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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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范文1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确定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确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组织环境控制,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同时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检查、监督与评价。《指引》的与最终实施,有利于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奠定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进一步拓宽的基础,标志着保险资金运用将实现质的飞跃。

该负责人介绍,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应遵循独立制衡、全面控制、适时适用、责任追究等原则,即保险资金运用各相关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相对独立、相互制衡;风险控制的过程应涵盖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各个环节;风险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适时更新、补充、调整和完善;风险控制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进行问责。

该负责人指出,《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并维持其有效性;保险资金应实行集中管理、专业化运作,保险资金的战略配置与战术配置、投资决策与投资交易职能应相互分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非专业资金运用部门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保险公司应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制度;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与风险控制、财务、稽核等部门之间,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递机制,各机构、部门和岗位之间应有清晰的报告关系等。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范文2

【关键词】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

在国际金融市场全球化、多元化、创新化的发展趋势下,资本市场成为保险业主要的利润来源,成功的保险资金运用战略已经成为了保险公司在异常激烈竞争中立足生存和谋求发展的关键。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中绝大一部分属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负债,若资金运用不当,风险过大,保险公司不能保证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会出现偿付能力危机,使保险失去原有的功能,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保险资金风险管理进行深入研究。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1.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我国投资渠道主要有:①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定期和协议存款,这是我国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②各种债券,主要是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企业债与金融债近年来有上升趋势;③此外,还有证券投资基金、不动产、股权投资等。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来看,我国的保险资金市场正在政府的干预下逐步放开,法定资金运用渠道越来越广泛。从我国保险资金实际运用渠道来看,保险资金主要还是集中于传统的国债、银行存款等方面。而对于新开放的资金运用渠道如基金、股票、基础建设投资等则只占很少的比例。

2.保险资金运用规模

自2001以来,随着保费收入的连续增长和保险公司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和保险资金运用率也大幅提升,极大地提高了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实力。2001年至2012年,我国保费收入从2112.28亿元增长到约15490亿元,在十多年的时间里翻了三番多,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我国保险公司资产在2001年仅为4591.07亿元,到2012年增长到70000亿元。同时,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也保持着极快的增长势头,从2001年3702.79亿元增长到2012年68500亿元。

3.保险资金运用结构

随着市场发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保险投资结构也进行了调整,银行存款的占比逐渐下降,但仍占相当的比例;债券的比例历年来都是最高的,其中国债与金融债的投资比例较高,企业债的比例较低;基金的投资比例逐年上升;股票、境外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比例较小,且并不稳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在投资种类上还存在差异,对于银行存款和债券的投资比例过高。

4.保险资金运用效率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及金融市场的发展,保险投资渠道得以拓宽,同时我国保险公司积极借鉴国外保险公司先进的保险投资经验以提高自身保险投资能力,这使得其保险投资收益不断提高。但是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表现出较大的不稳定性,并且长期平均收益率在3%-5%左右,远低于成熟保险市场国家10%-20%的水平。

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存在的风险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违约风险,是指保险公司的投资对象或合作伙伴因某些原因不能履行投资合约,或者造假欺诈,造成保险公司不能如期收回投资收益,严重者甚至不能收回投资成本。信用风险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影响重大,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时应该通过信用分析来防范违约风险,尤其是在债券投资及贷款中。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主要信用评级机构的指标,例如穆迪或标普指数,对投资对象进行详细分析,以此减少保险公司的违约风险。

2.流动性风险

保险投资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保险投资而导致的保险公司无力为其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支付足额现金的风险,它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在极端水平下,流动性风险会使保险公司资不抵债。随着新《保险法》的颁布施行,保险公司被允许将保险资金运用于不动产,投资渠道得以拓宽,这有利于提高保险投资收益,但是投资不动产周期长,占用资金量大,流动性差,一旦保险公司出现大额给付、赔偿或退保事件,这就会使其面临流动性风险,降低公司的偿付能力。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动给保险公司资产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利率变动的影响之一是对资产负债价值的影响,资产负债价值相对变动,从而导致资产负债收益与成本的不匹配,也可能是损失扩大,可能是收益扩大,当然这与资产与负债的利率敏感性有关。利率变动的影响之二是对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的影响,一般寿险保单都规定一个预定利率,是保险公司给客户的回报率,当利率上升后,则保险资产的收益率可能高于保单预定利率,为保险公司带来“利差益”,但是,保单贷款与保单解约率可能提高;利率下降时,保险资产的收益率可能低于保单利率,造成“利差损”,但是可以抑制保单贷款与保单解约率,从而造成财务现金流的变化。

