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司法助理专业就业方向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司法助理专业就业方向范文1
应用心理学个人简历范文 姓 名: 性 别: 男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未婚 政治面貌: 党员 民 族: 汉族 身 高: 175 体 重: 65 最高学历: 大学本科 所学专业: 应用心理学 毕业学校: 南方医科大学 毕业时间: 2012-07-01 特长概括: 学习能力强 基础扎实 户 籍: 河南省 现所在地: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自我评价 责任心强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不限 到岗时间: 随时 月薪要求: 面议 求职状态: 意向岗位: 人力资源管理类eap项目,人力资源管理类员工关系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类人力资源专员/培训师,人力资源管理类行政助理,其他类心理学实习生 意向行业: 管理咨询培训机构,人才猎头公司,综合性集团公司,综合型心理服务机构,企业单位 工作地区: 广东省广东省 其他要求: 教育 学历 学校名称 专业 时间范围 专业描述 南方医科大学 其他专业 2008年9月-至今 经济学双学位
主干课程有: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会计学原理、统计学、财政学、金融学、经济学说史、国际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经济法学、市场营销学、新制度经济学、企业战略管理、投资学
在不影响主修专业学习的情况下,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利用业余时间,经过两年时间,系统掌握经济学基本理论和相关的基础专业知识;了解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熟悉党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中外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了解经济学的学术动态;具有运用数量分析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社会经济调查、经济分析和实际操作的能力。 南方医科大学 应用心理学 2008年9月-至今 主要课程:普通心理学、实验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人格心理学、心理统计学、心理测量学、管理心理学、人力资源管理、变态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司法心理学、广告与消费心理学、心理咨询学与治疗学、解剖学、生理学、神经科学等。
就业方向:在医疗、教育、科研、企业、司法、行政管理等部门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人才选拔与培训、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也可继续攻读本学科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培训 语言 外语语种 掌握程度 英语 良好 工作经验 公司性质: 事业单位 所属行业: 医疗卫生机构 所在部门: 心理科 担任职务: 心理科实习生 工作描述: 心理咨询助理,心理测量,在心理科病房跟随医生查房、撰写病记及其他辅工作。 离职原因: 技能专长 熟练使用MSoffice办公软件 联系方式
司法助理专业就业方向范文2
关键词:司法;司法职业教育集团;共同体;发展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188-02
目前,我国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校企统合、产学研一体的职教体系。现实情况则是职业教育集团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合作关系缺乏法律的保证和约束,呈现出不特定的态势。办学经费不落实,毕业生就业很不稳定,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停留在职业院校这一层面上。作为职业教育机构的职业院校无法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和企业的市场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基于近几年来我国实践经验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职业教育集团内职业院校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面向地方经济和创业产业的发展,在互惠互利、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以专业为龙头,与地域或行业建立起合作育人为中心,全方位、全渠道的全面合作。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的重要意义
(―)深刻理解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的重要地位
当前,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职业教育必须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能力。实践证明,开展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是深化产教融合、校局(所)合作,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的重大举措;是提升治理能力,完善司法警官司法职业院校治理结构,健全政府职业教育科学决策机制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系统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的重要载体;是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同步推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要把深入推进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作为重要方向。
(二)准确把握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在各地得到快速发展,态势良好,形成了一批有特色、成规模、效果明显、影响广泛的司法职业教育集团,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育人、合作发展上的优势逐步显现。同时也要看到,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司法(行政)行业参与积极性不高、成员合作关系不紧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健全、支持与保障政策不完善,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在促进教育链和行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各地司法警官司法职业院校要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和参与,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推进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
