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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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

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制度设计,筹资模式

一、中国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进入了老龄化时期,65岁以上老年人在人口中的比例已超过7%,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21世纪中国老龄化有加剧的趋势。我国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型国家,中国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令人堪忧,三级医疗网络濒临解体,乡镇卫生院1/3基本瘫痪,1/3仅能维持生计,1/3能够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农民抵御重大疾病灾害的能力十分脆弱。

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造成了我国分明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甚大,国家对城乡间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也不合理,而城乡居民面对的是统一的药品定价和医疗服务费用,造成了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研究表明,医疗消费在中国农村有着奢侈品的性质,农民对医疗存在着潜在需求,但是受到目前收入水平的制约,医疗需求的满足尚处于从属的地位(卫龙宝,2005)。有以问卷形式对中国内地六省310个村庄进行了直接入户方式的调查访问,结果显示,有79.7%的调查对象反映,他们所在村庄存在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岳书铭,2005)。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中国农村的贫困户中,因病致贫的户数占了很大的比例,该比例在1998年和2003年分别为21.61%和33.4%(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4)。更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的不同地区,疾病导致了20%~70%的贫困(jiang ,2004)。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合作医疗制度能够提高整个社会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公平性,这一点已经得到研究证实。合作医疗能为大多数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自费看病相比,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花费相同成本的条件下能享受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中国10个贫困县进行的调查,合作医疗覆盖的低收入人群比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同等收入人群有更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他们的经济负担(个人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也相对低。这表明合作医疗提高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资金筹集方面的公平性,以及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另外,以历史的观点考察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演进,发现合作医疗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执行层有历史经验可循,在制度探索方面可以总结经验,少走弯路。根据[2003]3号文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保大病即在农民患大病的时候给予医疗费用保障,防止农民因看不起病而陷入贫困,有利于实现卫生资源在不同收入水平农户之间的合理分配。这种观点认为,农村民众更加关注医疗合作制度对大病的保障程度。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的制度更能提高社会的综合绩效和社会整体福利,同时也是农民当前所需要的。关于保大病还是保小病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有所争议,笔者认为这一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下面分析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有悖于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构建简单评价社会总体福利效益的模型:建立三维坐标体系,分别以x轴表示参合的居民人数,y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z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社会用于医疗保障的全部资金;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q(社会总体福利效益);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中,把从消费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的一个额外的数量中所获得的额外的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定义为边际效用,假设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0时,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0;根据边际效用递减的原则,确定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之间的函数关系z=yb,其中(0b,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a/b)b,社会总体福利效益为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上的积分,q1(社会总体福利效益)=abb1-b.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a×b,其中a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人数与全体参合居民人数的比值(0q2.结论为实行保小病不保大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比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更能够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

定位于保大病的机制,造成高成本、低效益、收益面过小、制度缺乏可持续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设立了严格的起付线,只有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费用才能纳入补偿范围。而1993年和1998年两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住院率只有3%左右(刘军民,2005)。这么低的受益面显然无法激励农民积极参加,而且这种设置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人们获取以预防、初级保健为重点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自愿参加的条件下,即使参加以后也会有人不断退出,最后造成制度无法持续。而保小病有利于刺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同时真正影响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保小病可以有效防止许多农村居民因无钱医治小病而拖延成了大病。

所以,要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采取不同的医疗制度安排,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实行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模式,确保把农村居民中无力支付合作医疗费用的低收入者纳入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当中。

四、筹资措施

从2006年开始,国家提高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从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这样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而农民缴费标准不变。然而,即使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仍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的费用支出,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医疗保健支出96.61元,其中发达地区120~27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100~119元,经济贫困地区60~99元(王向东,2004)。农村医疗费用仍然存在较大缺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目前民众关注的一个焦点,农村医疗保障费用的筹措成为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瓶颈。

从历史上看,中国农业对工业贡献的主要受益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表现为劳动积累和资本积累,以及城市扩张的用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理应成为反哺成本的首要承担者。自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更名为国有企业后,农民对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积累贡献被淡化,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呼吁保护工人权益的同时也淡化了全民中所包含的农民成分。由于国家具有强制力和财政资源的支配权力,所以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行为主体的工业反哺农业行为的政府反哺,应当是工业反哺农业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反哺。有学者研究了政府反哺实现机制和社会化反哺实现机制,认为工业反哺农业应当视为农业对工业的早期投资所形成的历史投资的一种“期权收益”和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给农业的生态建设基金(朱四海,2005)。农业应当获得对工业的历史投资所形成的期权收益以及农民应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分红,同时农业应当为提供生态产出而获得工商业提供的生态投入及生态建设的基金。

