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实践内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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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实践内容

法律专业实践内容范文1

[关键词]涉外法务 法律英语 实践教学

[作者简介]陈效新(1974- ),男,山东青州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应用语言学、英语教学法;冷凌(1979- ),女,山东烟台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诉讼法学。(山东 青岛 266580)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分层次培养、按方向拓展、循渐进式自主、促可持续提升的大学英语教学新体系”(项目编号:11CWZZ22)、山东省2012年度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大学英语学习需求全方位动态调查与个性化培养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2153)和2013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青年教师教学改革项目“行业办学特色下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QN201325)的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20-0114-02

自我国加入WTO后,在传统的国内贸易领域增加了很多涉外的因素,这是法律从业者受到国际化挑战最显著的领域。如今,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中出现了涉外因素,这对法律从业者,特别是即将步入社会的法学专业学生的执业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一、提升涉外法务实践能力的必要性

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国家及民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执业人员的需求显著增加。在全球化趋势下,涉外法务在法律执业内容中的比重显著增加。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涉外法律关系的数量显著增加,推动了涉外法务的增多。如随着国际贸易数量显著增加,国际贸易合同的数量随之增加,同时由于国际贸易产生的纠纷增多,相应的诉讼业务也会明显增多。二是传统的国内法律关系在国际化趋势的推动下,增加了越来越多的涉外因素,推动了涉外法务的增多。如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婚姻继承领域、金融、房地产开发、高新技术产业等都开始出现涉外因素。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涉外法务的处理能力成为衡量法律从业人员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准。在当前涉外法务数量激增,能胜任跨专业法务的法律从业者严重短缺的现实中,以培养、输送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教育理应重视执业需求的变化和发展,注重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涉外法务的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适应职场需要,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贡献力量。

二、学生实践能力的缺失现状及原因

(一)实践能力的缺失

王保树教授早在2000年就曾提出,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必须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所谓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不仅仅指法学理论学得好,更应当有突出的实践能力。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法学专业受教育者普遍年龄较小,社会经验欠缺,知识结构单一,且偏重理论。从始于20世纪并迅速发展壮大的社会法学派的观点来看,法律问题通常都属于社会问题,因而要妥善合理地解决需要多方面的专业知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很难培养出能够适应法律实务需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笔者通过对部分综合类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去向的调查发现,在就业的毕业生中,有一半以上的学生就职于企业和律师事务所,在他们所从事的法务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比例达80%以上。部分行业院校的法学双学位毕业生就业后,通过短期的业务培训,直接负责涉外法务工作。在这种急迫的职业需求下,毕业生普遍反映的问题就是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适应职场需要,这成为制约毕业生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原因分析

1.实习实践环节流于形式。专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教育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其有效开展可以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帮助学生了解我国的司法实际,便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理论学习,有助于提升学生利用理论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纵观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无一不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如英国和欧陆模式,要求高中毕业直接接受法学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在从事法律职业前必须接受1年的职业培训课程和1~2年的专业实习,才能执业;北美模式要求学生必须具有一个非法学专业的本科以上学位才能通过考试进行法学本科的学习;澳大利亚模式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和其他专业本科教育同时进行,学生需要进行5~6年的学习才可能获得法学专业的学士学位。这三种培养模式在重视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可谓殊途同归。而我国很多高校法学专业的业务实习由于受制于实习时间、管理方式、量化考核等种种问题而流于形式,不能够真正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2.双语教学课程名不符实。目前我国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都开设了双语教学课程,但实际教学效果是否能够真正促进学生涉外法务的处理能力是有待商榷的。根据笔者对山东省几所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调研显示,所开设的双语课程主要是贸易领域的,如国际贸易法、海商法等。而细究其教学内容不难看出,这些课程教学内容本就有大量的贸易术语需要介绍英语中的表达方式。此外,从教学内容来看,依然无法突破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教学模式。可见,所谓的双语教学能够从实质上促进学生涉外法务实践能力的效果甚微。

