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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合同范文1
乙方: 有效身份证号码: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
项目事宜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 (暂定名,以下简称“ ”)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的创业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风险资金与乙方共同创业。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 公司(以下简称 )为项目投资主体。
甲方以风险投资方身份向乙方提供经营公司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整,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 整,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以负责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作为出资资本,占出资总额的 。
各方一致同意,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公司股份股本总额比例为:甲方 ,乙方 。
甲方作为共同投资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
公司账号:
开户行: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_________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公司成立后,甲乙双方需根根据运营情况继续合作经营投入, 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另每月付予乙方作为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人工资作为酬劳。工资金额由双方商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入股合同范文2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签定本入股合同。甲乙双方均得按以下条款执行双方职责,履行此约:
一、入股时间: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二、入股金额: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计股。
三、入股金资产计算:按人民币 元为总资产(以签约当日核算计),共计100股(此为原始股)。甲方占股,乙方占股。
四、分红:①每月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股东会议。
②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
五、退股、中途退股。
a、合同到1/3时;按当时入股金额之1/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1/3计算。
b、合同到2/3时;按当时入股金额之2/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2/3计算。
c、合同到期时;按退股当时(日)之前12个月之平均纯利润乘以18个月,作为总资产计算标准,再按股数退还。
六、纯利润: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3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
七、其他:①乙方在与甲方合同期内,不得与任何人在 区域内做任何营利性投资。
②乙方在合同期满后,若未续约,则在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在当地开设美发、美容店。
③合同到期日前半年,甲、乙双方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合作事宜,惟乙方保有决定权,若乙方决定继续合作,甲方不得拒绝。
④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
⑤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八、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同意后更正之。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入股合同范文3
本次于十月启动的一波行情,起源于美元的下跌及有关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由此引发大宗商品的不断上涨,也由此而起,使得A股有色、煤炭等资原类个股引发大盘产生一波剧烈上涨行情,但是当指数渐高之后,美元开始出现筑底反弹,于是首先期货类应声而落,随后在“两桶油”的拉动下股指回落,而从前些日起开始传闻相关货币紧缩预期,上周三早间我们更是看到国务院开始明显的提出要加强对物价上涨的调控力度,这预示着由于通胀引发的一轮产品价格上升后导致的股价上涨可能会产生短期终结的表现。也就是说由于通胀的产生,引发了物价的上涨,传导至股市且在流动性增加的基础上,股市大涨,但是正是由于通胀的不断发生,政府部门对于物价上涨引发的担心开始增加,于是国务院会议开始制订政策抑制通胀。
从手段上看,抑制的办法无非是一种货币紧缩而已,这种紧缩直接产生于股市中的流动性的减少、人们预期下降,特别是作为一些机构投资者来说,则更会增加对未来的不良预期。虽然我们从技术面看,股指存在不断的反抽或是上周的反弹表现,但是由于政策没有明显出台,大盘就不会出现真正止跌。
