点可能认为医学法
学专业人才也接受了法律专业教育。具备了成为法官
的基本素质,他同时又具备了医学专业知识,这不是锦
上添花吗?问题是,将这一类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经过
通常的录取选拔程序)作为普通法官使用,这就完全没
有发挥他们作为复合型人才的优势:而作为专门审理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的话,现实情况是,医疗纠纷诉讼
虽数量不少,但也只是众多案件类型的一种,专为人身
损害的这种类型的案件审理设立审判庭,配置专门的
审判人员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因为这类案
件涉及的医学方面的事实认定可以由医学专家组成的
鉴定委员会进行.法官只需对这样的专业鉴定结论作
证据学上的审查判断就可以了(虽然在现阶段,医疗事
故的鉴定体制还需完善,以使得鉴定结论在实体上更
符合科学性)。因此,审判机构不会也不应对医学法学
复合型人才产生需求。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和医疗卫生体制改
革的深入,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日益提
高,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药品执法监督和医疗纠
纷调处机关需要大量既懂医学又通法学的复合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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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这些机关、部门与人民法院不同,它们以处理医疗
卫生及相关事务为日常的工作职能,因此,虽然如遇有
医学专业问题可能仍然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相
关技术检测部门等进行判断,但是从制度建设、长效管
理的角度。一个掌握医学专业知识的“内行”比起毫无
医学教育背景的单纯的“外行”,其行政执法或管理的
效率及质量显然会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医学法学专业进行的是双学科的教学
模式.对这类人才的需求也大多产生于那些经常性地
既涉医又涉法的领域。同时,实践中,医学法学专业人
才还可能由于其法律专业素质技能符合各级审判机构
录用的标准而获准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或者因通过
了国家司法考试可以开展律师执业活动而从事一般性
的民、商、刑事等诉讼与非诉活动,或者因通过了国家
公务员的选拔考试而成为一个与医事活动无关的国家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成为某一个企业(可能是一
个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销企业,也可能与“医”毫无关
联)的行政管理、营销人员等等,以上情形皆有可能。
— — 这些情况下其医学教育知识大多被忽略,这部分
专业知识被浪费或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甚至对有些职
业领域。其法律专业知识都无太大用武之地。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说,以上医学法学复合型
人才与涉医又涉法的职业领域存在双向的最优选择关
系,与仅涉法或既不涉法又不涉医的职业领域还存在
次优的选择关系,那么。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根本就无
法进入仅涉医的职业领域。换言之,医学法学复合型人
才不可能成为一名外科医生或麻醉师。得出这一论断
有两点依据。第一,不管是本科4年还是5年制的时
间.在安排了如此齐备的法律科目的教学和实践环节
后.实在无法培养出通常需要5—7年才能培养出的
“医生”;第二,医生与这社会上其他职业的大众一样,
了解一些法律的常识是必要的,但也仅此而已,接受专
业的法律教育则是不现实也是不必要的,这是社会化
大分工的必然要求。— — 当然如果转而从事非单纯医
生的与法律交叉的行业又另当别论了。对南通大学医
学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去向及就业意向的调查也支持了
这一论断:已就业的该专业学生中没有一人是从事的
医生职业;该专业的在校学生中也未有一人考虑过毕
业后成为一名医生。
二、医学法学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
从前文对医学法学专业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分析可
以看出,医学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不应是掌握法律专
业知识的医学专门人才,而更应着重于培养这样一种
人才:他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全部必备素质,同时又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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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当医学专业知识。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对医学法
学专业建设中的若干问题我们也许可以有更清晰的思
路。
(一)关于课程设置问题
司法部规定各政法院校必须开设14门法学类核
心主干课,①这也是医学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对此,
有学者指出,这种课程设置解决了法学本科学生的基
础性问题,却与医学 法学专业学生日后就业的针对性
不强。比如就国际经济法学的学习来说.毕竟这些专
业的学生毕业后又有多少可能涉及国际经济领域的法
律实践或研究工作呢?对此类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
者认为,上述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是每一个法
科学生都必须学习和掌握的。也可以说.这些课程的
学习是培养法律职业专门人才的基础.也是法律知识
更新的基础。无论是什么专业的法律人才,这些课程
都是其培养法学思维能力的必经之路,也是培养其职
业技能的必备基石。因此,医学法学专业(方向)的学
生,也必须安排这些核心主干课程。只是就学习的深
度而言,要求有所区别,因此可以在课时和课程安排上
也有所侧重。在此基础上,医学法学专业(方向)应重
点设置一些特色专业课,如医事法学、卫生法学、医疗
法律实务等。同时。医学法学专业又应具备相当医学
专业知识,而既非了解一般的医学常识,也非精通职业
医生的全部专业内容。因此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中的
相关重点课程如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解剖
学等都必不可少。此外,考虑到该专业的就业需求很
大一部分来自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因
此也可以考虑开设专业选修课程如公共卫生学、卫生
监督学、卫生事业管理、医院管理学等。
(二)关于学制问题
可以看出,医学法学专业方向与民法学、刑法学等
法学的其他专业方向不同。它的学习内容不仅是在原
法学框架内某一个方面的深入与拓展,同时。它跨越了
法学门类。涉及了医学科学的相当多的内容 如前所
述。该专业学生除要接受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全部14门
法学核心课程和多门法学基础课程的理论学习外.还
要进行医学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的特殊教育和基础医
学、临床医学以及与专业技能相关的医学课程学习.另
增加一些务实的公共课、选修课等等。这么大规模的
课程设置,同时,医学与法学又都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科,4年制的医学法学本科要完成如此既广又深的教
学任务实在捉襟见肘,恐怕在医学和法学两个专业上
都难以深入,学生的理论水平、专业技能等方面均有局
限,极具创新性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思路难免可能沦
为生产“都懂都不精”的“四不像人才”的口彩专业。当
然考虑到医学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目标主要还是面向
职业教育,即对有志于从事医学法学实务的人进行科
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相关的实践技能及
操作技巧,能够处理社会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而医
学法学的精英教育即培养一批研究医学法学的理论问
题、立法问题和法的适用问题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这
需要更长的时间,可以通过招收5年制医学本科毕业
生入学通过3年制医学法学硕士模式进行培养,而不
是本科教育可以完成的。因此,笔者认为本科5年学
制恐怕更恰如其分。
(三)专业归属问题
这里有一个有趣的现象。虽然医事法学应属于法
学的一个专业方向,但在各高校。该专业有隶属于人文
学院(系)、公共事业管理学院(系)的,还有隶属于临床
医学院(系)的,真正隶属法学院(系)的却很少,这恐怕
与该专业的最初起源有关。首先是医疗卫生行业对法
律科学的迫切需求,才有一些医学院校或设医学院的
综合性大学纷纷开设起此专业。只有这种院校才能充
分保证医学的教学师资和设备。然而很多此类院校的
法学教学资源却是相对较为匮乏的,②所以医学法学
专业这个新生的宝宝只好认养在形形的乳母名
