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法规体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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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法规体系

国土空间规划法规体系范文1

关键词: 地下空间;管理;问题;苏州

Abstract: The current city underground space utilization has entered a period of rapid development, and a lot of problems arise, especially management problems based on no unified planning. The author passes pair of underground space management departments and professional units of Suzhou, Nanjing and other cities in interviews, understanding the situation and the management problems of city underground spac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and then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underground space; management; problems; Suzhou city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扩大城市空间容量的需求与城市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交通拥挤、环境恶化等问题越来越严重,走地上地下综合开发之路,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城市功能的增强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当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问题也随之暴露,规划和管理比较薄弱。地下空间管理涉及众多部门,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电信、电力、民防、消防、抗震、水利、绿化、环保等,存在着无统一规划基础上的多头管理。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各自施工,导致管理错位、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易造成地下空间重复建设,影响地下工程之间的衔接,使得地上地下不协调。管理问题俨然成为地下空间发展的关键问题。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的现状

我国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始于20世纪60年代,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数量快速增长,特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模和发展速度已居世界同类城市的先进前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大国。笔者将从规划编制、法律法规的制定、资金筹集等方面概述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的现状。

(一)专项规划先行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北京、上海、青岛、杭州等20多个城市编制了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参考文献

[1] 钱七虎.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评价和前景展望[J].民防苑,2006(S1),1-4.][1]1,有效规范了区域地下工程的开发建设,加速城市发展进程。由于各省市地下空间发展水平不一,我国尚未制定国家层面的地下空间规划编制规范,江苏省正在研究制定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在导则的基础上,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地下空间的利用规范。部分城市如上海、北京、深圳和杭州等对地下空间编制了概念性规划[[2] 魏秀玲,杨承志.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问题探讨[J].中国房地产,2010(355),59-60.][2]59,但尚未有城市出台地下空间总体规划。

(二)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

在国家层面涉及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3] 何世茂,徐敏.走向有序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规、规划、管理三位一体的体系建设[J]. 现代城市研究,2009,24(8):19-20.][3]20。

国内很多城市如上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等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2010年底,苏州市《关于确定苏州工业园区地下空间土地出让价格(试行)的通知》,是首个非一线城市有关地下商业建筑开始计价的地方性文件。为推进苏州市桐泾公园地下空间建设,解决地下空间权属纠纷,苏州市于2011年8月1日开始实施《苏州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登记暂行办法》,是江苏省首个涉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从全局看,城市地下空间法规不完善、缺乏权威性的国家立法[[4] 陈晓强,钱七虎.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探讨[J].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10,6(4):666-667.][4]667。

(三)筹资渠道多元化趋势

当前地下空间的资金来源有财政筹集、资源补偿筹集、政策性筹集、信贷筹集、利用外资和市场筹集等多种方式[[5] 胡春林.武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初探[J].城市发展研究,10-11.][5]11,政府财政是地下空间的主要资金来源。武汉市地下空间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依靠政府筹资和土地收益、水资源费等,缺乏新型融资手段[[6] 邱先发.科学开发利用武汉市地下空间[J].建设论坛,18-19.][6]19。部分大城市对融资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广州、深圳和南京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地下空间建设[[7] 云清.沪、杭、穗、深地下空间开发动态[J].中华建设,2007,27-28.][7]28,改善了资金短缺的现状,向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迈出了有意义的步伐。

三.城市地下空间管理的问题

(一)总体规划尚未出台,实际施工不按规划执行

苏州市规划部门制定了地下空间总体规划,但并未向社会公布。实际施工中也没有严格按照已有规划来执行,尤其市区由于道路条件和交通的限制,地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一改再改。地下总规迟迟未能出台是施工不按现行规划执行的重要原因。

开发利用初期,本着“有需要就开发”的观念,苏州市并未制定地下空间总体规划,随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扩大、速度加快,逐渐认识到编制地下总规的重要性,但由于已完工的项目各自为政,新建工程建设进度不一,新编制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只能根据现实情况不断调整。

国土空间规划法规体系范文2

一、改革滞后的规划体制是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我国的规划体制和“五年计划”一直在进行着调整和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规划体制在从强计划向更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重规划的功能性转变上有了明显的进展,“十五”计划不论从编制程序、方法和内容上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调整。但总体上来看,规划体制所发生的这些变化更多的是一种追赶型和适应性变化,规划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依然明显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甚至于缺陷,严重影响了规划本身作用的发挥,降低了经济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这些问题包括规划体系紊乱、数量过多过滥;各规划功能定位不清晰,相互衔接不密切;规划审批程序不明确、编制程序不规范;过时的规划和内容过多,需要加强的规划不足;重规划的编制过程,轻规划的实施评估等。在规划工作中则具体体现为机械主义和形式主义泛滥,部门间各自为政、规划互不衔接,规划内容交叉重叠、甚至相互矛盾;下级规划抄上级规划、上级规划无法在下级落实;墙上挂的规划多,可操作实施的规划少等。