基于此,我们认为目前的股市成也通胀,败也通胀。
急跌后市场将步入区间震荡
通胀走在5%临界点的边缘。已经把通胀作为头号“大敌”的央行一个月内加息,上调准备金率先后出台,其政策指向就是通过调节流动性进而实现对通胀预期的管理。
货币政策做出这种调整的理由就是非常时期的非常规货币政策已圆满完成使命,在当前中国经济增长趋稳以及通胀情况日益严峻的形势下,货币政策的目标、取向有必要进行一些适当的调整。
但货币政策调整对股市的影响有多大呢?从股权分置改革以来的情况看,在股市行情“势”已做成的情况下,任何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只会对其产生些微影响,只有在国民经济运行出现新情况和这些政策工具累积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动摇其根本。股市上有一个普遍的说法,即温和通胀有利于市场行情向纵深发展。
首先,货币政策紧缩对流动性的影响需要时间积累。行政性价格管制至少目前仍属于预期,且市场的连续大跌对此亦有提前反映;其次,全球及国内流动性充裕的局面未改,10月份居民户新增存款为7003亿元,创单月存款增加额的历史新低。这一数据显示在抗通胀背景下,居民资产配置方向正在偏离银行存款。我们认为“储蓄逃亡”将提供股市流动性支持。因此,在连续大跌后,随着市场对未来可预期的负面因素的逐步消化,市场将逐步走稳并进入区间震荡。
通胀仍是主线 四板块临危受命
每一轮通胀的来临,对企业均有不同的意义,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物价上涨增厚企业的利润,如一些资源类的企业,而一些下游企业可能因为原料价格的上升,不能将产品成本涨价部分转移出去,挤压企业的利润。已上市的企业利润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公司在证券市场的股价。能抵御通胀的板块的公司容易被低估;相反,即便现在股价相对低,也可能因为利润变化而被高估。
在证券市场成立以来,共发生了三次通胀,第一次是在1992~1996年,持续4年;第二次是在2003年;第三次是2007年。
第一次通胀时,虽然证券市场刚刚建立不久,证券交易制度不够完善,股价大起大落比较明显,但是从1995年各大板块涨幅的比较,也能找到一些受益板块。1995年当时通胀已接近尾声,CPI同比上涨了10%,上证指数下跌了15%,涨幅位居前列的5大板块依次是食品饮料、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家用电器、化工原料,分别涨幅为27%、13%、5%、3%、-0.6%。
第二次刚刚抬头,就被国家政策调控下去,但是对股市的影响依然不可小觑。当年CPI同比上涨了3.2%,上证指数同期上涨了10%,资源类板块再领,领涨的前5个板块依次是黑色金属、公用事业、采掘、交运设备、交通运输,分别上涨了43%、18%、14%、12%和8%;有色金属、化工、家用电器紧随其后,在各板块中位居涨幅榜的前列。
最具代表性的是2007年,CPI同比涨幅为6.5%,证券市场因股权分置改革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同期上证指数上涨了97%。股票市场整体上涨,但这些抗通胀的板块跑的更快。2007年涨幅最大的5个板块依次是采掘、有色金属、家用电器、交运设备、纺织服装,涨幅分别为331%、277%、214%、205%、203%,涨幅均是同期上证指数的一倍,黑色金属和化工紧随其后,涨幅分别为194%和189%。
从上面三次通胀看,消费类、金融服务类、农业类和资源类最容易受价格影响,成为股票市场的领涨板块。在这轮通胀袭来之际,这些板块还将再次担当重任,这点无论是从三季度机构的布局还是近一令月的行情都可以看出来。
消费板块
虽然对消费品的需求并不会因经济周期而有太大的变化,但是当物价上涨时,消费品行业将会是第一个受益的行业,具有较强的抗通胀性。
但是,并非所有消费类板块都有抗通胀的特性。消费类板块包括食品饮料、医药、家电、服装、旅游、商业零售等多个板块。通过对这些板块进行拆分后发现,一些行业中,只有部分子行业抗通胀性较好。通胀逐渐加深后,成本压力将逐步向制造业传递,具有较强定价能力和成本转嫁优势的行业才能将压力向下游转移。
在食品饮料行业中,通胀会令相当一部分企业面临较大的成本上涨压力。如乳制品、肉制品、调味品等产品提价效应不明显,部分产品的价格甚至受到管制,因此在通胀背景下的压力较大。但白酒行业例外。因其具备直接提价能力,能将成本向消费者转移。情况类似的还有医药行业。原材料价格上涨,对该行业影响较大。原料药行业具有很强的价格传导能力,能将成本转移至药儡生产企业。化学制药、制剂子行业转嫁成本压力的能力较差,其利润必然被进一步挤压。另一个抗通胀能力突出的子行业是中药行业,因为不少中药企业有品牌和“独门秘方”作为后盾,提价的能力较强。
在旅游板块中,具有独特旅游资源的景点具有提价能力,抗通胀性也较好。
在2006年3月至2008年2月的那轮通胀上升周期中,上述板块表现普遍较好。白酒、服装、家电等子板块远跑赢全部A股整体涨幅,其中白酒子板块涨幅就接近650%。
金融板块
当部分行业为通胀而苦恼的时候,金融板块却能从中受益。银行、券商以及保险行业,均能从通胀中得到好处。四季度以来(截至11月9日,下同),这些板块尤其是券商板块已有较好的表现,但从估值来看,与历史平均水平相比仍然较低。在这些板块共33只个股中,
有12只个股的估值相对更具优势。它们的动态市盈率低于行业整体水平,动态市净率也远低于行业历史平均水平。
通胀对金融板块的利好,可以分3个子板块来看。通胀中通常会伴随加息。由于对活期存款利率的提高幅度一般低于基准利率,且银行活期存款比例很大,因此加息往往会提高银行的信贷息差水平,从而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以10月20日加息为例。活期存款利率不变,一年期存贷款幅度均等上调25个基点,而一年以上长期贷款加息幅度远小于存款加息幅度。虽然如此,由于活期存款利率不变,加上通胀会加大企业交易性资金需求,在“短存长贷”的存贷款结构下,对银行息差仍产生积极影响。
同样,通胀对保险公司的利差而言也是利好的。在通胀压力下,会步入加息周期,保险公司的债券投资收益率将上升。温和的通胀将进一步助推债券利差的扩大,从而提升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