(三)明确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引领,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深化产教融合、校局(所)合作,创新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机制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作用,本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育人为本、依法办学的原则,鼓励国内外司法警官司法职业院校、行业、司法(行政)行业、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加入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探索多种形式的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模式,创新集团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全面增强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的活力和服务能力。
二、深入推进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
为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更好地组织相关合作事项、协调利益、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促进共同发展,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还应建立完善灵活高效的合作机制,这是深度合作的关键。高等司法职业院校成立校企工合作处,统一协调问题,切实解决合作中的矛盾;重构教研组织,分别组建教学工作部、科技合作部、项目部、工作室、事业部等;组建项目团队,在教学实践、员工培训、合作研发产品;尝试联合招生,考察专业技能,进一步提高融合度。
(一)修订管理制度,匹配人才培养模式
因司法职业教育集团实行校局(所)合作办学,司法职业院校应对一些管理制度进行适度修改,以适应校局(所)合作工学结合的需要。要出台校企利益共同体建设过程的管理制度,在设计人才培训的各方面,努力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如司法职业院校和企业各配置一名辅导员形成班主任的双班主任管理制度,校局(所)合作建设课程管理制度,企业项目教学化改造管理制度等。
(二)校局(所)合作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司法职业教育集团内司法职业院校要通过行业企业的调研,明确专业培养方向和岗位群,聘请面向岗位的企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能手,在课程开发专家的组织指导下,与资深的专业教师共同进行岗位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的分析,以学生职业能力提升为主线,遵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司法职业院校学生认知发展规律,构建满足就业岗位能力需要的课程体系,联合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提请专业指导委员会审议。
(三)实施“专业、课程、教材”三大建设
为了实现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司法职业院校要启动校局(所)合作建设专业、校局(所)合作建设课程、校局(所)合作开发教材的“三大建设”作为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载体,作为实施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保障措施。职业教育课程作为职业人才培养的基础和前提,是个性化的人才培养的具体体现,司法职业院校和合作单位应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引入企业中的真实案例,并加以项目化的教学改造,使司法职业院校学生所学课程内容与就业岗位工作任务贴近、挂钩、对接,增强学生的就业适应能力。
(四)构建层次递进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根据司法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成长,结合课程教学,配合三种能力培养主线设置仿真、跟班、轮岗、顶岗实习四个层次递进、能力提升的实践教学过程,构建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仿真实训是指在校内实训基地模拟工程场景,在教师指导下,司法职业院校学生完成实际或仿真工作任务的实训。通过仿真实训,使司法职业院校学生熟悉真实的工作过程及其规范,掌握相应的基本专业知识和技能。跟班作业是指司法职业院校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后,校外基地或校内实训基地的实际工作岗位上跟着师傅即指导教师参加工作,充当指导教师的助手、助理或徒弟的实践教学活动。轮岗实训是指司法职业院校学生按照专业能力培养要求,在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后,到对口校外基地的多个工作岗位上轮流跟班实习的实践教学活动。顶岗实习是指司法职业院校学生在完成必需的理论知识学习,经过校内实训具备基本技能后,到对口的企业相应工作岗位,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以企业“准员工”的身份完成真实的工作任务,有效强化司法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技能,提升学生职业素养的实践教学活动。
(五)开发与人才培养模式相配套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
开发与人才培养模式相配套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是实施人才培养模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技术保障措施。司法职业院校教学管理部门要在培养方案管理、教学计划管理、网络教学管理等基础上,为了适应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合作工学结合,增加按周排课、分组排课等功能模块,从而准确详细地安排好人才培养过程中各项工作。
基于“校局(所)合作、工学结合”的订单式、定向式、“2+1”等人才培养模式,对校企联动的要求很高,司法职业院校学生从进校或定向组班起,司法职业院校就应将其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组织规划,包括校企共同研究人才需要走势、定位学生修习方向、规定合理的专业设置、实施系统的职业规划和就业策略、对用人单位跟踪调查 和积极反馈等。实现教学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素质、课程体系及教学模式与校企接轨,这需要建立司法高职院校与企业间的长期战略伙伴关系,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打通产学合作途径,实现校企互利共赢,促使司法职业院校从“司法职业院校教育模式”向“校局(所)合作教育模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1] 赵平.淮北职业教育集团建设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4).
[2] 宋涛,张昊.职业教育集团的内涵、类型与特征研究[J].高教学刊,2016,(11).
[3] 于敏.基于发展共同体的职业教育集团发展路径――以中铝职业教育集团为例[J].亚太教育,2015,(30).
[4] 叶继强,梅爱冰,张红梅.职业教育集团长效运行机制研究――以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教育集团为例[J].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3).
[5] 李娜.依托职业教育集团,深化校局(所)合作[J].现代企业教育,2014,(24).
[6] 高卫东.职业教育集团财政投入问题研究[J].职教论坛,2014,(10).
[7] 张耀嵩.职业教育集团办学体制机制研究[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13,(4).
[8] 蒋华,邵艾群.关于职业教育集团品牌建设的研究[J].当代职业教育,2013,(12).
[9] 李小宏.服务地方经济的职业教育集团运行问题与对策研究――以绵阳司法职业教育集团为例[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2013,(3).
