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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集市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煤矿工程施工 项目管理 优化办法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3-0072-01
煤矿工程项目施工资金主要投入在建设矿井、土建工程、采购与安装生产设备等方面,其中矿井建设、土建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的总资金投入,可以占据煤矿工程项目造价的八成以上,因此这三项工程是煤矿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这三项工程的项目管理,主要是在设计环节、优化质量管理等方面,以此优化项目管理。
一、煤矿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现状
煤矿工程施工面临着安全管理、成本控制、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挑战,部分煤矿企业采取的分开管理模式,这样的管理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着煤矿工程质量的安全评价,使安全评价不够全面,而大部分煤矿企业自身缺乏工程项目管理的能力,通常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交由一些监理单位负责质量监管工作。
(二)施工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煤矿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工作中,施工安全问题是主要问题,主要分为主观安全问题与客观安全问题。其中就客观安全问题而言,因为煤矿工程施工需要大量技术人员,煤矿工程施工对技术人员的维修水平、技能水平的要求较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加之煤矿工程施工劳动强度比较大,所以施工安全问题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就主观安全问题而言,因为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对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极易引发安全问题。煤矿建设企业在施工费用、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合同等管理方面,缺少组织协调部门,造成管理混乱局面,使得施工成本增加、资源配置不科学。
二、优化煤矿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优化基础施工建设管理
煤矿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可以采取降低成本的方法,实现企业的最高效益,通过建立总经理负责管理机制,针对施工工程预算、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方面,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证项目施工可以有序的开展,进而提高煤矿工程的质量。
强化基础建设管理的具体方法:优化配置施工生产要素,按照煤矿工程施工对生产要素的具体要求,科学合理的安排生产要素,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在煤矿工程的实际施工中,要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采取动态化施工管理方法,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要求,合理的组织并协调生产要素,提高生产要素的流动效率,防止出现浪费生产资料的情况,降低工程施工的成本。
(二)构建煤矿工程施工管理体系
煤矿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首要任务是建立科学的技术管理体系,施工技术在施工项目管理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构建技术管理体系时,要充分的考虑煤矿的地质条件,开展技术性活动,进而达到煤矿施工的最终目的。在施工项目管理中,要保证施工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同时优化施工工艺。构建社会体系,工程项目负责人要具备较强的政治素养、较强的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管理者的作用,以此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其可以主动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高效的完成施工工作。
(三)优化项目成本管理
煤矿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除了保障工程施工的质量与施工进度外,还要做好项目成本管理,实现资金最大化利用,优化施工项目投资。要积极提倡节约成本的观念,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上,将提高煤矿工程的经济效益作为主要目标,在施工的各个环节做好资金的合理控制,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在煤矿工程施工前,要优化好施工设计方案,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施工材料的管理,施工材料占据施工项目总投资成本的比重较大,因此要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上,做好施工材料的优化管理,合理的节约施工成本。同时要明确施工项目管理的基本目标,加强目标设定、目标实施、监督与检查等环节的控制。认真分析施工项目的具体环节,制定施工应急处理预案,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将施工中常见的问题设置成质控点,在施工中加以防范,应用施工应急预时,要根据施工实际情况而定,及时做好调整,以解决施工问题为最终目的。实行全面性管理,立足于施工工程整体管理角度,做好人员、设备、施工等的全方位管理。
(四)优化阶段性施工项目管理
优化煤矿工程项目管理,不仅要优化项目整体性管理,还需要优化各阶段施工项目管理,其中包括建设矿井、土建工程、采购与安装生产设备等环节,在项目投资阶段,要强化可行性论证,主要是利用经济性手段、技术性手段分析施工项目,科学合理的评估项目施工的风险,最后按照项目分析结构,做投资审核与决策。在确定项目投资后,要针对煤矿工程项目做优化设计。加强各部门的管理工作,将成本控制工作落实到实处,明确各部门所需要承担的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管理责任,进而实现最优化管理,通过阶段性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以及合理分配施工资金。
(五)优化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质量管理是煤矿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核心,因此项目经理在管理施工项目时,要以保证煤矿施工质量为最终目标,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在施工现场要组织好施工工序,严格按照正常的施工工序,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施工活动,并且协调好施工的各个环节,既要保证各个施工项目之间相互联系,又要保证施工项目之间互不干扰,同时还要保证煤矿工程施工在规定工期内完成。管理部门需要做好施工技术、施工质量、施工现场等各项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管理。对施工设计中设置的质控点,以及各施工项目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要做好科学的分析,采取预先控制方法,防止出现安全质量问题。
在控制施工进度时,要在施工前对可能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做合理的分析,采取防范措施,合理的缩短施工工期,利用建筑项目管理软件,不仅可以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还可以科学的管理施工项目,合理的控制施工进度,当某一施工项目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暂时不能继续施工时,利用项目管理软件可以科学的分析出可以继续施工的项目,进而保证施工的进度。
优化施工技术管理,煤矿工程施工技术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就人员因素而言,需要扩大技术人员队伍,做好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水平。就施工技术装备而言,煤矿企业需要积极引进先进设备、施工技术等,做好施工图纸设计,因为施工图纸是项目施工的主要依据,所以要科学合理的设计图纸,并且要做好图纸审查工作,由煤矿工程施工设计部门(或单位)与施工建设部门(或单位)共同审核,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协商出最佳的解决方案,确保施工项目的质量。
结语:
综上所述,煤矿工程施工项目优化管理贯穿于施工的各个环节,主要是通过优化施工管理方法,达到保证施工质量,以及节约成本的目的。文中对优化煤矿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做了简单的论述,包括优化项目成本管理、优化阶段性施工项目管理、优化施工质量管理等,意在为提高煤矿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效率,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参考文献:
