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财税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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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财税政策

最新财税政策范文1

“5・30”凌晨调高印花税,是财税部门出的第一狠招;接着便有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6月18日联合调整2831种商品的出口退税新规;再接着,6月29日闭幕的十届人大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两项决议,一是授权国务院可减征或停征利息税,二是批准财政部发行1.55万亿元特别国债购买外汇。

这还没完,7月5日,报上又有两条消息:一是国税总局在最新的通知中要求地方税务机关,对已到期税收优惠政策仍在执行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通知点了9家上市公司的名,它们是上海石化、青岛啤酒、昆明机床、马钢股份、广船国际、仪征化纤、东方电机和渤海化工(即现在的创业环保),清一色H股,且大部分系绩优蓝筹。笔者随机抽查了几家公司的所得税率:上海石化,2006年(下同)税前利润84367万元,所得税4026万元,税率4.77%;马钢股份,税前利润275672万元,所得税42224万元,税率15.32%;东方电机,税前利润92479万元,所得税9424万元,税率101.9%;广船国际,税前利润50980万元,所得税584万元,税率1.88%。显然,都低于H股公司所能享受的合资企业25%的所得税率。若严格按照税率执行,今年这几家企业的净利润都将大受影响。

二是7月4日发改委主任马凯在全国政协常委会上,作关于节能减排问题的报告时说,经济增长向过热发展的趋势并未得到抑制,为此,国家将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以及调高资源税也已提上议事日程。而就在马凯作节能减排报告前数日,总理视察太湖,并在无锡主持召开了太湖、巢湖、滇池“三湖”治理座谈会,听取江苏、浙江、上海、安徽、云南5省市关于“三湖”治理的情况汇报。紧接着,环保总局决定从7月3日起,对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水污染严重的6市2县5个工业区实行“流域限批”,并公开点了38家重污染企业的名,其中就有两家上市公司――海螺水泥和中国石化。很遗憾,又是两家响当当的绩优大蓝筹。

最新财税政策范文2

关键词:政府补助 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 税会差异 纳税调整

前言

现阶段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振兴经济,均会出台了不少补助政策,但由于补助种类较多,且容易与政府提供的其他资金或实物帮助相混淆,加之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政府补助各有规定,企业财务人员取得政府补助后如何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值得我们关注。本文打算对政府补助的财税政策进行探讨,分析税会差异,尽量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简化核算工作。

一、政府补助的基本概念及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有无偿性和直接取得资产的特征,所以政府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投入的资金是要求回报的,不属于无偿取得,所以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范畴。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二、目前政府补助财税处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处理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税法对政府补助的规定

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税〔2009〕87号文件,对企业取得的专用性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条件有所放宽,文件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现有处理规定可能存在的问题

1、财税处理标准不统一

从上述规定看出,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政府补助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取得政府补助需划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征税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税法同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政府补助的确认标准不同,这就需要企业在日常核算时进行备查登记,以便每年进行纳税调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多缴或少缴税款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核算的工作量,而且纳税调整结果只会影响各会计期间税款的现金流量,并不影响最终纳税总金额。

2、税收规定较多且不够明确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名目繁多,政府往往并不会明文规定其用途,即使有规定,文件所体现的用途也比较模糊,虽然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与政府补助有关的税收政策则较笼统,且散见于各税收文件中,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究竟是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财务人员常感无所适从,难以判断。

3、共同费用欠缺合理的分配标准

政府补助资金通常需要对其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出现问题,比如:当有些成本费用支出既用于征税收入又用于不征税收入时,怎样将这些成本费用支出在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之间合理分配,还欠缺明确合理的分配标准。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对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带来了困难。

三、现有处理存在问题的根源分析

(一)会计与税法服务的对象和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要求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税法是站在国家的角度,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起调节作用,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有各自的服务对象和目标,决定了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有时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政府补助的税会处理主要体现在计量和确认标准上存在差异,需要在操作层面上进行协调,以寻求合理的减少差异的办法,促进会计与税法的统一。