[10] 林向群,唐宗英.发挥职业教育集团作用 突破职业教育顶岗实习瓶颈[J].教育教学论坛,2013,(33).
司法助理专业就业方向范文3
关键词:法律职业院校;社会服务;内涵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3-0251-02
在规模不断壮大的多渠道、多层次的高等法学教育现状的重压下,“先天不足”的中国法律职业院校的生存和发展急需社会的证明和认可。那么,深入认识和研究法律职业院校的社会服务功能就成为其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的必由之路。
一、对我国职业院校社会服务功能的认识
职业院校属于技能教学型高校,其社会服务的特征与职业教育的特征密不可分,具有鲜明的区域性和行业性特征。职业院校的主要任务是向区域和行业提供技术应用型和高技能型的人才培训与培养,提供技术创新、推广和服务,实施先进文化的传播和辐射,使学校成为区域的技术技能培训中心、新技术的研发推广中心、区域学习型社会中心。可以说,与普通高校相比较,社会服务是职业院校最主要、最核心的功能。职业院校由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而生,也只有在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中才能壮大。为社会服务的功能是职业院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力所在,是职业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类型”存在与发展的主要依据和特征,也是单个职业院校办学实力和办学特色的象征和标志。
但是也必须承认,当下我国相当多的职业院校在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招生体制、资金来源、课程设置等方面难以摆脱普通高校的办学模式,定位不清,特色模糊,处于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边缘地带,因而限制了其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和拓展。而这种症结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
二、我国法律职业院校实现社会服务功能的现状
尽管说“十一五”以来的法律职业教育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法律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层次、规格、质量与行业需求的差距,以及社会服务能力不足的矛盾也愈加尖锐。其中以下两个问题尤为突出:
(一)忽视社会服务功能的发展定位抑制了法律职业院校的生存空间
当下,基于历史等原因而形成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虽为我国所独有,但其尚未形成自成一格的教育理念和相对完整的系统结构。其中,对于自身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定位更是影响了法律职业院校的生存和发展。定位于办特色教育,力争“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思路是正确的,但不能不顾及自身的现实情况。比如,有的院校提出学院工作“一切为了两考”(即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不切实际目标要求。目前,司法考试和大多数公务员考录岗位都要求本科学历以上者才能报考,职业院校中只有极少部分的学生能利用国家倾斜的政策或者通过“升本”方式才能满足报考条件,这就无形地放松了,甚至是放弃了对大多数学生的培养目标。还有的院校增设了一些非我所长的专业,力图丰富专业设置,拓展生源,可是学校在相关领域又缺少必要师资的支持,其结果反而影响了社会对学校的整体评价。这些违反教育规律的做法不是办特色教育,它从指导思想上就放弃了职业院校应重于发挥其社会服务功能的立足根本。由此,法律职业院校的招生人数锐减,就业率持续走低,其生存空间日益被打压也就不足为奇。
(二)司法行政领域的人才培养观限制了法律职业院校社会服务功能的实现
由于我国相当数量的法律职业院校是由原来的司法行政系统所属的中专、大专发展而来,依托行业优势,使法律职业院校与行业主管部门如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等进行深度合作,在“人财物”、“警学研”等方面形成良性互动和互利双赢,从而形成“校局合作”办学模式的思路已经相当清晰。有学者就认为,“职业法律教育应当培养各级各类法律用人单位的辅助法律人才,包括书记员、速录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和公证机关的文秘人员”。学校将人才培养目标设定在为政法系统,或者说为法律行业培养技术型法务人才本无可厚非,但是,从服务社会的角度考量,法律职业院校仅仅在行业内实现用人服务需求是远远不够的。况且诸如“校局(如司法局、监狱局)合作”式的对接还存在着诸多不兼容的问题。例如: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系统其本身能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加之其用人体制均实行“凡进必考”的原则,又加之前文所述法律高等职业院校学生自身、学历等条件的限制,最终能如愿以偿获得上述单位提供岗位者十分有限。某些法律高等职业院校是基于计划经济时代“校局合作”的“统购包销”的惯性,宁愿为学校的生存和学生的就业多跑政策,也不愿正视现实,将自身与社会相融合,在市场中寻求突破和创新。这最终必然导致自身可利用资源的枯竭,其必将因滞后时展,为社会所淘汰。
三、法律职业院校社会服务的发展定位的建构路径
我国法律职业院校的健康发展和自立于法学教育体系的关键在于确立和完善法律职业院校社会服务的发展定位。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要以社会服务为宗旨,坚定内涵发展之路
有观点认为职业院校的社会服务就是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结合”来完成的,而法律职业院校社会服务功能实现的可操作性不强。面对这种曲解,有必要从更广泛的角度认识大学的社会服务功能。当代社会的发展日益复杂化,由此带来许多社会问题,这就要求大学开展社会服务,不仅是技术转让,也不应局限在理工科大学,所有高等院校都有责任,在解决社会文化发展等问题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比如培养学生承担社会责任,学会知识、技能,成为社会公民,也是为社会服务。
另有观点认为,目前的法律职业院校的主要任务在于推进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若过多关注社会服务职能,不仅将占用原本就较为缺乏的教育资源,而且有背离职业教育宗旨之嫌。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在现实中的居于弱势地位的法律职业院校更需要转换运行机制,坚定内涵发展之路,通过适当地发挥社会服务职能以整合、集聚优质的社会资源,从而促进高技能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有助于为当地社会发展服务。简言之,针对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现状,社会服务职能不仅不会削弱法律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主要职能,反而对其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面向基层、面向法律服务第一线
