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评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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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评估

法律专业评估范文1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法律因素;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7-0088-0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开辟了新途径。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几年来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难。质押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核心问题,然而很少有学者以质押评估为破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问题的突破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本文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为出发点,探讨其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对破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的意义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对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商业性使用或支配的价值进行评估。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重要参考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保证质押贷款的安全,首先对设立质权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的价值核定贷款额度,使在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时,能将该知识产权按照预期的评估价值处置变现。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要环节之一,如果不能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准确评估,银行就无法核定贷款额度,从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就无法开展。

2.降低银行贷款风险。银行发放贷款目的是为了取得盈利并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但贷款本身存在一定风险,再加上知识产权相较于其他有形资产又具有自身的特性,如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大小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波动较大,难以准确定位其价值,增加了贷款的风险。在提供贷款前,经过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利用专业知识,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做出独立、客观的评估结论,为银行的信贷活动提供更深层次的信息分析报告和更为科学的决策参考意见,使其以恰当比例向企业发放贷款,以减少贷款到期处置出质的知识产权无法收回贷款的机会。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3.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在中国,20世纪90年代初,国有资产的流失日趋严重,知识产权才被作为 “应予评估”的资产全面重视,此前,并未引起足够重视[1]。对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进行评估,为银行提供贷款所需要的贷款企业的资产状况、质押物价值及还款能力等数据支持的同时,也使得企业充分认识到可能被忽略的知识产权及其价值几何,可以使企业真正了解到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也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使企业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含金量高的知识产权的开发,也使得企业有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用于质押融资,从而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二、影响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受到法律、技术、经济及其他因素等多方面因素制约[2]。考虑到专业性限制和问题研究的深入程度,下面主要从法律因素角度进行分析:

1.知识产权的法律权属状态对质押评估的影响。“对于一项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来说,它的价值及其价值的增值都是建立在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的基础之上的。”[3] 若将一项可能因侵犯他人权利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则可能导致银行面临巨大的贷款无法收回的金融风险。知识产权不像其他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很难确定其权属状态,这增加了质押评估的难度。知识产权法律权属风险主要有:是否存在法律权属纠纷;是否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是否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是否超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期限;是否存在其他权利共有人等。这些权属风险将是发生后续法律纠纷的因素,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果法律权属状态存在风险,那么进行价值评估将失去意义,甚至影响债权人处置知识产权变现的可能性,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具有重要影响。

2.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对质押评估的影响。新型知识产权的不断具体化,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分类,出现了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权、商号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对各类知识产权的规定和要求也有显著不同,若以同一评估标准、方法去解决所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问题是行不通的。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影响质押评估:首先,法律保护期限不同。例如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为十年,注册商标为十年,著作权为五十年,而商业秘密权则没有有效期限限制。对保护期限短的则相对容易评估,期限长的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而影响评估;其次,能否续展。对于专利、著作权超过有效期之后则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而商标是可以无限次续展的,但是否续展取决于商标所有人,具有不确定性,增加了评估的难度;最后,是否被强制许可使用。例如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可能被国务院专利部门强制许可使用,会对其价值大小造成一定影响。

3.法律、法规规范的不完善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质押评估的影响。中国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相较于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起步较晚,法制建设也相对较晚,还未形成成熟的评估准则体系。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相关规定主要有:《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等,而且这些规范并不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评估规范,只是将知识产权纳入无形资产进行规范,忽视了与其他无形资产的区别。对存在较大区别的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中国还没有制定单独的准则和规范,现有评估规范操作性不强,评估业务缺少法律规范具体指导,对于同一知识产权的评估,不同评估机构可能得出天壤之别的评估结论,评估结果受到严重质疑,严重制约价值评估。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也会对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准确性,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相关知识产权,其评估价值会相应增值,相反,受国家干预或严格限制发展的,其评估价值会大幅缩小。政策干预并不像法律那样稳定和可预测,增加价值评估的难度。

三、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的应对措施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要质押评估结论客观准确性的保证,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针对上述分析影响因素,提出以下具体完善路径:

1.发挥多部门合作的协同作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一般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状态的评估,主要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一是经济价值的评估,主要由资产评估机构来完成。”[4]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要从法律、经济、技术等多角度去评估,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特点,单一的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性不能覆盖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所有领域。因此,应加强多部门的合作,发挥其协同作用。除了经济价值的评估应由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来完成外,法律状态的评估,则应由更专业的律师事务所等知识产权服务部门来完成,以消除法律权属状态不确定性对质押评估的影响。为解决跨专业性难题,知识产权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家数据库”,提供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专家等资源,通过多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开展价值评估认定工作,形成标准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评估报告,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供专业支撑。

