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学的专业认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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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学的专业认知

对法学的专业认知范文1

康复治疗专业作为一个新兴专业,近年来国内各高能院校正相继开展,如何在各教学环节中加强临床实践能力培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和创新精神,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1]。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显然不适合作为应用性学科的康复治疗专业的教学。任务驱动教学模式是基于探索性学习和协作性学习的一种模式,把发展学生的能力放在教学的首要位置,老师则起到促进和引导作用。通过对教材内容的从新整合,把教材内容和教材目标巧妙地隐藏在一个个任务之中,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习是围绕一个个任务来完成,从而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适合操作性较强专业的教学。任务驱动法教学模式作为一种开放式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较,对教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教师的素质将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1 任务驱动法教学模式在康复治疗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 学生配合不足

上课前部分学生自学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较差,过分依赖老师,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欠缺,不能高质量的完成老师教给的任务;在课堂上学生思维不够活跃,不能形成各抒己见、百家争鸣的活跃思维氛围;可能会存在滥竽充数、浑水摸鱼的学生。

1.2 教师经验不足

教学质量参差不等;知识体系不完善,知识量欠缺,不能从分的为学生答疑解惑;教师课堂进度不容易控制,组织讨论时引导、组织能力不够;尚未有与任务驱动法教学模式向匹配的教材、教案、教学评估体系。

1.3 教学时间不足

无论老师还是学生,花在任务驱动法教学准备中的时间和精力都要远远多于传统教学,而目前的课程安排难以组织更多的教学内容。

2 对老师素质的要求

2.1 教师应具有较高的品德修养和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

知识可逐渐改变或完善个人品质,而优秀的品格也将为获得新的、有益的知识提供可能。谦虚好学、幽默诙谐、智慧、友善都是教师应具备的基本品质。教师优秀的品质有助于建立起平等、民主、和谐互动的师生关系和课堂文化[2],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善学生对教学的配合程度,有利于任务驱动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开放式教学需要老师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备课,需要教师具备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同时将这种精神带到课堂,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培养学生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精神。

2.2 要求教师理解任务驱动法内涵,明确实施步骤

任务驱动法是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一种学习方法,老师是学习的促进者,而不是知识的灌输者[3],通过思维能力的培养,使学生拥有处理实际问题的“工具包”,重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实施步骤分为四步:一、创设情境:创设与当前学习主题相关,并尽可能真实的学习环境,引导学生带着“真实”的任务进入学习情境,使学习更加直观化,生动化,利于学生用有关知识和经验去同化新知识。二、确定任务:教师要选择与当前学习密切相关的任务作为学习的中心内容,使学生面临一个立即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学生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建构新的知识体系;三、自主学习:在整个教学构成中以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为主,教师起到引导思维和帮助的作用;四、总结评价:评价学生完成当前任务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团队的协作能力和学生的自学能力。教师只有真正理解其内涵并很好的掌握的实施步骤,才能真正将任务驱动法实施到教学当中去。

2.3 要求教师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加大知识的储备量

传统教学方式老师通过认真备课,准备出课上教授的内容,课上有老师为主导,老师提问学生回答,教学内容容易掌控。而任务驱动法教学模式是学生作为教学主体,在课堂上学生就某一问题或某几个问题做较为深入的探讨,学生思维处于主动、活跃状态,思维所涉及的层面可能会超出当堂课所学内容,提出老师意想不到的问题,这就需要老师储备大量的知识,遇到类似情况能从容应对,引导学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3]。

2.4 要求老师能够激发学生对知识的兴趣

任务驱动法教学模式正是师生配合,共同完成的一个教学过程。在上课前需要学生查阅大量资料,认真思考和准备。只有学生对所学知识感兴趣,才能自觉的、高质量的完成任务。怎样激发学生对知识的兴趣,是影响任务驱动法教学效果的关键。教师必须了解学生的思维方式和认知结构,在教学过程中注意育人,通过各种方式让学生认识到当前的学习是他们的需要和责任,激发学生的内在动力。成功的教育需要教师和学生互动[4],只有调动起学生的兴趣,才能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2.5 要求教师具有课程组织和编制的能力

对法学的专业认知范文2

关键词 职业导向 法学 实践教学 质量标准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5.07.055

Career-oriented Law Practice Teaching Quality Standard

PENG Bo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1701)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legal professional enrollment continued to expand, but the "hot professional, popular employment," the cruel reality is deeply troubled by the legal educators. Property of their reason, I believe the practice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needs of law law schools out of touch is an important factor, the direct manifestation of poor practice law graduates, lack of legal professional skills, can not be quickly and Practice docking. Practice teaching is to train Legal Personnel indispensable key, universitie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ractice of law education,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education law practice standards, scientific reviews to career-oriented, and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practical ability of university students, in order to cultivate in line social needs, able to cope with high levels of employment pressure applied legal talents.