下。这种现状对于专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从前文
所述对该专业的需求情况看,法律职业素质的要求是
基本的,没有强大的法学教学资源作支撑,该专业会成
为无本之木、无根浮萍。因此,从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
着眼。建议已开设此专业的院校应尽快充实法学师资、
法律专业图书资料等资源,并将该专业及时落实到“法
学”专业名下;而对新开设此专业的院校,有关主管部
门应严格把关,以避免一蜂窝似的重复低水平专业建
设。
应该说,医学法学作为一门新兴专业,其发展和建
设的道路还在不断摸索中,从对该专业人才的需方角
度分析该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应该会为该专
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2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808(2015)S2-0340-02
党的十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厉行法治进行了科学、系统阐述,并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方面,分别明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为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指明了方向,即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为导向,培养更多法学知识扎实、法学技能过硬、法律职业道德强的高素质法学专业人才。回顾近些年来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可以看出,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法学专业的学生数量不断增加,同时,由于法学专业教学以司法考试为重要目标,教学内容过于偏重理论,而忽视了法学实践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导致法学专业整体教学效果与质量不尽人意,学生的综合素质得不到有效提高。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曾言:优秀的法律人才,必须要有高尚的法律道德,这是真正做好法律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运用法律来服务国家和社会民生。
一、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必要性
法律职业道德,就是指法律工作者在开展工作时应遵循的基于责任感、价值观的规范和要求。它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从法律职业角度来说,它是一种对法律工作者的规范;二是从法律工作者角度来说,它是法律工作者自身所具有的道德品质。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明显的社会性与客观性,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职业的尊严与地位。法律工作者是法律的维护者和捍卫者,只有具备了崇高的思想和高尚的道德品质,才能坚持真理,自觉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欧美很多国家都明文规定了必须要加强对法律职业从事者的道德教育,并在法学教学实践中,开设了涉及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由于法律人的角色非常重要,因此,在法律实践领域,法律人的职业道德一般是通过制度或法律来进行规范的,比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等,都要求法律从业者恪守法律职业道德。
(一)道德价值的实现是法治的客观目标
在法治社会中,道德与法律是相互依存、共同进步的。道德体现了法律的价值,法律的精神基于道德之上。道德是维系社会和谐、促进人性进步的纽带,法律则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持续发展的保障。法律是一项非常特殊的职业,关乎着人民权利的公平实现和法律正义的切实实施,因此,法律从业者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道德价值的实现,是我国法治的客观目标,也是我国法治的客观要求。大学法学教育必须要以法律职业需求为导向,配合国家法律建设及对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转变传统的法学教育理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培养出真正具有法律职业道德的优秀法律人才。
(二)法律职业素养是法治的主观依托
法律工作者的形象,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公平与正义,直接影响法律实施过程中公平公正实现的程度。因此,法律工作者必须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职业素养,不断提高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水平。这既是社会对于法律工作从事者的客观所需,也是法律工作者自我提升的内在要求。大学法学教育中,教师不仅要教授给学生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也要重视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正确的价值观、明辨是非的能力。只有这样,法学专业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后,才能具备正确的价值判断能力,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三)实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学教育改革深化的需要
高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前沿阵地。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素质教育成为当今高校的重要教育目标。在素质教育背景下,不仅要加强大学生知识与技能的培养,更要加强大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修养的教育。党的十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给深化大学法学教育改革起着积极的导向作用。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重要途径,但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和形成,不是一蹴而就,朝夕可成的,而是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和过程。目前来看,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情况不甚理想,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面存在缺失,不仅课堂教学所用的教材配备不齐,也缺少科学、系统的课程体系建设,不能有效对法学学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另外,受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教学模式还未进行有效创新,学生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可以说,加强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现状
(一)法律职业道德专门课程设置的缺乏和教材研究的不足
一直以来,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在专业知识传授上花费的精力很多,但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20世纪初,我国才开始将法律道德和伦理等内容引入到课本中。在律师资格考试中,也有部分题目涉及到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但是,所占比例并不是很大。国家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法学思维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但对于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法学核心课程设置中,也没有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设置标准与要求。从各高校法学院课程设置的总体现状看,尽管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开设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选修课,然而,在大学法学课程体系中,至今仍然没有设置法律职业道德、司法伦理等相关课程。管中窥豹,可见一斑。这说明法律职业道德至今并未真正引起高校、教育界的重视,更不用说对学生进行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课程设置不足、教育流于形式、专业问题研究不深入,仍然是制约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原因。
(二)法学教育目标不明确,缺少职业道德要求