2.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数据库。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不同法律规定的客观存在,增加了评估的难度,而且,在中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实践时间较短,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交易的数量少,透明度不高,使得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数据在评估实践中很难找到,知识产权质押的评估方法的运用和评估参数的选择受到很大限制,评估面临很大困难。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数据库的建立,来弥补相关理论和数据缺乏的不足。不少西方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的知识产权价格行情体系,由专门的机构及时在常设技术市场或有权威性的报刊上公布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的卖方价格、实际成交价格等,使之成为一个参考体系[5]。在中国却缺乏这样的行情体系,希望中国能够建立这样的行情机构体系,例如可以设立在办理质押登记时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备案制度,为知识产权评估进行数据积累,进而尽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数据库及共享机制,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同时也为处置变现提供合理的参考数据。

3.尽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制度。虽然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从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到评估指南和各个地方有关资产评估的规范,形成不同级别、层次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但是,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具体,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有必要完善现有制度并建立新的知识产权评估管理体系。目前,只有上海具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规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两个质押评估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体系,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中国应在现有评估规范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先进评估准则经验,完善相关评估管理制度,才能较好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的推行。中国还应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制定单独的准则规范,以更针对性地解决各类复杂的质押评估问题,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参考文献:

[1] 郑成思.论知识产权的评估[J].法律科学,1998,(1):44.

[2] 郑成思.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3.

[3] 张伯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解与分步控制[J].知识产权,2009,(2):32.

法律专业评估范文2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中小企业

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实践的主要特点

(一)融资额增加、类型扩大

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总额逐渐攀升,数据显示在近五年内的知识产权融资额突破了两千亿元人民币,其年增长率高于30%,其知识产权融资类别也变得丰富多样,而不再局限于传统。

(二)各地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各个地方政府直接参与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双方建立融资业务关系;此外,还有些地方政府试建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为各个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管理等服务,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现基础性环节的建立,尝试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等问题。

二、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困境

(一)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性

在知识产权融资方面,我国缺乏系统、详尽的法律条文规范指导,而仅仅规定有一些原则性的规范条文。这使得中小企业当碰到具体的实物问题时,很难求得有效的法律庇护。虽然各个地区政府针对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问题积极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由于各地不同的政策以及不完善的法律规范,使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融资的实施上仍然困难重重。

(二)价值难以评估

知识产权融资与其他有形资产融资最不相同的地方就是不易掌握其确切的价值,而这就来源于它本身的无形性与不确定性。再加上我国尚未存在一套完整、系统化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专业水平较高且权威的价值评估机构较少,就造成了由不同评估机构对同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后而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这种评估的差异性与非专业性,直接对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系统的公信力与认可度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外国国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实践及启示

(一)美国的实践

美国作为当前知识产权融资最发达的国家,同样是知识产权融资的起源地。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自建国初期便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知识产权融资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持;此外,美国还充分发挥小企业管理局(SPA)的重要作用,为借贷双方提供评估、管理等信息服务,从而推动中小企业与银行间建立起一套知识产权融资体系。

(二)日本的实践

相较于美国,日本则偏向于由政府体系内的金融机构、发展基金等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金融协助,从而扶持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发展。其中最成功的例子在于日本开放银行,自1995年起,日本开放银行便开始对国内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且成立专门机构对融资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管理等提供业务支持,这使得日本开放银行的知识产权融资业务发展十分迅速。

(三)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分析以上两个国家的知识产权融资,我国应继续在实践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法律的支持;并且还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在此过程中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一套权威性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系统。

四、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完善对策

(一)充分发挥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作用,建设

统一的知识产权融资平台为解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难、无形资产价值难以评估等问题,在现阶段应当依靠中央政府的力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颁布相关的政策与管理办法,并且建立一个权威性的、公信力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在平台内部,政府应面对全国范围内的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融资管理、咨询等服务,满足更多数量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诉求。

(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体系

法律专业评估范文3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测算资产价值的专业服务行为。

资产评估业务包括不动产评估、动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和其他经济权益的评估。

第三条委托人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时,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公共利益,并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注册评估师执业,应当加入评估机构。

注册评估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评估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

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发展。

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框架下,负责监督管理资产评估行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在本辖区负责监督管理资产评估行业。

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并接受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评估师

第七条注册评估师是指依法取得资格,经过执业注册并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定注册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国家实行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由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组织实施。

第十条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完成经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资产评估专业课程,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免试相关科目。

