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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减免政策范文1
摘 要:税式支出管理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为实现宏观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将更加注重税式支出的调控功能,不断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这就需要全面了解各项减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及绩效情况,不断规范和加强税式支出管理。
关键词 :税式支出管理 税收
税式支出管理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为实现宏观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将更加注重税式支出的调控功能,不断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这就需要全面了解各项减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及绩效情况,不断规范和加强税式支出管理。
一、税式支出概念
税式支出是指政府因实施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税收减让而放弃的财政收入,也可以说是用于实现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形成的一种特殊或间接的财政支出。它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隐性的财政支出,与财政直接支出一起共同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挥作用。
二、税式支出的形式和范围
(一)税式支出形式
我国的税式支出主要采用税额减征、降低税率、免税等直接优惠形式,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形式虽也有运用,但规模和范围都不大,仍然以直接优惠形式为主。总体上说,应借鉴国际惯例,减少和控制税额减征、降低税率、免税等直接形式的使用,适当增加加速折旧等间接形式的使用。
目前我国税式支出主要有免税、降低税率、税额减征、税收返还、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出口退税、起征点、投资抵扣、减计所得、定期减免税、税收转增国家资本、豁免欠税、延期纳税、税收豁免、免征额及其它等形式。
(二)税式支出管理范围
税式支出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审批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直接减免税和起征点减免税四大类。
1、审批类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
2、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限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3、直接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不需由税务机关审批和备案,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减税、免税。
4、起征点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三、我国税式支出管理必要性
(一)我国税式支出管理现状
税式支出管理,在部分国家已有50多年的历史,我国80年代开始引入,2002年开始研讨,2007年开始实施,并且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社会发展举足轻重。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里面,有15个税种涉及税式支出,正在实施的税式支出项目约700项,几乎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目前,国家还没有建立统一的税式支出管理及信息报告制度,税式支出信息来源不对称、绩效评价不配套、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突出,无法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及绩效情况进行准确统计和评价。一是负责该数据管理的相关部门管理工作不到位。由于国家在税式支出管理方面,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给测算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性和不确定性,测算的范围、项目、时间、标准、方法等,大都是一年一确定,一年一部署,一年一组织。这对地方来说,无论是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还是广大纳税人,年年被动,年年辛苦,每况愈下。二是政策制定考虑不周全。这样很容易导致税式支出的误用和滥用,极易产生一系列的负效应;三是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透彻,掌握不具体,认为所经营的项目是免税项目,理应享受免税政策,不报送减免税信息,甚至连税务登记也未办理,更谈不上税收优惠审批备案等相关事宜。在这种背景下,亟需建立一个“统一、常态、共享、高效”的税式支出管理机制,既可以满足国家的测算需求,又能实现地方各级财税部门之间、财税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税式支出管理效能的最大化。
(二)加强税式支出管理的目的和意义。近年来,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税式支出政策,并且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一个时期将更加注重政策约束手段,更需要我们广泛了解掌握政策执行情况。为充分发挥税式支出功能,建立一个系统的税式支出分析、控制、管理和监督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制度,意义重大。
首先,加强税式支出管理是规范财政管理的内在要求。从收入方面看,税式支出是政府实施税收优惠而让与或放弃的收入,直接关系到地方的财政收入情况。从支出方面看,财政支出的目标和意图,既需要通过直接财政支出来体现,也需要通过间接的税式支出来实现。通过比较分析税式支出和财政直接支出效能,有利于政府及时选择税式支出与财政直接支出政策的最佳组合,增强政府的综合调控能力。
其次,加强税式支出管理是国家调整税收政策的客观需要。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为了实现宏观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将更加注重税式支出的调控功能,不断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这就需要全面了解各项减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各项税式支出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及时调整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加强税式支出管理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的必然选择。今后,税式支出调查测算将成为各级财税部门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建立税式支出信息报告制度后,财税部门能够对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减免税等税式支出管理信息,以及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实行动态管理和有效监督,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财税减免政策范文2