从历史经验可以看到,以往通胀期间,股市走势往往比较好和比较活跃。这对券商而言,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受益于通胀的金融板块,在四季度以来已有不错的表现。其中券商板块涨幅约40%,远远跑赢大盘。保险板块上涨超过18%,与全部A股整体涨幅相当。银行板块涨幅略小,但也接近15%。
农业板块
农业板块是抗通胀特性非常明显的板块,它正在酝酿新一轮的投资机会。不断高企的CPI数据,让人们担心新一轮通胀的到来。根据统计局的数据,今年10月CPI涨幅高达4.4%,创出25个月内的新高,这是今年以来月度CPI第五次超过3%的警戒线。
在cPI的两大部分构成中,食品价格的大幅上涨远远超越了非食品价格。2月以来,食品类CPI的月度同比涨幅一直在5%以上,农产品价格不断攀高。相关上市公司因此从中直接受益,净利润出现较大增幅。前三季度58家农业类上市公司平均净利润同比增长27%,8家公司前三季度净利润翻倍。
根据农业部监测数据,今年以来农产品批发价格总指数已经从年初的164震荡上扬至11月9日的176.3,上涨逾10%。中金公司认为,短期来看供应减少导致去年以来食糖、棉花、刺参等农产品价格大幅上涨,同时持续宽松流动性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长期来看,国内劳动力成本上涨与销售结构升级趋势很可能推动农产品价格持续上行,从而带动农业板块长期的投资机会。
展望未来一年,成本上涨的最大受益者是番茄酱加工企业和水稻种子生产商,因为这两个行业的龙头企业都留存有大量上产季低成本库存。另外,水产品养殖公司、糖企、畜禽养殖与加工商等也将在消费结构升级趋势下受益。
资源板块
在全球性通胀的预期下,资源板块的市场行情或许还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虽然有些煤炭板块和有色板块的个股已经透支了未来的成长空间,但是在整个资源类板块中,依然存在很多不仅能抗通胀,而且受益通胀的个股。
11月9日,国家统计局预测今年CPI将超过3%警戒线,当日,资源类板块如有色金属、煤炭等重拾升势,成为两市涨幅居前的板块。
这并非资源板块首次起舞。今年国庆前后,资源类板块就开始崭露头角,带动大盘一路冲高。据统计,10月以来(截至11月9日),采掘(以煤炭开采为主)和有色金属板块领涨A股市场,尤其是煤炭股国阳新能实现股价翻倍,成为继牛股中航精机之后,四季度以来涨幅最高的个股。
入股合同范文4
做法:
1、 先把骨头洗干净,剁成小块,放入沸水中煮3-5分钟,倒少许黄酒或者陈醋,煮到没有血水为止,捞出骨头洗净。
2、 把已经紧过水的骨头再次放入锅中,再将剩下的姜片全部放入锅中,加水。
3、大火煮沸,2分钟后改小火慢慢炖,至少要2个小时左右,看到汤炖到白色后就可以放萝卜了。
4、 萝卜切块或切片,放入已经炖成白色的汤中,大火煮沸,改成中火。
入股合同范文5
1、得开通港股证券账户,现在港股开户的渠道也是有很多的,可以选择互联网券商,选择线上传资料,之后就能完成开户。
2、在港股通打新的时候,最好能准备大约2万元的港币本金。因为这与A股打新中签了再缴款不同,港股打新需要首先缴款再申购。如果没有中签的话,资金就会自动退回。
3、还得准备一张香港银行卡。这张银行卡主要是用来进行资金出入的,办理香港银行卡也不一定非得去香港,还可以在内地办理,就是门槛高一些,要求要有几万到几十万的资产。如果目前没有香港银行卡,也可以参与港股打新,先通过内地银行卡完成入金,等什么时候方便了,再去办一张香港银行卡,也是可以的。
(来源:文章屋网 )
入股合同范文6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 非流通股股东 意见分歧 对策 股份回购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问题,长期的股权分置不利于形成合理的股票定价机制,影响市场预期的稳定,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的顺畅流转、保值增值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个重大障碍。经过几年的探索,2005年4月底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下亦简称“股改”)进入试点阶段,目前,股改已正式在上市公司中全面推开。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关系的法律性质
从法律意义上说,股权分置改革是由上市公司的所持不在证券市场流通股份的发起人股东或经受让取得相当于发起人地位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允许其所持股份分期或分批上市流通,且由其向流通股份的持有股东给予一定补偿的合同草案,交由流通股股东集体表决接受的民事行为。其中,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提出股改的最初方案是股改过程的基础环节。在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也规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可见,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协调一致对于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至为关键。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股权分布结构中,A股中非流通股的持有结构存在着两种情况:即一个股东全部持有和两个以上的股东分别持有。在股改中,当非流通股股东为独大的“一股股东”时,方案由其一家提出,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认可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这时候不存在非流通股股东的博弈和冲突,也不存在不具有控股地位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较量,事情显得十分简明。