法律职业院校的发展必须牢固树立“立足地方、服务基层”的观念,这既是对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准确定位,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期,在获得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许多小城镇和非城市化地区由于缺乏竞争力,导致地区经济发展缓慢,而包括法律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的匮乏恰恰是这些地区面临的共同困境;另一方面,“十二五”期间我国也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时期,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仍是政法系统贯穿始终的重要工作任务,这就需要有相当多的法律人才充实到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岗位,特别是城乡基层法律服务的岗位。这两方面的刚性需求既为法律职业院校社会功能的实现提供了广阔空间,又为其提出了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面向基层、面向法律服务第一线的要求。
(三)多主体、多渠道地开展社会服务
法律职业院校提供社会服务的水平如何,关键体现在学校及其师生对于创新精神的理解和实践。
1.法律职业院校的社会服务是全方位的,而不仅仅是通过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来实现。学校、教师和学生均是参与社会服务的主体。学校可以为所在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提供各种服务,如适时开展不同主题的“普法”活动,为地方立法活动提供咨询论证,联合司法实务部门开展学术专题讨论等,从而使法律职业院校成为本地方的法治文化教育活动中心。教师,特别是法学专业教师可以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作为课题研究方向,并应侧重于应用和对策研究,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使教师团体成为当地法制建设的“智囊团”。学校也可组织、选派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挂职,通过司法实践,去发现和分析司法实务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此,既使得教师的研究有的放矢,又提升了其自身的社会服务能力。学生的社会实习原本就是大学教学的重要内容,现在看来,学生更是学校实现和提升社会功能的中坚承载和获得社会认知和肯定的最有力的依据。
2.创新社会服务形式。第一,努力探索社区教育。社区教育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基础,教育对象应以社区全体成员为目标。对其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对于社区,或是法律职业院校自身的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照城市而言,我国农村的社区建设仍显投入不足,其中最大的缺口就是先进文化的传播不足。法律职业院校可以利用寒暑假,就新农村发展建设中如土地问题、养老问题、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组织师生“送法下乡”,切实做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第二,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对部分罪犯的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部分染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关系到社区的治安秩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些工作仅仅依靠专门社区工作者是远远不够的,广大的社会成员,特别是法律专业人士的积极参与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法律职业院校的师生参与这些志愿服务应该说具有独到的优势,这些志愿服务既提升了院校的社会声誉,也为学生的社会实践和未来的就业开辟了新的途径。
参考文献:
司法助理专业就业方向范文4
1、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已有近三十年时间,期间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多层次的法律人才。同时也经历了从无计划地疯狂扩张到毕业生数量远超市场需求的过程。法学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显现。我国法学教育体系成型比较早,有着自身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我国重理论、轻实践;重考试,轻能力;重分数、轻素质的填鸭式的法学教育模式,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质量远远达不到市场对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也严重脱节。为了改变现状,我国在2002年正式启动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它的实施使得高校开始重视法学本科教育阶段中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它的实施也促使法学本科教育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化。因此,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
2、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指明了法学专业改革的方向目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主要体现在大学生过剩和技工严重缺乏。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今年3月底表示,“中国解决就业结构型矛盾的核心是教育改革。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的人是技术技能型”。国家教育部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国家普通高等院校1200所学校中,将有600多所转向职业教育,转型的大学本科院校正好占高校总数的50%。实际上,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专业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实用型、具有独立操作技能的法律人才,即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现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专业职业教育方面也在进行积极地探索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我国在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的背景下,法学专业教育也要适应新形势做出相应的调整。由于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使得法学专业比其他专业的职业化道路走得要早一些。但是,这还远远不够,我国法学专业职业体系尚未成型,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以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学专业的职业化道路。
二、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措施
我国的法学教育具有多层次性,主要包括法律高职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等。那么,我国法学职业教育体系也应该具有多层次性。
