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感受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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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感受

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感受范文1

(一)“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提高综合素质

法律职业从某种程度上说属于“精英职业”。因此,需要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培养出高素质的精英式法律人才。但是,在实际的教学和培养过程中,重智商、轻德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与素质培养的现象始终没有得到改变。高等院校中法学院系沦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培训班”,绝大多数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将本科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判断高校法学专业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在追求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当代,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被普遍忽视。事实上,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只有全面提高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率才会提升。“法律文化节”作为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展示学生才华的重要校园文化活动,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通过“法律文化节”等校园文化活动,不仅可以丰富法科学生的课余生活,而且还可以培养法科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使他们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努力成为具有过硬法律知识和技能背景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

(二)“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形成职业价值观

正确的职业价值观是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期间就应当形成和确立的。因此,引导法学专业学生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正确职业价值观,就成为高校法学院系就业指导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作为就业指导重要载体的“法律文化节”活动,在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从文化价值的导向来看,“法律文化节”是指通过举办一些带有法律职业因素的节目和活动使高校法学院系的法科学生无形中在思想观念、心理素质、行动方式、价值取向等各方面对自己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产生一种认同,进而实现对法科学生的精神、心灵和性格全面塑造的目的。因此,构建良好的法律职业文化氛围,对法科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可以使他们在大学期间就能理智地确立自己的职业价值观。

(三)“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增强就业信心

法学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充足的就业信心则是法科学生顺利就业的重要前提。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载体,“法律文化节”可以在增强学生就业信心方面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校园文化具有渗透性强、影响持久、形象生动、直观易懂等特点,能活化就业指导的内容,使就业指导的形式更加生动活泼,就业指导更有活力,更有吸引力,更易为人们所接受,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受到熏陶和教育,从而收到更好的效果。通过“法律文化节”这一校园文化活动,可以让法科学生在踏上工作岗位之前就能提前体验法律职业,让学生感受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魅力,从而使他们尽早做好从事法律职业的准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文化节”让法科学生对未来的法律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还激发了他们为这一职业奋斗的热情,从而增强了他们从事法律职业的信心。

二“、法律文化节”的内容构建

本文认为“法律文化节”的内容构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模拟法庭审判赛

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可以让法科学生在未进入社会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就能用法律人的思维来解决社会问题,使法科学生能深刻体会到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所在。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法科学生可以较为清楚地认识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职业性质。具体而言,高校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审判赛可以选择程序较为完善的刑事案件进行模拟审判。模拟法庭审判赛可以是某个法学院中几个班级之间的模拟法庭审判比赛,也可以是多个法学院法科学生之间的模拟法庭审判比赛。

(二)法科学生演讲赛

卓越的法科学生应当具有一流的口才,而演讲比赛是培养法科学生口才能力的最佳途径。“法律文化节”的内容中,应当包含法科学生的演讲比赛。通过演讲比赛,可以培养和锻炼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演讲能力的法科学生,通过演讲比赛,可以为法科学生毕业以后从事律师工作打下扎实基础。法科学生演讲赛的形式可以是采取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比赛形式,也可以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与同一高校中其他院系学生之间的比赛。培养法科学生演讲的才能,不仅应当鼓励法科学生参加不同高校法学院系之间的演讲比赛,而且应当鼓励学生参与英语类演讲比赛。因为,卓越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国际视野和熟练掌握英语听说读写的能力,所以“法律文化节”演讲比赛中可以设置法科学生的英语类演讲比赛。

(三)法科学生辩论赛

2007年,麦可思研究院在《中国企事业对大学毕业生职业技能需求报告》中将“有效的口头沟通”排在毕业生五大能力之首。因此,大学生口才能力的培养关系到他们对未来的把握和职业发展。善辩是优秀律师必须具备的能力。自古以来,律师就有“讼师”名号。在现代社会,律师行业也有“铁嘴铜牙”的职业形象。“法律文化节”中应当有辩论赛这一活动内容。一般而言,法科学生辩论赛应该以社会中的热点法律问题为辩题。辩论赛可以采取法科学生对赛法科学生模式,也可以采取法科学生对赛非法科学生模式。为了促进地区高校之间法学院系学生之间的交流,也可以采取大学高教园区内法学院系之间的法科学生辩论赛模式。