“十一五”时期和“十五”时期相比较,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将发生许多新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初步框架已经建立,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进一步加强;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就业等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追求协调发展和降低社会摩擦的目标将更加突出;市场一体化进程加速,跨区域经济交流和联系将进一步突出;经济安全问题更加引起重视,涉及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建设更加需要进行统筹规划;政治文明建设进程加快,政府将更加重视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设定的过渡期基本结束,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条件进一步提高等。所有这些变化都将对现行的规划体制提出更高的变革要求,这就需要对规划体制进行不断改革、创新和完善,以建立与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协调的规划体制。

二、国外的经验为我国规划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规划体制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执行、评估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涉及到规划体系、规划内容、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规划调整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性规定。规划体制的差异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价值取向、政治经济体制、文化传统、社会经济结构、发展阶段、国际比较地位以及路径依赖程度等,这使得各国的规划体制总是具有自己的特点并存在各种差异。比如在决定规划体制的基础性制度方面,美国和英国模式更强调经济的自由主义思想,在私人物品领域和可竞争性领域,政府的作用更多地表现在建立和维护供私人资本进行竞争的公共环境上。法国、德国、日本模式则主要体现出政府推行社会市场经济战略的特点,强调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政府通过采取较多的经济干预政策来弥补市场力量的不足。俄罗斯模式则具有典型的体制转型特征,政府规划功能经历了从高度计划的模式到基本放弃,之后又进行恢复和重塑的过程。另一方面,经济的市场化和全球化特点又使得这些国家的规划体制具有许多共同的特征。我国市场化趋向的改革也决定了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在规划体制方面的模式和特点有许多可供我们吸取和借鉴。

(一)各国具有不同的规划体系,但规划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按照功能的不同,各国的规划体系大多包括三大类,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但各国侧重点有所不同。

德国以空间规划为主体,联邦国土规划由联邦政府负责编制,主要是制定联邦范围内的规划目标、全国性的规划标准,并根据各州发展现状,从平衡发展的角度来调整全国性的布局。对基础结构、环境质量、经济结构、就业机会和定居条件等进行经济区划和平衡。该规划具有长期性和指导性,由联邦建设部牵头,与有关各部协商后提出规划草案。除这一综合性规划外,联邦政府还负责编制全国性的专业规划如铁路、联邦级的公路和高速公路、主要水路、国家公园、自然资源保护区、军事用地的规划等。联邦规划对州、市、县的规划起指导作用。各州和地方政府要负责编制与上级规划相协调的地区各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法国是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计划性”最强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法国政府成立了计划总署,负责对经济发展的全面规划。先后制定实施了11个4年经济发展计划。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对市场作用的日益重视,指令性计划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第九个计划开始向合同制方向发展,并成为中央政府调节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的工具。从第十个计划起,计划合同中量性的指标在减少,衡量结构调整及质量的指标在不断增加。但政府仍通过计划引导经济发展方向,设计国家的发展战略,缩小社会各界的收入差距。

美国政府具有自己明确的国家发展战略,与法国、德国等相比,虽然没有相对固定和直接的国家计划,但联邦政府下设的各委员会和部局都有各自部门的详细规划,并通常通过法案的形式发挥作用。同时,联邦政府也根据国家战略的需要临时制定相关规划,比如阿波罗登月计划、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和田纳西河谷开发计划等。

俄罗斯从苏联时期的“全俄电气化”计划开始至今,其规划体制大体上经历了两个时期,即以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规划管理阶段和以指导性计划为特征的规划管理阶段。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曾经一度放弃了国家对经济的总体规划,但在1990年代起又开始着手制定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计划。2000年开始实施了《俄罗斯联邦长期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方针》(2000~2010年),并从1993年开始制定实施了3~4年不等的中期规划,以及1~2年不等的具体实施计划。

日本是一个较多推行政府主导产业政策的国家。1949年以来,先后制定了13个中长期经济计划。19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主要通过了以下三项经济计划:1992年《生活大国5年计划——与地球社会共存》(1992~1996年)、1995年《新经济5年计划》和1999年《未来10年计划——经济社会的应有状态及经济新生的政策方针》。同时,日本的国土开发与整治综合规划也较多吸收了德国的空间规划的经验,对包括土地、交通、森林等自然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划。

韩国政府也比较重视经济长期发展规划,1960年代以来已先后实施了7个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之后开始实施“新的经济长期设想计划”(1996~2020年),在受到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之后,政府开始调整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更多强调市场的作用。

(二)规划的地位和内容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规划综合反映了政府管理国家的意志和政策取向,是政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宏观调控而做出的谋划和安排,是政策实施的重要工具。从各国规划体制发展演变的过程来看,规划的内容日益丰富,规划的主体日益明确,规划的程序日益科学化,规划的体系日益完善,规划的权威性日益提高,规划之间的功能界定和相互衔接日益加强。总体上看,规划日益上升为公民意志和国家法律。但与此同时,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各国规划的内容在不同时期是有差别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国家在国际经济环境中所处的相对地位在变化。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力量越强大,国家在国际上的经济优势越领先,政府的产业政策则越弱化。与此相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就越向战略性、指导性和定性化方向转变,政府也就越重视对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划与引导。目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中长期的综合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在不断弱化,而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和空间规划的地位在不断提高。

