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如何培养法律思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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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如何培养法律思维

大学生如何培养法律思维范文1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信仰;现状;培养

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法律信仰是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的有机统一体。大学生作为国家培养的高素质人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和培养,对推进和落实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有重要意义。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现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高校培养大学生法制观的主要课程。为了把握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现状,结合“基础课”法制教学内容,笔者从法律信仰的知、情、意方面对某学院非法律专业的300名学生进行了随机抽样问卷调查。通过分析发现:1、多数学生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总体对法律认知粗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衡量大学生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基本标准。在“你对我国法律体系的认知”情况的调查中,23%的人选择“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和所调节的法律关系”,3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但不了解具体部门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28%的同学选择“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不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另有18%的同学认为自己“既不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也不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调查显示,当代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认知基础,但对法律的认知总体粗浅和模糊。2、部分学生法律情感淡漠,缺乏对法律正义性和权威性的信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大学生只有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的精神,才会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在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上,有68%的学生认为“法律的公平正义只是相对的,法律是死的,而解释法律的人是活的。”有18%的被调查者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不犯罪,法律与己无关。”在对法律权威性的调查中,有28%人认为“法律是有钱有权人的法律”,有42%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是“人治大于法治”;在对法律正义性的调查中,32%被调查者认为“中国的法官是吃了原告吃被告”,43%的大学生“对我国司法公信力持怀疑态度。”调查显示,部分大学生法律情感比较淡漠,对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持怀疑态度。3、多数学生有一定的守法护法意识,但法律意志总体薄弱法律意志是法律信仰的最高层次。法律能够被信仰,不仅主体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认知和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情感,更要有强烈的守法护法意识和品质。调查中发现,当代大学生有一定的守法护法意识。在问到“当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你会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时,有79%的被调查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11%的人认为“找关系自行解决,”另有11%选择“视情况而定,再选具体途径解决。”调查表明,当代大学生守法护法观念增强,多数有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但守法护法意志不坚定,特别是在守法护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知”和“行”分离现象。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1、历史因素:

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一个民族长期积淀下来的人文精神奠定了这个国家的治理模式和传统[2]。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长久的封建人治现象所构建的“权大于法”的法律文化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也制约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价值体系中,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往往会出现“权大于法”的错误认识,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影响着当代大学生的思维,使大学生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而不信仰法律。

2、社会因素:

社会法制不健全当前我国法制体系不够健全,法治质量不高的现实状况也影响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立法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立法的过度膨胀使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当代大学生学业繁重,对许多法律尤其是最新立法无暇顾及和消化吸收,容易产生冷漠情绪,也很难对法律形成信仰。在法律运行方面,当前我国各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也导致大学生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不利于其法律信仰的培养。

3、教育因素:

高校法制教育不力当前对我国非法律专业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课程主要是“基础课”,而“基础课”承担对大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任务。高校的“基础课”设置54学时,而法制观教育课时不足三分之一。而在近年来的实际教学中,笔者发现不少“基础课”教师在法律部分的教学存两大问题:一是教师授课时间不足导致授课速度过快。部分教师随意延长人生观和道德观授课时间,而把法制观教学内容的课时缩短,有个别教师仅6个学时就完成了法制观的全部教学内容。这样的教学速度导致的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在“你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你树立法律信仰有多大意义”的调查中,有42%的被调查者承认“授课老师法律部分上课速度过快,自己听得一知半解而觉得无聊。”二是教师培训缺失导致授课效果不佳。“基础课”教材从“05方案”实施以来,已经历经了三次修订,每次修订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内容愈来愈精,而高校针对历次修订版的新内容对教师组织培训的人数和次数却有限。许多教师在集体备课时坦言,法律部分理不清其中的脉络线索,更不知道如何组织教学。在实际的教学中往往有两类极端,一类是法学专业教师把“基础课”法律部分按照法学专业课程授课,拼命讲法理讲条文;另一类是非法学专业教师把法律部分授课时间压缩,甚至一笔带过,让学生课后自学,而对于公共课让学生自学就等于让学生不学而已。总而言之,无论是上述哪种类型,都不符合“基础课”对大学生法制观培养的目标,也不利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

4、主体因素:

自身特点和认知错位法律信仰作为主体对象的心理信念,只有达到主体自身的认知和认同才能形成,而当代大学生特有的身心特点决定了大学生尚不能完全形成法律信仰的主观条件。首先,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却不成熟,在面对法律问题和现象时容易冲动,意气用事。其次,大学生生活阅历不深,容易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而导致人生观错位。再次,部分大学生忽视自身法律素质的培养。当代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大,使得平时仅注重专业课而忽视公共课的学习,思想观念上对学校法制教育课的错位认知,影响着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也很难培养起他们对法律的信仰。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几点思考

1、树立法律权威,优化法治大环境

法律权威是大学生树立法律信仰的前提。首先,要提高立法质量。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而所遵守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3]其次,要推进依法执政。法律的权威不仅取决于法律内容的科学公正合理,也取决于执政党是否依法执政,法律能否得到严格和公正实施。再次,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的公信力直接影响到法律是否有权威和能否被人们所信仰。最后,要推进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进程,使大学生感受到法治教育是大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

2、培养法治思维,提升崇尚法律的情感

“法律从其规则到本质都必须契合人们的精神需求和人文关怀,科学公正地体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平衡,才可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依赖和信仰。”[4]法律思维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权利义务思维,权利是法律的内核。大学生如果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就产生不了对法律的需求和渴望,更谈不上对法律的认同和崇尚。因此,在高校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过程中,要注重通过向大学生传播现代法治精神,提高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激发大学生崇尚法律的情感。只有真正感悟了法律所体现的价值和精神,才能用法治思维方式去思索问题,并最终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3、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增强“基础课”法制教育实效性

“基础课”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课程,但如前所析,普遍高校“基础课”学时有限,分给法制教育部分的授课时间是少而又少,而且针对新版教材的师资培训缺失。为有效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基础课”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来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首先,高校针对每次新版教材要加大对“基础课”教师的培训。若授课教师对新增的教学内容一知半解或理不清思路,则很难让学生亲近法律、认同法律和形成法律信仰。其次,教师在育人理念上要认清培养大学生法治观的重要性,保障“基础课”法制教育部分的授课时数。再次,教师要善于探索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增强“基础课”法制教育部分的趣味性和实效性,以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等。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

[2]刘端端•论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构建[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8):194.

[3]胡天生•大学生法律信仰探讨[J].当代青年研究,2005(8):9.

大学生如何培养法律思维范文2

    关键词:刑法思维训练;案例教学法;讲授法

    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一般性、共性的问题,刑法分则则是对具体犯罪和具体刑罚的规定。刑法总则与分则内容的不同决定了二者教学上的差异。现就刑法教学中的相关问题做一粗浅的探讨。

    一、注重刑法思维训练环节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教学中,“满堂灌”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教学方法,刑法教育者注重的是刑法具体知识的传授、讲解。或许,讲授教学在当时效果良好,然时过境迁,新的时代特点和受教育者的变化让我们不得不扬弃传统的教学方法,注重知识系统性、体系性讲解的同时,更要着力于学生刑法思维训练环节。

    应用性、服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刑法思维训练。大学生不断扩招,大学教育已不再是以前的精英教育。关于法学教育目标曾有两种讨论:一是法学教育应是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为目标的职业教育;二是认为法学教育应以培养法学家或法学学者的研究型教育。【1】

    我校的法学教育虽有悠久的办学历史,但却置于理工科为主的二本院校的大环境下,因而确立了应用性、服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案,这相当于前述讨论中的职业教育。教师只有注重刑法思维训练环节,受教育者才会具备更高的司法实践能力。比如,将瘫痪老母亲带出去丢在深山老林与丢在市政府门口,定性是否相同?此时就要注意分析的思路:从犯罪客体入手,看破坏的是家庭秩序还是生命健康权?

    国家实行“三合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后,法科学生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法官、检察官、律师)仅仅有学历和学位是不够的,还需取得资格证,也因此司法考试是否通过直接与就业挂钩。从我校法学专业学生来看,他们一进入大学大多都能迅速看清这一形势,从而较快确定自己的目标:考研还是司考?极少部分同学会选择同时考。在司法考试的压力之下,他们也更有学习的动力。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司法考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刑法的学习,学生通常会预习会复习。这种情形下,如果再坚持传统的“满堂灌”,学生不但容易走神,况且这种纯粹知识的讲授意义不大(学生都是认识汉字的)。因此,学生的变化和新的时代背景需要改革刑法教学方法。