参加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取得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注册评估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执业注册,不得以注册评估师名义执业。

注册评估师的执业注册由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持有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具有两年以上在评估机构相应评估专业实践经验的,可以向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申请执业注册。

对于申请执业注册的人员,受理申请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准予注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逾五年的,过失犯罪除外;

(三)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等经济管理工作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罚未逾两年的;

(四)被开除公职未逾两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情形的。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准予注册的,颁发由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并报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已取得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办理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的注销手续:

(一)不符合本法规定执业注册条件被准予注册的;

(二)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的;

(三)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除过失犯罪外,受刑事处罚的。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注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在符合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五条注册评估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执业,签署评估报告;

(二)执业中根据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执业所需的文件、权属证明和资料;

(四)拒绝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评估结果的授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注册评估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声誉;

(二)遵守评估准则和有关标准,勤勉谨慎执业;

(三)按年度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时;

(四)对执业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采取必要措施确信其合理性;

(五)对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注册评估师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业。

第十八条注册评估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执业;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执业;

(四)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期间内,买卖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

(五)收受、索要或者变相收受、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六)签署虚假评估报告;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依法设立并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

第二十一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执业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执业,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评估报告经注册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正式生效,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对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评估机构对于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执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拒绝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干预评估结果情形时,评估机构有权终止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四)对自身能力虚假宣传;

(五)受理与评估对象、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业务;

(六)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针对同一评估对象执业;

(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办理职业责任保险。评估机构可以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法律专业评估范文4

关键词:职业能力;法律教育;发展路径

一、高职院校开展法律教育的意义

高职院校开展法律教育对于所有专业的学生都具有规范行为准则的作用。从以往教学经验中我们能够发现,多数学生在职业能力上具备了较高的专业度,但是在法律上的行为操守略有不足。从学生毕业后的反馈信息中能够发现,部分学生在从业阶段并没有在岗位中体现出较高的法律意识。一方面,少数学生对于职业性的法律行为缺乏专业意识。以我校物流专业为例,部分学生参加工作后反应,部分物流公司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经常性超重超载运输,但是学生并未阻止或提出整改建议,针对这样的情况是我国高职院校在法律课程上的疏忽,并没有为学生树立起更为标准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多数学生存在普遍的法律意识淡薄情况。很多学生毕业之后,由于刚刚参加工作,在社会中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进而选择一些快速赚钱的工作,但是并没有意识到很多工作实质上正处于法律边缘。基于这两方面的情况分析,在高职院校开展法律课程,是构建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方法,主要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基础,提升在工作和生活中认清法律规范的意义,以及规范自身在工作中的职业操守。

二、法律公共课程在职业能力方向上的发展路径

现阶段我国在法律公共课程中的发展并没有起到指导学生行为规范的重要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两方面。一方面,课程内容过于重视法律条例的阐述,而忽略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公共课程将基础法律内容作为课程基础,没有重视学生来自不同专业对于法律课程学习的需求。因此,要突破现有的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才能建设具备实际指导意义的课程优化方案。根据以上推断笔者提出以下发展路径。

(一)针对专业学科规范法律课程体系

开展法律公共课的重要意义在于培养各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从而指导工作中的法律操守以及行为准则。因此,在法律课程体系的建设上,必须针对各个专业学科中涉及到的法律内容和标准进行针对性的教学规划,才能辅导学生认清在工作细节上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进而保证职业方向上不做出触及违反法律条例的行为。以岳阳职业技术学院为例,一方面应针对整体课程开展《劳动法》基础内容的拓展,传授学生在参加工作后应当重视的劳务合同与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针对商贸、会计、营销等专业的学生传授《会计法》方向的内容,并将工作中容易涉及的法律条件进行专门讲解,以确保每位学生都能掌握相关的法律细节,规范自身在工作中的操作行为。此外,针对护理、临床、药学等专业的学生,需要拓展卫生法、处方药法律规范、临床医疗法律条例等方向的内容,进而提高学生在工作中可能涉及到的各方面法律条例,才能规避在工作中产生医疗纠纷的风险,以及医疗事故中的不法行为。最后,必须针对学生在各自专业法律内容上的掌握程度进行评价,因此也需要根据不同专业设立相应的考试内容,通过分专业考试的方法,明确各自掌握法律细节的情况。然后,在通过综合试卷评估学生的整体法律意识是否健全。从分科考试与综合考卷的最后评估中掌握教学质量的情况,其中专科考试分数可以视作70%的能力评估,而综合考卷可以作为30%的能力评估即可。