农业为工商业提供生态产出,工商业为农业提供生态投入,生态消费者支付生态生产成本,这就是工业化背景下分摊生态责任的基本逻辑、基本思路。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有不断恶化的趋势。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的恶化主要是由于工业化的进程造成的。工业对农业有负的外在性。工业发展过程中伴随着自然资源耗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种种后果。农业在承受工业发展带来的生态恶化恶果的同时却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补偿。单纯对生态环境的作用而言,农业对工业具有正的外在性,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的同时,不仅在从事生产实际的农业产品的工作,而且改善了农村和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自然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农村居民在享受自己创造的良好生态环境的同时并不能阻止城镇居民享受,因而农民无法向城镇居民收取应该得到的生态建设资金,城镇居民无偿地享受了由农村居民生产的良好生态环境。所以应该由国家强制执行这一操作,以实现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的生态建设基金。这样不仅可以为农村保障制度进程的推进筹集到所缺乏的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降低中国经济发展的社会总成本,有效解决外在性导致的无效率。当工业对农业存在负的外在性时,工业的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差额就是边际外部成本。工业为了实现行业利润最大化需要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而有效的生产应该是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外在性造成了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了社会总成本。同样道理,农业对工业的正的外在性也会造成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社会总成本。所以发展农业必须从过去单纯注重其经济意义向经济意义和生态意义并重的方向转变,工商业必须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生态建设基金。

社会化反哺机制是对政府反哺机制的补充。社会化反哺就是发挥政府以外制度力量的作用,培育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主体,提供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供给,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反哺需求,实现反哺目标,并对政府反哺进行补充和完善。

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范文2

【论文文章摘要】现代医保制度对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障品种、待遇等方面存在着二元对待,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社会贫富分化加剧。同其他公民一样,农民为国家建设、改革开放做出了巨大贡献,却难以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实际上不具备公民的地位,至少无法与城市公民相提并论。这与现代社会盛行的人权精神及公民的平等宪法权利是格格不入的。笔者在前期学者研;基础上,提出从现代医疗保障角度论证.平等权,并在平等权框架内重新构筑现行医保制度,提倡“以制度促进平等,以平等改良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现行医保制度进行了法学思考

一、关于现代医疗保障制度的讨论

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增加农民福利,保障公民权益意义重大。然而鉴于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现代医保制度却显示出其缺陷的一面,即对城镇、农村居民的不公平对待反映了当下中国农民平等权的实现依然差强人意。这与中央的惠农政策、和谐社会理念是极不相符的。笔者本着“以制度促进平等,以平等改良制度”的理念,提议实现城乡平等,减少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以保障农民权益,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农民的实有权利与宪法法律规定极不相符。农民平等权需要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概念加以提出。在中国,农民是大多数,只有维护大多数者利益的政府才是宪法上的合法政府,因而政府首先要维护农民阶层的平等权。因此,对于政府,需要转变执政理念,更加重视宪法法律,更加重视实现农民平等权,这样才能巩固自身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社会保障领域,需要本着实现农民平等权的原则对现行医保制度进行改革,着重体现对农民阶层的社会关怀,彰显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理念。

二、农民平等权的法学思考

(一)法理之维

在中国社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平等的权利意识并不强烈。生活在相对封闭和传统环境中的农民,平等观念和权利意识尤为缺乏。农民阶层权利意识淡薄,其不会主动主张权利,往往在支撑不下去时会爆发其力量。农民平等意识缺乏和权利意识缺损,却使农民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一没有提出异议的意识、渠道和法律依据。这为农民不平等提供了巨大的存在空间,并给予了农民不平等顽固的生命力,这是农民问题最根本的原因,也是解决农民问题最大的障碍,它使得国家和社会在解决农民问题的道路上举步维艰。获得医疗保障,是公民对政府的权利;增强平等观念、提高权利意识则应当是公民对自己提出的要求。公民(尤其是农民)权利平等观念的增强,对于增进自身福利,保障自身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平等权是人权的三大支柱权利之一,是一种基本人权,是人之为人的人权意识内要求类的平等的一种社会关系。人权作为一切个人享有的权利,是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的。这种人权的普遍性实质上体现的就是平等权,它要求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反对歧视。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平等权体现了人权的原理和精神,是人类追求幸福和要求全面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只有从人权的角度认识平等权,我们的认识才有理论的深度和政治的高度。

(二)宪法分析

权利平等是宪法的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条是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一般规定,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平等权既然作为一种权利,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上的设立,意味着国家负有保障与救济的义务,当平等权利受到侵害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实现时,采取保护措施则是国家的应尽之责。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有没有平等权的确立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设立,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人民在基本人权上的平等享有程度,也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和文明的程度。没有平等,则法治失去灵魂;没有平等权,人民也就无法保护自己的基本人权不受侵害,也难以得到国家的平等保护。所以,作为保障人权的国家法律,必须体现平等、保护平等,即立法上要平等。特别对于弱势群体,更要关注其平等权,在法律上更要强调其平等权的实现。在某种意义上,我国衣民生活在社会的最低层,权利最易受到侵害,毫无疑问属于弱势群体,其权利实现和保护理应受到国家立法的倾斜。在宪法和有关的法律中应予以优先体现和保护农民的平等权,而不应给予广大农民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三)历史根源

现实生活中农民的不平等状况具有深厚的历史根源,并且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然而从医保制度的架构看,既有平等观念的缺失,又有制度建立的失衡,具体表现在:“挖农补工”不平衡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不公正的二元户籍制度在客观上抑制了农民自由、平等发展的可能,而农民在政治参与上的不平等又在主观上消减了农民维护利益、争取公正的机会。最根本的,农民平等观念缺乏和法定平等权利缺损,为农民不平等提供了产生和发展空间,并使之获得顽固的生命力,阻碍农民问题的破解。一言以概之,不平等是农民问题的根源。正确地解释农民问题的根源,能增进对农民问题的认识,而且将有利于农民问题的有效解决。