(三)具有规范民主的规划编制程序和完善的规划法体系

规划编制程序是否规范和民主直接决定着规划的可实施性和权威性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具有相应的规划法体系,对规划的目标、功能、主要内容、编制程序以及规划调整的法律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规划的制定都要遵从公开性和透明度,民众大都具有广泛的参与度,规划都要经过权力机构的审批,一旦通过则通常以法案或法律的形式实施。各国规划的编制过程基本相同,都要遵循科学和民主的决策机制。比如德国空间规划方案的制定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编制阶段。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编制规划的初稿。编写人员可以包括内部职员,也可以包括外部聘请的专家。

商讨阶段。政府邀请有关利益各方对规划的初稿进行商讨,讨论过程往往要重复多次。政府综合有关利益各方的意见后,规划的最终稿,有关利益各方仍可以对最终稿发表反对意见。

审议阶段。政府将规划的最终稿、有关利益各方对最终稿的反对意见以及政府对反对意见的解决办法一并送交议会。议会讨论有关资料,最终表决通过之后,规划就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另外,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规划都有明确的协调机制。地区的规划在地区议会批准之后,需要上一级政府最后批准,以保证上下两级规划的一致性。当地方的规划与国家的规划相冲突时,联邦或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地方规划进行指导。理论上讲,如果地方拒绝中央政府的指导,中央政府有权直接修改地方的规划。同时,由于地区规划直接涉及到私人利益,有关利益各方有向上级政府和联邦或中央政府进行申诉的权利。德国各州的规划法,都对规划程序有详细规定。如不按规定程序走,公民可以对通过的规划进行起诉,法院会判规划无效。这种做法虽然容易使制定规划的时间比较长,但由于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所以最后制定的规划能反映绝大多数人的意愿,使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得到保障。规划出台后,也能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便于执行。

(四)具有分工明确的规划编制机构体系和健全有效的规划执行评估机制

一个分工明确和职能合理的规划编制机构及体系是保证规划编制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的重要前提。市场经济国家在联邦或中央政府大都设有专门的规划部、局、署或者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国总体规划制定的组织、协调工作。比如德国的规划权归三级政府所有,即联邦、州和地方政府。联邦政府设有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部,主管立法,制定城市规划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全国经济区规划、区域规划大纲,协调地方、部门之间的工作,掌握部分资金资助地方的城市建设。法国负责协调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机构是计划总署。计划总署可以得到其他研究机构的支持,比如国际信息与展望中心(法国官方的国际经济研究机构)、计划数理经济前瞻研究中心、生活条件观察与研究中心等,计划总署给这些机构一定的预算补贴。

与此同时,各国都非常重视对规划执行结果的评估,并有一套进行评估的法定程序和运行机制。法国政府在制定规划后,为了使公民更清楚政府公共政策的效果,使国家资源得到更好的分配,提高政府公务员的责任心,都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由一个政府的部际评估委员会负责,称全国评估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理主持,由11位专业独立人士组成。全国评估委员会通过与计划总署协调建立评估机构,会同相关的政府部门共同确定规划评估方案和评估费用预算,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对项目费用落实情况进行确认等,最后出具评估报告。

三、建立适应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划体制的建议

(一)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的作用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强

规划是政府行使经济社会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而不是一种制度。规划的地位在本质上与社会制度无关,而取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政府调控管理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的国际比较地位有关。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和许多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在市场机制尚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条件下,市场发育不足所造成的缺陷还需要政府进行矫正。即使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领域,也会存在市场失灵,也需要政府进行弥补。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共领域在不断扩大,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的需求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在包括土地、水资源、能源等日益紧缺和环境污染、生态治理、发展差距、就业及社会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政府进行统筹安排、统一协调、总体规划的任务就越发紧迫。而在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竞争在日益加剧,国家战略的地位在日益突出,政府制定并实施国家战略的手段和途径也就越发显得重要。同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还处于不利地位,一些在竞争性领域的产业政策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依然具有积极作用。因此,要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的地位不是削弱了,而是要加强;在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规划的地位同样不是要削弱,而是要进一步加强。

(二)要坚持“长远谋划、分步实施,广泛借鉴、兼顾实际,适度超前,协调一致”的原则

建立适应“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划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规划体制的改革应当坚持几个基本的指导原则:

第一,长远谋划、分步实施。以市场化为方向,将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划体制作为规划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分阶段实施,建立与我国市场化进程相一致的规划体制。

第二,广泛借鉴、兼顾实际。既要充分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又要注意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和特点相适应,充分反映和体现不同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

第三,适度超前,协调一致。要尽快解决规划体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矛盾,充分发挥制度创新在促进生产力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规划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性、超前性和指导性功能,使规划体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经济体制相协调。

(三)要突出强调和体现规划的“系统性、规范性、有用性和权威性”

第一,系统性。要加强不同规划之间的功能分工和相互衔接,对规划体系进行高度整合,避免各规划之间交叉重合甚至相互矛盾,建立层次分明、边界清晰、衔接协调的规划体系。要调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空间规划之间的互相衔接。如各级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其编制的依据应该是经同级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内容要落实到具体的空间上。要调整解决重点专项规划与行业规划,以及行业规划相互之间的衔接问题。同时还要协调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规划之间的协调问题。