3.法律英语教学不能满足实践需要。法律英语又称法学英语,是我国教育界所说的专业英语中的一类,是一种特殊用途英语(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简称ESP)。ESP教学始于20世纪60年代,吸引了很多学者对此进行大量的研究。国外有学者阐述ESP教学应当是为了学习某种学科,或者适应某种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英语学习。可见,法律英语教学的目的也应当是为了帮助学生适应职业需求。而目前多数院校所开设的法律英语仍然沿用传统英语的教学模式,即教师对词汇、句子进行解释;学生通过教材内容的阅读了解相关知识。教材的内容要么是一些基本的域外法律知识的普及;要么是一些晦涩难懂的国外法学教材中内容的节选。由于法律英语教学严重脱离实际,使得多数院校的法律英语都成为“烫手的山芋”:作为必修课,不得不开;但由于对学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能力的提升都鲜有帮助,造成学生不爱学,教师不愿讲。

三、重视法律英语教学,促进学生涉外法务实践能力的提升

鉴于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制约学生涉外法务处理能力的因素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提升,本文仅探讨通过改革法律英语教学,注重法律英语教学中的实践因素,以综合提升学生涉外法务的实践能力。

(一)针对职业需求,明确教学目标和任务

涉外法务的处理不可能离开法律英语,从ESP教育理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是ESP教学不可或缺的目的和任务。这与传统的基础英语教学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有很大不同。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应当在于使受教对象具有与该专业需求相适应的语言运用技巧和表达能力。也就是说,法律英语的最终教学目标应当服务于学生处理涉外法务这一实践能力。要求学习者能够在法律环境中随意自如地使用英语,这是法律英语教育教学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要求法律英语的教学不能仅仅进行术语的简单介绍,而应当注重听、说、读、写、译综合能力的锻炼和提升。而现阶段法律英语的学习仅仅注重学生阅读的能力,这是教学与需求严重脱节的重要原因。

(二)重视师资队伍建设,丰富教学手段

目前大部分开设法律英语课程的学校任课教师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法学专业教师,尤其是有海外留学背景的法学专业教师;另一类是高校英语教师,在法律英语的任课教师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法学专业教师讲授法律英语,在专业词汇的理解以及法律思维等方面是具有优势的,但在听、说、写、译等方面,此类教师往往语言教育欠缺,很难满足需要;而由英语教师讲授该课程,语言功底较为扎实,但往往容易受制于专业知识以及法律思维方式的限制,导致教学中偏重理论性,不能兼顾实践性。如普通的大学英语教师很难理解“innocent”和“not guilty”的区别;如果不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恐怕更无法全面理解提单问题中“title”的含义。为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尽量由具有海外留学背景的法学专业教师主讲法律英语外,可以选用复合型人才任教,如具有英语学士―法律硕士或法学硕士―法律英语博士专业结构的教师,学校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选送语言基础好的法学专业教师出国进修、深造,或者是聘请外籍法学教师主讲该课程。

在法律英语的教学方法上也应当突破传统的教师讲授、学生听记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

(三)精选教学材料,注重实践能力培养

教学材料是教学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考察我国目前较为通用的法律英语教材,多数内容都是对国外相关题材或是法律传统的介绍性文章,其教学作用多数局限于知识的普及和专业词汇的介绍,而这些内容通过大量的译著几乎可以实现,这导致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在现有条件下,教师应当不拘泥于现有的法律英语的教科书,紧密结合涉外法务实践,搜集、整理相关材料,作为教学材料,如涉外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判决书等司法审判文书。从教学材料的形式上也应当有所丰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阅读材料,而应当结合涉外法务的实际需要,增加听、译、写的内容,使学生能够了解具体法律环境下的语言运用需要,并以此逐渐提升学生处理涉外法务的综合能力。

(四)结合业务实习、实践环节,增加涉外法务实践内容

实践教学目标的构建是实践教学体系改革和建设的基础,是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基础和关键。针对我国目前法治环境中大量涉外法务需要处理的现实,实践教学目标的制定应加入法律英语实践教学目标这一重要内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注重受教对象的实践能力,而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又以重视、提升学生运用英语处理涉外法务为重点。可见,法律英语教学目标与实践教学目标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在法律英语教学中,应当从涉外法务的实际情况出发,增加实践素材在教学材料中的比重。在法学专业业务实习中,应当重视安排学生进行以涉外法务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便于学生了解涉外法务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了解社会对法律英语专业人才语言能力、专业知识的需求。在业务实习、实践中,有机融入语言训练和专业技能实践的重要内容,以实现学生涉外法务实践能力的综合提升。

[参考文献]

[1]胡焰初.略论法学英语教育[J].法学评论,2002(4).

