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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道路管理条例范文1
一、任务目标及完成情况:
1、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我乡成立了xx乡农村公路管理站,落实办公场所,固定4人,具体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次,在全乡11个村民委员会也成立了相应的养护管理小组,落实村级道路养护工作;
乡道、村道均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每个村乡道和村道都配置了专门的养护工人,共计8人,并按要求与所有养护工人签定了承包合同和目标责任书,理顺了乡、村道管理养护体制,为管好、养好农村公路提供了组织保障,真正实现了有路必管、有路必养,保证了道路畅通。
2、加强了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群众赶集的时候散发传单资料500余份,张贴标语18余份,条幅5幅,取得了良好效果;其次,实行目标责任制,给每一位路政管理员划分责任路段,负责路障清理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充分调动队员的工作积极性。真正落实好道路综合治理工作,主要以治理违章占道、建房占道、乱开路口及损坏公路等违法行为为主,确保了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有效维护县乡公路的路产、路权。最后,利用上级有限的补助资金,对全乡部分农村公路进行了路面挖补、边沟开挖、路肩整治、完善标志牌,保障了公路安全畅通。
3、同时,我们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开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道路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完成水毁修复180立方米,清理各类塌方300立方米,新增设各种道路交通标志、警示牌5套。通过集中整治,使全乡农村公路的路容路貌焕然一新,基本达到路面良好、路肩平整、边沟畅通、标志标线齐全,为我乡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了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由于我乡的地理区位特殊,过境交通量大,货运车辆多,而且超载超吨现象普遍,对道路的损坏非常严重,加上农村公路本身设计荷载偏低,出现了道路早期损坏现象,虽然采取了多种措施,限载、治超等,但效果不大。
2、路政人员少,路产路权难以有效维护 。我乡设置了多名人员,具体负责我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于人员数量有限,对所有的乡道无法顾及,且由于没有直接执法权,管理效果不佳。
城乡道路管理条例范文2
关键词:乡村风貌;户外广告;规划策略
一、背景
户外广告作为古老的广告形式,因其高性价比、持续的户外视觉影响力、丰富的传播样式造型以及灵活的空间组织布置,一直在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充当重要的角色[1]。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贸活动快速增长和广告制作加工成本的有效降低,各类型户外广告在城乡建构物上显现。根据北京大学现代广告研究所《中国农村居民调查(CRRS)2009报告》,显示中国农村居民各类广告接触率中,户外广告占各类广告接触率达59.7%,仅次于电视广告,成为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的重要信息媒介。
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乡村作为城乡风貌规划控制和引导的薄弱地区,乡村风貌随各类民居、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条件改善而发生改变,建筑体量、形体、材料和色彩等都成为影响乡村风貌的实体构成。同时乡村商业活动空间的持续拓张,乡村商业活动频率和总量的持续增长,以及乡村社会公共生活的丰富,伴随出现的各类乡村商业广告、宣传信息附着建构物实体,成为影响乡村风貌的重要因素,也改变着乡村景观特征和地域特色。
当前,户外广告作为重要的乡村景观视觉影响因素和信息交流媒介,维持乡村景观地域性和发挥其积极作用,保持乡村风貌视觉景观秩序和公共空间品质,是乡村风貌规划重点考虑的内容。
二、乡村户外广告
乡村户外广告为乡村空间范围内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民居、商业及公共建筑物和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乡村户外广告按其存在形式,可分为墙体涂刷型、墙体张贴型、立面悬挂型、围栏遮蔽型等;按广告信息内容,可分为商业宣传型、政策宣传型、公益宣教型等。
乡村户外广告依附于乡村各类建构物实体上,包括各类民居和公共服务建筑正立面及山墙、设施建构物(泵房、水塔、变电房等)、各类院落围墙以及道路护坡挡土墙等设施;部分乡村户外广告独立架设,分布于道路沿线、农田水系及出入口等处。
当前乡村户外广告存在诸多问题:广告喷涂张贴面积大,覆盖建构物立面实体,破坏建构物自身建筑风貌;高色相、高色差的广告图文,破坏建筑环境色彩秩序;部分户外广告遮挡住户采光、通风,影响人居环境品质;户外广告与建筑功能的错位,干扰建筑的功能识别;部分广告重叠设置,影响广告信息传播;缺乏更新维护的户外广告,成为安全隐患和风貌坏点;非规范化和零散化布置,造成户外广告面状扩张,破坏区域形象;沿交通道路设置的部分户外广告遮挡交通标识,干扰交通驾驶等。乡村户外广告的诸多问题,一方面影响乡村风貌品质和形象特征,另一方面也影响到各类设施利用,成为乡村良性发展、环境整治和特色营造的制约因素。
乡村户外广告问题的出现,与其为追求户外的视觉冲击力和持续影响力相关,同时也是在乡村景观及风貌权属模糊和难界定的现实背景下,市场自发行为和规划管理失灵的显现。户外广告的设置忽略环境品质、信息影响和价值传递,以大面积、高色差和多形式占据、覆盖建成环境实体,消解乡村建成环境空间风貌。典型是乡村各类构筑物的权属模糊,诸如各类围墙、水工变电建筑和护坡等成为喷涂、涂刷型广告的重灾区。
乡村户外广告的规划与管理,不同于城市区域。具有其特殊性:首先,乡村户外广告大范围的零散分布,导致乡村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量巨大,为规划管理带来难度;其次,乡村不同于城市大体量、高强度和连片的建成环境,乡村户外广告同低密度、小体量和松散的建成环境关联,户外广告与室外空间关系有别于城市区域;第三,乡村建成区域与自然生态环境的明显界限划分,沿线性空间和自然生态界面分布的户外广告,使规划管理呈现特殊性;第四,乡村构筑物的权属模糊,导致户外广告依附实体的管理缺失;最后,乡土文化景观的地域性和景观意象的可识别性,对户外广告干扰的敏感度高于城市区域。
三、乡村风貌与广告关系
1.乡村风貌内涵与户外广告
风貌词义指风采容貌和面貌格调[3],“风”多指城乡非物质形态,内涵延伸至风格、格调、文化和精神等,包含社会风土民俗、传说文化、道德观念等;“貌”指城乡物质形态,属于“风”的投影物象与质征载体,是面貌、外观、景观和形态等要素及其组合体。城乡物质实体风貌作为认知城乡特征的外在印象实体,其传递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历史、生态等内涵特征[4],同时物质空间实体的表征作为价值范例,也作用于地区经济、社会、生活及营建等活动。
乡村户外广告作为户外广告在空间实体范围内的一种分布形式,与乡村的经济社会形式、建成环境特征、自然生态背景以及受众主体差异而呈现明显特征。其作为乡村风貌视觉要素的组成部分,其同乡村建筑、街巷铺装、绿化及景观小品和各类公用设施共同组成乡村风貌,是影响乡村风貌视觉秩序和艺术性的重要因素。
景观社会是生产与物品的胜利、是消费与影像的胜利。户外广告作为商品社会和消费主义的产物,在重复复制和强信息识别构成的图文乡村环境中,从“形单影只”到“井喷式涌现”,乡村户外广告成为城乡之间和乡村内部信息要素的交流互动的载体和媒介,在乡村公共生活、社会生活和商业生活中承担视觉图像为中心的感性主义形式,是影响城乡居民社会生活消费取向和价值范式的视觉导向(图1)。
图1 户外广告影响作用过程
2.乡村风貌规划编制与管理
我国现行《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明确提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由于乡村户外广告分布范围广和内容的多样性,其规划、审批和管理由多部门组织,易造成乡村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管理的缺失。
同时长期在城乡各层级规划中,城乡风貌规划作为非法定规划,规划内容和形式具有较大差异,其中户外广告规划形式内容深度和适用度差异较大。同时全国范围内对户外广告设置没有统一标准和规范,仅有部分省市制定相关城市户外广告规范和标准,例如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深圳、成都和青岛等,在指导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和风貌协调起到重要作用,但缺乏全国性和地区性针对乡村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具有指导性技术规范。
在2013年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后,出台的《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中明确提出“村庄风貌整治和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内容,但其风貌整治内容仍以建成空间实体景观风貌整治为主,未明确提出乡村户外广告整治和设置规划内容。
四、乡村户外广告规划与管理
1.规划管理理念与思路
