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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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范文1

关键词:造船合同;船舶建造管理;权利;义务

Analysis on Shipbuilding Contract and Advice for Shipbuilding Management

WANG Tianxing; LIANG Yongquan

( CSSC Guangzhou Longxue Shipbuilding Co., Ltd.Guangzhou 511462 )

Abstract: Shipbuilding is an all-rounded and complicated long-term process. In principle both parties of buyer and seller shall perform the contract in cooperate and consciousness manner, so as to the successful contract performance and delivery of the vessel. In the mean time both parties shall also abide the contract consciously. Shipbuilding contract is the main bases for ship building process, which fully described the rights and liability of both parties. Fully understand the items and practice of contract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for shipyard.

Key words: shipbuilding;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s; liability.

1 概述

目前中国造船行业所使用的船舶建造合同多数为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版本,该版本既考虑了中国造船企业的实际情况、又保证了买方的公平权益,被绝大部分中国造船企业所选用,本文对该合同版本的主要条款及船舶建造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解读分析。

2 技术描述

2.1 规则规范适用日期的选择

技术描述中,对于所适用规则规范的版本及日期通常有两种规定,①明确规定具体的日期。②与合同生效日期相同。前者一般为最初的报价日期或双方共同协商的日期;后者则要与合同生效条款相关联,为所有生效条件完成后的日期。若选用后者,船厂应充分考虑合同的生效条件满足所需时间以及在此期间可能公布的新的强制性规范要求,尤其是跨年初或年中的日期。

2.2 船舶性能指标

根据造船惯例,船厂所承诺的所有船舶性能指标都是基于设计吃水状态,该状态可能与船东实际运营时的满载状态(结构吃水)不同,因此合同描述中应注意区分。

航速指标一般以船舶在试航时航速的基础上,根据规格书中约定方法充分考虑试航时风、浪、流、水深等条件对航速的影响后的修正值。

油耗指标是主机在主机厂台架试验时的测定数值,并考虑燃油热值、外部条件及排放标准等进行修正后的数值,一般还应保留正负5%的裕度。由此可见,该数值实际上考核的是主机厂家的能力,船厂因素很少。

2.3 船舶注册

船舶注册一般规定为船东的义务,因为这与日后船东的运营有很大关系,船厂仅需协助船东提供注册所需的相关资料,注册的所有费用由船东承担。

3 船舶进度款支付

美元由于其所扮演的国际性货币角色,在众多跨国贸易中一般被用作结算货币,同样也被应用于新造船行业,但对于中国造船企业来讲,船舶建造过程中约90%费用都以人民币结算,在人民币兑美元不断升值的今天,使船厂不得不面临因汇率变化造成损失的风险,船厂应适当考虑应对措施,控制汇率风险。

对于进度款的支付,一般约定为在各生产节点发生后几个工作日完成,由于对工作日的定义多为付款国家、收款国家及款项中转国家共同的银行营业日,因此要结合所有国家的节假日情况,充分考虑实际收款所需时间,避免因不能按时收款而造成损失。

4 卖方违约

主要包括因交船期、船舶性能指标不达标等造成的违约。

对于交船延期,一般根据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交船期延长、可允许的延迟、不允许的延迟三类。其中交船期延长是因为买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如买方供应品未能按时提供、买方未能按时派员参加试航等造成的船厂进度延迟,该延迟将不视为交船延期,合同交船期可因此顺延相应时间。可允许的延迟是因为卖方所无法控制或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交船延期,如地震、政府管制等不可抗力,该延期将不对卖方进行罚款;不允许的延迟是因卖方原因造成的交船延期,在超过交船优惠期后,将按日对卖方进行罚款。因此船厂应对产生交船延迟的原因引起重视,就各种情况进行充分分析,及时启动相关程序、保留证据,以保证合同中所赋予船厂权利的行使,维护船厂利益。

5 船舶投保

由于船舶建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且生产周期长,为保证整个过程中风险的可控,船厂一般在船舶进坞后对船舶投保建造险,总金额涵盖船舶的总价值。所以船厂在发生意外造成损失时应注意保留原始现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争取获得保险赔偿,减小损失。