[2]刘汉霞,孙钰明.论法律英语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中的重要作用[J].高教探索,2007(6).

[3]王保树,王振民.略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1).

[4]张法连.复合型法律英语人才培养模式的系统设计[J].中国成人教育,2009(9).

[5]郑勇.法律英语教学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2010(2).

[6]种夏,李剑波.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比较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3).

法律专业实践内容范文2

(一)法律教育观念落后受我国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律教育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阶段。这种教育模式严重抑制了学生兴趣个性、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全面发展。单纯的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实践课程的开设,学生很少有将理论运用到实际案例中的机会,导致了学而无用的问题。

(二)教学内容上的不足在教学内容上,常年不更新导致内容严重脱离是社会的发展,对于新的更加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内容较少。同时单纯的理论知识相对枯燥乏味,完全按照教学计划照本宣读,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自己不感兴趣的知识,严重打击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三)考核机制上的不足在考核机制上以考试成绩来评价教育教学成果,长此以往学生容易形成实践无用的错误观念,从而培养出一大批高分低能“人才”。同时学生为了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严格按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教授的观点进行答题,可以说这种考核机制考验的仅仅是学生的记忆和背诵能力,使得学生缺乏相应的创新意识与能力。

(四)法律教育脱离法律职业大多数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就业的过程中都会出现专业错位的现象,进入了专业并不对口的法律部门,甚至还有些并没有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进入了法律部门。这是由于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并没有很好的结合的结果,二者脱离开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到了法律职业者的总体素质偏低。严重违背的法律教育为法律职业培养专业人才的基本出发点,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五)教师队伍素质低大多数从事法律教育的教师比较重视理论的研究,实践经验匮乏,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只能照本宣读,进行理论知识的教授。这种缺乏实践支持的理论往往不容易被学生所理解,直接影响到法律教育的结果。同时作为学生的领路人,教师的创新意识、实践意识差直接阻碍了学生相关能力的培养。

二、如何深化中国法律教育改革

(一)树立实践与理论并重的教育观念思想决定行动,深化法律教育制度改革要从改革教育观念入手。法律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大量的专业的职业人才,因此必须在教育机构、教师、学生之中形成一种实践与理论并重的教育观念。

(二)丰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式首先,在教学设计的过程中要注重实际案例的引入,例如多加入一些当下的社会热点问题,鼓励学生应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进行讨论,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不要轻易的给某个同学的观点戴上对或错的帽子,积极寻找每一种观点中的可取之处,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最后,在考核的过程中要适当的减少对理论知识的考察,多采用实际案例分析的方式加强对学生法律的理解和运用。

(三)加强教师队伍素质建设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可以定期组织教师进行专业培训、鼓励教师进行学术研究,以此来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在教师的聘请和录用过程中要注重其是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还可以从法律部门聘请兼职教师。最后,建立相关的绩效评估机制,激励教师主动的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四)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结合起来法律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与法律职业部门的合作,根据法律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培养专业对口的人才,制定正确的教育方向。法律职业部门要为接受法律教育的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就业机会,通过大量的实践加深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三、结语

法律专业实践内容范文3

(一)教学内容上的不足

在教学内容上,常年不更新导致内容严重脱离是社会的发展,对于新的更加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内容较少。同时单纯的理论知识相对枯燥乏味,完全按照教学计划照本宣读,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自己不感兴趣的知识,严重打击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考核机制上的不足

在考核机制上以考试成绩来评价教育教学成果,长此以往学生容易形成实践无用的错误观念,从而培养出一大批高分低能“人才”。同时学生为了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严格按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教授的观点进行答题,可以说这种考核机制考验的仅仅是学生的记忆和背诵能力,使得学生缺乏相应的创新意识与能力。