(四)法学论文写作赛

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感受范文2

法学专业丰台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探索

在2周集中实践环节中,法学专业学生主要在校内开展实验,或者在校外开展实践活动。为了丰富法学专业学生的校外实践,给学生立体概念,并能形象地了解法律运行和法律实践平台的状况,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丰台法律援助中心、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丰台区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实务部门签订协议,建立“法学专业丰台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系列法律实践平台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充分地考虑法学专业学生未来从事各种法律工作的可能性,有针对性地选取法院、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和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单位,作为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的综合平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为全国优秀法院、全国模范法院,拥有很多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和模范法官,他们能够为学生在法律实践期间提供耐心而专业的实践指导。同时,丰台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类型丰富,包括一般民事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等,专门设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有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学生在这里可以参与各种类型案件的审判实务,参与送达文书、庭审准备、庭审、调解、整理案卷文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宣判等具体法律程序。丰台法律援助中心是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和审查,以及根据案件实施法律援助的特定机构,还包括专项的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等工作。法律专业学生在这里实践,除了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价值外,还能更深刻地体会法律知识学以致用的价值,从而增强未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律师事务所是法律专业学生体会未来律师职业的最佳场所,学生在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不但可以感受律师工作的价值,还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指导律师,作为自己的职业导师,进行追踪学习。学生在消费者协会的实践可以让学生更深刻地感受法律与生活的密切程度。这些法律实践单位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运行各个层面的信息,包括法律案件的审判、与辩护、法律援助的实施、小型案件的调解等等,让学生对基层法律运行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为其未来法律职业的选择提供帮助。通过这些平台,可以让学生充分感受“法律规则”、“法律思想”以及“文化知识”等法学教学内容[10]在实践中的运行。法律实践持续连贯法学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与传统的实习单位具有本质差别。传统实习单位通常比较单一,并且实习期限短暂,比如在法院或检察院实习1个月或2个月。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除了能够提供多单位实践外,由于学校与实践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学生可以进行连续实践,贯穿于法学本科学习的4年。这种实践方式可以为学生提供多角度、多层次观察、体会、思考和践行法律的机会。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环节的法律实践安排,不是没有规划和选择的,而是嵌在学生的整个学业规划中,根据法学理论学习进度进行安排。一般来说,本科第一学期末通常可以安排学生参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协会等;第二学期末则可以开始在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调研;第三学期伴随民事诉讼法课程开始民事案件的庭审观摩,期末2周进行民事案件的模拟审判,假期到法院民事审判庭进行短期实习;第四学期根据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课程安排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庭审观摩,期末2周实践开展刑事模拟审判,假期在法院刑事或行政审判厅实习;第五学期后的假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第六学期假期,学生要根据学习计划或者准备考研,或者准备司法考试;第七学期后的长期实习,就要根据学生未来职业选择安排职业见习,如未来想成为法官的最好选择法院进行实习,未来希望从事律师职业的,则到律师事务所见习,如果想从事社区法律工作、公益法律事业的,不妨到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锻炼。制定具体实践管理制度校外法律实践与校内法律实验和理论授课不同,由于学生比较分散,实践形式多样灵活,指导教师很难进行统一组织管理。为了便于校外法律实践的有效管理和运行,我们制定了比较系统的管理制度。首先,制定实践管理制度,包括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学生的日常考勤与请假制度以及实践考核评价制度。其次,确立小组实习机制,将实践学生分成小组,由组长负责与双方单位的指导教师进行日常联络与沟通,双方指导教师要保持及时联络。再次,建立实习日志制度:学生参加实践,要遵守实践单位的工作纪律、工作时间,完成实践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将其工作内容以日志方式记录。最后,实践考核评价报告:当实践结束时,要求实践单位的指导老师为每位学生出具实践评价,作为学生获得相应学分的重要依据。专人负责实施法律实践由于法学专业的实践性特点,法律实践在法学本科的4年学习期间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强调实践性法律教学与传统法律教学的重要区别。为了实施好这一环节的教学工作,必须建立专门的教学机构,由专职教师负责实施相应的实践教学。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的法律实践教学除了由相应的专业课授课教师参与之外,还指定专门教师负责具体实施和安排学生的法律实践。这主要是为使法律实践能够与学生的培养方案相衔接,形成系统的法律实践机制。

法学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经验总结

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感受范文3

关键词独立学院 法学专业 试题库

一、试题库建设对于独立学院发展的意义

(一)巩固独立学院人才培养定位需要试题库建设

一直以来,独立学院生源质量不高,录取学生的高考分数一般集中在本科分数线的低端,缺乏群体性的优秀生源。同时,这部分学生的特点亦很明显,集中表现在这些学生头脑灵活,动手能力强,容易接受新事物。因此,独立学院的定位应区别于普通高校,应通过先进的教学手段来实施应用型、创业型本科教育,以培养既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又有很好的开拓性思维,具备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的复合型或融合型人才。

在这样的背景下,教学质量成为独立学院的建设根本。而作为教学中最重要的环节——考试,独立学院历来都给予了极大的重视。考试前进行严格教育,加强考风考纪要求,以确保考试公平,无疑是非常有必要的。

试题库的建设,会使学生认识到,成绩的好坏取决于平时的努力程度,取决于对所学课程掌握与理解水平的高低,从而促使其树立端正的学习态度,努力学习并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内容,经受课程学习结束后的考试检验,进而形成重教重学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因此,试题库的建设,不仅有助于优良教风与学风的形成,也有利于客观公正的评价人才培养质量,更能巩固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方式。

(二)改革独立学院教学质量要求试题库建设

“教考分离”是独立学院教学改革的一贯要求。所谓教考分离,就是把教学和考试分开,根据培养目标、教学目的、教学大纲,制定考核大纲,建立一套包括试题库、自动命题、阅卷、评分、考试分析、成绩管理等各种规章制度完备的考核管理系统。

考试作为教学过程的一个环节,其本质是检验学生学习的成效,体现教师的教学水平与教学效果。教考分离的核心是体现考试的公正性、客观性,保证考试成绩的真实性。在以往由任课教师出题、打分的考试方式中,虽然我们不能怀疑教师的公正,但印象分、人情分等弊端是很难避免的,这些弊端的负面影响是隐性的。而教学与考试的分离,弱化了教师的主观性因素对考试的影响,从根本上杜绝了以上弊端,充分体现了考试的本质。

因此,试题库的建设有利于教学考核的公平、公正,有利于教学评价的科学、有效,有利于适应教学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使教学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加强独立学院师资队伍需要试题库建设

随着各地独立学院的发展,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得到了很大的扩充,许多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都是以硕士学历的中青年教师为主。这些教师以理论见长,有冲劲,有想法,很容易融入学生中,与学生形成良好的师生互动关系。但是,很多教师也存在着实践经验不足、动手能力欠缺的问题,有些任课教师出于现实目的,往往在考试之前通过给学生划重点、点方向,甚至暗示性的泄题。长此以往,这些不适当的教学方式使得学生中形成了不良的学习风气,直接影响了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