(二)从业人员缺乏对财税政策的深入理解

政府补助种类较多,实务中某些政府补助,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并未列举,而且有些政府补助容易与政府提供的其他资金或实物帮助相混淆,该政府补助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同时税收法规对政府补助的征免的规定不同,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较大影响,如果从业人员不深入分析研究财税政策的差异,职业判断不当,会导致不能正确核算政府补助,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也不准确。

(三)会计核算规范化的要求

不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收政策,均要求政府补助单独核算,如财税〔2009〕87号文件,对企业取得的专用性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规定了三个条件,在收到政府补助时,是否需要纳税就参照三个条件就够了,由此可见,相关支出单独核算非常重要。实务中,由于情况复杂,主要难点在于如何认定那些支出或费用与政府补助相关,在这个问题上容易产生税企争议,所以必须考虑如何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

四、改善政府补助财税处理的对策

(一)尽量统一财税处理标准

对于会计制度和税法确认标准不同,实务中可以考虑尽量将二者统一,比如,企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计入了营业外收入,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认可营业外收入,不进行纳税调减,相应的,当期或以后期间发生的与政府补助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折旧摊销也无需进行纳税调增,直接在税前扣除即可。如果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计入了递延收益,分年摊销计入营业外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先全额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期或以后期间发生的折旧摊销不再进行纳税调减,直接在税前扣除,每年只需就会计处理时结转至营业外收入的部分纳税调减即可,如若存在将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加大企业的纳税负担等特殊情况,也可以考虑在征得税务机关同意的前提下,依据会计准则分期确认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不再作纳税调整,通过上述处理可以简化核算工作量,缩小政府补助的税会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避免少缴或错缴税款。

(二)深入了解财税政策及其变化

由于政府补助形式和种类较多,而且相关的财税政策变化较快,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就必须要对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了解,多收集相关的各种信息,以及熟练财务的处理方法,才能保证在处理财税问题上不出差错。

(三)共同费用分配采用分摊比例法

政府补助的相关支出单独核算,但有些成本费用既用于应税收入又用于不征税收入,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以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以不征税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出当年不征税收入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来剔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五、结论

综上所述,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会计制度和税法各有不同的规定,在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提下,如果尽量减少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使会计和税法之间能够有效的协调,有助于会计人员正确的进行会计核算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参考文献:

[1]陈玲娣,周星梅.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差异分析.会计之友,2010(12):55- 56.

最新财税政策范文3

[关键词]民营 科技企业 财税政策

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目前已达约15万家,在5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中,民营科技企业占70%以上,取得的科技成果占高新区的70%以上。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最新调查,我国专利申请中,私营企业申请量占41%,明显高于其它经济形式,全国有7个省的私营企业专利申请比例超过50%,重庆和浙江超过70%;有6个省的私营企业发明专利申请超了50%。据科技部资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70%、国内发明专利的65%和新产品的80%来自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95%以上为非公有制企业。

考虑到民营科技企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科技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重要作用,政府有必要对我国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财政和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但是从目前我国民营科技企业面临的政策环境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一、我国民营科技企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一套从整体上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目标的财税政策。一些优惠政策散见于单行的财政、税收法规文件中,对民营科技企业支持力度小,而且缺乏通盘考虑。

2.缺乏高新技术产业投入机制,民营科技企业融资困难。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普遍增加了对科研经费的投入,政府对科研机构和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长期保持在3%左右。而我国财政用于科研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下降,由80年代初期的1.4%下降到本世纪初的0.6%左右。同时也没有形成一套引导社会资金合理配置的机制,资金拨付渠道不畅,使得民营科技企业从国家财政支出中受益少之又少。

3.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不够,一方面在我国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大多隶属与政府机关,对企业开放有限,即使开放也大多面向国有大企业,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大多属于中小企业,很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一些商业性较强的中介机构收费也很高昂,使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承受。

4.缺乏政府采购计划的支持。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和有效的博弈规则,民营科技企业的产品常常不能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产品目录,使中小企业失去了一块很大的产品市场,不利于高科技产品的推广和普及。

