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管理与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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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管理与法规

城乡管理与法规范文1

根据药学类专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按照国家职业分类标准和执业资格认证制度要求,在高职高专药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中药事管理法规课程属主干课程、必修课,是药学人员从事药学实际工作必须具备的核心能力,规范药学人员从事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处方调配等工作的行为。同时,药事管理与法规也是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也是药学专业药士、药师、主管药师等职称晋升考试中三门必考科目之一。即便是学生的技能考证,药事法规也占有比较大的比重,所以药事管理与法规在课程体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本课程的特点是变化快、涵盖内容多、应用性强,对于药学专业中药物制剂方向、药品检验方向、医院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等方向都是一门主干课程、必修课[1]。在学生已有专业知识和专业特色基础的前提下,以基于工作过程为导向,在《药事管理与法规》教学过程尝试以基于各个专业方向特色开展针对性强、着重点突出地项目教学法[2]。

一、结合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构建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体系

根据教学大纲,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构建新药研发、药品生产管理、药品经营管理、医院药品调剂四大工作框架体系。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着重于重点开发基于药品批发经营、药品零售经营、处方药与非处方分类管理、药品广告的实践设计场景。通过该专业所涉及的未来就业岗位进行教学,以未来的职业岗位背景,分析药学领域中的不同岗位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构建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以未来就业岗位和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内容体系。

二、基于工作过程项目教学法在《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的实施

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是桨药学专业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桥梁课程,是药学知识在实践中应用的理论基础,是寻求解决药学实践所遇到问题的方法和技巧的途径,是进行医院药学服务的保障。《药事管理与法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备开展药学实践活动的核心能力的药学人员。基于工作过程项目教学法在《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的实施,对开展药学实践活动者有着深远的影响,我们在教学中,首先要对课程整个内容进行简洁而高效的讲解。然后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进行工作过程的任务讲解、分组分配任务,开展岗位实操。如在“ 药品经营过程”这一项目教学中,结合我校的模拟药房,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 2012年版GSP 规定,根据药品购、销、存、储这一轴线,在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售后服务这些工作过程中进行工作配合。 在药品零售经营项目教学设计中(见表 1),基于药品零售经营工作过程,以工作过程导向我们将该项目分解为企业申办、GSP认证、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与养护、销售、售后服务等子项目[3]。将学生们分组分任务负责不同的子项目,同时要求同学们进行配合、协调,以保证整个工作顺利实施。

在药品零售经营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同学们通过真实工作角色的体验,完整地掌握了药品零售经营的工作过程,同时也了解了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条件、程序;药品在验收、储存、养护环节要求;药品如何销售、售后服务应注意的事项等环节相关的知识。工作完成后还组织同学们参加实训基地企业组织的相关专题报告,详细介绍药品零售经营活动、管理涉及的各方面内容。整个工作过程同学们积极投入、主动参与,企业对学生的工作配合满意并非常乐意对我们学生进行一对一、一对多的指导,解答学生的疑问。通过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教学法,实训基地、系部、学生三方实现三赢,建立了“三赢”的共建模式。

三、紧密联系药学实践,结合医疗卫生制度改革

在授课过程中,将具体的实例与法规结合起来,有机地联系当前的医疗卫生制度改革。例如,讲述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时,从生产、经营到使用重点针对药品零售市场展开了分类管理,医院为了严把处方外流,采用处方电脑流向化的应对措施,导致医院处方基本上不会流向社会药房,社会药店配备的药师无法获得处方进行处方的审核。通过对这种情况前溯后果的分析,使学生既了解了当前法规内容,明白医药分家的必须,同时也明白了药学实践的实际状况,引导学生主动地去将药事法规的理论知识应用到药学实践,联系工作过程的实际操作进行分析,剖析其存在的根源。在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中,所列开展的项目要求可能会与当前的药学实际不一致,因此授课时注重引导,并且在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时,要强调暴露不足是为了更好地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为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供参考。引导学生正确看待我国医药界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树立信心,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