(三)法律教育脱离法律职业

大多数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就业的过程中都会出现专业错位的现象,进入了专业并不对口的法律部门,甚至还有些并没有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进入了法律部门。这是由于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并没有很好的结合的结果,二者脱离开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到了法律职业者的总体素质偏低。严重违背的法律教育为法律职业培养专业人才的基本出发点,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教师队伍素质低

大多数从事法律教育的教师比较重视理论的研究,实践经验匮乏,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只能照本宣读,进行理论知识的教授。这种缺乏实践支持的理论往往不容易被学生所理解,直接影响到法律教育的结果。同时作为学生的领路人,教师的创新意识、实践意识差直接阻碍了学生相关能力的培养。

二、如何深化中国法律教育改革

(一)树立实践与理论并重的教育观念

思想决定行动,深化法律教育制度改革要从改革教育观念入手。法律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大量的专业的职业人才,因此必须在教育机构、教师、学生之中形成一种实践与理论并重的教育观念。

(二)丰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式

首先,在教学设计的过程中要注重实际案例的引入,例如多加入一些当下的社会热点问题,鼓励学生应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进行讨论,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不要轻易的给某个同学的观点戴上对或错的帽子,积极寻找每一种观点中的可取之处,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最后,在考核的过程中要适当的减少对理论知识的考察,多采用实际案例分析的方式加强对学生法律的理解和运用。

(三)加强教师队伍素质建设

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可以定期组织教师进行专业培训、鼓励教师进行学术研究,以此来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在教师的聘请和录用过程中要注重其是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还可以从法律部门聘请兼职教师。最后,建立相关的绩效评估机制,激励教师主动的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四)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结合起来

法律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与法律职业部门的合作,根据法律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培养专业对口的人才,制定正确的教育方向。法律职业部门要为接受法律教育的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就业机会,通过大量的实践加深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三、结语

