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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学专业的理解范文1
对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效能改进的思路有两个:第一是思想政治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第二就是改革“理论化”、“灌输式”教学现状,引进“辨析式”、“体验式”教学内容,先理解再记忆。
对“两难问题”的重视和充分利用,是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提升教育水平的一个重要方向;法学专业学生是开展“面向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典型,在研究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两难问题”的时候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一、法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性
“面向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是结合专业特点开展面向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实践教育,是站在法学的高度,坚持特定的原则,对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的重新把握。法学院的辅导员应该与马列部的专业教师加强合作研究,共同探讨“因材施教”的内容和方法,才是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与一般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表1):
表1:法学专业思想教育的特殊性
从国家和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定位而言,要求法学专业培养的是国家机器的操纵者,是管理者和统治者。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是以裁判员身份出现的,而不是各执一端充当运动员角色。
一般专业对于道德和政治的学习,目标是应然的,是解决什么是最好的状态、这样为什么好的问题。而法学专业的学生要解决的不仅知其然,还应知其所以然。
一般专业学习政治的目的是理解当前政治制度的“合理性”,学习道德的目的是理解共同规范对于老百姓生活的意义。法学专业的学生是在围绕制度而从业,他们要解释规则、利用规则甚至攻击规则、推动完善规则。
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形式,不是灌输式的,而是辨析式的,学会辨证看待,教学生如何把握好“度”。
二、法学专业的“两难问题”的选择
所谓“道德两难”也称为“道德困境”,是指人们在道德选择上面临的两难境地。“两难问题”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解决这类问题时必须抛弃那种简单化和形而上学的思考方式,坚持辩证法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这一过程中的每一个循环,都会在实践和认识两个方面比前一个循环更进步。
法学专业的学生与一般专业培养的学生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专业培养的是适应社会的“公民”,法学专业的学生培养的是“国家机器”的“部件”。他们要掌握的不仅是应该怎么做的问题,还要掌握为什么这样做。现实中道德问题不是简单的区分对错的问题,在法律实务中会面临很多类似“量刑”的问题,这就要求学生在解决“两难问题”中学会把握事情的“度”。
而且,法学专业要辨析的“两难问题”,也不能仅限于“难”的问题,而应该扩大到对立矛盾的两个方面,各有千秋,综合利用。传统“两难问题”是左右为难,但是现实中最终必须选择其一;法学专业选择的“两难问专业提供专业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题”应该上升更高一层次,如下图1所示。
图1 法学必须辨析的“两难问题”
1、治国经略的教育:法家与儒家的抉择
对于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教育,应该不限于介绍“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二者的关系,应该通过辩论、论文等形式,加深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理解。法学专业的学生,以后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对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理解应该不止是理解的地步,还应上升到“为什么”和“度”的问题,学会协调,学会历史地、辩证地看问题。
2、社会责任的教育: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
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在处理社会和个人的关系问题上各执一端,都是不正确的。只有将社会发展需要与个人发展需要统一起来,才是科学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的理解,不应该限于一般的能辨析和能理解,还应该上升到社会管理的层次。能用来解决具体问题。比如中国的拆迁出现了很多问题,不能简单说西方国家个人财产至上就是好的;中国的城管出现问题,就说中国不尊重小商小贩的个人利益是不对的。
3、人性基础的教育:刑罚与教育的抉择
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学到了刑罚,也应该辨析和教育的关系。但是对于西方过度的强调其教育功能,也应该保持足够的清醒。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教育和惩罚的理解贯穿于整个学习和以后的生活中,是教育改造为主,还是惩罚、震慑为主,这是需要在这对哲学概念的深刻理解中才能慢慢把握好的“度”的问题。对这对概念的理解需要实践的方法、体验的方法、辨析的方法;需要站在国家的高度、社会的高度、发展的高度、公平正义的高度。