城乡管理与法规范文2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资源环境保护;意义;土地资源管理;问题;协调发展

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建设过程中土地管理工作上存在不少的漏洞,一些工作上缺乏科学有效的实践。基于此,以下就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发展进行探讨分析。

一、城乡规划管理中资源环境保护的意义

城乡规划管理首先要树立全民的资源保护意识。环境资源问题是随着城乡的发展而出现的,这主要是因为人们对环境资源进行了过度的开发与利用,也是为了提高企业的利益,在进行这些工作时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会带来环境问题。很早以前,人们没有金钱意识,而且也没有开采资源的工具,环境与人是和谐相处的,没有环境污染问题。但是随着人们的欲望的增长,看到了利用资源的利益,资源的数量日益减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慢慢的人们看到了环境问题带来的麻烦,这些问题威胁着人们的健康,人们也慢慢认识到了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我国在城乡规划管理中也主张先树立全民的资源环保意识,积极宣传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而且相关部门还专门召开的环保会议,提倡健全环保机制,改善环境问题,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促进环境与人类和谐发展。所以,树立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制定环保策略的前期工作,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真正实现改善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的策略。

城乡规划管理与资源环境的保护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致性,也存在手法、目标上的统一性。在推进城乡规划的进程中,如何更好的协调资源、环境问题,加强对资源环境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显得尤为关键。

二、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1、城乡规划管理建设中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不到位的问题。有些城市规划建设的布局上缺乏科学的分布格局,没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合理规划布局,对城市的公共设施服务区和工业区以及一些的生活区和商业区没有进行科学有效的合理布局,特别是在对于人均土地利用规模和建设用地上都有相关的规定。这些土地利用在区位上揭示了城市各项活动在不同的城市服务区中进行不同比例的分配,这些城市土地的不同利用类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区位上的需求,遵循城市规划建设的用地标准。

2、城乡规划管理建设中对土地管理科学衔接上的问题。城乡规划管理建设中要能够紧密地与土地管理联系在一起,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而在实际的工作中要能够准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利用好每一寸土地,走可持续发展的节约路线。对于存在的违法建设用地,我们要能够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仔细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不断加强城市执法和管理工作,促进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在另外一方面,城市规划和国民经济的规划以及土地利用上的规划都显得很不协调,他们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从而影响到整个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土地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反而对城市今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1、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在城乡规划管理建设体系中,要重视城乡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城市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体制,这是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所以,我们要能够不断完善相关的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统筹城乡建设工作。在另外一方面,我们要注重对城乡生态环境的保护,重视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换句话说,就是要能够加强对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城乡规划管理管理中,要能够重视绿地建设面积,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布置绿地,从而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其中,还可以加强对节约型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的宣传力度,倡导合理的城乡规划管理,树立节约型的规划建设用地,从而可以有效地引导城市居民树立起节约能源的理念,从而可以更好地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发展。

2、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一体化。城乡一体化、城乡统筹等规划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展开,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生活、生产水平、使农村建立现代化的集约经营模式、置换出部分的建设土地,还可以保护城市以及附近郊区的环境。随着工业开发的不断发展,致使部分乡村土地的环境已经变得非常污浊不堪,出现了土地推平闲置的问题。这时可以通过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规划,在宏观方面为土地的发展与保护做出合理的设计,进而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农业资源。

3、不断强化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用地。在我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建设过程中,要能够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严密地控制,科学地管理好城市土地,在土地管理过程中要能够切实把握以下几点;其一,切实加强土地供应量,提高土地审批效率,还要能不断优化资源的配置,严格把握相关的土地利用结构,贯彻落实相关的国家城市土地建设用地政策。其二,要能够不断加强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监督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惩处。在城市规划用地时要对土地规划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进行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建立一系列的生态型的开发制度。并能够深入分析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积极做好相关的工作。