6 图纸送审及船舶监造

6.1 图纸送审

按照造船惯例,船厂应将详细要的设计图纸送船级社和船东审查,认可后方可用于船舶的建造施工,因此船东对于审查图纸的认可周期将影响到船厂的建造进度,对于买方完成认可的期限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因此船厂应在将审批图纸送出后注意保留相关凭据,如邮件已读确认、快递底单等,以保证在极端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利益。

6.2 船舶监造

买方一般在船舶开工后会安排监造人员驻厂监造,在此过程中将作为买方代表履行合同,为明确各监造人员的职责权限,船厂应在监造人员到厂后要求其提供所有人员的被授权范围,在今后的船舶建造过程中严格执行,这样可以确保各项船东认可或检验的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反复,起到控制成本保证进度的效果。

对于建造中,根据双方约定检验项目清单进行相关检验,在完成某项检验后要保留船东书面确认且无特殊原因不得重复进行。对于船东检验人员无故刁难船厂,船厂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在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买方进行人员的更换。无论何种原因,船厂都有权利按自己的安排进行船舶的建造,但是船厂应同时考虑如果最终结论对船厂不利时进行修改的成本。

建造合同范文2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 完工进度 完工百分比法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1建造合同定义、标准及职责划分

建造合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5条,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要求建工集团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工程项目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核算;其他业务板块可参照执行。

根据准则,确定建造合同有四个标准:先签合同后施工、建筑体积大、时间跨度长、合同价值高。其主要特征有:(1)先有客户,后有标底,建筑资产的造价在合同签订时就予以确定;(2)资产的建设周期长,一般都要在一个会计年度或跨越数个会计年度;(3)所建造资产的体积大,造价高;(4)建造合同签订后一般为不可撤合同。

集团经营管理部负责测算、确定与调整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及毛利率;将该指标纳入项目部经营责任书。

集团财务部负责组织实际成本、费用的核算,按月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准确反映项目盈亏情况。财务部应根据经营管理部提供的统计产值报表和项目未完施工盘点表与按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进行比较分析,写项目经营分析。

项目部每季度进行“三算”对比,差额较大的,应在经营分析报告中进行重点说明,分析产生的原因,制定纠偏措施;负责项目实际成本的发生和归集,项目费用按预算控制。

2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确定及调整原则

2.1对建工集团产值和销售收入的定义

因为建工集团在武钢集团旗下,各类报表统计口径不一,常常将产值和销售收入混为一谈,正本清源对其重新定义。

产值是企业根据当期已完工的实物形象进度来确认(如:∑工程类产值按清单单价*当月完成工程量),实物形象进度包括已经甲方确认的价值和没有确认的部分。没有确认的部分,按合同计价规则确认价值。

销售收入按实物形象进度*第三方确认的进度款支付比例来确认(如:∑工程类产值按清单单价*当月完成工程量*合同约定的支付百分比)。

2.2初始预计总收入的确定及审批

项目部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合同总金额,剔除工程中不定因素后的有效合同收入作为初始预计总收入。

项目部在开工次月15日之前制定《项目合同初始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后在开工次月25日之前批复项目部。项目部将经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后的《项目合同初始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在开工次月25日之前交项目财务部门一份,作为财务部门帐务处理的依据。

(1)对于监理费,如果业主通过我方支付,则应纳入合同的初始预计总收入,如果不通过我方支付,则应从合同的预计总收入中扣除。

(2)当合同索赔和奖励等增加合同收入时,项目部应在取得业主的正式批复当季季末前15天调整合同预计总收入,并将预计总收入的详细调整资料(包括《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和业主批复资料复印件)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公司经营主管领导在季末前5天批复项目部。

(3)当合同变更增加合同收入时,按照谨慎性原则和配比原则,项目经营部门在发生变更的当季季末前15天填报《变更工程预计成本确认表》,并按以下公式确认预计总收入。待取得业主正式批复后,应于当季按批复调整预计总收入。申报审批程序与第十五条规定相同。

当前预计总收入=上期预计总收入-变更工程变更前预计总收入+变更工程变更后预计总收入

变更工程变更后预计总收入=预计可正常纳入计量清单批复的变更工程预计收入+不能按期计量的变更工程预计成本*80%

(4)当合同变更(如因清单内容变化,减少了工作量)减少了合同收入时,按照谨慎性原则,无需取得业主的批复,在当季季末前调减预计总收入,申报审批程序与(2)规定相同。

(5)如果本季预计总收入与上一季度相比没有变动,项目部 只须向公司经营管理部报备《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不需报批。