4、职业精神的教育:成功与正义的抉择
法律职业有特殊内容的道德要求,比如,“律师可以为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法官为民解决纠纷不像行政官员那样免费服务,而是要收取诉讼费;法官不得对当事人抱有同情心;法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暴行不得嫉恶如仇,而应当保持超然中立进行无罪推定;等等。法律职业特殊的道德要求大都是在法律程序当中必须遵循和实践的。离开法律程序也就不会存在这种法律职业的道德要求。”②应该通过辨析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最终促进学生法律职业道德之养成,为其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可靠的思想道德基础。
5、实践精神的教育:法理与现实的平衡
法学专业的学生,有时对于法律有一定的想当然的、偏执的理解。或者是知识面窄,或者是某些极端西方法学思想的影响,不顾中国国情大谈特谈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律如何健全,如何人性化,如何科学化。一般专业的学生理解不深可以,法学专业的学生即使不能去说服别的学院的学生 ,最起码自己应该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一个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认识,心中有一个“博弈”和“阶段性发展”的概念。认识到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不是所有矛盾都可以依靠法律解决得了的。这与目前有些人遇到问题和矛盾就振臂高呼“立法”,好像法律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偏激态度形成冷静鲜明的对比。
三、法学专业开展“两难教育”的建议
高等院校的“两课”教育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发挥着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导向作用,奠定了我国现阶段高层次人才的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但是两课教育的“理论课”地位得到了单边强化,学生对于情感、意志、信念、行动等一系列高级要求更加大打折扣。
对于高校专业提供专业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思想政治教育效能改进的思路有两个:思想政治教师开展实践教学、辅导员结合专业开展思想政治教育。高校思想政治教师是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教育形式中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出现偏沉,由于思想政治教师的职业定位和教学工作量等原因,实践教育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改观;大学辅导员作为教辅人员,同时也有思想政治教师身份,其工作的专业化也要求辅导员向思想政治教育方向交叉,担当起实践教育的重任来。二者关系如下图2所示:
以法学院学生为例,目前大学的管理体制多是“条块结合”的形式,思想政治教育也是条块结合的。单独的学院(或者马列部)是从事全校教学的单位,是条状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的不同,形成不同的思想政治要求,是块状分布的。条块的工作缺少结合,出现了“责任分散效应”、“社会惰化效应”等很多形式主义的问题。
毋庸讳言,法律和政治、道德是同一层面的话题,不能把“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看成“思想政治教育”在“法学专业学生”身上的应用,把它看作“一级学科”下面的“二级学科”;也不能把“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看作“两课教育”的延伸和补充,属于“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问题。法学专业学生是开展“面向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典型,最适合、最必要开展“面向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
“面向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是结合专业特点开展面向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实践教育,是站在法学的高度,坚持特定的原则,对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的重新把握。法学院的辅导员应该与马列部的专业教师加强合作研究,共同探讨“因材施教”的内容和方法,才是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
注释:
①详见本文作者主持的课题《面向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山东省教育厅的“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课题”,2013年4月,在研。
②孙笑侠.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分野[J].中外法学,2002(3).
参考文献:
[1]杨玮玉.“思想道德修养课”中的两难问题教学法[J].新课程研究(中旬刊)2012(6).[2]徐嵘.一个诚实与集体主义的两难问题讨论[J].海教育科研,2000(2).
[3]冯雪姣.新时期道德两难问题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5(1).
