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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经济纠纷范文1
关键词:工程项目 合同 工程款 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项目承揽种类合同中的一种,和项目承揽合同有着紧密的关联性,同时又有着自身合同性质的特殊性。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事件先不论其原因如何,我们也都知道建设合同纠纷的结果涉及到最终的利益分配事宜,且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这种经济纠纷民事案件所涉及到的因素也非常多,如标的、专业处理、民工工资、合同条款条例等相关问题。但也正因如此,建设工程合同经济纠纷事件能够受到各界人士加以关注并重视。
一、工程款结算纠纷发生的成因分析
实践工程款结算纠纷处理过程中,通常存在的纠纷案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工程量纷争
工程量纷争一般与工程合同生效后的工程量增加有直接关系,但是这一类工程量增加未能做出及时的数据记录,并且也有很大可能是其未能与三方参建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如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很容易被忽视,如果记录、处理、交流不及时,很肯能让发包商提出质疑。再如,安装工程的工程量纷争,主要倾向于安装施工过程中的梁、柱、板、以及墙体相关的工程量处理上,即管线敷设等相关的工程量确认问题未经过记录或计量等。
(二)计费系数纷争
起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参与的承包单位过多,并且有可能是资质资历不足的施工队,或者承包一方出现变更,又或者挂靠现象增多。总之,计费系数引起争端,必然与相关资质单位有关,即资质不足的承包单位展开多方合作,势必会给计费带来压力。
(三)工程违约
顾名思义,工程违约就是未能按照工程建设合同内的条例规定、要求履行自身单位的相应责任,进而出现工程合同矛盾争端。如,承包方逾期竣工、发包方未能提供合同条款内的施工条件与合适作业环境、或者期间擅自修改项目设计方案、材料供应不及时出现停工或返工等违约事件等,这些最终导致违约金的交付与工程款结算产生关联。
(四)建材品质问题
工程项目在投标阶段时会对建筑供应材料的质量、品质严格把关。但碍于当前建筑材料供应市场的供求关系影响,有时候迫于种种因素未能使用合同内的指定建筑原材,从而由建筑供应材料引起纠纷也经常发生。如,受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某些诸如钢材、涂料等原材的价格上涨幅度会受到影响,上涨程度涨至超出正常预算价格的三十个百分点以上都曾出现过。而承包单位在投标阶段,往往会考虑价格上涨幅度的5%-10%左右。面对这三十个百分点的剧烈价格波动,如果未能与发包单位协商意见取得一致,承包单位就只能舍远求近,把总建材造价控制下来去选择一批价格较低的替代品,从而引致后来的工程款纠纷发生。
(五)总包和分包之争
由于当前投资市场的发展要求越来越高,社会经济体制下的各责任主体、组织机构等的责任分工也愈发明确,就以大型建筑工程建设而言,很难做到由总包单位去一并负责来完成相应项目建设工作,必然会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物资等。因此,总承包商就会与建设单位进行商议,并取得对方批复后委托一批专业劳务单位进行责任分工,这也就是所谓的分包单位。如果,此时分包全额工程款已经结算处理完毕,发生争端的几率或可能性就会降低。但是,如果这时发包一方只展开了部分结算,则很容易促成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引起争执。除此之外,两者之间除了结算工程款外,还有可能在管理费上出现争执。同时,建设单位如果在争端已经发生时也参与进来,暗示某一方单位,此纠纷事件的处理必然会更加繁复。
(六)尾款之争
工程项目待到竣工交付后,经济成本承包责任人应当履行合同的条款要求对工程进行保修。而为了确保合同下的承包单位能够履行自身义务,发包一方一般会在此阶段预先交付大部分的工程款,目的是为了让承包单位履行维修义务后在交付剩余款额。而有的合同签订的条款要求则是先交付工程款,并由承包单位能够出具工程尾款相关的银行保函。而这一阶段之所以出现争端,是工程投产运营前后保修义务未尽到而引起的。
二、解决工程建设合同下的纠纷处理应坚持的原则
据相关问题调查表明,工程款拖欠的结算问题发生,一般总结起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投标阶段,总结原因是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未能对工程价款及与其相关问题做出明确;其二,中标后,合同条款内容不健全或是具体细则不规范,尤其是与工程价款相关的具体约束内容不完善;其三,工程在建过程中,曾出现过设计变更、经济索赔、现场签证等结算方法的不明确现象发生。也就是说,涉及到工程款结算的纠纷问题主要围绕这几个方面会延伸出多种问题,为日后分歧种下了不小麻烦或隐患,从而使得相互扯皮、纠纷事件屡屡发生,造成工程款久久不能彻底结算。所以,本文强调了两个实用性较大的履行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应坚持自治原则
即强调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并兼顾双方利益去履行约束内容。也就是说,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责任主体参与到某项民事活动或项目的过程中,如果已经明确参与活动过程,就必须为此民事活动负责。同样,在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事宜上,既然双方已经敲定了结算方法,就应当按照约束内容去履行自身义务与责任,这样才能使民事活动(工程结算款处理)的结果能够朝向良好态势发展。如,两方主体单位,共同选择了一个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机构,就应当按照审计评价后的最终结果去正规处理;再如,双方都经过一系列结算活动处理,形成了结算报告,就应按照结算报告去交付工程价款,同时在结算报告逐步形成的过程中,任何参与单位都应坚持谨慎审查,即由自身一方造成的审计损失,一并由自身承担。
(二)以事实证据说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于双方不能形成结算文件,又未约定结算办法的,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造价管理规定不能协商确定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进行司法鉴定来确认事实。对于双方已认定的工程造价,一方有证据证明结算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况时,法院也可以否认原结算的效力,组织重新结算。