法律专业实践内容范文4

法学专业丰台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探索

在2周集中实践环节中,法学专业学生主要在校内开展实验,或者在校外开展实践活动。为了丰富法学专业学生的校外实践,给学生立体概念,并能形象地了解法律运行和法律实践平台的状况,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丰台法律援助中心、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丰台区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实务部门签订协议,建立“法学专业丰台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系列法律实践平台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充分地考虑法学专业学生未来从事各种法律工作的可能性,有针对性地选取法院、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和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单位,作为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的综合平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为全国优秀法院、全国模范法院,拥有很多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和模范法官,他们能够为学生在法律实践期间提供耐心而专业的实践指导。同时,丰台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类型丰富,包括一般民事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等,专门设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有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学生在这里可以参与各种类型案件的审判实务,参与送达文书、庭审准备、庭审、调解、整理案卷文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宣判等具体法律程序。丰台法律援助中心是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和审查,以及根据案件实施法律援助的特定机构,还包括专项的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等工作。法律专业学生在这里实践,除了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价值外,还能更深刻地体会法律知识学以致用的价值,从而增强未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律师事务所是法律专业学生体会未来律师职业的最佳场所,学生在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不但可以感受律师工作的价值,还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指导律师,作为自己的职业导师,进行追踪学习。学生在消费者协会的实践可以让学生更深刻地感受法律与生活的密切程度。这些法律实践单位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运行各个层面的信息,包括法律案件的审判、与辩护、法律援助的实施、小型案件的调解等等,让学生对基层法律运行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为其未来法律职业的选择提供帮助。通过这些平台,可以让学生充分感受“法律规则”、“法律思想”以及“文化知识”等法学教学内容[10]在实践中的运行。法律实践持续连贯法学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与传统的实习单位具有本质差别。传统实习单位通常比较单一,并且实习期限短暂,比如在法院或检察院实习1个月或2个月。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除了能够提供多单位实践外,由于学校与实践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学生可以进行连续实践,贯穿于法学本科学习的4年。这种实践方式可以为学生提供多角度、多层次观察、体会、思考和践行法律的机会。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环节的法律实践安排,不是没有规划和选择的,而是嵌在学生的整个学业规划中,根据法学理论学习进度进行安排。一般来说,本科第一学期末通常可以安排学生参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协会等;第二学期末则可以开始在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调研;第三学期伴随民事诉讼法课程开始民事案件的庭审观摩,期末2周进行民事案件的模拟审判,假期到法院民事审判庭进行短期实习;第四学期根据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课程安排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庭审观摩,期末2周实践开展刑事模拟审判,假期在法院刑事或行政审判厅实习;第五学期后的假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第六学期假期,学生要根据学习计划或者准备考研,或者准备司法考试;第七学期后的长期实习,就要根据学生未来职业选择安排职业见习,如未来想成为法官的最好选择法院进行实习,未来希望从事律师职业的,则到律师事务所见习,如果想从事社区法律工作、公益法律事业的,不妨到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锻炼。制定具体实践管理制度校外法律实践与校内法律实验和理论授课不同,由于学生比较分散,实践形式多样灵活,指导教师很难进行统一组织管理。为了便于校外法律实践的有效管理和运行,我们制定了比较系统的管理制度。首先,制定实践管理制度,包括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学生的日常考勤与请假制度以及实践考核评价制度。其次,确立小组实习机制,将实践学生分成小组,由组长负责与双方单位的指导教师进行日常联络与沟通,双方指导教师要保持及时联络。再次,建立实习日志制度:学生参加实践,要遵守实践单位的工作纪律、工作时间,完成实践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将其工作内容以日志方式记录。最后,实践考核评价报告:当实践结束时,要求实践单位的指导老师为每位学生出具实践评价,作为学生获得相应学分的重要依据。专人负责实施法律实践由于法学专业的实践性特点,法律实践在法学本科的4年学习期间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强调实践性法律教学与传统法律教学的重要区别。为了实施好这一环节的教学工作,必须建立专门的教学机构,由专职教师负责实施相应的实践教学。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的法律实践教学除了由相应的专业课授课教师参与之外,还指定专门教师负责具体实施和安排学生的法律实践。这主要是为使法律实践能够与学生的培养方案相衔接,形成系统的法律实践机制。

法学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经验总结

法律专业实践内容范文5

关键词:人才培养模式实践

一、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教学方法的呆板

长期以来, 我国法学教育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 在教学过程中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讲授, 主要是让学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概念、法律史以及背诵具体部门法的条文和解释,而不注重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而这必将造成学生理论和实践的严重脱节。

(二)教学内容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首先是法学教材,由于其需要较长的更新周期从而导致了其内容的滞后。其次是教材的内容编写是重理论轻实践。许多的法律法规条款占据了教材的大量篇幅。最后是专业课涉及面的狭窄。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往往不再是凭借单一的法学理论或法律条文, 通常都需要借助其他专业的相关理论技能的协助。

(三)考核形式的单一

特别是对于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学习来讲,其考核形式仅仅局限于考试中对法律条款的熟记,硬背,对案例分析所套用法律知识的运用。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造成高校法学教育陷入困境的原因有许多, 最主要的有: 第一,在传统法学教育观的指导下, 高校不得不将法学教学的“教”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法学教师对法学教学工作的主导作用被放大,法学学生就成为了抄男抄女。第二,我国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改往往需要漫长的过程,就使得法学教师一直沿用以往的教材,高校所实用的法律教材往往几年甚至十几年都不曾替换过。第三,学校通常认为在培养法学人才时,在学校只是教给相应的法律知识,实践是需要毕业进入社会之后才需要做的事,虽然本科专业的学生到大四时都会有实习的机会,但是真正好好利用这段时间进行与本专业有关的实习的学生是屈指可数的,当然这与学校对实习考核的不严格是分不开的。

