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饮用水管理方案及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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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饮用水管理方案及办法

学校饮用水管理方案及办法范文1

【关键词】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菏泽市

农村饮水安全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重要的问题,也是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菏泽市委、市政府把高质量完成饮水安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高标准开展贫困人口饮水安全精准排查和动态清零、高效能推动农村供水工程长效管护机制建设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常抓不懈,为全市打赢脱贫攻坚提供坚实水利支撑和保障。

1农村安全饮水现状

1.1区域概况

菏泽市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土地面积12239km2,辖7县4区,下设31个街道办事处、124个镇、13个乡。全市总人口1025.4万,其中农业人口为597.11万人。菏泽市水资源缺乏,年平均降水量641.1mm,人均水资源可利用量349m3,仅相当于全国人均水平的1/9,属极度缺水区。浅层地下水矿化度普遍偏高、苦咸,深层地下水氟化物偏高,无法达到农村安全饮水的标准。

1.2饮水安全现状

菏泽市内重要客水资源黄河水在境内占379.00km2,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菏泽境内黄河水资源经沉砂处理后,水质可达到地表水Ⅱ级标准,因此可作为饮用水和其他用水供水资源。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以来,菏泽市各县区强力推进以平原水库、现代化净水厂和供水主管网建设为主要内容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通过建设引黄水库,实施规模化集中供水,彻底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近几年,菏泽市年平均引黄河水约10亿m3,最大限度地弥补了菏泽市水资源的不足。截至2020年6月底,菏泽市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累计完成投资12.49亿元,新建成10座平原水库、13座配套净水厂,供水管网基本建成,加上原有的西城水库、鄄城电厂水库、菏泽城区黄河水厂,形成了12座水库、14座水厂,设计日供水能力74.0万m3的供水工程体系,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按照国家《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全市11个县区、168个乡镇、5872个村庄,基本实现了饮水安全工程全覆盖,改善了农村居民饮水条件和生活水平。

2存在问题

2.1部分县区引黄水源水量不足

由于菏泽市浅层地下水矿化度普遍偏高、苦咸,深层地下水氟化物超标,不宜直接作为饮用水源。单县、曹县、成武县由于距离黄河较远,输水距离长,引黄水量不足,饮用水源无法保障。2.2农村用水需求不断增大一是随着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用水需求不断增加;二是部分村庄由于处于供水末端,自来水管道水压小,出水量少,群众生活得不到保障;三是由于部分县区农村供水工程年久失修,管道老化,跑冒滴漏现象严重。

2.3村民安全饮水意识薄弱,自来水利用率低

一是由于农民缺少安全饮水相关知识,安全饮水意识薄弱。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青壮年出去务工人数较多,农村长期居住人口以中老年人为主,不了解安全饮用水的重要性。三是一部分村民由于经济限制,不愿支付自来水费用,放弃饮用自来水。

2.4水费征收困难,水费收缴率低

大部分县区农村未安装IC卡智能水表,普遍安装机械表;大部分县区农村水价采取年收费方式,安排在春节前后征收水费,由于累积时间过长,费用堆积较多,村民无法一次性拿出,导致水费收缴困难,收缴率低;另外,由于部分县区未出台有关水价标准文件,导致水价收取不统一,个别村庄通过其他集体资金垫付水费,村民无偿用水。

2.5运行管理经费落实不到位

一是农村供水工程存在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在保证供水人口数量不变的条件下供水范围可以达到城市的几十倍,因此全面保护供水工程的难度较大,存在“重建轻管”现象。二是工程运行管理经费落实不到位,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办法虽已出台,但未设立账户,资金、经费不能及时落实。三是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低,不能及时处理供水过程中出现的应急事件及工程的运行维护问题。

3改进措施

3.1加大引黄力度,协调好上下游用水矛盾

一是努力争取引黄指标。积极协调河务部门,通报菏泽市引黄工程现状、引水工作准备情况及当前引水面临的问题,多方争取引黄指标,多引水多蓄水。二是强化水源调度。强化县区协调,加强现场调度,在上游县区灌溉的同时,保持一定流量向下游送水,尽可能保障上下游都有水可用,缓解用水矛盾,提高用水保障。

3.2加大农村饮水安全排查力度

紧盯农村定时供水、供水水压不足、水质超标等薄弱环节,结合《菏泽市饮水安全脱贫攻坚“大走访、大排查、大整改”活动工作方案》,全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抓好抓细问题排查,切实把安全饮水存在的问题找准摸透,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维修更换损毁老化的供水管网,降低管网漏损率;组织专管人员定期巡视维护,及时维修整改,确保农户饮水安全有保障。