第二,规范性。目前我国规划体制中的制度性规定,有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更多的则是不成文的惯例和约定俗成的做法。规划工作的不规范导致了规划程序上和规划内容上的随意性。因此,规划工作必须走向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要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政府依法行政的规划体制。为此,从长远来看,应该制定《规划编制法》。

第三,有用性。要切实取消目前大量存在的过时过多过滥的一类规划,特别是许多已经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和不再是政府产业政策调整重点与领域的行业规划。要针对目前各级地方政府编制的与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纲要相衔接的地方规划中所存在的雷同和缺乏地方针对性的问题,调整或者不再要求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编制中长期规划。要针对目前规划内容原则性过强、操作性较差的问题,要通过改进规划编制方法来进一步提高规划的操作性、可行性和针对性。

第四,权威性。要针对目前存在的下级规划和上级规划不衔接,上级规划难以在下级规划落实的问题,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依法动用司法程序来保障规划的执行和实施,提高规划实施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四)要重点围绕“四个转变”进行规划体制改革的设计和实施

第一,规划的领域由较多地覆盖社会经济各领域向主要以公共产品与服务和非竞争性领域为主转变。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正在不断扩大,许多行业和领域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经济的市场化运行。因此,沿用传统体制下的许多竞争性领域的规划应该退出,规划的内容要进一步向公共政策领域转变。

第二,规划的体系由以经济社会综合性规划为主体向经济社会综合性规划和空间规划相结合并逐步加强空间规划转变。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全国的综合性国土空间开发规划、跨省级行政区划的区域空间开发规划以及各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等。空间规划应当集中体现重大资源的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环境保护和文化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取向,要符合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协调发展的政策目标。

国土空间规划法规体系范文3

【关键词】城市规划;环境规划;设计;协调性

1 我国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存在的矛盾

1.1 城市不断扩张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

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的功能与目的不同,必然导致两规的侧重点不同。由于城市规划是对城市发展建设在时间和空间上作出的统筹安排,是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调控手段。因此,相对于环境规划而言,城市规划更偏重于服务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地方政府追求政绩、地方经济追求发展速度和规模的时期,城市规划往往忽视生态环境影响因素,热衷于争取更大的建设用地规模和目标,迎合各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往往根据产业用地的需求而不断地变更城市规划,而忽视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规划,因此不断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必然对生态环境保护用地造成不断的蚕食,使得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失控,城市发展步入破坏自然生态、加重环境污染的尴尬境地。

1.2 城市布局与土地利用的不合理引发环境问题

我国历史上产业政策是重工业、轻农业,重生产、轻生活,重加工、轻基础设施,由此而决定了城市规划中各类建设用地比例失调及其区位不合理。在过去重生产轻生活政策的影响下,形成了很多“水泥森林”式城市,忽视了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使具有美化和调节生态平衡的绿地、植被、水面以及生物多样性大量丧失,城市生态环境恶化。通常国外综合性城市建设用地的合理比例为:工业为 15.17%,商业、服务业为 15%~18%,住宅 20%~50%,交通 18%~20%,市政 10%~12%,绿地 12%~20%/人,绿地率30%。我国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为:工业为 29.1%,市政交通 13.4%,生活、商业、公共设施用地约占37%,人均公共绿地 3.3m2/人,绿地率7.4%。与国外城市建设用地构成的比较,我国城市工业用地高出国外15个百分点,而商服、居住、交通、市政用地普遍偏低10 多个百分点,绿地率低 20 多个百分点;并且,城市布局与土地利用不合理,如城市无明确的功能分区,工业、住宅用地混杂,环境干扰现象严重,污染面广、环境治理难度大;工业用地占据城市中心,致使城市城市生态环境差。

2 我国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存在矛盾的原因

2.1 规划体系不同

与国外成熟的规划体系相比,我国无空间规划作为统筹,来综合统筹区域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而环境规划、城市规划作为两种有相互联系的专项规划,有各自的规划法规体系、规划行政体系、规划实施体系,由于规划定位、规划对象、规划依据、主导部门、时空特征、规划范围、编制方法和技术手段等方面千差万别,因此在无统筹协调的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两规之间无相互协调的强制性因素的控制,造成实际的规划执行过程中,城市规划的执行往往忽略了对环境的影响,而环境规划由于体系不完善,缺乏执行力度特别是无强制性指标来控制城市的发展建设行为,致使环境规划所设置的各种环境保护指标在城市规划中重视不够,规划方案缺乏对环境因素的综合分析考虑,往往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及产业需求为首要目标来确定土地的空间布局,这样的方案很容易忽略对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也从一方面加剧了先发展后治理的城市发展困境。

2.2 规划功能与内容不同

环境规划的功能在于: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保护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分配排污削减量,约束排污者的行为;以最小的投资获取最佳的环境效益;实行环境目标管理的基本依据。因此,环境规划更侧重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