4.投资决策风险

投资决策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面对多种投资方案进行抉择时,由于投资管理层的判断失误等原因造成决策活动不能达到预期投资目标,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可能性,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保险公司现实的投资价值损失,还包括因保险投资引起的潜在机会成本。保险投资决策是保险公司管理者在一定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根据其自身的经营实力,按照一定的规章流程做出的投资选择,它不仅涉及到投资决策机制等客观因素,还涉及到保险投资管理者的价值判断等主观因素,但是随着保险投资决策机制的不断健全,保险投资管理者的投资决策能力逐渐成为其关键因素。因此提高保险投资管理层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成为保险公司管理投资决策风险的重中之重。

三、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的建议

1.加强保险公司运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要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首先,应该确定保险资金投资决策准则。投资决策准则是保险资金在投资前要明确的指导原则。一个好的投资决策准则可以帮助保险资金管理部门明确投资理念、投资目的、盈利目标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使资金管理部门有的放矢;其次,要按照保险监管部门对于保险资金使用的政策规定,明确资金运用的范围、限制条款等,为保险资金制定适合本公司利益的投资组合策略;最后,加强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把资金的运用和资金的来源、特点结合起来,按照什么样的负债就要和什么样的资产相匹配的原则制定投资方向,选择投资工具。

2.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近年来我国监管机构也逐渐重视偿付能力的监管,我国现在的偿付能力监管主要是偿付能力比例监管,监管机构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分为三个级别,分别采取监管措施。有关的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每年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中应该包含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但是测试结果并不作为监管当局采取措施的依据。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风险资本法,制定适合我国的风险资本标准。保监会可以通过这一最直接的标准来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业务进行监管。

3.正确运用投资组合策略,有效降低风险

投资组合策略是一种动态投资策略,能够有效分散非系统性风险,其实质就是充分利用各种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的资产进行多元化的投资组合,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保险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法律法规关于资金运用渠道的规定,选择适当的资金运用类别,确定各种资产的投资比例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保险资金是具有特殊来源的资金,安全性是其首要原则,因此,绩效优、成长性好、具有稳定收益的品种是保险投资组合的首选;同时在投资品种的选择上要选择具有收益负相关性的资产,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另外承保风险的不确定性还要求保险投资必须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便应对不时之需。因此,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保险资金运用组合策略要考虑将不同收益率、到期日、流动性和风险度的资产组合进行合理配置,并进行有效地管理。在资金运用上,为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可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以国债为主的债券,以保证较稳定的收益率和资金的安全性;为保证保险资金的流动性要求,保险投资组合中银行存款等变现能力强的资产要保持一定的比例;为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在不威胁保险公司日常偿付能力的同时,积极将保险资金应用于基金、股票等高收益投资方式,同时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多元化、多渠道地进行保险资金的投资。

参考文献

[1]朱莹.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保险投资方式的启示[J].中国保险,2012(1).

[2]张健.保险资金运用全面风险管理——基于机制建设的角度[J].保险研究,2009(3).

[3]段善雨.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及风险管理[J].经济经纬,2007(4).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范文3

余先生买了一种分红型保险,每年缴纳5000元保费,去年分红500多元,今年只分到了150元,对此他颇感失望。分红的减少足以泼灭保户的热情,这不能不说是分红保险的尴尬。可他哪里知道,即便是这150元的分红也是勉为其难。因为保险公司也有其不得已的苦衷。

增值压力

统计显示,从1999年到2002年,保险公司总资产的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2%,资金运用余额的年均增长率超过40%,大大高于GDP8%左右的增长速度。

保险资金快速增长的同时,也给保险业带来通过投资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巨大压力。国际上,保险资金运用和保险业务是齐头并进的。保险投资之所以举足轻重,是因为在当代各国的保险市场上,保险资金运用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保险投资可以开辟保险公司创造收益的第二条途径,不仅有利于加快保险资金的积累,而且有可能降低保险费率,为保险公司开发诸如分红保单等业务创造条件,从而直接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另外,保险资金大规模运用,意味着保险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向国民经济其它行业渗透,它既使保险公司分享着其它行业的利润,又使整个保险业务,尤其是一些大保险公司的地位得到空前的提高。

我国2003年新《保险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方式。而股票、级别不高的企业债券、贷款、不动产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基本是被禁止的。根据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在“2003年保险论坛”上提供的数据,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两项合计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70.6%,银行存款中人民币大额协议存款占72.1%。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投资中问题之所在:

第一,保险投资渠道过于狭窄,主要投资领域仍然局限在低收益的利率产品上。随着国家8次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收益率已降至历史低位,投资国债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尽管允许保险公司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但比例较小;

第二,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与负债结构不相匹配。2002年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3054亿元,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2274亿元,已占总保费的74.5%。而人身保险中投资型寿险产品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总保费收入的54%。近几年,我国寿险业务的高速增长主要是各寿险公司开发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险、分红险等新型产品,这些产品受到客户的广泛欢迎。我国保险业长期以来靠保险业务获取利润,随着财产保险业务的条款费率市场化和竞争的加剧以及寿险新型产品成为主导险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率将越来越低,对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因此,较低的资金运用收益率与保险业务的较高投资回报要求,必然形成越来越尖锐的矛盾。

第三,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保险业不但需要化解过去积累的利差损、不良资产等潜在风险,还将直接面对资金雄厚、管理先进、投资渠道多元化的国际同业的强大竞争。巨额保险资金面临升值的巨大压力。保险资金放在有限的几个“篮子”里求安全,没有大显身手闯世界的机会,保险公司自己难以获利,分红型保户自然就不可能分得多少红利。

怎一个难字了得

在2003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要把保险资金运用与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高度重视。要改革保险资金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做到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相分离。”这表明,我国的监管机构已经充分认识到保险投资的重要性,并把提高保险资金运用质量提到了日程上来。可是,怎样提高保险资金运用质量却是一大难题,其中,保险投资的渠道问题更是难中之难。

关于保险投资渠道,如今最大的争论点就在于,到底是该放宽还是应该严格限制。应该承认,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政府与企业是存在分歧的。保险公司作为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考虑的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因此它希望在一定的风险控制下,有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渠道,并把风险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能自由地进行合法投资,从而获取较高的回报。可是,曾几何时,我国也曾经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广开门路。但是由于“放纵无度”,保险业几乎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目前的各种法规也正是针对这种前车之鉴而制定的。政府制定出各种法规及政策,其用意就是要防范金融风险,防止经济泡沫。监管者考虑更多的是资金安全性,而非让保险公司如何平衡风险和收益,因此新《保险法》比较倾向于稳定和限制。那么有没有一个双方都能达成共识的办法呢?有的。那就是遵循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循序渐进,制定出既能让企业放开手脚,又能保证其偿付能力的保险投资政策。

一般观点认为,保险资金运用应遵循安全性原则、多样性原则、收益性原则和流动性原则等四个原则。安全性和收益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即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与收益性成反比。我国《保险法》从法律上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必须采取稳健型,强调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在此原则基础上寻求收益性原则。这样的保险投资原则的法律规定,是针对保险投资活动整体而言的。对于不同项目的资产分布,单纯强调安全性难以保证保值与增值。结合不同投资项目风险及收益特征,在投资原则中合理匹配收益与风险,才能做到投资总体安全且有效益。

现阶段我国的资本市场确实不规范,不完善,但是资本市场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到规范和完善。保险投资者作为资本市场中最大、最有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不能等到全国资本市场规范和完善后再发展,必须与资本市场同步发展、规范和完善,保险业急需的投资人才也只有在发展中才能不断提高。保险投资政策如果仍旧拘泥于个别强调资金安全的条款不放,潜在问题得不到解决,其结果是风险向后推移,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非常不利。现在寿险业内,分红型、投资连结型的产品已经成了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资金运用过于狭窄,不仅将大大削弱保险公司分红型产品的竞争力,而且如果保险资金运用不畅并导致效益不好,还可能造成大面积退保风险。随着保险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当保险业务经营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甚至出现亏损时,保险公司通过合法的保险投资就不能保证其赔付能力,从而给金融系统带来极大的风险。

探索解决之道

笔者认为,在新《保险法》框架下,修改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相关法规时,可参照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具体做法,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建立完善的保险资金管理体系,在法律规范上要积极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同时要牢牢抓住控制“风筝”的那根“线”,就是对投资资金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及投资于每一主体的比例做出相应的规定,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比例。

建议一:用法律制度确保保险投资渠道的多元化

保险投资方式多元化一方面有利于不同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不同的资金运用方式;另一方面也能促使保险公司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稳定公司经营。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和我国台湾省和香港地区,保险相关法规都规定了保险投资可以采取包括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在内的多种投资方式,其中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而债券和股票一般还分为国内和国外两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同点主要集中在上述资产的比例大小上。

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应将票据贴现业务、租赁业务、购买股票、房地产业务、抵押贷款做为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从而构成一个多元化投资渠道,以便各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以分散风险,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待金融市场进一步完善后,还可以考虑允许少量保险资金涉足海外投资和风险投资领域。

