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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工作报告范文1
一、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第一主体责任
(一)增强环保自律意识。督促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排污、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领导职责;企业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履行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定期举办环保宣传教育规范化管理培训班,对企业法人、企业环保分管领导、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人、内部全体员工四个层次进行培训,宣贯环保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全员环保理念,增强环保自律意识。
(二)建立健全环保自查制度。督促排污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坚持在企业发展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企业发展,主动开展环保规范化管理,定期组织对排污许可证申领、环境保护税缴纳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编制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建立排查问题台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和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等工作。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三)规范完善环保自证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要主动履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做到守法、合规、透明、公开经营,将排放行为置于“阳光”之下,自觉接受环保部门、公众和社会舆论监督,避免“邻避事件”发生。同时,要通过“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实地参观环保基础设施运行情况,直观了解企业排污状况,增进沟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对拒不执行信息公开要求的,按照生态环境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依法责令整改、予以处罚。
(四)用足用好信用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评为环境信用不良企业的,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自觉筹措资金开展先进生产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每年当年环保失信单位,对企业业主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执法监察频次,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同时提请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探索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环境信用。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切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通过科学高效的执法监管营造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发展环境。
(一)科学确定监管对象名单,建立排污单位分类管理制度。每年3月份前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将水泥、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行业和产排污量大、已制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纳入年度监管重点,制订年度监管执法企业名单,编制年度环境监管执法计划,报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落实一般企业“双随机”抽查、重点企业“全覆盖”排查的监管要求,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涉及饮用水源地、污染源企业、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做到全覆盖,不交叉。
(二)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建立污染源企业诚信档案。按照“谁查处谁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于每月10日前在官方网站上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设置“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台”,依法公开违法企业排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排污行为
(一)规范执法调查处罚程序。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认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我局监管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和问责机制,照单执法、照单尽责,做到权责一致、履责尽责。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的范围、种类、幅度,全面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统》对违法案件进行裁定。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照规定将执法依据、执法流程、裁量权基准、处罚决定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照规定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等各类证据,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完善案卷立卷归档,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做到执法留痕和有序管理,减少人为干涉,推行“阳光执法”。
(二)加大恶意违法问题惩戒力度。加大对企业私设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编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的源头预防,提前了解掌握各类建设项目动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防止产生违法问题。在日常管理中加大对环评“放管服”事项和技术评估机构、环评股从业情况进行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对环评文件质量不把关、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行为;执法大队落实开展建设单位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现场检查,重点核实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四)建立协同推进联查制度。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共同制止违法行为,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加强内部业务沟通协同,完善内部审批、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对审批和管理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移交执法大队组织查处;对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制度和管理问题,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务机构。加大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作用,执法大队定期与监测站进行沟通,对季度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的企业依法调查处理。
(五)排查化解环境矛盾纠纷。每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集中攻坚克难,对群众诉求合理的坚决解决到位;对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对非环保职能的服务引导到位;对扬言类或串联性、极端性、炒作性问题主动协调处理到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严肃查处相关问题,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对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合理合法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矛盾。按照“谁办理,谁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情况、调查结果、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行长工作报告范文2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长乐市高危行业时有发生事故,事故善后理赔工作是最头疼的一项工作。今年“1.31”长乐拉丁酒吧事故,15位死者和24位伤者的善后理赔和医疗费用实行了由政府先行垫付来解决,追回这些垫款难度十分大。如果在高危行业实行了安全生产责任险。就可以有效化解这些事故的风险。有效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长乐市在2008年起就已经实施了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凡属长乐市户籍人口以及在长乐辖区暂住人口,每人每年财政投保险费为1.5元,当发生自然灾害人身受到伤害时,造成人员死亡的可获得10万元赔偿,造成人员伤残的可获得3-10万元不等的赔偿。长乐市以“政府投入、覆盖全市”的这项惠民政策深受全民拥护。高危行业如果能参照这种模式运作,那对百姓是有百益无一害的。如果采取行业(企业)缴费,商业保险运作的方式,这样政府就要下很大精力去推动,包括出台有关强制措施。才能运作起来。
另外,高危行业及重点行业仅介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等是永远不够的。长乐市每年在这些行业发生事故的概率非常低,都是在一些其他行业从事危险性大的作业上发生了事故。建议要把各个行业的“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电气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都要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而且对这些有交叉的行业、作业都要有十分明确的界定,否则投保后,因规定不明确,造成理赔困难。
总之,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思路是正确的,但目前就试点还缺少法律法规或上级的详细规定支持,运作起来还有不少难度。建议要采取立法强制实施、政府部门推动、商业保险运营的方式来落实。在运作上要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列为强制推行的一项制度,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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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险
安全生产责任险是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其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