3.3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安全饮水意识

大力宣传安全饮水知识,通过新闻媒体、广播、墙画、学校文体活动等方式宣传,尤其要加大村庄一级宣传力度,让村民了解安全饮用水标准及自来水处理工艺,逐步让村民养成自觉用安全水,形成全民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3.4加大水费收缴力度,发挥长期效益

一是加大农村一户一表改造力度,积极宣传引导群众树立“水商品”意识和用水缴费意识。采用IC卡智能表,建立信息化服务,进一步提高水费收缴率,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二是严格水费收缴制度。各县区应根据农村供水成本,合理核定水价,制定出台水价相关政策,加快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并成立县级农村供水公司,实现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管理、专业化管理,完善水价管理体制,促进水价管理规范化,提高水费收缴率,将水费用于工程运行管护和管网维护,实现以水养水。

3.5实现供水单位直接管理到户

一是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和“三个责任”,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二是以县区为单位成立供水管理服务公司,对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制定《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明确县供水单位管理到用水户,村内主管网由县自来水公司管理维护,形成从水厂到农户的“一条龙”服务。三是加强水管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水管员的管理水平和应急管护水平。

参考文献

[1]孙莉,何金义.西南贫困山区农村饮水安全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J].中国水利,2020(17).

[2]王红伟.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保障措施[J].黑龙江水利科技,2020(7).

学校饮用水管理方案及办法范文2

今天,市卫生局召开市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全体扩大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精神,总结前阶段创卫工作经验,布置下阶段创卫工作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抓紧抓好卫生系统的创卫工作。刚才副局长传达了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精神,我将代表市卫生局与主要责任单位和局业务处室签订创卫工作责任书。韩副市长还要作重要讲话。下面,我先代表卫生系统创卫领导小组就前阶段创卫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同时对下步创卫工作再作具体部署,讲三点意见:

一、全面动员,积极行动,创卫工作稳步推进

前阶段,市卫生系统主要做了以下创卫工作:

(一)提高认识完善机制

今年3月1日全市卫生系统创卫工作会议之后,系统上下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对创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出了“在创卫工作中争领先、打头阵”和“创卫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相结合”的主导思想。我们及时调整了卫生系统创卫领导小组,成立了卫生系统创卫办,全面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进一步加大了对创卫工作的统筹领导和协调能力。两区卫生局、市属各单位也在会后根据创卫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了领导小组,市卫生监督所和市疾控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了创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对创卫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六月初,市卫生系统创卫督导组对两区卫生局及市卫生直属单位创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导,及时发现在创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研究、分析。指导两区及有关单位针对薄弱环节和难点,落实各项具体工作措施。进一步规范整理、完善创卫台帐资料。卫生系统创卫办及相关业务处室也主动与两区及市卫生直属单位进行信息交流,掌握工作进度。

(三)学好标准开展工作

上半年,我局组织两区卫生局及市卫生直属单位认真学习了新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并邀请市创卫办同志对标准进行了逐条剖析。组织了有关人员向新近创卫成功的城市进行了创卫工作考察,学习了其他城市“创国卫”工作中的经验和亮点,并通过现场参观加深对标准内涵的理解。在此基础上,逐条对照《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任务细则》进行了梳理,针对差距和不足,从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公共场所与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治等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爱国卫生组织得到新健全

自去年市政府提出创国卫以来,二区爱卫办及市卫生直属单位加强了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结合创卫指标积极组织和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除四害工作等,充分发挥了爱国卫生组织作用。

2、健康教育工作取得新突破

上半年,我们召开了第一次全市健康教育工作会议,组建了“市健康教育讲师团”,印发了《市健康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应急预案》和《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我们还以“健康教育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工矿企业,进渔农村、进医院”六个方面为主要内容开展了突破性的健康教育工作。我们还与市教育局联合召开了全市健康促进学校工作会议,确定今年新推广发展健康促进学校(幼儿园)7所。以创建健康促进学校为载体,通过“小手牵大手”等一系列活动形式,将健康教育从学校推广到家庭、推广到社会,进一步促进健康教育整体工作。同时,我们还结合卫生宣传日、周、月等各类卫生宣传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全面提升广大群众健康知识知晓率。