素质教育是我国当前各级学校教育的重要目标,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也是高校教育教学的重点。但由于法律专业还涉及国家司法考试,因此,在教育实践中,各高校法学教育定位模糊,教学目标不明确,教学内容形式化。在这种比较宽泛的教育目标指导下,势必难以培养出适应时代需求的法学专业人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应是塑造法学专业学生高尚的人格和品德,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德智体综合素养。这就要求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融汇到法律专业教学中。但在教育目标定位模糊的条件下,职业道德教育也存在缺失,这不仅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确定性和公信力。
(三)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方法单一
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学教师队伍力量比较薄弱,很多教师都是从学校毕业后直接走上教学岗位,他们以理论知识见长,擅长从理论角度解释法律职业道德的规范、概念、知识,但缺少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且法学教师个体素质参差不齐,知识体系落后单一,缺少资深的专业教师。法律职业道德教师一般是由法理学或诉讼法或伦理学教师代课,他们对法律职业道德或伦理了解不深。另外,在教学方法方面,没有准确定位教师与学生的角色,教师在教学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学生被动地接受学习,没有真正将公平公正的思想内化为学生对自身道德的要求。
三、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弱化的原因
(一)弱化的外在原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
高校法学专业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途径,但是在法学教学实践中,无论国家教育部还是高校,都没有从根本上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也缺少实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相关课程、师资条件等。法学教育的理念与目标,是依托法律职业而存在的。唯有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才能将公平、正义的理念,内化为学生自身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如果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面存在缺失,那么,所谓的法学教育,将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学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也将因为缺少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而难以快速成长为业内的优秀法律人才。
(二)弱化的内在原因:学生自身的因素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特殊
性从深层次方面来说,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有别于知识、技能的一种职业态度或职业情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内外各种思潮共存共生,对大学生的思想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很多大学生产生了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等思想。另外,由于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很多大学生为了顺利就业和深造,都将大部分时间花费在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上,对于法律职业道德修养则不加重视。
四、提升大学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策略
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切实有效地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无论对于学生还是对于学校,都是非常有必要,且裨益无穷的。因此,高等院校应当积极践行党的十精神,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求,不断改革和创新法律道德教育培养方法,为国家与社会培育更多高素质的优秀法律人才。
(一)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贯穿到整个法学专业教育中
为了提高大学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平,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全面提升,高等院校必须要提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地位,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贯穿在整个法学专业教育中,而不能仅仅在法理学或者法哲学中才有所体现。高校法学教师也要在教学实践中充分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作用和意义,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融汇到日常法学专业教学中来。
(二)科学设置教学课程,创新教育教学方法
高校当前首要的任务是开设科学、专业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一些西方国家具有悠久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历史,其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我国高校在构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时,可以结合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借鉴这些成功的经验进行创新运用,构建符合我国大学法学实际的课内、外教学体系。同时,在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要坚持以学生为本,优化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模式,采用讲授法、渗透法、案例教学法、示范和角色体验等多种成功教学方法,为学生创设情感体验场,从而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的效果与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现今,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的师资力量还比较薄弱。由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教学内容和目标以及教学方法区别于法学专业的其他课程,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这就对法学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高等院校必须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师资建设,采取学校培养和教师自我提高两种途径来有效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师的职业素质与职业技能。
参考文献
[1]柴丽.高校法学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的反思与变革[J].法制与社会,2014(13):214-215.
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3
关键词:法学;双语教学;课程体系
2001年8月,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各高校要积极开展双语教学,推动使用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教学,特别是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金融、法律等专业,意见中还提出高校在三年内开设5%-10%的双语课程。2007年教育部在关于提高大学本科教学水平的多项措施中也提出:各高校要开设一定比例的双语课程,要将双语教学课程建设作为今后高校改革的重要内容。[1]对于应用性很强的法学专业来说,如何科学合理地开展双语教学,提高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素质就是摆在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这也是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战略要求。然而,法学专业有着自身的特点,其课程的开设有着自身的规律。为此,不少学者从微观层面进行了论述,但在笔者看来,双语教学开展的质量如何,关键应在宏观上的把握,如此,才不至于发生方向与目标错误。
一、目标和任务
