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税务策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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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务策划

增值税的税务策划范文1

根据业户的申报可以计算出该业户的经营情况:

该业户的月营业额=(500+100+500×2)/10%=16000(元)。

如果根据业户的申报,就应该以16000元作为计税依据,则:

应纳增值税=16000/1.06×6%=905.66(元)。

由于在一个集镇上经营花圈等焚化品的业户很少,因而业务可比性不强,而且,对该行业的业务核定也没有权威性的意见可供参考,因此,税务机关在具体核定营业情况时往往是根据业户的自报为基础。

显然,该业户所申报的情况与实际是不相符的。

(500+100+500×2)/20%=8000(元)。

从而确定该业户的月应缴纳增值税额为:

8000/1.06×6%=452.83(元)。

税收筹划专家认为:如果该业户具有税收筹划意识,针对当地“经营花圈等焚化品的业户很少,因而业务可比性不强,而且,对该行业的业务核定也没有权威性的意见可供参考”的特点进行适当筹划,适当提高经营毛利率的申报,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假设毛利率为50%(比较接近该行业的实际盈利能力),则该业户的月营业额应当确定为:

(500+100+500×2)/50%=3200(元)。

该业户的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3200/1.06×6%=181.13(元)。

毛利率由10%上升到50%,而应纳增值税额则由905.66元下降到181.13元,两者相差724.53元,两者的差别多么的大啊。

在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进行税收策划,对毛利率的掌握和申报往往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有的人不了解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税收的原理,当税务人员来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的时候,总是少不了给税务人员道苦经,往往是把自己生产经营的盈利能力说得很低,结果倒反而吃了亏。

殊不知,税务机关确定对个体工商业户征税的多少,并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纳税人的毛利来确定的,流转税的核定就更是如此。它是以纳税人实现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再以法定的税率和征收率计算出来的。一般的情况下,对纳税人的营业额的核定有五种方法:(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5)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

其中以成本倒轧法也就是第2条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营业额的方法是使用得最普遍的。在这里,成本和费用都是非常明确的,而利润额的确定难度比较大,尽管有关法规规定掌握10%的毛利率,但在实际核定税款过程中采用不多,而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估算一个恰当的毛利率,反算出应纳税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毛利率越高,计算出来的营业额越小,毛利率越低,计算出来的应纳税营业额就越大。这在增值税、营业税的核定过程中的原理是一致的。

至于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都是采用简易办法征收。所谓简易办法,就是根据应纳税营业额乘以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毛利率测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而更多的地方,只是采用更简便的方法征收所得税,即根据营业额乘以附征率直接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

由此可见,营业额的确定非常重要,其中毛利率的确定又是十分关键的。而与营业额存在直接关系的是起征点的问题,如果安排得巧妙,可能收到不征税的效果。

所谓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根据征税对象的数量,规定一个标准,也就是数量界限,达到这个标准或超过这个标准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这个标准的就不征税。

一般地,各种税的征收都有起征点。国务院和财政部对增值税的起征点的规定是:(1)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其增值税。(2)起征点的幅度:一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二是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三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营业税的起征点:(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1000元~5000元。(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日)营业额100元。

在这里国家税务总局只规定了一个相应的幅度,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要规定具体的起征点。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就可以发现,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到一定的销售数量才需缴税,而达不到就不需要缴税。这个销售数量完全可以由经营当事人自己掌握,因此,目前就出现这样的现象:一些夫妻店将原来就不很大的店面一分为二,改为夫和妻各开一个店,这样,达不到当地规定的起征点,当然也就无需缴纳各种税收了。

增值税的税务策划范文2

“营改增”是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革命性的税收政策。该政策自试点实施至今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且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扩大和深入,而这种改变也促使着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必须随之进行转变,这样才能更加适应现阶段的“营改增”制度。本文主要介绍了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各个方面的影响,阐述了在现阶段的情况下要如何对房地产企业提出改革的策略,以期达到维护房地产企业税收数量和保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的目的,进而创造出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关键词:

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税收影响对策随着“营改增”税收改革在我国的普及和深入,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税收调控不断加强,我国的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已是迫在眉睫,企业必须也要做出相应的改变来适应现阶段的税收政策并作出相应的调整,维持自身企业的相关利益。营改增税收方案对我国的房地产企业产生的影响主要存在于生产生本和房地产的赋税项目上,因此展开的改革措施等也要从这两方面进行入手。学会优化在房地产生产过程中的生产生本,对物质材料进行税收策划,在房地产影响方面也加入税收的策划政策。通过这样的手段来维持和发展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生产成本的影响