4、加强资源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当前城乡规划管理的侧重点还是提升经济水平与效益,缩小城乡差距。由于受到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之前的城乡规划管理中缺乏环境保护的意识,由于当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所以必须改善这些规划,加强"反规划"观念。"反规划"观念的目的是改善土地资源问题,提高土地效益,使资源与社会共同发展、和谐发展。城乡规划管理的"反规划"是站在环保的角度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不能只注重经济效益提升,而忽视环保工作,对土地的规划不能太过紧密,需要考虑土地的承受能力,而且还要对历史文化遗址进行保护。

5、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要实现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就必须要拓展资金的来源,从而可以有效确保土地开发,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要能够切实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展开多方面的融资,并能够根据不同的投资者的不同目标和心态,以土地开发为核心,有效地将政府、企业以及个人这三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才能实现融资渠道的多方位、立体化。从城市系统的角度可以看出,要想不断完善土地规划制度,能够与城市建设的方向、速度可以更好地适应,就必须能够强调城市内涵形象,杜绝形象工程。从全方位规划好土地管理工作。

结束语

经济发展促进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过度的资源开发也带来了诸多环境问题,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开发资源的过程中不注重保护环境,使得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在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时,必须注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周黎.农村城镇化与环境保护的关系[J].浙江学刊,2012

城乡管理与法规范文3

关键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管理困境;对策

社会在进步,相关的社会法制也在改变,尤其是在当下,行政执法观念发生变化以后,走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就已经成为了新形势下社会行政执法的主流趋势。结合我国当前国情来看,实行公众参与行政执法所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可能牵涉到社会治安和群众利益。为此,在当前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问题进行探讨,找出我国现阶段公众参与城乡管理执法所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走出这一困境,对保障行政执法有效性、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是极有必要的。

一、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所面临的困难

民主法制社会实现之后,国家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越来越多,加之国家重视公民的法制教育,所以使得公众的法律法制意识不断提升,行政管理以及城市规划执法的参与积极性越来越强。随着这一趋势的不断蔓延,发展到今天,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便成为了我国新行政执法的主要表现行为之一。

但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尚不成熟,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存在一定问题,因为受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导致公众并不能真正参与到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工作中来,致使城乡规划管理缺失。由于少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和重视,所以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本身也面临着困难,无法得到有效开展。这一系列问题不仅影响着城市的建设与发展,还阻碍着社会进度,阻碍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实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解决,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消除隐患,尽快找到解决方走出困境,切实推动我国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事业的发展。

二、相应的解决对策

结合上述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困境的分析,现基于城乡规划管理职能,提出以下几点可行性建议,以期帮助其走出管理困境,促进城乡建设以及城乡可持续性发展。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参与城乡执法

我国现阶段的城乡规划管理之所以缺乏公众参与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公众对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意识不高,一是没有认识到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性,二是不理解公众参与执法的涵义,所以导致公众热情低,不愿真正参与到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中,最后导致执法效果不佳。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措施是加大城乡管理执法的宣传力度,鼓励和倡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城乡规划管理中,必要时候还需对群众开展一些法制教育和法制知识培训,让其具备更多的法制意识。在执行这一系列工作之前,最先要做的是消除公民和群众对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误解,要从思想上纠正公众对城乡规划管理的认识,使其能从最初的反对转变为最终的理解和支持,甚至是主动参与。

2、积极倡导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加强公众监督力度

一方面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使公众能充分理解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意义,获得公众的支持;另一方面要将一定的权利下放给公众,切忌光说不练,要用实际行动来证明城乡规划管理的作用,让公众能真正融入到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中,获得参与权。同时,政府部门人员也要廉洁自律,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做到了这样,才算是真正做到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现代法治理念,实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所谓倡导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就是要充分利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加强对城乡规划执法的监督力度,从公众执法中探索新的执法机制。比如设立电话举报形式,对群众的电话监督积极查核,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等。