1.培养国际性应用型人才,服务于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涉外法律人才严重短缺,且需求缺口已越来越大。根据中国法律人才网的统计,在法律服务业的现有职位中,85%的职位要求应聘者熟练掌握法律英语。而在我国,82%以上的从业人员只有单一的法律知识背景,近64%的涉外案件,因缺乏通晓法律英语的涉外法律人才而极少有人问津。另据赛伯法律网的统计,目前中国涉外法律人才现状为5000∶50,涉外法律人才的前景需求是现在的5倍。总体上,现在全国能熟练运用外语和法律知识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涉外律师仅有2000人左右,熟悉国际法和WTO规则的涉外律师尤其稀缺。北京的近1000名律师中仅有300名能够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上海5000多名律师中只有50名左右涉外律师具备这样的素质,其他省区的缺口更为凸显。[2]近几年来,国外侵权案件屡屡发生,但由于涉外法律人才短缺,国内企业或公民主动行使法律权利保护自身利益的情形少之又少,这无疑抑制了我国国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培养一批优秀的国际性法律专业人才已迫在眉睫。而实施双语教学就是培养具有国际合作意识、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手段。[3]故而,法学本科双语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也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
2.为培养研究型人才创造条件。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是应用型人才。因为,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岗位主要是应用型的,譬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及企业的法务工作者等。但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绝非法律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全部,因此,我们在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础上,也不应忽视研究型人才培养的基础性教育。同时,国际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要求高校培养出一批优秀的国际性人才,而从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来看,这个艰巨的任务是难以胜任的。同时,要了解外国的法律,传承外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需要一定数量的更高层次的法学专业人才,即研究型人才。而从目前法学本科学生的情况来看,法律专业英语水平普通较低,甚至部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尚未开设法律专业英语课程。如此一来,法科学生就不具备直接阅读外国法律乃至法律论文与专著的能力,即便这部分学生通过努力考上了研究生,也影响了他们的研究能力。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使得司法考试与研究生考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冲突。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定为司法考试时间,通常为9月中旬;而研究生考试一般为来年的一月份,时间间隔只有4个月。况且学生在长时间准备司法考试后也感到身心疲惫,如没有扎实的外语功底的话,大部分学生就放弃了考研的想法,严重影响了研究型人才的素质。
3.为学生就业创造更好的条件。多年来,法科学生“毕业即失业、毕业即改行”的就业阴影困扰着在校的法学学生,严重地影响了中国高校法学专业的生存与发展。对此,笔者认为,法科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其实质是法学教育产品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按照经济学家的解释,这是一种典型的“非对称性”失衡。一方面,不符合市场需求的教育产品大量过剩,无法对口就业;另一方面,法律服务市场紧缺的涉外法律人才无法得到有效供给,需求缺口已越来越大。[4]为此,我们在法学专业双语课程设置时,就应与社会的需要进行衔接,设置行业紧缺的、针对性强的课程,并辅之相应的国际经济与贸易相关的双语课程,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正确地处理通用英语、专业英语与双语课程的关系。通用英语是法律专业英语的基础,它培养了学生日常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因此离开了通用英语,法律英语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然而,通用英语能否替代法律专业英语呢?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是律师、法官等法律职业群体的习惯语言。它有着有别于通用英语的独特的词法与句法规则,即使在英美国家,法律人之外的普通人也视法律英语为外语。因此,通用英语是不可能替代法律英语的。
由于在专业总课时一定的情况下,专业英语的开设无疑会影响到其他课程开设的课时量,为解决这一矛盾,部分高校在开设双语课程的同时,取消了法律专业英语的开设。实际上,双语教学与专业外语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教学目标的不同上:前者是利用外语学习先进的专业知识,后者是在学科背景知识的基础上学好外语。将双语教学与专业外语教学相混淆不利于教学目标的达至及教学效果的取得。我国高等学校双语教学的本质在于在学习该学科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掌握与学科发展相关的基本专业外语,将外语作为环境要素,将专业知识的获取作为目的要素,两者相辅相成,密切合作,实现专业知识掌握与英语水平提高的双赢效果。[5]另一方面,法律专业课程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在所有主干课程均开设双语课程,这样就会导致学生专业英语的残缺不全,进而不能培养出适应时代需要的国际性人才。因此,双语课程也替代不了法律专业英语课程。而且,法律专业英语还是双语课程开设的基础,因为学生在学了专业英语之后,双语课程的开设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通用英语、专业英语与双语课程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关系,舍弃任一方面均将直接影响到国际性人才的培养。
2.既要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又要谨防脱离专业教育的首要任务。双语教学的主要目标是:让学生在掌握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专业英语水平。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是:要求本专业学生系统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物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熟悉国内法和国际法律,能够在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因此,在专业课程的教学中习得英语是双语教学的辅助目标,这一点是法学教育工作者必须清醒地认识的。部分高校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课程上使用双语教学,结果导致学生虽然英语水平有所进步,但法学专业知识却过于肤浅。可见如果条件不成熟,在法学基础课程上盲目推行双语教学,无异于本末倒置。另外,由于基础课程所占的课时多,知识点细,一旦双语教学试点不成功将会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进度与知识结构。[5]
3.把握双语课程开设的“度”与“量”。法律双语课课程的选取是法学双语课教学成功的前提。[6]根据双语教学的要求,结合法学专业课程的特点,双语教学课程的选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考虑对“国字头”的课程(如国际私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以及与国际密切联系的法学课程(如世界贸易组织法、海商法、西方法律史学等)开设双语教学;[7]其次,考虑中外理论相近、共通性较强的法学课程,诸如商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等课程;再次,可以考虑增设英美法的部分课程作为选修课程。而受一国地域、社会文化及政治制度等因素影响较大、有中国特色的国内法律课程并不适合于用双语教学,因为法律的表达与价值判断的特定性局限了这些法律在语言上的转换空间。例如,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宪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因其具有一国特定的逻辑体系及法律渊源,使用第二语言教学可能会影响法律所传达的概念和特定的价值评价,从而不利于学生对法律本身的吸收与理解。[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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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郝鲁怡.试论法律职业国际化趋势与法学双语教学模式建构[J].职业,2008,(30):97.