城市规划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手段,是城市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要方面。城市发展涉及方方面面,城市发展中经济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的弘扬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利益只有通过城市规划才能进行综合平衡。因此,城市环境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编制城镇的详细规划和村庄的建设规划时,环境保护规划的作用和地位相对尴尬,没有强制性的内容保障环境保护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的完整性。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协调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

3 加强我国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的对策

3.1 宏观:构建完善的规划体系

我国的规划体系,基本上是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建设部等几个部门规划体系的基础上,通过相互适应和融合而形成的,带有很强的自发特点,目前在区域层面还缺乏有效统领各类主要专项规划的综合性规划。因此,我国的规划体系还很不完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迫切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区域规划体系,以结束各专项规划“群龙无首”的混乱状态。那么,解决环境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衔接的最根本方法就是国家要尽快建立区域规划体系。图3-1为本文设计的我国规划法规体系图。

3.2 中观:强化和改善环境规划在城市规划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两规在宏观层面的协调衔接要通过区域规划体系的建立完善来实现,由于规划体系的建立涉及到立法、部门机构设置的调整、政策及体制改革等方方面面的因素,因此很难一蹴而就。那么,在现行规划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两规的协调又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笔者认为,在目前的体制下,由于环境规划体系的不完善,很难能确保环境规划的实施;相比之下,城市规划在立法、运作、实施、监管等方面都非常完善,其“规划管理单元”的成功管理模式,更值得环境规划借鉴和参考。因此,在现行规划体制下,应进一步强化和改善环境规划在城市规划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通过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等措施来实现环境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并最终通过城市规划这一法定规划和强制性规划的实施来同步落实环境保护目标。

3.3 微观:在城市规划布局上充分考虑环境问题

城市是一个多因子,多层次、多功能的人工生态系统,要建设清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就必须根据其自然地理环境与资源、人口特点,科学确定其城市性质和规模,合理的生产布局,尤其是工业的合理布局,努力做到按功能区发展,互不干扰又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城市的合理功能布局是保护城市环境的基础,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和项特定的环境要求,都可以通过适用的规划技巧,把建设开发和环境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力求取得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和环境资源,处理好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制定有利于环境与发展的经济结构和工业布局。结合生态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用地布局,淘汰那些占地多、消耗大、性能差、污染严重的企业和产品,消除用地布局不当如工业与居住相邻引起的环境干扰等问题,逐步改善城区环境质量。图3-2是融合了环境规划与城市规划的黄埔中心示意图。

参考文献:

[1]吴良铺.人居环境科学导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2]徐东.关于中国现行规划体系的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08,10(10):181-185.

[3]牛红义, 张宝春, 江东鹏. 我国环境规划思想体系初探[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2):53-56.

国土空间规划法规体系范文4

一、国外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一)英国。法规导向型集中制的土地利用规划。英国城市土地规划由完善的法规体系和执法系统构成。在英国,每一种类型的开发规划编制过程中,几乎都有法定的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其形式有公众评议、公众审查、公众讨论、公众审核、公众意见,等等。政府部门参与土地分配,并在再分配过程中对不同利益集团的近期和远期的需求进行平衡。这种方法有效地避免了制定城市土地规划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产生,并保护农民等弱势群体。

英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定过程中法律的引导作用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1947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城镇规划法》,其所包含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土地开发权归政府所有;1975年的《社区土地法》为英格兰地方政府征购土地,调配地块及出售土地用于开发等提供了法律保证。英国中央政府对土地的管辖权不仅包括立法和编制部级规范(规划政策导则),还包括观察、控制和规划批准方面的广泛权利。中央政府在批准地方规划时,主要审查规划是否贯彻了中央制定的规划政策。然而,英国的规划并不能被认为完全是“自上而下”的规划,中央政府的任何一项规划建议都有相关地区和地方的密切参与。另外,城市和乡镇在具体发展目标的制定方面具有很大的自由,虽然地区规划应该贯彻中央政府的政策方针,但是中央政府对具体的发展方向和内容并没有做出详尽的规定。

(二)美国。宏观调控导向型的土地利用规划。美国政府更加注重加强城市用地的宏观调控。美国最早的城市用地法规出台于1967年,而真正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早在20世纪初就已经开始,其里程碑是1909年的芝加哥总体规划。在美国社会市场经济下,各种社会势力力求控制资源与谋取利润,城市土地作为有限的重要资源,自然成为各利益集团争夺的对象。土地投机、用地混乱、只顾个别企业的近利而置全体市民的长期利益于不顾等弊病,迫使政府加以干预。相应政府职能部门――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管理部门应运而生,土地利用规划与控制因而成为地方政府的责任。当代美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社会功能特别明显: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指导经济稳定成长,为经济发展服务。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已经相当成熟,其中有很多值得我国目前借鉴的内容:

1、城市发展边界(UDP)制度。理性发展法要求州、郡和市合作共同画一条UDP,以保证农地向城市用地的有序转变,并指出州在UDP的划定和执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按照州土地利用目标和指导方针,地方政府可以在他们的权限内,使用税、费、区划以及制定城市服务计划等措施,引导UDP内的城市开发活动。然而,按照州的法律,地方政府不能允许在UDP以外进行城市开发。鉴于我国城市向外无序扩张“摊大饼”的现状,美国的UDP不失为一种宏观控制的有效手段。即在对城市发展规模和服务容量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由省、市和县级政府合作共同划定UDP,还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中期发展边界UDP,引导农地向城市用地的有序转变。这样既可以满足UDP控制城市未来发展的要求,又兼顾了在UDP内开发活动的短期成效,使城市的发展更加紧凑,从而降低城市开发活动的边际总成本,最大化利用现有城市服务容量。应该指出省政府的检查、审核作用必须得到体现,以防止地方政府利用划定UDP趁机圈地。

2、复合型规划。复合型规划从城市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及其规律出发,强调规划的政策性、可操作性、法律地位,规划编制过程透明化、程序化、法制化。规划人员除专业人士外,还包括政府、法律、经济、环境、居民、社会团体等多方面人士,强化规划对城市发展过程的引导、协调功能,变静态规划为动态、管理型规划。复合型规划力图避免规划仅由少数专家闭门造车、规划成果,很大程度上依靠专家自身知识与创造性的缺陷。复合型规划运用市场调节、财政、税收等市场经济手段,而不单纯依赖行政强制方式,有效地引导社会各团体的开发行为,使之与公共利益及城市的整体发展趋向相协调、统一。复合型规划重点突出,详细得当,针对不同尺度的地域,编制重点不同、形式不同的规划。较大范围的总体规划应强调土地(尤其是区域)的合理分配,明确城市发展区、限制发展区及生态保护区的范围,针对本地实际,围绕几个关键性的重大发展战略问题加以制定,突出其战略性、指导性;而局部地段,则着重于对公共中心、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配置及对人口密度的控制。

二、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现状

我国可以将土地利用规划分为国家、省和地方三个层次。不同的层次上,规划的方法和内容有所不同。国家级规划是一种战略规划,主要考虑国家目标和土地资源的分配问题。省级层次主要是关于项目发展的规划。通过分析土地利用的多样性和适宜性,落实国家级规划的相关内容,并解决国家和省之间的各种冲突。地方级范围包括一个县城、一个乡镇、几个村落或一个小流域。在这一层次上,充分考虑当地公民的建议,满足他们的需要。从这种规划的层次来看与英国、美国基本是相同的。但是我国在土地利用上存在一些具有中国特殊情况的问题。

(一)一些城市政府不顾我国基本国情,在城市建设上贪大求洋,浪费土地现象十分严重。据有关资料,全国有182个城市提出要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许多城市搞大广场、大马路等“形象工程”,以各种名目(如高科技园、经济开发区、大学城等)大量圈占土地。从2003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同有关部门一起开展了以清理各类园区为主的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据初步统计,全国有各类园区6800多个,规划用地达3.5万多平方公里,比现有城市用地还多近1万平方公里,已建成达1万多平方公里,虽然也有许多园区用地的效率和效益都比较高,但政府借机寻租和浪费土地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

(二)城市扩展造成大量优质耕地流失。在我国国居民点和交通用地的增加几乎只以农用地的减少作为代价。城市的扩展必然要占用一定数量的土地(包括耕地),尽管从数量看,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不是城市扩展造成的,甚至其所占的比例不大,包括城市扩展在内的各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占耕地净减总量的14%,但城市扩展占的耕地往往是优质高产的耕地,对粮食生产能力和农副产品供应能力的影响不容低估。

(三)在一些地方城市扩展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农民利益没有得到充分考虑。有的地方政府片面强调“以地生财”、以牺牲农业和农民利益发展城市,许多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地又失业,造成农民上访、群访不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及农业、农村的发展。

(四)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之间存在不一致的问题。从目前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看,二者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相互不一致、脱节甚至冲突的情况,给规划的审批、管理和实施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更为严重的是,土地资源没有依照规划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负责两种规划编制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编制的工作路线不同;两大规划的目的、内容不同;两大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不同、统计口径和范围存在差异、规划期限不一致。

三、对策

认识到我国上述的种种弊端,我们应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将成为指导我们各项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当然,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体制转型和经济快速发展阶段,政府适时适度的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政府的工作也应该循序渐进。

(一)加快土地产权制度、征地制度等有关制度改革。通过立法完善我国的产权制度,完善我国的产权分配。关于征地制度改革都已写入《宪法》和十六大报告,有关部门正在拟定《土地征用条例》,其核心是要明确征地范围,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只对公益性用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进一步改革补偿办法。

(二)进一步培育土地市场。首先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益性用地有条件的也应当通过市场手段配置,要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城市存量土地的内涵挖潜和集约利用。公开土地市场信息,消除我国现阶段土地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防止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市场的垄断地位寻租、造租造成土地价格升高。

国土空间规划法规体系范文5

关键词: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制度创新

一、城市管理体制的概念及内容

1.概念

在城市发展中,建立完善的体制而加强城市管理尤为重要,能够促进城市有序发展和前进,为人们创设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就城市管理体制而言,其内涵相对较为广泛,可从广义和狭义两视角而深入研究:首先,从广义视角看,城市科教卫生、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的管理体制,能够对城市各行各业发展提供重要的管理依据。其次,从狭义视角看,所谓的城市管理体制,主要由城市政府部门而承担管理工作,也称之为城市行政管理机构体系,其机构负责人针对城市发展实际而制定合理的管理计划和促进管理方案的全面贯彻与落实,为城市更好更快发展指明正确发展方向。