但是如果存在多个非流通股股东,因为各个股东对利益衡量的差别而导致股权改革发生障碍,可能会发生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非流通股股东不能对股权分置改革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非流通股的持有股东是确定的,并且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须由他们个别或者共同承担向流通股股东补偿利益的责任。正是因为非流通股股东个数的确定性,他们之间的先期协商更像是标准的合同关系,任何一方股东对股改方案的否决都会使整体改革工程搁浅甚至夭折。因此,在非流通股股东中存在关键少数的现象。因为非流通股本身的转让程序复杂,采取其他的方式以使其退出股改过程只能是最后的选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集体一致同意的方式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提出一揽子解决全流通的方案,在该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且经流通股股份的三分之二同意后,合同关系正式成立。由于非流通股股东都是利益独立的个体主体,且以决议草案的集体名义向流通股股东提出,因此在方案执行的过程中,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如同公司发起人一样承担连带责任,即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形成合伙关系,任何一个非流通股股东的违约行为、破产行为所造成的流通股股东的合同利益的损失均由其他的非流通股股东补偿。当然,这种合伙关系仅仅存在于股改的特定事务关系中,不能作其他的扩大范围适用。
非流通股股东意见出现分歧的情形及原因
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和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进行的磋商,不仅涉及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股权利益重组安排,还涉及控股股东与一般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调整。面对股改将不断推向深入的总体趋势和依托政府、各监管部门、证券中介机构、社会股东群体的推力,以及基本合理的利益调整设计,多数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协商甚至计算、谈判应可以最终达成一致同意的意见,但是不排除少数或个别公司因种种原因而无法实现。
从方案产生的源头来说,非流通股股东必须首先就改革方案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后,才能交由董事会讨论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控股股东事实上就是非流通股股东协调会议的召集人。非流通股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可能发生在方案根本无法产生之时,也可能发生在方案被流通股股东拒绝以后的再次形成过程中,但无论如何达成一致意见是一个法定条件,这是全部程序进行的第一步。
非流通股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可能很多,也很复杂。我们先来分析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关系。上市公司中的控股股东以外的持有非流通股股份的战略投资者们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他们曾经作为合伙人与其他发起人一道设立股份公司,且以一元一股的成本价获取了公司的股份,并享受了流通股股东溢价买股对公司所作的资本公积金的贡献的利益以及股息红利的分配,他们所持股份的不流通同样已经成为流通股股东补偿利益预期的锁定参考系数;另一方面,相对于控股股东而言,作为中小股东,目睹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滥权掠夺行径而无能为力,他们同样是利益受害者。股权分置改革又要他们同大股东一样承担责任。然而,股改所提供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新安排,将使控股股东让出更大的持股份额,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中小非流通股股东对此却是乐于看到的。总之,控股非流通股股东与其他中小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这种微妙的渊源关系,会对非流通股股东的协调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产生不同股东间的意见分歧。
具体而言,产生意见不一致的原因包括:大股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过多考虑,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分两步走,第一步先让非控股的非流通股股东减送股份给流通股股东,自己的股份放在第二步,中小非流通股股东由于不信任而反对;大股东实际侵占上市公司巨额利益,中小非流通股股东对其提出异议,大股东未及时归还或未承诺按期归还,也导致个别非流通股股东反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形成;个别非流通股股东因故或无故不参加协调会议(即所谓“股东丢失”);协调会议虽然如期举行,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因被设定质押、或为法院冻结的可能影响投票权的行使。不管是何种原因造成了非流通股股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股权分置改革就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应对非流通股股东意见分歧的对策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进一步协调