乡村户外广告设置环境由于其特殊的建成实体、自然生态和发展现状等,在户外广告规划中有别于城市区域。在乡村户外广告规划中:首先,关注广告空间特征。需要乡村户外广告同低开发强度、小体量和相对分散的乡村建成环境衔接,建立符合其业态分布、潜在广告资源量的广告设施空间分区。其次,强调界面视觉引导。在街道、地形和生态等界面上,严格区分和管理界面构成要素,突出线性要素特征的原真性,提高乡村环境的景观识别性。第三,规划方法上分层级、多维度控制引导。由空间整体控制和详细引导设计,多维度、多尺度规划衔接。最后,规划管理注重“法规+规划+管理”三方面建设,发挥多部门协作功用。
2.规划对策
由于各地区乡村的空间分布广泛性,以及村庄所处地域空间环境及建成环境的复杂性。在乡村户外广告规划及专题研究时,根据乡村所在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地域文化环境,以上位村庄建设、保护和整治等规划为依据,结合地域乡村功能布局、空间形态、乡土景观、景观视域和建筑风貌特征,以及商业业态、活动频率、交通流量、生活组织等,建立乡村户外广告控制和引导体系。
规划策略为“整体控制,分类引导”,其中“整体控制”突出意象分区和线性界面的控制(图2)。意象分区控制,划分禁止设置区包括风景名胜和古迹、医疗卫生村民活动等公益机构区域,重点控制区包括村庄入口前空间、公共活动中心区、商业交易区、乡村旅游区等,重点引导区包括居民区、工业、农产品生产加工及养殖区等厂前空间等,一般控制区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区、生态涵养区等。线性界面控制,划分对外交通控制线包括国道、省道和县乡道村庄过境段等,内部道路控制线包括乡村内部各类型地块临街段等,自然界面控制线包括江河水系灌渠水塘沿线、自然生态基质同建成环境过渡区域界面等。建构引导从建筑物引导示意、建构物引导示意和广告要素形式规范三个微观层面进行设计引导,建筑物引导示意包括不同功能、高度、屋顶形式、材料和色彩建筑的正立面、山墙、屋顶及临街区域内户外设置引导;建构物引导示意包括对交通、农业、生产和水电等乡村范围内的构筑设施广告设置内容、形式、风格、材料以及设置区域引导;广告要素形式规范对不同形式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广告资源量等作出引导图则规定。由“意向区域、线性界面和建构引导”三层面共同控制引导,在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乡村整治规划、乡村旅游规划等风貌部分的增设和完善户外广告规划。
图2 乡村户外广告规划管理流程
表 乡村户外广告规划控制引导策略
五、结语
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农村市场的加速发展,改善和提高乡村的人居环境,保护和塑造乡村风貌的需求越发强烈。同时,乡村户外广告作为乡村风貌重要组成和信息传递有效途径,其在乡村形象、空间品质和生活质量方面的具有多重作用。因此,以“整体控制,分类引导”为策略的户外广告规划,从多维度、多尺度、多类型应对乡村特征,为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和整治乡村户外广告提供规划技术和管理实现途径。
参考文献:
[1]翟慧敏.城市户外广告的空间形态设计研究[D].湖南工业大学硕士论文,2012.
[2]李开猛,宋瑞,胡峰,胡赞英.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编制方法研究[J].城市规划学刊,2013,7.
[3]王敏.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风貌研究综述[J].华中建筑,2012,1.
[4]俞孔坚,奚雪松,王思思.基于生态基础设施的城市风貌规划――以山东省威海市城市景观风貌研究为例[J].城市规划,2008,3.
[5]卓健.城市街道研究与规划设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城乡道路管理条例范文3
一、深入贯彻《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一)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
按照市政府和杭州市交通局的要求,在实施依法行政纲要的过程中,结合交通行业管理的难点、热点问题,健全、完善交通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落实决策跟踪与反馈、决策监督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凡涉及全市交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如:高速公路、省、县道改(扩)建、县乡道路大中修、乡村康庄工程、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保工程”等,都事先经过规划设计、可行性论证、项目招投标等程序。涉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如: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城市公交实行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杭临公交一体化改造等工作,都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公开征求意见、招投标等程序,使行政决策更加切合实际,符合群众利益。逐步把依法行政贯穿到道路客货运输管理、公路路政管理、交通工程管理等各个领域、环节,解决行业管理和自身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使交通行政决策、管理日趋科学、民主,面向社会。
(二)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队伍建设
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根本。为了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我们通过三个方面,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一是加强法制培训和教育,根据“五五”普法、“三五”依法治市工作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单位活动,认真落实《*市交通系统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市交通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市交通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制度》。局党委中心组按季度组织法律学习活动;下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都已组织或正在组织全员法制培训、学习、考核等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增强了依法行政的意识,提升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严格执法证件管理,我们按《浙江省交通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所有持执法证件人员对照持证条件,按照相应规定对申领、换领、补领执法证件的人员严格把关、审核,凡不符合条件一律取消年审资格。对有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执法人员实施暂扣执法证件或提请上级吊销执法证件。三是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各行政执法单位都实行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队伍的积极性。工作实绩与工资、奖金挂钩,对发生错案、违规违纪人员实行“一票否决”,调离执法岗位。
(三)规范管理,树立行业文明形象
1、规范交通行政许可行为。我们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认真做好了第四轮审改回头看工作。对许可的环节、许可程序、申报材料、收费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并减少了部分许可项目的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对非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和公示。
2、通过文明行业创建活动,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我局继续做好“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创建活动。长抓不懈,把重点放在长效管理上,使创建活动富有特色。在各基层执法单位深入推广政务公开、创建文明示范岗、使用文明用语等各项活动。用优质高效的服务,努力实现零投诉目标,使全系统文明执法形成氛围,有力地促进执法队伍素质的提高及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同时,局下属运管所及昌化公路段今年还申报参加了杭州市级文明单位评选。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改善交通行政执法环境
