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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就业去向范文1
关键词:任务驱动教学法 项目教学法 汽车维修专业
一、任务驱动教学法和项目教学法的的定义
任务驱动教学法是一种建立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基础上的教学法,它将以往以传授知识为主的传统教学理念,转变为以解决问题、完成任务为主的多维互动式的教学理念;将再现式教学转变为探究式学习,使学生处于积极的学习状态,每一位学生都能根据自己对当前问题的理解,运用共有的知识和自己特有的经验提出方案、解决问题。把教学内容设计成一个或多个具体的任务,通过任务指导书,让学生在强烈的问题动机驱动下,紧紧围绕任务,不断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进行自主探索和互动协作完成任务,教师在这一过程中进行启发、引导和交流,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任务驱动”教学法是以任务为主线,把教学内容巧妙地隐含在每个任务之中;以教师为主导,引导学生学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学生为主体,在教师点拨下,自己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项目教学法就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将一个相对独立的项目交由学生自己处理.信息的收集,方案的设计,项目实施及最终评价,都由学生自己负责,学生通过该项目的进行,了解并把握整个过程及每一个环节中的基本要求。“项目教学法”是通过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其目的是在课堂教学中把理论与实践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掘学生的创造潜能,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二、任务驱动教学法与项目教学法在汽车维修专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汽车维修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在教学过程中更要突出其实践能力的培养。就目前职业教育模式来说,在教学方法的选用上通常是单一地选择任务驱动教学法或项目教学法。以致于在教学上出现一些问题,导致教学成效的低下。就我自己的实践分析发现,主要问题有:
任务驱动教学法存在的问题:(1)学生层次问题。目前职业学校技能等级设置有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等不同层次的学生。对于初中或高中毕业的中级工班或高级工班,这类学生都是刚刚接触汽车,对汽车专业知识掌握甚少,在教学中运用任务驱动教学法能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而对于从中级工升高级工或高级工升预备技师的学生来说,因为学生已具备了一定的汽车专业知识能力,过于简单的任务再无法激发学生的热情,学生欠缺了主动性,从而导致教学质量的下降。(2)知识层次问题。在运用任务驱动教学法教学过程中,知识能力的高低都样会影响教学质量。成绩好的学生可能会认为任务简单而不感兴趣,成绩差的学生了可能会认为任务困难而无动于衷。(3)实用性有问题。任务驱动教学法是以一个个现实的任务来引导教学,其实用性是很高的,但也会有不切实际的时候。举个例:一个学生在学校学习了两年维修发动机,到了企业实习后师傅叫去拆装发动机时发现不知从何下手。问题出现在哪呢?因为学校的发动机都被拆过多次的,拆坏了也没关系,而企业里汽车是还得修好开着走的,不可以拆坏。两种处理问题的心态截然不同。在校学生没能完全感受这种氛围,自然地约束其技能的发挥,造成学生实用技能的不切实际。(4)课程选择问题。对于操作性强的课程,如:发动机维修,底盘维修,空调维修等专业课程,运用任务驱动教学法能很好地调动学生能动性。而对于能力型课程,如:汽车故障排除,汽车营销技巧等课程,任务驱动法对情境的反映不尽如意。
项目教学法存在的问题:(1)项目设计复杂。教师在设计一个项目时要考虑诸多因素。如项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现实性、价值性、评估性、预见性等,某个环节的考虑不周都有可能影响教学的效果。同时对教师本身的能力也是一种挑战。(2)项目实施对学生要求较高。项目教学法是对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方法。实施此方法,必须是针对基础知识较扎实的学生,基础差的学生是很难实施这种方法的。(3)自主性要求较高。项目教学法体现了学生的自主能动性,如果出现学生的不愿学习,这种教学方法很难进行下去。
三、任务驱动教学法与项目教学法在汽车维修专业教学中的合理运用
从上面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任务驱动教学法与项目教学法在汽车维修专业教学中各有利弊。在不同的教学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对教学的效果是很有帮助的。笔者整合任务驱动教学法和项目教学法在汽车维修专业教学中的优势,提出几条运用方案。(1)根据学生层次选择合适教学方法。对于刚接触汽车专业的学生,项目教学法明显不合适,必须选择能使知识循序渐进的任务驱动教学法。这样不致使学生因为知识的不全面而放弃学习。(2)根据学生对知识掌握的情况选择教学方法。对于学习比较好,知识比较全面的学生,可以适当选择项目教学法。这样可使学生的积极性和综合能力都有所提高。而对于基础比较差的学生,就应该选择任务驱动教学法,这样可以降低学习的难度,方便学生学习,而不致于使学生因为困难而丧失学习的兴趣。(3)根据课程内容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对于汽车维修专业课程内容比较多,不同的课程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所取得的教学效果也不一样。所以在设计课程教学时就应该根据课程内容特点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比如:发动机维修,底盘维修,电气维修,电子装置维修,空调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等课程,就可以选择任务驱动教学法,充分调动学生能力性。而汽车故障诊断与排除,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维修企业管理等,可以选择项目教学法,充分展示现实情境,锻炼学生现场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4)根据教师自身的能力水平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的好差关键要看教师的能力。特别是项目教学法对教师能力水平要求较高,如果一味地迎合项目教学法,而没有考虑教师的教学能力,最终必然会导致教师的敷衍了事。学生找不准学习目标,其兴趣和积极性都会下降。总之,合理运用教学方法,对教学效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而做好合理运用教学方法,就需要教师在做教学设计时,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选择最合适的方法进行教学。激发学生的知识欲,引起学生的兴趣,综合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结语
在职业教育改革中,要正确合理运用任务驱动教学法与项目教学法,要求教师首先必须深刻领会和理解任务驱动教学法与项目教学法的精神实质,认真按其固有规律去开发课程,设计“任务”和“项目”,绝不能贪图省事而敷衍了事,在课程改革的实践中先易后难,逐步推进,认真设计和实施各门课程的“任务”与“项目”,从而真正培养出高质量的中职专业技术人才。
参考文献:
[1] 邓泽民,职业教育教学论[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1
法学专业就业去向范文2