Key words career-oriented; law; practice teaching; quality standard

1 我国传统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1.1 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

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仍然是以老师课堂讲授为主要方式,其他教学方式则仅作为辅助手段运用至法学教育中,存在过于重视传统的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方式教学的现象。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对于培养法学应用型与实干型人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各高等院校却时常陷入将法学仅作为理论知识予以传授的误区。此外,各高校的法学实践安排与理论教学的时间安排比例严重失衡,再加上受制于多方面的教学条件,实践教学的质量根本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因此,在目前教育改革的背景下,我们必须摒弃以往对法学实践教学不够重视的教学理念,构建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标准体系,重视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力量投入,正视法学实践教育这一环节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2 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1)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缺乏系统性。法学实践教学在课程设置、时间安排、课程性质及学分安排上随意性较大。虽然目前各法学院校的实践教学形式多种多样,但总结下来,大多数只拘泥于模拟法庭、认知实习、毕业实习、法律诊所等形式,而且某些形式的实践教学是否有必要进行也未能写进教学大纲,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2)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缺乏规范性。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设计和实施过程,完全掌握在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手中。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没有规范的教学计划和学习目标,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的差异也造成对学生的评价和指导内容各不相同,不能建立一个规范性的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1.3 法学实践教学条件相对匮乏

近年来,国家对高等教育不断重视并持续加大教育投入,各高校的法律教师队伍建设有了较大发展,法律教师队伍的职称和学历都达到了较高的标准,教师的法学理论水平都得到了飞跃性的提升。但是,法学实践教学老师的法学实践经验和法律实践能力却并不乐观。①许多教师都是一直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从学校出来后便继续留在高校教学,缺乏法律实践经验,法律实务能力不强。在各法律院校,有的老师虽具备高校教师资格但却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高校教师队伍普遍缺乏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具有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等法律实践工作经验的综合性人才。缺乏高水平的实践教学指导老师,学生的实践能力也很难得到提高。

2 当代法学实践教学应以职业导向为标准

2.1 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为目标

法律职业技能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按照特定的规则和程序完成法律职业工作的能力的总称,体现为对法律规范和原理的理解力、寻找认知法律能力、感知现实中法律问题的能力、调研写作能力、法律判断推理能力、职业道德与品质等。②

法律职业能力是现代社会对法学人才的基本需求,招聘单位在寻找人才时通常都以法律职业能力作为选拔标准,用人单位要求应届生在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同时具备丰富的实习经验和法律实务经验,所以仅靠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已无法满足社会人才市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法学实践教学活动必须要尽快转型,逐步转变为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以增强法学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培养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学实践能力强的优秀法律人才为宗旨。

2.2 以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互支撑为原则

要培养出适应社会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理论知识教育和法学实践技能训练两个部分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技能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作为基础,只有系统、熟练的掌握法学专业知识才能够对之加以运用,从而形成法律技能。因此,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过程中,法学实践教学首先应当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原则,既要依靠理论教学的方式来丰富学生的理论知识储备,又需凭借实践教学的途径去深化学生对法学知识的认知与理解。

3 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标准的具体构建

3.1 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1.1 建立职责分明的实践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教育培养过程中的重要要素,其内容涵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设备管理、教材管理、教学档案管理、辅助教学等多个环节。因此,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离不开实践教学管理组织机构的组织管理,只有抓住每一部分的特点,通过分条块、分区域管理,合理分工、统筹协调,明确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责任分工到人,整个实践教学工作方能高效的开展。

3.1.2 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

(1)制定科学严谨的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计划安排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一部分,其教学安排直接体现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规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对实践教学课程设置学时分配和教学进程等进行科学全面的安排,并在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进程安排表中将实践课名称、开课学时、开课学期等单列,以利于实践教学课程的组织与安排,实践课程的安排要与理论教学课程相衔接,并特别注意课程的先行后续。实践教学大纲是实践课程的基本要求,是检查和考核实践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它规定了学生实践的具体项目、教学方式、考核办法和应掌握的基本技能。

(2)编写可操作性强的实践教学质量手册。构建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标准体系,首先要设定具体的实践教学质量标准、明确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指标并编写具体的质量手册。质量手册是用来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指引性文件,因此必须内容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所以质量标准应以条目形式出现,明确实践教学的内容与要求,明确达到的目标与效果,确保教学质量手册能够有效的实施。③

3.2 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标准的核心内容

3.2.1 法学实践教学投入的质量标准

高校要建立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标准,首先要加强对实践教学的投入,包括师资力量的投入、实践基地的投入和其他物资方面的投入。

(1)师资投入标准。聘请具有不同行业背景且具实务经验的教师指导法学实践教学,让学生直接通过教师的讲解了解具体生动的案例,并且获得直接参与法律事物工作的机会,了解法律实务的操作流程,增加实践教学活动的职业导向性。另外法学院校应每年组织一部分理论教学老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使已经具备良好理论素质的教师在实务部门中了解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流程,丰富其平时的课堂教学内容。

(2)实践教学基地投入标准。高校应不断扩建实践教学基地,与更多党政机关、律所及企业合作,建立数量更多、覆盖面更广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解决目前高校实践教学基地数量不能满足所有学生实践教学活动的现状,通过多样化、全方位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可以让学生们参与到不同类型的法律实务操作过程中去,增强学生的职业竞争能力。

3.2.2 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的质量标准

(1)实践教学内容标准。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对法学实践教学内容应有统一的界定,同一法学实践教学活动不能因为指导老师的不同或所在实践基地不同而在教学内容上存在差异。同一实践教学活动应制定统一规范,如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记录与总结等,通过统一的质量标准文件确保实践教学内容标准化。

(2)实践教学管理标准。在实践教学活动进行中,对教学活动中的教师和学生都应有相应的管理标准,对教师教学过程、教学质量以及对制度的落实情况都应有具体的标准,由学生参与评分,质管部门负责审核。学生方面应对出勤情况、学习态度、学结等方面做出具体标准,使学生能有效的参与实践教学活动。

(3)实践教学学生评分标准。实践教学对学生的评分应划分不同方面的标准,如出勤情况、学习资源的利用率、小组讨论、学习态度、实践前个人准备情况等,每一类别都应细化占分比例。另外对学生的评分应由不同老师进行,如实践指导老师占比70%,对学生的实践具体参与情况进行评分;实习带队老师占比20%,针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评分;实习基地其他老师占比10%,针对学生在实习基地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分。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正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作为高等法律院校,为社会培养法学素养高、法律职业技能强的优秀法律人才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关键环节,高等院校应更加重视法学实践教育,建立并且完善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育质量标准,科学评价、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从而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能够应对就业压力的高水平应用型法学人才。

注释

① 曾殷志,刘放鸣,魏昕.法律实践教学中的问题与思考[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2.6(2).

