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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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法治思维能力

如何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范文1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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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法学教育;法律思维;案例教学

一、问题的提出:“互联网”时代与法学教育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提出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提高法治思维等具体举措。

概括地说,依法治国最终要通过“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去落实。“硬件”建设体现在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方面,表现为规则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软件”则体现为公民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法治素养的形成。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就此而言,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不仅是法学教育层面的问题,更关系到下一代建设者的职业能力与社会担当,关系到民族与国家的未来。概括而言,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可以总结为如下方面。

首先,重理论、轻实践。关于法学教育问题的研究,绝大多数集中在抽象性的一般理论层面,缺乏有针对新技术、新方法带来的新问题的专题性、微观性和实践性研究。

其次,重思辨、轻实证。在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方面,既有的研究多限于理论思辨而缺少实证性的调查和研究,这使得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与彼此修正的机会。

再次,重知识、轻思维。目前法律思维和法学教育问题大多限于一般性和常识性的介绍,缺乏专业性的思维训练,使得法学教育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有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予以弥补和调整。

互联网虽然建立才短短几十年,但其发展迅猛,正在从建立之初的面向网民个体的学术性应用拓展成为面向企业的商业化应用。互联网对个人生活方式的影响进一步深化,从基于信息获取和沟通娱乐需求的个性化应用,发展到与医疗、教育、交通等公用服务深度融合的民生服务。未来,在云计算、物联网及大数据等应用的带动下,互联网将推动农业、现代制造业和生产服务业的转型升级。”互联网时代依据互联网作为平台,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将互联网与传统行业优势互补,深度融合,提升传统行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其所造成的影响在很多领域已经凸显,如电子商务、在线影院等。我国政府在全国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其用意在于将互联网与社会各行业发展相联系,激发传统行业创新创业能力,促进生产力发展。

与互联网发展相对比,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随着国家对法治的重视,法学高等教育在几十年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学高等教育的课程体系、教学计划、教学方法等方方面面都在逐步完善,全社会也掀起了普法热潮。但是在这种表面上的繁荣背后却隐藏着法学高等教育的隐忧:在2013年教育部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中,法学专业已经被列为“控制专业”,这一方面是基于目前全国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院系已达650余所之多,另一方面也与近年来法学教育质量出现滑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走低有着紧密的关系:一方面与招生数量的扩张导致的师资比例不均衡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们当前的法学教育模式的相对刻板乃至滞后有紧密的关系。面对已注定蔚为壮观的互联网时代新思维、新范式的挑战,法学教育如何应对走出困局?

二、病灶分析:“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之困惑

首先,法学教育培养方案模糊、混乱。长久以来,法学界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究竟应该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争议不断。“基于各种考虑或出于各种顾虑,人们一直在做着‘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通识教育’与‘精英教育’,‘职前教育’与‘终身教育’的单选或多选题,这些字眼频繁交叉出现在各种不同版本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基于这种目标定位的模糊导致法学教育自身在性质、内容、方法等一系列问题上产生冲突。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这是我国最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社科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其目的是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但是面临着互联网时代的全球一体化大背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路径、就业出口等仍需厘清。基于互联网的新兴业态不断涌现,蓬勃发展,对经济提质增效的促进作用已然凸显,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法学自身性质决定的法律的滞后性,而“互联网+”的发展正在从方方面面呼唤法律人才。无论是立法层面的法律体系完善还是执法层面的加强监管,甚或日常运营中的权益保护、纠纷解决都需要专业法学人才的储备。“我国的法治本来就不够完善,在这种状态下,很多互联网相关的产业以及经济行为都正在或曾经经历过“野蛮生长”的时期,灰色地带和灰色交易事实上是存在的。”在这样的背景下,亟须明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路径和就业出口,摆脱当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养相脱节的情况。

其次,法学教育模式僵化、单一。近些年法学教育的发展并没有随着法科学生数量的激增而取得相伴随的成功,其原因还在于法学教育陈旧僵化的培养方式。法学教育应包含基础知识的传授和实践能力的提高,二者不可偏废。对于本科法学教育而言如何有效利用4年的在校时间,达到既牢固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又有精湛实践技能能够胜任法律工作,同时还要考虑到大四毕业班面临找工作、考研等需要时间支出的必备事项是非常艰巨的任务。在固定有限的时间内,目前的法学教育更偏重于选择专业基础知识培养,4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都是以法学16门核心课程为基础,课程内容是对16门核心课程所涉及法律的释义、阐释,即使少部分以案例为特色的教材能够适时列举一些案例,但是依然面临着案例教学来源中案例的典型性不确定,引人案例教学的目的更多是为了学习理论知识,并没有突出实践技能的强化,对案例的分析评论较为牵强,与原理对接不够融合。评价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指标就看它是否能够为法治实践提供优秀、卓越的法律人才。这种卓越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有扎实渊博的法律知识,还应该具有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法律问题的思维和能力。“互联网+”时代的技术性特点为现代化法学教育提供了更多的可行性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