对法学专业的理解范文2
【关键词】经济法 教学内容 教学改革
经济法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然而,现实教学中由于存在诸多问题,难以达到预期教学效果,我们认为只有充分全面地认识和把握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使经济法教学与非法学专业的实际相结合,满足学生的需求。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安排问题
安徽中医学院目前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医药贸易方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药品营销(专科)专业基础课中开设经济法课程。其他专业也有在任选课中选修经济法课程。但是课程安排存在问题,一是经济法开设之前,一般只是在大学第一学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中介绍过少量法律知识,学生在几个学期之后再上经济法课程时已经基本忘记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二是教学计划中的学时数一般只在54学时左右,而贸易、营销、信管专业学生除基本经济法的课程知识外,还有大量相关民商法知识需要补充。这使得经济法教学学时难以满足实际教学需要。
2、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教材问题
经济法是法学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现有大学教材的编排与设计一般参考法学专业教材,使得现存版本教材很多理论性较强,另有部分经济法教材则财会金融类内容较多,还有一些经济法教材无所不包,所有与经济有关的法律都涵盖其中。我校在几个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中使用过人大、高教等出版社的数种教材,既有法学专业性较强的经济法教材,也有通识性较强的经济法概论教材,但是通过调查,学生反映教材使用效果均不理想,不能和我校相关专业的需要相适应,常常出现学生想学的书上要么没有要么理论性太强要么很简略,不需要学的内容在书上占了很大篇幅。
3、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方法问题
传统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是以理论传授为主,结合课堂案例教学,偶尔布置一些课堂讨论、课后案例分析等。而案例教学过程中,也以教师分析为主,学生因为缺乏相关的基础知识而无法参与或根本不参与,仅有的实践性教学课堂案例教学也变成老师的一言堂而无法形成良性互动,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此学习热情与参与意识不强,教学实效不高。经济法教学的目的在于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这就要求教学中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经济法律的实务能力,但是在我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中移植法律专业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实训方法,或者直接旁听法庭的开庭审理等教学方式由于学时、条件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可操作性不强。因此经济法课程的传统教学就欠缺实效性。我校经济法课程较早开始采用了多媒体教学,在优化教学环境,丰富教学内容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实践发现,多媒体教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由于多媒体教学信息显示速度较快,信息量大,学生的思维往往跟不上授课进度,从而削弱多媒体教学所应有的教学效果。由于很多学生记笔记没有重点,整个上课的过程就成了老师课件内容的翻录,对于真正课堂上讲授的,需要学生理解的内容反而没有很好理解。在授课过程中有时也会发现,刚刚讲过的知识点,学生很认真地记录在笔记上了,但在随后讨论案例的时候学生却无法作正确的回答,其实很大一方面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只是机械地进行了记录,根本就没有理解。
4、非法学专业学生层面问题
通过教学实践和调查研究,我们发现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1)个别学生对课程重要性认识不足,学习热情和动力缺乏。在教学过程中,有一部分学生对经济法这门课程不太感兴趣,听课的动力完全来自于考试的压力甚至是学校的纪律约束。原因就是有些学生对课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很多学生并没有把经济法作为自己的专业课程来看待,觉得学习经济法就是学习一些法律的基础知识,或者就是为了普法教育。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学生学习起来就会缺乏热情和动力。
(2)学习方法不得当,学习效果不明显与前面一类学生不同,还有一类学生是对法律知识本身有着浓厚的兴趣和动力。这类学生不但上课认真听讲、勤记笔记,课后经常会问老师有关法律的各类问题。他们有些是基于本身对法律的兴趣,还有一些是基于考证的压力。目前,无论是考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还是经济师,经济法都是一门必考的课程,所以这部分学生对经济法相当重视。但是我们发现,有些学生认真听课却没有达到听课的效果。究其原因,关键是学习没有找到适合的方法,死记硬背,没有将知识融会贯通,或者纠结于个别词句的理解,当碰到考察学生综合分析能力的试题时,学生无法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应用。
(3)学生法学基础知识薄弱,对法学思维方法陌生。因专业培养目标所致,没有也不可能在课程设计中开设经济法的前沿法律课程,诸如法理学、民法、商法、行政法等背景法律知识缺失,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倍感吃力,故部分学生失去了对该课程的学习兴趣。在极其有限的学时中,既要补充大量法律常识,又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同时要完成既定教学内容和目标,完成的难度相当大。
二、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1、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安排提前