对法学的专业认知范文3

【关键词】高等中医药院校 《法律基础》 法律信仰教育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学生法律素养现状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8-0250-02

一、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缺失严重

近年来,医患纠纷增多,医患矛盾增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者对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从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应用方面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令人震惊:虽然被调查医学专业学生基本上已经修完《法律基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不错,法律应用的能力也说得过去,但是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信仰严重缺乏,不相信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医患纠纷中的作用和能力,不相信法律在保护公民和医疗机构权利方面的作用,质疑立法机关的权威性,怀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平性[类似调查结果也可详见佟晓辉、叶振国、刘伟和杨文君在2008年《中医教育》第1期发表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第18-19页]。在依法治国成为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大背景下,医学专业学生这种法律信仰状况令人担忧。

二、法律信仰严重缺乏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早在1997年9月,依法治国就被确定为我国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然而,16年过去了,法律在大学生心目中的地位虽然有所提升,但是远没有达到应该有的高度,即将奔赴工作一线的准医务人员――医学专业学生有这种现象更值得思考。

(一)当前社会的法律现状直接影响学生的法律信仰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缺乏,与当前整个社会的法律现状有直接关系。法律信仰的提升需要“立良法”、“正司法”、“严执法”和“重守法”,显然我们现在还不能完全做到。近年来,我国立法速度不断地加快,许多法律无人知晓,使得法律形同虚设。司法体制有着明显的弊端,法律效益低下。执法弹性较大,侵犯百姓权益现象屡见不鲜。上述状况难以满足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期望值,法律被信仰难度较大。

(二)法律基础教育存在着重知识轻信仰的现象

由于高等中医药院校中《法律基础》或《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有限,教师上课多半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讲解,极少涉及对法律信仰的教育。从目前常用的《法律基础》教材内容看,教材内容多是对各个部门法的罗列和简单介绍,很少以案例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讲解法律,内容极少涉及到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和训练。学生修完《法律基础》这门课,除了法律知识有所增加以外,在法律信仰方面没有明显提升。

(三)《法律基础》教学方法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法律基础》作为一门基础必修课,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也很有人专门探讨这门课程的教学方式方法,实际上,这门课程的教学方法对于提高高等中医药医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十分重要。法律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识记再多的法律知识也没有实际价值。改革和完善《法律基础》的教学方式,增加案例教学和体验式教学方法,让更多的学生参与案件分析[孙健:《增加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路径探析》,载于《教育教学论坛》2010年第24期,第42页],使得学生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法律的威严、法律的公平、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正义,增强医学专业学生将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十分必要。

(四)《法律基础》教学内容需要进一步合理调整

目前,《法律基础》教材内容多而全,多为面向所有专业学生的全国材,针对性不强。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需要有颇具特色内容的《法律基础》教材。教材内容应当增加与将来工作有关的法律内容,删减一些实用性不强的章节。《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保险法》等主要内容等应当直接进入《法律基础》教材,并重点讲解。《法理》、《国际法》和《宪法》等课程内容可以简单一些。总之,大而全的教学内容,导致重点不突出,实用性不强,影响学生法律信仰的提升。

三、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教学改革方向与措施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学生法律信仰缺失,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其中加强《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明确《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方向,确定《法律基础》课程改革内容,改进《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法,尤为必要。

(一)《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方向

1.授课内容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并重

法律信仰是法律素养的第一要素,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采取各种方式,加强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中法律信仰教学内容,使得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都得到加强,提高医学专业法律素养,对于即将奔赴医务工作的大学生而言,十分重要。通过传授、讲解和剖析法律知识,使学生对法律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理解。通过案例分析、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等方式,提高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并潜移默化地加强他们对法律信仰。总之,传授、讲解和剖析法律知识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加强和加深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才是最终目的。只有加强了法律信仰,才能正确运用法律,切实提高法律素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达到《法律基础》开设的目的。

2.适当增加实用性强的法律教学内容

现在常用的《法律基础》教程,普遍采取模块式的安排,将授课内容分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等,结构大而全,内容繁多,重点不突出。针对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基础》课程可以有所侧重,重点培养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信仰,提高学生的权利意识、程序意识、合同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成本意识。高等中医药院校的《法律基础》教程,应当紧紧围绕教育培养目标来编写,不能像大众化的《法律基础》教程那样针对性不强,全面但重点不突出。适用于几百个专业背景的《法律基础》教程,医学专业学生不感兴趣或收益甚微,是难以避免的。

3.增加法律案例教学和实证分析内容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的提升,可以通过适当增加法律案例教学和实证分析来实现。《法律基础》课程不能填鸭式的灌输方式,否则,只能让学生被动接受,甚至可能遭遇学生无言的抵制。以案例教学作为法律教育的主要手段[ 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2页],让学生亲身感受案例发生的经过,让法律融于学习之中,增加《法律基础》的趣味性和实战性,增加对法律实际功能的理解,提高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当然,法律案例的选择,也应当更加贴近医学专业学生将来的工作环境。法律实证分析主要是针对医药卫生领域的现象和问题,运用法律的手段分析论证并提出解决方案。通过对现行立法的分析,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增强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