除以上几点外,还应允许保险资金进行一定的外汇投资。这样做,既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原则中的类别分散原则,也符合地域分散原则。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已开办了外汇保险业务,在经营中沉积了一定的外汇资金,这部分外汇资金的用途极为有限,因此,应允许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投资于中国政府在国外发行的政府债券、中国国内金融机构在国外发行的金融债券,允许在资产中的一定比例投资于发达市场的固定收益证券,以及经国外权威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达到一定级别以上的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发行的债券等。通过参与国际资本市场运作,提高资金收益,分散投资风险。

建议二:设投资比例限制管理制度

随着对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放松,各国对于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的监管主要采取控制投资比例的方式进行,而不是靠投资方式的监管进行。比例主要包括投资领域比例和单一主体比例。各国对保险资金运用比例限制的目的在于:一是为了保持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赔付的可靠性、及时性,以维护保险客户的利益;二是为了防止保险资金投放过于集中于某个方面,从而保证投资机构的合理性,主要作法是对所谓长线项目和高风险项目投资加以限制,对短线项目则加以鼓励。在关于保险公司在股票及公司债券方面的比例限制,最严格的如美国,要求低于20%,韩国要求低于40%;不动产方面,严格的有美国和德国,要求低于10%;宽松的如我国台湾地区,要求低于40%等。

新《保险法》只严格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而没有比例限制的规定,从表面上看这虽然可以起到保证保险资金安全性的作用,但实际上却无法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无法从根本上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笔者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今后仍应成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之一,但是建议资金运用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能超过10%。此外,银行存款只能当作保险公司的一种日常备付金,不能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因为其投资收益率较低,不可能带来保险资金运用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利润和扩大保险资金积累。

第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作为各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四种。其中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因为其信用高、收益率较好,今后仍占据有价证券投资的主导地位。股票投资由于股价的波动性而风险较高,安全性明显低于其它有价证券,各国对保险资金股票投资占总资产比重普遍做了最高限制。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建议允许我国的保险公司将其总资产中不超过10%的资金投入股票市场,并根据行情及时调整比例。

企业债券的收益率通常要高于国债和金融债券,保险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加大企业债券的投资力度,可以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同时还有利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目前保险公司只能投资于AA+级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并且投资比例受到严格控制。可考虑将保险公司投资于企业债券的比例适当提高,范围适当扩大。信用评级达到较高等级的各类企业债券,在比例控制下,由保险公司自行选择购买。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今年已经提高到20%,待企业债券有更大发展后可以再提高比例。

在有价证券方面,建议购买每一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总额,不应超过该保险公司资金5%及该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公司资本额的5%;经依法核准公开发行的债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资金的5%~10%及每一基金已发行的公司受益凭证总额的5%。

第三,贷款 作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之一,按其形式又可分为抵押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保单质押贷款等,各国在这一项的比例限制一般为30%左右。由于我国这方面的市场尚不够完善,建议我国设为15%。保险公司对每一公司的股票及公司债券的投资与以该公司发行的股票及公司债券为质押的放款,合计不应超过其资金的8%,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第四,不动产等其他投资方式的比例 由于效益可观但是风险较大,我国投资者这方面的经验不足,建议谨慎处之,以不超过5%为宜。

与《保险法》配套的制度在限制比例时还要关注产险、寿险的差异性,以便保险公司根据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和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非寿险保险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强,除资本金外,任何一个时点上都有保险费的收入与保险赔款的支出。总准备金的闲置和责任准备金的部分闲置为保险公司开展投资提供了条件。由于非寿险业务的保险期限短,事故发生又有随机性,所以其闲置资金一般不宜过多作不动产等长期投资,因此,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更重视短期投资及其收益。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有储蓄性质,流动性不强,因而适合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如不动产和贷款等。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控制主体比例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当然,要想完善保险投资政策,及时合理地制定政策确定投资比例,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充实力量,建立一套完善的体系对保险资金动态予以有效的监控。唯其如此,才能使保险资金不在自由中脱离轨道,从而让分红型保户能稳稳分得市场一杯羹。

【配 文】

保险资金如何进入三大市场

股票市场

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可以改善保险公司的资产结构,使保险公司实现资产和负债在期限上的匹配,并有利于保险公司调整产品结构和开发新产品,满足各种不同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中保险资金(含养老金)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据美联储统计,1999年美国保险资金达12万亿美元,占美国货币及资本市场资产总额的34.7%。美国保险业是资本市场中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实际成本很高,而且无法掌握主动权,应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据有关数据显示,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股市第一年,平均投资回报率高达12%。12%的投资回报率是保险资金除投资股市外,其它任何途径都难以获得的。最近两年来我国股市低迷几乎到了极限,应该说是保险资金部分入市等待反弹的好时机。