(6)每月25日前,项目部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作为财务核算的依据;项目部以批复后的A计总收入作为按完工百分比确认合同收入的依据,没有得到公司批复的预计总收入不能作为项目经理部进行帐务处理的依据。

2.3预计总成本

是指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预计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其计算口径与主营业务成本一致。项目部牵头负责预计总成本的编制,确保预计总成本的质量。

(1)采取标后预算并上交管理费的项目,在确定预计总成本时,应进行调整还原,不得以标后预算成本直接转作预计总成本。预计总成本的编制依据:

①合同文件和设计图纸;

②公司下达的标后预算切块考核指标;

③项目所在地人工、材料(包括甲供材料清单)和机械的市场台班单价;

④工料机数量汇总表及分项工料机数量表;

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工程类别分包单价数据库;

⑦经公司批准的项目分包方案;

⑧进场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

⑨基础台账资料。

(2)初始预计总成本的确定可采取如下两种方法:

方法一:标后预算调整确认法

以公司编制的标后预算成本为基数,按预计总成本的范围进行调整,扣除税金、暂定金,增加金融机构手续费等,调整为预计总成本。

方法二:施工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估计确认法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按工程量及实地单价编制施工工程成本预算,计算预计总成本。

(3)项目部在开工次月15日之前将《项目合同初始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后在开工次月25日之前批复项目部。项目部将经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后的《项目合同初始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在开工次月25日之前交项目财务部一份,作为财务部帐务处理的依据。

(4)当合同工程量及单价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了合同成本,则应对预计总成本进行调整。项目部在预计总成本变化的当季季末前15天调整预计总成本,并将预计总成本的详细调整资料(包括《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明细计算表、取费标准以及编制说明)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在季末前5天批复项目部。

(5)如果本季预计总成本与上一季度相比没有变动,项目部只须向公司经营管理部报备《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不需报批。

(6)对于变更工程的预计成本的确定。

变更已实施且业主已批复变更单价及变更金额的,项目经理部应分别计算预计收入及预计成本;

变更已实施且业主未批复变更单价及变更金额的,项目经理部应计算预计成本,并按预计成本的80%计算预计收入;

变更未实施且业主未批复变更单价及变更金额的,项目经理部不需考虑预计收入及预计成本。

变更后预计总成本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前预计总成本=上期预计总成本-变更工程变更前预计成本+变更工程变更后预计成本

变更工程变更后预计总成本=预计可正常纳入计量清单批复的变更工程预计成本+不能按期计量的变更工程预计成本

(7)每月25日前,项目部向财务部提供《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作为财务核算的依据;项目部以批复后的预计总成本作为按完工百分比确认合同成本的依据,没有得到公司批复的预计总成本不能作为项目部进行帐务处理的依据。

3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建工集团执行建造合同核算时,期间合同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完工百分比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合同总成本的比例计算。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初始收入、变更收入、索赔款收入和奖励款收入等,上述款项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时才能确认为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预计总收入淄旯ぐ俜直龋?上期已确认的累计营业收入

完工百分比=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预计总成本

上期已确认的累计营业收入=上期累计合同毛利+上期累计合同成本

项目财务部门确认收入时,要填制《建造合同收入、成本计算表》,并随同项目部提供的《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

(1)合同收入的确认是指营业收入的确认,应正确区分工程结算收入与营业收入之间的关系。工程结算收入是业主根据工程的进度,按工程合同条款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款项,按照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证书确认,在“工程结算”科目中核算;营业收入是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的会计期间收入,按照当期的完工百分比计算确认,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两者的依据不同,因而数量也会产生差异,但当工程最终完工时,两者累计确认的数量应当一致。

(2)项目部门按月按期及时向财务部提供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证书,财务部据此进行“工程结算”的核算;项目部进行工程结算时,必须以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证书为依据,没有支付证书不得进行工程结算的帐务处理。

(3)项目部每季末和年末必须组织未完施工盘点,将盘点表随同统计产值报表交经营管理部和财务部各一份;财务部应根据经营管理部提供的统计产值报表和项目未完施工盘点表与按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上交项目经营分析;项目部每季度进行“三算”对比,差额较大的,应在经营分析报告中进行重点说明,分析产生的原因,制定纠偏措施。

4合同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合同成本包括从建造合同签订至完成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合同的直接费用包括:

①人工费用;

②材料费用;

③机械使用费;

④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用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⑤分包工程成本。

(2)间接费用是公司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3)直接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包括应摊销的费用和应付未付的费用,不包括下列内容:

①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②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下转第145页)(上接第142)包单位的款项。

(3)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例如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4)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上期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费用;本期发生的合同成本为“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中反映的本期发生的合同成本的金额,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为“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中反映的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金额。

(5)各分、子公司、项目部要建立健全材料的收发存、报废、清查制度以及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各单位成本归集和核算要及时准确,不得延期;对因合同变更而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不论其收入如何确认,其成本费用均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合同成本。

(6)项目部发生的职工工资及其附加费应进行合理的分配摊销。对于工资及工资性收入,项目现场施工人员的计入直接人工费,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计入间接费用;对于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计入间接费用。

5合同预计损失的确认与处理

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设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

(1)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需按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后,收集相关证明材料,交武钢建工集团经营管理部、财务部审核后,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并填制《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提表》,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借计“管理费用―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贷计“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2)合同执行过程中,按月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计“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贷计“管理费用―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合同已计提的损失准备。

(3)项目完工后,项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全部转销,即“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无余额。

“工程结算”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抵销账户。如果“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大于“工程结算”科目差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流动资产,列在存货栏;反之,如果“工程结算”科目大于“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差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流动负债,列入预收账款栏。

在实际工作中常用完工百分比,实际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直接根据“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确定,在工作中选用工程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这种将完工进度与成本挂钩的做法,有利于收入与成本配比、各期会计利润的平衡;然而用“成本进度”确认工程完工进度存在瑕疵,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的可能,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项目的经营成果;在单项工程的完工进度、合同毛利很可能被项目部人为调节,建造合同成本进度完工百分比法为那些为了完成考核指标的项目经理、留下了操作空间。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通知[Z].1998-06-25.

建造合同范文3

关键词:施工企业建造合同 会计核算

国家财政部出台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试行。要求施工企业按照建造合同进行企业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针对性较强,主要针对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特点:产品单一,生产周期长,有的建筑物施工周期要跨越不同会计年度。

一、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主体

由于施工企业具有生产分散、 流动性较强等特点,其组织结构相 对于其他企业来说,有其独特之处。目前,改制后的国有施工企业一般分为四级核算单位,即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法人财产权,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直接对投资者和国家主管财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发生经济联系,但由于投资人的一部分权益已不在公司的会计账簿上反映,因此,只有汇总其下属的分公司的会计报表才能完整地反映出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和财务状况,因此,股份公司并不直接进行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

分公司由原来的工程处改造而来。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但它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生产经营资金,其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股份有限公司拨付的,也包括从外部负债取得的资金。但分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并不直接核算工程收入和成本,因此,不能成为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主体。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的特殊的组织形式,是分公司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临时组建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建造合同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并收取工程价款,向工程队拨付备料款,保证其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可以说,项目经理都是整个工程项目的负责人,通过对资金的管理,最能直观地反映工程收入和成本,所以,应该是建造合同的主要会计核算主体。

二、执行建造台同应做的各项基础工作

1、加强对建造合同的管理。实行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发包单位与承包企业要规范建造合同的签订,保证建造合同的执行,减小合同风险,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双方经济利益的及时流入。此外,施工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因变更设计、非可控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应及时取得发包单位的签认,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计算合同收入,真实反映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

2、提高对成本的预测与控制能力。施工企业应利用实施建造合同的契机,将成本预测与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目前施工企业应深化目标成本管理。目标成本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营管理目标,同时兼有目标属性和成本属性。目标成本应由会计部门会同行政管理、采购、劳动工资、工程等有关责任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在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内外环境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制定目标成本,既有助于在实行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时准确估计合同总预算成本,又可加强成本管理,挖掘企业潜力,还可用于评价和考核企业各部门的工作业绩。可以说,目标成本是实现企业内部机制与市场对接的关键。

3、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首先,应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和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其次,必须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研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对于未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对于未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三、会计准则区别于现行财务核算:

1、该会计准则明确指出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同时明确规范:“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