关键词:绿色经济财税政策低碳经济
一、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
健全的财税政策体系涵盖了财税政策的政策目标、财税政策的践行手段以及财税政策的手段传导机制三个关键部分。财税政策的目标是其制定的核心,是财税政策实施的指导思想与不断前进的方向。财政政策传导机制是财税政策践行下对经济发展状态产生作用,并最终实现财税政策目标的传导机制①。一般来说,财政体系所承担的资源配置职能一般是通过财政支出政策与财政收入政策等财政分配活动来完成的。因此,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也涵盖了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收入政策。其中,财政支出政策主要是指通过提升政府财政支出效率来降低推动绿色经济发展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行为的成本,从而达到激励生产企业或消费者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目的,实现绿色经济的发展目标。财政支出政策主要涵盖了财政预算投入政策、财政补贴政策、财政优惠政策等②。财政收入政策一般是指通过征税方式对不利于绿色经济发展的高排放的经济行为进行逆向调节所使用的财政政策,这种方式可以通过加大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以及消费者成本来阻碍其经济行为的进行,同时提升财政收入。第一,预算投入政策。预算投入政策主要用于推动依靠市场经济规律作用发挥难以调节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发展。预算投入资金通常按照国家的财政收入,与实际经济实力、社会发展阶段有关,因此在推动绿色经济发展中主要起到引导作用。一是加大对绿色经济发展的财政预算投入,可以清晰表明政府对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以及立场,引导社会各渠道资金进入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经济发展产业,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③。二是一定的财政预算投入是绿色技术开发与运用的有力后盾,能给新能源产业发展、绿色经济技术开发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调动企业开发技术的积极性,为绿色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在发展绿色经济中,通过预算投入政策可以优化配置政府的社会经济资源,通过各种分配组合,将有限的资源优化配置到最合适的领域,进一步强化财政政策的资源调配功能,进一步加大用于绿色经济发展的预算投入,使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资金能够得到稳定。国家预算投入资金大多可以用于建设绿色经济投融资体系、加快绿色技术发展、开发绿色产品市场化等方面,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财政补贴与财政贴息政策。财政补贴是政府为了推动绿色经济发展所采用的一种无偿政策支出。在对市场价格结构造成影响的基础上,影响市场需求与供给结构的变动,并最终使得资源配置结构出现变化。政府为了实现预期设定的财政政策目标,通常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对相关部门进行补贴,降低生产与消费主体的成本。制定高效合理的财政政策能够有效优化社会生产资源,财政贴息能够有力提升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率。通过适量的贴息资金投入政策能够引导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到政府鼓励的低碳绿色经济发展中,从一开始的财政政策引导手段来最终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成果。政府财政补贴与贴息政策是十分常用的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的优势在于其十分灵活,不仅仅可以直接面向低碳技术、新能源技术的研发企业,低碳绿色产品的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面向新能源产品、绿色经济的消费者④。直接补贴给研发生产主体可以降低绿色低碳技术的研发成本以及低碳绿色产品的生产成本,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其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使得生产主体能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绿色经济发展中,实现绿色发展方式的转变。直接补贴给消费者可以直接降低消费者使用绿色低碳技术或消费绿色低碳产品的成本,对绿色低碳产品起到良好的推广作用,引导消费者朝向低碳绿色方向消费。同时,还能够通过消费者的绿色低碳消费行为来引导生产企业生产绿色低碳产品,以形成良性循环。财政贴息补息作为财税政策的方式,已经成为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有效工具。第三,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政府收入以达到预期目标的政策手段,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激发企业生产绿色低碳产品的积极性,有效减少产品成本低投入。税收优惠能够全程作用于绿色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所有环节。一般来说,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分为直接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间接税收优惠。直接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有定期减免、降低税率;间接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有加速折扣、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形式,能够引导纳税人优化调整生产经营方式。对低碳节能产品或绿色产业链实行税收减免政策不仅仅能够鼓励生产者生产及应用来绿色低碳技术,还能够直接推动低碳产业发展⑤。对低碳技术研发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一同承担技术研发风险,大大鼓励了绿色低碳技术的创新研发工作,对绿色低碳技术研发起到了关键的助推作用。第四,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政策主要是指政府以消费者的身份来选购产品时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与倾向性地选择可以实现政策引导目的的产品。对于推动绿色经济成熟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来说,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对象为绿色低碳产品、生态环境保护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是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政策之一,在推动绿色产品发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政府采购是由于自身工作需求进行的产品采购,采购资金源自于国家财政,所以政府选择绿色低碳产品可以被看作是政府成为了绿色低碳产品的使用者。确定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产品对象与规模,能够有力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因此,完善优化政府采购政策十分关键,只有健全政府采购政策才能够起到政府的服务推动作用,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利用。