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范文3

一、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必要性

(一)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承担主要责任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要求。20世纪五十至八十年代初期的医疗合作体系是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的,由农民集资建成的合作医疗。这一医疗体系在顶峰时期,它的覆盖面曾高达90%以上,其作用可想而知。然而,从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之后,由于实行,造成集体经济的萎缩,政府也没有更进一步的介入,造成传统的合作医疗体系基本解体。据2003年卫生部门组织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有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基本上是靠自费看病,从而导致农村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不断发生。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实施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社会性、公益性和公平性特征。当市场机制无法实现相对公平的农村医疗保障时,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从我国当前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而言,政府的责任是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

农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和产品是典型的公共产品。纯粹的公共产品有两个特征:一是排他性,二是非竞争性。纯粹的公共产品一般只能由政府来提供,私人只是作为补充。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部分国家都是由政府来承担主要责任。比如,德国是实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占GDP11%的医疗卫生支出为99%以上的民众提供了医疗保障。而美国在这一领域实行的是市场化运作机制,以占GDP15%的医疗卫生支出为社会提供医疗保障,可依然还有4000多万人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可见,政府参与医疗保障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承担主要责任是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需要。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农村经济结构的基本特征是以种植业为主,而种植业又是以粮食经济为主。这种农村经济结构对土地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在传统的农村医疗卫生合作体系中,代表国家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投入占了主要部分,土地为农民提供了医疗保障。八十年代以后,我国逐渐向市场经济过渡,传统的医疗合作体系基本上瓦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农民的就业机会增加,收入渠道多元化,土地的要素成本和机会成本趋于减少,主要依靠土地保障的形式已经满足不了农民的就医需要。目前,我国农民主要是通过家庭储蓄和亲朋好友的相互救济来治疗重大疾病,以至在农村出现了“小病拖,大病扛,重病等着见阎王”的现象。则可以政府的参与,形成相对稳定的资金投入来源并充当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启动资金,以便带动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来。

二、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应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不断扩大对农村医疗保障的财政投入。现行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由于缺乏资金,致使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窄,又由于医药费的不断上涨,高昂的医药费用成为农民就医的障碍和沉重的经济负担。(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农民看病所需费用的上升速度大于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我国在卫生保健上的投资一直偏低,且农村在这方面的投资近年来是下降的趋势。事实说明,农村医疗卫生保健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公共产品,所以政府在任何时候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政府尤其如此。

在国际上,我国的卫生支出明显偏低,占GDP的6%,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卫生支出都大于GDP的8%,美国一直在13%~14%之间。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卫生医疗保障的投入,增加农村医疗卫生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同时,要优化支出结构,重点放在预防保健、人员培训以及救助贫困人员的大病补偿等方面。

(二)因地制宜地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农村可分为三个世界,即高收入的东部地区为“第一世界”,中等收入的中部地区为“第二世界”,低收入的贫困西部地区为“第三世界”。三个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能实行“一刀切”,应该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1、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层次的划分。从政府和服务提供的角度来看,可以将医疗卫生产品和服务分为三个层次,即公共卫生基本保障、基本医疗保障、补充性医疗保障,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实施医疗保障的侧重点也不同。首先,公共卫生基本保障是覆盖全国农村的,包括计划免疫、传染病控制、妇幼保健、环境卫生等,这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应纳入政府行为的范围,由政府来承担并免费提供给农民。因为这一类产品和服务不是某一个地区和某一部分人可以单独完成的,它需要在高层次和大范围上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并且这类产品和服务的消费有很强的外溢性。其次,基本医疗保障是针对大部分的常见病、多发病、突发重病为农民提供所需的药品和诊疗服务。由于这类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对象往往是由于个人原因而引发的疾病,应当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最后,补充性医疗保障是高层次的产品和服务,比如健美、保健等,由于需求弹性比较大,而且这一层次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并不会外溢并适应于高收入的农民,应该由农民个人来承担。

2、因地制宜的选择相适应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首先,高收入的东部地区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个人收入迅速提高,农民已经不满意简陋的医疗条件、低水平的农村“土医生”、以预防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这一地区的农民更关心突发的大病致贫和返贫的医疗风险。在这一地区应该三个层次都开展,由于这一地区第一层次的公共卫生基本保障网络体系的建设已经完成,所以重点应该放在第二层次上,并完全开放第三层次。第二层次的开展过程中由于这类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应当由地方政府来承担重任,家庭承担的比例相对少一些,中央政府起引导和规范的作用。其次,中等收入的中部地区目前大部分的医疗保障费用是由家庭筹资,农民抗大病风险能力较低,并且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并没有完全成熟。因而这一地区要有次序的全面开展前两个层次,适当的开展第三层次,在完善第一层次以后就将重点放在大病统筹补偿为主体的医疗体系上。在第一层次的完善过程中,资金应该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均摊,在第二层次的开展过程中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家庭按适当的比例来负担。最后,在低收入的西部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第一层次的公共卫生体系还没有建成,农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很高,并且对医疗保障的期望值也相对较低。在这一地区应进一步加大政府的扶持,扩大资金支持,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借助非政府组织参与和社会捐赠,先免费为农民完成第一层次的建设,并建立重点针对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体系。同时,在这一地区建立常见性和地方性疾病的防治体系,在这一体系建立过程中,中央政府应该承担绝大部分资金,地方政府起辅助作用,以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为贫困的农民提供强有力的健康保障。