1、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我国现有的法学专科教育主要包括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民事执行等,以法律事务专业为主。目前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手段几乎照办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并没有形成不同于本科教育的法学高职教育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在我国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的新形势下,应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以适应我国对应用型、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具体措施如下:
(1)明确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清晰准确地提出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高等职业教育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我国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目标可以表述为:培养具备必需的法律理论知识、综合实务操作能力(电脑速记、文书写作、现代办公技能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协调能力和较高职业素养的应用型和辅助型法律人才。
(2)用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培养高职法律人才这种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就是对课程进行“项目化”改造,即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任务为载体、突出能力目标。项目化改造的特色与优势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项目化改造突出能力目标。每门法学课程都可以有多种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等,职业教育必须突出其中的能力目标。能力目标通常表述为:通过完成×××(具体任务),学生能运用×××(知识),根据×××(标准),能做×××(具体的或某类型的事情)。第二,以项目任务为课程内容的主要载体。能力不是“听”出来的,不是“讲”出来的,也不是“看”出来的。能力只能是自己动手、动脑“练”出来的。学生在“做”中学,边做边练能力,边做边学知识,将直接经验与间接知识有效融合起来。随着课程的逐步展开,学生在提高专业能力的同时,学到系统的应用知识。第三,学生是课程教学的主体。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应当兴趣盎然、积极主动地投入教学过程中去,通过亲自完成每个项目来提高应用能力。对课程的评价也应当以“学生学得好不好”为主要依据。
2、完善法学专业本科职业教育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中本科的职业教育的构建是核心也是难点所在。现阶段,想用学术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职业人才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们必须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彻底地职业化改造,从教育观念到课程设置、从教学方法到实践教学,从教材编写到教师队伍建设,每个方面都要进行彻底改革。
(1)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更新教育观念我们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论声中,迎来了本科职业教育的转型。那我们现在应该如何定位法学本科教育呢。笔者认为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是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变。这个转变指明了改革的方向,但是这个转变应该是循序渐进的,不是急转弯即不是对先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全盘否定。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我们这次职业化改革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以适应市场需求来提高就业率,但是我国的法学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性人才来保证法学专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有双重的责任,既要培养法学研究的后续人才又要为社会输送大批职业素养高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具体目标可以表述为:旨在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和职业能力突出的应用技能型人才。
(2)完善课程设置在课程设置内容方面,除了法学核心课程以外还应增加培养职业能力的课程,如:司法文书写作、辩护技巧、证据收集、司法会计等;在课程设置阶段上,可以施行分阶段因材施教。大一进行以法学基础、法律逻辑、法制史等为主的基础法学教育,大二、大三进行以三大法、三大诉讼法为主的应用法学教育。大四则进行分流,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选择学术型的在大四主攻考研;选择职业型的在大四进行全套的实践教学。
(3)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改革是这次职业化改革成败的关键,我们可以借鉴法学高职教育的“项目化”方法,即把若干个相互联系的法学知识改编成“项目”,让学生参与其中,通过“项目”的解决全方面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里举个实例加以说明。这个“项目”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交给学生两个典型的导入案例。【案例1】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甲办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问:货物所有权何时归乙所有?【案例2】甲卖一母牛给乙,价3000,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春岁月155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以。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至乙家中。后乙于11月28日付清所有价金。问:母牛何时归乙所有?其次,给学生布置任务然后分组完成。任务一:两个案例如何解决,并找出相关法律依据;任务二:两个案例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任务三: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异同。任务四:归纳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和例外情形。再次,教师对以上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并帮助学生把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归纳和相关法理的讲解。最后,教师将近三年司法考试中本“项目”的试题交给学生,进行真题测验。这样的“项目化”教学模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突出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同时锻炼了学生演绎和归纳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了其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操作能力。