(一)对房地产建设材料采购造成的影响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建筑材料的采购工作是房地产建设工作中相当重要的环节。在这一步骤当中,不但要采购数量较大的建筑材料,例如钢筋、水泥等,也需要采购一些小型的建筑使用材料,如铁钉等原材料。大型建筑材料的采购往往都是选择店面较大和规模较大的企业进行选择和采买,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在采买当中开具相关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而较小规模的建筑原材料采买有时则会选择一些店面较小店铺和企业,这些铺面在很多时候都无法出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进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在这一环节无法对税务进行增值税进项扣除,进而致使房地产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除此之外,即使房地产企业能够拿到发票,但依据我国现有的税法规定,砂石、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往往需要缴纳百分之六的增值税,而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缴纳的成本税却要比建筑材料缴纳的税收低一个百分点,为百分之五。这一影响也导致了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必须进行行业改革,以求更加适应营改增税收制度。

(二)房地产建设人力成本在“营改增”制度中受到的影响

从房地产建设工程中的工人来源来看,一般建筑企业所选用的建筑劳动力都是来自于农村的农民工。农民工在完成建设工程的劳动力任务时虽然建筑成效较好,但农民工和其他劳动力也有一定的区别。由于流动性较大,农民工往往没有专门的劳务公司对其进行负责,因此房地产企业也无法获取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进而导致房地产企业自身需要增加一定的税收支出,影响生产成本。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税收的影响

我国的税务法律法规规定,在房地产行业当中,需要交纳的税收分为两种,其一是土地增值税,其二是企业营业税。这两种税务从属性上来说属于价内税,由于房地产行业本身的企业特点,在税收中常常会出现复征税的情况。而房地产建筑行业由于本身的建设环节相对较多,其中蕴含的项目进程也会导致行业负税率增大的情况出现,致使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总量增加,导致房地产的企业成本不断上涨,增加房地产企业的资本负担。从税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有着本质的差异。增值税从属性上来说是一种价外税税种,这种税款在收缴的过程中还需要扣除上一层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收额度。因此如果使用“营改增”税收制度,那么税务人员就可以将已经缴纳国的增值税直接扣除,从而减少复征税情况的出现,减少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支出。

三、在“营改增”制度之下,房地产企业的改革对策分析

(一)适应和学习“营改增”税收制度

“营改增”税收制度在我国实行已经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中房地产企业也陆陆续续完成了对“营改增”税收制度的适应和学习工作。在房地产企业当中,要强化对企业中的员工进行税收知识的培训,让企业中的员工能够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针对每一次企业的开支行为都让对方出具相关发票。通过培养企业员工的发票税务意识来适应现阶段“营改增”税收制度,并且将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发票收集起来,让其发挥出自己的作用。要制定相应的增值税内部控制体系及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应对和预防“营改增”可能的风险,企业中的财务管理人员要提高专业素质,进行专门的税务培训,学习相关“营改增”的税收制度,让企业中的财务管理人员能够熟练针对企业的每一次税收行为进行处理,防止房地产企业本身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维持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的开发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往往相对较长,不但需要筛选房地产开发建筑用地,也需要在这段时间中进行建筑原材料的购买。如果能够在这段时间之内对房地产的工程建设成本进行分摊处理,就能够对房地产企业建设项目中的各个环节的增值税进行分摊处理,从而为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减少相关开支。因此在“营改增”的制度之下,建议房地产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税务筹划岗,对开发成本首先进行大致上的税收筹划,将房地产企业运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税收支出进行明晰和分析,然后找出分摊处理的相关对策,以减少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三)对房地产建设中的物质材料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建设项目环节中也需要对其中使用的物质材料进行税收筹划。我国的市场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进步已经逐步转变成为了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买方的作用和意义被扩大,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建筑原材料的购买当中为了减少支出的税款,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建筑原材料的采买。在原材料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必须首先要求相关原材料企业厂家能够出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在这一基本要求之上再要求建筑原材料的质量和价格。对各个竞标的原材料厂家和企业进行筛选和综合性的考虑,最后选择对房地产企业利益最高的一家作为建筑原材料的采买对象。

