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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与债务的处理范文1
为了做好金融债券到期兑付、转储和换券业务,现就会计科目和处理手续明确如下:
一、增设“086已兑付金融债券”表外科目。
为了加强已兑付金融债券的收缴、销毁管理,增设“086已兑付金融债券”表外科目,按债券种类,分年度设户,反映已兑付金融债券。验收入库时记收方,上缴销毁时记付方。该科目列资金平衡表第6页“085待收委托贷款利息”科目之后。
增设专用表外科目后,原在其他科目反映的,应全额转至本科目反映。
二、关于金融债券转储的会计处理。
持券人持到期债券到储蓄所(含储蓄专柜)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转储债券的面额计算到期应得利息,填制计息清单及本息付出记帐凭证,并由储户填写定期储蓄开户单,连同债券交出纳员,出纳员应认真审查金融债券是否伪造变造,是否本派出行发售,是否确实到期。本审查无误后,按定期储蓄存款会计核算手续处理。会计分录:
1、本金、利息全部转储时:
付:应收及暂付款——代兑付债券户
收:定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户
2、支取利息转储本金时:
除办妥上述手续后,应根据支付的利息金额填制现金付出凭证一并转帐。会计分录:
付:应收及暂付款——代兑付债券户
收: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收:定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户
3、每日营业终了,储蓄所应按转储的债券年度,分面额进行清点,整理并与有关登记簿、明细帐相核对一致后,由记帐员填制“转储金融债券清单”一式两份,根据转储债券清单填制特种转帐收入凭证一联和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一式两联,送出纳员复核无误后,在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第一联上加盖业务公章,附一联转储债券清单连同转储的债券一并送管理行处。特种转帐收入凭证和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第二联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付:内部往来——××行处往来户
收:应收及暂付款——代兑付债券户
4、派出行收到后经审查清点无误,以收到的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作收方记帐凭证,另填制两联付方记帐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付:金融债券资金——××年金融债券本金户
付:营业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收:内部往来——××储蓄所户
根据收到的转储金融债券面额填制“已兑付金融债券”表外科目“已兑付××年度金融债券户”收入记帐凭证,并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
三、关于金融债券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持券人持已到期金融债券前来原发售行换新券时,应按规定的兑付和发行金融债券手续进行审查和处理。转帐时会计分录:
1、持券人旧债券本息款大于所换新债券面额时(其差额由兑付行补付现金):
付:金融债券资金——××年金融债券户
付:营业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户
收:金融债券资金——××年金融债券户
收:库存现金——业务库存现金
2、持券人旧债券本息款小于所换新债券面额时(其差额由持券人补足现金):
付:金融债券资金——××年金融债券户
付:营业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户
付:库存现金——业务库存现金
收:金融债券资金——××年金融债券户
3、根据所换新旧券面额分别填制“已兑付金融债券”表外科目“已兑付××年度金融债券户”和“有价单证”表外科目“未发行××年度金融债券户”收付方记帐凭证,并登记表外科目。
债权与债务的处理范文2
2006年2月,财政部了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改变了以前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将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现有准则强调账面价值,而新准则更强调公允价值这个观念,这与整个新准则颁布的背景是有密切关系的,也与整个中国经济的日益国际化是分不开的。
一、新准则中债务重组业务处理的主要变化
(一)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现有准则是强调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这里新准则体现了两点不同,1.不再强调账面价值而是强调公允价值;2.强调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资本公积。这样,实质上与税法更接近,也意味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接近。笔者认为,如此一来,以后纳税调整事项实质上更简化了。
(二)新准则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这里也强调了公允价值。但这里与第五条比又有点小区别。第六条并没有强调“计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这一条除了强调按公允价值计量外,并没有作其他方面的修订。
(三)债权人的处理大体与债务人的处理差不多,也主要是强调公允价值
例如,新准则第十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这里不仅强调了“公允价值”,而且也强调了比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实际上也是指“计入当期损益”,这样与税法的规定更为接近。
由此可见,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在以各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都是主要强调公允价值,而不是如现有准则一样强调账面价值,这是新准则与现有准则相比最大的不同之处,要特别注意。
二、债务重组业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比较分析
(一)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转换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转换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别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别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转换为资本的方式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或者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享有的股权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1.债务人的处理。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清偿债务,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贷:银行存款(支付的现金),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差额)。税务处理为:税法规定,债务人债务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应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因此,会计和税法此处规定已达成一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其一,以存货清偿债务时,相应的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等科目、存货跌价准备;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存货的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存货的公允价值×17%),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差额);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存货的账面价值);贷:存货(存货的账面价值)。其二,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清理(净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折旧(已计提的折旧);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银行存款等(支付的清理费用);借:应付账款等科目(债务的账面价值),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净额减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贷:固定资产清理(净额)。其三,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等科目(债务的账面价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投资收益(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公允价值);贷: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的账面余额),投资收益(投资的公允价值减账面价值),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差额)。如果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投资的公允价值,则投资收益为借方,否则为贷方。对无形资产清偿债务可比照上述处理。而税法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也采用公允价值核算。由此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债务重组收益的确定上已趋于一致,不必作纳税调整。但上述资产转让收益在会计和税法上还存在差异,主要是税法对会计中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不予承认。纳税人应当就此项差异作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债权人的处理。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的金额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将收到现金低于债权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准备),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应收账款(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而税务处理为:税法规定,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如果符合坏账的确认条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计入当前损失,否则不能冲减应税所得额。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相应的会计处理为: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转销债权的账面价值,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所接受的资产价值已经发生减值,应在期末与相关资产一并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资产类科目(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差额),坏账准备(计提的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等科目(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如果债权人收到的是存货,则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进项税额;如果是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那么投资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从投资的成本中扣除,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税务处理:税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看出,以上述几种方式清偿债务,会计与税法的处理基本一致。会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与税法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差异基本消失。债权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之间的差异主要由企业的坏账政策和税法规定的坏账计提比例不同引起的。对于转销的坏账准备,应考虑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与税法的差异。这部分差异如果前期已作为时间性差异确认了递延税款,则本期应转回相应的递延税款;如果没有差异,则债权的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一致。