三、实践人才培养是法学教育探索改革的必然趋势

法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高等院校在培养法学人才时不应当仅仅着眼于对其理论知识的培养,而把实践能力的培养推给社会。法律职业本来就是开放性的职业,呆板的教育模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开放性和创造性。那么高等院校在培养法学人才时,就应当采取多元的教学模式,拓宽学生的视野,聚焦时时的热点法律问题,结合所要传授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多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将“法制与生活课程”、“模拟法庭课程”、“法律援助课程”、“热点说法课程” 等引入法学教学体系,将知识及其理解运用在情景中,从而使学生能够掌握如何将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结合,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技巧训练,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考虑和着想,使其在分析案情、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庭审辩论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从而真正地培养和提高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四、培养实践人才的方法和途径

1.转变考核形式,引导学生注重实践

可以说,近几年的高校学生就业率调查中,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一直保持在最后10名之列,究其原因,学生们常常是学了理论不知如何应用,理论考试中成绩很好的学生在面对法律实践时任然是一头雾水。教师在教学中经常会遇到做案例分析时,学生不知如何下手做答,在老师点明方面后,学生对相关法律条文又背得滚瓜烂熟。这就存在我们一个教育理念的问题,交知识不是让学生知道而是要让学生运用,那么对于学生来讲也不因形成我被背书就可以通过考试,拿到学位的概念。这就需要从考核形式上有所改变,把实践能力作为考核学生学习水平的重要指标。首先,对于学生的考核形式不局限于试卷的形式,还需要融入一部分实践考试,比如法庭辩论和模拟案情等,学生在此环节的表现也作为他科目考试成绩的组成部分。其次,鼓励学生参与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的讨论,如能在此问题中提出好的见解或者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就可以在学校的法律科目成绩中获得优秀。

2.调整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要站在如何培养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这个角度去考虑。第一,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改革方面。在普通的高校本科法学专业中,在4年的时间内完整学完14 门法学主干课程是不现实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把一些实践中运用机会较少的课程不开设在必修课中,而作为选修课让学生自学,培养其自己对法律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二,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方面。在课程设置和实施过程中,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课时安排比例,目前法学专业单个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的课时占有比例大致在10%至20%之间,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扩大到40%以上,其实理论的讲授与实践的操作并不冲突,在实践中我们也能学到理论并能更好的牢记。最好是理论能和实践交叉进行,理论通过实践得到强化和应用,在实践中又引起对新理论的渴望和思考。除此之外,实践教学环节的方法应当多样化,如假期调研、模拟法庭、模拟案情、解决自己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等等。

3.改革课堂教学方法,与司法考试紧密结合

课堂教学的方法改革是多样化的。教学的目的是明确化的旨在培养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要从事司法工作就需要通过司法考试,结合法学专业教学实践,笔者认为将教学与司法考试模式进行结合的方法是可取的。在教学中,主要是将例年以来的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实例写入教案,融入课堂,结合每章的重点,难点和司法考试容易出题的知识点,提出本章需要学习的重要内容,在完成基本法理教学以后,将与本章内容有关的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汇总,作为本章实例分析专题,要求学生分小组讨论作答,并随堂对学生引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作出评价,并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组成部分。考试与教学是相辅相成的,因此课程考试方式也需要随之相应改革,与司法考试模式结合、突出考察学生的运用能力和分析能力也提高实践能力的可取方法之一。

参考文献

[1] 杨惠,王立志:法律职业化实践教学模式之建构[J]. 法制与社会,2011(09)

[2] 许小莲: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根据――以江西管理职业学院为例[J].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 2010,(04)

[3] 徐雅飒:浅析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2010,(02)

法律专业实践内容范文6

【关键词】中职;法律;实效性

中职生法律基础课是学校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承担着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任务,是提高国民法律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要求。如何提高中职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是每位法律教师思考和探讨的问题。本人基于多年的教学经验,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

一、 中职法律基础课在中职学校的现状

(一)在学科建设上,学校不够重视。学校在学科建设上往往是注重专业建设,而轻视公共基础课。就我所在的学校而言,引进教师时首先考虑的专业课老师,很少专门引进法律专业的老师。目前,法律基础课的老师很多都是兼职的,很多都不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还存在着很多行政人员为了评职称但苦于无课课上,后面都去上了法律基础课。其实法律基础课是一门非常专业的课程,很多教师只是对法律一知半解,可想而知教学的实效。