3、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管理取得新成效

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治工作我市起步较早,从去年开始,通过市卫生监督所对“公共场所五小行业”与食品卫生中的“小饮食店、小副食品店”调查摸底,掌握了底数,经市政府协调后由卫生牵头,工商、公安配合在市区逐步开展整治。今年上半年,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又印发了“五小行业整治工作方案”和“五小行业整治技术指导意见”,并在市本级及两区各确定了一条“五小行业”整治示范街,开展了“五小行业”整治试点工作。6月底我局召开了“五小行业”整治经验总结推广工作会议,将新城“五小行业”整治成功经验全面推广。

针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指标总体合格率较低的问题,加大监督检测力度。要求不符合卫生的单位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并定期开展监测工作。

同时我们还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监测,制定印发了《2011年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

学校饮用水管理方案及办法范文3

(一)xx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顺利

为切实履行职责,推进xx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我们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一方面确定专门领导、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另一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污染源整治。目前在综合协调方面,对xx河整治工作各责任部门实行周调度,及时上报各项工程的进展情况。在污染治理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召开会议,部署污染治理工作。4月17日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市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对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按照“关停一批、监管一批、整治一批、搬迁一批”的原则,决定对xx河流域污染企业进行分类整治。分别下达了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整改或搬迁的要求,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二是加强点源治理,改善局部环境。目前,已关闭cc制线、ff金属、ss五金、ww五金、yy五金、kk电泳漆、gg五金等7个企业;完成了dd染线、vv染线等2个印染企业和城关复新等4个电镀企业的治理设施验收工作,vv漂染已停产,vv利染线正在进行新厂址建设,准备搬迁。ee染线厂新厂址确定为原缫丝厂,现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正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规范印染企业,提高废水达标率。为加强印染废水监管,我们制定了《xx河流域印染废水监督管理办法》。通过采取分时段排水、规范化管理、严厉处罚等措施,确保印染废水达标排放。5月23日我们召开了xx河流域16个印染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现场会,进行全面落实。自实施以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有了明显改善。

(二)加快了创模工作步伐

为提高各责任单位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市政府组织召开了创模工作调度会,下发了《20*年创模工作责任分工表》,对62个责任单位的创模任务进行了再部署,进一步加大了对创模工作的督查力度。

一是完成两台大气自动监测系统的验收。自4月18日起在电视台开始了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大气质量日报包括空气污染指数、空气质量级别、空气质量描述以及首要污染物四个项目。通过日报,市民可及时了解当日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二是完成了创模档案整理。创模档案在内部审核的基础上,又申请x市环保局对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技术性进行了技术审核。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我们又组织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已完成档案的整理工作。

三是加快了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正在进行刮吸泥机和总氮削减系统的改造前期准备工作;二期工程自3月27日开工以来,进展顺利,aao池、沉淀池等已完成施工,正在进行鼓风机房及其它建设;中水回用工程正在协商合同和征调土地等有关事宜。

四是大力开展了绿色创建活动。与教育局联合开展了市级绿色学校评选活动,目前各校的资料已上报,正在逐个进行评选;和光金属的“环境友好企业”申报工作正在进行。和光金属的清洁生产工作已完成了发动宣传、制定中高费方案两个阶段的工作,进入方案贯彻落实阶段,目前正在探讨电镀污泥的妥善处置方案,完成这一工作后即可申请进行验收;东真电子已完成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验收;dd金属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已完成组织发动业务培训阶段,正在对工艺流程进行排查,编写质量管理手册,下一步将针对工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是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组织了多次广场宣传活动,在电视台开设了创模专栏,每周一期编写《创模工作简报》,已编写52期。在中环报、x日报发表稿件4篇。

(三)按时完成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阶段性工作

一是做好基础工作。先后制定了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成立了普查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对93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了技术培训,抽调了8名工作人员组成了普查办公室。

二是完成污染源清查。2月份组织进行了污染源的清查、补查工作。我市共确定清查工业源1710个,生活源789个,集中式治理设施2个,共2501个。

三是开展入户调查。环保局组成了6个调查组、1个协调督察组、1个监测组、1个技术保障组、1个后勤保障组,共入户调查工业源692个,生活源286个,集中式治理设施2个,医院10个,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14个,独立燃烧设施10个。

四是完成上报工作。4月底开始数据录入工作。在对直报的1021份报表经过三级审核后,5月底按时上报x市普查办,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

(四)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20*年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是在2007年基础上,二氧化硫削减4%,化学需氧量削减6%。在具体减排措施上将主要通过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相结合。