三、工程建设合同下的款结算纠纷处理实行建议
(一)尊重当事人约束要求
相关责任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对项目工程计价标准或方法如果有约束要求的,应按要求结算价款。一般而言,在工程项目交付验收合格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做好结算工作。结算进行时,常规情况下是由承包人提交与结算相关的会计报告或会计信息,并经由发包人审核。而在实践事件处理过程中,发包方往往存在拖延不予答复的现象,从而达到故意延缓交付工程款的目的,进而严重威胁了承包人合法权益。而出现这种现象,按照《最高解释》的第20条文件内容处理标准,如果在约定期限时间内未作出答复,可将其视为对方认可竣工文件去处理。
(二)依照地方计价标准或方法处理
如果因为设计变更而影响到工程项目功能、质量而发生变化,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此问题再经过协商无效、意见未能统一时,可根据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单位拟定的相关计价标准与计价方法去签订双方工程建设合同,并在其合同约束要求下去结算工程款;通过招标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标准。
四、结束语
总之,近年来由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内容不规范、不健全,以及其他因素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数不胜数,并且这种经济纠纷事件处理已经屡见不鲜。但也正因如此,给不少相关项目参建单位敲响了警钟,要对此类问题高度重视,并能在实践问题处理中能够正规、客观处理,以此才能保证工程款拖欠引起的纠纷问题得以避免。
参考文献:
[1]王建东,孙兴洋.建设工程合同竣工结算规则的合理性探讨[J].法学,2009
[2]李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竣工结算中的作用研究[J].四川建材,2008
[3]张悦民.对提高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质量的思考[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
[4]王立国,余明.工程建设与工程造价管理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
工程款经济纠纷范文2
关键词:工程;竣工结算;经济纠纷
工程建设已经由计划经济转换为市场经济,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工程经济纠纷也有增加的趋势。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较长,涉及面较广,干扰因素复杂多变,施工内容繁杂多样,因而暗藏的工程结算纠纷分歧随处都可能发生,必须始终以足够的重视,让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
一、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1、合同管理不严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在起草合同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合同管理人员共同斟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细则,但有些建设单位重视不够,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合同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办,以谋取单位或个人利益。施工合同的重点之一就是工程造价,合同中的诸多条款最终都要反映和表现为工程造价,从这种意义上讲,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也就是对工程造价的管理。
2、开工准备不充分。不管过去的“三通一平”,还是现在的“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习惯上都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而双方又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往往是建设单位某个领导或某个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划个圈,口头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内容,发生的经费也口头承诺竣工时结算,这就给竣工结算埋下了纠纷的隐患。
3、施工监管不严格。工程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势必要发生一系列的工作关系,不论哪一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不规范行为,都会影响到竣工结算。如建设单位办事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承包商又不敢随意耽搁工期,将带来工程量的变化;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若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签字不及时,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结算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是再补充,容易引起意见分歧。
4、收尾工程粗糙。随着施工高峰期的结束,承包商部分人员,尤其是技术骨干,要么派往其他工地,要么嫌支付这些人工资较高,提前辞退。原由他们承担的工程,往往要交给工地上的其他工作人员接管;或者由不熟悉本工程的人员来干,甚至七拼八凑找几个小工扫扫尾,这必将影响到收尾工程质量。收尾工程往往比较多,且琐碎,没有多大的技术含量,但需要足够的细心和耐心,费工费时,而收益不高。尤其对那些没有图纸的收尾工程,结算时最容易发生扯皮现象。
二、避免工程竣工结算中产生经济纠纷的对策