因此,试题库的建设可以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使教师自觉地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基本要求组织教学,注重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对独立学院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业务要求,进一步端正青年教师的教学态度,培养青年教师的敬业精神。

二、试题库建设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科发展的价值

(一)试题库建设有利于法学专业课程改革

我国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培养定位并不十分明确。与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相比,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首先是本科教育。我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文件明文规定,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固然更多的要求实践性教学,但却不能失去对于学生法学理论功底的培养。

因此,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应分为普通教育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三大模块。在课程设置上,专业核心课程应强调理论基础教育,而专业方向课程则应偏重于实践教育。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哪种课程,都离不开专业知识的基础教学环节。而通过试题库建设,可以优化当前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加强基本职业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对于本专业的核心课程,特别是教育部所要求的十四门核心课程,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为日后“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重应用”的培养目标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试题库建设有助于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改革

由于独立学院的设立背景,许多独立学院法学教学模式仍然照搬母校或科研型高校的做法,强调传统的传承性教育模式。在课堂教学中,不少教师跳不出传统“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在课堂上滔滔不绝的授课,学生被动的接受。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互动的时间和机会少,使得教师不了解学生的需求,学生不清楚教师的授课意图和导向。教师授课很疲惫,但教学效果不明显。

而作为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在教学方法上要更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特别是对于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准备工作。因此,教师不但完成课时量计算完成教学任务,还要在授课过程中有效的帮助学生树立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和意识。司法考试是对考生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实践判案能力、临场解题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考查,而这些能力必须不间断的、持之以恒的培养。试题库的建设,可以使法学课堂教学目标更明确,教师在讲授知识时更有针对性,从而使得学生在不仅仅在课程考试时能提前感受国家司法考试的压力,更能在真正的考前复习时往往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三)试题库建设有利于促进法学专业学生就业

独立学院开设法学专业将近十个年头了,全国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在读学生有将近10万人,“但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现在仍然是在夹缝中生存”。社会普遍对独立学院的学生存有偏见,认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水平远不如普通高校的法学学生,这就造成了“法学专业就业难,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就业更难”的局面。

诚然,独立学院相比本科一、二批录取的学生,学生总体入学成绩较低,自律性和学习基础较差。很多独立学院的学生平时或打工,或玩乐,或忙于各类社团活动,平时花在学习上的时间很少,很少能有时间和精力来对付专业课程,期末考试多是考前突击就能通过了。带着这样的素质,独立学院学生在走向社会时自然会毫无优势。

试题库的建设则能可以端正学生的心态,学生将摆脱“投机”、“押宝”等心态,必定会对课程进行系统的学习,复习时也会更加全面。如此这般,将形成良性循环,为全面提高自身专业素质提供了保障,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生就业。

三、法学专业试题库建设的质量规范

一般而言,试题库建设工作有两种模式,一是试卷型试题库,二是试题型试题库。所谓试卷型试题库是指编写一定数量的成套试题,考试时由命题教师随机抽取一套进行测试。试题型试题库是指教师针对每种测试题型编写一定量的试题,按章节顺序,并标注题目的难易程度,考试时由命题教师根据任课教师的测试要求从中随机抽取考题组成一份试卷。笔者认为,试题型试题库的要求相对较高,难度较大,并不适合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的现实情况,因此,在试题库建设上,可以先采取试卷型试题库,随着教学水平的提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适当推行试题型试题库建设工作。同时,笔者认为,要提高法学专业试题库的建设质量,必须要对试题库的建设符合以下规范:

1.命题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试题库建设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组织与实施,注重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的考核;另一方面,试题库要与本专业的教学方式相呼应,不得局限在课堂笔记和教科书的范围,更不能划定考试范围和考试重点。

2.题型、题量:法律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因此考试的目的不仅是要求学生能够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基本的法学理论,更重要的是力图能够使学生学以致用,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解决实际发生的问题。笔者认为,题型一方面应参照国家司法考试的题型进行设计,另一方面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大纲所考核的内容范围确定。

一份试卷原则上要求应有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类,而出于考核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将案例分析作为主要的考试方式,以达到考核学生的综合能力,符合国家高职类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3.试题难度应适中:每份试卷中一般较易的占20%,中等难度的占40%,较难的占30%,难度较大的占10%。试题的题量要少于国家司法考试题量相当,毕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试卷难度要适当,要有一定比例的较难的题目,使学生的成绩符合或基本符合正态分布。

4.试题库中的试题内容要科学,格式要标准,表述要准确,文字通顺,表述清楚,图表绘制规范、标准。试题之间应彼此独立,不可相互牵连、相互提示、相互矛盾。不出怪题、偏题、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保证试题不出政治性和科学性错误。

四、法学专业试题库建设中还应注意的问题

结合笔者所在单位和教学团队多年的经验,笔者认为,法学专业试题库的建设,除了上述的规范以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课程选择应当严格

严格选择建设试题库的课程,是建设的起点与成功的关键。切忌那种全面铺开、越多越好的思想。法学各部门法繁多,可以说每一部法律都有深入学习的必要,但是并不是每一部法律所对应的课程都可以并需要建试题库。一般而言,在试题库建设时应考虑学科基础课优先,因为这些课程中基础性核心课程居多,知识点相对稳定;多名教师共同任课的课程优先,因为不同任课教师自身的研究方向不同、法律喜好不同、授课习惯不同,即使是针对同一专业的学生授课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试题库的建设可以师间的授课内容、重难点和本次考试的考核目的,才不至于劳而无获,造成资源的浪费。