(四)对房地产销售方式进行税收规划

除了以上三个在房地产企业的税收上进行规划和策划工作以外,我们还需要认识到在房地产的销售过程中也存在税收的情况。房地产在建设完成之后的销售环节,如果成功出售,则需要根据房产本身的售出情况缴纳相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款类型。房产出售的价格越高,那么需要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总额也就会提高。因此在这一环节展开对房地产销售方式的税收规划能够有效的减少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环节所需要交纳的税金,进而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常见的房地长销售方式税收规划是将房产的销售分为房地产的销售和房屋建筑装修费用两个组成部分。由于房地产行业在这种销售方式中缴纳的税款范围变得更大,因此需要交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就会相对降低,从而减少房地产企业的税务支出,提高经济效益。

(五)对房地产企业的劳务支出进行税收策划

最后是要对房地产企业的劳务支出进行税收策划。房地产企业的劳务支出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房地产企业在工程建设环节中所使用的建筑工人的劳务支出;其二则是房地产企业当中本身存在的员工的劳务支出。正常情况之下,劳务支出的税款都需要劳务企业进行缴纳,而如果能够在这一环节当中得到增值税的发票,则在后续的经营和销售的过程中就不需要专门较难房地产企业的劳务支出税款,从而为房地产企业减少大量的劳务税务支出。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建设的过程中,应该选用有着正规劳务企业管理的相关人员参与房地产的建设工作;其次房地产企业本身的经营也需要选取和招聘具有正规劳务保证的相关技术人员。通过这种有正常劳务保证的招聘方式,能够使得房地产企业本身减少大量的劳务支出,不必在针对房地产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相关人员进行劳务税款的支付,从而减少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四、结束语

营改增税收方案制度的实施对我国的房地产企业产生的影响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我国的房地产企业也要学会抓住这次改革的浪潮和时机,争取在这段时间之内完成对自身房地产企业的改革。营改增税收方案对房地产的影响体现在各个环节和方方面面,因此改革的方案也要从房地产事业的所有关机出发,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方案进行合理性的税收策划,从而达到为自身的房地产事业节省更多税收,创造更多经济价值的目的。房地产企业在这一时期要注意吸取相关部门的经验,努力和国家的营改增税收政策相匹配,尽早完成对自身企业的改革转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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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务策划范文3

一、“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就是将过去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成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仅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不仅能减少重复征税,还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从2013年8月1日起将广播影视业包括广告播出服务、广告服务、节目制作、节目策划销售等业务划入现代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

此次“营改增”试点改革,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有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

二、“营改增”后,研究纳税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流程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营改增”前,广播电视业的应税项目适用两档税率。广告、录音、录像等项目属于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表演、播映等项目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营改增”后,不再按应税服务区分不同税率,而是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由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由国税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对于以广告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其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广告收入大多都超过500万元,被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也由“营改增”前的5%调增为“营改增”后的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确定的,在税率增加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取决于如何最大限度地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加强纳税筹划,研究纳税管理。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销流程较“营改增”前完全不同,且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也极为严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为确保本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够在规定的时限抵扣并申报,财务部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调整思路,规范、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销流程。

三、如何加强纳税管理及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流程

(一)如何加强纳税管理

1 加强对“营改增”的政策宣讲,让单位领导和职工充分了解“营改增”的政策精神,树立节税就是省钱的理念。“营改增”表面看只涉及税种的改变,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依赖于单位的各业务部门,涉及到设备购置、电视剧购买、节目购买、节目制作等诸多业务部门。因此,财务部门应加强“营改增”的政策宣讲,向本单位领导及业务部门人员全面、细致地讲解“营改增”的政策精神,使其充分了解“营改增”能给单位带来减税效益,引起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的同时争取业务部门的积极配合。

2 积极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只有被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因此,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省级电视台都应积极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 积极做好纳税筹划。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应注意区分哪些支出项目可抵扣进项税额、哪些支出项目不可抵扣进项税额,避免税务风险。财务部门应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广播电视行业的特点,只有用于节目生产、制作、播出及业务宣传等方面取得的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因此,对于上述方面可抵扣的支出,要求业务部门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尽可能多的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其次,财务部门还应充分考虑广播电视行业的费用支出比重,按照费用支出比重的不同要求业务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对专业设备的购置及维修维护、外购电视剧及外购节目等大项支出要求业务部门必须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日常零星的采购业务,应尽量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或者约谈一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专门供应零星物品,随用随送,定期结账,定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如何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流程