(二)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过重。从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来看,流转税收入居于绝对优势地位。在流转税的具体设计中,并没有考虑高技术产业的特点,加重了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首先,政策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考虑民营科技企业自身的特殊性,没有从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角度对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做出税收政策上的制度安排;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一方面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泛滥;另一方面使得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

其次,现行税收优惠缺乏政策导向,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引导资源流向国家亟需发展的产业,而现行的优惠政策未体现国家鼓励科技创新,鼓励科技企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发展方针。

第三,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我国目前对科技企业税收优惠偏主要通过直接减免来实现,缺乏费用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手段,不利于民营科技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加大财政科技投入,通过财政部门设立科研开发基金,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社会科技进步。

2.对用自有资金创建科技企业和对现有科技企业增加投资进行补贴、鼓励,从而启动民间科技投资。

3.建立科技企业服务中心,为民营科技企业开展免费和低收费的公益;对于科技企业举办的旨在提高员工业务素质、专业技能的各类培训,财政除设立基金给予扶持外,还要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类中介组织积极开展面向民营科技企业的各类培训服务。

4.建立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在涉及高科技产品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划出一定比例向民营科技企业倾斜。也可以各级政府在制定供应商资格标准时区别对待企业,对民营科技企业供应商适当放宽限制,从而达到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

5.加快民营企业的社保制度建设。由于缺乏社会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吸引不到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影响了自身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产业层次的提升。因此尽快加强民营企业的社保制度建设是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规范科技税收立法。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总体上考虑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制定具有导向性的税收政策,形成专门的《税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明确税收政策的目标和优惠受益对象,促进科技企业发展。

2.进行增值税改革。一方面,在按地区推进增值税转型的同时考虑在高技术产业也试行增值税转型。另一方面,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入门槛,减轻民营科技企业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完善现行所得税制度。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改变对不同高技术企业给予不同优惠的行为,有针对性地选取关键环节(项目或行为)给予较大幅度优惠,完善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取消按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所得税优惠标准的政策;加速折旧优惠;适时提高高技术企业计税工资的标准等措施。

4.改变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由现行的以直接税收减免优惠为主向以间接的税收鼓励为主转变,以适应中小企业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及经营范围多样化和经营水平不同的特点。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做法,逐步推行科技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实行特别的税收科技优惠及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措施。并且使不同的税收优惠手段系统地贯穿于民营科技企业的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

5.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率。为确保科技税收政策发挥出最佳效应,防止优惠支出额度及其方向的失控,应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将因科技税收优惠减少的税收收入作为一项税式支出来加强管理,建立税式支出制度,设立科技税式支出统一账目,规范税式支出预算,提高税收政策实际效率。

参考文献:

[1]谢颖.《运用财税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最新财税政策范文4

关键词:营改增 现代服务业 广播电视行业 结构性减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是我国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十二五”时期的一次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其实质就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2011年,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了营改增的试点方案,并相继出台了一些文件政策来推进现代服务业的改革试点工作。这对于避免重复纳税、改善税制结构、进行结构性减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调研发现,一些事业单位的税负不降反增。本文将以广播电视行业为例,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分析营改增的具体影响,提出应当采取的管理措施,希望通过对具体落实措施和建议的探析,及时发现和总结需要改进的问题和寻找较适合的操作方案。