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应加强互动,强调法学本身的互动性要求。现在互联网的信息传递快捷性已然对传统的教育模式提出了挑战。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学生接受大量互联网信息,在享受着可以足不出户就聆听世界著名学府的充满智慧的法学大咖的讲座的同时也经历着各种网络泡沫新闻的诱惑。甚至一些情节特殊、与人们传统观念理解有不一致之处的案件经过媒体的文字渲染,一度形成舆情研判之趋势。很多案件法院审判尚未进行,案件事实尚未认定,舆情已然作了定论,案件当事人经常被各种网民自发以正义为名,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人肉搜索”,整个过程中都是以人数居多的一方占据绝对优势,在这样的过程中法律的参与性明显滞后。无论是自媒体还是纸媒,或电子传媒,借助于互联网将文字的作用可以发挥至极致,但是法学所偏重的认定案件事实最为重要的证据却付诸阙如。如何使法学的传统课堂与移动终端有机结合,使古老的法学学科更加焕发学术魅力,塑造更多的法学有识之士,有效路径之一就是改革现有法学教育模式。现有教育模式将法律知识作为惟一区分专业分工的标准,而漠视法律思维在法学知识、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意义。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并不等同于法律思维能力,面对快捷发展、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发展,法律职业对法律教育的内在要求就是要具有法律思维,能够独立分析处理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法学知识。“从本质上分析,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毕业生人数与就业岗位严重失调,而是法学教育模式的僵化和滞后,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不能满足社会各行业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

再次,法学教育考核方式陈旧、狭隘。评价机制对法学教育具有现实的导向意义。传统的理论考试很难激发学生主动参与的热情,更多的是上课记笔记,考试临时抱佛脚,将笔记背下来万事大吉。在这样的环境下即使是高分考生也未必真的是实践高分。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入门条件,但是现行司法考试的考试时间只能是在大三下学期,而且司法考试的考核内容也更多注重的是让适度比例的考生通过考试,可以从事法律职业,而即使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的幸运者又有多少人能够直接胜任实践中的司法工作?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功利性的法学教育的弊端在实践中已然显现。

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运用,使得浩繁的法律条文通过搜索引擎很快就可以被寻找到,高新技术手段更是让模拟法庭等虚拟仿真实验可以面向高校,面向课堂。数年前,斯坦佛大学为了应对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提出的新要求,提出了法律教育的“3D”导向,即结合其他学科的学习,强调团队导向、解决问题的技能、拓展诊所式训练,由此使学生在毕业前能够代表当事人参与审判。

互联网可以提供各种虚拟案例,审判场景,人物角色转换,由学生在虚拟的实验空间里完成。这样的的技术特点使得人才考核手段不再单一,不再局限于碎片化的教学模式,而是可以将多学科领域教学资源整合,考核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及其对案件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也可以在平时增加实践考核环节,由学生根据希望了解的学科知识,自行搜索相关案例,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模拟当事人参与案件庭审过程,自行解决案例,又系统给出评价,从而激发学生主动参与的热情。目前的法学教育并没有对互联网时代作出应有的吸纳融入之态势,相反,法学教育评估标准体系中少有实践性考核环节,更多的是教条化的教育环境。

三、解决之道:厘清互联网时代的法学教育困局

第一,精准定位培养方案。法学院不应该沦为一个单纯地灌输法律知识或法条知识的场所,它还应该是一个传导专业法律思维方式,培育健全公民意识的殿堂。同样,法学教育不应仅将培养目标局限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和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应将之放置于社会科学的大背景下,适用于法治社会中的社会学科。

当前中国社会政治经济飞速发展,各种新兴交叉行业纷纷兴起,急需大量专业人才。仅以医事法学为例,近年来医患矛盾越演越烈,这在法治国家是不应出现的现象。立法层面上已然积极应对,但是实践中相对于每年大量剩余的法科毕业生,能真正看懂病历、胜任医疗法律工作的寥寥无几。即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能够看懂鉴定结论,而将鉴定结论的法律作用真正放在证据的种类之一而不是定案的依据又能有多少?再有卫生监督部门也需要依法监督,同样要求既要懂得卫生学等医学知识同时也要知道卫生法律规则,有法律思维,能够依法办事的专业人才;每年大量的法科毕业生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能有几个?医疗保险行业同样如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更是出现了远程医疗等新兴事物,一旦出现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卓越法律人才指引了大的方向,具体的人才培养目标应当依据社会需求,将人才培养目标多元化,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使得互联网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科学设计教学模式,有效利用案例教学等实践性手段。法律知识是重要的,但至少同等重要的是对法律思维方式的强化性引导。作为区别专业领域的一个重要标准,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是否具有法律知识不是区分法律人与其他专业人才的标准,而是否具有专业的法律思维方式则是一项基础性标准,这种思维方式体现在作为实践之术的法律人在“确定事实”和“选择法律”两个方面所具有的独特敏锐性和判断力,其意义体现在法律思维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坚持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坚持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坚持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坚持理由优先于结论等方面。