3、完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法律法规

面对日益复杂的执法局面和困境,积极顺应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潮流,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也应当根据时代需要,与时俱进,全方位提升部门的应对能力。因此,根据城乡规划执法的内容、程序、特征等各方面的情况,可以采用以下对策:

3.1因地制宜,完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立足宪法,完善《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因地制宜,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制度、程序、方式、渠道作比较具体的可操作性解释,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使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成为一项长效制度,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规范的可操作的程序或规定,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真正落到实处。

3.2提高城乡规划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要上一个新台阶,自身队伍建设是关键。所以,要从全方位提升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在部门内部,要形成组织学习法律法规的长效机制,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各项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信息。此外,要在全部门树立勤政廉政新风尚,保持每起执法都是阳光执法,坚决打击抵制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改善执法人员的工作态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目标,以微笑执法为敞口,在工作中,要做到热心、耐心、恒心,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顺利开展准备必要的优秀工作人员。

三、结束语

发展至现在,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已经不再仅仅是行政问题,它还关系到国家社会治安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甚至还涉及到管理执法部门是否得民心、顺民意问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强调在民主法制建设中,一定要对该项工作加以重视,并采取措施努力做好。鉴于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并不是执法工作者的事,还关系到整个社会以及全体人民群众,所以该项工作在开展时还要加强公众管理,提高其参与积极性,这就需要执法工作者在工作实践中将法律法规理论和执法实践相结合,不断探索更加科学有效合理合法的执法形式。■

参考文献

[1] 李勇. 中国城市建设管理法制化的创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及综合行政执法[J]. 城市发展研究. 2007(06)

城乡管理与法规范文4

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办围绕《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金塔县人民政府金政发[2013]115号文件要求,加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管理,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划测量、定位放线等工作环节中,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加大违规违法建筑案件查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大了土地法律法规宣传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我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等法规的宣传学习,增强了广大市民的国土资源保护意识。于6月25日在航天广场悬挂横幅进行宣传,接到群众咨询达280人次,共印发宣传资料1000多张,印发的法律资料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使大家更深层地了解法律宣传的重要性。

二、加强了项目用地规划审批

强化规划执法管理,落实了部门联审、专家评审、批前公示等制度,按照现场勘察、征询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杜绝了违规审批现象。今年共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9份,审批用地面积305.4万平方米。下发乡村建设许可证7份,审批用地面积9.5万平方米,共出具规划出让条件通知书37份。

三、加强了项目规划复线验线

认真贯彻落实了测绘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了依法测绘。

一年来,按照县上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和部暑,按照《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各项测量工作。在规划项目建

设过程中,加强了城区、乡镇、村庄建设项目的定位复线验线,共完成复线验线项目15项。

城乡管理与法规范文5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不足;对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一)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在新形势下,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日渐加快。但在多方面因素影响下,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主动性并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并不到位,部分农民对这方面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尤其是对享受的优惠和到龄后待遇等方面缺乏正确的认识。二是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想观念影响,一贯以子女为其养老送终为传统,而不注重自身积累。三是部分农民特别是年纪轻的居民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对未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对养老保险需求并不迫切,导致城乡居民参保率较低。

(二)城居保与企业保制度衔接不畅

随着城乡居民流动的日益频繁,外出务工的人员参加企业保和离职后返乡务农的现象在所难免,然而两种保险制度的经办机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不尽相同,使其相互之间转移缺乏可行的实施原则。

(三)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较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但由于目前村集体创收能力极为有限,尤其是某些贫困村,更是根本没有所谓的集体补助,这些都使得集体补助成为空话,使得城乡居保的基金来源仅限于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对于那些以农业经营为主的农村居民来说,增收困难,在缴费方面有着较大的压力,使其参保的程度也不高,就是参保了的也是按最低标准缴费。另一方面,目前基金为县级统筹,在资金运营政策方面有严格的限定,只能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投资渠道单一,增值极为有限,从长远来看将影响到基金的支付能力,从而导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养老保险制度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基金的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缺乏科学的规范细则,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管理等方面不合理,影响了其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在基层的乡镇政府,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均为兼职人员,不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个别地方还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出现一系列问题,比如,直接收取保费,私自挪用、滥用资金,政府补贴形式化,影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地顺利实施。