1、加强审计监督。针对结算造价纠纷的表现及原因,审计工作要妥善处理,降低审计风险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维护合同条款的审计原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这既能体现合同的严肃性,也支持了合同订立当初双方的意愿。发包方不允许低于成本费发包,对于高于成本的压价合同认可的应予以支持。又如工程中某些项目,双方商定了单项价格、人工费标准,或材料价格与定额有出入,也应予以认定。二是重事实、重证据的审计原则。有些内容合同不可能完全预先约定,这就要求重事实、重证据,按实际发生处理。事实和证据包括:补充协议、现场签证、实际测量。部队由于缺乏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施工日志、签证对问题的反映可能不全面,甚至不正确,审计时要深入现场,认真调查取证。如规模扩大影响取费标准和工期,就应以重新核定为准;因设计或施工变更,发生增减工程量,应分别计算增减额而后调整合同价款,而不应按单方造价增减价款。三是公开公正的审计原则。要做到调查取证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审计内容、结果公开,让各方把话说完,看明白、听清楚、心服口服,以理服人,不以势压人。如建设方指定材料或供应材料,双方又未约定结算办法,就需要细致地调查取证,搞准价格,换算找差。又如因第三方干扰引起的误工损失和工期延误,应依据建设施工双方约定条款执行,如事先未约定,让双方协商解决,或予以调解。四是事前审计重于事后审计的原则。把握纠纷的成因,在结算前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在结算之前进行招投标审计、合同审计、签证审计、材料审计,监督工程管理,严格招、投标和承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实行合同审查制度,纠正不规范不完备合同;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转贴于
2、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工程标底是招投标核心,任何工程标价的合理程度、招标方的正当竞争、招标方招标条件的成熟程度,是搞好招、投标的关键,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及概预算人员的培训学习,把握工程标底准确性,提高工程造价编审队伍整体素质。在议标、定标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搞权钱效易;对施工队伍整体情况,全过程跟踪管理监督,对资审不合格,无施工力量需联合施工的单位或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质量低劣的队伍坚决排除,真正使工程造价得到控制,确保工程招、投标工作纳入正常轨道。
3、健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充实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任何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不管是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还是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预算,都是项目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扭转只重视技术与结构形式,而忽视概预算工作作用的现象。现阶段工程定额具有双重性,一是对于国家决定工程的投资的依据、业主编制工程标底时是必须遵循的法规;二是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具有指导作用。
工程款经济纠纷范文3
【关键词】包清工 经济纠纷 合同洽谈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一般分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包工包料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监制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合同条款比较规范严谨,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大、国家财政投资公建等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活动中标的工程。对于规模小,特别是私营企业及个人建房,为了节约成本开支,往往通过洽谈,采用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国家工商总局至今未制订施工承包示范文本合同。由于合同条款不严谨,签订不规范,结果双方对所签合同存在认知理解差异,导致经济纠纷较多。本人结合工作实践,谈谈包清工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承包范围
包清工工程通常是包主体施工,即从基础开挖至内外墙粉刷完工的所有施工,也可以说是铺贴、油漆等装饰装修前的所有施工。由于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关系,发包人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对承包范围可以笼统概括一些。而对不在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要详细列出,以免日后发生争执。根据施工图纸,一般将化粪池、室外管道、道路等附属工程、内外墙面涂料铺贴、铝合金门窗及窗帘门、构架、不锈钢扶手栏杆、地面铺贴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用水安装工程,均不列入承包范围。
2.材料、施工机具的划分
2.1用于工程实体中的材料及其他节能型材料等由发包人负责供应。包括水泥、钢材、砂、石子、砖块、石灰、扎丝、铁钉、铁丝等材料。为了减少浪费损失,也有将扎丝、铁钉、铁丝按每平方米3元左右包死给施工方。
2.2用于工程施工及保证施工安全的有关设备、材料、工具由承包人负责。包括模板、搅拌机、切割机、电焊机、泥桶、铁锹、钢管脚手架、毛竹片、安全帽、塔吊、提升机、水泵、水管、照明灯等。
2.3为了协助完成整体工程,外脚手架应无偿提供给发包人外墙涂料等工作使用一个月。逾期应按实际天数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租赁钢管、扣件所需费用。
2.4承包人在主体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其他各工种(如装修装饰外墙铺贴、油漆等)要使用提升机、塔吊等施工机械,承包人有权向各工种收取机械费用。
3.工程质量及验收
3.1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对于施工的质量不合格,如果是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原因,应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返工费用且工期可顺延;如果是承包人原因,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给发包人的材料费,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顺延。对于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验收未通过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负责。