政府采购政策的数量与金额都是有限的,更多的是通过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低碳产品来起到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作用。政府采购也可以改善绿色低碳产品销售困境,刺激生产者继续生产。第五,税收政策。税收征缴是限制引导企业生产者与消费者生产与消费行为模式的有效的财政手段。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高收入,使得国家能够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正常履行政府职能,保障政府管理能力。同时,税收征缴还能够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起到限制产生环境污染的生产行为。税收政策对限制抑制高排放、高污染的企业生产行为作用主要体现在外部性方面。政府通过征收排污费、丰富碳排放税种类,将高排放与其他环境污染等经济主体消耗的外部成本通过税收的形式转变为内部成本,使得生产主体能够通过选择生产技术、减少生产数量等形式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减少能源消耗等,使得生态资源能够得到有效配置⑥。针对当前我国绿色经济发展资金投入有限的情况,税收政策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推动绿色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同时实现限制市场行为以及筹集绿色经济发展资金的作用。针对高碳排放行为模式进行税费征缴,开设环境保护税等税种,不单单能够有效降低生态环境污染,还能够把所收缴的税款作为投入资本进入市场,为新能源发展、节能减排提供充足的资金。
二、完善广西绿色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路径
(一)加大绿色经济财政预算投入
加大推动绿色经济发展财政预算投入是推动绿色经济发展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广西相关政府部门在制定公共支出预算时需要根据生态环境气候的变化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借鉴国际或先进地区的相关经验来加大绿色经济财政预算投入,预测评估广西绿色经济发展应保持的环境生态、保护年增长率,再结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设定低碳经济发展资金增长率,从源头上保障节能减排资金投入能够稳定提升⑦。同时,优化节能减排资金的支出,提升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将财政预算投入的重点放置于研发可再生能源、研发低碳技术等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领域中,支持低碳能源产业发展。全力支持绿色生态环境建设,对维都林场、高峰林场、七坡林场等进行有效保护。着重做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工作,保障财政预算投入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为广西绿色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二)强化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新能源产业发展是推动广西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是对传统能源产业进行替代变革的产业。新能源产业作为国家战略性的绿色产业对于广西绿色经济发展,优化广西能源结构消费,培育广西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低碳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广西政府需要通过一定的财税政策来推动核电产业、风电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通过财政政策扶持来引导新能源产业成熟进步。一是要加大对核电开发的财政支持。广西核电重点开发项目,如防城港红沙核电项目、平南白沙核电项目的开展都可以由当地政府直接进行融资投资,并且通过财税政策来吸引各个渠道的社会资本参与到核电开发中。二是全力推动生物质能开发,特别是沼气工程建设。加大财政政策投入,在地理环境适合农村区域打造推广集合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村发展模式,力求实现农村家居环境的绿色清洁,降低农村生活污染程度。在乡村振兴的号召下加快农业结构优化与绿色转型。构建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制度体系,实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推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的再利用,推进生态农业产业建设,在乡村振兴的基础上发展绿色经济。三是充分发挥沿海风电开发优势,拓展风电开发规模。对广西北海细长、金紫山等拥有丰富风力能源的区域予以税收减免与贷款贴息等财税政策。四是重点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汽车产业转型优化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政府要根据当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状,规划整合、逐渐扩大新能源汽车专项补贴资金,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的研发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的基础设施配套。加大对广西新能源优势汽车企业的支持力度,如对桂林客车、柳州五菱等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大财税扶持力度。2018年广西政府印发了《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具体指出,对新能源汽车企业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认定,并且进行了新能源汽车研发工作的机构,各级财政资金补贴标准在原有标准上提升50%;2018—2020年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国家标准的20%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形式为对新能源车企进行补贴。
(三)提升对低碳技术研发利用的税收优惠
提升对从事低碳技术研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广西要根据自身绿色经济发展需求以及低碳技术发展现状,制定有利于低碳技术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对低碳技术研发、利用、转让、使用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其中包括,低碳技术研发投资成本抵扣所得税、转让低碳技术的税收减免、引进使用低碳技术的税费减免等。对研发绿色低碳技术的企业,不仅要享受广西科技产业企业所享受的税费减免政策,同时还要允许低碳技术研发企业按照实际技术研发费用抵扣当期纳税金额。如企业购置低碳技术设备或装置,则可以根据一定比例进行税费减免,并且实行设备加速折旧政策,以鼓励企业持续引进先进的低碳设备与装置。落实低碳技术研发的投资退税政策,对于低碳绿色节能服务产业要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扶持规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⑧。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