二、解决对策

(一)强化农民参保意识

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做好宣传工作至关重要,要利用多样化的宣传形式,比如电视广告、广播、短信,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全方位正确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系列惠农政策,逐渐强化他们的参保意识,有效转变传统观念,积极、主动参与到投保中,促使村民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经办部门也要多下村入户向当地村民讲解参保相关政策等,发放宣传资料,使其全方位正确认识参保,消除他们心中的疑问,大力营造良好的参保环境氛围,潜移默化地强化农村居民参保意识。

(二)完善养老保险衔接机制

若想保证城居保与企业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制定相应衔接政策是必要条件。具体而言,政府应根据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的不同,制定出相应的年限折算和保费补差办法。目前的规定是,只有企业保转入城居保的,参加企业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城居保的缴费年限。这样对城居保对象有失公平,虽然存在城居保十几年的缴费额可能还不足企业保一年的缴费额的现象,但也可探索缴费年限的互认制度。即城居保参保对象可依个人经济能力,按其在城居保的参保年份,按企业保各当年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差额后,对缴费年限给予认可;不补缴的,则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予折算缴费年限。只有在城居保与企业保衔接时妥善处理两种制度之间的缴费金额差和年限的认可,才能更为有效地推进衔接工作的顺畅实施,为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注重保险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充足的资金,必须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其更顺畅地实施。目前为基金县级统辞。我国要根据资金筹集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由县级统筹向全国统筹过渡,构建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全国养老基金进行统一化管理,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部门多方面职能,将资金筹集工作落到实处,借助养老基金管理法规,科学约束政府行为,规范使用养老保险基金。我国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出台相关的政策,科学权衡资金筹集方面的收益、风险,科学选择资金筹集途径,不断拓展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增值渠道,探索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入市操作管控与投资运作模式,参考社保基金入市经验做法,加快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开展有充足的资金。

(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城乡居民缴费激励机制

我国要全方位客观分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出台相关的政策,优化完善对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养老保险主体的“权、责、利”,科学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在此基础上,我国要明确基层政府部门在这方面的职责,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构建服务型政府,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系统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科学开展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工作。农村基层政府部门要构建科学的监督机制,借助全新的监督渠道,比如,上下级监督、社会大众监督,加大监督力度,随时“检举、控告”违纪行为,避免滥用资金等现象频繁出现,科学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此外,我国要优化已构建的城乡居民缴费保障机制,科学减少对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补贴,避免城乡养老金存在较大差距,合理拉大15年缴费年限以上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或增加对缴费超过15年的对象进行每增加一年缴费增加一定养老金来鼓励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尤其是农村居民。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形势下,我国必须全方位正确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城居保与企业保制度衔接不畅,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较大等,采用多样化方法,强化农民参保意识,优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拓展资金筹集渠道,优化城乡居民缴费激励机制等。以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我国统筹城乡发展步伐。

参考文献:

[1]李春根,包叠.新形势下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路径初探[J].社会保障研究,2013,03:29-35.

城乡管理与法规范文6

关键词: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29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169-03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房地产开发则是城市规划的落脚点,通过房地产开发对城市进行拓展与更新,对改善城市景观、提高居住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应该说,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有效控制,能够保证城市发展与房地产开发的统一。但现实中因城市规划的公益性和房地产开发的私益性矛盾,造成房地产开发违反城市规划现象突出,从而导致规划失控,对城市建设与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加强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控制是城市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1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控制国际经验

发达国家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和完善,都形成了与各自国情相适应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从而能有效地控制房地产开发。他们较为完善的开发控制手段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1.1英国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控制

英国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主要包括开发控制、政策指引、土地储备和公众参与等内容。