(二)拓展理论与实践相链接的法律课程内容

法律规范是指导职业行为的标准,因此在传授学生法律内容的过程中不能仅以理论知识作为重点,而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那么整体课程内容的设计中,必须将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法律条例明确工作行为的各项标准。一方面,教师应当将实际案例在课堂中提出,引导学生分析案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而促使学生明确案例中的哪些行为触及了法律准绳,以及案例中处于法律边缘的不规范行为。通过学生自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问题,教师再加以引导提出相关的法律条例,进而促进理论知识对实际案例的解释。另一方面,可以邀请优秀的企业法人到我校进行职业指导,让学生通过相关专业人员的讲解,领会在实际工作中容易涉及到的法律常识,进而产生对于理论知识与实践工作相结合的方法,最终形成理论指导实践的整体知识结构统一。此外,在公共课中各专业学生都需要掌握最为基本的《劳动法》才能力在工作后指导自身的基本行为规范,因此教师要针对此方向进行整体教学的规划。通过阐述职业操守的相关法律内容和条例,并将法律准绳明确到各种岗位的实践操作中,进而提高学生在实践中能够支持行为标准的法律知识基础,以便指导学生在工作岗位上的实践能力提升。

[参考文献]

[1]单盈.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价值取向与匡正策略———职业素养的视角[J].现代教育科学,2014,01:122-125.

法律专业评估范文5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的税收法律不够规范,纳税评估依据不足

税收法律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房地产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不足。目前我国在纳税评估上还存在很多法律盲区,虽然出台了一些关于纳税评估的法律法规,但对于房地产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纳税评估的一些环节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二是对相关规定执行的力度不够,并没有按照预售收入计算企业的所得税,导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大量流失。三是对房地产企业成本扣除标准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企业在实际的操作中随意性较大,致使偷税漏税、延迟纳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2.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纳税评估工作的效率低下

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较广,专业性较强,相应的对纳税评估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较高,不仅要求评估人员具有专业的纳税评估知识,还要求具备相关的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等。但实际的情况却是纳税评估人员的知识结构单一,综合素质根本无法满足相关的要求,导致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较差。

3.缺乏健全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无法进行全面的信息采集

全面的数据和信息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因此,具有健全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非常重要。但是在实际的纳税评估工作中,并没有形成统一而健全的纳税评估体系,导致纳税评估工作的可信度较低。

4.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较差,纳税评估的流程不够通畅

在实际的纳税评估工作中,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和交流,各个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程度非常低,致使整个纳税评估的流程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务部门内部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协调,各个岗位的职责不够明确。二是国税和地税之间没有建立完善的协作机制。三是税务部门和其它的职能部门联系不够密切,进而导致纳税评估的流程不畅。

二、优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的有关法律,使纳税评估工作有法可依

首先,相关部门要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的有关法律,填补法律空白,使纳税评估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其次,全面推行预售收入预征所得税制度,禁止出现不申报预收款纳税的现象。最后,制定严格的房地产企业成本扣除的标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产权进行明确。

2.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素质,建立高素质的纳税评估团队

首先,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税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专业技能。其次,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考核,形成良好的竞争上岗的机制,促使评估人员主动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最后,税务部门可以在评估人员内部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评估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评估人员共同进步,进而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纳税评估团队。

3.建立完善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数据信息的采集工作更加规范

首先,要做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相关数据的采集工作,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根据纳税评估的总体思路,设计出合理的评估指标。在设计评估指标时要对企业做好三个方面的评估:一是对建筑企业总体经营状况的评估。二是做好对建筑企业各类要素的评估。三是在前两者评估的基础上,深入发现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4.进一步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规范纳税评估的流程

首先,增强有关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的能力。这主要是指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各个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她要求各个部门公开各自收集的资料,实现内部信息的共享。其次,积极推行一体化的管理,加强国地税之间的联系。采用这种管理方式,可以充分发挥出地税部门在房地产所得税征管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从而提高所得税征管的水平。最后,加强与其它职能部门的沟通和交流。这主要是指税收部门应该主动的与财政、房管等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从而实现信息的共享。

法律专业评估范文6

关键词:资产评估;风险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1

一、资产评估风险

资产评估风险就是评估人员因为主客观原因在资产评估时对资产的价值区间和它的实际价值没有进行科学评估,由此产生较大的偏离。外部风险、内部风险是形成资产评估风险的两个主要方面。风险识别、风险预测、风险评价等风险管理流程是资产评估的基本要素,用不同的方式来控制资产评估活动中的风险,并把资产评估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这就是资产评估风险管理。评估机构在开展业务的时候会认真识别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因素,以便于评估者能够认识到资产评估所处的风险环境。评估者的专业判断能力是风险预测和评价的主要影响因素。