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范文4

摘 要 本文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和比较的分析方法,首先介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整体现状和辽宁省的具体运行情况,通过横向比较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情况,纵向分析我国新农合与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差异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最好提出了发达国家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 城乡统筹 医疗保障制度 新农合 经济发展水平

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起构成了辽宁的“全民医保体系”。拥有4300多万人口的辽宁省目前有超过3500万城乡居民通过不同形式的保险品种加入了“全民医保体系”。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辽宁城镇职工人数达1400多万,其中已有1220多万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新增58万人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辽宁从2004年开始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全省目前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增加到103个,参合农民达到1954万人,2009年新增13万人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辽宁从2006年开始推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省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约有700万,2009年实现参保人数突破560万,比上年增加257万人①。

二、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为推进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奠定了经济基础。近年来,快速工业化、城镇化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财力不断增强,对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的投入明显增加,解决一些需要财政拿钱的问题有了相对雄厚的财力支撑。

其次,坚持科学发展和民生工程为推进城乡医保一体化奠定了政治基础。党的十七大把“病有所医”列为民生问题的“五有”之一,要求“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第三,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我国还没有实行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保障标准甚至在一个省内部也不统一;各地城市政府对医疗保障项目的待遇水平也不相同。

三、发达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城乡统筹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1.医疗保障制度城乡统筹时间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全民医疗保险的国家,源于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是典型的全民福利型医疗体制模式。德国建立社会健康保险制度的时间城市是1883年,农村是1887年。日本建立社会健康保险制度的时间城市是1927年,农村是1961年。

2.政府在医疗保障制度城乡统筹中承担的责任与其制度理念相融合

在医疗保障领域国家的干预由弱到强与其制度理念相融合。英国政府在整个医疗保障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了建立制度、提供资金的一系列职能。德国政府在医疗保障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协调各方利益和控制医药费用,政府不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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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试点正稳步推进

2006年8月,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文件)下发后,各地把此项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一大实事来抓,精心设计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据初步统计,目前全省已有37个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其中,杭州、温州、嘉兴、绍兴、台州、丽水市各4个。宁波、金华、衢州市各3个,湖州、舟山市各2个。绍兴、嘉兴市还从市区到所辖县(市)同步开展试点。从工作进度看,大多数试点地区都在进行调查研究、数据测算和方案拟定。进展较快的是湖州、杭州和绍兴市,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湖州市参保人数已达2万多人,有230多人已报销医药费:杭州市区的老年居民参保工作从3月下旬开始。参保人数已达6万人;绍兴市区从4月初开始实施,参保人数已达3000多人。综合各地试点情况,主要有四大特点:

一是参保对象,着眼于保障制度全覆盖。各地建立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简称“城医保”)制度,其参保目标人群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所有城镇居民。主要是三方面人群:城镇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和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但杭州市区将城镇劳动年龄段的人员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因此仅包含前两个群体。当然,不同试点地区的具体政策表述不同。比如,衢州市区将拟参保对象确定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劳动年龄段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是保障模式,选择有分有合的实现形式。各地基本上采取单独建立城医保制度的方式。其中,多数地区将城镇几类人群予以合并建制,同一基金运作;而一些参保目标人群数量较大的城市。如杭州、绍兴市区,则采取老年居民和未成年人分别建制的办法。值得关注的是,像嘉兴市区、义乌市等,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时,就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一并纳入该制度,嘉兴市区建立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义乌市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三是筹资标准,兼顾居民与财政承受能力。各地都在测算近年来不同年龄段城镇居民发病住院率、人均住院费用等数据的基础上。按照区域经济发展和地方财力状况,尽可能考虑城镇居民的实际负担,以此确定不同人群的筹资水平,并采取个人出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办法。比如。杭州市区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450元,其中个人缴费300元、政府补贴150元:少年儿童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65元、政府补贴35元。湖州市区成年居民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费200元;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100元。

四是待遇水平,立足于低起步、保大病。鉴于城镇参保人群构成的实际。各地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设定的保障待遇水平都是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高于新农合。(1)起付标准:杭州市区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绍兴市区分别为1000元、700元和500元;诸暨市分别为1200元、1000元和800元;湖州市区为市内医院1500元、市外医院200元:常山县统一规定为500元。(2)报销比例:绍兴市规定城镇成年居民起付线至1万元为50%,1万~5万元为45%,5万~8万元为55%,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湖州市区规定起付线至1万元为40%,1万。3万元为50%,3万元以上为60%。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诸暨市规定起付线至3万元为45%,3万~5万元为50%,5万~7万元为55%,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