2.内容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促进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使城市管理内容逐渐多样化。城市管理体制涉及的内容相对较多,涵盖范围较广泛,对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城市管理体制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工作开展的行政纲领,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政府与其它机构之间的联系性。基于城市管理体制的各机构之间呈现行政隶属关系。其次,城市管理体制对城市行政管理各机构之间的职能、权责关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城市规划中,管理体制是行政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依据,其制度内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支持与鼓励,同时职能体系决定着权责机构,对各部门履行的权责关系作明确指示,有利于城市规划工作的深入开展。再次,三级管理体制在城市管理体制中有体现,主要包括市、区、街道三级,对其权责进行明确划分,在遵循管理原则的基础上,能够实现事权分配。最后,针对相同管理层机构之间的关系作明确规定,如政府和各单位之间,呈现错综关系,均在城市管理范畴之内。

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自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性文件逐渐完善,如《城市规划法》,为城市规划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同时指引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的深入。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对城市规划工作产生较大影响,且传统行政管理制度难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暴露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城市规划工作的发展进程。其问题主要有:职能划分不够明确、管理范围不够集中统一、未能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作用、行政管理手段缺乏力度、缺乏完善的内部监督等。

1.职能划分不够明确。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中,其职能划分相对不够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城市规划发展进程。首先,我国尚未建立明确的地域空间规划体系,使同一规划工作由多个管理部门承担,各管理部门人员的权力尚未明确界定,导致职权交叉重叠现象较多。其次,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划分与我国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度不够,甚至存在矛盾,致使行政管理中出现许多不必要的问题。最后,就城市规划内部而言,各部门相互扯皮问题突出,多头管理矛盾日益突出,为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难度,且无法通过法治政府标准加以衡量。此外,由于我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能划分相对不够明确,使部分地区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相脱节,对城市产生阻碍影响。

2.管理范围不够集中统一。我国幅员辽阔,因而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中,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由于管理范围不够集中,导致城市规划中存在许多问题。归根结底,是行政管理制度尚未健全的原因。首先,城市规划中的分割问题十分严重。在城市规划中,不仅要对城市内部进行合理的规划布局,而且必须与城市周边相结合,因而城和乡的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但是,在实际城市规划中,行政管理人员未能意识到“乡”规划属于城市规划范畴,未能实现城乡的统筹兼顾发展,降低城市规划效果。其次,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中,管理权下放问题相对较多,不利于城市规划的集中管理,甚至对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产生不必要的冲击影响。现阶段,虽然许多行政管理人员意识到管理权下放的弊端,但在实践中,该问题仍然较为严重。

3.未能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作用。自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在我国实施以来,对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城市土地利用的情况相对较为复杂,如出让转让活动频繁等,遏制城市规划的作用。首先,我国宏观调控能力仍然不足,制约手段较为单一化,未能针对土地有偿使用问题给予全方位的调控和指导,导致城市规划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其次,我国相关部门虽然已经意识到该问题的重要性,通过手段而提升宏观调控能力和开展多样化管理手段,但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作用仍然不能有效发挥。

4.行政管理手段缺乏力度。城市规划中,行政管理是重要保障,并对城市规划工作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行政管理手段力度较小,直接削弱管理力量,不利于城市规划工作的深入开展。首先,政府部门职能划分相对不够明确,且事权较少,不能为深入开展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而保驾护航,阻碍城市规划的发展进程。其次,在城市规划与建设中,政府承担着行政管理责任,虽然能够给予一定程度的技术指导,但其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手段制约能力不足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行政管理效率。例如,城市重复建设、政府部门人员破坏城市规划等问题逐渐增多,阻碍城市规划发展进程。另外,行政管理人员未能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致使其管理工作存在失误,对城市规划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影响。由此可见,有必要树立正确思想观念和加大行政管理手段的执行力度。

5.缺乏完善的内部监督。当前,城市发展中,相关部门人员意识到建立监督体系机制的重要性,逐渐开展部门建设工作和加强监督层次分布,对城市规划发挥着促进性作用。然而,从监督体系机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来看,其监督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导致某部门或某岗位的权力相对较为集中。可见,权力尚未得到有效分解,导致权力不平衡,对行政管理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另外,针对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制度规范不够完善,未能对行政管理工作发挥积极作用,使部分权力处于边缘地带。最后,由于内部监督不够完善,导致部分公务人员开展执法工作中,未能实现依法行政,其执法力度不够,导致贪污问题相对较为严重,严重阻碍城市发展进程。由此可见,我国内部监督体系不完善,对城市规划和建设产生阻碍影响。