为确保业务部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够在规定的时限抵扣并申报,财务部门需调整原有的发票报销流程,增设进项税税务会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流程。

1 核算会计严格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业务报销人送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严格审核,审核发票日期是否超过180天、发票联的签批手续是否完整、发票联与抵扣联是否一致以及抵扣联的密码区是否完好无损、清晰可辨;收款单位、签订合同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三方是否一致等。经过以上初审后,特别要对该项支出业务经费预算的充足性认真审核,避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在当月认证后,因预算不足造成当月无法进行账务核算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情况的发生。

2 核算会计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传递给进项税税务会计。核算会计在审核无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签章,并及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传递给进项税税务会计,以便进项税税务会计进行认证。

3 进项税税务会计对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抵扣联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认证日期、发票号码、发票金额、进项税额、经办人等信息。同时在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上标注“认证相符”并及时传递给签章的核算会计。

4 核算会计当月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对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账务核算。

5 如果经认证出现异常,不能通过认证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进项税税务会计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时退给核算会计,由核算会计及时退还给业务报销人,让销售方重新开具发票。

6 月末,进项税税务会计会对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中当月认证相符的抵扣联的份数、税额进行汇总统计,并与账务系统中“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科目余额进行核对。

7 进项税税务会计将当月核对无误的进项税额报纳税会计,纳税会计根据当月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确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的税务策划范文4

【摘要】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统筹策划,达到降低税负目的的经济行为。本文通过对税收筹划的具体案例展开分析论述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和运用。

【关键词】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对“税收筹划”概念的定义,目前尚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我们可以从专家学者们的论述中加以概括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统筹策划,达到降低税负目的的经济行为。

一、纳税筹划存在的原因

1.税收政策的差异

如: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政策不同。

如: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另规定一档低税率为13%。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11日表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2.税法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2个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只有18个。2008年将是改革至关重要的一年。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将全面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资源税费制度、研究制定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方案等重大税制改革列入2008年改革日程。

随着改革触角进一步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国最大的两个税种延伸,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步入实质操作阶段。在这一轮改革浪潮中,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物业税等税种改革也将在2008年进一步推进。

现行税法主要有法律、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地方性规范文件构成,正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

3.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草案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如: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旧税法以区域优惠和外资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优惠格局,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实施过渡性优惠政策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25%,企业设立时则可以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差异,合理设立。

4.边际税率的运用

某些税种按不同档次的税率征收,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一定的费用标准后,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为纳税人合理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筹划达到不纳税、少纳税、延迟纳税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的节税目的。

二、案例分析

我们通过一个非常有启发性的失败的税务筹划案例,来分析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和运用。

1.案例背景

某物资企业主要负责为某铸造厂采购生铁并负责运输。策划的筹划方案:将为铸造厂的生铁采购改为代购生铁。由物资公司每月为铸造厂负责联系4000吨的生铁采购业务,向其收取每吨10元的中介手续费用,并将生铁从钢铁厂提出运送到铸造厂,每吨收取运费40元。通过该方案节省了因近亿元销售额产生的税收及附加,对于手续费和运输费只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

年末,国税稽查分局在对该物资企业的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当年生铁销售额较上年同期显著减少;而“其他业务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且每月有固定的4万元手续费收入和16万元运输收入。经询问记账人员,并到银行查询该公司资金往来,证实该企业经常收到铸造厂的结算汇款,也有汇给生铁供应商某钢厂的货款,但未观察到两者间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代购生铁业务不成立,属涉嫌偷税,要求该物资企业补交了近千万元的增值税。

2.相关政策法规

财税[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只对手续费和运输费缴纳营业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3.案例分析

该企业的账务处理不能清晰地反映其与铸铁厂、钢厂三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使得税务人员有理由认为上述业务违背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的规定,从而不被认可是代购货物业务,其收取的手续费、运输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4.案例启示

(1)会计核算要规范。误区:会计处理模糊是应付税务检查的好办法。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本案例就是由于该公司对代购业务没有规范的会计记录,没有可靠的资金往来记录以证明物资公司没有垫付资金,税务检查人员不认可代购业务,从而使得一个很好的筹划方案失败。