如何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范文3

关键词: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启发

一、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渊源

作为美国公民教育的一部分,法治教育是顺应公民教育的发展而产生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教育的起源是20世纪60年代的“法律学习运动”,而后经历了组织发展和课程开发时期,然后是全国推广时期,直到1975年,法治教育才作为正式课程被列入社会科课程范围。90年代,青年暴力、校园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教育者疾呼应努力在青年一代中培养积极的价值观,加强法治教育势在必行。

二、主要内容

(一)概念

美国中小学的法治教育被界定为“是一种培养非法律专业者掌握在法律、法律程序和法律体系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以及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的教育”(1978年法治教育法案)。笔者认为,法治教育是为中小学生提供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技能和价值观,以使人们在这个充斥着法律的民主社会中有效运作和适应,做一名积极的、负责任的公民。

(二)内容

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主要是通过“公民教育”进行的,注重对学生进行权利义务的教育。美国法治教育在中小学阶段的目标和内容是不一致的。以佛罗里达州为例,在小学阶段,法治教育课程包括了数学、英文、社会学习、音乐、美术和体育,法治教育主要就是在社会学习课中穿行的。这阶段主要是以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以及和国家相关制度的简单介绍为主要内容,难度较小,重在启发学生的兴趣,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到了中学,虽然也面临升大学的压力,但是社会学习课作为必修课之一,在整个课程里依然占有重要地位。这个阶段的法治教育主要是将法律与生活联系起来,向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中学阶段法律知识的量和难度比小学有所增大。这样,与学生的年龄和心智相适应,环环相扣,有效预防犯罪,让美国的青少年立志于成为遵守法律和忠于美国政治经济制度的合格公民。

在美国,没有统一的教育制度,各州都有很大的自,法治教育也不例外。它没有统一的课程设置,但是其学科设立的基本精神却是不变的。主要围绕“法律、权力、正义、自由、平等”为基础制定具体的教学课程。有的州是作为核心课程《公民与政府》的一部分进行,有的州又是以单一课程《权利和责任》、《宪法》进行,有的州开设了专门的法治

(三)开展的基本原则

首先,法治教育要求学生积极投入自己的学习。教师鼓励学生在课堂中进行角色扮演,就法律问题发表不同的见解;让学生比较对同一个问题的几个不同判决,鼓励学生提出历史上己有判例,评价它们的作用,理解历史与社会变迁的本质。

其次,所有的法治教育计划都以对宪法、案例法和社会问题的研究为坚实的基础,因此理想的法治教育课堂是学生可以自由讨论冲突性观念的论坛。教师向学生提供不同的法律问题、各种高质量的信息,使他们能够探讨自己的法律权利和责任,面对并解决争议、讨论并分析社会问题。

第三,法治教育还要求学生积极参与适当的社会行动,主要是社区服务活动。在实践中,积极的学习、研究和社会行动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例如,教育者帮助学生思考公平问题,借助质询“公平是否意味着社会向每个人提供同样的教育”,深化学生对公平概念的理解。在思考自由是否包括一种教育权时,要求学生考虑财产权是否包括一种购买更好的教育的权利,如果是,则要求学生考虑自由是否会破坏作为一种社会理想的平等。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学会了如何阐明观点、决定行动。发展起所有公民都需要的终身学习技能,这包括批判性思考的能力,收集、解释并恰当地处理信息,特别是有效地参与社会生活。

三、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特点

1978年美国制定的法治教育法案明确指出,法治教育是指“培养非法律专业者在法律、法律程序、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并掌握以其为基础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的教育”,法治教育旨在帮助学生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社会中的法律问题。以上决定了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内容丰富、注重实效的显著特征。

1、丰富性

丰富多样的课程:法治教育课程涵盖了美国中小学各个年级,主要讲授法律、公平、正义、权力、自由等核心知识。来源广泛的资源:为了增加课程资源,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美国中小学都各尽所能,大力开拓社区资源,把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官请进课堂,使得学生们能够与一线司法从业人员直接交流,课程内容从校内拓展到了校外,从书本延伸到现实,由抽象转变为具体,极大地提高了课程内容生动性、真实性和现实性,增强了学生们的学习兴趣和问题意识。