    改革传统的刑法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刑法思维训练并非是老师完全不讲,而是要有取舍的讲,不要面面俱到。学生讲、老师点评的方式对那些已有基础知识的学生适用,所以这种方式针对研究生开展较有效。对于学生能够自学的,不讲或略讲,对于法学本科初学法律的学生来说,有些刑法条文没有明确,特别一些教材中也未提及的知识延伸部分,则不但要讲,还要讲透。如犯罪预备终止犯罪的原因是什么?我国刑法第 22 条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作为初学者恐怕很难读出这样的问题与答案,作为老师则必须讲授:预备与未遂犯终止的原因是相同的,这可从处理的方法推导出来,即为意志以外的原因。(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可从中止的概念推出来: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刑法思维训练,应贯穿于刑法总分则的教学中。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内容决定着二者教学模式的选择。现行刑法教学方法主要有:讲授式、启发式、讨论式,还有大量的教改文章研究案例教学法。笔者认为,培养时代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在注重刑法思维训练的总原则下,教学改革的思路须首先立足于教学内容,着力于教学方法与教学形式:前者据刑法总分则内容配备不同教学方法;后者主要指善于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及教师的教学技能等。

    二、刑法总则:讲授为主案例教学为辅

    刑法总则的内容决定了应对其采取讲授为主案例教学为辅的教学方法。刑法总则包括犯罪论与刑罚论,相对而言,犯罪论涉及的刑法理论较多较难。法律条文对总则规定得并不复杂,但有时判断起来却很难。如只有对故意与过失规定的深刻理解,才能对具体案例进行准确判断。如问,在江河大堤指挥防汛的政府官员,在当班雨夜擅离职守去和他人打麻将,结果没有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江河堤岸溃口,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其主观罪过是什么?是故意、过失、故意和过失还是故意或过失?作为刑法教师,除了简单讲解何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何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外,还要重点强调“故意或过失的心态是真针对行为人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结果而非行为人的行为而言的”——许多学生自己看书是很难看出这层意思的。据此不难判断上述政府官员的主观形态,其对自己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自己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结果是过失的。可见,学生对这些基础知识的掌握以及其中的理论精髓(教科书中未曾提及的)的获取离不开教师的讲授。总则的理论知识需要在教学中以讲授为主。

    讲授为主案例教学为辅旨在实现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及其理论精髓的目标,案例教学是为实现这一目标的辅助手段。这种方法在教学上可作如下安排:首先通过举例子引出问题,然后讲解基础知识及理论,最后运用所讲知识回答问题。如果先讲理论再辅以案例说明,学生在听理论时容易走神,学生带着问题去听理论注意力更容易集中,效果也更好。另外,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对刑法总则理论也不能采取案例教学为主的方法。

    三、刑法分则:案例教学为主讲授为辅

    从内容上看,刑法分则规定的 400 多个罪名按照其所侵犯的客体可分为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贪污贿赂的犯罪,渎职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刑法分则的罪名之多,教学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应根据不同类罪的特点因材施教,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相似性:法条多、罪名多,罪状描述详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也具有相同特点:法条少,罪名少,罪状大多是简单罪状。刑法分则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能准确界定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案例教学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扮演着主要的、不可或缺的角色,但不同章节教学方法应有所区别。

    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在于掌握法条本身的规定,重在记忆,教师的任务在于引导学生怎样事半功倍的记忆。对于这两章,作为辅助教学方法的讲授部分应注意:(1)化整为零,分节记忆,节内比较。这两部分都各自有 8、9 节,每节内的犯罪均侵犯同一子客体,分节记忆能分解记忆内容,在 10 个(左右)罪之间进行比较容易记忆;(2)掌握重点犯罪;(3)掌握一般犯罪的罪名:这两章叙明罪状较多,掌握罪名也就掌握了该罪特征;(4)把握选择性罪名的定罪:这两章选择性罪名很多,行为人进行了哪种犯罪,就定哪种罪名。在案例教学部分,主要以选择题的形式通过多媒体展示,再辅以现实中的典型案例。前者如王某某日在路上捡到一包假币,他数了一下,有 2 万多元。房东来催他交房租时,王某用其中的 l 万元交了房租。剩余 1 万多元,王某藏在箱底。四天后,房东去存钱时,被银行发现是假币。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不构成犯罪 b、王某构成出售假币罪 c、王某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d、房东构成持有假币罪。这两章罪名多,选择题形式(也可以是司考真题)的案例出现可以涉及多个罪名,通过这样的案例教学可以更快的掌握个罪特征,从而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后者如马尧海案件,现实案例既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又能深刻掌握所涉罪名,还能了解案件在现实中的处断情况。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的罪名,学生往往都比较熟悉。教学中,除了强调法条之外,还需要求学生“精读”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理论教材。为把握个罪的实质特征以更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案例应是被选择的主要教学方法。在选择案例时,须做到真实案例与虚拟案例相结合。真实案例是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鲜活事例,于学生更有亲近感,容易激发兴趣引起共鸣;虚拟案例则具有较好的延展性,可根据教授内容进行展开与创作,并且它还可以关涉到一些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疑难案件。【2】