(二)试题库应适时更新

试题库的建立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不断充实,不断更新。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尤其如此。法是随着社会变化和经济发展逐渐更新的,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而国家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也会有新的变化。因此,试题库中的试题应该随着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因时施考、因材施考,以适应学科发展和考生水平变化,延长试题库的生命周期。

(三)要加强命题教师队伍的建设

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感受范文4

[关键词]公安教育 法学实践教学 专业性学生社团

[作者简介]刘杰(1970- ),男,河南汝南人,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法学和知识产权法。(河南 郑州 450003)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24-0152-02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我国高等教育应坚持能力为重的培养模式。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基本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公安高等教育作为一种特色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实用型公安人才的重任,因此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的职业素质是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核心。创新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新模式、新载体,更是公安院校法学教学改革的重中之重,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公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关系到公安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一、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随着2009年政法干警体制改革在全国的铺开,公安院校处于一个史无前例的发展机遇。就笔者所在的单位而言,每年招收的“体改生”近2000人,已经形成了与公安学历教育平分秋色的局势。但与公安教育高速发展的步伐不相适应的是目前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仍然很滞后,大多数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还没有摆脱传统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导致公安法学教育与公安执法实践的游离,法学的实践教学不能与公安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相适应。

1.实践教学理论研究存在缺失,法学实践教学缺乏规范性。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①因此,让学生认识实践、进入实践、丰富实践是实现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和关键。而我国目前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无论在教学理念、运行模式上还是在具体制度安排上,理论研究都存在不足。很少有人去深入地关注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需要开展哪些实践形式才能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通过怎样的载体才能实现实践教学的目标,等等。尤其是目前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对象较为复杂,既有公安专业和非公安专业的学历教育生,又有职前教育的“体改生”和在职培训的干警;在学历层次上既有专、本科层次,又有研究生层次。比如对于法学专业而言,法律课基本都属于专业核心课程,而对公安专业以及其他非法学专业而言,法律课则只能作为专业基础课,这就导致对于公安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的认识不一致。有人认为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可以基本借鉴地方院校的培养模式;有人认为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只能与公安执法相关,否则就越界到法院或检察院工作范畴,失去公安教育的特色;有人则认为法学课程在公安院校中作为专业基础课,让学生做到对法律基本知识应知应会就足够了,不需要上法律实践课。

由于法学实践教学理念的认识不统一,导致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等方面缺乏科学性、规范性。比如对于实验实训教学环节组织和开展,学院层面上缺乏专门的实践教学管理机构,各个系部缺乏专门的教研部门。目前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基本被割裂为互不联系的个体,每一个法学学科、每一个老师、每一个教学单位都是各自为战,老师也只能针对个别的教学内容开展实践教学,事实上就导致实践教学环节难以开展,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老师、学生参与积极性都会受到打击,久而久之实践教学环节基本都被忽略弱化。

2.教学环节的设置存在缺陷,法学实践教学缺乏针对性。根据教育部在201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规定: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 2008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制定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公安院校课程结构包括通识课、专业课、素质拓展课。要求本科层次的课内实践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50%,专科层次的课内实践课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60%。法律课实践学时不少于法律课总学时的40%,并明确要求各试点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紧密结合岗位职业核心能力设计实践教学项目。

近年来公安院校法学教育面临的对象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这就要求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也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如果还停留在原来实践教学理念,简单套用原来的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就必然导致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与学生的就业脱节,难以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比如近年来警察院校的校外实践教学环节大多都是不分专业地把学生集中统一安排在公安基层部门。当然作为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理所应当地多关注于与公安执法密切相关的法律业务,但据笔者所知,有相当一部分非公安专业的同学基于就业的考虑,不愿意去公安机关参加实践活动。尤其是高年级的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有近半数明确表示不愿意去公安机关实习或者就业,因为他们都是以非公安专业在本科二批中录取,没有经过公安专业的体检面试,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因为身体条件根本就无法进入公安队伍。而且随着部分公安院校升格为本科教育层次,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已经与社会就业渠道接轨,学生可以直接通过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研究生考试以及各类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等途径选择就业。因此,目前公安院校在法学实践教学中仅仅强调突出公安特色是不够的,尤其是对于大多数不参加公安机关单招的公安院校的非公安专业而言,必须为适应非公安职业的需求而设置相应的实践环节,否则难以适应非公安职业的工作要求。

3.实践教学的载体存在缺陷,学生缺乏主动性。目前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无论是校内还是校外,基本都是分学科以班级或者中队为教学单位分散地组织开展。各个学科的老师也都是根据自己的教学内容来组织开展实训教学活动。对于课堂上的实训教学,如案例分析、疑案讨论、法律文书撰写等都能顺利地组织,但对于课外的实践教学活动以班级或以中队为单位,就会存在很多缺陷。比如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社区法律服务、模拟法庭竞赛等等,低年级的同学对有些工作就难以胜任,而且相当一部分同学可能因缺乏兴趣,积极性不高,处于一种被动状态下接受实践教学。因此,这种以老师为中心的分散的组织实践教学,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主动性难以得到发挥,实训教学活动难以取得实效性。

近年来很多公安院校都在积极探索“校局合作”的实践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于公安专业的职前教育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探索,但对于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来说,实践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因为这种“一刀切”式的做法导致公安院校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人才培养共同体基本都建在公安机关,而且学生真正能够深入到公安法制部门或者直接接触具体案件办理的机会很少,绝大多数都是充当公安基层机关简单劳动力,所学过的法学专业知识得不到应用。