(2)科目设置要符合实际需要。在本案例中,该物资公司可以自行设置“代购商品款”核算代购业务的经济业务,方便税收检查人员检查。

(3)形式要件要合规。本案例的败因在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不垫付资金并不代表不做业务,在本案例中,只要在会计记录中做到在未收到铸造厂资金的前提下不支付钢铁厂货款就符合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同时还要和铸造厂签订代购合同以证明代购业务的存在,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十分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三、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总结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对税款的合法节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区别纳税筹划与偷逃税款行为的本质和关键所在。

2.考虑成本效益。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重视分析对纳税人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和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充分考虑到对未来的税负的长远影响。

3.具有可行性。是事先的科学规划与安排。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它是税收筹划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4.综合衡量与周密部署。税收筹划不仅是会计人员做账的事情,也与经营有关,是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后效益。切忌简单地模仿,必须注意地区差异、行业差异、企业规模差异与性质差异、经营环节差异收入来源与征收方式差异等。

5.形式要件要合规。相关会计记录的形式要件必须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6.规避税收风险。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基础上的对税收法规的利用,税法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不断的堵塞漏洞和处于反避税的当中。一不小心落入税收筹划误区,将会产生重大的税收损失。

增值税的税务策划范文5

关键词:税务筹划;企业管理;作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2

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国家,税务筹划已非常普遍而且发展也很成熟了。我国税务筹划起步晚,发展也很不平衡。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税务筹划的重大作用,纷纷组织实施税务筹划,我国税务筹划有着巨大发展空间。本文将对税务筹划的概念,及在我国境内企业经营中的作用,税务筹划与其他筹划区别进一步展开深入分析讨论。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及内容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策划行为。

税务筹划是在国家税法许可条件下进行,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做出选择利益最大化方案决策,具有合法性。

二、税务筹划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对比分析,税务筹划给企业带来好处及作用。

案例1 年某月一般纳税人A从B企业购进材料200万元(不含 税),材料运费40万元,当月材料全部销售给C企业,销售金额400万元(不含 税),此企业增值税率17%,运费增值税抵扣率7%,此企业当月应交多少增值税?

普通算法400*17%-200*17%-40*7%=31.2万元。

此企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若材料从B直接拉到C,不从运费中获利,发票名称直接开C企业,这种方式叫代垫运费法。

代垫运费法应交增值税(400-40)*17%-200*17%=27.2万元。

采用代垫运费法比普通法节省增值税=31.2万元-27.2万元=4万元。

案例2 某企业2011年购买一批固定资产,根据税法按照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人可以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直线法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折旧方法选择并不违反税法,这种行为属于税务筹划行为。企业未来1、2年企业所得税20%,第3 年是25%。假如该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折旧,每年折旧额200万元。若采用加速折旧法,第1年折旧300万元,第2年折旧200万元,第3年折旧100万元。(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直线法折旧费用抵税金额=200*2*20%+200*25%=130万元。

加速法折旧费用抵税金额=300*20%+200*20%+100*25%=125万元。

直线法折旧比加速法折旧节税= - = 万元。

因此企业所得税率上升时,企业选择直线法折旧法达到最大抵税效应,享受费用抵税节税收益。

如果企业将固定资产600万元资本性支出当成费用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把资本性支出当成费用支出,属于多列支出,加大当期费用扣除金额,违背税法规定,就属偷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一次性支出,必须分期承担。

1.税务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充实企业实力才能在市场经济中脱颖而出。现在的市场经济是优胜劣汰,谁不适应市场经济规则,谁就将被淘汰,这就要求企业不断壮大,产生更多营业利润。除了正常生产经营外,还可以实施税务筹划,降低税负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2.税务筹划不但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而且能提高企业理财、投资项目的决策水平和预测准确度。一个现代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并取得成功,若投资新的项目,在前期的策划中,除了其他正常的预测计划,也会考虑原来税务筹划成功经验,企业投资新的项目和理财经营成功机率就会大大提高。

3.税务筹划是企业竞争取胜的法定之一,节约税收支出如同减少企业费用支出,与增加企业收益具有同等重要意义。一个现代企业要在激烈竞争环境下发展生存,就必须扩大规模增加收入,加强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实施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成本。增加收入和降低成本挖掘空间越来越狭小,实施税务筹划意义就更加突出。

大多数企业都希望减轻税负,因为他们往往希望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多的收获,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这是税务筹划的需求动力源泉和经济需要。这些年,人们虽然已经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但对税务筹划风险估计不够,造成了企业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的浪费,得不偿失,甚至陷入偷、逃税的深渊。