3.2工程每个阶段按规定都要进行验收,必须一次性达到合格。如需返工,材料、工资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3.3质量验收,一般委托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平时施工过程质量监督,可委托监理或有经验技术人员。
4.工期
4.1合同工期一般要精确到日历天数。开竣工日期必须具体协商。开工日期可分为;甲方开工令日期、施工许可证办出日期、基础开挖日期、基础正负零完工日期等,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清工没有竣工日期,竣工日期是指整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包清工只有按承包范围工作完工的日期。
4.2由于发包人材料供应、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停工时间可以顺延,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工期均不得顺延。可以顺延的工期,应以发包人签证的日期、天数为准。承包人应及时写明原因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办理签证手续。
4.3为了确保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进度计划表,或双方约定各分段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实施工期奖罚措施:承包人未按进度计划完成,发包人在付款中按延期天数计算予以暂扣;承包人如在后期通过努力如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期,承包款如数补付。
5.合同价款与支付
5.1基础工程:从柱基土方开挖至基础完工,按实际占地面积一半计价,地下室按占地面积2倍左右计价。
5.2主体工程:应区别厂房、综合楼、住宅,按结构简易程度、面积大小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价格。阳台、沿沟等挑出部分都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包清工只有人工工资,赚不了几个钱,所以不能按图纸建筑面积克扣少算。
5.3屋面工程:混凝土现浇平屋顶,提升0.3计算,坡屋面盖瓦提升0.5计算,坡屋面混凝土现浇又盖瓦,提升1.5计算。
5.4工程款支付:基础工程在验收合格后即全部支付。主体工程每层楼层结构浇筑完成按一定比例计算支付,不能超主体工程款总额的60%。内外墙面粉刷完工付至总工程款的80%。除了保证金3%满一年支付外,余款17%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
6.其他约定
6.1明确双方的费用承担。材料、构件、试块的检测、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工程技术资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钢筋接头对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钢筋调直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保险费由双方各负一半。
6.2建设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材料由发包人自行购买,发包人必须提供总造价约70%的材料税务发票给承包人财务做帐。
6.3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如果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做出停工处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结束语
工程款经济纠纷范文4
起因一:名至而实不归
不管什么类型文章的写作,我们都强调题文相符,避免“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经济文书写作更是如此。但在实际经济写作活动中,某些人或者某些部门为了业绩或者完成任务,偷梁换柱的事情也是偶有发生的。比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招商引资。什么是招商引资?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吸收非本地投资者的活动。它能带来地方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就业岗位增加、基础设施投入增加,因此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受利益驱使,有人就通过写作来做文章,将一些普通经济往来的合同冠以招商引资的合同名称。但普通合同(如买卖合同)和招商引资签订的合同有本质区别,这种名文不符的经济合同往往易引发纠纷。如某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引入某港资企业,并与当地××水泥厂签订了三份《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香港××公司分三次预付资金给水泥厂,水泥厂分年分批供应并代销水泥,然后把款项返还给香港公司。后来该水泥厂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围绕相关权益,香港公司依据合资经营的理念主张债权。由于这三份《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均未约定有关合资经营企业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所设立的投资合作关系实质是香港公司仅提供资金,但不参与经营,亦不承担经营风险,无论水泥厂处于盈利还是亏损状态,香港公司均按月享有固定的投资回报,以达到回收投入资金本息的目的。这种合作模式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合资企业应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后经法院裁定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经济合同要按照实际合作内容拟写相应标题,或者按照标题主旨去制定具体合作内容。要避免在利益驱使下,参与合作的一方产生利用合同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奢想,使双方甚至多方陷入经济纠纷。
起因二:似是而非或笼统表达