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4
(一)地方财政投入相对不足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由于受国家政策的影响,经济相对于东部、中部地区较为落后。受地区发展相对滞后的影响,民族地区高等院校用于教育建设的资金相对较少。经费的不足使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自身建设发展、人才的引进、教学设施投入的过程中难免有掣肘之感,,如何在有限的教育资源里合理配置,最大化发挥教育资源的效用,提高法科学生的各种素养是民族地区法学教育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二)对优秀师资吸引力下降
长期以来,民族地区法学院校与发达地区相比,其较低的待遇、不够便利的地理环境、相对不足的研究发展环境往往令法学发达地区培养的优秀法学人才望而却步。西方早期的法学教育是从学徒式的教学开始的,法科学生在进入法学大门之时一般需要优秀的法学先行者为其引导,从而使法科学生能够更快更好地成长为优秀的法律人才,由此可见,优秀的法学教育人才对于法学教育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发展不仅需要强有力的经济保障,同时也需要有足够多的优秀法学教育人才作为硬件基础,然而,民族地区法学院校较为缺乏的恰恰是这一重要的硬件资源。优秀法学教育人才的相对匮乏对于先进法学理念的传递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也不利于高质量的法科学生的培养,可以说,人才的匮乏制约了民族地区法学院校的进一步发展,也制约了法学院校为民族地区输送法律人才的能力。
(三)法学实践的资源相对较少
实践性教学是法科学生由书本走向现实的必经之路。从我国国情来看,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法学理论也逐步发展,但是,法律文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情况,这些个案是学校的课程教学无法深刻且形象地传递给学生的,因此,需要在学生离开高校前给予其接触法律实务的社会实践机会。然而,民族地区的社会资源相对于发达地区而言,是相对不足的,能够提供给法科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平台也相对较小,这制约了民族地区法科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从长远角度来看,也限制了法科学生社会适应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四)法学教育统一性与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特殊性的矛盾制约着法学特色的形成
法学教育的统一性形成受三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国家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的确定,规范了法科学生基本的知识传授范围。这一指导性意见对于统一全国的法学教育,确保法学教育符合基本的要求是具有积极的意义的,也是确保法学教育质量所必须的。二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作用,迫使办学单位在组织法学教育的过程中依据司法考试内容来调整和修正自己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以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司法考试的导向已经全面地影响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过程和主要的教学环节。[2](P173)三是1978年以来政法教育传统所形成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
在政法教育传统模式下,强调法学教育的政治性自不待言,对法学教育课程和教育内容的统一性和人才培养标准的单一性也被强化。在这三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法学专业教育大一统的局面得以形成。应该说,统一的法学教育并非都是负面的,它在形成法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对法律的统一理解以及确保法科学生的质量等方面都有积极的功效。另一方面,对差异化的法学专业的办学单位以及法学专业特色的形成所具有的制约作用也不容低估。特别是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学生生源结构以及就业环境存在着明显的劣势的情况下,如何提升落后地区法学教育的质量、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市场竞争力就成为问题,这也是构成目前民族地区法学本科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
(五)民族地区法学院系办学条件的不均衡和相对落后,是制约法学专业建设以及专业特色形成的基础性因素
民族地区的法学院系从构成结构来分析,除了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具备相对优势的办学条件外,其他新办的法学院都存在办学条件简陋和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特别是稳定的教学团队和有实力的科研团队的形成尤其匮乏。而法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对落后和法学院社会影响力的不强,又与办学条件有关联。一般来说,办学条件分为硬件与软件两个方面,如果说民族地区法学院系在硬件建设上有长足的进步和明显的成效,那么,在软件建设上不能仅仅通过经济上的投入来解决,因为它所涉及到的专业影响力、教学效果、教学模式、科研特色、服务地方能力以及所培养人才的社会表现等变量因素是需要长期的努力才能建成的。与发达地区法学院系比较,虽然在专业建设起步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在后来的发展中差距拉大了,除了这些学校雄厚的背景外,与其对法学院建设投放的重大人力、物力和办学资源存在着直接的关系。
(六)民族地区法律专业学生就业环境和就业结构对法学专业发展的影响
高质量的法学专业一定是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学专业,而是否适应的检验标准则是就业率与就业结构。目前,民族地区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问题不仅表现在就业率比较低,而且与民族地区以外的法学专业学生在就业竞争上也处于劣势。据统计,全国法学本科在校学生40万人,每年毕业10万人,而90%以上的学生会到非政法部门工作,他们的就业走向如何解决,成为家长关心、社会担心与学校操心的问题,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学校如何应对法学本科学生的就业问题,成为影响全局性的问题。民族地区法学院系面临着相同的就业问题和压力,而其就业上又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方面是与高水平法学院学生在就业竞争上的劣势,另一方面是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对民族地区法律职业适应性上的差距。
(七)法学专业办学准入资格门槛过低政法职业学院、党校法学教育以及电大、自学考试、民办学校、独立院校等多元化的法学高等教育
对民族地区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导致了法学教育管理混乱、分散和资源上的浪费和重复建设[4](P23),而参差不齐的办学水平又形成了社会对法学教育评价上的负面效应和用人单位的排斥。目前,制约着法学院质量的一个问题是法学教育信息的披露,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就难以作出有效的办学质量评估,所以,建立起教育部门评估、学生评估、社会评估以及同行评估相互结合的评估机制,优胜劣汰,才能推动法学教育的良性竞争,推进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
(八)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对基层、边远地区、农村地区法律人才需求的适应性上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和困难
第一,民族地区对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吸引力不强,而在农村地区和基层地区的法律工作者多为转行或者自学者,其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都不适应迅速变化的农村社会。第二,法学院在培养能够扎根基层服务民族地区法制的人才上尚欠缺有效的机制和政策支持。第三,培养熟悉民族地区社会背景、了解民族地区社会风俗习惯、具备民族地区语言能力、社会交际能力、了解民族地区法制状况的法律专业人才,仍然是民族地区法学院系的专业建设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确定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战略的现实依据
从理论逻辑上看,高等教育与区域特征的互动关系是分析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特殊性的基本理论框架和概念工具,也是我们借以观察处于高等教育分层化过程中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结构性特征的有效工具,离开地域特征我们将无法解释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的状况成因和特色战略选择的现实理由。民族地区作为一个特定的概念,它所指称的对象具有更为复杂的意蕴,它是民族元素与地域元素、文化元素以及政治元素、经济元素等相互结合所形成的一个概念,归属于民族地区范围的地区,必须具有民族、文化、政治、经济以及地理上的共同性特征,它包含着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这使民族地区成为一个承载着丰富社会内容的地理概念。
这些特征因社会标记使得它们区别于非民族地区,这构成了法学教育的区域性特征形成的社会基础,决定了高等法学专业教育的特色的形成,因而,民族地区的地域特征对于法学教育的特色定位和选择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与民族地区的区域性特征存在着密切的关系,通过民族地区的区域特征、法制状况与法学专业建设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的分析和研究,可以解释出法学专业特色形成的社会基础,同时,也必须根据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法制需求和民族地区的区域性特征来构造法学专业发展的特色,并使这些专业特色建立在比较现实、稳定的基础之上,从而保证所培养的人才能够在民族地区具有适应性和发展的后劲。无论是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还是法制建设,都需要一支熟悉民族地区情况、有民族社会生活经验、能够扎根基层服务民族地区的法律职业队伍,而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基本职业志向的法学院也只有确定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理念和教育目标,才能保证专业建设契合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接受和认可。
