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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范文1
为适应推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予,自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同时废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九条、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二名以上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文件报送后,律师应关注申请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也有义务及时通知律师。上述变动和意见如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律师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或在报送申请文件后且证券尚未发行前更换为本次发行证券所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分别说明。
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如有保留意见,应明确说明。在此基础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承诺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慎审阅,并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概要中发表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证券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签名,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其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号码。
第十六条、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二)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三)与发行人(包括发起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四)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五)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发行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六)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七)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八)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可随时调阅、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章、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第十八条、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第十九条、律师应承诺已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律师应承诺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律师应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第二十三条、律师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做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发行人的业务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如有)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三节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否适当,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第三章、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七条、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第二十八条、简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及时间、业务范围、证券执业律师人数、本次签名律师的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第二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第三十条、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是否有终止的情形出现。
第三十二条、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分别就不同类别或特征的发行人,对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条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定的改制重组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是否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资产是否独立完整。
(三)如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是否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是否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是否独立。
(七)概括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四)若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应说明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若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并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六)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是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是否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是否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起人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如存在,说明质押的合法性及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是否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如存在,应说明其经营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变更过,如变更过,应说明具体情况及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五)发行人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
(二)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三)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四)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有,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五)发行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说明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如有,应说明租赁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如有风险和纠纷,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二)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变更为发行人,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如有,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如有,应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发行人是否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如拟进行,应说明其方式和法律依据,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否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及本规定的有关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修订。如无法执行有关规定的,应说明理由。发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应说明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上述人员在近三年尤其是企业发行上市前一年是否发生过变化,若存在,应说明这种变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若发行人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
(二)近三年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三)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是否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股资金用于哪些项目,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应说明是否已经得到批准或授权。
(二)若上述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应说明是否已依法订立相关的合同,这些项目是否会导致同业竞争。
(三)如发行人是增资发行的,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第四十八条、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是否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四十九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应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等)。
第五十条、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一)公司设立及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是否得到合法批准。
(二)内部职工股是否按批准的比例、范围及方式发行。
(三)内部职工股首次及历次托管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律师工作报告范文2
现将我履行职责的具备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履行职务情况:
1.初到市场时,为了尽快进入工作角色,我首先是通过认真细致的市场调查工作了解自己所在市场的具体情况,清楚我们产品在本市场上面的销售现状,了解竞品目前市场上的销售状况。面对市场现状勤思考,保持与上级领导良好的沟通,多向领导及同事学习请教。
2..在日常工作中正确处理好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并时刻牢记“诚信经营、务实营销、传承创新、义利双赢”的公司理念,把“诚信、情感、责任”贯穿于整体工作中,发挥才智、敬业爱岗、求真务实、规范方式方法,推行“品质、情感、效益”三位一体模式,定期做好对客户的走访工作,尤其是一些对我们产品忠诚度较高的客户维护工作,促进产品在各个渠道全面兑现对客户和消费者的承诺,为公司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为公司事业在本市场上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3.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协同经销商一起开展了黄金豹产品的推广工作。
4.在工作之余,加强自身的学习,将理论和实践联系在一起,指导自己的市场工作。不急功近利,从长远着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扎实开展市场工作。作为公司市场人员,不但要具备这个岗位所需要的必要素质,还需要把握各方面的信息,保持对事物发展规律的敏锐感觉,使思想观念与时俱进,把理论知识、市场规律与我们产品的实际相结合,才能使得我们公司的产品在日益激烈的白酒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5.在维护巩固现有老市场和客户的同时,高度重视新市场及新客户网络的开发建设工作。产品只在几个点的市场上产生销售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也在南江市场暂时稳定的情况下积极努力得前往广元地区去寻找机会,扩大我们公司品牌及产品在那边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寻找目标客户力图开发新市场。
二、遵章守纪情况:
.1.在工作期间,积极学习并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没有出现脱岗旷工等违章违纪现象,在市场工作中一切从公司利益出发,没有做出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
2.在工作时,对存在的问题大都能通过沟通的方式解决;对工作中遇到较大的问题,能够积极及时的与上级主管领导沟通;没有存在擅做主张的事情;工作当中也没有出现较大的失误。
三、存在的问题:
1.工作中在编写与制定销售工作计划和执行方案时仍不够专业和规范;
2.工作经验尚浅,在工作当中遇到困难和难题时,不够沉着冷静,容易产生慌张或是急躁的情绪。
四、对于市场的认识和对今后工作的设想:
有人说:“市场是最坏的教练,还没有等我们热身就已经开始竞赛,竞赛结果的好坏相当一部分因素在于我们的悟性和主观能动性。但同时,市场也是最好的教练,不需训练就能教会我们技能和发展的契机。其实,最关键的是市场参与者的眼光是否长远、品格是否经得起考验。”
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我要努力继续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不断充实自己的业务能力,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须时刻谨记,在市场上我就是公司的形象代表,自己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直接关系着公司的形象。白酒不仅仅是一种产品,而它身上承载着更多的是一种文化,我们在市场上销售的亦不单纯是一瓶瓶或是一件件的白酒,更多的是要把我们产品身上所承载的文化推向市场和消费者。
我们通过这段时间市场磨练,我坚信通过我们共同的奋斗,架好“支点”撬动市场,打造“势能”以便放大行销惯性,进行整合形成“拳头”能量,希望有一天,我们的品牌能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品牌,我们的产品会走进千家万户。
我们现在的确有很多困难,但我们决不贫穷,因为我们有可以预见的未来!