为了进一步推动广西形成绿色消费模式,广西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中的条例进行。《政府采购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都是在执行政府采购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的相关法律。我国的出台并实施政府采购政策起步较晚,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当前实行的《政府采购法》不够完善,对政府绿色低碳采购制度支撑力度不足,仅仅只是对绿色低碳采购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在当前现有实行的《政府采购法》框架中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低碳采购法规,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办法,明确政府绿色低碳产品采购的主体、法律责任、采购标准等,制定合理的绿色低碳采购目标,以法律来标识政府采购对绿色经济发展的支持。通过相应的行政手段使得政府部门、部分事业单位能够优先采购《政府采购法》中罗列的清单产品,让低碳采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利用政府采购行为引导消费者消费绿色低碳产品。广西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落实政府采购工作,建立绿色采购标准,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与绿色采购清单,优先购买高科技与低碳环保产品。
三、结束语
财税减免政策范文3
摘要: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但现行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财税政策在政策层次、政策结构、政策落实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缺失。因此,应该从明确各级政府职责、优化财税优惠政策结构、进一步落实现行优惠政策等方面着手,切实缓解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就业;财税政策
0引言
2009年大学毕业生总量将达610万,约占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总量的一半以上,加之历年累积,今年要求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将达到700万人以上。与此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用人需求总量减少,可供给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将进一步减少,这“一增一减”导致我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极为严峻.大学生就业难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财税政策。但从目前来看,很多政策并没有落到实处,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说,现行的财税政策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缺失。笔者认为,客观认识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正确分析大学生就业障碍,理性出台财税优惠政策,是应对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本方法。
一、现行的优惠政策
就现行的优惠政策而言,中央政府并没有制定太多全国统一的政策,主要是由中央出台纲领性的文件,起政策引导作用,同时,安排一定金额的就业补助资金。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政策措施,并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各地方政府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
由政府拿出一定数额的创业扶持资金,虽然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允许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适当放宽,但很多地方都突破了这个限度。比如,西安规定,毕业生可根据创业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毕业生新办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免征一定年限的企业所得税。还有些地方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规定出资1元即可注册公司。对于大学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有些地方还将给予2000~4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
(二)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大学毕业生就业
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大学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大学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就业的大学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薪酬补贴以及生活补贴。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四)提升大学毕业生就业能力
逐步建立和完善离校未就业大学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对接纳大学毕业生见习的单位,由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支持,对毕业生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按照一定标准发放创业培训补贴。比如,湖北省按每人400~8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央高度重视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并将其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各地方政府也以税收减免、财政贴息、财政担保、财政补贴等形式出台了许多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作用。但不论是从整个政策体系.还是某些单一政策的细节上看,这些优惠政策仍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现行的财税优惠政策层次比较低
各级政府出现了越位、缺位现象,各个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大学生就业,都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有些政策的确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但很多政策却干扰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济活动,出现了越位现象。与此同时,国家层面的优惠措施却很少。中央政府只是在政策方向上给予了引导,却没有在具体措施上给予较多的照顾,比如,个人所得税,出现了缺位现象。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不清晰。
(二)现行财税优惠政策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现行财税优惠政策体系中,财政优惠政策多,税收优惠政策少。财政贴息、财政担保、财政补贴、建立毕业生实习基地、工商证照费用减免等主要优惠政策都集中在财政领域,而税收领域却只是对大学生新创办的企业免征一定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且这些优惠力度并不大,对创业大学生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因而继续完善财政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更多的出台税收领域的优惠政策,降低大学生的创业风险。