城乡集市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乡集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设立集市的登记;对集市举办者进行管理、监督;对集市场地和上市的食品进行日常卫生检查;组织集市食品卫生检查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查验集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营业证照;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主要职责是: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规定。
畜、禽的检疫工作由兽医检疫机构负责。
商业、水产、环卫、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做好工作,切实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集市应当根据食品分类,划行归市,分段设摊,合理布局,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源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整洁,防止交叉污染。
集市举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卫生检查人员,负责集市中有关证照的查验和上市食品的一般卫生检查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个人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集市经营食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售的各类食品,必须清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
(二)肉品、内脏、鳝丝等食品,必须经食品卫生检查人员查验,加盖查验合格章或者发给合格牌证后,方能出售;
(三)在集市生产经营食品的店、摊,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营业证照,其中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
(四)在当年十一月至次年四月期间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必须持有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在五月至十月期间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还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六条禁止在集市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以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三)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肉及其制品;
(五)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
(六)毛蚶、泥蚶、魁蚶和一矾海蜇、二矾海蜇、咸烤虾以及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生产的醉制或者腌制的蟛蜞、虾、蟹、泥螺等生食水产品;
(七)腐烂、削皮的瓜果;
(八)使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市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疾病等特殊需要,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规定的食品。
第七条因不符合新鲜销售卫生要求而不能直接销售的水产、肉类等食品,经食品卫生检查人员或者食品卫生监督员指导加工后,符合卫生要求的可以出售。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由集市举办者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在集市中生产经营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
有下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集市内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要求的,责令责任者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罚没款的,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在集市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员的管理。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分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集市管理办法范文3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1、能源交通类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2、工业类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3、城市建设类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4、财贸流通类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5、社会事业类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初审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900号)第一款:“本通知适用于下列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内资项目;
(二)原国家计委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内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按《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计办[2001]2440号)规定,由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基本建设项目;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项目;
(五)国务院授权具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但无出具免税确认书资格的有关企业批准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内资项目。”
三、内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初审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105号)第一款:“所有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包括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其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有关企业集团)审批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省级经贸委办理;地方机构改革后,有关职能已转入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的确认职责不得向下或横向转移。”
四、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初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第二条:“外商投资项目要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金融项目(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项目(包括利用国外商业贷款项目)一律执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五、外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初审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105号)第一款:“所有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包括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其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有关企业集团)审批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省级经贸委办理;地方机构改革后,有关职能已转入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的确认职责不得向下或横向转移。”
六、国有土地储备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第一款:“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破产企业的;旧城改造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违法占地建设,依法没收的;长期闲置荒废的;市内4区无主的;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等。