五、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营销策略方面
通过不断拓展和完善终端网络来提升产品销量和品牌及产品的美誉度。在确保产品在更多市场终端“买得到”的同时,也要确保“卖得动”,有计划、多层次地开展“面向客户型”的推广工作。不能只保证渠道中有水,还要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地创造让水流出去的“出口”。
律师工作报告范文3
实习律师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我于20xx年x月进入xx律师事务所实习,至今已满一年。在该律师所的无私支持与实习律师的耐心指导下,我获得了很多业务锻炼机会,实务经验与业务水平增长迅速,对律师执业的理解也逐渐深入,可谓感慨良深,且受益非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诉讼类业务
实习期间,通过参与及旁听律师所里承办的各种类型案件,我比较全面地掌握了各类诉讼业务的特点,及如何充分运用诉讼中的各种程序和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记得在协助所里承办一宗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我通过对庭审中了解到的事故细节详细分析,及时向法院提出增加被告的申请,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原告胜诉后的受偿可能。而在办理另一宗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我通过经办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交谈,对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提出质疑,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了要求进一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经有关机关核实,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不足16岁,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虽然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但律师的及时参与及认真正确地运用法律,从根本上保障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二)非诉类业务
实习期间,我也协助所里的律师处理一些非诉讼类的法律业务。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各类合同的起草、参与客户的谈判。通过对非诉类业务的实际参与,我深刻体会到,非诉类业务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及时段,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各个细节,拥有非常广阔的舞台和发展空间。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及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非诉类业务将会成为与诉讼类业务并重的律师业务。
(三)对律师执业的认识
律师是一类实践性职业,丰富的实践经验有时会比精专的法律知识更为重要。中国的律师业因起步较迟,至今为止发展也不过二、三十年。没有完整的实践理论指导,律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怎样做才算成功,都还停留在见仁见智的阶段。很多律师都曾在盲然地摸索中,仅靠自己的错误和失败换成的经验与教训来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所喜的是,随着律师队伍的壮大,律师素质及修养的不断提高,律师执业已开始走向规范化。今年首次出版的《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系列丛书就是对律师执业规范化的一种历史性尝试。作为即将走上执业的我希望能够抓住这个历史契机,以最快的速度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
实习律师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人生苦短,岁月流长。无谓的感叹已毫无意义,不觉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也随之成为了美好回忆。在此,我首先要感谢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给我提供了这种学习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律师对我的指导,让我有自己动手将所学知识用于实践的机会,让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感谢小姚姐和赵律师对我的帮助与关怀,以及其他律师的尊重和理解,让我能愉快的度过这个暑假。
在这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许多学校里很难学到的东西:为人、处世和工作,特别是大大提高了处理事务的能力和把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在李老师和杨律师的指导下,我参加庭审三次,外出取证五次、立案三次,参加调解一次,同时书写了大量的法律文书。其中,法庭记录五份,调查笔录六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保证书六份,行政答辩状一份,民事赔偿协议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三份,词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两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民事裁定上诉状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另外,我还独立接待咨近二十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交通事故赔偿、人身伤害及工伤等各方面。对这段重要的人生经历,也是最可贵的学习经历,我做了如下总结: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他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因此律师所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法律关系。除了基本的家庭亲友关系、同事关系外,要下大工夫在当事人、证人、公检法狱政部门等他们身上。对商人来说,顾客是上帝;而对律师来说,这些人都是上帝,哪个也惹不起,哪个也不能得罪。从比较功利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亲友关系。一支超强战斗力的作战部队,必然有坚实的后勤保障,一个要叱咤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睦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律师是相当辛苦的一种职业,长期奔波于当事人、证人与法院之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要是哪个律师经常后院起火,常被家庭和亲友的琐事烦的焦头烂额,心情老是闷闷不乐,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哪有时间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师能事先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稳定的案源。可谓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