当然,不能美化股市的收益率。具体操作上,在制定保险投资法规时,既要高度重视股票投资,又高度谨慎。保险资金应该有条件地购买股票,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设法入市。

个人消费信贷和不动产

不动产投资的特点是投资期限一般比较长,一旦投资项目选择准确就可能获得长期的、稳定的较高收益回报,但是流动性弱、单项投资占用资金也较大,且因投资期限太长而存在潜在风险。从世界范围看,不动产投资是保险公司投资的主要项目之一,但风险相当大,收益高低不定,从而使保险公司既重视不动产投资,又相当的谨慎。允许保险资金适时适量地介入不动产投资,对于拥有长期资金并且处于机构高速成长时期的寿险公司而言,是一项比较好的选择。

目前,国内住房抵押贷款等消费信贷产品的收益率结构相对于国债、金融债更为合理,市场风险相对比较可控,特别适合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和资产负债匹配。

资金信托产品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范文4

一、建立风险规避机制

对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的关键在于其内部风险监管机制的形成和公司内部证券投资人才的培育。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多样化,是建立在一整套成熟的保费运用管理和风险规避机制上的,这一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对不同风险的投资工具的比例加以限制

从投资的三大要素即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来看,保险公司更强调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因此,准确把握各投资工具的风险大小对保费的投资是至关重要的。许多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并不是完全放开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控制,也存在一些保费禁止和限入的投资领域和行业。

2、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完整的风险投资监控体系

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监控机制的建立,将决定保险资金的入市深度。建立科学投资决策制度,一方面可以使投资决策程序化和规范化,投资决策一般应由投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程序进行;另一方面可以使投资决策建立在专家和专业机构确定的投资风险评估和现金流量的基础之上,同时对资金调度、投资策略、资产分配、资产管理采取专业化管理。比如,对投保报单,可分为一般账户和特别账户分别收纳和管理不同类型保单的现金流入,根据保险给付情况决定的投资期限长短、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承受力的不同安排相应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调整资本结构。

3、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投资行为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监会最重要的监管目标。从国外情况来看,保险监管层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也主要从定期检查其偿付能力来间接控制,通常不具体规定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因此,根据险种偿付风险大小的不同,科学规定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增强监管标准的可操作性,是风险控制最基础的工作。

除实施保监会定期和临时性检查制度外,英国保险业实施的指定精算师监管方式,发挥精算师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作用,对风险控制也很有意义。另外还可通过独立的保险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给出评价,这一方面能够使信息更加公开化,便于监管层精简职能,更公正地监管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也方便消费者对保险公司进行选择,客观上对保险公司形成第三方约束。

二、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宏观监管

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投保人利益的坚实后盾,而资金运用的失误不仅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更可能会引发整个社会的动荡,给社会经济运行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各国监管部门对保险资金极为重视。国家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主要从投资渠道、资金运用比例、资产负债匹配等几个方面来实行。

1、资产负债匹配的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是在利率自由化之后应对利率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办法。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日等保险业发达国家的数家大型保险公司因为利率风险管理不当出现了破产的情况,发展利率风险的管理工具成为重要的课题,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得以产生和发展。

资产负债管理是从公司整体出发,通过分析资产和负债的风险偏好,制订适当的资金运用策略,资产配置必须和负债配置相一致,对资金运用效果的评定业不再是简单的投资收益率,而是考察资金的收益与所承受的负债(风险)的匹配情况。如果资金的较高收益是由于承受了更高的风险所取得,那么这种资金运用的效果并不好;如果较低的收益以非常低的风险所取得,资金运用的效果反而非常好。

2、金融衍生工具运用的管理

金融衍生工具是以现有的金融产品为基础,它既是规避风险的方法又可以作为投机的工具。虽然许多国家允许寿险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但鉴于它的高风险性,规定只能以套期保值为前提,禁止进行套利等投机易。一些国家如日本、法国。瑞士等严禁寿险公司将责任准备金运用于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工具。

3、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监管

为了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各国的保险监管部门一般通过立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进行限制。韩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制分限定渠道和限定禁止两种方式,前者指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必须在监管部门列明的范围之内;后者指的是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于列明的禁止领域内,如禁止资金运用的领域有:对所属集团企业的投资管制、禁止提供担保和债务保证等。