我局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以法制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的作用,认真组织开展交通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市场秩序整治等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半年来,我局及下属各执法单位利用高速公路路口、车站、车管所、车辆集散地、汽车销售点、各乡镇主要路口、各运输企业等场所作为交通法制教育阵地,悬挂法制宣传教育横幅30余条,发放法律宣传资料1千余份,将《公路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放到广大市民和从业人员手中,还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就交通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重要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报导。同时,各执法单位举办培训班对行业从业人员加强法制培训教育,全年共培训从业人员1000余人,取得较好效果。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制宣传、教育,为交通行政执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各级责任
一是明确各执法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均将依法行政工作放到全局工作的高度,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点。二是我局局长分别与局属三家执法单位签订责任书;三家执法单位分别与所属科室、中队、班组及执法人员层层签订《岗位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形成人人肩上有压力,心中有责任的局面。
(二)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一是认真组织落实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考核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损害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损害赔偿制度、行政错案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办事制度、行政案件罚缴分离制度、行政案件调查人员与作出处理人员相分离制度、行政案件统计报备制度等各项制度。二是加强对下属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案件的管理,要求各执法单位制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案,对同类违章案件的处罚做到基本统一标准,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引起处罚不公。三是加强监督及检查,局职能科室经常深入执法单位,抽查行政执法案卷,年终开展质量评判,及时纠正不规范执法行为。同时,我局及下属各执法单位都聘请了行风监督员,行风监督员由人大、纪检、政府、政协、新闻媒体、群众车主等多层面的代表组成,随时接受他们举报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定时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他们对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并且公开96520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三、加大执法力度,开展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一)深化货运、维修市场的专项整治
在今年1月至6月,组织运管稽查力量对道路运输市场开展了专项整治。着重打击驻点经营、擅自改装货运车辆、无证车辆装载危险品、“外挂”车辆逃漏规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为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信用建设,引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竞争环境,对我市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了全面的考核。在考核过程中,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使我市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
城乡道路管理条例范文4
县政府决定今天召开全县村级公路建设工作现场会,这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年”活动,学习和推广新兴镇农村公路建设先进经验,总结前期农村公路建设,安排部署下步任务,动员全县干群打好农村公路建设的功坚战,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达深度,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再做新贡献。下面,我讲二个方面的问题:
一、客观分析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的形势
目前,全县农村公路总里程1776.46公里,其中县道404.6公里,油路300.6公里,砂石路104公里;乡道311.1公里,油路62.8公里,砂石路248.3公里;村道1060.76公里,油路74.76公里,砂石路986公里。
自2002年至今年上半年,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共投资1864.4万元,新(改)建农村公路为412.16公里,其中油路29.66公里,砂石路382.5公里。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县农村公路建设以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年”活动为动力,以国债项目、通达工程和通村道路建设为中心,以公路养护和管理为基础,以实现“晴雨通”为目标,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在政策制度方面:一是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二是年初解县长与各乡镇(场)长签定了《2004年农村公路养管建目标责任书》;三是健全了工程质量四级保证体系,下发了《关于落实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廉政工作的通知》,落实了农村公路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在工程招投标方面:严格按照“四制”原则运作,****至新兴21公里国债项目和青町至李大17公里、赵集至曹市3公里、西阳至高公40公里的通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已全部完成,部分路段已进入施工阶段。
另外,县政府安排的通村公路,义门至苏庄6公里、林场至西阳8公里,前期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工作已完成,近期可组织施工。
3、在公路养护方面:截止目前投资近300万元,投入人工11000工日、机械1760台班,石灰900吨,石子1500多方,砂石1.4万方等,完成养护里程124.5公里,挖补坑槽41500平方,填补下沉坑槽3万平方米,上油73000平方米。投资24万元,对涡双路险桥和十临路险桥进行了维修和改造。
4、在路政管理方面:共下发了督查意见书13份,拆除违章建筑9处,制止挖掘损毁公路2起,清理预制厂18处,煤堆占道12处,建材占道38处,抗旱土坝4处,拆除摊棚、铁皮房8处,午季清障近千处,拆除非交通标志100余块。对超限车辆卸载、倒货30余辆,路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15起,当场处罚63起。埋设险桥标志6块、窄桥标志2块、限制质量标志牌4块。
5、在宣传教育方面:今年五月,以全国第八个“路政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印发传单3000余份,提高了沿线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同时还组织了对农村公路管理站路政员和会统员的业务培训,培养了一批热爱公路工作的有志人群和业务骨干,达到公路建设时时有人管、事事有人干的目的。
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县的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是扎实的,成绩也是显著的,得到了上级的肯定,赢得了群众的好评。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个别乡镇负责人思想认识不强,有畏难情绪,个别乡镇没有把农村公路建设摆上议事日程。二是建设资金短缺,国债项目、通达工程的配套资金不能落实,工程建设难以开展,对全年工作计划产生了影响。三是各乡镇的农村公路管理站的职责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其工作人员的主动性还不够。四是路政管理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要把路政管理与超限超载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对于以上问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二、下步工作意见
现在已进入8月份的高温季节,正是公路建设的黄金时期,全年的各项建设任务都已进入攻坚阶段,下步工作要从“学习一个典范,强化二个落实,确保三个到位,实现五个目标”入手,努力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达深度。