1、就业去向问题:课题组对1991届到2012届的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生(共计1541人)的毕业去向进行了细致的统计。统计结果如下:按照毕业生从事的职业与法学相关的有515人,这里法律类职业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律师所、立法机构(人大)和其他执法机构。有超过33%的毕业生从事的工作和本科所学法学专业相关。按照毕业生从事的职业与财经类相关的有589人,这里财经类职业包括金融类(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以及经济类行政机关。有超过33%的毕业生从事的工作和财经类相关。这一数据较为完善的展示了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和专业对口相关度问题。根据《就业蓝皮书》显示,多数专业的对口率会随职业的发展而降低,而本科毕业生专业对口率最低的专业门类中专业对口率最低的为法律大类(33%),在本科专业门类中三年后专业对口率最低的是法学(55%),但法学专业比毕业半年后的专业对口率(50%)提高了5个百分点,法学专业毕业生毕业三年内专业对口率不降反升。这可能是由于部分毕业生三年内通过了司法考试,因而有更多的毕业生从事了与专业相关的工作。而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毕业生由于独特的财经法律专业特色,在就业选择方向上有很强的自主性,因此维持着超过三分之二的对口率。2、性别问题由于法学专业是传统文科专业,财经高校又是清一色的文科背景,高考报考者大多数为女生,导致毕业生的男女性别比有着显著差异——通常在1:3左右。而法律对口行业尤其律师这一行,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和对思维、工作时间等的特殊要求,往往在招聘时对女生限制很大。这一点在东财体现的也较为明显,从事律师工作的大多为男性,而女性则通常选择较为轻松的金融部门、高校等就职。3、地域选择问题根据就业蓝皮书和我们的数据分析显示,东部和沿海地区对本科毕业生具有吸引力。从就业地域来看,大多数毕业生工作地都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几乎没有在农村工作的。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相对发达,可提供的就业机会较多,且收入水平较高,生活质量较好,社会福利较完善,因此成为了大多数毕业生优先就业的地区。
二、就业形势仍欠佳的原因分析
这里笔者无意就社会大环境和提供职位的单位进行赘述,故仅根据调查问卷和数据反映出来的结论和问题撷取一二进行简单的探究,以飨读者和同行。(一)学校方面:在财经院校,相关市场经济实用性课程虽然有开设,但是学生对枯燥抽象的市场学知识和相关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见识少,应用欠缺。进入行业内后普遍靠爬摸滚打,没有一条统一的规范性的道路,没有万金油。导致学生虽然了解具体的财经类法律知识,但缺乏对其深入的理解,在进入企业后也往往上手慢,更不如屡屡跳槽的老手,因此这类方向就业大形势并不突出。司法考试通过率仍较低。财经院校相对课程开设较为丰富,但并未针对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进行统一的专门辅导,这样导致司法考试通过率虽然比全国平均通过率高,但仍然在50%以内,这样未通过的学生没有“司法考试通过”这张敲门砖,求职、就业必将大打折扣。(二)学生方面1、学生自我定位不清。由于法学课程学习中理解性的方面相对较少,导致学生课下花的时间太少,将法学定义为一门只需背一背就可轻松通过的学科,因此对知识的掌握相对较差。上学时挑容易的功课,喜欢敷衍的老师,排斥严格的老师,旷课、带夹带,种种投机取巧的手段混来的文凭,在当今社会日渐严格的用人标准之下不过是废纸一张了。[2]2、大学自主学习能力相对较差。有的学生缺乏学习的自主性,既没有全面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没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还没有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特长。因此,在就业市场上自然竞争不过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和政法类院校的学生。[3]3、在以前,本科不是学法律的学生可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非法学法硕),而本科学法律的学生只能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现在国家教育改革之后,不管本科是否为法学专业都可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因此对于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来说,选择读研深造的机会就增大了,法硕为他们提供了另一个毕业的去处,因此部分毕业生选择读研以暂时延缓就业的压力。但由于法硕吸引力惊人,带来全国范围内的报考热,并且由于其相对偏实用,对本科法学专业教育也是一定程度的触变,报考人数增多的同时法硕毕业人数也在增多,使得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就业时的压力进一步增大。
三、相关对策
法学专业就业去向范文3
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 复合型人才
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1986年起,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开始举办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以通过全国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取代单纯由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做法。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为加快律师队伍发展,从1993年起改为每年举行一次。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2001年10月,两高与司法部联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此,想成为法官、律师、检察官的人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序幕由此拉开。
二、法学专业的成长与司法系统实际需求的冲突
2003年,全国共有8848人完成学业,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当年在校生规模为2.3万人。目前法律硕士的招生分为全国联考和五部委联考,后者主要针对政法系统内部招生。截至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招生院校以达49个。
2006年北京市1381名毕业生竞考北京检察院110个岗位,法院录用176人,招录人数与报考人数间的比例达到12.6∶1。据悉,参加此次考试的1381名应届毕业生中,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占到了91%。其中,硕士研究生756人,占55%,而绝大部分应试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公检法的比例越来越低,从事本行的越来越少,从中国政法大学06级1400名毕业生看,除了读研究生的300人左右,出国深造的50人左右,进入公检法的160人,从事律师职业的30人左右,公务员的400多人,还有400多人进入什么行业?校方的说法是“进入各行各业”,涵盖各种企业、事业单位。而我们调查的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06级法学专业104名毕业生中,继续深造24人,派遣回原籍6人,7人待业,剩下76人中有3人从事政法工作。“本行比例”3%在其进入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企业中,有银行、出版社、贸易类企业、教育单位,甚至还有进入科技、医疗卫生、建筑、冶金、机械、汽车类企事业单位,等等。我们无法得知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这些单位中究竟承担什么工作,但是与我们心中固有的法学专业理应的去向似乎还有差距。
从目前的司法系统的容纳能力而言,法学专业人员的培养已经超过了实际司法人员的需求数量,尽管从全国范围看,司法人员的需求仍显不足,但由于过多的法学专业学生往大城市集中,而往往大城市对司法人员的需求基本已处于饱和状态,因此,在司法系统的选拔中,也呈现出优中选优的局面。针对此种状况,除了就业观念上的转变,也对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培养法学人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而以司法考试的要求相适应,成为问题中的关键。
三、司法考试与本科教育的衔接
大陆法系法律教义学的教育方式,理论和实践的脱节,无法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但是改革应尊重规律、立足国情、反映发展趋势。借鉴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改革目前的本科教育,在四年本科教育之上增设实务教育课程,加强对考生法律事务操作能力的培养,以适应司法考试要求。