    在案例出现的形式方面,应以典型个案(包括真实案例和虚拟案例)为主,选择题(主要是司考真题)形式为辅。案例教学并非是为了让学生听故事吸引其注意力,而是为了更深入掌握深刻记住所涉罪名。如从“高速公路抛人致死”第一案可引导学生如何界定罪与非罪,怎样区分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辅助教学的讲授方法,主要是抛出案例,学生思考之后的教师点评归纳部分,点评归纳的内容,可以是对法条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如归纳“入户抢劫”的认定时,须强调 “户”的范围,“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以及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也可以是法条、司法解释甚至理论教材中未曾提及却对现实案例判断行之有效的理论,如关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理论上的区别在于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这个标准能够区分现实中的典型案例,对于不那么典型的案例却无能为力,因为人的主观方面很难证明。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只能通过客观的情形去反推,如通过实施行为时的情景(犯罪工具、现场位置、打击部位与力度等)来判断是杀人还是伤害,通过犯罪行为实施时特定的外部条件是否为行为人认识来判断是否具有故意与过失的心理态度等等。

    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结合受教育者的培养目标,确定相应的教学方法。坚持这种因材施教、因人施教的方法,将会使刑法教学有的放矢,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大学生如何培养法律思维范文3

关键词:模拟法庭;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

模拟法庭是一种教学手段,是指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选定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法学的教学方法。早在14世纪,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就在英国的法律教育中开始适用,我国在20世纪20年代的东吴大学亦开始引入。直至今日,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遍地开花,欣欣向荣。会计是注重实践的学科,会计专业当中的经济法更是注重实践,引入模拟法庭还是有其重要的意义的。

一、模拟法庭于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意义

1.模拟法庭有利于学生法治思维的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思维形成了,则法治国家的建设事半功倍。在校大学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各项建设的主力军,是国家的未来。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形成,尤为重要。模拟法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学生的法治思维。第一,模拟法庭让学生全程参与法律纠纷的解决,了解纠纷司法解决的每一个环节,树立司法神圣的观念;第二,模拟法庭让学生知道世界上的事物并非是非A即B,有利于澄清对一些司法腐败的误解;第三,模拟法庭让学生在准备过程中必须去观看庭审实况,有利于接受法制教育,培养法治观念。

2.模拟法庭提升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传统教育模式中,学生往往是被动的接受者,根据教师的要求去开展活动。模拟法庭中,学生扮演了不同的角色,或原告方,或被告方,或法官,这几方的利益是不同的。原被告方是对立方,他们的利益是冲突的,各自需要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官则处于剧中裁判的地位,对法律负责。此时,教师也不会支持任何一方,去为他们出谋划策,为他们指点迷津。要想获得己方的胜利,一切得靠自己。这势必要求学生去主动学习,主动去分析案情、主动去研判证据、主动去查阅法条。学习的主动性增强了,学习效果自然也就好了。

3.模拟法庭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势必要进行分组,每一组就是一个团队,要想获得胜利,团队第一要务就是必须得相互分工、紧密合作。这有利于学生全局观念、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学生要制作大量法律文书,比如原告及其人要撰写状、词,被告及其人要撰写答辩状、词,法官要制作判决书。这些法律文书的撰写、反复的修改,都能极大限度的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模拟法庭教学开庭审理阶段,唇枪舌战不可避免。对许多学生,尤其是那些比较内向的学生来说,是一次绝佳的锻炼机会。所以,模拟法庭的的确确能够在多个方面提升学生的能力。