在工程减排方面,一是实施了锦宏纸业中段水处理后回用工程,每小时可回用150方;二是建设了污水处理厂。第二座污水处理厂自3月开工建设以来,进展顺利,年底投入运行后,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可达到90%。行村污水处理厂合同文本已经律师审查,正在进行完善;三是实施了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开发区、方圆园区及高职污水管网与城市污水主管网实施对接,城区雨污分流工程正在进行;四是实施了污染治理工程。除xx河流域印染企业再提高工程,在行村已完成协力海洋生物、青岛洲际海藻的污染治理,宇龙海藻已完成设备安装工作。对中怡制线实施关停。上半年新增cod削减量394.38吨。

在结构减排方面,龙凤热电通过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管理减排,海洋水泥关停了两条立窑生产线,实施了回转窑改造工程。通过这两项工程,上半年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168.9吨。

在管理减排方面,一是加大污染源监管力度。贯彻落实省环保局“四个办法”,对污水处理厂、锦宏纸业、龙凤热电等重点企业加大监测频次,安排专人实施网上监控,发现超标情况,及时进行现场查处,实现了省、市、县、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四级联网。二是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抓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到目前共审批项目66个,验收项目76个,环评率和审批率均为100%。委托山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的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工作,现已通过专家评审;三是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完成了三个水厂污染源地基础数据调查,坚持每月对水质进行一次全面监测,每天进行点位监测;组织了保护区内污染源调查工作,现已取缔排污口2个,3个企业的污水实现闭路循环;四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通过夜查、节日检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到目前已出动执法人员2000余人次,检查企业120余个,立案查处违法排污企业17个。共接受投诉123起、人大议案、政协提案6个,全部得到了有效处理。

二、2009年工作打算

(一)加快推进xx河流域综合整治工作按照xx河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进度要求,完成目标任务。

1、10月底前完成所有污染点源的治理工程,通过试运行,做到达标排放。

2、对污水处理厂建设进行监管、督导,加快建设进度。

3、如期完成和光金属的清洁生产和恒嘉毛纺、岩渊金属的iso14000认证。

4、严格建设项目管理,从严控制新增污染负荷。在省环保局要求的时限前完成开发区的区域环评。

(二)认真做好创模的各项工作

1、加强与省局联系,争取早日完成创模规划的评审工作;邀请省环保局专家对创模档案进行技术审核,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档案进行修改、完善。

2、在省环保局初步验收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各项档案,做好迎接国家技术审核的准备工作,

3、进一步加强创模的宣传工作。编印创模知识手册、在中环报开设创模专栏、举办创模宣传活动、开辟创模网站以及设置大型户外宣传牌等形式,提高群众的创模知晓率和环境满意率。

(三)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开展饮用水源地规范化整治。10月份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报告。根据规划报告的要求,与有关部门一道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关闭保护区内的直排口,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的日常监管。

(四)做好白沙河流域重点污染点源治理

完成宇龙海藻的污染治理,实现废水达标排放;督促行村污水处理厂早日开工建设。

(五)加大执法力度

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快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相关部门的配套联动,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

学校饮用水管理方案及办法范文4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备用饮用水水源。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部门的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功能区划定,以及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支持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知识的宣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公众参与的平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展生态和循环经济,参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建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普查和环境状况调查工作,按照水量充足、水质优良、风险可控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现用、备用和规划用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质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规范要求,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或者与相邻饮用水水源地共享资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等部门,在普查基础上对城镇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确定的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跨行政区域的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自治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予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防护要求,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处理好通航、防洪等问题的前提下,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防护设施。

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的管理方式,由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地质特征、水量需求、污染状况等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要求划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应当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以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协议,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居民的应急供水。

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同一设区的市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协商不成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自治区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跨设区的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时,应当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所在地相关单位和村民、居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以及供水变化等具体情况,确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的程序进行,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五百人以下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意见后确定保护范围,并督促和指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组织村民保护水源。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模化养殖场等的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四)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五)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滥用化肥;

(六)严重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山采石、采矿、选冶和非疏浚性采砂;

(七)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物;

(八)严重影响水质的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九)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十)网箱养殖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三)堆放、倾倒或者填埋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五)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六)从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倾倒垃圾或者违反规定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

(七)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八)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九)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二)堆放或者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和其他废物;

(三)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

(四)停泊油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舶;

(五)养殖畜禽、旅游、游泳、垂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物;

(二)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物;

(三)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农药等;

(四)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五)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冶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三)修建墓地、丢弃以及掩埋动物尸体等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第二十八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从事农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化肥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企业;