(一)合同内容拟写中忽视了具体真实责任意思的表示
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和法治化,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体现者——经济合同,其内容的表达越来越讲究,不能单纯根据日常做法或者常规理解来处理。比如生活中朋友之间或者合伙人之间乃至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合同担保行为(主要是债务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证(即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可见,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应当明确做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由此,我们在为别人进行担保时要约定好担保的具体内容,以显示诚意;在别人为我们进行担保时,我们也要明确具体内容,同时还要精确理解特殊条件下的担保关系,注意各相关利益方的担保法律逻辑,以免履责时发生纠纷而陷入无休止的官司。例如,在某经济纠纷中,债权人诉某县政府履行担保责任,理由是《抵押贷款担保书》中注明了“经县政府讨论同意,决定为××酒厂向贵公司贷款壹仟叁佰万元提供担保”,并且有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盖了大红印章。但××县政府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理由是并不是担保人,怎么回事呢?问题就在于该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是承诺以××糖厂全部房产和场地七十年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在债务人××酒厂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糖厂的房产和场地使用权归债权公司所有,并约定了由县政府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相关内容;××县政府并未承诺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担保,也未承诺在××酒厂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承担还款责任。在该案例中,××县政府出具《抵押贷款担保书》后,其职能部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即出具了《关于同意××糖厂以土地抵押担保的意见》,随后,××糖厂与债权公司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糖厂名下土地及地上房产为××酒厂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至此,法院认为为××酒厂提供担保的是××糖厂,而非××县政府,××县政府出具《抵押贷款担保书》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担保行为,不存在××县政府承担因担保无效产生的赔偿责任的问题。由此可见,经济合同条款的拟写内容越具体,合同各相关方的关系描述越清晰,就越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利益,上述案例中××县政府就做得很到位。而债权人却停留在日常的简单理解上,耗费人力物力发起经济诉讼。从中我们也应该注意,在经济合同的条款规定或者法律文书衔接上,要坚持严密的法理逻辑,不要试图简单处理,否则会因不愿承受写作上的麻烦而带来法律上的困扰。
(二)签订的经济合同中有些文字表述是含糊不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经济合同无效时的情形:“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律的规定是基于现实的存在。古今中外,在经济领域各种因欺骗、胁迫等而签订“合同”或者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事时有耳闻,有的甚至闹出人命。法律对这些经济文书不予支持,确认无效,就是为被欺骗、被胁迫者提供保护。那么被欺骗、被胁迫者则可以在有关经济文书撰写中暗示或者留取相关证据,避免暂时的伤害,为未来的维权打好埋伏。比如某公司合伙人发生纠纷,原告拿出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合约”要求被告支付巨额债务。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欠条”是因为双方对合伙经营××公司期间的债权债务负担产生争议而签订的。但是,从“欠条”与“合约”的内容上看,被告使用的文字是含糊而不确定的,比如“本人亦要负责”“×××先生要本人个人承担责任”“但因为某些压力之下,×先生要本人将烂账的一半赔偿给×先生”“因我个人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唯有将内地祖业给予×老板收租来抵偿损失”等。这些内容表明:一、对无法收回的账目,是原告要被告承担责任。二、存在某种压力即可能发生过的胁迫。三、是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认为不能确认被告承认对原告欠债是其在××公司进行清算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其在“欠条”与“合约”中的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里被告就巧妙地通过经济条据的撰写保护了自己的利益。该案例给我们两个启示:一是为了保护自己,我们可以暂时示弱,但在拟写所谓的“欠条”等经济文书时可以巧妙地暗示撰写文书时的处境,为以后寻求法律保护提供依据;二是我们在正常情况下接收债务人提交的经济文书时要仔细阅读,避免存在引发法律纠纷的隐患。
起因三:因客观性缺失遭受质疑