4、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的监管

运用比例的限制包括投资于某种形式资产的最高比例限制和对某一项资产投资的最高比例限制两种。由于各国(地区)的投资工具不同,证券市场发展程度存在差异,各国监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运用比例各有不

同。

另外,在对证券投资的管理上,美国将证券分为六级,第六级的风险最大,保险公司对第四至第六级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其全部证券持有量的10%,对于第五和第六级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全部证券持有量的3%,对于第六级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全部证券持有量的1%。

三、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微观管理

这里所指的“微观管理”主要是保险市场的主体—保险机构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保险机构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分为四个步骤,即制定策略、资产分配、组合管理和资产管理。保险机构在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的作用是,确定自身资金的风险偏好,制定资金运用策略,并根据策略分配资产,其难点在于增加投资回报和降低投资风险的博弈。

1、资产管理

从国际上看,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模式主要有三种,投资部模式、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模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模式。统计资料显示,在当今世界500强中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80%以上的公司采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对保险资金进行运作。国际保险业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发展经验表明:第一,采取投资部模式对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准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构成了较大的限制;第二,采取完全依靠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模式很难有效控制保险资金的委托风险;第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模式有效增强了保险资产管理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有效降低了保险资金的运用风险。但这种模式对保险机构的资金实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资产分配

保险机构在确定了整体的资金运用策略和对每种产品的投资策略后,将资产在不同的渠道如股票、债券、不动产等进行合理的分配。保险机构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进行资金运用渠道的选择和资金的分配。

3、投资组合管理

保险机构通过审查市场上所提供的所有投资品种,选择合适的投资资产组合,使得资金运用与保险公司得负债在期限结构、利率结构。收益率方面相互匹配。投资组合得目的是通过投资多样化降低投资项目的非系统风险。

如债券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式之一,债券的风险相对较小,但仍会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等,其中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的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风险之一。市场利率上升,将导致债券的市值下降,从而降低保险机构的收益,但此时投资收益率高,再投资风险低;市场利率下降时情况相反。

4、制定合理的资金运用策略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范文5

1.历史沿革。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

2.存在问题。(1)资金运用渠道偏于狭窄。西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法定渠道则较为广泛,比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放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有4个方面的法定渠道: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两年我国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了新规定,如认购定向国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局面仍然存在。(2)资金运用回报率过低,存在较大的支付风险。由于缺乏其他投资渠道,国内保险业的投资基本上都依法转入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性投资工具上,因此银行存款、债券的利率以及国债的发行量决定着保险公司的投资回报率。近年来,伴随着多次银行利率下调,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每况愈下,规模收益持续递减。如果不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我国保险将会出现未来支付缺口较大的潜在风险。(3)投资环境不成熟,资产负债不匹配。保险公司的投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市场的发育程度。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工具的不成熟、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选择各种投资工具,参与投资市场的运作。另外,保险资金期限结构不合理,短期行为严重。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4)专业投资管理人才匮乏。保险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目前我国保险企业缺乏专业性、技术性的投资管理人才,这种人才的匮乏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投资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也加剧了监管部门对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担忧。(5)不公平竞争问题。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显然,外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比内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广,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资金运用现有渠道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具有安全性好,流通性强的特点,但其收益较差。特别是我国在经历了1996年以来连续8次降息后,银行存款利率已低于保单预定利率,距离寿险公司的实际平均资金成本则有较大差距。

2.国债。国债作为安全性最好的债券,具有流通性强,收益稳定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投资的主渠道。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我国的国债发行规模逐渐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更呈几何级数增长。在发行规模明显增加的同时,我国国债的发行品种也逐渐丰富,期限设计日趋合理。

3.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是指银行或其他机构发行的债券。金融机构一般都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信用度较高,其发行的债券票面利率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发行后可上市转让。目前金融债券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借债凭证。2003年6月,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保险业投资范围,由原来只允许投资铁路、电力、三峡、电信、广东核电、中信等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监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比例也由原来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4.证券投资基金。1999年10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投资比例上限为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具体比例由保监会核定。与其他投资者不同,保险公司购买单只封闭式基金的比例可以占到该基金总规模的10%。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股票投资、公司债券、不动产投资、抵押贷款、资金拆出、境外投资等,对这部分项目的投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目前,除国务院批准个别保险公司个别不动产项目投资外,尚未批准保险公司向这些方面投资。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