三、税务筹划、避税筹划、偷逃税之间区别

税务筹划是在多种营利的经济活动中选择税负最轻或税收优惠最多的税务方案,以实现减轻税务成本的目的,企业经营者利用税法的政策倡导性,采取合法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正常来讲,只要是与国家税收立法意图相符来减轻税收成本都可以认定税务筹划。税务筹划在很多国家都是合法的也是正常的行为,也应该受国家法律保护。税务筹划具有政策导向性、策划性、合法性、倡导性的特点。

避税筹划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初衷的前提下,企业经过通盘考虑,利用税法立法的纰漏、特殊情况或者其他不足和空白之处,达到减少其企业税负成本的非违法的一种行为。避税筹划的基础建立在符合国家税法立法初衷的条件之下,这是纳税人使用一种在外表上遵守国家税务法律条款,但本质上与国家税收立法意图相违的非违法形式来满足自己的需求,所以避税筹划被称之为“合法的逃税”。避税行为并没有违背与之相似行为的国家税法立法意图。避税筹划是纳税人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那些不遵守法律钻税法漏洞,逃偷税骗税不法企业还是有本质不同。避税筹划具有非倡导性、规范性、权利性、策划性和不违法性的特点。国家只能采取不断地填补空白,堵塞漏洞,完善税法加以控制(即反避税措施)。

逃税是纳税人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避纳税的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变造(对记账凭证、账簿进行挖补、涂改等)、伪造(设立虚假的记账凭证、账簿)、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的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偷税行为,应当追缴其少缴或者不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偷税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中没有“逃税”的概念,通常是将其纳入偷税的范畴加以惩罚的。

综上分析表明,税务筹划属于合法行为,避税筹划属于非违法行为,逃税、偷税属于违法行为。税务筹划是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的,是国家法律允许甚至鼓励的;避税筹划是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是不倡导的,也会招致政府的反避税措施。在避税筹划的情况下,纳税人进入的行为领域是立法者希望予以控制但不能成功地办到的领域,这就是法律上的缺陷及漏洞类似问题产生的结果。避税筹划可以被利用作为税务筹划的手段,但是随着税法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利用空间机会越来越小;逃税、偷税是被国家税法所禁止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使企业遭受更大损失,甚至招来牢狱之灾。

四、一个现代企业要做好税务筹划,必须经过以下4个程序步骤

1.组建专业团队实施税务筹划。一个大型集团公司应该抽调素质比较高专业人员设立税务科,一般公司在财务部门设立税务岗,专门潜心研究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并对税法各类税种都要所了解,对企业经营涉税税种,都要有一定研究,企业频繁涉及和在税收支出中占很大比重的税种,要花大量精力深入学习研究国家法律、税法,并及时跟踪税法变化动态。企业要做好税务筹划,就要特别注意研究政府税收规则条款。必要时可以和公司法律部门对税务筹划共同讨论研究,共同攻关税务筹划障碍性问题。

2.加强对公司业务的梳理。现代经营企业一般存在多种经营情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认真分析业务,对现存有关业务进行重新梳理。譬如一个企业即使全是增值税业务,必须理清,不同商品类别税率是不一样的,要分别核算,避免混合在一起适用从高税率,给企业带来不利。只有各种业务梳理清楚,核算正确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纳税风险,为企业减轻税负降低经营成本。

3.提高财务及相关人员素质。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国家税务部门对企业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如增值税程序要求特别严格,程序复杂,所以企业财务人员要正确理解税务政策、改变思维、测算筹划,合法规避或减少给企业不利影响。

财务及相关人员要加强培训,积极参加税务辅导培训,提升涉税业务水平,学习税务处理会计核算方法,技能技艺,确保会计核算准确完整,抓好企业税务事项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纳税风险和虚高税负。

4.税务筹划业务外包。税务筹划是专业性很强业务,有的公司因为业务繁忙无暇顾及,有的公司税务业务水平不强,还有的公司缺乏税务相关专业人士。这些公司可以将税务筹划业务分包给专业性很强的税务机构,税务机构充分发挥税务专业优势,将企业税务筹划广度和深度发挥到极致,这样就能将企业税负成本降到最低,将企业纳税风险最小化,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五、结束语

税务筹划对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有着非常重要作用,同时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既是挑战又是机遇。现代经营企业应该抓住国家宏观政策,积极响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改革,结合本企业经营特点做适时调整,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充分运用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扩大生产规模,实现增收增利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国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J].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15).