(二)可收购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将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在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
(四)征用的集体土地和政府代征的土地。”
七、城市建设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三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八、能源交通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三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九、工业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三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十、财贸流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三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十一、社会事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三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十二、高技术项目(含产业化项目、重大装备和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信息化项目、创新能力项目及其他高技术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三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十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青经资源[**]16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厂、车间)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青经资源[**]160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十四、区内集贸市场开办、变更、注销的初审
法律依据:
1、《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发〔1983〕17号)第三条第二款:“为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好集市,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设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城乡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主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公安、税务、物价、卫生、计量、农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建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规划市场建设,共同管好市场。”
2、《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行使职能,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3、《**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因变更负责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等,需改变集贸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者应当在做出相关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或注册登记。”
十五、区属企业改制(分立、出售、破产、重组)
法律依据:
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发〔1998〕48号)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管理。**市市属中小型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的,由**市体改委分别会同**市经委、财委、建委等部门审批;各区、市属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的,分别由各区、市体改部门审批,报**市体改委备案。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审批,按上述规定执行。”
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属中小型国有工业企业产权出售试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发〔1998〕109号)第二条第五款:“企业提出出售申请和出售协议书,经出售方报市经委初审并下达同意实施产权出售的批复,此批复同时抄送市体改委、外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土地局、房产局、工商局、劳动局等部门。企业与出售方意见不一致时,可由企业直报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属中小型国有工业企业产权出售试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发〔1998〕109号第七条第三十二款:“市属集体所有制中小型工业企业、各区、市属中小型企业,市财贸、建设等系统中小型企业,出售企业产权,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城乡集市管理办法范文4
一、工商所综合监管效能监察的内涵
效能监察可分行政效能监察和企业效能监察,行政效能监察是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中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作用效果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监督活动,对工商所实施的效能监察属于行政效能监察范畴。
行政效能监察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决策过程,二是行政执行过程,三是行政实施过程。四是行政效率。工商所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自己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工商所主要是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及上级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实施监管,因此对工商所综合监管的效能监察内容,主要是行政执行、行政实施和行政效率。
1、对工商所行政执行过程的效能监察。主要是督查工商所在对市场主体实施综合监管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合理,计划、组织、控制、沟通、协调等行为是否及时有效。按照市场主体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类市场主体经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通过网络下发到各工商所,各工商所接到这些市场主体的信息后。首先要确认这个市场主体是否在自己的辖区,如果是自己辖区的就认领下来,如果不是就要及时退还到上级局,由上级局重新下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规定,工商所应当自市场主体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准确地做好市场主体的认领或退还工作。这项工作看似简单,却非常重要。如果工商所不能按照要求及时认领属于自己辖区的市场主体或不及时退回不属于自己辖区的市场主体,就会使这些市场主体游离于我们监管网络之外,处于一种无人监管的状态。依照综合监管的要求对工商所执行过程的效能监察还有很多内容,如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分类是否准确、重热点行业标注是否准确清晰、新设市场主体回访检查计划制定是否及时、市场主体因违法行为被处理后是否整改等等。
2、对工商所行政实施过程的效能监察。主要是督查工商所在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否坚持依法办事,是否尽职尽责、高效廉洁地去完成各项任务。依照综合监管的要求,工商所对自己辖区内的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有许多具体内容,一是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的要求:负责按规定和监管需要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依法以自己名义或根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退出督察制度》的规定,对列入警示和推出督察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二是对市场主体监督检查: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按核准的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流通领域食品、农资、危险化学品经营,以及商标印制、广告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直销企业等市场主体是否依法建立和落实有关管理制度。三是其他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等等。