引入司法研修制度,改革目前司法考试方式。培养专业型、复合型、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从法律本科三年级起,从通识型教育模式向复合型专业型模式转化,在三年级进行专业分化,可以初步分出三个方向,这三个方向是完全针对法律专业主要的就业渠道而设计的。具体包括:法律与管理方向,法律与司法方向、法律与律师实务方向,法学与研究方向。同时,对方向的选择必须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前两个方向的比例可以略微较少,在总合比例中大约占到30%左右,这样设计的考虑是从事公务员及法官、检察官的比例在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比例是较少的,在德国、法国、日本只有极少数优秀的法律毕业生能够进入公务员、司法系统。但是,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如遇到特殊个别情况,经过审查和了解,也允许少量的例外情况出现。相应的法学院的课程需要做出调整。在四年级的上学期进行第一次“司法考试”。此次司法考试有别于目前的司法考试,考试其实是各学校的课程考试,是对法学院毕业生的整体素质的一个考察。从事司法工作方向侧重法律应用科目的教育,从事理论研究侧重理论能力的考察。希望到行政机关和企业的学生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则侧重法律综合科目的教育。在大学四年级的上学期,可以参加法学硕士的考试,法学硕士培养应定位于培养研究型人才。
没有参加法学硕士考试的学生及参加而未能通过的学生,必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司法研修的模式可以参照日本或德国的司法研修模式。在德国司法研修称为预备服务,一般为两年,在服务期内由国家给予一定的津贴。司法研修可以很好的起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同时由于本科阶段,我们已经对学生的方向做了区分,司法研修就可以很好的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展开。至于司法研修的时间、环节上的安排、及其相关的配套措施,还可以作进一步的研究。
参加法学硕士考试并且通过考试的学生可以免予参加司法研修,而直接进入到法学硕士阶段的学习,为期两年。两年期满,如果希望从事实务工作,则允许其在两年期满后,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现有的法律硕士制度予以保留,其参加司法研修的方式、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完成司法研修的法学本科生、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的方式,可以采用笔试加口试的方式进行。由于法学学士五年以及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七年的学习和实务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这种制度设计还可以使法学硕士报考者更为理智,而不至于成为逃避就业的牺牲品,使专业型、理论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良性培养机制得以形成。
参考文献:
[1]丁相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N].人民法院报,2002-4-1.
法学专业就业去向范文4
关键词 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职业专题;廉洁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4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14-0030-04
一、中国法学教育与就业现状分析
法学在中国的高等教育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法学专业在我国高校中分布很广,有纯粹的政法高校,有综合大学中的法学院或法律系,也有一般大学或学院的法律教研室等。每年各高校为国家培养了从专科到研究生不同层次的大量的法学专业人才,可以说贡献巨大。但在巨大贡献背景下,出现了不相称的社会反响。在中国近几年的专业就业率排行榜中,法学专业一直处于被亮“红灯”的区域,属于就业及其困难和严重竞争的一类。笔者通过查阅猫扑网、天涯网、新浪网等即时资料信息,归纳其原因,发现社会普遍认为是法学专业门槛设置过低、各高校普遍开展法学专业导致法学毕业生绝对数量过大,以及法学专业教学内容与社会脱节严重等原因造成[1][2][3][4]。
笔者认为,各高校对法学专业的普遍设立和持续不减的招生,说明了其巨大的市场需求性。当然,不排除个别高校,为了通过法学这一文科专业获得更多的财政教育资金支持,因为法学等文科专业不需要过多的实验设备,基本是超低成本投入。但是,在分析这些负面基础因素的同时也应考虑到的问题是,一个专业的好坏以及是否应该存续发展,要综合分析,最基本的就是要从“入口”和“出口”两个方面。“入口”显示的是招生的生源数量,“出口”显示的是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和就业质量,如果生源数量在毕业生就业质量持续被亮红灯的基础上还在不断增长,那么说明这个专业一定有其存续的合理性以及巨大的发展潜力,在某一方面暂时出现了不可知的因素,干扰了这种合理性的外显及发挥作用。 据调查,我国大量地区,如三四线城市及其乡村、西部贫困地区等,存在司法队伍严重不足的窘况。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开展,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出口会更宽,市场需求会更大,这是法学专业虽然持续在就业数据方面亮红灯而招生数量持续高涨的根本原因。
二、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实行专题式教学技术的价值所在
理工类院校的法学专业与政法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不同。主要不同点在于培养方案的制定、研究方向的确定、课程的设置以及任课教师的确定等。理工类院校的法学专业的发展必须走特色发展的道路,这里的特色指本校法学专业与其他专业的优势互补,除了重视法学一般教育的学术性之外,突出理工类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性与技术性特征。法学专业在进行学术知识教育的同时,要依据本校特色,搭建毕业生就业平台和实习基地,并在教学过程中严格按照学生“职业生涯”的特点注重对毕业学生“硬技能”和“软技能”的培养。其中“硬技能”指的是技术技能;“软技能”一般包括更容易被人雇佣的技能、交流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团队合作的能力等[5],而无论哪一种技能,只靠课堂教育是无法实现的。因此,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在日常教育过程中一定要注重这种“软硬技能”的综合培养。如何更好地平衡与协调课堂教学的应有效果与社会实践需求的关系?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是遵从“软硬技能”原则,适时开展“职业专题性”教学。
职业专题性教学和普通传统授课式教学的区别在于,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更多地借鉴研究生教学的模式,但是照顾到了本科阶段基础学习的需要。在目前的我国法学研究生教学中,普遍采用专题式教学,目的是通过具体的专题让研究生在原先学习的基础上更深入地思考,从而提升自己的学术能力和研究能力。在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本科教学阶段适用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特色发展的需要。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学生绝对数量比政法专门高校要少很多,学习方向一般是遵循本校跨领域优势学科的互补和互通而确定的,往往比较具体和明确,这对于学生学习目标的确定和实现更有帮助。理工类高校有政法专门高校不具备的专业综合优势,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强调基础全面而又专注专业,对法学专业的特色竞争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是社会实践的需求。中国的法学教育和国外不同,中国的法科学生在本专科毕业后如果直接踏入社会工作,往往是没有任何过渡,而司法实践所需要的实际技能只能在司法实践中去摸索和学习。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在兼顾了基础理论的同时,糅合了大量的法律实务,让学生以当事人、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法律顾问、律师等不同职业身份参与到不同的真实案件中,以大量的专题训练去强化理解学习的基础知识,做到“活学活用”,以应对社会发展的千变万化。三是学生个性能力提升的需要。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是面向广大学生的,在基础理论学习过程中无法强调差异性,但是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内含的实务训练,实际是就是弥补基础知识传授的不足,重视对学生个性能力的提升,只有面对一个个鲜活的职业化案例,学生才能面对具体事情去深入思考、反复总结经验教训,才能确有收获,以完善和增强其个性能力。