一、“营改增”的改革背景及经济意义

根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70多个国家施行征收增值税,而且增值税的范围覆盖面几乎覆盖了所有的货物和劳务。我国税制的改革也经历了较长的过程:自1979始开始引入增值税,但仅仅只是在上海、襄樊等小范围进行试点推广;2009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其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基本上包含了国民经济发展第三产业;2011年,国家拟定营改增项目,征收范围几乎覆盖了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中的8个税目(娱乐业除外);2012年,国家开始推行“营改增”,决定将增值税扩展到全国范围之内。分析营改增,其具体经济效益,如下:一是完善税制体系,优化税制结构:根据目前世界范围内各国税制结构调整的角度来讲,一些发达国家主要集中在引进增值税的同时也在不断调整和降低所得税的比例。就拿2011年来说,我国税制结构面临的突出问题即所得税比例较低,而流转税所占比例太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60%的税收都来源于间接税。通过“营改增”将增值税“扩围”延伸到现代服务行业,不仅减少了原适用营业税的纳税人重复征税的现象,而且营业税税负相对上升现象也将趋于减少。可见,“营改增”不仅实现了当前我国税制改革“宽税基、低税率”的基本要求,而且能够有效减轻税收负担,优化税收结构。二是理顺了增值税抵扣链条,逐步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税收负担。比如,服务业的营业税被重复征税,其主要表现在服务业外购产品及服务产生的增值税及营业税得不到抵扣的问题比较突出。而“营改增”的实施,将本着税负的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消除了服务业企业重复纳税的弊端,推进了我国税务制度调整和完善的进程。由此可见,“营改增”的具体实施措施不仅标志着我国整体税务制度创新的方向,而且也充分体现了新环境下我国财务制度的创新与变革。

二、“营改增”对我国事业单位的若干主要影响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表明,我国进行营改增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初步实现了优化税制的目标,有效地改变了我国间接税占比过大、直接税占比过小的基本情况,大力推进了税制结构的优化;实施了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总体减负,有效地避免了服务领域企业和下游企业间的重复征税问题,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产业链的税收负担;吸引了更多资源,尤其是民间资本向现代服务业的集聚,有效促进了经济转型发展等。但是,“营改增”也并非对所有事业单位都带来了积极减负的影响。这主要是因为作为纳税指标增值额的额度越大,需要缴纳的税款也随之增多。所以,具体分析营改增对广播电视行业的影响如下:

(一)税率变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销售额标准较高,不利于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基于统计发现,很多地级电视台在未实施营改增前其营业税税率为3%,而在营改增后其执行营业税税率为11%。根据规定,比如,一些地级电视台通常被被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他们只需要按照 3% 标准来缴纳增值税。但是因为有的电视台收入中超过50%,就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该电视台无法被认定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就被规定为 6%。此外,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通常不要求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容易导致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反映的销售额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失真问题,从而加大了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偷税、漏税的可能性,严重地可能造成大量的税款流失。

(二)税务变化:不减反增

“营改增”之前,通常要求广播电视行业根据确认的广告收入作为计税基数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要求为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而税控系统就会根据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因此,在价格保持不变及无其他抵扣进项的情况下分析,其导致净利润减少而税费增加。比如,对于一些竞争力相对较弱的事业单位,一般来讲没有多少的议价能力。因此在无市场定价权的客观条件下,无法通过调整价格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只得自身承担增加的税收负担。

三、“营改增”之后企业的若干应对策略和建议

“营改增”改革需要逐步推进和完善,也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起点之一。作为广播电视行业,需要切实学习相关的国家政策,并基于自身的特点来做出适应性的调整:

(一)有效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积极获取补贴政策

“营改增”政策目前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往往会形成一种政策洼地效应。广播电视企业可以利用增值税来降低采购成本,在这个过程中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如利用定价策略来达到相应的效果;还需要积极利用国家的相关补贴优惠政策(增值税零税率、免税政策)和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如果税负增加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一般来说,按月对财税进行有效监控,按季进行财政预拨,按照年度对资金进行清算。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的申请过程中,需要严格审核各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而且严格遵守申报的相关法规。