二、加强专业性学生社团的建设,创新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新载体

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如何调动学生参与实践教学主动性和能动性呢?笔者认为加强专业性学生社团建设与法学实践教学的契合,是强化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一个新思维、新模式。

1.举办特色的系列活动,拓展法学实践教学的深度。早在我院的獬豸法学社成立之初,我们就明确地将其功能定位为服务于法学教学实践,拓展学生专业知识的视野、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了加强专业性学生社团建设与法学实践教学的契合,我们专门成立了指导教师团队,帮助学生组织举办一些具有专业特色的活动。如近两年来我们组织“法律知识专题专家系列讲座”,不定期邀请校内外教师与专家开展讲座。这些学术讲座活动的组织直接拓宽了学生的专业知识视野。

为了引导学生拓展法学专业理论学习的深度,我们还专门组织法学社的学生配合我院的“警察法治研究所”和“警察法律援助中心”两个机构,利用假期直接深入公安基层,调查了解“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状况”,搜集“基层警察权益受侵害”的典型案例,并要求学生结合调查结果在教师的指导下撰写调研报告。通过这些专题活动的开展,直接激发了同学们学好专业的动力,增强了他们用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的热情。

2.组织专业特色的比赛,延伸课堂实践教学的内容。为了将社团实践活动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有机结合起来,将课堂上教学内容延伸到课外,我们指导学生有目的地组织一些具有专业特色的比赛。通过专业性赛事活动组织,不仅扩大了同学们的法律知识视野,也明显增强了同学们执法办案的实践能力,激发了同学们参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主动性,使他们真切感受到学以致用的重要性,为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奠定职业技能。

3.开展专业特色的实训活动,丰富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由于法学社的成员来自于不同专业、不同的年级,同学们的法学专业知识背景、专业学习的层次以及阶段都有明显差异,因此我们指导学生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具有专业特色的实训活动。比如在低年级我们组织了一些法院旁听、问卷调查、普法宣传等实训活动,旨在提高学生法律学习的兴趣,使学生体验法律职业特点。而针对于高年级的法学专业的同学,则组织学生直接深入到县公安局的法制部门、基层派出所等单位专题调研、顶岗实习,使同学们不仅亲身体验了到公安基层的真实工作状态,而且各方面综合能力也都得到了锻炼。

开展特色的社区服务是法学社每年都要组织的实训活动内容。近两年我们多次指导组织学生深入到周边各个中学开展“模拟法庭进中学”活动;到周边的社区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与周围司法所合作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这样不仅给同学们提供了运用专业知识回馈社会的机会,也培养了他们学以致用的能力。

4.出版专业学社期刊,促进法学实践教学理论研究。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学生社团与法学实践教学的更好契合,促进法学实践教学理论与实践探索的进一步深入,每学期我们都要指导学生出版一期社团内部刊物《警苑法学》。期刊专门开设几个固定栏目,如实践教学活动展示、实践教学探索、典型案例解析等。借助专业期刊的这个宣传平台,不仅充分展示了法学实践教学的成果,推动了法学实践教学理论的探索,而且还很好地锻炼了同学们组织、策划、协调、宣传和写作等综合能力。

综上所述,专业性学生社团的作用和功能可以很好弥补传统实践教学的自身缺陷。一方面,专业性学生社团可以为教师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提供很便利的载体;另一方面,专业性学生社团是学生巩固专业知识和提高实践能力的新平台。将专业性学生社团建设与法学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能够很好地激发同学们自觉学习的积极性和参与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的主动性,也能够有效地解决传统法学实践教学的低效性。

[注释]

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31.

[参考文献]

[1]刘华彦.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途径探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5).

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感受范文5

一、作为研究视角的法律与电影

(一)法律与电影研究的现实基础

在表象上,法律是一个科学的世界,电影则是一个人文的世界;思维上,电影重形象、感性思维,而法律重抽象、逻辑思维;语言上,前者力求修辞,模糊性、艺术化强,而后者务求简洁,确定性、严谨性强;美学上,前者个性、奔放、洒脱、自由,而后者庄重、严肃、冷峻、沉闷。所以,“在通常的情况下,人们很少会把法律和电影联系在一起。法律似乎是社会生活里一切教条、刻板、无情以及理性思维的象征,而电影则代表了人们多姿多彩、浪漫感性的生活态度。”[1]然而,在内容与功能上,法律和电影又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重叠与耦合。相对于经济基础,法律和电影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作为一种制度观念、文化现象,法律和电影必然分享着一些共通的实质因素。从实质内容上讲,所有经典的电影作品都以揭示人性为最基本的任务,而现代法治型法律同样以人为逻辑起点,以人为本、张扬人性。现实生活中的人是法律与电影联结的媒介,人是法律与电影研究最基本的支点,对人的关注构成了法律与电影研究的内容基础。从功能上讲,法律以社会生活与文化为基础,反映着社会文化,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对人的行为发挥指引、预测、评价、强制作用,同时,法律还以其内在固有的价值观念熏陶人,教育人。电影来自于生活并高于生活,来自于生活意味着电影反映着生活及其文化,而高于生活则意味着电影对生活及文化有所敲打、有所清理、有所提升,这就决定了电影之于观众必然会起到思想示范、行为引导作用。法律和电影都能够从各自的角度对人的生活、思想与行为产生影响,成为法律与电影研究的现实基础之一。要言之,尽管“严肃者,法术,轻快者,艺术”[2],但是“法律可以利用艺术,艺术也可以利用法律”[3],法律与电影研究的现实可行性与必要性即在此中。