施工企业现行财务核算的要求是:在会计核算期末必须依据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年度工程结算书,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需要签字确认的经济文件,任何单位均都很慎重,因此很多合同的建设单位不愿在年度工程结算书上签字确认施工企业该年度完成的工作量,这就导致目前很多施工企业年度工程结算书是没有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文件。施工企业一般习惯上把此类年度工程结算书称为“内结”。而依据“内结”年度工程结算书进行的财务核算,审计部门均提出质疑。依据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施工企业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意味着跨年工程的年度工程结算可以无须再经建设单位确认。该准则这一要点体现:在建造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不同会计年度的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划分,施工企业可自行确认,并可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即会计年度财务核算的依据。该准则这一要点体现建造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核算程序简化,但与此相对应的是:该准则对建造合同执行结果的核算程序的强化。

2、设置“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价款。明确规定该科目是“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科目,合同完工后,“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后结平。

该准则要求设置“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的价款,并明确规定该科目是“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科目,在合同完工后“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后结平。该准则对上述会计科目的设置和账务处理的特殊规定,体现对建造合同执行结果的核算程序的强化,体现对建造合同执行过程的系统跟踪核算管理的特殊强化。施工企业现行财务核算对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强调的是会计年度的核算结果,因此,在会计账务处理上,无论工程项目是否跨年,在会计年度核算期末,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和费用均结转本年利润核算,对跨年工程项目的逐年合同收入和费用在会计账务处理上不作连续的会计记录。如要对跨年竣工工程项目的收入和费用进行竣工工程成本考核,须通过对历年会计报表反映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施工企业现行会计账务核算模式反映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关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要求。很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经济合同规范经济行为的原则。

3、开单结算的会计处理不同。本准则针对开单结算的处理应考虑到提供的信息量因素及有用性等方面的原因,在会计处理上有了很大的改变。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开单结算与收入确认同时进行核算,即开单结算时借记 “应收账款”科目,贷记 “工程结算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已结算工程成本,借记 “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四、施工企业实行本准则面临的问题

1、企业的收入与赋税时间不一致。本准则是按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虽然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更能准确地核算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但确认的利润要立即缴纳所得税,在目前工程款收入远远滞后于工程完工进度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用于赋税,这对于资金本来就捉襟见肘的施工企业,好比雪上加霜。

2、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有限。实行建造合同,并不仅仅与财务部门有关,需要各部门的配合,准确预测合同收入和成本,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而目前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还很低,管理手段也很落后,有可能降低建造合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建造合同范文4

【关键词】新建造合同准则;施工企业;应用研究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最早于1998年6月25日,1999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实施,2006年2月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作为我国会计改革最重要的部分,新会计准则一经问世,就受到了理论界、实务界各方的广泛关注。我国基本建立了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构成的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如此大规模的准则变动,势必会对施工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产生深远影响。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修订,新的建造合同准则对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同时对施工企业的管理与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规范了施工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施工企业仍面临许多难题与困惑,必须正确地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保证新建造合同准则顺利地得以实施。

一、建造合同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与原准则比较,新准则主要是进行了体例上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核算内容的变化。建造合同的标的物一般都具有金额大、时间长的特点,通常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分属于不同的会计期,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规定。

(二)增加了合同分立条款。新准则增加了追加资产的建造内容规定。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修订后,合同分立和合同合并的规定更为具体、全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明确了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对于当期没有完成的建造合同,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新准则的内容更加清晰、明确。

(四)合同收入计量差异。原准则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可是,如果工程价款显示的金额与公允价值的差异较大,按照工程价款来确认收入就不够准确了,新准则考虑到公允价值的因素后将其删除。

(五)合同成本的差异。原准则详细规定了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构成的详细内容,而新准则只是对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更加简洁、易懂。同时明确:“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六)披露部分的变化。新准则对原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进行重新编排,并要求企业按每项合同披露相关信息,同时取消了原准则中要求披露“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和“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的条款。

二、执行建造合同新准则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一)执行建造合同新准则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1.新准则增加了第六条,规定了追加资产作为单项建造合同确认的条件。如果建造合同追加资产符合确认为单项建造合同的条件,企业应将追加资产作为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这样会造成企业的会计核算对象的变动进而影响相关会计核算对象的经济效益,但不会造成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发生变动。

2.新准则把“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修改为“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旧准则的要求应将该费用记入“营业费用”科目,按新准则的要求则应直接计入“本年利润”,但这样不会造成企业的经济效益发生波动。

3.新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建造合同信息中不再包括“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和“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二)执行建造合同新准则的优势