(二)建立增值税的明细账,施行有效的内部监督

具体的做法是:一是要求广播电视行业的财务管理必须充分考虑“营改增”的实施影响,在第一时间关注最新的国家财税政策的出台及动态,尽量按照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计提进项税额,而且要求在账务处理上一定要注意与原收入和成本费用记账核算方法上的差异。二是建议在内部实施有效地监督,科学规避资金管理存在的漏洞和违法违规行为,从而有效保障资金的使用安全及使用效率,这主要是因为增值税涉及税收的抵扣。如果发票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事业单位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资金安全的潜在风险。这就要求制订系统完善的发票开立、领用、使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比如,在广播电视行业中,需要根据先收款后开票的原则进行广告结算。具体做法是根据客户的具体信用程度,准确填写《发票领用审批单》,然后交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严格把关及审批,最后开票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并催要回款。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财税政策调整的双重需要。虽然一些事业单位还不能适应“营改增”的改革变化,但是只要妥善处理好转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做出相应的调整,就能够充分利用好这次财税变革的机遇,有效降低自身的税务负担。而对于广播电视行业来说,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应积极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充分利用此次税制改革的优势使电视台的整体利润最大化,用合乎法规的手段和方法达到减小税负的目的,从而提高自身在经济社会中的竞争力,使其能在“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过程中稳中求进。

参考文献:

[1]徐小梅.“营改增”对文化事业单位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4)

[2]安艳丽.浅谈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的影响[J].财经论坛.2013(3)

最新财税政策范文5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 深圳518054)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在建筑业中实行营改增政策,可以有效避免重复交税等现象。文章通过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正反两方面影响,分别从完善企业纳税筹划、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发票管理、加快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为实现企业税负优化提供新思路,促进建筑业稳步发展。

关键词 :营改增;建筑企业 ;税负; 对策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30.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二者并存的财税体制,营业税是针对企业营业额征收的税种,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是针对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属于价外税,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税负过重问题。为了优化财税体制,我国在2012年开始启动营改增试点改革,从而有效规避了两税制度并存的弊端,提高了税务精细化管理水平。在建筑业中实行营改增改革,对于税负、企业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也面临巨大的挑战和考验。

1营改增对我国建筑企业税负的主要影响

1.1避免企业重复交税,利于减免建筑业的税收

长期以来,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我国财税体制中两个重要的税种。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存在很多交叉征税、重复征税的情况,不但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企业既是采购方也是安装方,当建筑企业从上游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材料时,若按营业税征缴时,需要对原材料和收入额一起征税,不可避免的产生重复征税,给企业带来资金运营压力;若按增值税征税,则可以将进项税额根据增值发票进行抵扣,有效的避免了企业重复交税的问题,利于减免建筑业的税收,激发建筑市场活力。

1.2促进建筑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利于优化产业结构

目前建筑业作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正快速朝资本密集型方向发展。在企业的资产中,大型机械装备、建筑钢材等固定资产是企业运营能力考核的重要指标,但是在营业税征税体制下,购买大型器械等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资金运营困难,并且在大型建筑机械的采购上也有所保留,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建筑企业的运营能力。营改增政策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进而加快了企业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的速度,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进而提高了企业的运营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1.3企业税收核算难度增大,可能增加企业税负

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在税收核算方面,以往的营业税核算相对比较简单,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较轻,但是在处理增值税时需要针对不同的增值税纳税情况和企业经营内容分别进行账目核对,增大了建筑企业税收的核算难度。此外,由于建筑企业的原材料来源比较多,很多材料供应商都是个体户等小规模或者非增值税纳税人,建筑企业在采购时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从而无法抵扣相应税额,这将增加企业的实际税负,给企业正常运营带来压力。

2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主要措施

建筑企业应该积极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营改增的优势,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不断提高自身财务管理水平,创造利润新增点,具体主要可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2.1完善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减少营改增对企业税负负面影响

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一定的进项税额,因此建筑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优惠,准确分析自身的发展经营状况,做好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减少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不利影响。首先在供应商的选择上要慎重考虑,尽量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从而增加增值税抵扣额度,同时也要把握好采购大型器械等固定资产的时机,力求使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其次,要在企业内部设立专业的税务部门或岗位,妥善做好供应商管理和采购合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税负增加的风险。再者,建筑企业要加强对工程款项的管理,按照建筑合同实施严格的催款程序,保证建筑企业的资金正常运转和收支平衡。此外,建筑企业也可以通过部分非核心工程外包的形式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以便达到企业资金利用最大化,增强企业经营能力。