三、理工类高校法学本科阶段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的实施路径
(一)保证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通识教育正常开展
法学理论基础知识是法科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在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的实施过程中,任课教师应合理安排时间进行法学基础通识知识讲授。法学基础理论通识知识对于法科学生的专业素质培养以及专业技能的掌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讲授过程中,任课教师应注重遵循全面性和重点突出性相结合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作为基础性教学,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学科特点,完成本学科的基本教学任务,涵盖所有知识点要,在授课过程中,任课教师要有全面的计划安排,在具体每节课之前,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计划将学生需要预习的重点提前告知并在课堂上安排专门时间检查交流,对于学生容易掌握的知识,检查交流通过,对于容易混淆的问题,任课教师安排专门时间来讲授,并结合典型案例阐释、分析,巩固学生的专业思维。
重点突出性原则。任课教师在强调全面性的基础上要注重对于疑难问题通过合适的授课方式和学生沟通交流,笔者也是在给本校法学二学位的授课过程中有了这个深刻体会的。法学二学位的学生都是本校其他专业学生,没有法学基础,同时他们上课的时间又比法学专业学生少1/2,为了在规定的课时内达到最好的授课效果,笔者要求学生提前预习课程内容,课上对简单问题仅作提示,只对重点问题和学生进行详尽的互动交流,效果很好。
(二)注重司法实务知识训练的配套实施
在法学理论教学过程中,开展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的一个重点就是在理论教学过程中开展司法实务知识训练,主要模式是模拟训练,例如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当事人等,只有在这种模拟情境中,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才能立体化,容易被学生掌握和接受。这种模拟情境,是与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本质相一致的,同时是与传统理论教学模式,甚至是案例式教学或者诊所式教学有所不同。案例式教学是以案例作为讲课的辅助,诊所式教学实际是问题式教学,都是基于教学的传统章节分部实施。专题式教学技术是打破常规的教学顺序,以模拟情境为基础,以后续的实践类课程为支撑,按照诉讼或非诉讼程序的阶段化要求为依据,由任课教师整理需要学生提前预习的内容和疑难点,在解决这些问题与疑难点的基础上融入到不同的模拟情境中去消化、吸收。例如,同样一个案件,因为仲裁程序、诉讼程序、调解程序的差异,工作模式会有所不同,这也是模拟情境的重点,同时是提高后续真实案件参与办理成功率的基础。具体体现在执行层面,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重视任课教师对具体课程的整体把握,包括对教材的选择与编写等。任课教师的认识高度与深度决定了专题设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因此,任课教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综合能力与教学能力,学校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安排所有教师完善其法律实践经历,以更好地适应专题式教学。在国内没有相关教材的基础上,教师要充分利用课程教学实践整理、优化自己的教案,适时出版适当的教材,规范专题教学。例如,笔者一直担任的《律师实务》课程,传统的教材都是按照律师实务的基本理论总论和分论进行写作和教学的,但是在专题式教学技术过程中,需要将这个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对于什么是律师、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等学生凭借自学完全能够掌握的知识点,任课教师完全可以只就其中的重点进行阐释。任课教师的重点应放在“实务”操作技能的培养上。教案和专题式教学技术要相一致,可以将其分为几个不同的专题:律师身份获得专题、走入律师门专题、律师诉讼业务执业专题、律师费诉讼业务执业专题等,在每个专题上主要是完善教案(必要时出版教材)、构建适当的模拟情境、整理疑难点和情境出彩点等,然后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去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如果任课教师能够很好地把握课程的难易点、重点,合理地构建专题教学框架,对于教师本人而言,是个很好的专业提升,对于学生而言,是有计划、有深度的参与教学,这对于最终的教学效果保障是非常有益的。
二是任课教师做好合理的规划并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和参与性,尽可能完善执行工作。相比传统教学,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对任课教师的要求很高,要求任课教师要有很好的预见性、坚决的执行力以及对全局的掌控力。任课教师在对课程本身有了好的理解并构建良好的专题框架只是基础工作,只是理论的完成,而实际教学过程就是对这个理论的检验。在检验过程中,任课教师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
布置专题预习任务。这是专题式教学技术成功的重要一环。学生的预习效果会直接影响到任课教师最终的专题式教学技术效果,因为如果学生没有预习或敷衍式预习,那么任课教师无疑要花费大量的课堂时间去弥补,这就占用了后续的其他事项时间,最终又会回归到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功亏一篑,所以任课教师布置预习任务时要对学生讲明利害关系,强调预习的重要性,同时有适当的制裁奖励措施规范学生的预习,争取将这一项基础工作扎实做好。
分步实施。主要包括就简单理论问题与学生简单交流,核实学生是否全部掌握;就疑难问题进行难点解析和交流;模拟情境检验理论应用等。实施的过程实际就是贯彻落实任课教师的教学思路的过程,也是检验其规划合理性与执行力的过程。因此,任课教师对这三项内容要一一扎实解决,如对简单问题的互动交流,是任课教师检验学生预习效果的过程,也是任课教师进一步整理课程疑难点的过程,而对疑难点的解析和交流,则是对学生认知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模拟情境的应用则是对本课堂教学内容的实践模拟,是深化学生认知事物的过程,达到认同的过程。当然在情境模拟中,任课教师可能面临学生的各种提问和疑问,这恰好是情境模拟的目的所在,有问题说明有效果。
(三)做好法学实践类课程的扎实推进工作
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是对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的进一步拓展,应该将其置于真实的案件或项目岗位中,例如,公检法部门中的书记员、档案整理员,律师事务所部门中的助理人员,企业法务部门中的法务助理人员,其他法务相关部门中的参与人员等。在规定的实习期内,让学生全身心参与到实习单位的工作中,检验其所学,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执业技能。需要法学专业负责人连同专业教师做好以下工作:
1.扎实做好实践类课程的实习基地联络工作
实习基地是法学专业的生命力和支撑点。如果一个法学专业建有几十个实习基地,并在每年的实习工作中真正落实实习工作,那么法学实践课程的推进会更顺利和有效。若只是为了应付检验而虚设基地,这种虚设将最终会毁专业、毁学生。所有的法学专业,不单是理工类学校,包括专门政法院校,都应该杜绝这种敷衍式基地的设立和开展。具体到理工院校的法学专业,因为有着一般政法院校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即专业学生数少,因此有更多的精力去构建更优质的实习基地并达到更优的教学效果。在构建实习基地方面,法学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应提前了解本专业本届毕业学生的职业规划,并据此开展实习基地的筛选、实习教师的搭配和实习内容的确定。这样有的放矢的实践教学,能够大大增强实践教学的效果。