经济合同实施的佐证材料应合法合理,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制社会任何法律纠纷的裁定,法院都只讲证据,并且强调证据链的合理衔接和完整性。由经济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其经济诉讼申诉书的写作,主要是佐证材料的准备和写作。而合同和合同的执行过程描述,就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证据的特征就是客观性或真实性,一旦客观性或真实性受到怀疑,就很容易导致自己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比如,在某工程项目引发的经济纠纷中,提起民事诉讼的施工单位因为连续采用违背合同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证据,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都败诉了。建设单位和该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材料价格按照当月的市场价执行,因此,涉案工程的材料价格应以施工期间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为标准。但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据是自己和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市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此作为工程成本的鉴定依据。另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基础大开挖,主要依据的是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明”。而这些“证明”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并且该“证明”还是施工单位负责人写好后,让别人抄写下来的,因此,该“证明”既不是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更不是原有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最后法院裁定该部分费用依法不应计取。因此,我们在拟写经济诉讼文书时要搞清楚证据的有效性和法定效力,确保其客观真实可查证,方能在法庭辩论中不被对方抓住把柄而处于不利地位。当然,如果在经济活动中制造假证据,意图捞取更多的好处,在法庭上只会自取其辱。
起因四:合同履行证词遣词用语不严密
工程款经济纠纷范文5
【关键词】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
一、案情简介
2012年8月,甲公司中标承建一安置房工地的土方、土建等工程。2013年7月,甲公司将土方工程分为A、B两个区块分包,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承包A区土方工程,同年8月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甲公司与前期负责打桩的乙公司存在工程款纠纷,乙公司将部分设备遗留在工地,阻碍张某正常施工,故甲公司将B标段工程换给张某。2013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纠纷解决,便重新找了李某负责A区工程,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得知后,以甲公司未补偿其在A区停工损失为由,采用挖机堵工地大门等方式阻扰李某在A区施工。因阻扰施工行为影响总体施工进度,甲公司要求李某及犯罪嫌疑人张某全部退场,签订了退场协议,并将A、B区工程交给丙公司做,丙公司进场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仍以与甲公司工程款未结算清楚为由,多次以堵门等方式阻扰丙公司施工,甲公司多次报警、协商未果,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刑拘。
二、争议焦点
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能否定罪、构成何罪,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纠集人员,为索取工程费用而用挖机堵门,经公安部门多次处警调解、制止,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上述行为造成其他施工单位严重的经济损失,符合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构成“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嫌疑人张某阻扰施工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工程款,系出于“个人目的”;上述行为致使其他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作业,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符合“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嫌疑人张某纠集多人多次阻扰施工,持续时间较长,其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并致使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犯罪嫌疑人张某作为首要分子,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
第四,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张某虽然纠集人员实施了堵门、拦挖机等行为,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讨要未支付的工程款,其行为客观上虽然一定程度破坏了社会秩序,但是其主观上并无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的寻衅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侵财故意,其行为虽有不当,但可治安行政处罚,不应苛以刑责。
三、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阻拦施工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判例。如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等,认为阻拦施工的行为应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3)雨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65号刑事裁定书等则认为应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即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具体认定时,需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张某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还是私人财产权?第二,在未使用暴力等手段的情况下,案例中的堵门、拦挖机等阻扰施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第三,张某的行为危害性是否达到入刑的标准?