从总体来看。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处于试点探路阶段,并在稳步推进中取得积极的成效,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经过上下共同努力,年初省人代会确定的目标也是能够顺利实现的。

二、当前值得关注的若干问题

通过调研座谈,我们感到这项试点工作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从制度设计的角度,面临四大问题:

1 从参保目标人群的规模看,与保险“大数法则”的要求尚有距离。由于城镇居民中的就业人群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特别到县市一级,城医保的覆盖人数并不大。像江山市、常山县,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分别只有6万和2.3万人,云和县更少,城镇居民仅1.9万人,无医疗保障的城镇居民仅8300多人,而且通过就业扶持和基本医保扩面,今后参加该保障的老年居民数也在萎缩。另一方面,老年人和学龄前儿童都是易患病的人群。因此,作为一个独立保险体系的目标人群,城医保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都存在着明显的先天不足。

2 从居民参保意愿的差异性看,起步阶段基金的赤字风险较大。虽然各地都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来确定筹资水平和享受待遇,但要实现基金收支平衡,前提是有预期的参保面。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强调自愿参保,可以想见,最有积极性、最先参加保险的,往往是最易患病、医疗开支较多的人员;而那些身体状况较好的人员,其参保的积极性相对较低。这种逆向选择必然会对基金平稳运行造成较大的压力。特别是政策实施伊始,假如工作力度不到位,基金很可能收不抵支。

3 从与新农合比较看,城镇居民的缴费与待遇之间相对“失衡”。城医保的待遇定位要高于新农合,但由于该参保人群总量、结构的特点,待遇提高1个百分点。缴费相应要提高更多。比如,绍兴市区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5元,总体报销比例为45%,最高支付限额为4.4万元:而城医保的老年人和其他成年人的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200元和300元。总体报销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常山县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为20元,分段报销比例为30%~55%,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而城医保的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分段报销比例为35%~60%,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同时,新农合还能享受一定比例的门诊报销以及两年一次免

费体检。由于老百姓参保一般有“赚回”心理,光从直觉看,缴钱比农民多了好几倍,待遇仅仅提高5个百分点,似乎参加新农合更合算。

4 从中小学生的参保现状看,商业保险对城医保制度的制约不可低估。中小学生是城镇居民中一个较大的群体,这部分人发病率低。对于改善城医保的参保人员结构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前些年各地中小学普遍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而且运作情况较好。比如,衢州市区已有80%的中小学生参加了平安保险。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缴费70元,最高赔付金额达9.6万元,其中意外医疗保险金额60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额8万元,意外疾病死亡、意外残疾保险金额1万元:意外医疗报销起付线50元,住院医疗报销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85%左右。而各地在设计未成年人参加城医保的政策时。考虑到基金总体平衡的需要(老年人发病率高、平均诊疗费用高)。缴费标准不可能降得太低。目前衢州市区初步设定的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160元,其中个人80元、政府补贴80元,但待遇水平却不如商业保险。

三、深化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在调研中,各地对如何完善试点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经过综合分析,我们感到有四方面问题亟需探讨。

(一)关于制度模式。基于目前城乡二元结构的客观实际,要实行无差别化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还缺乏基本条件。因此,就城医保进行独立的制度设计,仍然是比较现实的选择。由于在医疗消费心理、就医习惯、生活状况等方面。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存在较大的不同,城医保应有别于新农保。但我们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参保目标人群的具体情况。从各地实际出发。允许采取分层次、分类型的制度模式。

一是对人口规模较大的区域中心城市,城医保应独立建制,并根据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结构特点,可分设两个基金运作。比如,杭州市区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约lO万人,未成年人约34万人。有条件分别建立各自的医疗保障制度。尤其是为未成年人“量身定做”医保政策,有利于降低缴费标准,设计至少与中小学生商业保险待遇持平或略高于的制度。

二是对于中小城市和一般县,城医保可以独立建制,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缴费合并在同一基金运作。我省的中小城市和多数县,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都有一定数量,但不具备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别进行基金运作的人口基数。但对这两个人群,应根据其发病率和平均诊疗费用的实际,设定不同的缴费和待遇政策。在分别设计政策的情况下合并基金运作。能相对符合“大数法则”的运作机理。有利于基金的收支平衡。

三是允许各地特别是欠发达县,在新农合的制度平台上设计城医保体系,但城镇居民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可适当有所区别,并允许在同一基金运行。目前。嘉兴、义乌两地采取的是这种模式。我们认为是具有探索价值的,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乡发展相互融合,城镇与农村的区域边界、市民与农民的身份界线将越来越模糊;(2)欠发达地区城镇居民数量相对较少,单纯的城医保目标人群规模有限;(3)在同一制度平台上运作,有利于参保群体年龄结构的均衡性,促进基金稳健运行。

(二)关于覆盖人群。各地设计的城医保制度,都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的所有城镇居民纳入。但具体到一些特定群体,在操作中政策差异较大,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一是被征地农民。此前大多已参加新农合,但考虑其实际具有的城镇居民身份,而且也没有承包地作依托,从政策设计看应纳入城医保。但由于新农合和城医保在缴费与待遇的对应关系上互有所长,是否给予被征地农民制度选择权。各地做法不一。比如绍兴市规定,市区非农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自行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医保,已参加新农合的,可在补足缴费后参加城医保,但不能同时参加。