二、资产评估风险的产生的原因

(一)主观性的评估执业造成的风险

进行评估业务的评估师是专家职业,有着很浓厚的主观判断色彩。不过,要真正独立而客观地进行主观评估对于评估师来说,这和评估的客观要求是有一定的冲突的。要是我们对这个矛盾的认识不清楚,评估师的业务工作和评估机构就会出现管理风险。我们可以将资产评估看做是智力性的中介服务行业。评估师执业既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又要遵循评估行业的评估准则,评估师的主观判断是相当重要的。每个评估师在对相同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时候所得出的结论都是不尽相同的。评估师的评估判断会受到他的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社会关键等因素的影响。评估师的个人喜好和情绪等心理调节也会对评估对象的专业判断产生影响。

(二)独立性的资产评估造成的风险

独立性的资产评估要求不应该干扰评估报告的发表,资产评估的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并不是单一的。当前,评估机构和客户间往往会因为委托收费制度而出现利益关系,评估师的独立性就会受到这种利益关系的影响。从当前的体制来看,委托单位通过能够决定评估机构的聘用和解聘,委托单位支付评估费用。因此处于较为弱势地位的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评估师往往会根据客户的喜好来发表评估意见,这种待遇利益目的的冬季使得评估机构经过会向客户妥协,尤其是当评估机构觉得可以化解风险的时候。评估行业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程度和资产评估失误出现的惩罚程度都会使得评估师的公正立场受到影响。

(三)滞后的评估规则效力造成的风险

要想谨慎地进行资产评估就应该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来严格实施,做到评估师的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不过因为社会在不断地发展,评估准则的制定通常比较滞后,由此给资产评估师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为当前的资产评估准则和社会发展要求并不总是同步,所以就算按照审计准则来进行评估,也不一定能做到尽善尽美,故而资产评估在卷入法律诉讼案件时其处境还是比较被动的。原因在于法院的判案经常会根据当下的社会发展要求来决定,而资产评估准则又之后与社会的发展,风险也就由此产生。

三、资产评估风险的管理对策

(一)科学构建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当前,由于资产评估行业还缺乏完善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使得评估工作没有同意的规范作为依据。因此,我们应该多学习和借鉴国外评估行业的好的评估方法和理论,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应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在这个体系制定中,应该考虑到四个方面:技术、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继续教育。全面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行业行为。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建立要具有实用性和科学性,要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另外,还应该考虑到灵活性、普遍性、稳定性、针对性,这个体系不但要能够对整个评估活动适用,还能够具体解决某个方面的问题,帮助评估师在准则范围内科学进行专业判断,让他们尽量少受主观评估的影响。

(二)增强资产评估独立性

资产评估的独立性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利用关系方的诱惑程度,二是评估机构因缺乏独立性而受到的惩罚程度。因而可以通过建立资产评估协会来加强资产评估的独立性,赋予其权威性,并做好行业监督。评估机构和客户的利益关系因为档期的委托收费制度而超过了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方的关系。评估协会要改变这种不平衡的三方关系,首先就要对当前的委托收费制度进行改变,构建资产评估需求方、资产评估委托人共同付费聘用评估机构的新机制。另外,要进一步监督低价揽客行为,抵制消极竞争。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协会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以此来避免对资产独立性的损害。

(三)加强评估人员整体综合素质教育

评估结果的质量会都到评估师的综合素质的影响。要提高评估师的综合素质就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具体来说,一是要规范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建立更为科学而规范的技术准则,提高评估结果的质量,且要对评估师灌输执业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评估师不应该接受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项目,不能不经过实地勘察和分析就给出项目评估报告。要认真根据评估准则来评估具体项目,评估报告撰写需仔细,对风险进行有效规避。二是要对评估师进行道德素质教育,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宣传来规范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行为要进行严格的处罚。三是加强继续教育。要想提高评估师的整体水平,就应该构建科学的资产评估职业教育培训机制,用科学有效的培训方案来加强评估师的继续教育,并将之法律化和制度化。继续教育应该要有系统性和科学性,让评估师能够长期接受良好的教育,从而提高资产评估结果的质量。

四、结语

我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发展较晚,风险管理经验还不成熟。相关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建设也比较滞后。当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师法律。评估风险因为法律环境的不完善而增大了。所以,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要特别注意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效地规避风险管理可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程度。所以,评估机构建立执业风险保障制度是评估机构抵御风险,保障其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1]谭,尉京红.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及展望[J].集团经济研究,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