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分歧应由他们在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协商解决,这是一个原则。股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经首次由控股股东召集的协调会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控股股东承担继续就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的义务(如果首次会议是因为某个或某些非流通股股东没有参加会议的情况同样适用),可以在适当时间举行第二次会议。两次协调会议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公司董事会委托中介机构起草关于该事项的《特别决议草案》,准备提交临时股东大会表决。两次会议举行的事实情况应当由控股股东、董事会负责向全体股东披露。但是,反对改革方案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合并达到较大比例比如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应当举行第三次协调会议进行协商。决议草案应当结合该公司的实际状况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事由进行如下选择规定:
反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选择以净资产值比价让公司回购股份。该回购的股份在临时股东大会讨论股改方案时不计算其投票权,在股改完成后由公司另行发行出去,因此不必启动公司减资程序,但用以支付回购股份的资金数量较大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除外。
在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举行表决股改方案时,非流通股股东不参加会议或虽参加会议但不投票的,视为同意股改方案。
在公司董事会通知召开的讨论股改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三天前,反对股改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回购股份的书面请求,否则,其无权提出回购股份的请求,所持股份丧失针对股改方案的投票权,或者视为同意股改方案。
被设定质押、或被法院扣押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应当依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安排投票。
关于《特别决议草案》的表决应当视同为公司的重大事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股改不属于公司常态经营时的一种情况,因此临时股东大会就前述《特别决议草案》所表达的事项不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没有必要形成公司章程的修正案。另外,讨论《特别决议草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与讨论股改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可以同时进行,两个会议的期间应不少于50天,以便让反对股改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合理计算自己的权益适当行权,也符合公司法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精神。此外,在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草案》后,反对股改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决议无效的诉讼。
适当发挥证券监管机构的引导功能
从理论上讲,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业协会等监管机构不具有行政决定某一特定上市公司如何对待非流通股股东反对股改方案的能力,但在面临这类问题时也并不是完全的无所作为。例如,证券交易所作为股票交易的市场系统,可以介入上市公司管治的某些事务,也是股东权益变化的监管者。只是,无论是何种监管机构在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事务中,应当利用其专业权威的影响力而非行政执行力去干涉股东之间的涉及民事财产权的处分行为。这些事务既不属于上市公司的活动,也不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如有行为不慎,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因此,应适当发挥监管机构的引导功能。比如,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监会的部署结合本所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参考建议》或《指引》,以供上市公司选择并通过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应对非流通股股东意见分歧的困境,证券交易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根据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投票情况作出批准股改方案的决定,以便推进股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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