“学习一个典范”:新兴镇原来乡村主要道路里程仅为78公里,通过几年的努力,现在已达到170公里,增加2.18倍,其中:柏油路达61公里,砂石路109公里。全镇28个行政村,15个村通砂石路,13个村通柏油路。纵观新兴镇在农村公路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主要经验和做法是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人为本,以创新的思路破解农村公路建设难题,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资金筹措上充分发动群众,合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三边四荒”、林权拍卖等方法筹措建设资金;在工作措施上通过点上抓示范,面上抓引导,一年抓几个村,逐步扩大,形成规划,营造一村带周边,一村带全镇的良好修路氛围。在工程管理上走出了一条“阳光”工程,“阳光”操作的路子。各乡镇要通过这次会议,认真学习新兴镇的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把农村公路建设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迅速掀起农村公路建设的新。
“强化二个落实”:一是强化国债、通达工程和通村公路的建设,依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要求,想方设法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按照“成熟一条,建设一条,逐步推进”的原则,努力完成涡新路、涡宿路、青李路、西高路“四路建设”,启动高楚路、楚西路、曹坛路等4条县乡公路建设。特别是涡新路新兴段要在8月底前完成基层工程,保证安全通行,11月中旬全面完成基层铺设,完成下封层工程,采取工程措施,做好冬季小型机动车辆的通行工作;青李路青町、马店段10月底要全面竣工通车。二是强化《2004年农村公路养管建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努力完成乡村(行政村)晴雨通车目标任务,对2003年自然村已有2/1“晴雨通”车的乡镇年底要保证达到80%,未达到2/1“晴雨通”的乡镇要做保证达到70%,届时县政府将组织检查评比,检查结果将作为对乡镇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确保三个到位”
1、确保农村公路管理站的职责发挥到位。继续加强农村公路管理站的制度建设,设施配置,强化人员思想教育,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2、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到位。充分利用现在的高温季节,对青李路进行挖补和中修罩面;对张义路、刘张路、耿王路等部分路段路面进行坑槽挖补,铺筑油层,延长现有公路通行年限;要完成红旗桥、侯桥、母猪沟桥三座险桥的改建。在做好义门大桥设障和限载通行的同时,积极做好检测、维修加固前的各项工作。
3、确保路政管理到位。抓好县道的非交通标志牌的拆除工作;抓好县乡公路的违章建筑物、违章占道的整顿治理;加强公路附属设施的配置和完善并管理好现已完善的“三牌一碑”;与沿线党委政府和穿越集镇行政村村委会建立网络关系,签订爱路护路公约;做好秋季防火清障工作;加大对超限车辆的打击力度。
“实现五个目标”:各乡镇(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县委、县政府“大力度、快节奏、抓落实、重结果”的工作方针,团结一致,积极配合,克服困难,加快发展,在全县实现县道油路标准化;实现乡道油路、砂石综合化;实现村道砂石化;实现农村公路网络化;实现公路管养正常化。
城乡道路管理条例范文5
一、上半年安全生产“四项指标”总体情况
今年以来,全县共发生安全事故68宗,死亡11人,伤83人,直接经济损失66.2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3.8%、下降45.0%、下降48.8%、纯增22.0万元。其中道路交通事故60宗,死亡9人,受伤83人,直接经济损失9.9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9.6%,下降55.0%,下降48.8%和下降45.9%;发生火灾事故6宗,无人伤亡,直接经济损失7.3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持平,持平,持平和上升89.7%;工矿企业发生2宗安全事故,死亡2人,无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加100%、增加100%,持平,和纯增27万元。四项控制指标前三项有较大下降。
二、上半年安全生产主要工作
(一)制定计划,明确目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1、明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思路。根据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思路、计划。要求各镇、各部门也根据县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讨论,结合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
2、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2月12日,县召开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监局协助县政府与各镇、各有关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镇、各有关部门秉承“早计划、早布置、早落实”的原则,于2月底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并与各村委居委、有关直属单位、有关企业签订200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3、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按照县安委会去年初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考核文件,对各镇、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开展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考核评比活动。各镇也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意见,组织开展了对各村委居委、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评比,并把结果通报。
4、严格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按照事故查处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对安全生产责任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酿成事故的,严肃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今年3月5日,东城镇发生一起工人触电死亡事故。4月23日,东城镇又发生一名工人高处坠地死亡事故。两起事故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已查明,并依法严肃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二)集中力量,强化措施,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我们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阶段工作要点,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一是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年初,召开县安委会扩大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我县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步骤,确立了“全面排查、分级管理”的原则,保证全县的排查工作能够“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力争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二是狠抓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在接市关于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后,安委办下发文件,明确春季检查行动组织、总结以及督查等有关要求。各镇、县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发动、层层部署,使春季检查行动顺利展开。到目前为止,全县共检查企业1732家,排查出各类一般安全事故隐患3219起,目前已经整改3117起,整改率96.8%。对排查的各类事故隐患,我们按照隐患等级分类归档,交有关镇、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对排查发现的一般性事故隐患,能现场整改的当场责令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落实防范措施,明确整改责任、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对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同时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的事故隐患治理,由县安委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切实保证隐患彻底整改到位。三是狠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建立。研究出台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公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效果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等五项制度。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一患一档”管理,全面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础工作的管理和规范。