2.以专业教师和基地专业人员双导师的模式推进实践课程
实践类课程由实践基地安排和组织,高校专业教师不仅仅是任课教师,应尽量安排每个教师负责固定的学生,以增强实习的效果。作为辅助人员,沟通基地导师随时掌握实习学生的情况并督促学生的顺利实习。在这个过程中,专业教师通过组织沟通,锻炼了对外协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同时对学生的学习与实习效果有了更好的掌握,并通过整理实习的不足和经验,为后续的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双导师实务教学模式,有别于传统大一统的形式化的教学指导模式。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负责筛选合适的案件、选择合适的切入点带学生“入案”,并指导学生整个案件过程,完善其职业技能。高校教师作为导师是在这个过程中随时关注学生遇到的职业难题,会同学生与实习基地导师一起“会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双导师实务教学模式是强化法学毕业学生职业技能的最有力措施,任课教师要提前和实习基地导师沟通到位,对学生从精神到行动进行合理引导,这将会使学生终生受益。
(四)强化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廉洁素质教育和法治教育
作为学法的学生,应该比其他专业学生更有法治意识、更有廉洁自律的能力。这种意识和能力的培养,不能只靠学生自学,需要任课教师在平时的课堂上进行相关的廉洁意识教育和法治意识教育,因为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无论在哪一个和法律相关或无关的岗位,大部分都会面对一些无形的不正当利益诱惑,这时如果没有坚定的廉洁意识和强烈的法治意识,涉贪或不正当追求其他私人利益,即使专业技能再强,也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任课教师在职业专题式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对上述专业技能分层次学习,这是“硬技能”的培养,廉洁和法治教育同样必不可少,这是“软技能”的培养。廉政法治教育是对通用的“软技能”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应该得到更强的应用,“知法犯法”是更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合理、健全的职业化教育,应该更加重视以“健康人格”为目标的廉洁性教育和法治化教育,这是对上述三点专业培养手段的重要补充。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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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light of the predicament in development of legal specialty of institutes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t is suggested to pay attention to cultivate the “vocational project-based” teaching technology dominated by the “export” of graduation. The key is to lay students’ subjective initiative, improve teachers’ comprehensive ability in controlling course content on the basis of accurate cognition of specialty export direction, construct a reasonable and corresponding legal project teaching simulation situation, establish a real and effective practical training base, try to close the gap between social actual demand and college teaching in the teaching process with the benign interaction of teacher and student, so as to make graduates of legal specialty to stick to impose discipline while take on the vocational role of her replace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法学专业就业去向范文5
关键词: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教学模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5-0145-03
民族高等院校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而建立的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在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专门法律人才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高等院校目前共有法学院系634所,其中民族高等院校有15所。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又为法学教育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质量检验标准。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从2002年开始实施,该制度为国家选拔法律人才形成了统一的标准,但同时,自从2008年允许法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并出现了教学中的矛盾问题,法学教育已经无法回避司法考试这个大背景。民族高等院校应当适应国家司法考试趋势,结合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的办学宗旨,积极探索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
一、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特点
1.考生报考资格和合格证多元化。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开始于2002年,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资格,司法部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品行良好。同时,司法部于2002年出台了《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原则意见》,规定民族地区和经济落后、文化欠发达地区的县区级地方考生,参加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此后每年司法部都公布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地区的名单,到2013年,该项政策已放宽到全国1412个县区。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分为三类:A类证书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成绩在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以上的考试人员;B类证书为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的人员;C类证书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
2.考试内容庞杂且注重实践。司法考试的特点是内容庞杂、问题灵活,涉及的法律条文众多。试卷一是综合知识卷,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试卷二是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试卷三是民商事法律制度;试卷四是法条与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试卷形式包括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和法条分析等,试题常常是由小案例构成,如试卷一法理学部分,其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被案例化、实例化和应用化,题目是一个一个的小案例,通过案例去考查考生对基本知识、概念和理论的掌握情况。因而对于偏重理论学习的考生来说就比较难。