1.完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即保险资金运用的政治经济环境的总称。证券、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构成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环境。一些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其保险资金的运用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原因之一就在于它们具有适宜的保险投资环境。因此,首先,我国急需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例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等,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其次,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国债市场应努力发展中长期国债或向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发行特种国债,扩大和增加中央企业债券品种、数量,要使债券成为保险资金的最主要的投资工具;再次,规范股票市场,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培养机构投资者;最后,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模式、投资渠道的创新。

2.控制投资比例。保险投资必须绝对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这不仅关系到保险企业经营成果,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金融稳定乃至政治稳定。所以,既要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又要防范各种外部市场风险,世界各国在保险法中根据本国实际,在规定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规定投资比例。针对我国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建议今后应重点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比例由目前的不到30%,增加到50%左右;证券投资基金控制在10%以内(目前为5%左右);基础设施等不动产投资比例在10%左右;保持20%~30%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备赔款或给付。

3.对产险、寿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区别对待。产险公司通常都是短期的保险业务,保险基金在运用时对流动性要求较高。基于这一特点,产险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应主要坚持回避风险型的风险选择,主要选择那些短期性的投资项目,以保证其对流动性的要求。同时,产险公司应坚持投资分散的原则,投资分散的重点在投资项目时间的分散上。需要强调,在保持投资项目整体流动性基础上,也可以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流动性相对较弱,即变现能力较差的资产以获取较高的收益。

寿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期限一般都比较长,这部分资金对流动性的要求就较低,而对盈利性要求则比较高。同时,由于风险与投资收益、时间与风险一般呈正相关关系,要获取较高的收益,就必须冒较大的风险或选择期限较长的投资项目。同时,寿险公司在投资风险管理中也应坚持投资的分散性原则。另外,在保持投资项目整体具有一定盈利性的时提下,也应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期限短,风险小、收益低的投资项目,以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4.建立内部风险投资监控体系。建立科学投资决策制度,一方面是使投资决策程序化和规范化,投资决策一般应由投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程序进行;另一方面是投资决策的工作范围,投资决策应当建立在专家和专业机构确定的投资风险评估和现金流量的基础之上,同时对资金调度、投资策略、资产分配、资产管理采取专业化管理。比如,对投保保单,可分为一般帐户和特别帐户分类管理。根据保险给付情况决定的投资期限长短、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的承受力的不同,安排相应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调整资本结构。

5.加强保险投资行为监管。外部风险管理主要是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建立科学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投资行为的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监会最重要的监管目标。从国外情况来看,保险监管层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监管也主要从定期检查其偿付能力来间接控制,通常不具体规定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因此,根据险种偿付风险大小的不同,科学规定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增强监管标准的可操作性,是风险控制最基础的工作。

除实施保监会定期和临时性检查制度外,英国保险业实施的指定精算师监管方式,发挥精算师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作用,对风险控制也很有意义。另外还可通过独立的保险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给出评价。这一方面能够使信息更加公开化,便于监管层精简职能,更公正地监管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也方便消费者对保险公司进行选择,客观上对保险公司形成方面的第三方约束。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范文6

[摘 要] 同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和保险存在着优势互补、互动发展的关系,在信托、保险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一方面信托未作为保险投资渠道而得到重视和利用,另一方面保险业面临着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当务之急。应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加速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特点和运用原则,灵活设计信托产品,为信托赢得资金来源;根据信托业发展需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开辟新的保险市场,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加强信托、保险金融服务融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一、从信托业、保险业的职能看,信托业和保险业存在着优势互补、互动发展的关系

目前,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关系成熟、商业信用乃至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信托得到了蓬勃发展。保险公司既是风险保障的提供者,又是金融资产的管理者。在创新和国际化的大环境中,各金融机构业务全能化、综合化,积极开发新产品,信托适应性强,灵活多样,富于弹性,保险公司管理着全球40%的投资资产,保险和信托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美国的信托业经历了起源于保险业,后逐步推广发展成为商业银行兼营信托业为主的信托模式的发展历程,目前金融信托业已成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信托机构可成为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员。在美国,保险公司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并通过本身的风险管理的专业能力,以抵押贷款信用保险为资产证券化增强信用。美国的保险公司通过创立或加入共同基金、不动产信托投资公司等多种信托方式拓展投资渠道,如投资不动产信托(REIT)不向美国联邦当局交纳所得税,同时必须将其收入的90%分配给股东,美国许多州也对REIT豁免交纳州所得税,REIT与债券、股票的相关性均很低,有利于降低整个投资组合的风险。日本1996年的金融改革取消了银行、证券、信托子公司的业务限制,允许信托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允许寿险、财产险以及保险业和其它金融业相互渗透,取消保险公司资产运用限制,放宽保险商品设计限制,废除养老金“532”资产运用限制,放宽证券投资信托资产运用限制,人寿保险公司可以作为形成财产基金信托的受托人,日本已经进入了“信托时代”,信托的金融功能和财务管理功能均得以充分发挥,信托业务蓬勃发展。英国的投资型保险是将终身险、养老险、定期险及年金金额与投资信托基金的市价连接起来,英国寿险公司通过与既有的投资信托公司合作、与既有的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公司合作,共同创设投资信托基金,自行创设投资信托公司自行管理等方式进入单位连接保险市场。由于英国是投资信托的发祥地,投资型保险顺利发展,投资型保险保费占总寿险保费比例达到50%。