(二)教材相对滞后,内容单一,没有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当今是一个社会变化日新月异的时代,法律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所以法律法规的更新也随之加快。新的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出台,必须体现在法律教材中,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往往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不及时更新,教师又没有及时跟进,就很有可能误导学生。另外,目前中职的法律教材都是通用的,没有体现专业特点,无职业规范方面的内容。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之下,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越来越多,但我们中职的法律教材在这方面没有做到与时俱进,没有相关专业领域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利于学生以后的就业需求。

(三)教学重理论轻技能。目前中职学校的法律基础课都是通过教师课堂的讲授,学生通过教师的授课,虽然基本上都懂得了法律的概念和相关的内容,表面上看教师也完成了自己的教学目的。但是学生在今后的社会实践中真正碰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往往无法学以致用,无法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现实的问题,实践的技能还很差。教学过程中一般的教师都是理论知识的讲授,很少走出课堂,通过实践的方式去认知法律,运用法律,这要培养出来的学生显然是无法满足社会需要的。

(四)教学方式不当。教学的手段和方式是由教师在教学活动当中所做的选择,当前,大部分教师还是按照陈旧的填鸭式的灌输方式,在教学中无法体现学生的主体性,中职生本身就是重技能轻理论,教学方法的不当直接导致学生上课昏昏欲睡,丧失对法律基础课的兴趣。

二、 如何提高中职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

(一)重视学科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学校领导及其相关部门应该重视中职生的基础课程,摒弃重专业课建设轻基础课的做法。学校的法律基础课应该由本专业的教师负责担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学的质量。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调高新进教师的门槛,比如招一些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教师,以保证教师的教学质量。总之,只有学校重视法律基础课,建立一支专业的高素质的法律教师队伍才能保证教师宣传法律观念和培养学生法制意识的工作才能够落到实处。

(二)理论和技能必须两手都要抓。中职生法律基础课的内容主要包括了母法宪法和民法等几部大的部门法,法律课涉及到的法学概念很多,法学观点也多样化,所以在内容上体现出抽象性,逻辑性很强的特点,中职生的文化水平本来就比较低且无社会经验,法律意识薄弱。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只是一味地解释概念和法律条文,就会使学生觉得上课很乏味,无法达到教学母的。要增加一些实践的环节,比如成立学校的法律服务中心协会,让同学们用所学的知识去分析发生在身边的法律问题,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引导。又如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去参加一些可以旁听的公开审判的案件,让学生去感受法律的威严,通过实践活动深化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总之,理论和技能的培养同样重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理论是其基础,而技能的培养是学理论的目的,两者不可偏颇。

(三)优化课程设置和教材滞后的不足。现在学生所学的专业大部分都有相应的部门法,而法律基础课并没有相应的职业规范方面的内容,即使有些专业有上部门法的课程,也只是简单的堆砌,没有办法和法律基础形成有机的结合。可以考虑把基本法和对应的部门法编入同一本书,按专业大类进行区分,有选择性的选择相应的教材。这样一来基本法和对应的部门法就可以有机的组合在一起,形成系统性从而提高法律教学的实效性。对于教材滞后的问题一方面要求教材编辑者与时俱进更新相关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求专业教师要多关注法律修改方面的动态,确保以最新的法律知识教授自己的学生。

(四)利用案例教学法激发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有句话说得好只有不会交的老师,没有教不会的学生。目前中职生对法律基础课不敢兴趣,与教师的教学方式有很大的关联。我们要换位思考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以生为本,注重学生的主体性,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运用案例教学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在我们的周围都有对应的现实案例。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运用这些案例,把抽象的法律问题蕴含在生活实例中,让学生可以直观、形象地认识法律问题,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的能力,从被动变为主动。

法律基础课承担着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重任,中职生正是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最为淡薄的群体之一。但目前,中职学校法律基础课教学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笔者结合自己实践工作的情况,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希望对该领域的教育同仁,有所帮助和促动,为中职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尽一份个人的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邓文明.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教育教学论坛, 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