首先,张某的行为主要侵犯的私人财产权,而非公共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罪都属于《刑法》第六章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两罪的犯罪客体均要求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而本案张某阻扰施工的行为主要发生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工地,对于社会公共秩序并没有造成明显的破坏。张某的阻扰行为主要针对的是他人正常施工,通过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方式施加压力,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故张某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私人财产权,应当属于财产型犯罪。
其次,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的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律条文仅列举“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两种犯罪手段。有学者认为,其他方法应当是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相类似的毁坏财物的方法,并不泛指任何方法;也有学者认为,随着时代的进步,破坏生产经营的手段层出不穷,因此对于“其他”方法的解释应当与时俱进,不应当局限于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相类似的毁坏财物的方法,而应当采用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的方法对“其他方法”进行界定。
第三,张某的行为危害性足以达到入刑的标准。本案中,张某堵门、拦挖机的行为造成其他施工单位无法施工,承受经济损失,若不打击、群起效法,则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示范效应。发包方与张某在签订清场协议时,已明确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时间,张某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意图通过堵门、拦挖机、阻止他人施工的手段来逼迫发包方提前支付工程款,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再者,即使张某与发包方存在经济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者仲裁等合法方式解决,但张某却选择使用阻扰他人施工的非法手段,且客观上造成其他单位经济损失。故张某通过非法手段以期满足不合理诉求,客观上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结语
在刑法理论上,阻扰他人施工行为的定性存在很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处理也截然不同。对此,我们应当具体分析行为侵犯的法益、社会危害性,对法律条文进行合理解读,从而对具体行为作出正确的定性。
参考文献
工程款经济纠纷范文6
关键词: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原则
引言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受法院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并提交鉴定报告的一项工作。加强造价鉴定工作质量,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权威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特点
工程造价鉴定与工程预算或结算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它们一般都以现行工程定额及计费办法计算工程投入即工程造价,但是在性质上、形式上以及操作上都有一定差异。
1、委托单位不同
工程造价鉴定委托方一般是司法机关,预结算委托方可以是施工单位,也可以是建设单位。由施工单位委托则主要工作是编制;建设单位委托则主要工作是评审;司法机关委托的焦点是成果文件原被告能同时接受,在形式上和性质上都是不存在甲乙方关系的,对公平公正性有着更高的要求。
2、控制特点不同
预算的控制特点是对工程造价的预测,允许有一定限度的浮动,是建设工程事前控制的一部分;结算的控制特点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发生以及相关资料,甲乙双方之间结清所有工程款项;而工程造价鉴定的控制特点是以原被告双方认可的所有图纸资料,签证、修改或变更等资料对纠纷工程进行造价确定,它必须结合事件因由并侧重于判定,鉴定结果不一定是工程造价完整真实的反映,比如有一个或多个施工工艺或流程不在总包范围内,而是有多方参与的,那么鉴定内容只反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争议部分还存在认同与不认同两种可能。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分析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上形成的意见,它只能是对事物本来面目的一种推断和评定,是一种法律的拟制。
3、报告的格式不同
预算书格式着眼于编制依据及计算内容,结算书格式着眼于工程量及造价增减的原因,造价鉴定侧重于所要鉴定的工程其具体情况的全面真实反映,支持鉴定的执行依据与准则。
二、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
由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特殊性、复杂性,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成为重要的现实问题,它决定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与合法性,也决定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原则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合法原则