(二)法律与电影研究的学理背景

作为一种研究视角,法律与电影研究的学术渊源或背景在于当代方兴未艾的法律与文学研究。滥觞于上世纪70年代美国法学院的法律与文学流派尽管还未、或许也不太可能会获得主流的法律思潮地位,但作为一种交叉的思潮或视野,法律与文学的魅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引力是相当大的:在法学研究领域,法律与文学研究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已蔚然成风[4],在中国也已引起了学者们的浓厚兴趣;在法学教育领域,法律与文学已经走进法学院的课堂[5]9,并可以预计会在法律课堂站稳脚跟。关于法律与文学的研究领域,一种经典的四分法认为,法律与文学可具体划分为: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文学的法律、通过文学的法律、有关文学的法律[5]18。其中,学界较为集中的关注点在于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6],通俗地说,也就是文学中的法律与法律中的文学两支。不管是“文学中的法律”还是“法律中的文学”,此中的“文学”的范围并不局限于狭义理解的文学名著或文学作品,而是扩展到了更为广泛的视听艺术作品[7],这些视听艺术作品包括了电影。尽管电影是继文学、戏剧、绘画、音乐、舞蹈、雕塑后的第七艺术,但是电影又是融合各种艺术的综合艺术,其中就包含了不可或缺的文学因素,即电影中的文学[8]。正是因为广义的文学包括了电影作品,而电影又包含着文学因素,所以,法律与文学研究必然包括法律与电影研究,法律与电影研究也就成为法律与文学研究的一个崭新领域,同时也成为法律与人文、法律与大众文化交叉研究的前沿地带。

(三)法律与电影研究的领域与范围

遵循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学术逻辑,法律与电影研究可以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展开:其一是电影中的法律,即关于法律的电影,就是研讨电影作品中的法律问题。此一类研究的对象集中于法律电影,所谓法律电影乃是一种类型电影,即运用法律素材、讲述法律故事、反映法律问题,法律电影中的素材或主题包括了法律案件与制度(诸如影响性诉讼、争议性法案等)、法律实践(诸如审判、辩护、公诉、执法等)、法律人(诸如法官、律师、狱警、检察官、陪审团等)、法律命题(诸如正义、人权、自由、复仇、同性恋、安乐死、情理与法理、道德与法、政治与法等),它们既可能对法律制度与理念进行正面的张扬,也有可能对法律现实与困境进行激烈的批判。法律电影为法律的人文精神提供了独特而细腻的描述,法律电影是揭示法律价值、意义的必要媒介之一,研究法律电影中的法律现象有助于发掘法理与人情、法意与人心的深刻关联。其二是法律中的电影,即关于电影的法律,就是研讨法律对电影的规制、与电影相关的版权等问题。应该说此一类研究已经包括在传统法学研究之中,比如广电文艺管理法、知识产权法等都涉及电影业、电影市场的监管,电影的制作、引进、发行,以及电影作品的形式、内容等相关问题。鉴于我国文艺法制发展的滞后,法律规制电影的研究领域是可以大有作为的,比如我国电影业监管、电影审查制出现许多备受诟病的弊端,《电影促进法》、《电影法》等更为系统而规范的法律的出台备受期待;电影分级制度则完全处于悬而未决状态,而“电影分级制是解决我国电影业发展瓶颈最直接和核心的法律制度”[9]。此外,法律与电影研究甚至还可以从作为电影的法律着手,运用电影的表演、叙事手法来讲述法律舞台上的法律人或法律关系主体们的角色扮演问题;同时,还可以从作为法律的电影着手,根据法学理论与影视理论探讨电影对人的思想行为、社会关系所发挥的类法律的教化与调整功用。

二、作为教育手段的法律与电影

(一)作为法学的教学方法

1.法律与电影教学方法的意义

教学方法是教学改革的关键和切入点[10]。提高法学教育的成效,促进并实现法学教育的转型,法学教育方法可谓是一个重要突破口,法律与电影就是这样一个突破口。作为教育手段的法律与电影,其要义在于看电影、悟法律,就是结合法学课程之内容,播放题材关联的法律电影,让法律知识和原理与法律电影互为关照,实现以理服人与以情动人的有机结合。以笔者多年所讲授的法理学课程为例,法理学难教、更难学,这可能是法学专业师生共同的感受。在当代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这亦为法学教育界所着重关注。我以为法理学难教,既有开课时段的原因、教材的原因,亦有教法的问题;而对学生来讲,法理学之所以难学,既有知识结构与理解能力上的原因,亦有学习方式的问题。突破法理学教与学之难,最关键的在于方式方法的问题。改革手段、创新方法不仅是最易突破的,也是最易生效的。将法律与电影引入法理学教学,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将法律电影引入法理学教学并不仅因其新鲜、娱乐、好玩,更为重要的是它所发挥的值得重视的教学作用。首先,该方法有助于增进学生的理论把握,拓宽他们的思维视野。法律与电影教学方法易于诱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能够让他们在电影的生动氛围中开放理解力与想象力,更具象地把握法的知识与方法,增强他们对实践问题的理论分析能力,从而避免讲授式教学极可能出现的沉闷、乏味氛围以及知识理解、运用上的障碍或困惑。同时,由于法律电影所折射的法律现象、所追问的法律问题可能会远远超越书本理论知识的范围,这有助于培养学生更为独立、发散、批判的法律思维方式,从而避免基于老师、课本而形成的依附、单调、保守的思维陋习。其次,该方法有助于强化学生的现实认知,熏陶他们的人文品格。法学本科生绝大多数涉事较浅,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对生活与人际复杂性的认识,而充分反映世事人心的经典电影正可以拓展学生对社会现实的了解。同时,法律不仅是规则的体系还是意义的体系,法学不仅是社会科学还是一种人学[11],法学教育也“不仅仅是职业教育,从最深层次的意义上讲,它同时也是一种人文教育”[12]。这便意味着法律人应当具备人文素养,法科学生是未来法律人,尤其需要培养人文精神。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法律电影一般都展现着人文关怀,张扬着人的自由与人性的尊严,有助于熏陶学生的人文感知、人文品格,从而避免对法律的教条式、机械化的理解与运用。