2.2规范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加强员工税法培训

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难度和工作量都会增大。针对增值税会计核算新要求,企业在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相关内容上都要做出相应的调整,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必须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从而适应新时期发展需求。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营改增政策做出适当调整,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采购预算,严格控制成本;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财务的监督管理,尤其在税收管理上要做好内部控制,确保企业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要加大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好税法的培训指导工作,完善财务知识管理体系,财务人员也要关注国家财税政策的实时动态,积极学习最新财税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此外,建筑企业要逐步实现财务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财务信息软件系统,提高财务核算工作效率。

2.3加强发票管理,防范增值税涉税风险

营改增对发票的影响非常明显,在税改之前,开具的发票是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商户都可以是开具发票的对象。但税改之后,只有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建筑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较之前相比困难了许多,这就要求建筑企业要加强发票管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发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增值税发票进行开具、登记、管理以及保管,加强同税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着重注意对发票真伪的辨别能力,避免出现收到私假发票,造成建筑企业财产损失。在其他纳税人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注意发票开具的时效性和正规性,建筑企业自身开具发票时也要针对不同的纳税身份有选择性的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同时,要提高涉税管理水平,构建规范的进销核体系,防范增值税涉税风险。

2.4充分利用营改增优势,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最大的推动就是对采购的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进而调动建筑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的积极性。建筑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营改增的优势,对采购的资产采取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方法,平摊税负,减少建筑企业税收压力,提高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能力,从而实现建筑企业技术更新和升级改造,增加建筑企业整体实力,提高建筑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虽然营改增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税负,但国家也通过一系列补助措施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建筑企业应该借势全面的掌握国家相关财政税收政策,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好相关扶持政策,在新的税收政策制度大背景下,通过不断改革创新,促进建筑企业不断朝更专业化、更正规化、更经济效益最大化发展。

4结 语

营改增试点改革是我国财税制度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对进一步避免企业重复征税、促进企业经营效益、优化产业结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筑业作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实行营改增政策势在必行。建筑企业应该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做好充足准备,抓住营改增带来的重要机遇,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求,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提高企业财务精细化管理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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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财税政策范文6

关键词:服务外包产业;税收政策;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094-03

服务外包业是现代高端服务业以及国际经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肥市是“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城市”。 合肥市以安徽服务外包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区三个“示范区”为载体,分区域、有重点地发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信息技术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业务。合肥市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已初具规模,其发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近年来, 为了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良性和快速发展,合肥市施行和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如《合肥市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等,对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现行的这些税收政策在执行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需要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服务外包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弱

1.服务外包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激励力度有限。目前,中国服务外包业获得的税收支持政策内容范围有限。根据国家税收相关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只有经国家认定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园区内的外包企业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五个年度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未纳入北京、天津、上海、合肥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就只能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合肥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服务外包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低税率政策。同时,也可以直接被认定为软件业企业,按国家相关政策,享受应纳税额“两免三减半”的直接税额减免优惠。除此之外,服务外包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内容则很少,激励作用有限。

2.认定服务外包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标准较高。目前,服务外包企业只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才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规定: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条件 的服务外包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服务外包业的产品(服务)收入范围内容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服务收入范围内容是有差别的,如物流业。因此,根据什么标准来认定哪些服务外包企业是高技术企业,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这个条件,难度较大。同时,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中国境内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政策。服务外包软件开发企业获得软件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是:“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但这个税收优惠确认条件标准较高。目前中国许多软件企业软件产品研发能力较弱,这些企业所进行的离岸外包服务业务中,相当比例是技术服务性业务外包,仅有少部分是属于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外包,因此,要满足上述条件要求,许多软件企业较为困难。实际上,目前合肥市软件产品开发企业达到这个比例的不多,因而无法真正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

3.服务外包企业税额抵免项目少。服务外包企业在利用税前费用扣除和应缴税额扣除方面,范围有限,扣除的项目内容和一般性企业基本一致,影响了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引进的积极性。根据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项扣除比例高于一般企业2.5%的比例。