3、对工商所行政效率的效能监察。主要是督查工商所综合管理的效率和效果。《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工商所在综合监管中怎么管和管什么,许多工作内容不仅仅有量的要求,同时还有时间限制。比如对辖区内重热点行业市场主体,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对新设立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警示或年检中要求实地检查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结案后,提示需要回查的市场主体、有投诉、举报线索或上级交办线索的市场主体、商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市场主体、广告监测涉嫌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等。必须实施检查。另外。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集市贸易中的经营者违反集市贸易管理法规的行为,实施除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暂扣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同时工商所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书面委托,可以以委托机关名义,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下、罚款20000元以下种类和幅度范围的行政处罚。这些都是对工商所效率、效果的督察内容。
二、工商所综合监管效能监察的形式
工商所按照经济户口管理的要求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综合监管,以信息化技术支撑为平台是一种长效管理的模式,因此对工商所综合监管的效能监察也应当与之相对应。效能监察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
首先。在效能监察的对象上,可以针对工商所集体。也可以针对工商所个人。对市场主体的属地管理是以工商所为单位,可以根据工商所在综合管理中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制定效能监察的内容。工商所为实现综合管理的各项目标,大都实行网格化管理。即将自己辖区按一定的规律分为若干个网格。每个网格都有专人负责。网格专管员要对自己的管区内所有的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因此,针对个人的效能监察的内容也是非常丰富的。
其次,在效能监察的方法上,可采取重点监察和年终监察相结合的方法。工商所综合监管有一定的特点和规律,平时可以针对某一时期、某一项重点工作开展监察。年终再做综合监察。对重热点行业管理情况的监察,按照要求在经济户口管理信息中属于重热点行业的企业要作出特别标注,每年实地检查不少于一次,年检和验照时要重点审查前置许可。我们就可监察工商所对辖区内各类重点、热点行业的检查监管情况,重热点企业标注的准不准确。有无遗漏,对这些企业的前置许可等基本情况是否掌握,实施的检查有没有到位。
最后,在效能监察的形式上,可采取平时督查和长期竞赛的方法。实施综合监管有许多工作是基础性工作,针对这些基础性工作,可设计一些竞赛活动,以推动其扎扎实实的开展。经济户口管理信息化后。数据质量非常重要,开展数据质量竞赛,比谁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谁的数据错误率低,就能提升系统的数据质量。在网格管理员中开展监管能手竞赛,就能促进管理人员的监管技能。对一些突击性工作。要及时督察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比如春耕春种季节,开展“红盾护农”活动。夏季饮料食品市场安全的专项整治等。
三、工商所综合监管效能监察的原则
工商所对自己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实施综合监管,涉及的管理对象、管理内容都比较多。因此对工商所开展效能监察,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系统性原则。工商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对自己辖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履行登记注册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还规定工商所在实施综合监管中要执行四个制度、两个办法。四个制度是:《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退出督察制度》和《企业风险预警制度》。两个办法是:《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用联动监管实施办法》。面对众多的制度、办法,对工商所开展效能监察。必须通盘考虑。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进依法行政、履职尽责。要根据综合监管的体系。系统的设计效能监察事项。
2、针对性原则。效能监察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有针对性。综合监管有其一定的工作特点、规律,要根据这些特点、规律来设计效能监察事项。比如3月底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工作结束,6月底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可以针对验照贴花、年检工作开展效能监察。
城乡集市管理办法范文5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公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为核心,以优质高效保护路产路权法定职责为重点,通过两年时间的综合整治,使全市干线公路(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县、乡、村道)两侧环境,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和城镇、集市过境路段两侧环境,实现净化、绿化、美化和亮化目标,优化投资和人居环境,为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百姓出行提供更好的公路设施保障。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市城乡公路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公路环境长效治理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志刚市交通局局长
刘建河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公管站站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谭健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市国土局局长
*市建设局局长
*市规划局局长
**工商局局长
*市广电局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文明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路管理站,刘建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管理职责
(一)市城乡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整治公路体系及工作机制,建立市、镇、村三级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考核落实公路用地建设,规划控制区管理以及公路违法、违章行为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各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与各镇(办事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实施城乡公路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公路养护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及管理工作,与辖区内各村民委员会签订责任状,负责做好干支线公路集镇段店面标准化、人行道清理及各类广告清理,取缔公路两侧占道摊点和店外经营,限期迁出设置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的马路市场。
(三)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要负责所辖地段公路沿线群众,侵占路面打谷晒粮管护工作,坚决杜绝在公路上出现打谷晒粮,堆放杂物,障碍物等现象。养成自觉爱护公路、保护公路,对损坏公路财产行为,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及时修复公路设施。
(四)市交通局负责加强城乡公路环境综合整治的指导工作,根据全市干支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做好县道、乡道农村公路管养成本测算,积极筹措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公路环境整治和养护工作,检查养护管理质量,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实施计划,组织协调各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设施保护和环境整治工作。