1.更加符合企业的管理目标

由于投入衡量将投入与产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通过累计发生的实际成本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完工百分比,从而有利于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进行核算与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减少项目风险,并对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考核,更加符合目前施工企业普遍实施的项目法施工管理模式。

2.有利于提高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由于运用投入衡量法需预计合同总成本,而对项目成本的预测和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需要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另一方面,目前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促使企业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预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

3.这种方法在国际上更为常用

虽然国际会计准则及许多国家规定可用投入衡量和产出衡量两种方法计算完工百分比,但由于投入衡量更为先进可行,所以被广泛采用。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我国会计改革的终极目标就是将我国的会计完全融入世界会计的发展轨道,从而实现与国际会计的可比,为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提供真正的信息支持。

建造合同范文5

关键词:施工企业 建造合同准则

Abstract: 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guidelines can promote headquarters play control function, timely control of project performance; can further strengthen the benefit analysis and comprehensive budget management; regulate subcontracting clearing and materials management, and gradually establish unifinication, standardization, modernization and scientific and efficient financial management system, financial management to achieve the ability of real ascension.

Key words: building contrac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tandards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建造合同准则》概述

1、《建造合同准则》的法律地位

2007年财政部以第33号部长令签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对全国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统一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属于国家法规体系范畴,是财政部用于规范全国会计核算的部门规章。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过程中确认收入、计量成本和披露相关信息的法律依据。

2、《建造合同准则》的主要内容

在2007年以前,我国施工企业主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项目当期收入以业主确认的结算报表为依据,当期成本以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为基础;在实际工作中,收入与成本匹配关系受到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影响,当期经营成果与实际情况可能不一致,各期利润可能出现较大的波动。

为克服上述缺点,财政部颁发了《建造合同准则》,要求施工企业会计核算要以项目全生命周期、全过程为核算对象,动态、适时、均衡地反映项目经营成果。项目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必须在项目初期就要测算出来,并根据项目过程中的变化及时地进行调整,使项目的进度、合同毛利、经营成果保持协调,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会计核算以投入成本为基础,以经营规划确认的成本利润率确认利润(或亏损),以成本加利润(或减亏损)确定收入。

执行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准则工作需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严格要求。一是必须严格准确预测项目总收入和项目总成本,二是要严格成本确认程序,确保各项成本及时入帐

二、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意义

1、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可以提升公司财务管理能力。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为公司提供一个提升财务协同能力的管理平台和切入点。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涉及到工程管理,结算管理,财务管理等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执行准则可以促进总部发挥管控功能,及时掌控项目的盈亏情况;可以进一步强化效益分析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规范分包结算和物资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一体化、标准化、现代化的科学高效的财务管控体系,实现财务管理能力的真正提升。

2、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可以夯实管控基础,防范经营风险。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需完善各项制度体系,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和业绩考核体系,加强团队建设等工作,可以夯实公司财务管控基础;通过严格、规范、谨慎确认合同总收入,防止虚列收入,防止潜亏形成;通过已完工未结算对比分析,促进结算工作,加速资金回笼,从而防范经营风险。

3、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可以实现均衡企业业绩。

通过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能够在合同期内较为真实地反映项目合同期各期盈亏,避免经营业绩大起大落。但通过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公司的收入利润确定程序更加严谨,要求公司建立更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严格预算管理程序,通过层层分解预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

4、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是推动实施企业“国际化”战略的重要保障。

《建造合同准则》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符合国际惯例,为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一个管理平台,我们必须以此为契机,提高建筑工程施工与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推动“国际化”战略的实施。

目前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建造合同准则》,可以减少 “走出去”现场财务工作量,降低了纳税风险。

5、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是外部监督的需要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是国资委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要求,是施工板块企业实现上市的必备条件,也是中介机构审计的重点。

三、施工企业如何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1、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施工企业在总部必须成立“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工作领导小组”和“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工作小组”,其中:

(1)“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由公司领导及相关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作为公司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研究和制定《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规划、方案和相关制度,对各成员单位业务进行检查指导审批,并以此推动项目预算管理和目标成本管理工作。

(2)公司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工作领导小组”下成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工作小组”,建造合同执行工作小组由经营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组成,严格职责分工。执行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可在公司财务部门或者经营部门。

2、建立相关制度,强化经济效益分析工作

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合同预计总成本是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基础,施工企业须按以下方案强化效益分析工作。