(二)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方式清偿债务
新准则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与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如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1.债务人的处理。会计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此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可以理解为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计算方法为:将来应付金额现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一豁免的债务)×(1+利率)×贴现系数。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减记的金额);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税务处理为:税法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在此处的差异较大。会计确认的重组收益大于税法确认的重组所得。当期,债务人应当将多计的重组收益作纳税调减。
下面笔者对重组日会计多计的收益是否属于时间性差异进行分析。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日后偿还债务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大于重组债务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重组日会计多计的收益又会于日后偿还债务时以财务费用的形式冲减偿债期的利润。因此两者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且属于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在重组日,债务人应当计算此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未来所得税影响金额,并确认为递延税款贷项。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时间性差异×所得税税率);贷:递延税款,等到偿还债务时再转回此递延税款贷项。
2.债权人的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关于债权的公允价值可以理解为将来应收金额现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债权的账面余额-豁免的债)×(1+利率)×贴现系数。如果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将来应收金额现值≥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减去计提的坏账准备),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会计分录为: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将来应收金额现值)。如果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现值,首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不足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会计分录为:借: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差额);贷:应收账款(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一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税务处理:税法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此处的差异有两个方面:债权的计税成本和会计成本的差异性。这要看企业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税法允许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是否一致。两者可能不一致,此时两者的差异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会计要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的现值,而税法不考虑现值问题,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两者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对债权人是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要确认递延税款借项,待到收回债权时转回。
债权与债务的处理范文3
一、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
新准则将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直接影响损益,而不再计人资本公积。同时根据国税2003年6号令规定,债务重组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因此该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上达成一致,不会再出现按旧准则处理所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对于债权人,新旧会计准则都将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除符合坏账确认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余不得扣除,这将可能产生永久性差异,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是保持一致的。
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债务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旧准则确认为是将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债务成本的差额计人资本公积。税法将非现金资产债务重组处理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这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可见,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都采用公允价值为核算基础,不会产生纳税差异。但是若该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含有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清偿时应当将该准备转回,由于税法上不承认减值准备,则产生差异,该差异根据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确认为原隶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债权人,新会计准则将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转销债权的账面价值,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处理方法同税务处理相似,不产生差异。
三、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
新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这一点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已趋于一致,将无差异产生。而对于债权人,新准则同税务处理都将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此处新准则和税法规定已趋于一致。
四、债务人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规定,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的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最大的变动就是现值的计算和损益的确认,即规定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为市场参考价格或是现金流贴现价值。由于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没有市场价值可以参考,因此,采用折现的办法来确定公允价值。根据新准则第12号的规定:债务人根据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涉及了或有支出,应将其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予以折现,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实际发生时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未发生则作为结算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根据债务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将来应收金额的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涉及的或有收入不须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由此可见,债务重组所得在税务和会计处理上会产生差异,而日后偿还债务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大于重组债务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重组日会计多计的收益又会于日后偿还债务时以财务费用的形式冲减偿债期的利润,因此,税务和会计之间的差异属于时间上的差异,所得税会计准则将其归为原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由于债务重组时,会计上清偿债务所按的公允价值小于税务上的债务成本,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将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偿还债务时,再将递延所得税负债转销。
对于债权人,新会计准则同样按照未来应收债权的现值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税务上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两者处理的差异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待收回债权时再予以转回。
五、债务人以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新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人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与债务的处理范文4
一、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经历三次变迁。首先我国在1998年6月正式公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98准则),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对规范我国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债务人借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等,针对这些问题,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于2001年1月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称旧准则)。修订后的准则增强了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及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但仍然存在入帐价值计量、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计处理不一致等问题。针对旧准则中的不足,也为满足与国际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在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施行。
二、三个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比较