(三)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今年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市、县的统一部署,以事故多发、危险性大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行业、领域为重点,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整治方案和工作目标,加强跟踪督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使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1、道路交通专项整治。紧紧围绕“保畅通、秩序良好、群众满意”工作目标,深化“平安畅通县”创建,组织开展城乡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不断强化路面源头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公安交警、交通、公路、农机、教育等部门共排查道路交通隐患28处,已全部整改到位,对我县接送学生车辆进行逐一检验。
2、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以安全大检查和“五整顿、两关闭”为抓手,重点整治了隐患存在较多、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生产企业。到目前为止,危化品生产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2家,危化品经营企业领取许可证42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领证率100%。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施停业整顿。
3、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成立了打击烟花爆竹“四私”行为专项整治办公室,加大宣传力度,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宣传手册300多份,发放、张贴《通告》100多份,实行烟花爆竹有奖举报制度,对非法运输、非法经营实行监控。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宣传和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烟花爆竹“四私”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今年共查处3家非法经营户,对2名违法经营者进行了处理,共收缴并销毁烟花爆竹5万多元。
4、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年初制定了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按计划逐项落实,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法人和员工安全素质为抓手,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为突破口,对全县8家石场开展整治工作,对没有按时整改的3家企业,依法停业整顿。
5、消防安全整治。深刻吸取潮阳“5·21”事故沉痛教训,大力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2009年5月21日,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一家庭作坊发生一起重大火灾,共造成13人死亡,15人住院救治,其中3人重伤。事故发生第二天,安监局按王作雄县长要求起草文件,部署全县开展消防大检查。2009年6月1日**市江城岭东工业区一制衣厂发生火灾,火灾5小时后扑灭,厂房一至五层全部过火,6名工人受伤,无人员死亡。6月2日下午,以安监局牵头,在县府301会议室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通报**市江城区“6·1”火灾事故情况,部署“一畅两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上伍世光副县长要求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江城区“6·1”火灾事故教训,按阳东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县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东安[2009]4号)要求,在全县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三合一”厂房、“多合一”建筑、“五小”场所以及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等均属检查范围。到6月15日,我县消防、安监、质监、建设、卫生、教育、旅游、民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各镇政府均按文件要求和有关部署,在全县开展消防整治工作,共出动车辆219车次,1109人次,检查企业1036家,发现火灾隐患1109处,现整改1067处,整改率96.2%。通过在全县开展消防大检查,排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使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
(四)注重源头,严格监管,提高安全本质水平
强化危化品源头监管,依法严把经营许可证申办审核关。上半年,县安监局审查通过了42家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14家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评价。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危险源来监控。一是推行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制。安监局与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生产承诺书,要求危化品企业做出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是推行安全投入预算机制。三是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根据省、市安监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着手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评估分级工作,推进我县机械制造、冶金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进程,促使企业安全生产面貌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五)扩大宣传,深化培训,扎实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1、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6月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公共安全宣传活动。各镇、县有关部门在城区及镇的主要街道、公共聚集场所、厂区、社区悬挂公共安全宣传条幅、横幅,张贴宣传画及标语;主流媒体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推广宣传、跟踪报道;6月14日,以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卫生、教育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活动,有3000多人对各种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咨询,现场派发各种资料10000多份。为把“安全生产月”活动引向深入,确实把安全生产明信片知识竞答活动做好,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派员专职负责此工作,有关文件已下发,各镇、各部门已分派任务,相信各镇、各部门能按时按量完成,企业这一块,局每天派两名人员同邮政局同志一起下企业发动订购,现已超过10000份。
2、继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为确保我县今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起好步、开好头,安监局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结合今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制定了《2009年阳东县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和《2009年阳东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为有序地开展各项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打好基础。同时,协助质监、建设等部门组织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学习活动,到6月底共培训各种责任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5期,共400多人。