[2]李占国.纳税筹划的涉税风险及其涉税误区分析[J]生产力研究,2011(17).

增值税的税务策划范文6

一、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

(一)增值税纳税人混合销售税务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且新的实施细则取消了“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机关确定”的政策。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新的规定,依据自己从事的主业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自我判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对自己主业的转换来选择一项合适的税种进行纳税。

下面将分析增值税纳税人如何进行身份的选择和主业的定位以达到纳税最优。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又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纳税政策并不相同。增值税是价外税,难以用利润衡量,所以在涉及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时候,应该以税后现金流量作为判断指标,并且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还要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本文试从现金流量角度计算平衡点,得出纳税人在不同增值率下的税务筹划,并分析了产生差异的原因。

(1)当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时。一般纳税人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其中营业税项目耗费的购进材料不含税进价为a,含税进价为a(1+t1)。提供营业税项目而收取的不含税价款为b,含税价款为b(1+t1)。假设进销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都是t1,营业税税率为t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为t3和t4,所得税税率为t5。增值率r=(b-a)/a。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纳税人从营业税项目中可得到的现金流量为:

F1=b×(1+t1)-a×(1+t1)-(b-a) t1-(b-a)×t1×(t3+t4)-t5×{b-a-[(b-a)×t1×(t3+t4)] }

若营业税项目分离出去的话,纳税人从营业税项目中可得到的现金流量为:

F2=b×(1+t1)-a×(1+t1)-b×(1+t1)×t2-b×(1+t1) ×t2×(t3+t4)- t5×{b-a -[ b×(1+t1) ×t2×(t3+t4)]}

联立方程,令F1=F2,可解得:

r=(b-a)/a=(2t1-t2-t1t2)×[1+(t3+t4)(1-t5)]

根据以上的推导,可以得出一般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均衡点增值率,此处设定城市建设维护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费为3%,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策划原理:当营业税项目的增值率大于r时,一般纳税人应将营业税项目的业务分离出去;当增值率小于r时,一般纳税人应将营业税项目于增值税项目合并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某锅炉生产厂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该企业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元,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耗用材料(不含税)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3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A建安公司、B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锅炉厂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率分别为7%和3%,所得税率为25%。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安装调试属于营业税项目,增值率=(2200-200)/200×100%=1000%>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2800+2200)×17%=8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50-340=510(万元)。增值税负担率为:510/5000×100%=10.2%。该例中营业税增值率为1000%远远高于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因此该企业应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分离缴纳营业税较为合适。具体筹划思路是:将该厂设计室划归A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由建安公司独立核算并统一缴纳税款。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该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800×17%=476(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476-340=136(万元)。A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2200×5%=110(万元)此时,税收负担率为:(136+110)÷5000×100%=4.92%,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5.28个百分点,税额降低了510-246=264(万元)。如果考虑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营业税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的话,按混合销售纳税的税负总额=510+510×(7%+3%)- 510 ×(7%+3%)×25%=548.25。将营业税项目分离后的税负总额=136+110+(136+110)×(7%+3%)×(1-25%)-110×25%=236.95,相比混合缴纳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为548.25-236.95=311.3。可见,在营业税项目增值率大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时实行分离纳税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好处。

(2)当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的增值税制度与一般纳税人有着很大的不同,突出表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以销售额为基数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由6%或者4%统一改为3%,适应目前增值税纳税人的改革,以平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营业税项目应纳的增值税为含税价款乘以t1/(1+t1),t1表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3%,即为含税价款乘以2.91%。在营业税项目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营业税根据项目的不同,其税率也划分为3%、5%、20%三个档次。可以看到,混合销售下缴纳增值税的实际税率2.91%,均小于营业税税率。由此,可以得出,小规模纳税在混合销售时,应将营业税项目并入增值税项目中缴纳增值税比较划算。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营业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此处,假设小规模纳税人混合销售中营业税项目含税销售额为M,营业税税率为t1,城建税税率为t2。教育费附加率为t3,所得税税率为t4。那么,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合并纳税时,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总额=M×3%/(1+3%)+ M×3%/(1+3%)×(t2+t3)×(1-t4),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分离纳税时,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总额=M×t1×(1-t4)+M×t1×(t2+t3)×(1-t4)。由以上的式子可以根据具体的税率来具体分析,通过比较选择合适的缴纳方式,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二)营业税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其主业是营业税规定的行业,包括适用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税率为5%的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实行浮动税率最高税率为20%的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其运营主业的同时经营了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副业。在这项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中,营业税纳税人主要考虑的是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负大小,是划归为营业税合并纳税还是单独分离缴纳增值税。当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时,同样也需要利用表1中计算的税负均衡点增值率来进行税务筹划。不同的是,营业税纳税人要考虑的增值率是指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并且营业税纳税人对税负均衡点增值率的考虑方向与增值税纳税人的考虑方向恰好是相反的。实质上筹划的思路基本一致,即当混合销售的非主业的增值率大于税负均衡点的增值率时,纳税人应选择缴纳营业税的方案来缴税,反之则选择缴纳增值税的做法。