2、实用性

课程内容注重实际:课程内容在广阔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范围内精选法律而成,例如如何读懂合同,当你被捕时如何行动,如何避免法律纠纷,如何协调有效执法权和隐私权的冲突以及如何接受法律社会功能和法律的限制。教学方法强调参与:在充分考虑到学生已有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为学生们提供了实践所学法律知识、技能、价值观的各种机会和舞台。在学校里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让同学们扮演法官、律师、检察官、证人等角色,以加深其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促进其对司法能力的锻炼;组织学生去法院观摩案件审理,让学生亲身感受法律程序的运作;鼓励学生参与社区服务,把所学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

授课教师加强培训:与其他知识不同,法律知识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为了回应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挑战,法律需要进行更新。因此,针对讲授法律课程的中小学教师的培训项目业已成为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培训过程中,教师的知识得到更新,技能得到提升,观念得到转变,从而有利于教师深化对法治教育理念、目的、方法、内容的理解和把握,有助于整个法治教育目标的达成。

四、法治教育的成效分析

Michael G.Jacobson在《法治教育项目的成效》一文中通过实证研究,对法律教育的实效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1 、Jacobson的研究假设

参加法治教育培训的学生(以下简称实验组)比控制组的学生在对法律的态度上将有重大、积极的变化;实验组比控制组在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上有显著的提升;实验组比控制组在法律知识的获取和对法律的积极态度上呈现出更高的正相关性。

2、研究方法

从纽约郊区的学校抽取106个五、六年级的学生作为研究样本的实验组,接受法治教育培训项目。从相同区域的邻近学校抽取60个学生作为对照组,两个组都具有相同的人口统计学特征,如家庭收入(平均值为16,576美元),父母受教育年限(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3.5年),父母的职业类别,住房价值,以及相似的种族(白人占97%)和性别构成(对照组女性占53%,实验组女性占46%)。抽取样本的学校在教学设备、组织结构和课程样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在抽取实验组、对照组的基础上,对实验组进行了为期6 周30个小时的法律专项课程培训,课程进度和内容如下:第一周,法律前提;第二周,法律原则;第三周,法律类型;第四周,法律执行和警察的角色;第五周,法律程序;第六周,正义、责任和惩罚。对照组则在同期开设纽约州社会学习课程。课程结束后,通过相关的量表和测试对两个组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

3、研究结论

态度:态度行为量表测量结果显示,实验组的分数明显高于对照组的分数;知识:对法律知识的测试显示,实验组的分数明显高于对照组的分数;知识与态度的相关分析:研究表明,法律知识的获取和对法律的积极态度呈正相关。

以上我们从定量的角度了解了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成效;武之璋的博文则让我们从定性的视角看到了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威力。武之璋带着刚到美国两年的外甥女去夏威夷旅游,临走时想带一块从沙滩上捡来的珊瑚回去作纪念,他那刚上四年级的外甥女却对她说道:”Here isnational park,where everything belong to thecountry“。(这是国家公园,一切都属于国家)这令他感到羞愧,并惊讶于美国法治教育的威力。

五、对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启示

美国的法治教育由于起步较早,因而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模式,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认真反思我国法治教育的薄弱之处,以期提高我国的法治教育水平,提高中小学生的法治意识,培养其成为合格的公民,适应未来社会激烈的挑战。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我国的法治教育:

1、摒弃法治教育功利化倾向,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

法治教育效果的产生是潜移默化的过程,是润物细无声的浸,它需要教育管理者有长远的规划,需要相关人士的不懈努力,才可以达到满意的效果。法治教育要以学生为本,而不能片面应付评估或追求一时的荣誉等。要建立起法治教育的长效机制。

2、摒弃法治教育中学生被动接受的倾向,坚持学生主体性原则

要努力避免教师的单向灌输,而要充分发挥学生的内在潜能。主体性是人所具有的本质特性,它一方面表现为人对客观世界规律自觉能动的掌握,另一方面表现为人的自觉能动的创造,集中体现为人的独立性、主动性、创造性。21世纪要求人的主体性能进一步弘扬;要求学校培养的人更具有自尊自信、自我控制、独立判断、自立自理等独立的人格,有创新意识、创造性思维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因此,我们认为研究法治教育过程中如何发展学生的主体性,是我们的法治教育面临的主要课题。