(1)及时做好新开工项目效益分析工作

项目部应在合同签订40日内,根据项目优化的施工技术方案、资源配置方案等因素,确认初始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

(2)严肃已开工项目效益分析结果的调整工作

因项目效益预测对项目部损益确认影响很大,必须严肃项目效益分析的调整工作,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案进行调整:

①定期调整:是每个季度末对剩余工程成本进行预测,加上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调整后的预计合同总成本,确保项目效益分析与项目实际盈亏情况保持一致。

②特殊情况调整:是指当项目施工遇到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将要发生的成本与预测数据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实际投入的成本和预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效益预测结果。

3、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及时夯实工程成本

工程成本是项目收入和利润确定的基础,也是公司加强内控管理的基础,成本控制不严,将无法实现既定的利润目标,成本确认不及时,将影响到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为及时夯实工程成本,各部门需按以下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1)人工费: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人工费的归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要按要项目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及薪金标准,协助测算预计总成本中的直接人工费金额。

(2)材料费:公司物资管理部是材料费的归口部门。物资管理部要及时提供项目物资采购计划,参与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中的直接材料费;

(3)分包费:经营部门是分包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要结合工程技术部门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资源配置方案,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分包方案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根据工程技术部门测定的剩余工作量,按照实际消耗定额情况以及当前市场价格水平编制剩余工程预计成本;结合财务部门核算统计的实际发生成本编制合同执行各期的合同预计总成本。

(4)机械使用费:公司资产管理部要按工程计划及时编制项目期机械使用计划,并确定合同预计总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额度。

(5)其他直接费:工程管理部门要及时编制相关施工方案,计算确定其他直接费使用计划,确定预计合同总成本中的其他直接费额度。

4、建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结果上报及审核机制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单位在每季度末的次月向执行办公室上报《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情况,上报的内容主要分报表和分析说明两部分,公司总部要及时对相关报告进行审核和回复。

5、考核与监督

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工作小组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建造合同准则》考核监督机制。

建造合同范文6

建造合同准则应用中的弊端浅议

一、引言

随着造船行业建造速度的日益加快,在很多情况下造船行业的建造周期都小于一年,这时由于企业在确认进度时存在较大的人为调节性,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也时常存在变更,受人为主观性影响较大,如果运用进度确认法(或称完工百分比法)反而可能造成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有效性有所降低,不利于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得到切实有效的运用。本文拟以造船行业为例,全面分析建造合同准则尤其是完工百分比法在企业应用中存在的弊端,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对造船行业同行们的工作有所裨益。 二、建造合同及其准则的涵义

建造合同在会计准则中的定义是指企业为了建造一项或数项在功能、技术、设计及最终用途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的资产所订立的合同,有成本加成合同和固定造价合同两种。以造船行业为例,是由建造方与船东签订的合同。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等是建造合同的主要要素。其中,合同收入包含合同初始约定价款(双方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和因合同索赔、变更、奖励等原因而增加的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包含自合同签订至合同实现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合同实施有关直接或间接费用。执行建造合同确认合同成本与合同收入的关键在于完工进度的有效确认。

2007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建造合同准则》,这为我国会计领域标准化提供了参照依据的同时,也为我国建造合同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准则规定,对于合同收入能够收回、合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完工进度能够准确确定的建造合同,应依据建造合同实际能够收回的合同成本及合同成本确认当期合同费用;对于无法收回合同成本或合同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建造合同,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在实际收回成本时确认为合同费用。 三、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应用中存在的弊端

下面就从建造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合同完工进度、建造收入与应收账款确认时间、人为调节利润与收入的操作空间及税务等方面进行分析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应用中存在的弊端。

合同预计总成本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由于造船行业对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需要加强财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大力配合,才能减少建造合同总成本预计的随意性,所以,造船行业预计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难度越来越大,存在着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是客观因素。目前大量船厂面临建造首制船的问题,对于尚未形成一套完整企业内部定额的首制船,即使财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能够较好地进行协作,其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数额的最终估计也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客观上使得造船业不能准确预计完工总成本,这个不利条件有时反而成为部分造船企业进行盈余管理调整企业利润的一种手段。另一方面是主观因素。造船厂为了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往往倾向于人为调节预计完工总成本,这时企业如果缺乏完善的内部财务核算与报告制度,其建造合同成本及各项成本核算基础工作势必也无法得到真实有效的完成。