2.法律与电影教学方法的运用

如何具体运用法律与电影教学方法呢?仍以法理学教学为例,作为法学本科专业的基础性必修课程之一,法理学的讲授课时一般占据总课时的大部分,这一硬性要求使得法律与电影教学法只能安排在实践课时里面。由于实践课时有限,加之同样需要运用的诸如主题辩论、案例讨论等其他实践教学形式的限制,这便要求教师结合课程各章节内容之重要性、难易度等因素选择性使用法律与电影教学法。该方法的具体运用:第一步:经典电影的遴选与剪辑。在教学预备阶段,教师应该根据“紧扣生活逻辑、聚焦法理主题、贴近大学生口味”等标准精心遴选经典法律电影,并可以在遴选确定了的基础上对影片进行适当剪辑,以确保特定课时内完成播放。第二步:影片播放前的教学组织与安排。如果是先观看后讲授的话,可以要求学生提前预习相关章节并提示学生注意与电影相关的知识重点,从而让学生带着理论去看电影;如果是先讲授后观看的话,可以在授课后、放映前提前设计需要学生关注、思考的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去看电影。一般来讲,先讲授后观看的套路更为可取一点。第三步:观看影片。正式播放前提示学生注意记录电影叙事中的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为何,播放完毕后布置观后感或发言稿作业,并可征集发言的同学名单,为下一步教学活动做准备。第四步:影片观摩后的教学研讨与总结。这一步至关重要,影片教学的意义集中展现于这一环节。在学生完成观感或发言稿的前提下,这一环节应该主要由学生围绕事先布置的议题进行讨论或辩论,让他们充分发挥运用法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讨论或辩论过程中,还可以允许部分学生围绕事先布置议题之外的问题进行探讨,给学生发散性思考以训练的机会。讨论或辩论的具体形式可以多样化:既可采取自由发言的形式,也可采取分小组讨论与小组代表总结发言相结合的形式,还可采取主题辩论的形式;既可允许结合事先拟好的影评自说自话的形式,也可允许反驳、质疑他人观点的发言形式。当然,教师应该在该环节中担当好主持人的角色,防止偏题、跑题或无谓之争吵,而且在讨论或辩论结束后,教师对学生发言点评,并对相关理论进一步概括或升华。整个教学活动中应该避免对法律电影的过度依赖。法律电影毕竟不是法律,电影作品的虚构性、表演的戏剧性都有可能导致或出现法律上的夸张或错误,从而有可能让学生对现实法治产生失望之感或在法律知识上误导学生。因此,在研讨电影之于法律的正面意义的同时,还应该对法律电影中的法律错误或夸张进行剖析。

(二)作为高校的选修课程

法律与电影,不仅可以作为一种教学方法,甚至还可以将其扩展为一门高校选修课程。这样的做法已经有先行实践的范例,例如,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为学生开设的“电影中的法律”、“经典法律影视赏析”、“法律与电影”、“影像中的司法”等课程,这些课程实践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学校与教师们所效法。同时,这种做法还得到了法学教育界的理论呼应与支持,例如,有法学教育机构举办过专门的座谈会研讨“法律影像在教学中的运用”问题[13],亦有法学教育界人士指出,法学教育模式应该将书写法学(以口传的意象以及书写的论述所传达的法律)与影视法学(以视觉的影像和影片的论述所传达的法律)巧妙地结合起来[14]。

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感受范文6

【关键词】工商管理类专业 法商结合 模式构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也从单一的学科专业知识和背景转向了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因此,高等学校作为高级人才培养的主要组织,也必须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进行教学模式的转变。市场经济使法制经济的理念深入人心,在当代社会,具有单一商学或者法学专业的人才已经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对于工商管理类专业来讲,其必须将既懂经济、又懂管理和法学作为培养的目标。这一点不仅在我国经济实践中得到了体现,同时也是美、英等经济发达国家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发展方向,即将工商管理类专业与法律专业的结合作为主流,如美国斯坦福大学、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等,“法商结合”已经进行得如火如荼。另外,根据有关工商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就业统计数据,工商管理类专业毕业生由于知识结构层次不明确以及知识面不够广等问题,被排在我国十大就业难专业中,这也严重影响了政法院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为了实现政法类院校“工商管理类专业”又好又快发展,利用政法类院校的优势学科――“法学”的支撑作用,在政法类院校实施“法商结合”势在必行。

国内对“法商结合”的研究进展不是很多,基本上局限于一些政法院校和商学院,如湖南商学院刘梦兰(2004)首先考虑了法学专业的“法商结合”问题,提出要对法学专业学生加强商学类课程,使法学专业毕业生能够在法律实践中做到游刃有余;龚志军(2008,2009)对就业角度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建立进行了论述,指出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必须要法商结合;曾荇(2008)从法商结合的课程设置角度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尽量体现法商结合;胡艳香、陈蓉(2010)基于商科院校法学本科专业的法商结合针对商法学课程体系设计作了探讨。但是通过目前仅有的文献来看,研究者对“法商结合”的本质以及如何实现“法商结合”还没有形成共同的观点,故此,本文就政法院校如何实现“法商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应采取的措施进行一些探讨,为政法院校“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和对策。