3、摒弃教条主义倾向,坚持知行合一原则

不能只关注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这样只会陷入教条主义的泥坑,培养出来的学生只能是“应声虫”而没有自己的思想。要充分提高学生参与实践的能力,处理好知和行的关系,知和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知为行提供理论指导,而知在行中得到了修正。

4、摒弃法治教育知识化倾向,坚持实践化原则

法治教育知识化虽然有利于学生对法学基础知识系统学习和掌握,可以使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认知程度在短时间内得到较大提高。但也存在一个难以弥补的缺陷,那就是易陷入“法条主义”的泥潭之中,把法治教育简单地看作是一种法律条文的传播和强记,从而忽视对学生的法律精神、法治理念的塑造,显然,众多法学知识的讲解其实只是对具体法条的阐释,回答的是“是什么”的问题,若对法条背后法律的价值意蕴没有着力去引导,也就无法回答“为什么”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真正领会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

5、摒弃法治教育形式化倾向,坚持实效性原则

应注意避免形式主义,彻底根除利用学校法治教育“做”宣传、走形式的作法,积极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适合不同兴趣爱好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把理论知识融合到学生日常生活环境中去,让理论知识与具体实践活动相互紧密结合,加强学校法治教育的有效性。避免假大空,真正让法治教育回归学生的生活世界,切实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作者单位:长沙市工读学校)

参考文献:

[1] 刘咏梅.美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特点及其启示[J].中国青年研究,2005年.

[2] 谢佑平.王永杰.多元视野下的美国青少年法治教育:途径、策略及启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

[3] 沈英.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中的社区参与:内涵、实施及特色[J].外国教育研究,2005年.

如何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范文4

关键词 法学 本科 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On Undergraduate Teaching Methods of Law

WANG Chunfeng

(Law School, 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ning, Guangxi 530003)

AbstractWith several years of enrollment expansion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undergraduateteaching of law has been facing difficulties. It must carry out the corresponding reform. There are some ways to develop high-quality legal professionals,such as improving the practical ability of the law, cultivating students' inquiry learning with a variety of methods,and combining of teaching and judicial examination.

Key wordslaw; undergraduate; teaching methods

法学专业经过数年的扩招之后,已经连续两三年在一类学科中就业率垫底,因此法学教育必须进行改革,以一种新的理念和方法进行教学,培养学生用法律来思考问题的思维和意识以及用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者结合自己在教学过程中的思考,认为对法学教育的改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从案例教学入手

提高法律实际运用能力,一个很好的方法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是理解法律的最好方式,一个活生生的案例就是一堂生动的法律实践,虽是“纸上谈兵”,却能让学生从中悟出“兵法之道”,能让学生真正理解法律的真谛和涵义。案例教学一般可放在某一法律理论或法律问题讲授完毕后做一系统的讨论,学生充分发表意见,老师积极地引导学生,对学生正确的观点尤其是独到的见解要加以肯定,对学生发表的观点都应进行评析、总结,并教会学生分析问题的方法,教会学生在实务中如何正确地运用法言法语,学会法律思维。

案例可以由老师提出,也可以由学生自己去挖掘,让学生自己提出更好。例如笔者在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章时,先让学生主动观察自己在生活消费中所遇到的争议以及解决办法,老师在针对学生遇到的情况结合新的教学内容进行分析,学生因为有自己亲身经历,对知识点的把握会尤其深刻。案例应尽量选择近期社会生活中的热门案例。对争议较大的案例,老师可以设置争论点, 并组织学生分小组讨论。另外,案例必须具有真实性,尽量生活化。例如笔者在讲授“法律责任”一章时,选取了34路公交车和本校食堂收回餐具的案例,因为34路公交车站就在学校门口,几乎每个学生都坐过,而食堂是学生吃饭都会去到的地方。学生会认为这是我们身边发生的,贴近生活的案例,所以讨论此类案例时也特别积极。因为身边的案例具有真实可信的特点,在加深对理论的理解上更具有现实性和说服力。

2 培养学生探究式学习的能力

探究性学习,是一种以学生自主探讨研究为主的学习方式,重在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质疑能力,学会通过查找资料和证据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将自己的成果用文字、语言向别人清楚表达的能力。 这对他们今后从事学术研究或从事实务工作,都打下了很好的基础。笔者在教学探索中主要运用了以下几种方式:

2.1 师生角色互换

老师指定或由学生自行选择某一章节的内容,把全班分为数个学习小组,课后用固定的时间(一般两周左右)分组收集资料,自学,讨论并排练,然后各组在课堂上展示自己的学习成果,展示的方式多样,可以是传统的讲授式,也可以是话剧,小品,辩论甚至歌曲,最重要的是无论哪种形式,都必须要反映出课本上的知识点。从学生中抽签产生评委,对每个小组的展示进行评分,作为平时成绩的考核,老师在座位上扮演学生的角色,直到最后进行总结和点评。例如笔者在讲授“个人独资企业法”时曾采用这种方式,学生课后准备充分,展示时有小品形式,有歌曲形式,有全英文的咨询方式,即使是传统的讲授方式,学生也收集的大量资料进行讲解,旁征博引,生动形象。通过这种训练,培养了学生的自学能力,策划能力和创新意识,以及团队协作的精神。学生通过准备一堂课(或许仅仅是十分钟),感受到老师在课后为备课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也理解到老师的辛苦与不易,同时有利于师生感情互动与交流。

2.2 扩大信息量

传统法学教育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往往注重对某个概念或者学说进行评述,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当前关于某个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哪几种观点等等。这样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而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特性要求学习法律的学生必须关注社会。所以老师在备课时应当尽量多了解与所讲授的内容相关的信息,尤其是典型案件和最近立法动态以及社会热点问题,在授课时恰当予以运用,既为学生提供了大量信息,又为理论课增添了生气和活力。另外,老师还要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性,激发其学习的热情,所以每节课开始的时候可以要求学生来介绍最近的热点案例或立法的最新动态,培养学生关注时政的习惯,同时训练其运用法律的眼光去观察社会,运用法律的思维去分析问题的能力。同时,一些新兴的法律问题,如环境法律问题、互联网法律问题等,法学教师应当对此作出简要的介绍,以便为学生提供相关的知识信息。

2.3 专题讨论方式

学生专门针对某一问题,一般是国内或世界前沿的法学研究领域,如废除死刑、安乐死、同性恋等法律问题,每位学生课后都要求收集资料并进行书面整理。学生在课堂发表意见,可以独立说明、讨论、辩论等方式进行,课后每位学生都要交书面稿。通过这种方式,有利于学生独立思考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写作能力的提高。对某问题的纵深研究,可以培养学生思考问题的深度,培养其一定程度的学术研究能力,为学生写作毕业学术论文打下基础。

2.4 观看影片式

法学学习中有些内容因其自身的性质比较抽象晦涩,学生理解困难。而法律影片或录像生动形象,会给人留下难忘的印象。如笔者在讲授资本主义两大法系时,先让学生观看一部美国法律题材影片,学生对电影里的美国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律师与法官的职能、证人制度、陪审团的人数等诸多内容立刻有了鲜活的认识,然后自己总结出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而且到学期末仍记忆犹新。此内容如果按照传统的方法来讲授,因为英美法系对我们来说相隔甚远,学生可能会如同嚼蜡。

3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结合

“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将从制度上把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连接在一起,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脱节这一结构上的问题。”这说明司法考试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法学教育通过这座桥梁与法律职业连接。在教学中应适当涉及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 尤其是在本科教学中, 要有针对性地对司法考试所关注的内容加以讲解。司法考试对当年出台的重要法律都有所涉及, 法学教学中对当年出台的重要的新法律应该及时向学生讲授。在学生学完14门法学主干课程后,可根据司法考试的四部分开设司法考试专题选修课,使学生在毕业后更容易通过司法考试。

另外,还要增强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的互动,改善学生的实践环节。在一些实务性法律课程中,如三大诉讼法、司法文书等课程,要体现更多的实务特点。可以聘请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就实务性的问题对学生进行讲解,力图使更多的学生掌握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组织学生集体参加法庭旁听制度化,使学生更多的了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 结语

实现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对法律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那种只会背书本、背条文的学生已不能适应形势需要,不能称作法律人才,充其量只能是已经懂得法律了。新形式下需要大批的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法律与社会的密切关系要求改革法学教学方法。法学是应用性、实践性应用学科。可以说,实践是法律的生命。法学如果和实践不相联系,法学将前途暗淡。法律的这种特性要求法学教学法必须同社会现实、社会实践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三灵书店,1990.

[3][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4]贺卫方.中国法学教育之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

[5]刘田玉.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及其改进[J].中国大学教学,2006(5).