三、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
针对民族地区法学教育所出现的问题,并基于法学教育规律的掌握以及对未来民族地区法制社会建设人才需求的预见,笔者认为,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的基本方向是: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立足民族地区,发展有民族特色的法学教育,建立有民族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与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同步发展的法学专业教育体系。
(一)从全国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学院系的布局和结构来确定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中国30多年的法学教育发展,在法学教育格局上形成了以教育部属院校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和原司法部属政法院系为第一方阵的法学专业教育集团,其在师资力量、科研实力、培养模式以及专业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都远胜于其他法学院系。因此,作为后进地区的法学院无法形成与其进行竞争的实力,也难以在专业办学水平上超越它们,处于发展中的民族地区法学院没有悠久的办学历史、雄厚的办学实力,在办学条件、生源结构以及师资力量等方面都处于竞争的劣势,如果效仿重点大学的办学定位,既不可能也难奏效,甚至失去了自己发展的优势、特色和个性。因此,作为民族地区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只能以地方社会法律服务和地方法制建设来确定法学专业的办学目标和发展基础,立足民族地方、服务民族地方,以民族地方法制为基础确立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方案,以实用型的法律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目标定位,形成民族地方对本土法学教育质量的社会认同和接受基础。民族地方法学院系应改变与科研型、学术型、涉外型以及全能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学习和移植的传统做法,应从民族地方法制建设的实际寻找法学教育发展的特色和建构自己的法学专业发展优势。
(二)从民族地区地方法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法学教育发展的方向
法学专业教育归根到底是为国家和社会输送法律人才,而民族地区地方法制建设的法律人才需求结构直接决定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数量上的需求,满足这一需求是民族地区法学院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民族地区地方法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既有一般性,也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1.主要以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为主体,因此,特别需要具备法律应用方面的能力。2.对民族社会和民族地区的广泛认识和知识基础。3.对基层法律状况的熟悉和基层法律工作的适应能力。4.扎根基层、服务民族地区的职业意识。5.了解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地区的风土人情,具有民族法律工作的文化、心理条件。[7](P138)6.具备民族地区工作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7.从人才需求的领域来分析,民族地区需求传统性的法律纠纷解决为主的法律人才,新型的反映市场经济发展新型案件并不占据主流。8.非正规化的法律人才需求仍然占重要比例,传统的政法部门以外的领域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占绝对多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需求结构和法治的状况决定了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方面的要求,保证所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能够具有地方的适应性和适应能力。根据教育均衡的理念,[8](P71-75)教育需求和教育供给的相对均衡是教育科学发展的条件和衡量标准,也是法学教育科学发展必须奉行的理念,按照这种理念,民族地区的法学教育发展必须以地方法制人才需求相适应作为判断法学专业建设和发展的标杆。
(三)从民族地区法学院系自身的办学条件出发确定法学教育发展的方向和专业特色建设的路径
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5
依据美国学者马丁•特罗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理论,一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在15%以下时是英才(精英)教育阶段;在15%至50%之间时,属于大众化教育阶段,在50%以上则属于普及教育阶段。我国高等教育自1999年扩招以来,毛入学率以每年平均两个百分点的速度增加,由2000年的12•5%、2001年的13•3%、2002年的15%、2003年的17%,到2004年我国高等教育总规模已达2000万人,毛入学率超过19%。按照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010年,高等教育各类在学人数将达2500万,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3%左右。202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以上。[1]大众化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的法学教育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确立过程中成为高等教育最热门专业之一,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中呈现出万马奔腾、遍地开花的局面。据统计,我国在1978年只有6所法律院系;1987年有86所;1999年有330余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在校生60000余人,占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2%;[2]据《中国教育年鉴2004》披露,到2004年,我国约有近400多所普通高校设置了法学院或法律系,法学本专科在校生560916人,占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人数(11085642)的5%。就办学渠道而言,不仅有直属教育部的国家重点法律院校(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国家重点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等)、师范、农、林、理、工等院校的法学院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等),也有地方教育部门、司法部门、行政机关设立的法律院校和培训学校,还有民办院校的法学院系以及自学考试、夜大、函授、远程教育、党校等成人法学教育。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渠道、形式、层次之多堪称世界之最。法学本科教育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发展,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结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
二、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及其理性分析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招生门槛降低,办学规模扩大,教学主体结构多样,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的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学术性与职业性等各种矛盾将日益凸现。法学本科教育要适应大众化发展趋势,有效地解决诸种矛盾,就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大众化教育的经验,对法学本科教育准确定位。所谓准确定位,是指各类法学教育机构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育对象、办学优势等,确定切实可行、富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案、目标和发展方向。只有准确定位,各司其职,各谋其事,协调发展,才能有效解决大众化过程中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才能改变人才培养的“千人一面”现状,才能有效避免不同层次法学人才在劳动力市场上共同竞争同一岗位现象的发生。
(一)法学本科教育定位理性分析
关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目前大体上有以下争论:一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之争;二是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之争;三是培养“高素质、宽基础、懂法律、懂经济、有专攻、能应变”高层次、复合型人才[3]、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人员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高级法律应用专门人才”[4]、培养“应用型通才”[5]之争。笔者通过认真拜读上述论者之作认为,上述三种论点是论者分别从法学教育内容、教育对象、培养目标等不同角度出发,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阐释,虽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都存在着明显的缺憾。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建立在中等教育、专科教育基础之上,以素质教育为终极目标,法学专业教育为核心,培养掌握法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够从事法学专业工作或法学专业相关职业工作,能够独立解决与法学专业有关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的多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素质教育是法学本科教育的终极目标