(六)开展“三项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安全执法和法律法规宣传,严查安全违法违章行为。一是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和问责。对忽视安全生产、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今年对东城得力金塑有限公司“3·5”触电事故、阳东金帆实业有限公司“4.23”高处坠落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进行惩处,并把事故通报全县。二是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在金属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道路客货运输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对以下行为坚决打击或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建设的、瞒报事故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按规整治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抗拒安全执法的。今年以来,执法大队共检查企业329家,发出整改指令书67份,停产停业整顿8家,行政处罚2家。并以此为契机,开展以案说法,对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作用。
(七)落实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工作制度,完善县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体系
**市企业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出台,在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或领域从事的生产经营企业均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年初我局汇同县财政局完善阳东企业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做好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工作,保障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完善县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到目前,我县14家非煤矿山、2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2家交通运输企业均按要求进行风险抵押金存储工作。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城乡道路管理条例范文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并不低。2001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为76万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6万人死亡,54.9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尤其在事后处理上,尽管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详尽规定,但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还很不完善,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解决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方面难以操作,更让受害人难以了解民事赔偿的具体内容、程序、是否公平等,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公安厅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四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的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规定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第一,没有考虑到汽车营运中的优势地位和汽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行人的弱势地位。汽车与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相比,在其结构和操作上都比较复杂,在营运中表现出更大的危险性。法律应当赋予汽车所有人、使用人较非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义务,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但是,现行法律却将汽车交通事故与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共同性规定,没有充分反映出汽车这种交通工具的危险性和处理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时对非机动车、行人的特殊保护。
第二、立法矛盾突出:全国性立法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等机动车辆,汽车交通事故应当属于严格责任的范畴。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汽车交通事故)是“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特别法及事故处理机关将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视为过错责任。
第三,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一是由各省级公安、民政部门每年规定损害赔偿标准,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导致同年同地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一致,不利于对同类受害人的公平保护。二是受害人为城镇人员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农村人员,不符合部分地区农村人员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人员年均收入的实际,缺乏对农业人员的公平保护。三是赔偿中只规定了对物质损失的赔偿,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研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对完善汽车交通事故处理的立法、指导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裁决、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正确理解汽车交通事故的基本含义
本文所指汽车交通事故的外延较道路交通事故的外延狭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形态上,可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汽车交通事故实质上限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汽车交通事故有以下特征:一是在道路上发生。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车站、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场所。公路则是指根据公路法的规定,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在地面上借助铁轨运行的机动车辆如有轨电车、火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我国《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三是在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即至少有一方车辆处于启动、行驶、刹车、减速、加速、转弯等运动过程中。机动车辆一方处于正确的停放状态而非机动车辆一方或行人处于运动状态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四是有损害后果,因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不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汽车交通事故,都属于“事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故”是指“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意外”指“意料之外”。