鉴于我校非法学专业关于法律知识的课程一般只有大一第一学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建议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前移至大一第二学期开设。这样学生关于法律的基础常识遗忘较少,教师授课时需要重复法律基础常识的情况会有所减少。
2、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结合专业特色和就业需要有所取舍
在专业总学时数受限,经济法课程学时难以增加的情况下,教学内容如果要面面俱到肯定是不现实的,很容易泛泛而谈导致成为普法课程。就目前条件下,选择一本质量较高的通识性经济法教材,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需要结合专业特色和就业需要,对于教材内容进行取舍是较为可行的办法。如国际贸易专业在经济法教学时就应该较多讲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法的内容,而对财政金融法方面的内容可以布置学生课后自学。
3、抓好课件的制作,发挥多媒体教学优势
多媒体教学的成败在很大一方面取决于课件质量的好坏。因而课件的制作不能只求精彩漂亮,图片多,动画多,必须实用。笔者认为,课件制作必须要体现多媒体教学应有的互动式、交互性、现实模拟性优势特征。同时,课件的开发与应用应当更能充分发挥教师的教学能动性和灵活性,制作课件时要注意给教师留下课堂发挥的空间,不要事无巨细把全部教学内容都放到课件内。而是必须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这样不但会使课堂教学更加生动,同时也有利于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
4、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
如何在有限的学时中让学生学习到尽可能多的东西,对学生主动学习的方法的培养相当重要。对法律条文不加理解地死记硬背永远是学习法律的最低层次,就算全都记住了,在碰到真正问题的时候也无法用学过的知识来解决问题。而且这样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低下,教学效果差。压缩教师课堂讲授时间,增加学生课堂讨论的机会,增加学生认识问题和讨论问题的机会,从而解决单靠教师课堂讲授不能解决的问题。经济法内容多,教师面面俱到都讲的话,不易区分重点,学生也把握不了重点。如果教师能按教学大纲把应讲的内容归类,选取其中的一部分以提出问题为切入点,以研讨为形式,教师与学生同步思维。这样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每一位学生都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来,从而产生较好的教学效果。■
【本文是安徽中医学院人文学院人文社科基金项目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研究的部分成果】
参考文献
①夏雅丽,《法学教育改革谈》[J].《中国大学教学》,2007(7)
②卢运辉,《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J].《法学研究》,2006(10)
③黄勇、王刻铭,《经管类本科专业经济法教学质量探析》,《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④顾博,《浅谈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5(1)
⑤赵美珍、刘永宝,《经济法教学改革的三个视点》,《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8(6)
对法学专业的理解范文3
法律英语教师的来源:一种是专业的英语教师,他们对法律专业知识没有深刻的研究,当遇到专业性法律问题时往往无法很好地解答;另一种是法学专业教师中的英语水平较高者。这类教师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很牢固,对法律英语中的法律问题体会更为深刻,但他们的英语水平往往有限。
二、改进法学专业法律英语教学的思考
1.明确教学目标,量化考核标准
当前,应树立法律英语学习服务于司法实践的目标。学生通过法律英语学习,应具备读懂英语语境下的法律问题以及用英语表达法律意见的基本能力。实现这一教学目标:一是法律英语教学要以学生日常的专业课程学习内容为依托,让法律英语教学与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实现相长的效果;二是教学内容可以按照课程分门别类地安排,让学生了解每门课程的法律英语应用;三是可以通过英语案例教学、法律英语公文写作、法律英语辩论式教学等,使法律英语教学内容贴切实践运用。随着教学目标的确立,教学的考核标准设定也就有了方向性。考核的标准设定应当以法律英语的应用能力为中心。考核标准应与教学目标相一致,要引导教学目标的实现。具体的考核标准包括:法律文书的英文写作水平、英文案例的中文翻译水平、对英文表述法律问题的理解能力、部门法中专业术语的应用能力等。这些考核标准的设立与学生法律专业知识密切联系,能够激发法律专业学生英语学习的热情,同时也能体现法律英语的应用价值。
2.改进教学内容,推动教材改革
一是法律英语教材的编排应当遵从由浅入深的一般学习规律。法律英语这门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该课程学习既不同于大学英语课程,也不同于法学专业课程,具有相当的专业性。第一次接触该课程的学生,都存在一个由浅入深的学习过程。因此,在教材的编排上,也应当首先了解法律英语的学习内容及其重要性,掌握法律英语的学习方法,进而逐渐由专业单词学习到常用句式掌握再到对文章的理解。二是法律英语教学的开展应当尊重从已知到未知的认识规律,应当依托于法学专业知识。法学专业学生经过长期的专业学习,掌握了专业术语,并形成了一套法学思维。而法律英语学习正是这些法学术语与法学思维的英语再现,由中文的法律知识学习引导法律英语知识学习是可行的办法。对于法律英语课文的学习,学生要凭借自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体会法律英语知识的含义。三是法律英语教材的选编应当与法律专业知识挂钩,增强法律英语的应用性学习。在法律英语教材的编排上,应当以法学知识为依据,开展相应的法律英语教材设计,使学生在法学知识与法律英语知识之间找到学习的关联点。学生的法律学习是以部门法为专题的,法律英语课文的编排也应据此分类。比如,可以将法律英语教材以部门法划分章节,每一部门法的学习从相关单词的掌握、专业句式的学习、法律知识的介绍到法律文书的撰写等,由浅入深进行编排。
3.变革教学方法,转变教学思路