二、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特点
根据国家政策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或按国家政策加分录取相结合的政策,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0%以上,笔者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5%以上,而贵州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和来自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学生占80%以上。从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由于民族高等院校学生一般来自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大多数学生毕业后选择回到本民族地区工作,这是其他普通高等院校无法比的。总体来看,民族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是较好的,因为民族院校的毕业生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也可以说是民族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民族院校都非常重视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学校通过完善就业指导体系、投入专项经费、加强就业信息管理和指导、为毕业生出谋划策等措施,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笔者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为例,学校积极拓展就业市场,招生就业处通过搞调研、跑市场,广泛联系用人单位,建立了一批校企合作基地,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就我校法学专业毕业生而言,毕业生大多回到西北、西南、东北等民族地区的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就业,并受到就业单位的重视。
三、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影响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在中国法治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自推行以来,对于提升司法职业群体的职业素质和形成司法职业共同体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则忽视了法学教育更重要的价值,如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的培养。
实践中,与其他专业的学生相比,法学专业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司法考试压力,这种压力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2008年国家允许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以来,许多法学专业本科生在大三开始就忙于应对司法考试,为提高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很多学校将法学核心课程开设到低年级,造成专业课与公共课的冲突,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的大部分时间和经历。孙笑侠教授认为,自实行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以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制度衔接问题日益严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制度到实践都出现了脱节,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的诸多环节需要进一步改进、协调和完善。[1]郑成良教授认为,司法考试作为一种非常典型的法律职业准入控制措施,帮助我们营造了一个共同的语言、解释、价值、经历和身份的共同体,从而也决定性地正面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司法考试不是万能的,它不能对法律从业者的法律素养做有效的考察和衡量,因此我们必须寻求有效的替代途径,而这正是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院教育本身所具备的。[2]
笔者所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法律系,每年两个班,毕业生一部分考研,一部分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过级率在25%左右。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担任专业核心主干课程授课任务的教师都在备课上课环节关注司法考试,将司法考试内容融入教学当中,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司法考试是高校师生均很在意的事情,司法考试确实深刻影响着法学本科的教育教学。
四、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良性互动的思考
近年来,许多学者呼吁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之间要形成良性互动。如有学者认为,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法学教育为我国法治进程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十年来,与法学教育联系还远远不够,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有机联系在一起,对解决实存的司法环境、法律公信力等问题有一定的帮助。[3]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单纯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会影响法律精神的培养,冲击先进教育方法的使用,挫伤拓宽学生知识面和培养实践能力的努力,更是漠视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种需求。法学教育理应关注司法考试,但司法考试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学教育不能唯司法考试。[4]有学者提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一种多层面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既具有紧张冲突的一面,也具有协调一致的一面。社会需求与教育的职责要求我们建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三方互动的新型关系,充分发挥其互动的一面,以此推动法律职业的规范化发展。[5]
笔者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亦认为我国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应当形成良性互动。法学教育的一个主要环节就是人才培养,而实现该职能的有效途径是使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相结合,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把培养学生个人价值、职业技能和社会服务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融合在一起。