三、加强信托保险的互动发展是中国信托业、保险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初步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国资本共同参与的保险市场体系,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可运用的资金不断增加。截止2003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8 739亿元,预计到“十五”期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将达到10000亿元。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如允许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回购、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大额协议存款等。根据保监会网站提供的统计数据,2003年我国保费收人为3 880.4亿元,截止2003年6月底,银行存款为3 576.3亿元,国债投资为1 262.5亿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为365.8亿元,资产总额达7782.6亿元。由于保险投资体制不完善,资金运用率普遍偏低。从现有的保险投资结构来看,目前保险资金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保险资金运用额的一半以上,其次是国债,其它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而银行存款中人民币大额协议存款占72.1%,由于协议存款的利率大幅度下调,使保险业的资金收益下降。由于受资本市场的影响,保险业2002年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是负21.3%,从而使保险业的资金运用率由2001年的4.3%下降到2002年的3.14%。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如何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盈利能力的问题。

与证券市场低迷形成对比的是,不断涌现的信托产品相继掀起了购买热潮。随着《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和市场定位将逐渐廓清。信托投资公司将回归本业,作为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专业化的、综合性的资产管理机构,适应社会对外部财产管理制度的强烈要求,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广泛开展受托理财活动。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律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等。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可以接受为了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等。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信托公司受托理财的信托财产,除了现金、动产、不动产、股票、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还包括物权、债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信托法》、(管理办法)为信托业的重塑和市场化经营提供了很宽的业务边界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信托投资公司在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背景下,事实上成为国内唯一准许在金融市场和实业领域同时投资的金融机构,根据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之间的热点灵活改变投资方向,具有国内其它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行业优势,从而拓宽投融资渠道,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凭借其专业优势推出各具特色的信托产品,集合社会资本,投资经济建设,开创了以信托计划为金融工具投资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的新通道,具有稳定的投资回报、良好的流通性、安全、稳健等特点,从而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追捧。

进入2003年,随着股市行情的变化,面向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信托计划纷纷面世。信托产品的设计反映出信托公司具有多元化的投资渠道,能够根据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之间的热点转化,灵活地改变投资方向的优势。根据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统计,自2002年7月18日至2004年1月末,已推出的集合信托产品达255个,总规模约为252.62亿元。广泛涉及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管理层收购、证券投资、外汇、不良资产的处置、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信托产品的开发日益市场化和多元化,信托创新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亮点。

由于信托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过程中,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它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保险业聚集的可用于中长期投资的巨额保险基金成为信托公司营销的重点。然而,与银行、证券、保险并列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四大支柱的信托业还远未作为保险的投资渠道加以重视和利用。金融业内部加强协调和沟通,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要求。加强信托、保险的合作,在合作中优化资源配置,进行优势互补,是信托业和保险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四、加强信托、保险合作的思路

(一)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加速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

投资管理已成为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新(保险法)对原有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授权国务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它资金运用作出具体规定。应充分认识信托具有功能齐全、手段灵活、综合性强的特点,可以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以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为信托资产提供金融服务的作用,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利用信托的桥梁和管道作用,利用信托的专业理财优势,投资国家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而打通保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建设等众多领域的通道。

(二)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特点与运用原则,灵活设计信托产品,为信托赢得保险资金来源

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和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使之必然要运用保险基金。保险基金是保险公司专门用来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专项资金。由于保险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受保险契约的制约,所以保险基金在履行经济损失和给付义务方面就具有保证性、及时性和条件性的特点。保险资金不仅要保证其专用性,而且还必须具有随时处于备付状态的变现能力。保险基金的性质、特点与构成决定了保险基金的运用原则,保险基金的运用更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信托公司利用保险资金开发信托产品时,必须增强流动性、安全性的设计,利用银行、证券、网络等渠道提供交易、转让、质押贷款等流动性平台,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低风险下的较高回报,吸引大规模的保险资金为信托赢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