教学方法方面应当改变现有的“灌输”式教育,采取“教师为引导、学生主动学”的教学方式。一是转变传统教学模式,增强教学内容的应用性。可以案例式教学、辩论式问答、法律文书撰写等方式开展。在教学初期阶段,教师要引导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词汇,读懂法律英语中常用的专业句式,讲解法律英语的背景知识。二是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教师要充分依据学生已有的英语基础,带动法律英语的学习;增强法学专业课程学习与法律英语学习的关联性,让学生明确学习的目标。同时,引导学生成为法律英语学习的主体,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三是采取案例式教学方式,使学生成为教学的积极参与者。案例式教学将学习内容以案例的形式体现出来,让学生在读懂案例的同时,体会法律英语在实务中的真实运用过程。读懂案例之后,教师应鼓励学生用英语进行简单的案例分析。法律实务中存在着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法律意见的一种文本表达方式,而读懂法律文书也是培养学生涉外法律运用能力的基本功。在法律英语教学中,教师可以选取不同形式的英语文书作为法律英语的学习资料,在引导学生读懂英语法律文书之后,可以尝试让学生撰写简单的英语文书,如英语法律合同等。增强法律英语的应用性学习,无疑是赋予法律英语课程价值的最好方式。
4.组建专业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
对法学专业的理解范文4
【关键词】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改革
一、高校法学教学现状
教学方式固定,教学内容落后。一些高校在法学教学中仍然使用单一的教学模式,缺少良好的沟通,内容并未及时更新,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调动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收到的教学效果甚微,这使得法学专业的教学枯燥而乏味。课程设置匮乏,虽然当前高校已经重视到课程设置的重要性,却只是对课本知识的照搬 ,没有从学生实际出发,导致培养的学生不具有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模拟法庭的开展也是事先准备好的,和真实的环境相差太远,无法使学生更好地临场发挥,应用能力大打折扣。法学专业制度不完善。社会经济在发展的同时,对法学人才也提出了较高要求。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专业学生越来越多,通常许多学生挤在一间教室上课,是一种盲目性的规模扩张。法学专业的学生走出校园后,能真正进入相关岗位的人才非常少。高校法学专业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提高法学教学水平。此外,司法考试弊端多。高校在选拔法学人才往往通过司法考试,在这种考试制度的影响下,要真正培养法学人才非常困难。高校法学教育还是应试教育模式。学生获得了司法考试的能力,并不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二、高校法学教学改革措施
(一)构建先进的法学课程体系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是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需要学生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课程教学以面向社会和未来为指导思想,坚持个性化和厚基础的培养目标,构建科学有效的课程体系,有助于提高法学教学质量。为此,在设置课程体系时,不仅要构建开放型课程理论体系,还要构建实务型课程体系。在开放型体系中,包括经济法、刑法和民商法等一些必修课,是为了满足法学教育培养规格要求,此外,还开设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选修课,如律师实务、合同操作等。在当前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下,实务型课程的开设非常重要。所以,对这个过程,要加强人才的全方位培养。许多学校在该环节中,已经运用了创新性,如福州阳光学院开设的“实践育人”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另外,一些法学院校构建了自己的模拟法庭,有些学校还成立了仲裁庭和真法庭。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学校可以通过仲裁法庭和模拟法庭针对性的开设课程,将学生的日常生活作为活生生的例子,进行教学互动。仲裁法庭和模拟法庭包含:模拟法庭大赛、模拟教学和法庭观摩。这些环节会花费学生一定时间。开展的模拟仲裁法庭和模拟法庭使行政法、民法等法律理论课程进一步充实,也使这些知识生动形象,收到了良好的记忆效果。此外,学校还开展“诊断式教育”,使学生参与法律事务部门和案件的审理,从真正意义上成为诉讼参与人。在这个过程中,更好地投身宣传服务、诉讼服务和法律咨询等,使培养的法律人才具有职业素质。为了较好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构建实习体系,使公检法和律师相结合,这个环节十分重要,通过多种形式,如毕业实习、专业实习等方式分层次等级的完成实习任务,丰富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他们的思维能力。
(二)改革课程教学法,更新教学内容
传统课程教学方法要改革,把案例教学作为辅助教学内容,在生动的课堂案例下,增强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程教学在运用案例教学过程中,不应形式化和简单化,选用的案例要具有典型性,以推断为主,不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确定,主要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推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问题,也要注意学生法学发展情况,丰富教学内容,紧随国际趋势,以一种新的理念指导学生,使学生更好地融入未来职场。
(三)重视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