市公路管理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实施对境内国省干线道路和县道的路政管理和养护工作,认真履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职责,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加强对辖区内超限车辆的检查和治理工作,特别要对行驶农村公路超限车辆加大治理力度。同时负责对全市乡道的路政管理指导工作,对乡道养护、村道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市宣传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路环境综合整治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公路沿线企事业单位、工商业主、小摊小贩、居民、车主、业主等相对人熟悉公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能够做到自觉遵守规定要求,让社会各界了解公路路政管理的作用,对路政管理工作给予认可理解和支持。
(六)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阻扰、干扰、破坏公路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类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查处围攻辱骂殴打公路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利用公路打谷晒场,堆放作业和设置障碍物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协同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严格查处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的各类行为。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沿线商业网点和集贸市场、汽车维修、废品收购、水利制品等场所的监管工作。坚决取缔公路两侧的无照经营行为,协助各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认真治理好马路市场。
(八)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公路两侧规划控制区管理,会同市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建筑行为,认真按照《徐州市国省公路环境管理办法》抓好落实。
(九)市国土局负责协助做好公路及公路用地产权确认登记工作,及时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占地行为等。
(十)市广电、电信、供电、通讯、自来水及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或埋设设施的产权单位及个人应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经批准后建设的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加强管理和日常维护,确保公路及公路设施安全。
四、实施步骤
全市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5日)
各镇(办事处)、有关单位要按照活动方案,尽快熟悉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研究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邀请新闻媒体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刷写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在全市营造综合治理的浓厚氛围。
(二)调查摸底和方案确定阶段。(2009年5月16日至2009年6月16日)
交通公路部门对照整治规定要求,对全市干支线和农村公路两则环境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梳理存在问题,与当地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互通资料信息,有针对性地科学规划和制定整治方案,为实施集中整治做好充分准备。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6月17日至2010年7月31日)实施主要内容:
1、整治路容路貌。对路面、路肩、边坡、标志、标线和绿化进行修整,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保持路容路貌整洁、美观。
2、整治违法建筑。拆除公路两侧未经批准建设的各类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明确建筑控制红线,确保无新增违法建筑。
3、整治违法道口。对非法搭接的道口进行合理归并、合法处理,并采取交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无新增违法搭接。
4、整治集贸市场。迁出设置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的马路集贸市场,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5、整治占道经营。取缔公路两侧占道摊点和店外经营,并引导规范经营,杜绝集镇段店外经营现象。
6、整治电缆管线。清理未经批准擅自埋设的杆线。已有电缆管线农田段的逐步迁移至路肩以外,集镇段逐步实行落地处理。
7、整治车辆超限超载和撒漏污染路面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对车辆超限超载和撒漏污染路面进行严厉查处,尤其做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查堵工作。
8、整治户外广告。清理未经批准设立的非交通标志,户外广告统一规划、统一设置,街道沿线经营商铺统一门头标志。
9、整治边坡种植。对公路边坡上违法种植的农作物进行清理并做好教育工作。
10、整治环境卫生。全面清除公路控制区内堆放的建筑、生活垃圾和麦草堆,杜绝向公路上乱倒生活垃圾行为。
(四)检查、验收总结考评阶段。(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30日)由市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参加,成立专门的检查评比工作组,对各镇(办事处)、部委办局综合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任务完成好的进行表彰奖励,对验收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制定的考核标准总分为100分,低于80分为不合格。(评比标准详见附件一、二)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公路环境整治的重要意义,要在我省迎接2010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评比中,确保取得好的位次,各单位要将各项目标任务予以细化和量化,落实到村组、落实到人头、落实到地段、落实到工作对象。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镇(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公路环境整治活动深入社会、深入企业、深入群众、深入人心,赢得群众的理解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城乡集市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机制,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有序进行,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改革方案》以及《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部省相关规定建设、经依法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其中乡道公路是指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村道公路是指乡镇与行政村或村与村相连的道路。
本暂行办法所称养护是指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灾后修复。
道路和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统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道路、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并督促和指导村、社搞好村社道路建设与管护工作。
乡村公路建设和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社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五条公民有遵守道路管理法规、爱护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侵占路产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乡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养护所需资金,除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安排的一定补助资金外,可采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如道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自愿筹集和社会捐赠,村民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筹资或投劳等)。