2、同事关系。世上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这句话就大错特错了。人是感情最为丰富的一种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最基础的人际关系之一。律师在我们这里作为从业人员较少的一种职业,同事也就不应该限于自己所在事务所里的人,而是本区域内所有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务所里的律师不能同时为原、被告双方。但根据现实需要,同所的律师出现两军对垒法庭的情况也很常见。这样以来,使这种同事关系更加复杂化。在所里大家需要团结融洽、和睦相处;而在法庭上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争得面红耳赤,互相给对方难堪。那他们平时在事务所里表现出来的和气是真的吗?若是,那这些律师需要多么大的气量;若不是,那如此虚伪又要多累呢?但我宁可相信他们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
3、与当事人、证人的关系。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要尽职尽责为当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当事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十分重要。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处于对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隐瞒一些事实,很容易导致律师的工作误入歧途,陷于两难境地。证人也时常因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这些对律师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的把事实讲清楚,让证人放下顾虑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这便体现出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对这一点,我从杨律师那里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
(1)端正态度、摆正身份、作好应对一切困难的思想准备;预见事情将会出现的最坏结果并设计好解决方案。
(2)注意观察社会环境与生活细节,寻找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夹议,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
律师工作报告范文4
山市发改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以及市政府应急工作部署和安排,并组织新进人员学习测试,增强干部职工对应急管理的认识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二是重视对外督促指导。
结合部门工作职能,在加气站等危化行业监管和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业主单位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加气站、加油站、重点建设项目等消防抢险、防汛救灾应急演练,提高设施和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在全社会全广泛形成重视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的共识。
认真执行部门领导带班和干部值班制度,平常时候办公室主任电话24小时畅通,节假日期间每天均安排2—3人值班。严格值班纪律,带班领导不离开乐山中心城区并保持通讯畅通,值班干部24小时到岗,做到值班记录完整,事务受理及时,交接手续规范。截止目前,今年已累计安排干部职工130余人次值班,确保了上下、内外信息通畅,及时处理了8小时以外和节假日期间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急、难任务,未出现疏漏情况。市旅游行业应急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四、积极构建应急体系
一是积极履行国民经济动员办职责,组织编制我市《国民经济动员预案》,着力增强非常时期(尤其是战时)的国民经济应急组织动员能力。
二是要求各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单
位建立并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做到生产安全有保障。
三是督促区市县发改局做好相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加强与区市县应急预案的对接,不断提预案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落实。
二是针对不稳定因素,坚持领导包案制度,对重大问题,市旅游行业应急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明确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同时加大督办力度,努力把不稳定因素
及时获得预警性信息,为有效防止突发性事件发生奠定了基础。市旅游行业应急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二、营造良好氛围,组织群众参与市旅游行业应急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充分发挥应急管理宣传舆论导向作用,搞活宣传形式,丰富
急管理的各类工作机构。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重点抓好骨干队伍、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对一些重点部位、重要行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应急管理措施,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抗风险能力。
3
、进一步推进预测预警系统、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对于一些可以预测的突发公共事件,逐步建立完善预测预警的工作体系。加快应急信息平台建设,以电子政务建设为基础,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加强硬件系统与软件系统的同步建设,实现业务系统与技术体系的高度融合,提高信息平台的整体效益。
律师工作报告范文5
关键词: 市场运作,中低收入人群,经济适用房制度,住房用地市场化,住房补贴,货币直补政策
“市场运作提高效率,货币直补保证公平”是指日照市在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上,改革现有的经济适用房制度,政府将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房用地通过市场拍卖给开发商,制定透明而规范的制度、标准和办法,将土地收益以货币的形式直接补贴给具备资格的中低收入家庭,让其直接通过市场购买相应层次的住房制度。这一制度和措施不仅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供求的时空均衡,而且降低了政府的监管成本,也减少了政府的寻租和腐败,同时确保了应补尽补,初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最佳兼容。
一、住房用地市场化
日照市将每年确定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交由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然后将土地出让所得的所有净收益作为经济适用房购房户的专项补贴费用划归财政专户管理。日照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化运作,彻底打破了过去经济适用房政策下的房地产业土地供应的 双轨制 。所有房地产商公平竞争,在市场上获得土地资源,避免了土地供应中的暗箱操作和寻租行为。经济适用房的市场化运作,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完善,推动了日照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拍卖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招拍挂价格不一,资金收缴时间长,来源不稳定的问题,从2006年开始,新《办法》规定不再每年单独拍卖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直接从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补贴专项资金。资金预算以上年度补贴总额为基础,根据每年房地产平均价格指数调整。相比其他地方经济适用房投入不足甚至逐年减少,日照市此举既保障了补贴资金的来源,又保证了补贴资金不会因房价上涨而相对减少。