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责任之一。复合型法学人才也是跨学科法学优秀人才。目前,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多样,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还需要不同专业的法学人才,注重培养的人才具有综合素质能力和符合专业素养。相比单一型人才,复合型人才更受社会欢迎。复合型法律人才要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我们常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有旅游法律专业人才、金融法律专业人才和外语法律专业人才等。主要在于准确把握人才和行业的结合点,有效考虑事务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革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结合实际,实现双赢。 所以,高校要形成一套学校和事务部门联合的培养机制,制定相同的培养目标,一同设计课程体系,合作开发高质量的教材,构建高效教学团队,建立行之有效的实训基地,探究标准化和正常化的人才培养机制。根据实际部门的需求,拓展学生学习不同学科的途经,使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社会对学生更高的认可度。
三、结束语
总之,“优秀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是通过创新培养机制,促进和深化我国法律教育改革,加强法律实践教学,优化教师教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在开展的近些年,各大高校采取了多种措施,以响应国家和教育部门的号召。高校法学人才应结合法学理论知识和教学实践,以更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学生具备较高综合素质。在司法改革的今天,应发挥指导性作用,坚定法学专业学生的成长信念,丰富他们的知识,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培养他们较高的专业技能,实现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
作者简介:占小球(1972-),男,助教,在职,本科。研究方向:法学,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永州分校。
对法学专业的理解范文5
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是一种法律职业的训练,应当教授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可以说,法学专业的学生如果只会读法学书籍而不具有参加社会实践,解决社会实践问题能力的话,就不是一个真正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学专业的学生只有既会读书又能参加社会实践,且在社会实践中用“法眼”发现问题,用“法律”解决问题,才能真正领悟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法律的精神实质。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作为法律人必须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根本目标在于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种人才,尤其是要向社会输出具有实践工作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这就决定了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应该是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一个法律人只懂法律,不懂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机理,犹如一个医生只知病症,不明病理那样。应用型法律人才应是一个既懂法,又会用法解决社会实践问题的专业人士,他们在掌握全面系统的理论知识同时,也应当具备较好的法学实践技能。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迅速,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现实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来讲较为单一,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欠缺,具备法律职业能力的人才缺乏,因此,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显然,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国家提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要目标。
二、反思我国法学教育对法学人才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
我国传统的高等法学教育往往和社会实际相脱节。不可否认,高等法学教育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无论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还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继续前行,都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保驾护航。然而,同社会的迫切需要相对的是法学专业尴尬的就业局面。20世纪末期炙手可热的法学专业,近年来不断在就业市场遇冷,就业率持续走低。造成法学专业就业率过低的因素有很多,但其深层次原因是法学专业培养的人才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高等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后很多人并不能很快地适应社会实践工作,进入角色。高校法学许多教师本身也因缺乏实践经验,使得学校设置的法学专业实习流于形式,达不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应有效果。法学人才培养的教育宗旨被忽视。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往往以传授理论知识为核心,忽略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基本目标。与急速增长的学生数量相比,高等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资源愈显匮乏。一些学校由于师资力量薄弱,完成基本的核心课程尚有困难,根本无暇顾及实践性教学。