4.课程开设的形式应当多元化

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兴趣,课程开设形式应多样化[万筱萍:《新时代大学生法学素质的培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载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08页]。形式服务于内容,高等中医药院校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方法开展《法律基础》教学,有助于提高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认同和信仰。目前,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不认同,有抵触或者怀疑态度,需要采取多元化的手段,利用新媒体技术,通过视频、动画、PPT讲解和小组讨论等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或改变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逐渐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

(二)《法律基础》教学改革措施

1.专门设立法律信仰培育与体验模块

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授课内容应当实现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并重,应当对提升法律信仰的内容进行模块化处理,专门设立培育和提高法律信仰的内容。通过案例展示、实际参与、小组讨论、师生互动等环节,加深学生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提升学生对法律规定的认识,破解学生对现行法律的误解,实现医学专业学生逐渐提高法律信仰的目的。在现行《法律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可以在每一章节的最后设置有意设立“法律信仰培育与体验模块”,通过正面素材展示,反面教训警示等内容,增加学生对法律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肃性和强制性的认同,逐步改变对法律的不信任[ 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1页]。

2.增加医药卫生领域法律法规并提高内容的实用性

对于目前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教材内容针对性不强问题,可以从教材结构、教材内容、教材风格等方面进行改革。教材结构方面,需要单独增加一些颇具特色内容的章节,例如《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仲裁法》、《保险法》等;教材内容方面,除了简单原理介绍和法条分析之外,应当适当增加“案例分析”、“小组讨论”、“专家提示”、“判例解读”等内容;教材风格方面,可以适当增加教材的活泼性、趣味性,实现形式上图文并茂,内容上生动活泼,改变学生们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法律是一门死记硬背、枯燥无味的学科,恢复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的原动力。

3.强化案例分析教学提高法律信仰

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课程》中强化案例分析,可以逐渐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认知、认同和信仰。通过剖析医务人员实际工作中发生的案例,从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角度对案例进行全面解读,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判,让学生可以切身感受到活生生的法律,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法律规定、法律运作的正确认识,提高学生们对法律的信仰。

4.开展实证分析教学坚定法律信仰

以法律问题为中心开展多角度的实证分析,可以让学生参与到“模拟立法”、“模拟执法”和“模拟司法”中来,提高并坚定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信仰。把自己舍身处理地当做“立法专家”、“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处理现实问题,思考如何去立法、执法和司法,加深对我们现阶段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认识,有利于坚定法律信仰。

四、结论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关键在于法律信仰的提升。虽然我国现阶段立法、执法和司法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可能会直接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但是,开展法律基础教育,加强《法律基础》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改革,有利于缓解医学专业学生将来工作对法律的强烈需要与法律信仰缺失之间是矛盾。因此,加强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信仰教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佟晓辉、叶振国、刘伟、杨文君:《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2008年《中医教育》第1期,第18-19页。

[2]孙健:《增加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路径探析》,载于《教育教学论坛》2010年第24期,第42页。

[3]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2页。

[4]万筱萍:《新时代大学生法学素质的培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载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08页。

[5]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1页。

作者简介:

杨逢柱,男,法学博士,讲师,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主任。研究方向为:医药卫生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

林建平,男,中医学学士,副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党总支书记。研究方向为:医药卫生法学和中医教育。

对法学的专业认知范文4

关键词:抽象法学理论;方法论;法律论证理论

抽象法学理论是人们在对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进行理性思考的基础上,所构建的一种具有说理性、批判性及连续性特征的知识体系。自二战结束以来,法学家围绕某些疑难案件所开展的理论论证,让抽象法学理论的生命活力得到了强化。现阶段一些学者已经在哲学及法哲学领域构建了建立在现代逻辑理论、语言哲学理论及对话理论基础上的法律论证理论体系。虽然现阶段这一法律理论体系在有关法律的道德评价等实质哲学问题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是这一理论的发展可以为司法定向的法学理论及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工作提供一定的研究方向。

一、抽象法学理论的功能与意义

(一)法律认识的体系化、客观性与科学性。抽象法学理论是一种不同于说教及政治意识形态的,具有说理性、批判性及连续性特征的知识体系。相比于说教及政治意识形态,抽象法学理论机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特点的经验认知,也可以被等同于一种具有批判性、反思性的价值体验。法理学对权利的认定,是人们对债权、物权和诉权等具体权利进行抽象概括的产物,它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由多重概念、原则和原理等要素组合而成的一种具有实践指向的批判性知识体系[1]。法律知识的体系化与科学化是抽象法学理论的认识功能的反应。其所具有的规范功能与法律认识的价值化及批判性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在科学筑以的影响下,一些研究者将自然科学领域所常用的研究方法应用在了人和社会的研究之中。在笔者看来,这种建立在“唯科学论”基础上的研究方法存在着忽视子凡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学科界限的问题。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许可界限是二者之间在理论构建、命题方法等方面的差异性的表现。法学所具有的可检验性与自然科学的可检验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故而自然科学领域的某些方法并不能应用于法学领域。根据康德《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起源》的内容,其对科学的定义可以为人们提供一个理解科学定义的广阔领域,相比于数学及其他自然学科,抽象法学理论领域的一些陈述和结论的精确度要低于自然科学领域的相关内容的精确度,但是科学法则和论证程序仍然是法学学科领域所不可忽视的内容。