1.1.1 开发控制

英国的开发控制包括:规划申请、规划许可、规划上诉、规划协议和规划执法等。在英国,开发的定义不仅指建造、工程和采掘等物质性作业,还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的用途变更。

开发控制可以从容量控制和空间控制两个角度来看。绿带政策是容量控制的主要方式,它试图在保护自然景观特征、提供公共休闲与支持农村地区的经济活动之间做出平衡。绿带的主要目的是制止大城市建成区的无限制蔓延,保护城市周围的乡村不被蚕食,保护历史城市所固有的特征。从开发的空间控制上看,1944年大伦敦规划提出圈层式结构,即疏解内城、控制近郊、限制蔓延、开发远郊,内层圈的增长跃迁到最外圈。这是很多大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经常采用的空间控制方式,它有效地引导了房地产开发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从而达到了对城市总体规划战略指导下的城市总体空间结构的控制[1]。

1.1.2政策引导

政策引导是关于某些专项规划公布的一系列引导性政策和技术要求,阐明政府在某一阶段上对地方城市规划事物的观点和原则,它几乎涉及到规划事务的各个层次和方面。在英国,这一系列政策引导是通过公众磋商和讨论而产生的,没有立法,只是政府的建议性文件,但在地方规划中都能很好地落实。这些直接影响着地方开发规划的内容,是各地规划控制和实施方面的实质依据之一。

1.1.3土地储备

城市土地储备也是政府控制城市开发的一种重要手段。英国的哈罗德・B.敦克利认为,土地储备是政府在没有需要前先获取相当面积的土地,最后将其释放到市场,用做与规划目的一致的开发手段。他认为,土地储备对于土地所有权及地价有重要意义,是一种强有力的控制技术,通过购买土地尤其是城市边缘的土地,将其储备起来,在城市扩张时,政府可以通过附加在土地上的使用特性、区位、密度和出让时机,利用规划做引导,使公共政策可不依赖私有土地市场而直接控制开发。

1.1.4公众参与

英国于1968年首次将公众参与行为作为一项法定的制度[2]。在结构规划编制中,公众参与采取“公众评议”这种方式,在完成公众评议之后,结构规划呈报中央政府的主管部门,并附上公众评议的详细内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结构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地方规划的依据。在地方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首先要对规划草案进行宣传,使社会各方有机会了解规划和发表意见;接着规划部门公布规划,进行公众质询,规划部门要分析各方意见并进行沟通,试图解决分歧,否则就要举行公众听证会,听证会中规划监察员的建议、地方规划部门的决策以及对地方规划的任何重要修改都要公布于众。总的来说,英国的公众参与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组织方式,公众参与的整个程序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

1.2美国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控制

城市规划在美国起始于20世纪初,是城市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工具。美国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分区制和成长管理。

1.2.1分区控制

分区制是在遵循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将土地划分为一系列不同的区块,分别作为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除特殊情况外,通常不可以混杂。在发展控制方面,分区制是地方政府影响土地开发的最主要手段。地方政策制定和执行区划规则的权力主要源自于政府的行政权力。区划法规确定了地方政府辖区内所有地块的土地使用、建筑类型及开发强度。再分区制:是一种对土地地块划分的法律过程,它是在分区制的基础上,对土地的使用做出进一步的细分,主要是将大的地块划分成尺寸较小的建设地块,以满足地块产权转让的需要[3]。分区制与再分区制都是为实现城市土地的有效利用。

1.2.2成长管理

20世纪60年代,美国许多城市都面临着因城市蔓延而引发的城市问题。成长管理是为了实现城市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等多方面的协调发展,通过城市土地的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使城市增长达到一种最优的状态。美国的成长管理措施主要有:一是公共设施配套。成长管理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对土地的开发进行综合的管理,而这种管理的一个有效措施就是要求土地开发项目进行公共设施的配套。二是总量管制。这是管制地区发展速度的措施,通过“量”的配置,限制建设用地的开发,以达到保护土地资源并限制城市人口的目的。三是分期分区发展。分期分区发展是为了适当而有效地提供公共设施,通过控制开发地区的公共设施来控制城市发展的区位和时序。四是设立成长管制区。通过设立成长管制区,引导城市发展到适当的地区,在管制区内允许土地开发,并提供适当充足的公共设施,管制区外则限制开发[4]。