(三)现行的财税优惠政策落实状况不佳
主要因为政府出台政策后相关职能单位并没有认真贯彻和宣传。使得很多毕业生并不知道有这些优惠政策。享受某些政策的条件比较苛刻,申请手续繁琐。缺少项目也是一些贷款者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比如,广州市出台了多项鼓励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至今只有极少数人申请成功,而且调查显示,目前应届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比例仅为0.3%。又比如.对于创业贷款,其用途仅限于企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以及流动资金需求,而且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延期也不能超过一年,对刚起步的企业而言这些政策显得过于苛刻。
三、对策与建议
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财税政策体系,切实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既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也是广大就业者的迫切要求。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明确各级政府职责
首先,应该明确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中央政府在起指导作用时,更应该出台一些具体的措施,增加国家层面的优惠措施。加大优惠力度或者给一个大致的范围,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同时,中央政府还应该对一些全国统一的政策或补助安排更多的专项资金,以保证相关政策能落到实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中央的精神依据自身条件出台配套措施,安排足够的配套资金。具体来讲,全国统一的财政优惠政策.中央与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分摊,但各地方的财政优惠政策主要应由地方政府承担。至于税收领域优惠政策.由于中央与地方就各税种已有明确的划分,所以,这部分的税式支出可按规定比例直接分担。
(二)优化财税优惠政策结构
财政优惠政策的特点在于一次性,很多情况下都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不论是财政担保、财政贴息,或者是工商证照费用减免都具有这样的特点.这些政策对刚刚创业,需要连续性扶持的大学毕业生而言,缺乏应有的支持力度。相比之下,税收优惠政策就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不论是对个人所得税,还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都可以起到连续扶持的作用。总的说来,两类政策各有优缺点,在开办企业时财政优惠政策更有利,在维持企业正常运转时税收优惠政策更有利。因而在继续完善财政优惠政策同时,还应更多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大学生创业起初阶段多是开办小商小店,建议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后对新创业的大学生在费用上加计50%进行扣除,降低大学生的创业风险。适度放宽对大学毕业生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行业限定,并适度增加优惠年限。从而优化财税优惠政策结构,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
(三)落实现行优惠政策
财税减免政策范文4
一、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限问题
1.获利年度与认定年度的关系问题
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认定年度与获利年度往往不是同一年,造成“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限的计算存在一定的歧义。例如,某企业获利年度为2010年,2012年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该企业2012年申请享受减免税。目前,税务机关对这种情况往往从严掌握,确认获利年度为2010年,该企业仅可就剩余年份享受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优惠政策的初衷,并没有真正体现优惠政策对软件企业的有力扶持。
2.软件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衔接问题
由于软件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存在交叉,很多企业同时拥有“双证”。软件企业享受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高新技术企业(特定地区的)享受从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两免三减半,造成两类减免税的衔接出现问题。如纳税人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正在享受从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两免三减半优惠,后被认定为软件企业,减免期限是扣除已享受的年度,还是视已享受年度的获利情况而定,存在较大的分歧。
3.软件企业年审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软件企业年审是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如果年审不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衔接有待明确。如某企业2012年被认定为软件企业,当年获利,从2012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果2013年年审(审核2012年数据)不通过,那么是从2012年还是从2013年停止享受优惠政策,目前政策没有明确,对纳税人和税务执法都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和风险。
另外,如果企业年审没通过停止享受优惠,但以后年度又被认定为软件企业,能否在剩余年度享受优惠政策也需进一步明确,以便更好地保证纳税人的权益。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
1.研究开发项目问题
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企业从事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往往很难把握。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但没有明确规定操作流程,执行难度大,随意性强,纳税人非常被动。
2.加计扣除费用标准问题
一是国税发〔2008〕116号对扣除项目进行了列举,明确规定了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对具体扣除标准又进行了完善。但上述政策中列举的项目,不能完全与会计科目核算对应,存在标准和口径不清问题,造成纳税人在费用归集时困难重重。
3.委托开发问题
对于委托开发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晰情况,包括在委托方开发费用中的受托方开发利润能否作为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尚未明确。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但没有明确规定单独进行核算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取得资金是单独开立银行账户还是只需单独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不同的理解对政策执行影响较大。