(二)法律认识的价值化。实践中的法律材料具有着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抽象法学理论具有着让实践中的法律材料实现系统化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法官与律师之間关于某一法律问题的争议反映的是二者在价值取向与价值选择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分析。根据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的观点,法律领域的争议主要由事实争议、法律争议和政治道德及忠实的争议等多种因素组成。在笔者看来,确凿的证据链体系可以发挥出消除事实争议的作用。法官在严格忠实于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可以让法律争议得到有效解决。政治道德与忠实之间的争议与系统化法律理论的现实指导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抽象法学理论可以被看作是法律认识的价值化的产物,它在法律实现和法律现实层面具有着价值引导的作用[2]。

(三)对法律认识和法律实践的检视与批判。对现实的审视、批评和引导,是法律科学与法学研究的生命力的反映。抽象法学理论不仅需要满足当前的法律实践与现实要求,也需要在检视、反思和批评现实的基础上,促进法学理论的完善。对司法实践的批判与修正,是法学研究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抽象法学理论发展的知识图景与利益

在19世纪以前,抽象法学理论被人们看作是“自然法学”的代表元素。法学以外的思想家成为了推动抽象法学理论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一时期的抽象法学理论也分布于哲学、神学和政治学等多个思想体系之中。哲学、神学和政治学等思想体系也成为了抽象法学理论的主要影响因素。在现代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法律家的法哲学”体系的建构,代替了法学领域的具有本体论哲学色彩的自然法学。以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为代表的英国分析法学派和以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是抽象法学理论领域的两大重要流派。

根据法学理论的发展现状,“法律家的法哲学”具有着密切法学抽象理论与实践技术知识之间的断裂的作用。它也可以让伦理学家、政治学家等法学外思想家对专业法学的评判力和解释力得到弱化。此时抽象法学理论会成为专业法学家、哲学家和社会学家等思想家所共有的知识领域,他们之间的竞争关系与合作关系可以让法学体系呈现出封闭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的特点。故而“法律家的法哲学”在十九世纪以后的法学发展知识图景的建构过程中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实领域的政治法律制度也给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抽象法学理论往往会借助不同的形态实现对制度时间的注解,因而展示出了不同的利益-兴趣方向。例如政策定向法学理论、立法定向法学理论和司法定向法学理论就是抽象法学理论的不同利益-兴趣方向的反映。

在对政策定向的法学理论进行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发现,根据这一理论的相关内容,钱法治化时期可以被看作是统治者借助意识形态维护自身的集权统治的阶段[3]。在注重意识形态的统治环境下,一些寻求政治确信的学者往往会将统治者的现行政策看作是注释的权威文本。一些自诩为官方法律家的法学理论研究者会注重于对官方的现行政策进行诠释,进而实现政治与政策的学术化与知识化。从这种诠释过程的特点来看,在建立在政策定向基础上的法学理论在统治者的统治政策发生改变以后,往往会丧失自身的解释力,继而为后世学者提供一些未得到合理解释的问题及一些带有某一时代的既定特征的空洞化的法学术语。后世学者也不会认为这些空洞的术语具有学术贡献。

立法定向的法学理论意图将由法律生活所规制的全部愿望寄托于法典的设计。在立法定向的法学理论的影响下,法学家会将法律体系看作是一种具有多样性特征的有机体系。这一体系与形式逻辑的规则之间具有着一定的联系。如成文法典体系就可以被看作是这种立法定向的法学理论的结晶。法典问世以后,法官可以借助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操控适用规则与概念,进而得出解决法律问题的答案。19世纪德国潘德克顿学派所提出的概念法学思想也是立法定向的法学理论的产物。

司法定向的法学理论产生于20世纪,利益法学和自由法学的发展,对司法定向的法学理论的产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司法定向的法学理论产生以后,司法领域开始成为了抽象的法学理论所关注的内容。受这一法学理论的影响,人们会在对法官的工作、行为和裁判过程进行关注的基础上,对法官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安定性和公正性的方法论技术及相关哲学解释进行探究。在抽象法学理论由立法定向转入司法定向以后,一些学者甚至提出了设立与立法学并立的司法学,将司法学看作是抽象法学理论分支的设想。

三、从实在法看抽象法学理论的选择

实在法是抽象法学理论研究领域所不可忽视的内容。职业法律家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所采用的处理方式具有着独特化的特点。针对法律问题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他们无法完全根据哲学家、文学家及伦理学家对实在法持有的态度对待实在法。对于职业法律家而言,他们无法站在脱离实在法或超实在法的立场,对法律进行批判,也无法让法律评价完全为道德评价所替代。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专业法学家对法律批判,建立在体系内的批评方法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实在法对法学家的影响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实在法在为法学家提供一定的思考原点及操作方法的同时,也让他们思考问题的范围有所缩小,故而实在法让他们的提问立场受到了限制,他们也只能借助一些冷静理性的法言法语掩盖自身的判断和想象[4]。也就是说,实在法并不能完全看作是完全人类理性的反映。作为人类文明的产物,实在法在人类理性本身的有限性的影响下。并不能真正实现逻辑化或数字化。以罗马法为例,僵化的形式与变动的现实之间的矛盾;严苛化的文字内容与自由化的公正理念之间的对立,也是这种程式化程度较高的法律体系所具有的特点。实在法规则建立在形式逻辑规则的基础之上,但是实在法所规制的社会生活及与之相关的社会体系并不具有逻辑性。让所有法律事件和法律现象均进行理性化计算和理性把握虽然可以让社会的复杂性有所降低,但是这种实在法体系也会给人们的现实生活带来一定的破坏,在实然与应然之间,实在法并不能真正发挥出沟通纽带的作用。

在对实在法的应用范围进行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发现,这一法律体系仅仅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发挥效力。暂时性和文化多元特质是实在法体系的重要特征。在文化的多元化特性的影响下,民众信仰基础的分化与民众在价值追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多目标化特征已经成为了实在法体系所面对的重要问题。民众对同一时期的实在法的确信与内心接受的差异也会成为实在法的实效性和时效性的影响因素。