二、模拟法庭的课程教学环节

根据笔者本人模拟法庭教学实践中的心得体会,模拟法庭的课程教学环节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选择合适的案例。对于案例的选择,有人主张由学生自己去选择,本人实在不敢苟同。在教学中,应该由教师选择案例,本人通常选择自己过的案件。选择案例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注意案例的性质。经济法课程自然不能去选择刑事案件,最好选择学生日常生活中接触比较多的案例,学生容易理解,兴趣也最大,比如简单的买卖合同案例、简单的侵权案例等等。第二,注意案例的难度。不要找很复杂的案例,一审两三天。一方面,学生驾不了,一方面,时间不够。应该选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例,两小时能开完庭为宜。但是必须得有争议点、有模糊性,不能一方稳赢、一方辩无可辩。第三,注意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本人之所以选择自己过的案件,最主要就是证据这一块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最大限度的还原整个案件。其他渠道找到的案例,在证据这一块还是有所欠缺的。

2.分配模拟法庭扮演的角色。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是主角,全部角色都是由学生扮演。比如一个班级45名学生,通常分作3类角色:法官,原告方、被告方,每类角色15人。然后每类角色中自由组合成3人的小团体。这样一次模拟法庭教学可以9个人完全参与进去,只需要5次,所有人都可以完全参与。分配角色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角色的首次分配采取抽签的形式,此后再按照角色轮换。这样做,一方面是一种程序正义的法制教育,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由教师单方面分配引发学生的不满;第二,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历经法官、原被告不同角色,培养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的方式。

3.指导学生做好开庭的准备。这阶段要做好以下几件事情:首先,要指导学生了解整个一审审判程序,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组织学生学习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一方面组织学生中国法院网上观看开庭实况。其次,要分组组织学生分析案情、研究证据,撰写好状、答辩状以及词。最后,要指导学生如何克服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比如庭前申请回避等等。做开庭准备的指导,教师须注意的是:只是做程序上的指导,而非实体案件上的指导。

4.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模拟法庭教学的重要环节。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场地问题。如果有模拟法庭实验室那是最好,一般来说,会计专业是不会建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则可以向法学院系借用,实在没有也可以自己动手在教室布置。第二,真正扮演角色的只有法官、原告方、被告方3组共9人,但其他学生仍应作为旁听群众全程参与。第三,三组角色中,法官应居于主导地位,引导法庭调查、引导法庭辩论。第四,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的中心地位不能动摇,教师只是作为一个旁听者关注学生的表现。即使庭审过程中出现了突发问题,也得由学生自行解决。

5.庭后评议。开完庭后,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评议。首先,应该有角色扮演者自我评价,评价自己哪些方面做的好,哪些方面做得不够。其次,旁听学生分别对角色扮演者的表现进行评价。最后,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主要从程序、实体两方面进行。

三、模拟法庭教学亟待解决的问题

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中有其优势,但也有亟待解决的不少问题。1.师资问题。模拟法庭教学对教师的要求比较高,既要求指导教师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要求指导教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整个情况是不容乐观,首先,许多高校对于经管、会计类的经济法并不重视,经济法的授课教师可能都不是法学专业教师,理论功底堪忧,更不用说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次,双师型教师并不多,即使有,繁重的教学任务也使得教师难有时间去进行实践的历练。建议学校重视经管、会计类经济法的教学,鼓励双师型教师的发展。2.课时问题。笔者查阅了许多高校会计专业学生的培养计划,经济法通常是安排3个学分,54课时,未安排实践课时。其实对理论教学来说,54课时都有点少,毕竟经济法要讲授的内容太多。建议学校可适当增加理论、实践教学课时,以60理论课时,12实践课时为宜。3.场地问题。如果没有一个模拟法庭实验室,模拟法庭教学通常是在教师进行。此种情形可能会被学生视之为儿戏,于学生毫无裨益。建议:条件许可下,会计专业可以自建一个模拟法庭;次之,可到法学院系借用模拟法庭实验室;再次,可尽心布置好模拟法庭,师生态度认真,使其一如真正法庭庄严。

参考文献:

[1]刘春梅.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问题与对策[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24).56.

[2]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建设基本问题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1).142.

[3]沈桥林.模拟法庭实训课的组织与实施[J].中国大学教育.2010(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