因此,凡是在汽车营运中发生的“意料之外”的损失或灾祸都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它并不以行为人违章或有过错为要件。《办法》将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及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显然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了就是事故的一种,曲解了“事故”的内涵,从而认为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过错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和及时解决事故。这样,就可以对汽车交通事故下定义,所谓汽车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辆一方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里着重阐明几个相关概念,一是汽车机械事故。所谓汽车机械事故是指驾车人无法预见、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上文理解,只要是汽车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了损害后果,不论其原因如何,不论是否机械事故,均应视为汽车交通事故。只是在认定责任的主体、处理依据、处理程序和责任承担等与一般的由公安交通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而已。如果汽车所用人(管理人)、使用人能够发现机械故障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是汽车所用人、使用人不能预见、无法克服的汽车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根据损害赔偿及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向侵权行为人、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要求赔偿,可不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解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是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是汽车在起步、制动、转弯过程中导致乘车人剧烈晃动,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开、关车门时发生挤压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它也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并非完全基于汽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未必有违章行为),主要是基于交通运输合同对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负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对造成人身伤亡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适用严格责任;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向承运人(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民事赔偿或提讼。
三、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以此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它是指若受害人(原告)能证明所受损害由施害人(被告)所致,而施害人(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其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汽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各国立法例上不尽相同,从我国现行全国性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看,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在德国,对汽车时速超过20公里以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按严格责任确定。反之,则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对待。德国法的做法已经被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所广泛接受。
笔者认为,我国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同时体现我国的立法特点。具体包括: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发生汽车刹车(门伤)事故,致乘客(旅客)伤亡的,适用无过错原则,仅造成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分别是:
第一,汽车等机动车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机器,它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都比非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低,因此,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拥有的危险物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负责,承担教高程度的责任。此外,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汽车运动的受益者,利益的享有者应当对所获得的利益付出更多代价,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汽车与弱者—非机动车、行人的公平保护。因此,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由受害人证明损害后果系行为人所致,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其责任。
第二,机动车之间优势差异较非机动车、行人小,根据交通法规容易认定驾车人的违章行为,便于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因此。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便于事故处理机关迅速认定责任,提高解决事故的效率。
第三、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与乘客(旅客)之间一旦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包括旅客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无票搭乘,承运人(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就负有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除非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使承运人客观上无过失或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这是新《合同法》第302条对发生的刹车(门伤)致人身伤亡事故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新《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对刹车(门伤)造成旅客(乘车人)自带物品损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旅客自己也有过错,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因此,对发生的门伤、刹车交通事故区分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的确定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索赔范围多大”、“损失如何分担”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处理事故,解决民事赔偿的难点问题。
(一)民事赔偿的主体
从理论上讲,汽车交通事故的当事各方都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是,在实践中,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一方多为受害主体,为赔偿请求权人,机动车方常常是施害主体,为赔偿义务人。因此,确定民事赔偿的主体实质就是明确机动车方具体的赔偿义务人。通常存在以下情况:
1、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所有人(这里所指使用人是驾驶车辆的人)。当车辆由其所有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