(4)加强实践教学现在许多本科院校都已经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开展了多层次、分阶段的实践教学活动。例如: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毕业实习等。现在的关键是要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好,而不是走过场。那就需要建立配套的机制,例如:建立实践教学的科学评价标准、多元化的考核形式,让学生真正参与其中,亲自动手、独立思考。
(5)重视教材编写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的现状不容乐观,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许多院校还在使用多年前出版的由本校老师编写的教材。这些教材几乎是纯理论性的从该学科的体系、历史沿革到概念、性质、特点一应俱全,有些甚至通篇没有一个案例。要编写出适应法学职业教育的各门课程的教材是个浩大的工程。首先,编写的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其次,编写的内容要适应法学职业教育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有理论知识,还要有现行法律的具体应用。最后,还应编出配套的习题和司考真题。
(6)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影响法学职业教育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高校法学教师的素质,他们的职业化水平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职业化水平。现在的法学教师大多是出学校门再进学校门,没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他们培养出来的毕业生的职业素养可想而知。为了法学职业教育的成功,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增强法学教师的职业素养。为此,要建立长效机制,真正打通人员交流的渠道,例如,要求法学教师在任期内,最少有半年的时间在相关司法实践单位进行挂职锻炼;学校每年必须邀请现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来学校进行讲座或进行实践教学的指导工作;鼓励法学教师兼任律师。
3、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以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影响了整个法学教育体系,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体系。一方面,许多本科院校逐渐抛弃正常的法学教育模式,开始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考核方式都围绕着司法考试转,不少高校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评价高校办学质量的最重要的标准,结果有些高校演变成了司法考试的培训班。另一方面,它的实施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因此,我们必须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具体改革措施如下:
(1)完善报考条件第一,我国的司法考试应该以法律教育经历为前提和基础,排除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报考资格。纯应试的司法考试辅导班的出现使得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能在短时间内提高考试成绩,这增大了其通过司法考试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使得不具备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的人员充实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这些人员往往只会机械地运用法律条文解决案件,不懂得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对于没有具体条文可以应用案件更不懂得通过一般法理来实现公平与正义。因此,这些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应该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当然,这些人员要想参加司法考试完全可以通过本科院校的第二学位或自修获得法学教育经历。第二,增加法学专科毕业生的报考资格。将大量法学专科的学生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是不合理的。现在大多法学专科教育都能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法学本科四年的课程,因此,应该将所有的法学专科毕业生纳入司法考试范围,而不仅限于某些特殊地区的法学专科毕业生。
(2)设立专门的司法考试组织机构现在的司法考试由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共同组织,其中以司法部为主。由于各部门职能差异往往在司法考试的命题、标准答案等方面出现偏差,这严重影响了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因此,建议建立独立的司法考试组织部门,从命题、阅卷、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管理,最大程度体现司法考试的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3)改革考试形式和体制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分阶段考试的体制。第一阶段以主观题为主,以笔试的方式进行,主要用来考查考生的法学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法律职业素养。第二阶段以主观题为主,以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查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中包括分析判断的能力、推理论证的能力和解释说服的能力等。
三、总结
司法助理专业就业方向范文5
我又上网查看了证据科学研究院官网,知道了它属于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属于新兴专业,许多精品课程都可以在官网查看自学,比如 “长江学者”、证据法学和诉讼法学专家Ronald J・Allen教授讲授的“美国证据法”,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副院长刘大群法官的“国际刑事审判”, 瑞士洛桑大学Durdica Hazard博士讲授的“犯罪现场与科学证据”等等,授课者都是国际上非常有名的专家学者,能够体现这个学科的国际性特点。我还了解到,司法文明专业还有众多出国交流学习的机会,奖学金也很多,不论是从学术价值还是学习的性价比来讲都是非常高的。