与此同时,传统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过分偏重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能力培养。我国许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忽略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课堂教学也多以教师讲授式为主,注重解释法律概念、阐述理论,即使是案例教学,教师也多是根据预先设计的正确答案围绕法律条文翻版理论教学内容。这种课程设置忘记并抛弃了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宗旨。知法不会用法。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是重视向学生灌输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人文素质教育内容,即公共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公共计算机、公共体育、专业必修课等所占学分为本科教学全部学分的95%以上,相对而言,实践教学所占学分比例不足5%。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不仅计划学时少,而且形式单一,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多数处于自发状态,缺乏教师的系统指导。没有精彩复杂的案例,没有唇枪舌剑的讨论,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很难解决自己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这种法学教育的教学方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成为只是一个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机器,学生无法准确理解和认识法律规则的价值所在,无法理解法律的精神,无法灵活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分析现实案例。正因如此,相当数量的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无法胜任实务工作。
三、培养法学实践人才的途径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要为国家培养具有坚实法学理论知识的研究型法律人才,更需要向我国的各个法律实践部门输送大量的懂理论,会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正因如此,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在教学的过程中就更应当注重法学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其从事司法实务的基本技能。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根据我国目前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适当地调整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不断强化教学实践环节。从培养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应用型人才这个角度来考虑。例如,在设置必修课与选修课时,可以把一些实践中运用机会较少的课程不开设在必修课中,而作为选修课让学生自学,培养其自己对法律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理论的讲授与实践的操作并不冲突,在实践中学生们也能学到理论并能更好的牢记。最好是理论能和实践交叉进行,理论通过实践得到强化和应用,在实践中又引起对新理论的渴望和思考。除此之外,实践教学环节的方法应当多样化,如利于假期期间到各个实务部门进行调研、以社会热点案例为材料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定期地组织学生到居民(村民)社区进行义务法律宣传与咨询等等。
转变课程考核形式,引导学生注重实践能力。近几年的高校学生就业率调查中,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一直排在后面。虽然原因有多个,但学生们的“学了不会用”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许多时候,理论考试中成绩很好的学生在面对实践案例时一头雾水,不知所云,不知如何作答。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基于此,有必要改革考核形式,把实践能力作为考核学生学习水平的重要指标。对学生的考核不局限于试卷形式,还应当融入实践能力的考核内容,如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演练,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的讨论等。
对法学专业的理解范文6
一、法理学课程的定位
现阶段,我国高校的法理学教学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许多学生学习了法理学之后,依然不能全面理解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更遑论运用其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例如,现行的诉讼离婚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对于这个规定,我们不仅可以运用亲属法的原理进行分析,而且也可以运用法理学的原理进行分析。这就如同一个数学问题,我们既可以用解析的方法解决,也可以用算术的方法解决。但是,有的学生在学习了法理学之后,依然认为这只是一个纯粹的婚姻法问题,意识不到这个问题也可以运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加以分析。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我国高校法学课程设置的不太合理。按照目前的法学课程设置,法理学课程在所有的法学课程中最先开设。学生们先学法理学,然后再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其他法学课程。这样,学生在学习法理学时,要直接面对抽象的法学理论,由于这个时候还没有学习相关的应用法学课程,还没有应用法学方面的感性材料,因此不能充分理解相对抽象的法理学理论。法理学课程被安排在其他法学课程之前最先开设,与人们对法理学课程的定位有着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将其定位为单纯的法学基础课,甚至称其为“法学基础理论”。但事实上,法理学不但是法学基础课,更是法学哲理课。法理学在有些国家(包括我国),就被称作法哲学[1]。它里面不仅有着基础性的内容,而且还有着大量的哲理性内容。