(一)定义的变化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与98准则相同。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因此新准则的适用范围更明确,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于债务重组准则: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或重组债务未发生账面价值的变动,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二)公允价值地位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制度正努力同国际接轨,会计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越来越重视公允价值。1998年,我国首次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引入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并定义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
然而因为公允价值取得存在的困难和部分企业利用公允价值调节利润,财政部于2001年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修订。其中一个重要的修订内容就是不再或尽量不将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尽量减少企业动用公允价值的机会。
这次新准则重新将公允价值运用其中,是因为外部环境已发生了大的变化。一是为满足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必须与国际趋同,这次新会计准则体系可以说基本与国际趋同;二是我国的市场环境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正在不断完善和提高,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将成为必然;三是我国的财务报告目标既反映受托责任又要对决策有用,因此相关性越来越重要,公允价值已成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之一。
(三)对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对重组损益的处理,新准则与98准则的差异不大,这里主要分析新旧准则的差异。
旧准则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所明确的首要原则是:"债务重组过程中,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务人通过各种方式债务重组获得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发生的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接受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发生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发生的损失,计入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
而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脱离了原来以账面价值作为记账基础、增值部分作为权益的思路。债务人将转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而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三、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以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征管。当时,"办法"是根据旧债务重组准则制定的,由于新旧准则对涉及"损益"进行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同,按"办法"进行所得税的计算和调整也不相同。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1.以现金清偿债务。按旧准则,债务人要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债务重组收益金额直接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实际上是债权人确认的一笔坏账,当该坏账损失符合《公司所得税前扣除方法》第47条对坏账确认条件时,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债权人对确认的营业外支出无须作纳税调整。
按新准则,债务人已将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所以企业不需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未变,所得税的处理也未变。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办法"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按旧准则,债务人要将由资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收益形成的资本公积全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资本公积是由资产转让收益与债务重组损失相抵后构成的,则不能按资本公积全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必须按资产转让收益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为税法规定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债权人在会计处理上是将此项债务重组损失(应收债权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差)计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之中,即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上要按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并且企业在以后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按新准则,债务人会计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与税法已趋于一致,不必作纳税调整。只是在资产转让收益上,会计中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税法不予承认,纳税人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会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与税法确认的已无差别,债权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之间的差异主要由企业的坏账政策和税法规定的坏账计提比例不同引起,按暂时性差异处理。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办法"规定,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按旧准则,债务人应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权公允价值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另一部分是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后部分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债权人而言,《准则》规定其股权投资成本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的税费确定,而,《办法》虽不改变股权投资的入帐价值,但在以后处置该项投资时,只有按公允价值确定的计税成本部分才能得到税前扣除,其余则不能。按准则,债务人、债权人均无须作纳税调整。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办法"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汜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按旧准则,债务人将减记的应付金额记入资本公积,因此要将减记的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债权人由于已将应收债权减记的金额记入了营业外支出,所以不需作纳税调整。
按新准则,债务人已将减商的金额记入到营业外收入,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没变,所以不需作纳税调整。
(四)几种特殊情况"办法"中除了对几种债务重组方式的所得税计算作了规定外,还对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作了说明。
债权与债务的处理范文5
「关键词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比较
商业信用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运行中为加快商品周转而经常运用的手段,它一方面为购销双方主体解决了资金瓶颈问题,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大量的债务纠纷。债务人到期无法按既定条件偿还债务不仅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而且也会给自己的商业信誉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债权债务双方可以选择一种较为经济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为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1998年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2006年2月财政部在制定新的准则体系中,对该准则再次进行了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下称新准则)。本文针对新准则的主要内容及其与旧准则的差异进行了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共四章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1以资产清偿债务;2将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6.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三)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以现金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
3.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以现金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以现金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
5.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上面第4点的规定处理。
(四)有关披露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应付金额。
5.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有关债务重组的下列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4.或有应收金额。
5.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二、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一)新旧准则的定义不同
旧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新旧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
新准则中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三)新旧准则中会计处理的不同
新准则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现举例说明新旧准则中会计处理的差异。
[例]2005年2月10日,顺达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天意公司,同时收到天意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100000元、年利率7%、6个月期、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当年8月10日,天意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顺达公司同意天意公司用一台设备抵偿该应收票据。这台设备的历史成本为120000元,累计折旧为30000元,评估确认的原价120000元,评估确认的净价95000元,天意公司发生的评估费1000元,对此固定资产提取减值准备9000元。顺达公司未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解析]债务人天意公司按新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81000
累计折旧3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9000.