3、建造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存在较强主观性。我国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对于建造合同进度及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企业应于每月月末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费用及建造合同收入。造船行业属于建造业,理应遵循建造合同准则。准则中规定的合并完工进度确认法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式:一是计算已完成合同工作量与合同预计全部工作量的比例,适用于建造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造船合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造船业的已完成合同工作量往往较难予以准确计量。二是计算实际发生的累计合同成本与合同预计总建造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较易受人为主观因素影响,对于合同实际发生的成本可能因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而被随意延后或提前进行确认,在造船企业中存在较大的调节空间,且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也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三是需要造船专业人员进行勘测,以科学确定实际完工进度,适用于水下施工工程等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该方法也存在诸多局限性,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科学测定,并非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目前来看,专业人员的确认标准尚未统一,勘测机关测定标准的权威性不足,而且专业人员进行勘测的费用与时间限制可能并不能满足现实造船企业的需要等。

4、建造收入与应收账款确认时间不一或致企业资产与负债虚增。我国会计准则对企业应收账款确认时间的有关规定与建造合同准则中规范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时间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造船行业应收账款按照向船东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加以确定,而其建造收入则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进度加以确认,两者确定的数额间可能存在一定差异。结合上面那个例子进行讨论,一般而言,造船企业与船东进行结算的时点设在开工、上台、下水及交船四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的工程,船东就会如约将工程款项打入造船企业账户。然而,受外部宏观经济形势的不利影响,造船行业逐步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船东在建造合同中占有较大优势,他们可能会选择按合同总价的30%~50%预付工程款项,尾款待工程完工时一并付清。所以,与原先结算时点的有关规定相比,造船企业就多出了许多的应收账款,从而违背了会计准则中要求的谨慎性原则,可能导致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大量虚增。

5、存在人为调节利润与收入的操作空间。建造合同准则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砌筑工程、道路工程等,这时可根据累计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占建造合同全部工作量之比,来计算完工进度,进而运用完工进度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及成本。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随着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造船行业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不确定,运用完工进度法虽然有助于利用建造合同完工进度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合理配比,但在其造船周期在很多时候都小于1年的情况下,完工进度法的运用也意味着造船企业可以自行控制完工进度,有意识地向着利己的目标进行人为调节收入与利润,这样反而无法反映造船工程项目的真实经营成果。造船企业经营者有时为了完成考核目标实现考评指标,甚至要求财务人员进行盈余管理人为调节建造合同利润与收入。总之,建造合同完工进度法为造船企业利润调节留下了广阔的操作空间。

6、对企业税务缴纳存在不利影响。按照税法有关规定,造船建造合同持续期超过1年的,可按已完成工作量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这点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相一致。然而,准则同时要求造船企业在按照完工进度确认建造合同成本与收入后,对于所产生的建造合同利润要立即缴纳有关税费,而实际上合理的缴税时机是在船东支付进度款项时。在目前造船施工进度远超工程价款结算进度的情况下,造船企业就要自行垫付大量资金缴纳相关税费,这时如果企业有多个合同同时实施,势必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现金流量不足。同时,造船企业的应交税费账户将长期挂账,其财务报表中的“应交税费”余额也无法反映其现实的纳税义务,最终将严重影响造船企业的建造合同施工效益。 四、完善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的应用有关建议

尽管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中的应用存在诸多弊端,但目前仍然要遵循建造准则规定,只有造船行业努力完善成本核算,减少收入确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才有可能及时归集成本,确认收入。具体来说,造船行业在应用建造合同准则的过程中应注意从以下方面加以改善。

加强仓储管理系统确定完工百分比。造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务类财产物资的领用、收发、清查、报废及转移等有关制度,积极强化仓储管理,系统综合地反映建造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经济业务,及时有效地核算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合同成本,准确高效地归集未完成建造合同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只有切实做到上述几点,才能准确确定建造合同实施的完工进度。

3、依据建造合同规定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与负债。上面讲到,造船企业的建造收入与其应收账款的确认时间不一致,易导致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有所虚增。对此,应当严格依据合同规定,对于合同规定到达了通常的结算点但却未到付款期的情况,不应确认应收账款;对于合同规定到达了收款期却未收到工程价款时,才应当确认应收账款。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在财务报表中得到真实有效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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