如何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范文5

关键词: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研究

一、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基本目标

(一)培养具有关怀意识的社会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律职业者代表着公平、正义,是社会正能量的重要传递者,卓越的法律人才必须立足于社会,洞察社会,关心大多数的需要和利益,关心社会的进步和繁荣,要有良心、有责任、有爱心,避免没有灵魂的卓越。因此,在实践教学环节中要重视教育的人性化回归,在课程的设置上,不能短视和功利。在教学实践中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相信学生的能力,理解学生的需求,关心学生的内心,把每一个学生都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看待,重视每个学生的价值。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实践、司法实践,不束缚于个人利益的得失,真正成为有高度责任感的社会人。

(二)培养具有全面素质的法律人。第一,具备品德素质,即要求法律人品高尚,人格完整。法律人应以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忠于宪法和法律,信仰法律,热爱法律职业,遵守行业规范和执业道德。第二,具备专业素质,即要求法律人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和理论功底,通过实践课程的学习,形成法律思维方式,熟悉司法实务流程,掌握高超的法律技巧。第三,具备能力素质,法律工作绝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是一项极为复杂和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因此要求法律人具备很高的能力,包括分析思维能力、表达沟通能力、交际应变能力、创新突破能力等各个方面,这些能力都应在实践教学中得到培养和提升。

二、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模式

(一)调整法学课程设置,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把实践中运用较少的课程不开设在必修课中,作为选修课让学生自学,培养其自己对法律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各类实习对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创业能力、创新能力等尤其重要。高校法学教育应广泛采用模拟法庭教学和案例教学加强实训教学,应将法学基本理论与社会实践问题结合起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实践能力,培养他们形成习惯性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用“法眼看世界”,用“规则去行事”,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理论和实践能力的提高。如假期期间到各个实务部门进行调研、以社会热点案例为材料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定期地组织学生到居民社区义务法律宣传与咨询等。

(二)改革课堂教学方法,与司法考试紧密结合。教学目的旨在培养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要从事司法工作就需要通过司法考试,结合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将教学与司法考试模式结合。在教学中,将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实例写入教案,融入课堂,结合司法考试大纲中所列的重点、难点和司法考试出现频率比较高的知识点,进行重点讲解。在完成基本教学任务后,有意识地将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作为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的复习内容,提高学生的运用能力和分析能力。

(三)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培养人才模式。 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培养人才的模式是培养合格人才,实现院校、法律实务部门与地方建设的“三赢”局面的一种尝试。一方面,可以让法院、检察院等工作人员走进学校,不仅可以在高校开庭审判,还可以聘请有经验的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校外辅导,定期通过真实的典型的案例,为学生讲解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为学生答疑解惑,指导学生完成模拟审判,开展法律诊所教学。另一方面,让教师和学生走进司法实务部门。可以定期组织学生参^法院、检察院的各个部门,了解其职能和运作,参加典型案例的旁听,安排有效的实习时间在实务部门进行锻炼。鉴于有相当一部分法学教师缺乏、甚至没有实务经历,不能很好地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在理论上研究上也难免脱离实践,缺少突破,应当鼓励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同时,也可安排理论水平高的教师为实务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理论咨询,讲解新的法律、法规。构建起全面的人才培养合作模式,既能够保证为司法实务界输送合格的人才,又有利于法学教师科研的突破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提高,更有利于提高司法实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法律逻辑这门课程应是必不可少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亦或是一名法学学术研究人员,要求具有很强的逻辑思维。因为司法工作者在办案时,往往不清楚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上犯罪分子的种种掩盖手段以及作案时的隐秘性,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破案时难度很大,需要通过大量的推理以及与实际相联系,最终侦破案件。这种处理问题的思维策略对司法工作者的推理能力要求很高,需要其具有严谨慎密的思维。法律逻辑这门课程很好的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对一些普通逻辑已掌握得差不多,但平时依然会犯很多逻辑错误。例如张某的手被王某砍断了,粗略地看似乎并无问题,但若细致思考则会发现问题所在,到底是张某的左手被砍断了还是右手被砍断了?还是两只手都砍断了?这就出现了因表达不明确而产生歧义的困境。生活中这种小毛病似乎可以容忍,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纰漏却是不容存在,这也更加验证了法律逻辑这门课程的重要性。

(五)转变课程考核形式,引导学生注重实践能力。近几年的高校学生就业率调查中,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一直排在后面。虽然原因有多个,但学生们的“学了不会用”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许多时候,理论考试中成绩很好的学生在面对实践案例时一头雾水,不知所云,不知如何作答。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基于此,有必要改革考核形式,把实践能力作为考核学生学习水平的重要指标。对学生的考核不局限于试卷形式,还应当融入实践能力的考核内容,如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演练,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的讨论等。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学生需要学会作为一个执业者,如何从多层次、多角度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并进行理论上的论证、比较,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在社会实践中用“法眼”发现问题,用“法律”解决问题,才能真正领悟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法律的精神实质。