二是县城中小学农村户籍学生以及外地学生。目前,农村户籍学生都已参加新农合,是否允许其参加城医保。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制度设计问题。而必须考虑有利于少年儿童成长的因素。同在一个班级念书,有的享受机关单位公费报销。有的参加城医保,有的参加新农合,这种多层次的医保待遇对中小学生心理难免会造成影响。有的地方已注意到这一问题。因此,应允许县城中小学农村户籍学生参加城医保:而对城市中小学中的外地学生,假如未参加户籍所在地医保制度的,也应允许其参加城医保。

三是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鉴于这部分人员就业岗位不稳定、收入普遍不高,而且无缴费单位作依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压力较大,应允许其自愿参加城医保。对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要鼓励其续保。但不一定硬性限制其转投保。事实上,非正规就业人员只有在缴费难以承受的情况下,才会由基本医疗保险转向城医保的。而城医保作为城镇居民享受医疗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应排斥无缴费单位的非正规就业人员。

四是本地户籍的农婚知青。允许这部分人参保,既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又不会在面上引发不平衡。比如诸暨市的试行办法提出,允许本地户籍的农婚知青自行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医保,已参加新农合的,可在补足缴费后参加城医保。但不能同时参加。

五是居住一定年限以上的迁入居民。这里有两种做法:一是不予纳入,毕竟开这样一道政策口子。有可能诱致外地人口的过度迁移,给基金平衡造成压力;二是先设门槛,即必须居住满若干年以上,因为这些人即使不再就业(就业即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客观上已不能否认其本地居民的身份。杭州市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的非农户籍人员,在杭州居住满10年后,可参加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绍兴市规定满5年后。即可参加城医保等。

此外。对大中专学生参加城医保问题。还需要有关部门作专题研究。

(三)关于制度衔接。城镇居民已参加的医疗保障种类较多,正规就业人员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未就业人员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小学生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有的单位职工家属还有相应的医保福利。因此,做好有关制度衔接是当务之急。

一是与新农合的制度衔接。目前,城医保与新农合的政策平衡,既体现在缴费与待遇的比例关系上。又体现在具体的报销项目上。前者各地已尽可能考虑,但在参保人群结构固化的情况下调整余地较小:后者集中反映在免费体检和门诊报销两方面。鉴于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都已享受两年一次的免费体检。建议适时开展参加城医保人员两年一次的免费体检工作。有关经费问题另行

研究。对城医保的门诊报销问题,在应在基金运行进入平稳期后,十分慎重地予以研究。

二是与学生商业保险的制度衔接。有部门的同志在座谈中提出,既然中小学生已普遍参加平安等商业医疗保险,并且待遇水平不比拟出台的城医保制度低,不一定非得将中小学生纳入。综合进行分析,商业医疗保险尚不允许未就学的学龄儿童参保,而且一旦某一学生患大病。据反映往往在下一轮投保时予以拒收。从政策性保险和政府履行职责的角度,各地也必须将中小学生纳入城医保的覆盖范围。但在制订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与商业保险制度在缴费和待遇上的平衡。人们从政策性保险中得到的实惠,原则上应高于商业保险,否则就可能引发对制度合理性的怀疑。另一方面,商业保险作为补充性的医疗保障项目,与城医保也完全可以共存。但对双重参保的人员,在诊疗费用的报销顺序上,应事先有明确的制度安排。

三是人员调整参保的制度衔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也随着未成年人年龄增长后走上工作岗位,部分参加城医保的人员通过就业转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涉及到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绍兴市的做法是。这部分人员在补足城医保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差额后,其参加城医保的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事实上,此类情况也发生在新农合参保人员转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农合与城医保之间的调整参保上,对此有关部门在制度设计时应予以细化。

四是延迟或中断参保的制度衔接。在推进城医保试点过程中,各地都明确了几个月的参保时段。但由于认识不一致等多种因素,部分城镇居民可能在特定的时段内并未缴费参保。而事后又出于现实考虑要求参保。从政策设计来看,这种情况应予以许可,但在待遇享受的时间上可以作适当限制。比如,杭州市在试行办法中明确,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老年居民。从再次缴费次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少年儿童,应当参加下一结算年度的少儿医疗保险,并从下一结算年度首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保险待遇。

(四)关于组织实施。城医保制度的起步虽然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但这项工作的基本方向是明确而坚定的。我们调研感受到的问题。总体上都是实践中可调控、可规避的,关键在于工作质量和水平。围绕组织实施的层面,各地需要关注和落实以下问题:

一是经办机构。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医保的经办机构隶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新农合的经办机构隶属于卫生部门。这有利于调动多个部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地社会保障工作平台、乡镇社区医疗卫生网络的作用。但不容回避,管理的条条分割,也不利于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平衡。考虑到宏观体制和现实基础。主管部门、经办机构的总体格局可维持不变,但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必须切实加强沟通,特别是在制度设计时进一步注重衔接,避免政策失衡后的扣互攀比,造成保障待遇的片面叠加。而从更长远来看。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经办事务的途径。

二是工作载体。从各地试点情况看,城镇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入托的少年儿童,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作为登记和缴费的工作载体较为合适,也无争议。矛盾较突出的是中小学生,从工作效果看,应以所在学校组织为宜;但有关部门前阶段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一律取消代办项目,所以地方在部署上遇到一些障碍。考虑到城医保的性质,与一般代办项目应有所区别,为此建议明确允许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代办城医保登记和缴费事宜。

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 美国; 医疗保障制度;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管理保健

【Abstract】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economics, this paper analyze the advantage and disadvantages of American Medical Security System, and clarified that the problems and some useful aspects for introducing it into China based on comparing with the health system reform. It is expected that it can provide an useful ideas for health system reform in the future.