素质教育是指利用素质的后天性和可塑性,调动受教育者认识与实践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其内在身心潜能的开发和外在知识向个体身心品质的内化,从而提高受教育者综合素质的教育。素质的个体差异性,决定了素质教育的个体针对性;素质的整体性决定了素质教育内容的全面性;素质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教育的长期性。高等学校推行素质教育,就是要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出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全面发展的人才。素质教育是终身教育,素质的形成和发展贯穿于人的一生,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也贯穿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各个环节。我国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从本科教育开始的。本科教育职能的多样性、教育对象的特定性、教育内容的专业性、与社会联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等特点决定了本科素质教育与初、中级教育阶段的素质教育有很大的区别。本科素质教育是高级阶段的素质教育,是寓于专业教育之中的素质教育,本科教育成功的关键在于激活大学生的独立性、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树立素质教育的观念和目标,把素质教育渗透于法学教育教学全过程和贯穿于教育教学各环节,注重发挥学生学习法学知识和技能的主观能动性,促进法律知识、技能向学生个体心理品质的内化,为学生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一种良性循环的素质基础。
(三)专业教育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
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6
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
第一,从法律教育的性质和目标上看,如果是大学普通教育,那么除了法律专门课程以外,法律院系还要开设相当分量的人文科学,甚至自然科学方面的课程;而在法律职业训练中,则几乎是提供“纯粹”的法律课目。在前者情形中,由于专业的不同(如公法、私法或法学、经济法等),课程的门类及其内容的深浅也会相应地有所不同。
第二,就法律专门课程来讲,课程设置是以现实的部门法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为基本依据的,它们最终决定着法律教学内容的置废和变化。但课程体系并不简单地等同于部门法体系和法学体系。因为有的课程不可能包括法学体系中的全部大小分科;而有的课程则可能会兼跨几个法学分支学科。 此外,在教学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不同的教育层次和培养目标之间的协调关系以及教学的时间安排等因素。
第三,一般来说,法律课程的设置是以本国现行的法律或法学为主导的,同时考虑历史的和国外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因素。这既包括部门法方面的课目,也包括一般性较强或纵横跨度较大的课目(如法理学、法律史、国际法等)。
第四,各法律院系之间,由于教师的结构或学术传统方面的差异对课程的设置或教学质量也会具有某种程度的影响。
目前高等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是以国家教委规定的教学计划为指导,分别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下面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学计划为例,来对其课程设置略作考察。 该计划要求学生在4年中必须修满196学分方可毕业。 其中,课堂教学179分,其他部分(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学习、毕业论文)17分。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是7∶3.全部课程由政治理论课(20)分、文化基础课(31分)、法律基础课和法律主干课(两类共83分)三部分构成。
法学专业四年的必修课程安排如下。
第一年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形式逻辑汉语外语(一年)体育(一年)法理学中国宪法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第二年哲学国际政治外语(一年)体育(一年)计算机基础民法(一年)经济法概论中国刑法刑诉法民诉法
第三年商法国际私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证据刑事侦查物证技术经济管理
第四年律师制度劳改法犯罪学法医学
选修课比较集中地在第二、三年中开设。非专业方面的有,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国际关系史、政治学经典著作选读、当代西方哲学思潮、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应用数学等。法律专业选修课有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西方法理学、比较法、立法学、外国宪法、外国刑法、外国刑诉法、外国民诉法、港台法律制度、罗马法、合同法、财税法、金融法、海商法、环境保护法、会计、审计、自然资源法、产品责任法、房地产、国际投资法、外贸管制法、国家赔偿法、知识产权法、犯罪心理学、仲裁、公证和调解、法律文书、司法统计、法律文献检索等。
法学类其他专业开设的政治理论课和文化基础课与法学专业相同; 而且主要的法律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也基本一致,仅个别课目的学时较法学专业略有缩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将侧重于各自专业的一类课程设为必修。如经济法专业就将公司法、合同法、投资法、劳动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列为必修,而这些课目作为单独的课程在法学专业中仅作选修。其他的法学专业(如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的情况亦同此类。
(五)教学方法
法律院系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学方法没有什么差别。它们都是由担任某一门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即所谓的讲授法。课堂讲授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在讲授该课时所用的教材。
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一方面,制定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客观上决定了在教学中必须对法律规则中的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另外,注释法学家在研究和传播罗马法活动中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分析与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为教学中进行讲授提供了一个传统。 这种教学“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学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 相反,在美国的法学院里,教学方法却采取了相当具体的实用主义态度,即普遍推行的“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 与制定法和判例法的优劣对比情形相类似,讲授法自身无法避免的缺陷也正是判例教学法的优势所在,反之亦然。
从中国近年来对法律教育改革的部分讨论中看,有人提出在教学中应广泛推行判例教学法,以改变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而轻实践,或者理论脱离实际需要的被动状态。然而,中国目前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因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为法律院系实行判例教学法提供现实基础。尽管在课堂讲授中,特别是在讲授部门法时,教师往往插入一些经过挑选的判例。但这实质是以举例的方法来补充有关原理的讲授。其目的是让学生具体形象地理解并进而掌握有关的法律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判例教学。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以某种方式吸收或借鉴判例教学法的积极因素,也会成为法律院系今后教学改革的一个内容和方向。
在以课堂讲授法为基本教学法的同时,为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学校还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之类的实践活动。即由学生分别担任审判员、原告人(或公诉人)、被告人、律师及证人等角色,来模拟(假设)法庭的审判过程。然而,法律学生在整个四年当中惟一与本专业的实际接触最多的一次机会,就是为期二个月左右的毕业实习活动。这时,要求学生在某一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直接参加所在机构的司法业务工作。它类似于美国法学院的现场实习(clinical programs)。
(六)毕业生水平和就业选择
法律教育的最终结果就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某种法律职业人员。但对于如何确定不同层次的法律院系毕业生的毕业水平及其任职资格,各国有着不同的实践。