(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的建设。“模拟法庭”课程教学与一般的法学课程有很大的区别。首先,“模拟法庭”具有特有的实践性。指导教师在“模拟法庭”课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应该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最好自身兼职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其次,模拟法庭课程具有较强的法学综合性。指导教师不仅要精通实体法,更要对三大诉讼法有一定的了解,才能胜任课程的教学。这些都对教师的个人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非专业教师无法胜任,当前的“模拟法庭”课程“缺乏教学中的启发性、互动性、试验性”。为了发挥“模拟法庭”课程的价值,改变当前由德育课教师兼任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应加强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13,(4)

[2] 苏贺新.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路径探讨[J].教育探索,2013.07

如何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范文6

一、 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点放在加强自身建设上。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精神和文化建设工程,要使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就必须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政工干部素质等自身建设上加以努力。

在工作机制建设方面,要健全完善“大政工”的领导机制,即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合力、政工部门协调推动、各方面分工负责、职工群众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要健全完善“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即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企业生产经营总体目标的管理体系,一同制定,一同实施,一同考核,一同兑现,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即对思想政治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并运用经济杠杆激发政工干部的工作热情,特别要对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给予重奖;要健全完善竞聘机制,即用市场经济的全新观念,选拔、任用、考核和管理政工干部,永葆政工干部队伍的勃勃生机。

“打铁还须自身硬”,在提高政工干部素质方面,要采取定任务、压担子和“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强化对政工干部的教育与锻炼,努力使企业政工干部成为追求知识富有的表率、培养崇高品格的表率、创造思维能力的表率、具有鲜明时代个性的表率。政工干部有了全新的素质,就能以其特有的人格力量感召职工群众,进而形成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力量,也彰显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成效。

二、 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点放在促进企业发展上。

在加快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经济建设是主旋律,发展社会生产力是一切工作的中心。企业的中心任务是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这既是企业的中心,也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中心。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这个中心来找准自己的位置,开展各项活动,从而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冲出“跳独角舞”的小天地,自觉地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经济建设的大环境中去,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要求来决定自己的内容和形式。广大职工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力军,也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对象。因此,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在进一步引导职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上下功夫,努力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排除障碍,吸引和组织职工以主人翁姿态积极投入到企业改革的洪流中去,在企业生产经营的主战场上大显身手。积极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参加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注重选树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和典型引路作用。总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融入企业发展的中心,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不断强化职工的积极参与意识、效益意识和市场意识,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为企业的科学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 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的着眼点放在维护队伍稳定上。

“人心齐,泰山移。”实践表明,和谐稳定的职工队伍能够凝聚发展的合力,有力地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效益的攀升。而职工队伍的稳定,则源于职工实际问题的有效解决。据资料统计,人们的思想问题有87%来自于实际工作和生活之中,如果人们的实际问题能较好地得到解决,大量的思想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此,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着眼于职工实际问题的解决,以此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

我们坚持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作为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稳定职工队伍的有效途径抓落实。既要重视思想“疙瘩”的疏导,又要重视实际问题的解决;既要建立精神机制,又要重视物质利益原则;既要从严管理,又要体贴入微。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为职工群众多办一些好事、实事,尤其是一些职工群众反映强烈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想职工群众之所想,急职工群众之所急,办职工群众之所需,切实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在为职工群众办实事的过程中,要开展适当的思想政治教育,能够帮助职工消除疑虑,解开思想“疙瘩”。只有这样,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才能真正做到点子上,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 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的突出点放在与企业文化结合上。

企业文化是在行为科学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深层次的企业管理理论,尽管属于管理的范畴,但与思想政治工作在工作对象、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等方面,具有较大程度的一致性和相容性。思想政治工能够为企业文化建设把向提质,企业文化建设能够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搭建更广阔的舞台,二者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并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提供重要的契机和有效的载体。

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是企业精神,表现为以集体主义为主导的企业价值观。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融入思想政治工作,可以将企业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理想统一起来,与爱国主义崇高目标统一起来,从而提高企业文化建设的层次,并为企业文化建设提供可靠的政治保障。与此同时,企业文化建设中企业精神的培育、企业形象的塑造、企业价值观的确立等,又能使思想政治工作的内涵更丰富、外延更扩展,有助于改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便捷多样的形式和灵活的载体,进而为企业的发展优化宽松和谐、团结奋进的内部环境。将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有机结合、相互渗透,有利于调动整个企业范围内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推动企业发展的合力。

五、 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的着重点放在推动依法治企上。

重视和加强思想教育,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优势。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我们必须继承和发展这一传统和优势,大力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思想教育。要紧紧抓住提高法制观念这个重点,普及法律知识,组织职工学习好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不断增强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同时,要按照“以科学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要求,从正面引导入手,不断对职工进行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等,并与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相结合,不断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上,要坚持走多样化、科学化之路,力求生动活泼、丰富多彩,为职工群众所喜闻乐见,真正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