根据税法,服务外包企业多属居民企业,对来源于境外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所得,在国外已实际缴纳了所得税额,为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国内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这样的抵免方法存在年度较长,分国分类核算复杂,抵免数额有限问题,对外包企业的激励作用较小。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缺乏

目前,服务外包企业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少,合肥市只对服务外包创业和领军型人才以及关键性技术人员和外籍专家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主要是施行创业时期的薪酬三年的免征和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附加扣除4 800元的政策。对人才和专家从国外取的薪酬收入个人所得税执行国内扣减限额政策,没有施行当期全额扣除的政策。对于技术人员个人的稿酬、技术转让、讲学和培训等获得的报酬所得,在税额扣除方面内容有限。因此,对人才的吸引、引进和投资效果有限。

(三)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待完善

服务外包企业主要以缴纳营业税为主。国家对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出口业务规定营业税是免税的,但在政策执行中的其他一些方面还需要完善。

1.技术服务出口缺乏税收激励政策。根据目前税法,中国出口退税政策仅限于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出口业务,对于服务外包企业的服务出口不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只实行免税政策。因此,有较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的合肥企业,为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在服务形式上不是选择申报软件出口,而是选择申报技术贸易出口形式,因此,导致外包企业大多选择申报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但是,目前的营业税没有对服务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导致其以含税价格进入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上减弱了服务价格优势,其竞争力明显受到削弱。

2.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加重了企业税负。现行营业税属多环节征收的流转税,税负有向下游递延特点,对分工较细的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存在累积征税问题。服务外包企业分工越细,承担的营业税税负越重。由于经济全球化趋势,生产外包业越来越具有分工细化和专业强化的特点,分工越来越细,重复征税问题不可避免。税负过高,影响了分包和转包经营积极性,阻碍了服务外包业的发展。

3.金融保险和物流业服务外包营业税税率偏高。目前,按税法,服务外包业包含的金融保险业执行5%的营业税税率,业、仓储业、设计、咨询等业务归“服务业”税目,适用税率也为5%。这两个行业相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其他服务行业3%的税率相对偏高。另外,伴随当前服务外包业务日趋一体化、系统化,许多行业相互联系起来。如物流业就将运输、仓储、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及物流信息等各环节都密切联系在一起,现行税制把物流业各个环节人为地割裂开来,要求按不同环节,不同应税项目,不同税率征税,增加了核算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物流业外包的发展。

(四)增值税优惠政策较少

1.服务外包企业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偏窄。目前服务外包企业多数业务属营业税范畴,不能享受抵扣,税负较增值税偏重。另外,大多数服务外包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无法当期抵扣,不利于服务外包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给固定资产更新较快的服务外包行业造成了事实的税收阻碍。比如,安徽省合肥市服务外包企业中的动漫设计业固定资产设备投入较大且要求更新加速,据笔者调查,2008―2010年其年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达24%。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该行业不仅要缴纳3%的营业税,因无法抵扣,还实际承担了外购设备价款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收负担加重,阻碍了其快速发展。

2.服务外包企业混合经营时多确认为征收营业税征税。部分生产型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混合经营行为的,在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外包主要提供部分技术产品。由于外包销售产品占业务比重较大,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按征收增值税处理,但由于现行税法规定为服务业,企业多按营业税征收,增加这类生产外包企业的发展的税负。

二、完善服务外包企业税收政策的对策

(一)立足长远,改进税收政策激励方式

目前,各地政府对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多采取给予税率降低,税额的减免、奖励补贴等直接优惠方式,这些激励政策往往具有时效性和短暂性,所起的作用有局限性,不利于服务外包业稳定长期的发展。因此,对中国服务外包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尽早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以间接优惠为主,对于服务服务外包业的税收优惠可以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多采取能调动服务外包企业积极性的税收激励措施,以利于支持政策长期发挥作用。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力度