从国外的大体情况看,德国的大学一般不设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而设法学博士学位。 法律系毕业生需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成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时,才能担任法官、律师、大学教授及政府机构官员。法国的学位制度略为复杂。法律系学生在第二年结束时一般被授予法学专科毕业资格(bachelier);第四年毕业时授予法学学士学位(licence en droit)。博士学位分国家博士学位(Doctorat d‘Etat)和大学博士学位(Doctorat de l’universite)两种。 但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又须先取得某一法学学科的“高级研究文凭”(简称DES)。另一方面,获法学学士学位者若要从事司法实际工作,还须经过国家司法学院一至二年的实务训练。日本对接受四年法律教育的毕业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但若从事“法曹三者”之一种,还须参加相当艰难的国家司法考试, 并对通过者再进行由司法研修所组织的二年的法律实务训练。而准备在大学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的那些人,则可进入大学研究院攻读硕士学位(一般为二年)或进而攻读博士学位(三年)。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是世界各国中最为特殊的一个,即它要求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已取得文学士(B.A.)或理学士(B.S.)学位。因此,学生在完成三年初级法律教育后被授予J.D.学位以取代原来的L.L.B.(法学学士)学位。 有的法学院为准备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学生开设了L.L.M.(法学硕士)以及S.J.D.(法律科学博士)学位。但为从事律师职业所须通过的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ination)仅要求具有J.D.学位。
从学位制度方面看,中国与日本的学位制度类似,与德、法两国不尽一致,与美国的学位等级相同,但学位层次的含义完全不同。
根据中国的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学学位也像其他门类学科的学位一样,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其中,硕士又包括研究生和研究生班两个层次。 法律院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即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然后,毕业生就要在继续攻读法学研究生和从事实际工作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参加每年初举行的考试(当然,符合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也可以通过考试攻读研究生学位)。考生分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通常包括政治理论、外语、两门所报专业的主干课和相关的法学综合课共五门。其中,前两门为全国统考课目。口试在笔试通过后进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3年核准试行的草案,法学学科可以招收以下13个专业的研究生,即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研究生的培养任务由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律院系和科学研究机构(目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来承担。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也需通过入学考试。目前,上述的13个法学学科基本都已招收博士研究生,仅个别专业除外。培养单位分别不同地集中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这八个机构中。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也是三年。
除上述学位教育外,还应提到的是近年来出现的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通称法学双学士)。它旨在培养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它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报考的主要条件是已经获得除法学类专业的任何其他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目前开设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主要是一般法学专业和前文提到的知识产权和环境法专业,学制为二年,取得学位的学生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显然,法学双学士教育接近美国的法律教育方式,但两者的出发点仍有区别。法学双学士教育尚不是中国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径。
法学研究生教育是培养各类高级法律职业人员的一个主要途径。并不像日、美等国那样仅培养法学教学或研究人员。实际上,除了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工作,他们也和法学本科生一样,在就业选择中,面对着一个比较广阔的职业领域,甚至有可能进入一个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相去甚远的领域,而不仅限于法律教育的职业目标所意旨的那些领域。
就目前主要的几个法律职业领域而言,惟一规定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取得任职资格的职业就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律师工作,必须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 至于从事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目前尚无专门的任职资格规定。因为基于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限制,对于那些为数不多的、受过专门正规法律教育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来说,那种经历本身就意味着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但是,近年来中国已开始重视并正在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任职资格的专门制度。假如所建立的任职资格规定能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的话,那么这将会成为建立较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结论
从中国法律教育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到,作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教育的存废兴衰同国家的政治、社会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法律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法律教育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法律的作用受到重视的时候,这无疑就为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保障;但若相反,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衰退。同时,我们又不能不看到,法律教育作用的成效还远不能够像立法那样较快地得到实现。法律人才的培养客观上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法学家的水平也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而且法律思想、法学知识以及各种法律经验材料也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积累。因此,连续性就成为法律教育进步和成长的一个内在要求。
如果说在过去的近四十年中主要围绕着有没有法律教育这个问题的话,那么今天我们所面临的、所应给予关注和考虑的问题就是,中国应当有一个什么样的法律教育-一个比较完善的、富有效率的、能够培养出适应21世纪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的法学家、法官和律师不仅要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发挥出重要作用,也还应当为维护世界的和平和推进人类的进步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因此,中国法律教育的前景是广阔的,而任务又是十分艰巨的。
注释:
[1] 近代法治国家,对法律教育给予必要的关注基本上是法学家们的一个自觉意识。这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国际或国内的学术会议议题、一般法学著作或法律期刊以及有关的学会或机构等方面。但在中国,至少就目前法学家的学术活动范围而言,该领域的情形并不令人满意。除少数有素的学者对此问题较为重视外,很少有关于法律教育的论文或著作出版。
[2] 《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五蠹》,《史记·商君列传》。
[3] 在中国法律史上,律博士之创设,有其历史背景。《三国志·魏书·卫凯传》载,“《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法,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4] 《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89页。
[5] 《唐六典》卷二十一。
[6] 《新唐书四四·选举志一》。
[7] 《旧唐书·选举志一》。
[8] 《宋史·百官志》。
[9] 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自唐朝即有“明法”一科,专门用以选拔法律人才。到了宋朝,法律考试更进入鼎盛时期。有“书判拔萃”、“试判”、“试身言书判”、“明法”、“新明法”、“试刑法”、“铨试”、“呈试”、各色各样。参见徐道邻《宋朝的法律考试》,载《中国法制史论集》,(台)志文出版社,1975年初版,第1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