三、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在城市规划过程中,行政管理制度是先行者,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深入开展。由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实践中,其问题相对较多,不利于城市规划工作有序进行。究其原因,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制度不完善息息相关,即制度未能充分发挥约束性作用,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由此可见,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制度加以科学合理的创新具有必要性。首先,通过创新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制度,能够为城市规划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规范依据,确保行政管理人员深入开展管理工作,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城市规划朝着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其次,通过对行政管理制度的创新,相关人员能够开展多样化的行政管理活动,适应城市各行业发展需求,使行政管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对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推动性作用。由此可见,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制度创新具有必要性。

四、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制度创新的对策建议

对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而言,其工作内容多且复杂,为管理工作增加难度,且关于城市规划的行政管理制度相对滞后,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提出较大挑战。新时期,城市化发展进程加快,城市规划工作越来越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只有实现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制度的创新,才能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和推进城市规划工作深入开展。对此,有关人员应针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制度创新而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从纵向视角对事权进行划分、建立集中而分权的行政管理框架、从横向视角对管理体制加以理顺、坚持走行政管理制度改革之路、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1.从纵向视角对事权进行划分。传统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制度条件下,职能划分相对不够精确,对行政管理工作产生不良影响。从纵向结构视角出发,对事权进行合理划分,可以对国家规划部门、省级城市规划部门、市级城市规划部门的关系加以协调。我国事权的类型主要有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地方政府管理、中央与地方政府共管三方面。在事权划分过程中,应从以下方面而着手:首先,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制度特点、目标等方面而开展事权划分工作。其次,国家、省级部门应对自身的宏观调控手段加以强化,以加强中央对地方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管,对各级管理权限、管理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事权划分工作有序开展。但是,就不同层次的事权而言,其权利类型存在明显差异,只有对事权进行合理划分,才能全面提高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效率。

2.建立集中而分权的行政管理框架在我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实践中,坚持沿用决策和执行合二为一的体制,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城市发展,但基于该体制,相关部门决策和执行具有随意性,降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对此,建立集中而分权的行政管理框架至关重要。首先,分别成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以各城市发展中的管理制度特点为重要依据,将决策和执行相分离,使各机构人员能够各司其职,分别开展决策和执行工作。其次,针对行政管理而确立管理流程,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诸多环节。在此过程中,决策部门人员负责决策,不参与执行;执行部门人员负责执行,不干涉决策,但可以针对执行实践而反馈相关意见或提出建议等。通过建立集中而分权的行政管理框架,不仅可以强化城市行政管理,而且能够使各部门独立工作,明确部门权力和责任,更好开展工作。

3.从横向视角对管理体制加以理顺。城市规划的内容较多,为行政管理工作加大难度。基于传统管理的体制,存在不理顺问题,导致管理工作相对较为混乱。如,各部门分割现象十分明显,且管理职能呈现交叉趋势,对城市综合规划管理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对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以《城市规划法》为基础,对城市规划和其它规划之间的矛盾加以妥善处理。在此过程中,对各部门利益加以协调,并为部门人员提供明确的分工,有利于将综合性规划关系理顺。其次,对地域空间进行连贯性的规划。传统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由多个部门进行管理,不利于管理效率提升,因而,相关部门应将此类管理指定同一部门进行管理,可增强管理工作有效性。再次,城市规划中,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为主,因而在开展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对人力、物力资源加以充分考虑,确保城市规划工作的有序开展。最后,在城市规划中,行政管理部门与其它部门人员之间应加强沟通和联系,能够减少行政成本,同时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4.坚持走行政管理制度改革之路。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制度创新过程中,应坚持走改革之路,以促进城市规划工作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首先,遵循行政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作用下,要求政府转变自身的职能,以充分发挥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服务职能、管理职能、经济调节职能等,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造有利条件。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涉及到许多方面的权力、利益关系,如若不能加以妥善处理,则对城市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对此,政府树立良好的服务型形象,有效协调权力与责任,有助于推进改革进程。其次,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应确立行政管理工作的改革目标。一方面,完善管理机制、体制和健全法制;另一方面,从法律、行政、经济等视角而提出一系列合理的城市规划建议,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加以正确引导和有效调控,以加快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发展进程。

5.完善内部监督体系。近年来,我国内部监督体系相对不够完善,直接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对此,在实现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制度创新过程中,应注重完善内部监督体系。首先,完善权责分明的制度,规避权力集中问题,将行政管理权力分别落实到多部门,使各部门之间能够相互牵制和监督,对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发挥着重要意义。其次,针对行政管理部门而制定完善的制度规范,对管理人员加强正确引导,确保管理工作得以全面开展。再次,在城市发展中,应设立监督部门,并指派专人全权负责监督工作,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最后,对内部监督体系加以完善,以规范公务人员的工作行为,确保其能够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严厉整治贪污人员,加快廉政作风建设,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城市发展建设过程中,城市规划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管理制度作为推进城市规划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动力,只有实现完善和创新,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然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包括职能划分不明确、管理范围不够集中统一、未能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作用、行政管理手段缺乏力度、缺乏完善的内部监督,由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制度创新具有必要性,因而应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即:从纵向视角对事权进行划分、建立集中而分权的行政管理框架、从横向视角对管理体制加以理顺、坚持走行政管理制度改革之路、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基于此,我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制度得以完善和创新,并全面推进城市化发展进程。

作者:贾变 单位: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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