【Key words】 U.S.A; Medical security system; Health system reform; Managed care

美国的医疗保障与其他西方国家不同,它的保障体系以民间的私营医疗保险为主体,对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少数民族及军人,政府辅以公共医疗保险与救助。

入者、少数民族及军人,政府辅以公共医疗保险与救助。

美国的这种复杂多样的以自由竞争为主要特征的制度造就了世界上最昂贵的制度:2000年美国的卫生总费用约为1.3万亿美元,占世界卫生资源消耗的40%以上,其同年的人均卫生费用为4 538美元,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OECD)中也遥遥领先[1]。但是,美国在医疗保障领域的高投入,并没有使国民的健康水平独占鳌头:在30个OECD国家中,美国的人均期望寿命和婴儿死亡率均排在前15位之外[1]。因此,这种制度多年来不仅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批评,被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值得世界各国吸取教训的例子,而且受到来自国内多方面的责难,这反映了美国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痼疾。

美国人崇尚机会均等,而不是结果平等,在经济领域,同样追求绝对的自由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制度下的供方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他们不会对那些微利或无利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投资,更不会将自己的产品无偿出售。如果这样的制度出现在医疗服务供方市场,那么就会诱使医院和医生排斥无力承担医疗费的病人,或是使得某些病种的治疗在特定时期供给减少,导致患有这些病的患者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治疗;如果这样的制度出现在医疗保险市场,那么就会发生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保费排斥高发病概率人群的现象。而医疗服务毕竟不同于其他商品,人得了病就必须治疗,社会有责任通过建立各种制度让每个公民有权利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以实现社会公平。因此,美国政府为老人、残疾人、低收入者举办了强制性医疗保障计划,即医疗照顾制度和医疗补助制度。

然而,美国的这套制度既没有使其医疗费用增长保持在一个可以接受的水平,也没有在公平获得医疗服务问题上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完全竞争市场需要有两个前提:一是有许多厂商生产一种同质的产品;二是消费者是理性的。而这两个条件在医疗服务市场都不具备。首先医生及他们提供的服务都是非同质的,即使在同一专业领域,医生间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他们对同一种疾病所采用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不尽相同。这种通过提供不同质服务产生的竞争,不是完全竞争,而是垄断竞争。垄断竞争不是根据不同服务间的成本差异解释价格上的差异,而是根据医生服务需求价格弹性差异来解释[2]。因此,一旦让医生的收入与市场挂钩,那么他们至少有提高服务价格、增加服务数量的动机和条件。所以美国三分之二的卫生总费用都支付给了医院和医生[3],美国卫生总费用的高速增长也就有了经济制度方面的基础。其次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他应该是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能够自主决策其购买行为。而医疗服务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消费者缺乏信息,同时由于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完全不对等和对健康和生命的渴望,消费者不得不支付高价、接受不必要的或质量较差的服务。在这种典型的卖方市场背景下,美国传统的医疗保险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普遍采用按服务项目付费制度。这就容易发生透导消费。这样的制度注定要造成高成本的医疗服务。因此从1960年到1990年间,美国卫生总费用的年均增长速度始终保持在两位数[3](表1)。

为了控制费用,美国的各类医疗保险组织在1970年后逐步采用了一种叫管理保健的费用支付和管理模

式[4]:医疗保险机构同医疗服务的供给方通过签约等形式,形成一个相对密切合作的服务网络;保险机构向医疗服务提供方支付相对固定的医疗费;医疗服务供方在预定的费用中向参保人群提供一套包括预防保健到临床治疗的综合性的、连续性的服务;而且这种服务的费用合理性和质量水平是与服务供方的经济利益挂钩的。这种制度具有四个特征:(1)定额付费,以此封住医院和医生的收入上限;(2) 节余留用,提高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成本意识;(3)严格的医疗诊断与药品利用审核程序和医生医疗行为的监督与评价制度,防范医生的不合理医疗行为;(4)由初级保健医生(家庭医生)来管理病人,制定医疗服务质量改善计划,指导病人接受高质量、有效率的治疗。这种制度在较大范围内普及后,美国的卫生总费用年均增长速度也在1990年后下降到10%以内[3](表1)。但是,管理保健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特别是近年来,该计划在理论界引起了激励争论,消费者的反应也非常激烈。大量的报告显示,消费者对管理保健的满意程度不及付费医疗服务计划,主要是管理保健的管理缺乏机动性,限制了消费者选择的自由,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服务的质量。医疗方也不满意管理保健,因为它妨碍了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作出诊断和治疗的自由,以至于他们不得不花大量的时间同保险方的管理者就他们的治疗方案争论不休,治疗过程俨然是以费用为前提。看来这种制度也无法摆脱市场化的束缚,它会导致对公共援助对象的歧视、医疗服务质量的恶化和其他一些公共目标的牺牲。尽管这不是费用控制措施设计者的初