财税〔2012〕27号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专项用于研究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于“扩大再生产”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如用来购买设备是否仅限于购买生产设备,是否可用来缴纳税款等亟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四、技术转让所得问题
一方面,部分软件企业技术转让实质上签订的是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类型为“委托开发”,但其合同中注明技术转让金额,有关科技部门的鉴定列示了技术转让金额。
财税减免政策范文5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税收优惠政策;税负;压力
1研究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其速度快、运量大、安全、准点、节约用地等特点成为城市公众交通的首选。根据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的《2017-2021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模式与未来前景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末,中国大陆地区有48个城市(部分地方政府批复项目未纳入统计)在建、30个城市开通运营。建设周期长、投资成本高,严重制约了城市轨道交通产业的发展。为鼓励和支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能够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的同时缓解资金压力。
2城市轨道交通行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存在的问题
2.1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为支持和鼓励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即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同时,国税发〔2009〕80号明确了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房产税困难减免。为减轻鼓励类和扶持类产业纳税人的负担,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3)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根据财税〔2016〕16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优惠期短且较难操作。“三免三减半”政策出台的目的是提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缓解建设期间的资金压力,但在实务中,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而言犹如“空中楼阁”。一般运营前期都会处于亏损状态,而“三免三减半”政策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算起,期限太短。此外,财政补贴是否属于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各地税务机关对政策的掌握存在不同意见。
(2)难以满足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针对房产税困难减免,不同城市制定了各自的困难减免税条件,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5号规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产业且属于国家、山东省、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但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额不得超过其税款所属年度利润总额实际发生的亏损额。上述条件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而言过于严苛,特别是“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这一条。因各条线路完工进度不一致,一条线路运营虽会存在经营收入,但其他线路仍处于建设期,而且运营期间受限于票价低、运营成本高等原因,资金仍然非常紧张。另外,建设期、运营期人力资源需求高,控制中心、办公用房等都需要缴纳房产税,税负较重。
(3)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存在优惠期限。财税〔2016〕16号的文件执行期限为3年,2018年之后是否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无从得知,若后期免税政策不再延续,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将面临沉重税负。
(4)免税政策终止执行,增加企业税负。2015年12月为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发改委及财政部等6部门联合财关税〔2015〕51号文明确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原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大批技术设备不再免征。
(5)PPP项目未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多采用PPP模式,涉及多方主体且业务特殊,我国尚未针对PPP项目形成专门、成体系的税务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PPP项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上都存在不明确之处。
3未来减轻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税负的建议
3.1争取税收返还政策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具有放大及引领作用,对税负重且无税收优惠政策的印花税等税种向地方财政申请予以返还。
3.2适当放款减免税条件,延长减免税期限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下放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建议地方税务机关在出台减免税公告时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行业的特殊性,适当放宽减免税条件。财税〔2016〕16号文件到期后,再次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期限,切实减轻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税负。
3.3随时关注政策变化,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在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取消后,改为购置国产化设备可大幅降低建设成本。
3.4明确PPP模式下各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考虑建设模式发展趋势,对PPP项目各方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李莫.从城市轨道交通免税政策变化看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J].中国经贸,2016(23).