一、改革人才培养方案,突显“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特色

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教学的主要依据和计划。围绕着培养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这一目标,“法商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法商结合”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经济、管理方法与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从而到达具有分析和解决经济管理问题的基本能力。

这种人才培养方案充分体现了“宽口径、重交叉,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相结合的特色”。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中,应该实行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三大模块的教学方案,可以确定“三面六点”的“法商结合”专业特色建设立体框架(见图1)。

而体现在专业设置上,可以设置以下专业,如法务会计、金融市场运作与管理、国际贸易与WTO、市场营销与市场法律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律制度、经济犯罪侦查等。

二、改革课程教学内容,加强新教材建设

目前,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教学管理体系基本上来自于西方国家大学,可以说,它一方面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提高企业管理效益、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这些内容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又脱离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我国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学内容存在着“本土化”的要求,否则,培养出来的学生就不可能与实际需求相结合。为此,在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上,应以“法商结合”为目标,以教材建设为核心,对课程教学内容进行改革,加强新教材的建设。

而考虑到法商结合的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在教材建设中主要要考虑各专业核心课程的法商结合,比如:对企业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现代企业制度,就可以和公司法的内容结合起来,人力资源管理可以和劳动、社会保障法结合,技术创新管理和知识产权法结合,国际贸易与国际贸易法律结合等等。

三、通过请进来、派出去的方法,培养一支双师型教学团队

1、围绕“法商结合”专业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一,可以进行相关教师到企业中去兼职从事相关管理工作并实行轮岗制度,扩大专业教师的企业认知度,从而丰富其教学内容,增加本土化案例教学;第二,聘任企业家在“法商结合”专业做兼职教授,或定期邀请企业家为学生讲授经济管理方面的实践内容;第三,鼓励相关教师兼修或者进修法学方面的课程,使教师队伍首先实现法商结合。

2、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培训力度

创造条件、提供机会让青年教师去国内外进修、企事业单位参加生产实习,鼓励青年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同时给每位助教确定一名教授或副教授作为指导教师,建立“一帮一”的机制,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提升青年教师的科研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另外,鼓励教师参加诸如人力资源师资格、注册会计师、物流师、报关员资格等各种资格证的认证,培养一支双师型教学团队。

3、建立企业服务中心,走产学研相结合之路

发挥双师型教学团队的优势,建立企业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工作,从企业的设立、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管理流程设计、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和战略的制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企业项目论证以及税收筹划等各方面入手,全方位地服务于地方企业的管理和发展。尤其是要对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各种涉及法和商的问题及时研究,并对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处理意见,真正走产学研结合之路。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革实践教学,培养应用性人才

“法商结合”类专业的实践性极强,实践性教学是“法商结合”类专业教学的生命线,因此,实现专业实践性教学是“法商结合”类专业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和方面。故此,法商结合的教学团队必须积极探索、不断实践,以校内实践性教学为主、校外实践性教学为辅;以理论教学为主、以实践性教学为辅,培养学生动手、动口、动脑的三动能力。

结合政法类院校的实际情况,政法类院校可以构建“校内实践性教学(课堂案例教学+实验室教学+第二课堂教育+论文撰写)+校外实践性教学(课程企业实习+暑期专业实践+毕业实习)”的“法商结合”类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的基本框架。

1、校内实践性教学

(1)案例教学。该方法的运用主要是以经济管理类专业所开设的课程为主。在具体的教学中,可以运用游戏式教学法、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来培育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该方法简单实用,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可以得到广大学生的认可,教学效果良好。

(2)实验室教学。建设“商务实验实训中心”和“法律实验实训中心”。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功能,通过较全的实验教学用资料,结合具体的课程教学,进行课内实验,使学生既掌握了相关的理论知识,又具备了所学知识的实际操作技能。

(3)第二课堂教学。丰富的第二课堂对拓展学生专业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非常重要。可以邀请一批国内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司法工作者来校举办专业前沿理论知识的讲座或经济管理、司法实践的报告会。同时,结合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举办一些诸如“大学生营销策划大赛”、“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来拓展学生的知识结构,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效果将会非常显著。

(4)撰写论文。主要开展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两种形式。这种实践教学方式在训练学生获取知识、选择信息能力、锻炼和考核学生的思维、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非常有效。

2、校外实践性教学

(1)相关企业实习。在具体的教学中,结合《企业管理概论》、《物流管理》、《企业信息管理》、《市场调查与预测》、《财务管理》、《财务分析》、《项目管理》等相关课程的教学,通过任课教师带队,到相关企业进行短期的企业实际感受,使学生对相关企业管理环节形成一定的感性认识,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兴趣和感知度。

(2)暑期专业实践。这是一种利用假期让学生通过打工、调查等方式到企业进行专业实习的实践性教学形式。

(3)毕业实习。可以采取以集中实习为主、分散实习为辅的模式,充分发挥专业实习基地的作用和功能。

综上所述,对政法类院校来讲,“法商结合”人才培养势在必行,也是大势所趋。政法类院校可以通过确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建设一支双师型的教学团队以及改革实践性教学环节等方面来形成自己独特的人才培养模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经济建设培养大批人才,从而发挥政法类院校的优势。

【参考文献】

[1] 龚志军:商科院校“法商结合”特色与法律专业就业形成机制研究[J].网络财富,2008(6).

[2] 胡艳香、陈蓉:商科院校法学本科商法学课程体系的个性设计[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0(1).

[3] 刘梦兰:商学院法学专业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方案研究[J].当代教育论坛,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