四、从法律论证理论看法学理论的视角与方法的发展趋势

根据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现状,自二战结束以后,哲学领域及法哲学领域已经构建起了基于现代逻辑理论、语言哲学理论、语用学及对话理论基础上的道德论证理论及法律论证理论。可以说,法学论证的各种问题始终是法学理论所关注的重点内容,当代所兴起的法律论证理论对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实践哲学、逻辑学、修辞学及语言哲学的研究进行了继承。上述理论与法律论证理论之间的融合,可以为法与道德哲学提供一些新的理论增长点,以英国法学界为例,实践理性的再认识已经发挥出了推动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推理和法与道德问题的理论探讨的作用。《实践理性与规范》《实践推理》等法哲学著作的问世,已经让法律论证理论成为了法哲学领域的一大重要的研究方向。从法哲学领域的学术研究现状来看,法律论证理论学术研讨工作的开展,已经让法学家在法律论证理论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如根据德国法哲学家诺依曼《法律论证学》一书所反映的信息,与法律论证有关的问题已经成为了国际法学理论研究领域的前沿问题。法律论证的研究工作不仅在论证理论、法的理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在高校及法学院的法律推理课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论证理论从属于司法定向的法学理论,这一理论并没有回避实在法存在的实践问题。针对实在法在现实领域的实践问题,法律论证理论认为法律不是完全脱离价值道德判断成分,也不是完全具有精确性。与之相关的论题取向可以让研究者对法律论证前提的认识得到深化,也可以借助商讨论辩形成一定的理论共识[5]。

在理论范式层面,法律论证理论并没有将法律论证看作是一种独白化的证明,也没有单纯将法律论证看作是个人对法律的片面认识。法律决定和法律主张反映着法律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根据前文论述,法律的证成过程可以被看作是人们通过商讨论辩,达成对法律的共识的过程。利用正确化、理性化的论证手段和程序等内容反映出正确、公正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具有说服力的结论,是法律论证的期冀。在对法律论证的实质进行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发现,法律论证并不是一种基于直线思维的变化过程,而是让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理解与沟通一代主体对客体的思辨的过程,故而法律论证理论可以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入手,实现对法律真理问题的共识。

对法学的专业认知范文5

    法务会计产生的必然性

    1.单纯会计知识产生的局限性

    市场经济发展仅仅靠单纯的会计知识是远远不能满足其需求的,尤其是在涉及到法律问题时只具有单纯的会计知识更是显得无能为力。法务会计人员首先应该是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和财务知识,能够运用审计方法。其次法务会计人员又同样精通相应的法律知识,这样就能够在查明会计事实的同时也能够在诉讼中提供帮助,合理量化经济损失和界定各方责任,从而快速有效的寻求到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2.现代审计功能的弱化

    现代社会经济的复杂性,加大了企业的破产风险。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总是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在其企业破产之前,能够将可能发生的风险信息提前告知,以此来起到预警作用。但注册会计师认为按照公认的审计准则来执行审计业务和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进行表态才是他们的主要职责,由此认识上的偏差而产生的结果是社会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值与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能力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差距。法务会计的出现,有力的改善了此种局面的出现与恶化,一方面法务会计弥补了审计人员的不足,尤其是在查找、防范舞弊等服务功能上的缺陷。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会计人员减少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极大的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法务会计的众多优越性,不仅解决由审计功能弱化产生的问题,还可以作为缩短公众对会计、审计人员期望差异的沟通桥梁。3.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与经济全球一体化都使得经济组织的规模不断扩大,由此推动着现代金融工具的创新与发展,但是金融工具的多样化也让经济现象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由此大量出现,其形式的复杂多样、手段的高明,都使得单独的会计或审计知识己不能满足经济纠纷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需要。会计要想与市场经济大环境的需要相适应就必须要时俱进的发展,现代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由此便应运而生了。

    我国对法务会计的定位

    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一个应用型边缘学科,是会计学在不断发展过程中所达到的一个新领域。法务会计以相关的学科为依托,将它们的研究成果加以综合的运用,其目的是能够在实践中解决相关的问题。根据以上的分析和借鉴国外对法务会计的一般定位,我国对法务会计的定位大体是能够运用相关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的知识和调查的技术方法,通过调查、取证来获得相关的会计证据及资料并对所获得的证据与资料进行详细的分析,能够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在需要时可以为法庭提供诉讼支持。

    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

    在我国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的运用面也比较窄,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社会目前对法务会计的认知度不高、没有完善的关于法务会计的法律制度、缺乏专业的资格认证体系,由此导致无法评估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产生了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从业素质参差不齐的结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大的发展环境要求我们能够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所以我国推动法务会计的发展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积极开展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

    在法务会计的发展过程中,理论的研究和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不断的发展法务会计的理论及其知识结构,才可以为法务会计未来的发展带来新的内容,同时这些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对法务会计的实践也具有指导作用。

    (二)在全社会范围内努力宣传法务会计,加强法务会计的社会影响力

    促进新事物的发展,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莫过于扩大其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只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新事物的发展才能够达到最快速度。所以为了促进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我们要增强法务会计的社会影响力,让法务会计的理念深入人心,为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另外,新事物的发展需要严谨的体系为其提供发展的保障,比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职业都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认证体系,所以要尽快建立起法务会计的相关专业资格认证体系,拥有专门的执业考试。这样才能提高人们对法务会计的重视程度和参与意识,提高法务会计的社会地位,树立法务会计的社会形象,促进法务会计的迅速发展。