财税减免政策范文6
关键词:破产重整 税收问题 政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尤其强调要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严格控制增量,防止新的产能过剩。浙江省最近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及《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浙并购办【2016】4号)等均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和贯彻。综上,“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应作为指导破产工作的基本原则。
通过破产重整实现企业重生,有利于维护和延续企业的技术、品牌、市场、资质等核心资源,使之能继续创造价值;有利于地方经济增长,能减轻经济增速换挡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冲击和影响;有利于保持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破产企业、债权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各方实现共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影响重整成功与否的因素很多,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就是一个重要因素。税收问题或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如在编制重整计划草案时考虑不足,将可能直接导致重整失败。破产重整中可能会涉及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本文仅对其中可能涉及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目前尚存争议较多的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破产重整中的增值税问题
破产重整程序中,大部分重整方可能通过受让破产企业股权,达到承接破产企业财产的目的;但也有可能会涉及到财产的变价,如清算式的破产重整,而财产变价一般通过公开拍卖来完成,买受人支付拍卖成交款后,破产管理人要向买受人交付财产,办理货物的交付或相关权属转移手续,如土地、房产、存货等。上述财产的变价就会涉及到增值税问题。与上述问题相关的增值税特殊政策有:
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总局2013年第66号公告对13号公告规定的享受不征税政策条件进一步放宽,即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1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前,作为13公告的姊妹文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规定,对于13公告资产重组方式下涉及土地、不动产的转让,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对上述政策进行了延续,其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13公告资产重组方式下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结合上述有关税收政策,可以明确: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须一并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重整方只是看中破产企业某项特定资产,那么在提出重整方案中,还是必须得考虑一并接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否则,可能面临缴纳巨额增值税的风险。至于如何接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政策并未明确,这里面有很大的筹划空间。管理人应当充分运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重整方案中予以全面、充分地筹划,减轻重整成本,促进重整计划顺利实施。
二、破产重整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另外上文第三条又对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一是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是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2012年8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对财税[2009]60号文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
众所周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包括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即使破产重整成功,大多数债权还是无法得到全额清偿,但由于破产清偿分配最终发生债权消灭,对于债权人来讲,无法得到偿还的债权部分可以作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5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破产企业来讲,无法偿还支付的债权部分应当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破产企业会发生因未足额清偿债权而产生巨额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清理损失的确认,需满足25号公告有关规定,相对来说条件较为苛刻。
另外,目前进入破产的企业一般都存在大额对外担保债务,这些表外债务跟破产企业的其他债务一样,同样享有清偿的权利。但是根据25号公告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发现对于该项损失的确认同样条件苛刻:一是该担保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包括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二是对于被担保人追索要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所以按上述规定,破产企业一旦破产重整成功,可能即刻产生巨额清算所得,将需要计缴巨额企业所得税。即使符合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财税〔2014〕116号等有关特殊重组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于重整方来说,如此巨额的企业所得税即使分5年缴纳也将是一个噩梦,也可能让重整方对破产企业望而却步。
笔者认为:一是可以考虑将破产企业分立,对资产、债权、债务以及劳动力进行合理的划分、剥离,保留优质资产企业,再对不良资产企业进行清算,转移转移因不足清偿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到清算企业;二是如果破产重整程序采用清算式重整模式,应该充分考虑上述述及的税收文件及企业重组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避清算式重整所得税税收风险。上述方案均需管理人熟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考虑降低、免除管理人执业之法律风险;三是税务机关应考虑破产程序的特殊性,适当放宽资产损失认定条件。
三、破产重整中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破产企业在破产重整期间是否享受及如何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对于破产重整期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征收及如何征收,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一。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从上述两个条例可知,纳税人存在纳税困难的,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来说,纳税困难是不争的事实,理应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是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公告列举的四种纳税困难企业中未包括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故部分地方税务局根据该政策不给予破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且对于房产税减免额度和方法各地又不一致,有的给予全免,有的给予部分减免,有的实行先征后退,有的直接免予申报等。
因上述政策的不明确导致:增大破产管理人履职难度和执业风险。对于进入破产程序后,上述两税到底该不该申报,申报了以后该不该缴纳,缴纳了以后能不能退回均存在不确定因素。如果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因各种原因应退却无法退回的,该些税款而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如果不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人是否承担失职的责任?大部分生产性的破产企业都拥有厂房土地,而破产程序一般耗时较长,少则半年,多则几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以房地产价值、土地使用权面积作为计税依据,均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破产重整期间如正常计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重整方是个巨大的包袱。
为加快推进破产案件进度,降低因破产引起的社会矛盾,针对上述问题,建议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法规精神,出具操作指导意见,明确破产企业在破产重整期间免予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由于破产重整程序本身的特殊性,以及目前某些税收政策对于破产重整程序特殊性在制度设计上考虑不足,加上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导致税收问题成为影响破产重整的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落实和贯彻“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一是,要求我们管理人加强税收政策学习,在制定破产重整方案时对于税收问题予以充分考虑,并合理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或规避;二是,税务机关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对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予以特殊考虑,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以共同推进破产企业成功重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3]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5]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