贷:固定资产12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810000+1000=82000(元)
债务重组收益=应付票据账面价值(面值+利息)—转让设备公允价值=103500—95000=8500(元)
转让设备收益=设备公允价值95000—评估费1000—设备账面价值(120000—30000-9000)=13000(元)
借:应付票据103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2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8500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13000
债务人天意公司按旧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资本公积=应付票据账面价值(面值+利息)103500—评估费1000—设备账面价值(120000—30000-9000)=21500(元)
借:应付票据103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1500
由此可见,新准则的处理比旧准则多确认收益21500元(8500+13000),从而使当期利润增加21500元。
债权人顺达公司按新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固定资产95000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8500
贷:应收票据103500
债权人顺达公司按旧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固定资产103500
贷:应收票据103500
由此可见,新准则的处理比旧准则多确认损失8500元,从而使当期利润减少8500元。
三、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综上所述,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差异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原准则计人资本公积),所以执行新准则后,进行债务重组将增加债务人当期利润、减少债权人当期利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债权与债务的处理范文6
关键词:破产企业;对外担保;抵消权;公益债权;破产费用;会计处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清理破产企业已成为日常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经营失败的企业及时清理掉,是建立公正公开、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而规范破产会计工作是破产工作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目前,破产法规不断完善,但破产会计核算没有同步跟进,下面结合新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破产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及其披露
《破产法》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据此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该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所以清算组应将担保债务补计入帐: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破产法》第117条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债权人。《破产法》第119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根据前述规定,破产企业破产前对外担保的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在担保债务到期前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会计分录:借:提存资产,贷:破产财产;借:其他应付款,贷:提存债务。如果担保债务到期债务人有能力还款,冲回提存资产,将财产分配给债权人;如果担保债务到期债务人无能力还款,提存资产应当分配给债权人,管理人应履行对担保债务人的追索权。
二、没有申报债权的破产企业债务的会计处理及其披露
《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根据上述规定,法定期间内未来申报的债权在会计处理上不能进行核销,也就是说,在清算财产分配完结之前,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随时有可能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一点与旧破产法存在较大差异,旧破产法规定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会计处理可据此核销,而新破产法更正了原有做法,考虑的更加全面、更加完善。另外,由于破产企业多数财务管理松弛,会计帐目混乱,债权债务会计记录可能存在错误,因此,没有按时申报的债权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对未按时申报的债权不予核销有助于将来核实清楚有关帐目。但是,由于这部分未申报债权的负债金额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且在清算报表编制日不具有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即该项负债已经不是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在清算报表编制日不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应当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列示,但可以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债务之后清算净损益之前单项列示,并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披露的重点应为未申报债务的账龄,并对大额债务的形成单独披露。建议增设"未申报债务"科目,将所有未申报债务均集中于该科目项下核算,所有未申报债权人作为该科目项下的二级科目核算。
三、抵消权的会计处理及限制规定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源于民法上的抵销权,但设立破产抵销权的理念与民法抵销权并不完全一致。民法上的抵销是指债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同种类的债务,而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在民法抵销权的基础上,融入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因素后而形成的,破产管理人必须保障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必须维护全体破产债权人的整体利益,避免出现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对其债务做全额偿付,因此,一般来说,破产财产管理人不得行使抵销权。根据《破产法》第4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下列情形不得抵销:
1、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不能将该债权与其对破产债务人的债务抵消。
2、破产宣告后受让的破产债权