二、住房补贴货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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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三、补贴运作透明化一是严格补贴对象审批程序
补贴对象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核实、张榜公示、公众监督”的程序进行审批。二是实行全过程的公开。对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线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市每年补贴户数、每户补贴标准,市里都公开计算公式。补贴对象的确定实行申请公示、标准公示、轮候摇号公示、许可证发放公示。三是加大监督力度,其措施有:与申请人签订法律合同责任书,要求申请人中号交保证金,并找担保人;利用房管局房产档案查询申请人及亲属相关情况;对举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条件的中号者,查实后,奖励举报人1000元等等。四是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补贴退出机制。退回的补贴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基金,用于向其他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运作的透明化使那些谎报实情的人无法得逞,也杜绝了托关系、走后门的可能。2003年被举报查实取消资格的有7户,到2007年359户因超收入或已有住房被取消了申请资格。这与许多地方经济适用房流入“富人”和“投资者”之手,甚至出现炒“房号”的情形无疑有天壤之别。
律师工作报告范文6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根据市委、市政府六部门《关于开展全市县(市、区)、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我局积极协调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教育局等部门,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对全区2镇7办125个行政村,236名村干部进行了三期每期三天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取得了较好的教育培训效果,现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国家和省、市有关“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通知下发后,分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局长全面负责,宣教科具体组织,相关科室密切配合的领导小组,一方面主动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和司法局等部门,抽调领导和专职人员,组成培训联络机构,制定方案,联系教材,落实师资,安排场地。3月份订购《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读本》、《法律法规政策选编》、《宣传画册》各300套,做到村干部人手一册。5月中旬,区5部门联合下发培训方案,明确了各部门包抓培训的领导和工作人员。7月初,区委组织部下发《培训通知》决定7月10日-7月25日分三期对村级两委会主要干部进行培训。在每期培训中,区政府主管区长、市局领导出席并作动员讲话,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等成员单位都派领导参加。
二、精心组织,落实任务
此次培训工作,由宣教科具体负责,在培训前组织人员召开专项会议,具体部署,落实责任。一是严格考勤,培训人员考勤报到由区委组织部和我局人员共同负责,对组织不力的镇办区委组织部给予批评,督促其人员参加培训,对未到人员集中第三期进行了补训,有效地保证了参训人数,参训率达到96%。二是严格会务管理,制定详细的会务须知和培训课程安排表,安排专人负责培训人员住宿、就餐、上课等事宜,整个培训由区委组织部、国土分局和各镇办共同协调管理。三是针对培训人员多,难管理等情况我们采取了多种灵活的管理方法和应急措施,制定了培训人员日常管理办法,饮食安全、住宿安全和防震安全等应急措施。通过这些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了培训人员、内容、效果、时间的“四落实”,保证培训工作按期顺利进行。
三、突出重点,切合实际抓培训
在培训中,我们先后邀请省国土资源厅培训中心、执法局、地籍处、法规处及市局耕保科、市局分管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讲课。重点围绕党的“十七”大精神、农村土地权属与纠纷调处、宅基地管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违法案例剖析等村干部关心的难点、焦点问题进行了讲座。讲授内容丰富,突出重点,切合实际,效果明显。每期培训中,安排一个下午时间进行分组讨论,局领导及各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与村干部座谈,参加讨论,解答问题,消除矛盾,增进理解。在此基础上,我们还结合实际,每期培训结束时都安排一次国土资源理法律法规考试,进一步增强培训效果,加深村干部理论法规的认识。
通过听取市、区领导重要讲话和省、市领导专家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的专题辅导,培训学员认清了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和任务,加深了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理解,提高了严格依法管理国土资源、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思想认识,明确了乡镇办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内容及目标任务,进一步理清了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思路,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增进了理解。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此次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中,我们率先在全市县(市、区)开展了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的普及作出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为此,我们决定在以后的工作中,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制度,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将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列入全年工作目标,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做到年初有目标,年内有计划,年终有考核。逐步完善镇办村宣传培训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