这些哲理性的内容往往抽象、深奥,对于刚刚入学的大学生而言,有着相当的难度,若无充分的来自于应用法学课程的感性材料,是很难融会贯通的。法理学课程应当被定位为基础性和哲理性相结合的理论法学课程。笔者认为,应当将目前的法理学课程的内容区分为两个层次,即初级法理学和高级法理学。对初级法理学的内容,继续在所有应用法学课程之前开设;而对于高级法理学的内容,则应在大多数应用法学课程之后开设。在具体开设时间上,初级法理学可以考虑安排在大一上学期;高级法理学,则可以考虑安排在大三下学期或大四上学期,因为这个时候学生们已经学完了绝大多数的应用法学课程,积累了较多的感性材料,从而具备了学习高级法理学的材料基础。经过这样的分层处105理,既能使法理学真正地发挥其法学基础理论的作用,也能使学生在积累了足够多的应用法学知识的基础上,顺利学习法理学中抽象深奥的理论,从而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高级的原理。
二、民、商法教学的“两张皮”
当前,民、商法学教学的弊端在于民法教学和商法教学的“两张皮”现象。在讲授民法时,不涉及商法,所引举案例均为日常的买卖租赁借款之类,不能将民法原理与商法联系起来,很少引举商事案例;在讲授商法时,不能自觉主动地联系民法原理,有的教师甚至根本就缺乏这种联系的能力。在商法课堂上,学生听不到民法的知识,似乎商法和民法是两个相互独立、平起平坐的法律,而事实上,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不能独立于民法而存在。
民、商法教学中的“两张皮”现象,违背了唯物辩证法中联系的观点,割裂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固有联系[2]。在这种教学方法之下,学生无法感受到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无法感受到民法原理对于商法的指导作用,使得学生在学习商法时不能运用民法原理解释商法现象,而将民法当成了商法的异在物。要改变这种“两张皮”的现象,就必须高度重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固有联系,深刻领会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个基本原理,并自觉地将其运用于民、商法学的教学实践。例如,在讲授民法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时,教师应当考虑到学生在商法学习中必然会遇到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因此有意提出有限责任这个概念,并以股东有限责任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为例进行简单的说明。
这样,学生就能够全面学习相关的民法原理,而且在将来学习相关商法知识时也不会感到突兀,从而实现了民法向海商法的平稳过渡。再如,在讲述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和票据的无因性问题时,教师应当自觉地引导学生联系民法上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原理进行比较。这样,学生就会对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个原理有真切的感受,从而为自觉运用民法原理解决商法问题奠定基础。此外,为消除“两张皮”现象,笔者建议实施教学轮换制度,即民法教师讲授商法和商法教师讲授民法。在目前的高校法学教学中,基本上都是民法教师专门讲授民法,商法教师专门讲授商法。鉴于民法和商法两者之间的固有联系,民法和商法教师互相进行定期轮换教学,讲授一下对方的课程,这对双方民、商法理论水平的提高无疑是有好处的。
三、非法学专业开设民、商法以取代经济法的必要性
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否有必要开设经济法这门课程很值得思考。因为不是专业课,学生们对经济法课程往往不感兴趣,到课率很低,考试时只求及格。任课教师要求也不严格,讲课不够认真,结果是学生虽然考试过关了,却没有学到多少经济法知识。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不再适合时代的需求。众所周知,20世纪八九十年代,曾经有过“经济法热”。那时,经济法被理解为与经济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加之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经济法也就自然而然地“热”了起来。
进入21世纪以后,这种违反理性的“热”开始降温,人们逐渐认识到,民、商法才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作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法,经济法虽然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有关系,但比之民、商法,这种关系是间接的、抽象的、遥远的,而民、商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关系则是直接的、具体的、贴近的。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应当取消,而代之以民、商法课程。其意义在于,随着对民、商法学习的深入,其所固有的平等、自愿、自主、诚信等原则和精神,将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有助于将学生培养成自主、独立、有个性而又尊重他人的人。当然,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同于法学专业,所以对前者开设民、商法课程,应与对后者开设民、商法课应当有所区别。在此问题上,应当把握以下三个原则:其一,教学内容力求简明而全面;其二,教学方法力求贴近生活;其三,师资配备力求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最后还需说明的是,在课程的具体名称上,非法学专业的民、商法课程可以考虑叫作“民、商法基本知识”或“民商法基础”之类,而不宜叫作“民法学”。
四、法律英语教学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