破产程序的功能是保证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但只能保证每个债权按比例收回债权,并且清偿比例往往很低。但是,对于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完全可以全额收回,从而成为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如果允许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其债务,会出现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以高于清偿比例的价格收购破产债权以抵销其对破产债务人债务的情形,结果是转让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得到了高比例的清偿,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不但免除了自己的债务,而且从中渔利,使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违背了《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所以,在破产宣告后,如果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受让了破产财产的破产债权,就只能参与破产分配,而不能以该受让的债权与破产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抵销。
3、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如果对破产债务人负有新的债务,则必须全部履行,而不得与破产债权抵销,否则会纵容破产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负债,并通过行使抵销权使自己的破产债权优先获得足额清偿,从而损害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干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不得与破产债权相抵销。
4、如果破产债权人同时是破产人的股东,但该股东在设立破产企业时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当债务人破产时,该股东对未缴足的注册资金应予补足,而不能将应补足的注册资金作为对债务人的债务,与破产债权抵销。
上述抵销权在会计处理上应非常慎重,破产宣告后债权、债务的同项合并以及不同客户的债务、债权抵顶,应对债务的形成原因和时间详细分析,不可与持续经营状态下的债的抵销那样简单处理,否则如果给破产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益债务账务处理及其披露
大连盛道玻璃制品厂在申请破产时,帐面存款仅余千元,破产申请受理后,为继续履行销售合同和解决职工日常生活问题,向集团公司借款10万元。清算组在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对上述债务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偿付,但在债权人会议上遭到反对,最后列入普通破产债权处理,结果集团公司仅收回不足10%的款项。可以说,如果没有集团公司的借款破产工作将无法进行,但这种还款结果又有谁愿意借款给破产债务人呢?显然这种清偿结果显失公平。
新破产法提出了公益债务的法律术语,并列出了属于公益债务的几种情形,但没有给出概念,本人经查阅有关法律资料, 得出公益债务的概念。公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所发生的债务和因债务人财产所发生的债务的总称。根据《破产法》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公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人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根据公益债务的定义和立法本意,本人认为,如大连盛道玻璃制品厂在申请破产时借入的款项,不管是用在破产案件诉讼费上,还是用在合同的继续履行上,均可认定为公益债务,应纳入"应付公益债务"科目核算。根据《破产法》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公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据此,大连盛道玻璃制品厂在申请破产时向集团公司借入的款项应作为公益债务在破产费用之后优先受偿,债权人会议的决定是错误的,损害了集团公司的应得利益。在编制破产清算资产负债表时,"应付公益债务"项目应在普通债务之前单独列示,并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应付公益债务产生的原因和时间,并按债权人明细详细列示。
五、破产费用账务处理及其披露
大连盛道玻璃制品厂在申请破产时,帐面存款仅余千元,为解决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不得不向集团公司借款20万元,这笔债务当时是作为普通债务处理的,没有享受优先权,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正确?某些债权人参加债权人大会来回的路费、住宿费和餐饮费要求列入破产费用处理,这种要求是否合理?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破产程序进行的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代表破产企业进行诉讼,以及办理其他事务中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随时优先支付。根据《破产法》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上述费用的支付顺序法律规定的很清晰,但这些费用在会计处理上是预先计提还是发生后随时入帐并不明确,这就需要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原理和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合理预计将要发生的破产费用,因为这些费用作为破产企业是必须发生的,符合谨慎性原则和或有负债会计准则的有关确认原则,在编制清算初期会计报表时应单项列示,以完整反映清算资产的偿债能力。建议增设"应付清算费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初破产管理人合理预计的将要发生的破产费用以及清算期间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应提而未提的清算费用。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出现资金紧张状况,清算组不得不借入资金支付清算费用,此时需要清算组核算清算期间发生的负债,这些债务又不属于破产债权需要单独核算,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清算期借入资产"科目和"清算期应付债务"的科目,"清算期借入资产"科目作为"清算期应付债务"科目的备抵科目,在编制破产清算报表时应合并填列。清算期借入资产应专门使用,单独核算,不属于破产财产。
六、应予撤销的不当财产处置行为的会计处理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而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追回。对于这部分财产,如果管理人发现了上述的行为,并对上述债权人进行了追索,会计核算必须予以反映。以往的做法只是账外处理,在破产清算期内最终没有追回的,直接予以核销。本人认为,一般情况下,能发生上述行为的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关系密切,如果直接予以核销,那么对于其他债权人来说是不公正的,不利于查错防弊。建议增设"应追索资产"科目,将管理人未追回财产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反映于普通破产财产项下,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变现情况进行评估,财务信息反映于报表内普通破产财产项下。
七、提存分配额的会计处理及其披露
《破产法》第117条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破产法》第118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破产法》第119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这些规定给会计处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一方面提存分配额提存期间不属于破产财产,另一方面提存分配额超过规定时效又变为破产财产。本人认为,会计核算应增设"提存资产"科目和"应付提存款"科目,"提存资产"科目是"应付提存款"科目的备抵科目,提存期间二者余额相抵为零,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不予反映。但在报表附注中应按债务人和账龄详细披露。提存期满无人领取,转为破产财产时,根据转销的提存财产额将"提存资产"科目和"应付提存款"科目对冲,同时增加破产财产和清算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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