乡村公路的管护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的通知精神,乡村公路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已纳入全市乡村公路网规划和统计的道路进行核定,按照乡道公路3500元/年·公里(见附件1),村道公路1000元/年·公里(见附件2)纳入燃油税预算,给予养护资金补助。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详细的资金拨付、养护质量、检查及奖惩办法。
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实行定期帐务公开,群众监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行使对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住建、公安、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并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县道规划相协调。
乡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编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社道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协助村民小组进行编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通乡公路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通村公路建设要充分依靠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通村公路的质量检测和通村公路的技术服务。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涉及水利、电力、光纤通信、天然气等设施,各有关乡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大力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乡村公路建设按照分级组织实施修建的原则:乡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及社道公路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技术上给予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新(改)建乡村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需要车辆绕行时,要事先向当地公民进行告知,并在绕行路口设置明显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通道,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市乡村公路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设置明显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绿化、排水系统等附属设施应完善配套。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章乡村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县道公路由市养路段负责养护管理,根据市的实际情况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需要,县道公路的日常路面保洁和边沟、涵洞的疏通工作,可由市养护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实行分级组织实施养护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做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对水毁受灾公路进行突击性抢修、恢复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村道及社道的管理养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养护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给予技术指导。年终对全市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根据养护公路的路况情况,兑现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在乡村公路养护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各地的特点和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养护制度,可采用个人承包,家庭承包和招投标等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对乡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使公路养护质量达到《市乡村公路小修保养作业标准》(附件4),保持道路的设计功能和使用性能,确保道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乡镇、村、社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切实督促执行,确保养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利用养护作业车辆进行养护时,应当在养护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及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负责组织实施道路养护过程中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等,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乡村公路管理
第十九条乡村公路的管理,按照分级实施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内道路实施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兼职交通运输管理员,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给予乡镇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道路用地和利用道路设施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道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堆放物品、修车洗车、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和变压器等设施、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桥长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桥长1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三条除道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埋设(架设)杆、管、线等设施。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道路沟外缘的净距为: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穿越乡镇城镇规划区的乡村公路,其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宽度应符合城镇规划的道路宽度,其建筑距离按城镇规划要求执行。场镇过境段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安全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四条超过道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速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乡村公路、桥梁上行驶。各有关乡镇、村、社应按照《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之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速和安全标志、标牌和设施,确保道路安全通行。
第二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乡村公路上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重车等严重损害乡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乡村公路两侧绿化工作,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
绿化用地不得非法占用,道路行道树不得任意砍伐和损坏。因建设确需占用绿化用地和更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完成更新补植任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政府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全市度工作目标考核。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因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公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交通和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属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