1.关于改革法学本科生培养模式的思考。我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一般采取以课堂教学为主导,兼设校外实习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核心环节,是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必要步骤。我们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应当将司法考试的部分内容纳入法学教育的环节,同时要关注司法考试中部分试题答案所反映的基本观点,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教育。实践中,我们开展了“本科生导师制”和法学教学的“双师型”。即从本科生入学开始,由师生双方协商确定学生学业指导的导师,负责学生四年大学学业指导,包括课堂学习和课后考研及司法考试辅导。“双师型”教学是指我们聘请校外实践基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学生讲授司法实务性比较强的课程,如诉讼法、法律职业伦理、司法文书等。同时,我们开设有法律诊所、文痕检验、司法文书速录、模拟法庭等课程。
2.关于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思考。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任职。从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和各国法律职业选任模式来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具有良性互动关系,司法考试是一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治精英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而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考评方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学教育的发展。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改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律人的共同目标。笔者赞同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司法考试应当只准许正规高等法学院本科以上毕业生参加,使法学教育真正实现培育一个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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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就业去向范文6
关键词:法务会计;专业承诺;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4-0036-04
大学生专业承诺是指大学生认同所学专业并愿意付出相应努力的积极态度和行为,由情感承诺、继续承诺、规范承诺和理想承诺四个部分构成。情感承诺反映大学生对所学专业的感情、愿望;继续承诺反映大学生出于自身素质、能力以及毕业后的工资待遇等经济因素而愿意留在该专业学习;规范承诺指大学生认同所学专业的规范和要求,留在所学专业是出于义务和责任的考虑;理想承诺反映大学生认为所学专业能发挥自己的特长,有利于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1]。学生的学习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而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离不开对大学生学习心理的研究,大学生专业承诺是反映大学生积极学习的一个重要综合指标[2],直接影响着大学生对专业的学习态度,是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重要的心理基础[3],直接影响学生对学习的投入[4]、学习生涯管理[5]、学习效果、专业满意度[6]。法务会计作为法学专业的特色方向①,旨在培养能够综合运用会计、审计、法律知识,解决法务会计实际问题,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本研究旨在研究法务会计本科生的专业承诺状况,探寻该专业学生的专业学习态度,为法务会计教学与教育工作提供参考。
一、研究方法
对象:采用整群抽样法,选取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346名法学(法务会计)在校本科生进行调查,回收有效问卷320份,其中男生68人,女生252人,大一66人,大二107人,大三72人,大四75人。为了比较法务会计学生与法学学生专业承诺水平,选择169名法学本科生用相同问卷进行调查,其中男41人,女128人,大一53人,大二50人,大三30人,大四36人。
工具:采用连榕等编制的大学生专业承诺调查量表[7],该量表分为四个维度,即情感承诺、理想承诺、规范承诺和继续承诺,共由27个题项构成,每个题项采用从完全不符合到完全符合5点记分,得分越高说明专业承诺水平越高。量表的Cronbach a系数为0.927。本研究中Craonbach a系数为0.927。在本量表的基础上,笔者加入了一些人口学变量以及一些有可能影响专业承诺的题项。
数据收集与处理:采用不记名方式以班级为单位进行集体施测,并当场收回。数据采用SPSS 19.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法务会计本科生专业承诺的整体状况一般
由表1可以看出,法务会计本科生专业承诺水平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中间值3),整体水平不是很高,规范承诺水平最高,继续承诺水平最低,其中情感承诺、理想承诺、规范承诺高于中间水平。
表1法学(法务会计)本科生专业承诺描述性统计
本研究结果与其他研究结果达成一致[8]。规范承诺得分最高,说明法务会计本科生认同本专业规范和要求,认识到自己学习该专业的使命;情感承诺处于中等偏上水平,说明学生对本专业的认同感较高,能形成积极的专业动机,更加愿意主动地投入到学习中来;理想承诺水平处于中间值,说明学生对该专业能否发挥自己的潜能与特长,能否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持不确定态度;继续承诺得分最低,说明该专业学生对以后是否愿意留在该专业学习和工作持不太确定的态度。法务会计本科专业承诺的上述状况,分析其可能原因有以下两点。
其一,学生对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了解有限。21世纪初,国内部分高校才逐步开始探索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被学生接受和认可需要一个过程。很多学生认识到该专业方向发展潜力,愿意努力学好该专业方向,但对该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及就业方向了解不深,因而影响学生对该专业方向的认同度和愿意为之付出努力的积极性,表现在专业承诺总体水平虽然处于中等偏上,但整体上并不是很高。
其二,尚未成为独立专业,影响学生对该专业方向的正确判断。目前国内高校的法务会计教育,是在法学或会计学下设的一个方向,虽然其人才培养方案与传统的法学或会计学有很大差别,但并不是独立的专业。这让学生感到困惑,影响其对未来职业发展前景的判断,对该专业能不能真正被社会所认可表示出担忧,对以后从事具体何种性质的工作以及考取哪个门类的研究生不太确定,因而其继续承诺水平得分最低。
(二)不同性别、生源地、文理科学生专业承诺的水平差异不大
以不同性别、高中时的文理科、不同生源地为分组变量,分别就专业承诺各维度及总体状况进行差异比较(T检验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见表2。男女生、文理科学生、不同生源地的学生在专业承诺总分和各维度的得分没有显著差异(p>0.05)。
其原因如下所述。其一,性别角色对该专业认知影响不明显。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女生的情感承诺和规范承诺水平比男生高,而男生的理想承诺和继续承诺比女生高,但总体上男女生的专业承诺差异不显著,这与吴兰花[9]、谭雪晴[10]、舒刚[11]等人的研究结果不完全一致。由法务会计的复合性所决定,男女对其认识上很少受到性别因素的影响,对其了解多是通过外界渠道而得知,因而其专业承诺在性别上差异不显著。其二,生源地对学生的专业承诺影响不显著。来自县镇的学生专业承诺水平最高,城市学生专业承诺水平最低,这可能是来自县镇的学生对法务会计持比较乐观的态度, 他们由县镇一级地方来到城市,对自己的将来充满希望,比城市学生更加遵循学科规范,更愿意去接受它。 其三,文理科学生各有所长。法务会计的课程设置上,既有文科层面的又有理科层面的,文理科学生可发挥各自所长,因此其专业承诺水平差异不显著。
表2不同人口学变量在专业承诺及各维度上的状况
(三)不同年级学生的专业承诺水平参差不齐
对各年级的专业承诺水平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见表3。可看出专业承诺的四个维度及总体水平均存在显著的年级差异(p
表3不同年级的学生在专业承诺各维度上的差异比较
多重比较中数字1、2、3、4分别代表大一、大二、大三、大四;*p