    (三)积极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才

    法务会计工作需要的是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专业人才,所以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培养目标应当是既能够拥有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又能够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证据规则知识、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律程序,并且可以灵活运用审计技术方法。同时还要求法务会计的从业人员具有高尚、独立、敬业的从业精神。只有具备这些素质的人员才能更好的胜任法务会计的工作,为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源动力。

    (四)规范法务会计的行业管理,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法学的专业认知范文6

[关键词]法律文化 复合型 法科人才

[中图分类号] C9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7-0170-03

卓越法律人才指的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依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各高校法学院系应根据自身的基础和特色实施分类培养。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试点实施了“双专业交叉模式[1]”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以法律人才“会写”和“会说”的技能作为交叉学科的融合点。在这一人才培养创新模式的推行过程中,虽能立足于自身特色、学生个体特性、自身教学师资保障等现状,突出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锻炼与进一步拓展,但是在围绕复合应用型法科人才培养之时,开始意识到法律文化在法科人才培养中的欠缺,时下大部分高校的法学教育改革,均未能真正意识到法律文化对人才培养的重要性。笔者以期自己的拙见能求教于同仁大家,为所在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现状分析

法律文化作为与法律相关的物质性、精神性和制度性的全部文化现象,为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指导性和方向性的作用。法律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个特殊部分,是一个涵盖法律领域的多种现象和因素的、多方面的范畴。[2]法学院校作为法律文化传播和法律人才培养的机构,其传播什么样的法律文化和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以及如何传播法律文化和培养法律人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主流法律文化所决定的。其间主流法律文化――法治文化的法治化进程和司法改革能否走上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法学教育下的法律人才培养对其影响甚大。但实际上,高校各法学院系特别是独立学院的法学院系在设计法科人才培养计划时,对自身的优劣势了如指掌,与其他高校法学院系相比更能充分运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分类培养指导精神,更多是立足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多层次性,注重专业技能,追求复合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鲜少考虑或是引入法律文化。以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为例[3],主要表现有:

(一)未能有效厘清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

为了适应市场化、社会化的需求,法学分院主张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要职业化,将法科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为了能贯彻这一教育定位,进一步凸显法律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在对整个法科教育类型进行设计时,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职业技能与理论知识两方面的教育关系处理上,这两类教育的此消彼长,已经让设计者颇感棘手。而对于素质教育,确实存有一定考虑,但是与理论教育、技能教育相比,往往是被置于其后的,甚至是作为被平衡的空间,素质教育在整个法科教育内容上所占的比例很少。诚然,时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需求存有脱节,职业化教育确实需要,但只重视职业教育不仅很难培养出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还可能因此忽视对学生法律理论的训练,从而降低法学教育内容的理论厚度。

(二)人才培养方案中缺少对法律文化教育的设计

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是由法律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认知、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治理想和法律设施等软硬件构成的经历、观念、态度、评价和信仰的总和,是培植社会法治理念,引导人们合法行为的重要载体。[4]法科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使法科学生掌握法律理论体系,还应该具有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治价值。法学分院在设计法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时候,其素质教育更多是通过通识课程来完成的,而在专业课程中鲜有与之对应的内容。法律文化教育主要集中在法理学、中国法制史、法律逻辑这些课程上。

(三)专业教师缺乏对法律文化教育的关注与投入

专业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更注重的是课程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更多讲解的是概念、特点、关系比较、规则或制度的具体内容等等。多数的课堂教学,仍然是常规的“一言堂”式,填鸭式的知识灌输现象仍然存在。教师积极从事着结构式、内容式说明,鲜少说明解决问题时的法律思维,所应追求的法律价值,作为法律人在对相关法律事务处理时应该有怎样的操守和伦理道德等。虽然法学分院正在进行学生学业评价性教学改革,但是任课教师对这改革的信心并不强烈,更多的是担心平时分考查比重的增加会极大的影响理论知识的授课进度,担心在课程知识不扎实、不全面的基础上很难组织起有效的、有益的讨论,这样的学业评价成效难遂人意,更不用说在对法科学生进行平时考查时增加对法律文化教育的关注与投入了。

二、法律文化引入法科人才培养中的意义

一般而言,法科人才不仅应具有系统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而且还应具有健全的公民人格和良好的道德操守。卓越下的复合型法科人才还应该具备成为法律人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律素质,具有呐喊精神,为权呐喊,为民呐喊,为公平与正义呐喊。因此,将法律文化引入卓越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中意义不凡。

(一)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一定程度上会左右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

现今主流法律文化――法治文化,追究正义,倡导正义,通过法律的适用,通过法治建设来实现正义。而对法律的适用也好,对法治建设也罢,都离不开人,都需要有与之匹配的法律职业人才。因此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势必会影响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价值观,左右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

(二)法律文化是法科人才培养,尤其是当下卓越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内容的来源

不论是静态的法律文化(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等),还是动态的法律文化(新观点、新学说、新学派运动等),对其最专门最系统的传承方式就是法学教育中的人才培养。法学教育者是一种人格化了的法律文化,法学教育教学资料是符号化了的法律文化,培养的学生则是法律文化的承载者。整个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就是教育者将所掌握的法律文化成果传递给受教育者的过程。

(三)法律文化决定了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

法律文化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影响着人才培养中施教者与受教者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培养的专业人才所需具有的智慧、素养、品格等要求直接反映于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中。

(四)法律文化影响着专业人才素养的形成,成为社会法治文明进程的助推器

法律文化通过对法学教育的促进,来提高法学专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和法律素养,而这些具有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专业人才不仅会传播法律文化,还会通过自身的法律实践和科学研究创造出新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通过对专业人才的促进,继而助推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增强,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三、引入法律文化后欲达到的目标