准备初试时,在选择书籍方面,需要准备的是《法硕考试分析》、《法硕考试指南》(强烈建议要看刑法分则部分)、《法硕配套练习》(和指南配合使用)、《法硕历年真题详解》、《法律硕士考前背诵》、《法律硕士法律法规汇编》。有句话叫“得民刑者得天下”,因此民法和刑法一定要理解,重在看指南,其他科目看分析即可,法理、宪法和法制史重点在于记忆。无论是准备初期还是中后期,这几本书都非常重要,但是书不在于看得多,而在于看得精,尤其是要把历年真题吃透(近三年真题更重要),计时做题给自己紧迫感,做好错题记录,找出出题规律,找到相对应知识点并熟记。
复试需要笔试和面试,重点在于考查证据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知识,第一天考理论笔试和英语听力,第二天英语面试和专业课面试。在复试备考期间,对于英语,由于我自身基A比较好,只是每天保持听BBC新闻,或者用六级英语练听力。
专业课里,复习刑事诉讼法我看的是司考书,对于短期内熟悉程序很有帮助。我还激动地买来了张保生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那是我第一次走进证据法学的知识领域,既陌生又觉得似曾相识。书中提到:“证据法是法治的基石,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学习证据法,增强证据理念,有助于提高证据意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权。”这句话令我我肃然起敬,也反思了很多。就像张教授所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边思考一边学习,使我对证据法学越来越感兴趣。之后,我开始认真做好每一个专题的笔记,并上网查阅一些证据法的论文辅助理解。随着对证据法的理解越来越深刻,我也明白了,只有真正理解和思考了问题,自己的见识才会慢慢提高。这个时候,我开始兴奋地期待复试的到来。
司法助理专业就业方向范文6
[关键词]高职高专 法律教育 实践教学方法
[作者简介]白彦萍(1963- ),女,陕西西安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律师公证、合同仲裁、社区矫正;李菊英(1965- ),女,陕西西乡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心理健康教育。(陕西 西安 710043)
[课题项目]本文系2009年度陕西警官职业学校院级科研项目“高职高专教育法律实践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YJ0916)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3-0158-03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行各业对不同层次法律类人才的需求都在不断增加,尤其是城镇、乡村基层执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需要补充大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突出法律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改革传统法律教学方法和手段,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已成为高职院校的共识,也是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改革的必然趋势。笔者所在的项目组先后对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的在校生、毕业生、任课教师以及长期合作的用人单位发放问卷375份,回收有效问卷334份,有效率达89%,旨在通过问卷调查及其信息反馈等,结合相关信息资料,寻找高职法律教育的症结所在,提出高职教育法律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的思路。
一、法律职业对高职院校法律教育教学目标的定位要求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律职业成为一种专业素质高、应用性与操作性强的独立性职业,在其职业准入和职业要求上则更加严格、更加注重实务与操作。多数观点认为法律职业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实务人员;二是主要指法律教学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主要指从事法律普及工作,及为法律职业者提供与法律专业有关的日常事务服务,以提高法律职业者工作效率的工作人员或辅助人员,包括书记员、律师助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乡镇司法助理、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文秘人员等辅法律职业人员。根据以上三方面人才的特点,高职法律类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法律职业辅助人才的培养上。如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重点培养能够胜任基层政法机关相应助理工作,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基层(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这一定位基本符合基层政法和法律服务行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及社会对各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高职高专法律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模式、课程设置偏重理论教学
在调查中不少用人单位在意见与建议的反馈中认为“法律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法学基本知识不够扎实、法律职业综合素养较为欠缺、法律职业技能不够全面等问题”,有62%的在校生认为目前的法律教学“重理论讲授,轻实务实训,实践实训机会少”,教学工作对毕业生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的要求普遍低于用人单位的要求,与用人单位的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的法律教学基本上仍然采用“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讲授、板书或其他教学媒体的方式,将知识灌输给学生,不是“牵马河边”,而是“按马饮水”,缺乏相应的能力教学设计和培养体系,教师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还没有与高职教育教学的要求完全对接,因此,造成了法律应用人才素质和能力结构的缺陷。
(二)法律实践教学内容滞后,教学方法比较简单
在问卷调查中,教师主要采用“理论讲授”的教学方法的占74.5%,采用“案例教学”的占79%,其他的教学方法则很少采用。由于缺乏与理论教学匹配的实践教学环节,大部分学生经验知识贫乏、知识面狭窄、实践能力缺乏。在“满灌式”依然占据主流的教学环境下,师生互动难以启动。近年来,尽管一些教师也尝试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方式,但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课堂教学模式仍然成为主流。而系统的实践教学课程如模拟法庭、案例分析、法庭庭审观摩、司法见习、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因种种原因很难正常开设和开展,严重偏离了法律职业的要求。
(三)实践性教学途径狭窄,缺乏实践教学平台,与社会实践联系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