法务会计本科生的专业承诺总体水平呈现从大一至大三逐渐下降,这与连榕[12]、罗亚莉[13]、谭雪晴[14]等人关于大学生专业承诺水平的研究结果一致,但不同的是大四的专业承诺水平最高,大一次之。其原因可能是:其一,大一学生对新的大学生活充满学习热情,大三学生有迷茫。大学生刚考入大学,是人生的新开始,对将来的大学学习充满希望和信心,且学校在入学后进行了相应的专业思想教育,他们的学习相对比较主动,积极性较高。而大三的学生一方面课业任务重,慢慢地对学习产生了厌倦感,对教学常有不满意的情绪,时有逃课等现象。另外面临 “分流”的困惑,一部分学生选择侧重于法学方面的课程,如准备司法考试;一部分学生选择侧重于会计学方面的课程,如报考会计从业类的考试。这样的课程选择是体现专业个性化发展的有益尝试,但是,若学生对专业了解不深刻,却容易在面临选择时产生对专业认识的茫然和无所适从,因而直接影响其对专业的正确判断,甚至对以后是否能从事法务会计相关工作表示出了担忧,进而影响了其对专业学习的热情愿望。
其二,大四学生对本专业更热爱。一方面,大四阶段,经过系统的专业学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阶段,学生对专业更了解,对专业定位也更准确,在就业上比传统法学就业形势更好,逐渐认识到法务会计的魅力所在,因而更自信,认为有利于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另一方面也提示大一、大二、大三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尤为重要。根据本调查结果显示,大一最不了解所学专业,大四的了解程度最好,其次是大三和大二,这进一步印证了学生对法务会计的认知程度,是在不断的学习过程中才逐渐清楚该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以及课程设置情况,进而巩固了自己的专业思想。
(四)法务会计方向与法学专业本科生专业承诺的差异比较
对法学和法务会计学生的专业承诺进行T检验,结果见表4。从表中可以看出,在情感情承诺、规范承诺和总承诺水平上,法务会计学生的得分比法学学生的得分低,差异达到显著水平(p
表4法务会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专业承诺各维度上的差异比较
法务会计本科生的专业承诺水平显著低于传统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承诺水平,原因分析如下。
其一,法务会计学生专业学习任务重。由法务会计人才需要决定,在其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修完相应的法学类、会计类、审计类、数学类等课程,这样势必比传统法学类学生要修的学分多,其课业负担重,学习压力大,可能会削弱学习动机,进而影响学生对专业的认同感,影响其专业承诺水平。
其二,法务会计学科属性的困惑。 法务会计作为新兴的专业方向,一方面有研究分析其发展的可行性[15],另一方面,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在我国发展又有其发展的局限性[16],如在学科设置上法务会计究竟从属于法学还是管理学,给学生感觉既学法学也学会计学,但两者学得都不够精通,因而影响其对未来专业发展及职业去向的判断,进而影响其专业承诺水平。
其三,选择的迷茫。经访谈及开放问卷调查发现,许多学生到大三其实已经面临专业上的“分流”,见上文所述。而传统法学专业的学生并不需要面临这些问题,专业发展体系已比较成熟,他们有很清晰的专业认知,且文科类的课程相对来说较轻松,因而专业承诺水平比法务会计学生高。
(五)法务会计本科生专业承诺的影响因素
在本研究中,设置了学生对所学专业的了解程度、对人才培养方案的了解程度、对所学专业就业前景的预期、对所学专业与自己兴趣的符合程度以及专业课程的教学氛围等题项,以便考察这些因素与专业承诺的关系。通过相关分析发现以上五个项目与专业承诺总水平的相关系数在0.543―0.715之间,均达到显著水平。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些因素对专业承诺的影响关系,以专业承诺总分为因变量,以上面所述项目为预测变量,进行逐步多元回归分析,结果见表5。以上五个项目是专业承诺的有效预测变量,对专业承诺均有显著预测能力,共可有效解释专业承诺66.2%的变异量。从每个变量预测力的高低来看,对专业承诺最具预测力的为“与自己兴趣的符合程度”,其解释变异量为51.2%,其次为专业课程的教学氛围、对所学专业的了解程度、对所学专业就业前景的预期、对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目标的了解程度,预测力分别为8.7%、3.7%、2.2%、0.4%。从标准化的回归系数β值来看,五个变量对专业承诺的影响均为正向的。
所学专业与自己的专业兴趣越符合,专业课的教学氛围越好;对所学专业及人才培养方案越了解,就业前景预期越好,其专业承诺水平就越高,学生对所学专业就更热爱,更愿意付出相应努力。其中专业与自己兴趣符合程度对专业承诺的影响较大,若符合自己的兴趣,学生就更愿意为之积极主动付出努力。同期的调查中发现,仅有20.1%的学生认为选择该专业是因为符合自己的兴趣。专业兴趣不是静止不变的,可以在后期的不断学习中培养。调查中发现大四学生认为该专业与自己专业兴趣符合程度比大一要高,因此,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对提高学生的专业承诺水平特别重要。本文调查结果显示,对法务会计越了解,对其人才培养方案越了解,其学习往往也越主动,也越认同所学专业,进而更愿意为之付出努力。
课堂教学氛围也影响学生的专业承诺水平,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对学习兴趣还不是很明朗的学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此时若教师注重课内课外专业学习引导,会使学生对专业学习充满好奇,逐渐认同所学专业并愿意为之付出努力。专业内学生的学习氛围,也影响学生的专业认同和喜爱程度,大学生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学习中,对于专业的看法和认同程度会受到周围同学的影响,甚至会逐渐一致[17]。专业的就业前景是学生最关心的问题,直接影响他们的学习情绪。毫无疑问,只有对专业将来的就业前景感到有希望,才会让学生产生专业学习的自信和动力。
三、提高法务会计本科生专业承诺的建议
(一)做好专业认知教育
根据上文研究结果显示,学生对专业的了解程度对其专业承诺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因而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学生对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了解。做好招生宣传,利用招生契机做好学生入学前的专业认知教育,尽量使学生在选择该专业时真正了解该专业,进而调整自己的兴趣,并愿意为之付出努力。入学后在不同的年级阶段进行主题鲜明的专业教育,如大一阶段,进行专业认知教育,了解专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大二阶段,进行相应的选课指导,区分核心课程和拓展类的课程,以方便自己根据课程性质进行系统学习;大三阶段要做好职业生涯指导及考证指导,针对学生专业选择分流上的困惑给予指导;大四阶段要做好毕业论文指导和相关就业指导,使学生真正理解该专业方向的核心竞争力。通过阶段性的专业认知教育和指导,不断培养、调整和巩固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同时,法务会计作为新生事物,被社会认可需要一个过程,所以高校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群体或企事业单位宣传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特点及专业发展的必要性,加大人们对法务会计的了解力度,进而使该专业学生树立专业自信。
(二)优化课程设置,营造良好教学氛围
专业的教学氛围直接影响专业承诺水平,提高教学氛围,首先要优化课程设置,突出法务会计核心和特色课程,适当减少低效率的课程重复和叠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进而提高专业承诺水平。其次,加强实践教学。在本研究相关的开放问卷调查中,有近60%的学生表达出希望学校能加强法务会计实践教学,须加强课内课外实践教学,安排足够的时间让学生进行实践,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务会计知识的能力,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努力营造良好学风,树立优良学习榜样,教学相长,形成良好的专业学习氛围,以优良学风带动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专业承诺水平。
注释:
①法务会计目前在国内尚不是独立的国民教育专业,国内高校一般在法学或会计学专业下开设法务会计方向,专业名称为法学(法务会计)或会计学(法务会计),但其人才培养目标基本一致,都是培养具备法学、会计学、审计学等知识的法务会计人才。本研究中,为方便起见,将法学(法务会计)方向简称为“法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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