涉及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适用标准、鉴定材料的采集及鉴定程序等鉴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2、公正原则
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站在公平的立场平等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只有严格、准确地贯彻公正客观原则,才能经得起庭审中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为法庭处理案件所采信。
3、独立原则
在鉴定的过程中,不受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为准绳,独立地运用建设工程的专业知识、经验和相关行业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4、从约原则
鉴定人应服从承发包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行更改或否定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5、取舍原则
当鉴定遇到不能判断或证据有矛盾难以作出判断时,鉴定人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为有争议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成立与否出具不同的结论,让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
6、证据原则
鉴定人必须以事实以及合理的推断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否则就不能确认,不能计取价款,这也是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所决定的。鉴定人遵守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还应遵循实际可行的原则,在保证鉴定能够完成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反映和接近事实。
三、造价鉴定工作重点
1、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是依法办事
纵观各种工程经济纠纷,大量是关于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当事人的工程结算问题无法解决,最后求助于法院,希望法院主持公道。工程造价鉴定的目的就是解决工程建设中各种经济纠纷,自然最重要的是依法办事,只有依法办事,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依法办事,要求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尊重法律法规,维护其尊严;要求鉴定人员认真学法、熟悉法律,这样,才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还要求鉴定人员忠实地执法。如果鉴定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有法不依,或者任意歪曲法律,断章取义,在鉴定中自行其是,以情代法,是做不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
2、调查研究是做好造价鉴定的唯一途径
工程建设中各种经济矛盾,鉴定者需要理出头绪,辩明真伪。搞清楚这些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包括倾听当事人各自对所争执问题的陈述,以便从掌握的情况中做出分析判断,包括深入施工现场,亲自勘察(现场可能还保存着最为真实的东西),也包括调阅工程建设阶段所形成的合同、协议、材料定价、现场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这是最本质、最能说明问题的资料。总之,以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工作。一些事情,当对它的情况不了解时,会觉得纷繁复杂,似乎缺乏解决的办法,而当你深入实际,作了调查,进行了分析研究,你就会明了问题的实质,如何解决也就心中有数了。
3、鉴定应当敢于面对矛盾,做到公平公正
工程经济纠纷发展到走上法庭,解决矛盾已经相当尖锐,这给鉴定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有的人采取简单办法,叫做:承认现实,折衷处理。承认现实就是视一切过程为合理、合法。如材料认价、工程现场签证,只要签了字,就具有合法性,工程结算就应当承认,而不问这种签字如何产生,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合理合法,是否重计多计。折衷处理就是在利益分配上既不取高,也不取低,中间走。这其实是一种混淆是非,掩盖矛盾和不负责任的做法。笔者认为,鉴定就要敢于面对各种矛盾和纠纷,要允许双方把问题摆出来,这样,有助于鉴定人员了解事情发生、发展和内在的东西;鉴定还要做到公平公正,让当事人双方面对面提出问题,摆事实、讲道理,进行讨论争辩,这样有助于鉴定者深化对事情的认识,也有利于双方倾听对方的意见,坚持正确,纠正错误,给问题的解决创造条件,使双方对于对方的正确意见能够客观的进行分析甚至认同,鉴定人员则因势利导,做一些转化工作,比如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4、要始终把握好自己的鉴定位置
工程造价鉴定的职责就是为法院提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鉴定的单位只是在鉴定过程中与法院存在着委托与服务的关系,它的整个鉴定工作是对法院负责,因此,它不是工程经济纠纷案件的办案主体。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双方了解情况,需要调阅有关资料、察看施工现场等,都应当向法院提出,并由法院组织去办。鉴定人员没有必要也不允许背着法院单独去做与本案有关的事情。始终把握好自己的鉴定位置,对于维护法院的权威,也是必须的、有利的。有的鉴定人员当双方争论激烈产生急躁情绪时,言谈中情不自禁出现偏离自己位置的情况,在工作中应当引起注意。
结束语
研究和总结工程造价鉴定的经验以及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遵循的原则,对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灵活应用,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权威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