转贴于 衷,但医疗机构的反映却很可能如此。面对经济刺激,他们不是在提高生产力和医疗效率等方面下功夫,而可能是简单地减少或拒绝慈善医疗,歧视无利和少利可图的病人,推迟使用有利于改进健康但非常昂贵的医疗技术。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医疗服务供方的市场化将会带来供需双方之间在医疗服务质量和价格上的无休止的博弈;医疗保险的市场化又会造成社会的不公平。那么在美国,由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障 医疗照顾制度和医疗补助制度的运行情况是不是就比私营保险公司好呢?事实证明,以这种办法来解决公平问题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上世纪末,美国的卫生总费用中来自政府支付的费用比例连年上升,并且超过了私人保险组织而位居第一[1-2]。政府中已经出现了削减弱势人群福利以缓解财政压力的声音。而与此同时,美国尚有

4 000万左右的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险。因此,已有越来越多的美国人认为借鉴他国经验、实行全民保险应该是一种正确的选择。

然而,这种原本就存在问题,并且已经受到质疑的医疗保障制度,却被我国作为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借鉴了过来,近20年的实践结果是,美国出现的问题我们有,美国没出现的问题我们也有。

医疗服务供方的“市场化”是我国卫生改革的主要成果之一,但我们的国民却没有像美国人一样享受到一流的医技水平和服务质量,甚至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令人很难接受的倒退。一个竞争的市场的确可以刺激和鼓励新的技术和设备的不断出现,从而提高医疗诊治水平,但前提是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公平的市场规则。为什么美国医疗市场没有象中国一样将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医疗服务内容或药品在实际经营中偷梁换柱?为什么美国的医药市场能够做到真正的分离, 而不会出现医生介绍病人去其建议的药店购药而拿回扣的现象?笔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美国社会崇尚诚信,“说谎”被视为非常恶劣的行为,而我国目标却不具备这样的人文条件,当然也就没有相应的诚信评价制度;二是一旦违规行为被发现,违规者将被重罚,且违规者有可能无法再从事这一行业,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处罚力度以及监管体系的完整性却相去甚远;三是提供医疗服务和生产药品在美国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收入,使得投资者愿意投入人力和资金而不愿轻易放弃。因此,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必定出现种种不规范行为,造成诸多方面问题。

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是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成果,其表现在卫生事业卫生总费用中政府投入的比例逐年下降,个人负担的比例迅速上升,而这个比例在国际社会上也是绝无仅有的(表2)。2000年6月,世界卫生组织在对全球191个成员国家卫生系统的业绩做出量化评估后,对这些国家的卫生绩效进行了排名,中国在“财务负担公平性”方面,位居印度、越南、尼泊尔之后,排名188位,被列为卫生系统“财务负担”最不公平的国家。我们保障水平在人均GDP翻了若干倍之后反而下降了。美国之所以能够推行医疗保险市场化的政策,是因为它所依托的是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是因为多数雇主有能力替雇员投保[5]。中国有多少公司的经济实力能与美国相比?因此,如果中国政府不为国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而任由私营资本进入医疗保险市场,那么那些无力承受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必然成为社会的负担,而这种负担的直接承担者当然还是政府。如果我们的政府也去建立类似于美国MEDICARE和MEDICAID的社会保险与救助制度,去解决受到私营医疗保险排斥的老年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的话,几乎可以肯定会重蹈美国政

府因高龄人群医疗费用暴涨而难堪重负的覆辙。当然,我们要求政府在人民的医疗保障方面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并不意味着恢复以往的大包大揽,我们应该学习德国的经验,保障国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

从美国医疗保障体制的形成和演变中,本文认为以下两点值得考虑:(1) 在费用控制方面,重点是供方。政府首先保证所有居民都能获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内容,让参保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面对这样一个特殊的垄断竞争市场,引入市场机制在美国尚且引发这么多的问题,那么它更不应该成为我国医疗市场发展的方向。甚至在我国市场规则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阻断医生收入与市场的联系,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根据不同技术水平核定的工资制度,工资的来源是政府统一征收的医疗保险税。但同时,我们应该汲取美国的旨在刺激医疗服务质量的成功经验,探索对提供合理而及时的服务给予奖励的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各类有效的监管机制,对应提供而不提供服务或提供不合理服务的给予重罚。(2)在医疗保险领域,则应建立覆盖全体国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医疗的界定首先要考虑公平和有效保障国民身体健康的社会目标,其次才是控制费用的经济目标。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市场调节为手段、以非赢利性保险公司为主体的补充医疗保险组织,满足部分消费者的更高的医疗服务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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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罗·J·费尔德斯坦.卫生保健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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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奇林.论美国的医疗卫生费用控制[J].美国研究,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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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笑天.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现状与借鉴[J].国外医学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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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钱小英.美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