案例分析:

该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在从事主业的同时又从事了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为3000万元,增值税应税项目收入为1000元(不含税),增值税应税项目耗费的原材料成本为5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85万元,该企业营业税税率为3%,增值税项目适用税率为17%,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率为7%和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的筹划方案如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1000-500)/500=100%。

方案一:企业将该增值税应税项目合并缴纳营业税,则企业的税负=(3000+1170)×3%×(1-25%)+(3000+1170)×3%×(7%+3%)×(1-25%)=103.2075(万元)。

方案二:企业将增值税应税项目单独分离出来缴纳增值税,则企业的税负=3000×3%×(1-25%)+(1000×17%-500×17%)+[3000×3%+(1000×17%-500×17%)]×(7%+3%)×(1-25%)=165.625(万元)。可见,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为企业节省税负62.4175万元。当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100%大于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时,营业税纳税人选择合并缴纳营业税时企业的税负较小。

二、混合销售行税务筹划划其他途径分析

(一)利用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将建筑业劳务与建筑业货物分开核算与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按此规定,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只要具备安装资质,并在合同中单列安装工程价款,便可以使混合销售业务变为兼营业务,并且在会计核算时分别进行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生产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和另一家商业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双方初步协商,由甲公司提供其生产的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并负责该商业公司贸易大楼的安装,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价值为200万元,安装费为50万元,合同金额共计250万元。假定该合同中所涉及的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应承担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方案一:甲公司与该商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将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价款和安装劳务费合二为一,只注明合同金额为2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甲公司是混合销售行为,甲公司应计算缴纳流转税如下:应纳增值税=250÷(1+17%)×17%-20=16.32(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6.32×(7%+3%)=1.63(万元)。合计为16.32+1.63=17.95(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与该商业公司签订合同时,把销售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销售收入200万元和安装劳务收入50万元在合同中单独注明。这样,甲公司流转税的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0÷(1+17%)×17%-20=9.06(万元),对应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06×(7%+3%)=0.91(万元),应纳营业税=50×3%=1.5(万元),对应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7%+3%)=0.15(万元),合计纳税总额为:9.06+0.91+1.5+0.15=11.62(万元)。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建筑公司,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的价款,即可节税=17.95-11.62=6.33万元。

(二)将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剥离出去,降低税基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除了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外,往往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包括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等。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将上述的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理出去,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例如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商品收取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按税法规定,这些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从而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税务筹划中可以将上述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比如在销售货物中向买方收取的运费,可以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从而降低自己的纳税负担。但要注意的是代垫费用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是开具给购买方的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以上讨论了在新的增值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下,企业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进行税务筹划的几个方面,包括根据何种标准来选择合适的流转税,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的异同来进行相互转换,目的是为了选择使企业税负最小的纳税方案以节省开支。当然,税务筹划的最终的目的不仅是使企业的税负降低,更重要的是能保证企业长足的发展和利益的最大化。混合销售行为作为很多企业经常发生的一种经济行为,在税收的具体操作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首先要把握好混合销售行为的本质,利用税收的具体政策来进行筹划。以上所提出的筹划手段,在具体的操作中,企业要注意结合自身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一种筹划方案都要经过成本与收益的慎重权衡以后才可付诸实施。只有这样,税务筹划才可以起到为企业谋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王占龙、张建良:《新旧税法下的混合销售比较分析及纳税筹划》,《商业会计》2009年第20期。

[3]赵祝琴:《浅谈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现代商业》2009年第4期。

[4]吴卫红、刘建华:《企业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管理》2009年第10期。

[5]梁文涛:《净利润法在混合销售税务筹划中的应用》,《财会通讯》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