2、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则应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确定赔偿主体。
其一,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是受机动车所有人雇佣或是该单位职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有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由该机动车所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或雇佣(劳务)合同向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追偿。
其二,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租用或借用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践中,常常仅以机动车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再向租用人或借用人进行追偿。笔者认为,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同机动车所有人一样,是汽车交通运输的受益者,是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的行为与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的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损害,因此,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应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立法上可规定双方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
其三,盗开他人机动车辆(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车辆和取得他人车辆的所有权)造成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不仅主观上无过错,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对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类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仅限于盗开他人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许多地方,营运客车由个人出资购买但车籍挂靠到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造成交通事故,处理时,通常将运输公司视为车辆所有人,由运输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出资购买车辆的人追偿。笔者认为,出资购买车辆的人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交通运输中获得利益。运输公司只是车辆管理人而非所有人,与当前某些主管部门收取下属企业管理费一样,运输公司只是收取了车辆实际所有人的管理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取的管理费。因此,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主要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和运输公司。
(二)民事赔偿的范围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受害人财产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某些案例已经考虑并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处理个别交通事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权益。
(三)民事赔偿的程序与责任分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说明立法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该《办法》第44条机动车方无过错也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矛盾。这一矛盾规定的认识根源在于,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逻辑区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直接成为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依据。实际上,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环节与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的环节之间,还有一个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优者负担危险”原则。
如前所述,汽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应承担更多的危险,用以调整与受害人的关系,实现社会公平。这即是国外立法创设的“优者负担危险”原则。根据该原则,行为人与受害人具有同等过失的条件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优者负担危险”主要体现在:事故发生时,汽车(机动车)之间,以增减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较好或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的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也是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
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酌情考虑“优者负担危险”的因素,可以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因弱者(劣势)地位承担的风险或损害在赔偿时得到补偿,符合公平原则,更利于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式(或程序)应当是:
交通事故责任+“优者负担危险”=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落实到汽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上是:
(1)汽车与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据违章行为确定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初步确定赔偿的承担比例;然后,分析汽车之间的优势,对优者酌情增加承担比例;最后,根据增加承担比例后的结果,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例如,一辆东风大货车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发生修车费10000元(东风大货车3000元,长安面包车7000元),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初步确定赔偿比例各为总损失的50%,即双方各承担5000元,但是考虑到东风大货车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长安面包车的危险性多,在事故发生时占有优势,故酌情增加10%的承担比例,最后,东风大货车与长安面包车对10000元损失的分担比例为60%和40%,即东风大货车方承担修车费6000元,长安面包车方承担修车费4000元。
(2)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确定赔偿责任的程序和思路同上。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当汽车(机动车)无责任时,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汽车(机动车)方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正是“优者负担危险”原则的立法体现。只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底,需要在立法和学理研究中进行完善。
参考书目
1、王利民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1991年版。
3、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
4、李佩佑主编:《法律法规分类适用全书——民法卷Ⅲ(侵权行为法)》,河海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5、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
7、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料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