1.放宽高新技术(服务)和软件企业的认定限制。建议放宽认定服务外包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方面的条件限制,适度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时依据的“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的比例”、“软件产品自行开发应达到的50%比例”等条件限制,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面。目前,从事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的企业,可不区分是技术性外包还是劳务性外包,统一作为技术性外包业务,在所得税方面均统一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2.加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支持力度。应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从企业创业盈利年份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定期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到期后可以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较低税率。也可像印度等国那样,对从事软件行业企业所得税实行5年减免,后5年减半按12%比例征收,对再投资部分3年减免等优惠政策。并对服务外包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可考虑当期全额扣除的做法。加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支持力度,调动离岸外包企业的积极性。

3.扩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税前费用扣除范围。为促进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对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应扩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税前费用扣除范围,加大税收支持激励力度。对于服务外包园区内企业购进的为研究开发项目服务或生产高新产品用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扣除,加快设备的更新,鼓励采用新设备,提高生产力。同时,应扩大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费用扣除范围,提高外包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为鼓励促进创新发展,对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实验发生的研究费用以及企业推广高新产品、高新技术的培训费用和高端人才、核心员工的工资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可考虑在税前加倍扣除。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

服务外包企业属知识密集型企业。为调动服务外包企业员工的稳定性和积极性,应充分认识到个人所得税政策所起的作用。应对服务外包企业高级主管,核心技术员工的薪酬、稿酬、财产转让所得、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培训师、外籍专家短期劳务所得额等可考虑施行三年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后其短期劳务所得给予一定比例的减让。对核心人才和专家从国外取的薪酬收入个人所得税额可执行全额扣除抵免政策。

(四)强化营业税政策支持作用

1.争取服务外包企业出口服务营业税零税负或低税负。为增强中国服务外包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应借鉴各国普遍对出口服务实行的营业税零税负或低税负政策。争取将营业税纳入服务外包企业退免税政策范畴,对外包企业服务出口企业实行营业税退税或免税政策,努力实现服务外包行业营业税整体保持0%~1%低税率水平,增强服务出口企业竞争实力,以更好地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2.采用营业净额征税方式。为解决服务外包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可采取对服务外包取得的营业净额征税做法,即采用净差额征税的办法,减轻服务外包企业的税负。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境内服务外包实行分包和转包经营的,其服务总承包方在计算营业税计税依据时,允许其营业收入扣除转包、分包服务费用后得到的营业净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

3.降低金融保险和物流服务外包适用税率。针对金融保险业税率相对偏高的现状,建议对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率进行改革,设法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低到1%水平,也可尝试将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直接征收增值税。结合物流业一体化的特点,建议修改营业税目,单独设立“物流业”税目,将物流业系统中的运输、仓储、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以及物流信息等内容统一按1%的营业税税率征收,减轻税负,扶持物流业的发展。

(五)加大增值税政策支持力度

1.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应积极争取服务外包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减轻税负。目前从中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实际征税情况来看,基本上还是以征营业税为主,不具备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条件,但可尝试对服务外包企业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先将部分生产业以及内部分工比较发达的消费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如可先考虑在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讯业等行业试行征收增值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外包行业。有些小型服务外包高新企业或可考虑直接明确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确定税率为 3%征收。

2.实行高端服务进口购入按规定抵免政策。建议对服务企业在购买诸如专利等高端生产而发生费用时,允许其按照现行增值税抵扣条件,作为进项税额按一定的比例或全额抵扣。此外,当服务外包企业进口所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和专利许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专利费用的,也可实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完善服务外包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中国现阶段服务外包提供的企业出口服务业务的类型主要是劳动供给型,服务价格因素是这类业务在国际市场上主要竞争手段。由于国际服务外包业的快速发展,中国外包服务企业面临着较大的替代压力。建议对于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为获得的营业收入而发生的前期研发费用若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可实行全额退免。对于国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行转包、分包所发生涉及的流转税的一律实行完全退税,以实现服务外包出口零税负的目的,增强中国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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