1.3新加坡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控制

新加坡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支付开发费、发展管制和建筑管制。

1.3.1支付开发费

新加坡是一个土地资源极其匮乏的岛国,为了加强政府对于土地资源的有效控制,除了法定的开发控制,政府还通过强制征地的手段,把大部分土地收归国有。根据1964 年规划法令的修正案,凡经规划部门允许,可以变更原来的规划条件(包括开发强度和区划用途),但必须支付相应的开发费,目的是将由此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归国有,又使开发控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5]。

1.3.2发展管制和建筑管制

新加坡是一个法制的国家,政府机构严格依法办事和按照法定程序作业,科学、详细和透明度高的城市规划以及有关法规为政府管理机构和发展商提供了共同遵守的发展准则。新加坡城市建设管理分为发展管制和建筑管制两个层面来进行,从宏观的土地使用和布局,到微观的建筑设计、建筑安全、建筑施工以及维护都有一整套完善的管理过程。市区重建局的发展管制署和公共工程局的建筑管制署分别负责发展管制和建筑管制。

1.4国外房地产开发规划控制的经验

1.4.1完善的法规是房地产开发规划控制的前提

没有完整的规划法规体系,房地产开发规划控制也无从谈起。从英、美、新来看,随着地方政府结构的变化,都逐步建立健全了与之相适应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者与开发商应当履行的职责与义务,这也为开发规划控制提供了前提。

1.4.2规范的管理是房地产开发规划控制的关键

政府履行规划管理的方式是以法治为核心,建立相应的规划管理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首先,拥有完善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注重规划管理机构的建设,力求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推动城市规划的科学化管理;其次,具备一套公开、透明的监管系统,管理的主体也打破了政府一家主导的状况,形成了赢利性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新局面。

1.4.3多样化的方式是房地产开发规划控制基础

规划控制方式的多样化是房地产开发有序发展的基础。发达国家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出各具特色的控制方式。在英国,开发控制包括:规划申请、规划许可、规划上诉、规划协议和规划执法等;新加坡的发展管制以及建筑管制为管理方与开发方提供了一套共同遵守的法则,而通过付费限制城市规划的随意更改则是其规划控制方式的一大亮点;美国的分区制和再分区制是通过对土地的划分以及细分,共同实现对城市土地分区利用的目标。

1.4.4完善的公众参与房地产开发规划控制的保证

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公众参与在西方社会中成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权力的分配真正影响到城市规划成果。公众参与具有法律保障,参与方式多样,并且在规划的不同阶段参与方式也有所不同。城市规划从策划、修编、实施、管理,每一阶段,每个环节,都发动和吸纳公众积极参与,集思广益,保证了规划控制的有效性。

2我国房地产开发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现行法规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这部新规划法确立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突出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了清晰的城乡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制定程序,但是,在高速发展的房地产业背后,开发活动背离城市规划的制约和管制,产生了过度性开发、随意开发等一系列严重问题。

2.1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撑

首先,在新的《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后,各个地方由于各种原因,地方制定的城市规划法规不能跟随之做出及时调整,普遍覆盖面小,配套不健全,甚至有冲突,致使许多情况下规划无依据,覆盖有盲点,可以钻空子;制度建设缓慢,往往是就事论事,没有前瞻性,现实中存在着“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现象,执法依据不足,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