法学分院意识到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意欲达到卓越的培养效果,理应将法律文化引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当中。在对法科人才培养时,应以社会主流法律文化――法治文化为先导,以法律文化与法学教育间的良性互动为出发点,以学生为本,以知识为本,以实践为本,立足自身实际,力求对现有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进行改革,力争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目标一:以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为蓝本,以双专业交叉模式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层次为出发点,力求在原有法科人才培养目标之上,进一步明晰法科人才成为法律人的基础,即双专业交叉模式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应具有:1.解决问题;2.法律分析与推理;3.事实调查;4.沟通;5.咨询;6.协商;7.诉讼和非诉讼程序;8.组织与管理法律工作;9.解决道德困境等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目标二:以法律文化价值理念的精髓――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为依据,确立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内容为素质教育(由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所形成的逻辑严密的教学体系),职业技能教育(法律职业者所具有的技术理性和判断)和职业道德教育(理解和掌握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法律价值,形成相应的法治信仰、司法理念、法律思维、法律伦理等)。

目标三:通过目标一与目标二同时带动法学教育者自身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意识与思想认识,以法律文化的主流文化――法治文化为基点,主动进行课程改革和教学手段创新,优化培养手段与方法,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具有一定理论或实务背景的师资队伍。

四、法律文化引入下法科人才培养改革的举措

法学分院作为法律文化传播机构之一,对双专业交叉下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应考量法律文化的影响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多层次性,立足自身本科教学的层次,充分整合办学资源,主动适应环境,改革现有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夯实复合型的内涵与外延。这样不仅能树立自身特色,还能适应就业市场竞争,增强培养人才的市场竞争力。法学分院在现有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加以改革,具体措施如下。

(一)从法律文化与人的关系出发,改革现有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计划,从而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更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文化中的人形形,法律人仅是其中之一。同为法律人,因其从事领域的不同各有不同侧重,例如法律学术研究者、法学教育者、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者(公务员)、商务精英、基层法务工作者、城市社区或农村法律工作者等等。而法学分院的法科教育仅为本科教育,是法科教育中最为基础的教育阶段,并且因为国家教育政策的规定、自身的原因等诸种状况,缺乏延伸本科教育的平台,也就是目前还不具有独立招收法学硕士、专业学位法律硕士的资格,更不用说法学博士这样的长远发展平台。鉴于此,欲使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具有职场竞争力,便需注意复合型法科人才应该具有不同法律服务层次共同需求的通识性基础专业技能,也就是在法律文化的引入下,进一步加强“会说”与“会写”这两大专业基本技能在双专业交叉中的融合培养。如此一来,不仅能使法学分院的法学教育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而且能进一步满足社会多元化法学人才的需要,能够打造出契合社会需求的“差别产品”,能进一步拓展法学分院法学专业的发展空间。

(二)进一步修正现有的人才培养方案,对复合型法科人才的培养应符合法律文化的要求

法学教育既要用现有的法律文化来培养法律人才,又要打造出符合法律文化要求,契合社会需求的“产品”,因此需制订符合自身特色又不同于一本法科教育与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法学分院拟对现有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方案予以修改,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培养内容――素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对素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予以合理的比例分配,构建卓越下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充分运用第一、第二和第三课堂平台,积极拓展法学学生法律职业素养与技能培养的渠道。增设实用性强的选修课,结合社会行业需求开设相关的具有行业特色的实用课程。

(三)创新教学方法,形成法律文化新的生长点

法学教育不仅要适应法律文化,而且还要创造法律文化,尊重重视思索的法治文化教育理念。同时,结合自身法科学生的特点,创新教学方法,探究互动性教学,一改以往法律辞典式教学方法,把法律学习变成人的主体性、能动性、独立性不断生成、发展、提升的过程。尊重学生的独立性,让学生学会动手、动脑和动心,以此培养学生的行为技能、认知技能和情感技能。教学双方在互动过程中能进一步激发彼此的主动性和探索性,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形成法律文化新的生长点。

(四)多元化师资队伍的搭建,进一步提升人格化的法律文化

现有法学教育师资力量,从整体上来说,相对较为薄弱,尤其缺乏实务型和理论与实务兼备的师资力量。教师作为人格化的法律文化,自身的素养直接关系到法律文化的传播与人才培养质量,因此需要搭建一支多元化的师资队伍以满足法学教育的需要。应在现有理论型教师基础上,一方面鼓励理论型教师多参加法学实践,提高自身实践教学能力,丰富自身的社会阅历;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独立学院教学管理的灵活性,从社会引进专家型人才如特聘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一线实务法律工作者来充实专业师资队伍,以确保师资队伍能迎合实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五)通过评估提升法学教育质量,推进法律文化发展

通过各项教学活动的开展,实施有侧重的评估活动,建立系统科学的法学教育评估系统。实现教育过程与评估过程的有机统一,突出法学教育的优势与特色,更为有效的培育法学师生创新、质疑、反思等综合能力,实现法律文化的代际传递,从而促进人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发展。

[ 注 释 ]

[1]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的“双专业交叉模式”指的是在新生入学时便将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而直接设置一个单独的教学行政班,根据这种交叉融合设置相对应的独立课程体系进行培养,四年修满规定学分获得法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同时颁发第二课程证书。现有的试点分别为“法学+汉语言文学”、“法学+工商管理”.

[2] 孙国华.弘扬法治精神、深化法学教育、构建法律文化[J].朝阳法律评论,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