其次,城乡规划法作为主干法,本身存在内容的缺失。例如,我国城乡规划法只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缺少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人的权力和职责的明文规定,开发商在没有明确自身的权职情况下,很可能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钻法律空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以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编制完善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2.2规划管理工作存在疏漏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各设市城市归属部门不一,并且规划管理部门的名称也五花八门。现实中,在追求收益的经营目标驱动下,往往会出现一些地段内的过度开发(主要见之于商业服务类用地和居住用地)与随意性开发现象。政府城市规划监管部门缺乏一支素质精良的法纪监督稽查队伍和遍及社会各阶层的群众监控网络,在面对这种背离规划的开发行为时惩处力度不够,造成监督机构虚置化的结果,难以使规划真正实施,落到实处。同时,由于对于细则的实施不够重视,难免破坏规划的整体要求,最终造成对城市景观破坏导致城市文化的日益衰落、公共设施开发不足等问题。

2.3控制方法单一

目前,我国规划控制体系不论是在控制内容、还是控制方法上都较为单一。控制内容主要是由指标构成的,控制方法的实现主要依赖于用指标值进行数量的控制。只有少数对位置和范围的控制依赖于部分定位线控制来实现。单一的控制方式使规划控制的时效性与灵活性经常受到质疑并成为目前规划控制编制与操作中的一大难点。纵观我国现行的规划控制方法,无论在技术层面,还是在制度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如何对城市的土地进行更有效、合理的规划控制,满足房地产开发活动随市场变动的灵活性及城市发展本身所具备的多样性的需求,成为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2.4公众参与机制问题重重

尽管新的《城乡规划法》中强化了公众参与环节,但还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公众参与的意识薄弱,公众参与规划的要求仍停留在与自身小环境密切相关的事务上,而对与城市发展长远利益相关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的建设还未表现出足够的热情[6];第二,城乡规划作为法律地位的文件,其规划制定过程中缺乏公众参与,而公共参与则是规划成果合法性的基础;第三,参与―反馈―再参与的机制并没有形成,新城乡规划法中没有规定具体哪些信息可以向公众公开,哪些不可以公开;第四,公众参与缺乏法律保障。由于现行的法规中没有将公众参与纳入具体的城市规划方案编制审批、规划申请以及违章建设监督的程序中,公众参与规划在程序上的缺失造成参与的随意性;第五,公众参与的程度存在地区差异,这主要是由各地区经济水平不同造成的。

3完善我国房地产开发规划控制的对策

3.1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法律法规

针对我国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现状,有必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首先,完善地方性法规以及配套法律法规。这是因为地方性法规以及配套法规是城乡规划法的组成部分,对于地方规划法的宗旨、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都是在城乡规划法实施的背景下制定的。因此,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城乡规划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根据主干法的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以保持城乡规划法制的统一。

其次,城乡规划法在内容上有待进一步完善,对城乡规划法中欠明确具体的内容加以细化。对于规划立法中一部分由于条款本身表述的含义不清,造成操作性不强的情况应当有必要地通过法的解释来予以明确。对于规划区内建设人和建设单位可能存在的某些问题,作为规划法主干法的城乡规划法必须对建设人以及建设单位开发活动进行明文规定,明确其权利与职责,哪些是可为的哪些是不可为的,维护开发商权益的同时又从法律角度限制其行为活动。

3.2完善城市管理工作

首先,在机构设置方面,统一管理机构,明确评审机构,有效行使监督机构的权利;其次,在编制体系方面,准确指出编制体系的重点,协调上下层次的规划,保证在时序上形成有效衔接;接着,要重视实施细节,一部法律法规再完整,仍然需要在实际中具体的工作落到实处。在执法过程中要始终突出一个“严”字,执法如山,毫不例外。我国在逐步实现法制化管理,不仅要完善法制建设,同时还要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不讲人情,下不为例,维护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7]。最后,完善运行机制,建立监督―反馈―调整―实施的反馈回路,以便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带来的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动态性要求。

3.3实行多种开发控制方式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实行多种开发控制方式,可采用总量控制、空间控制、分区制、再分区制等方式,从土地数量或者土地利用方式的角度进行控制;针对不同主体,可以通过颁发许可证制度、成长管理、发展管制、建筑管制、更改规划付费制等对开发活动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