(二)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三)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四)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

(六)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

(七)修建墓地;

(八)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九)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十)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机井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做好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的监测,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监测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采的规定,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除发生特别严重干旱或者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应急用水外,禁止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位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或者地下水资源匮乏地区的单位,禁止开采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积极推广沼气池建设,改造化粪池以及农村厕所,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渔业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业、林业和渔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递减化肥和农药用量,使用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标准的水质进行农田灌溉,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技术,科学确定水产养殖品种和密度等,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修复、水质净化等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促进水体生态健康,改善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在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的营造和管护,维持稳定水体的自净功能;在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建设生态屏障涵养水源,减少面源污染、水土流失,采取生物净化、除藻曝气等措施净化水质;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加强面源治理和补给区水质净化。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订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下一级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权。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合理规划饮用水水源,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建设,建立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体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划定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善备用饮用水水源供水系统和管网,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确保备用饮用水水源安全,并实现应急供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跨区域的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协议,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备案。

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陆路运输通行区域,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法避开的,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路段加强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进入保护区域前的路段设置预警标识、限速标志和实时监控系统。危险品运输工具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根据运输物品的危险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输水管网以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建立供水设备维护责任制,采取防渗透、防腐蚀等措施,防止在饮用水传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或者多次污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牵头,流域、区域人民政府参加,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监(检)测能力建设,合理布局监测网点,建立监(检)测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检)测;对重点饮用水水源,应当加强监测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信息管理数据库,并实现各相关部门、公共供水企业的信息数据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水量等信息。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建立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跨界断面水质的管理,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到规定水质标准。

跨界饮用水水源断面水质未达到规定水质标准的,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并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上游人民政府及时调查处理。上游人民政府应当上报处理结果,同时通报下游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和整改落实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源名录,制定风险防控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改完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饮用水水源周边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应对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饮用水水源周边风险区域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工程,上游连接水体设有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沟渠等防护工程设施。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下游人民政府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引导饮用水水源周边企业,以及运输危险品的车辆、船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存放场所和转运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在准保护区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或者滥用化肥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二级保护区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在二级保护区或者一级保护区修建墓地的,处每个墓穴三千元罚款;

(二)在二级保护区或者一级保护区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种植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停泊油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驶离并给予警告;仍不驶离或者多次停泊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未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的;

(二)饮用水水源水质未按照管理规定达标又未采取整治措施的;

(三)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而未划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未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以及综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水源污染的类型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1984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对水源保护区要实行特别的管理措施,以使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 水质标准。水对于人类来说是重要的,所以,保护水源,人人有责!

死亡有机污染

它来源于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造纸污水、农业污水及都市垃圾。死亡有机质能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气,危及鱼类的生存;还能导致水中缺氧,致使需要氧气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这些需氧微生物能够分解有机质,维持着河流、小溪的自我净化能力。它们死亡的后果是:河流和溪流发黑、变臭,毒素积累,伤害人畜。

有机和无机化学药品污染

这些化学药品来源于化工厂、药厂、造纸厂、印染厂和制革厂的废水,以及建筑装修、干洗行业、化学洗剂、农用杀虫剂、除草剂等。绝大部分有机化学药品有毒性,它们进入江河湖泊会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引起生态破坏。一些有机化学药品会积累在水生生物体内,致使人食用后中毒。被有机化学药品污染的水难以得到净化,人类的饮水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

磷污染

含磷洗衣粉、磷氮化肥的大量使用容易造成磷污染。磷能够引起水中藻类疯长。因为磷是所有的生物生长所需的重要元素;它还会导致湖中细菌大量繁殖。 磷也是鱼类甚至湖泊的杀手。大量增殖得细菌消耗了水中的氧气,使依赖氧气生存的鱼类死亡,随后细菌也会因缺氧而死亡,最终是湖泊老化、死亡。磷还可对热带地区的海滨水域造成与上述情况相似的水体富营养化的威胁。

石油化工洗涤剂污染

大多数家庭和餐馆大量使用的各种洗涤用品都是石油化工的产品,难以降解,排入江河中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而且会积累在水产物中,大量进入人体后会出现中毒现象。

重金属污染

重金属(汞、铅、镉、镍、硒、砷、铬、铋、钒、金、铂、银等)污染 它们主要来源于采矿和冶炼过程、工业废弃物、制革废水、纺织厂废水、生活垃圾(如电池、化妆品)。这些重金属对人、畜有直接的生理毒性。

酸类(硫酸等)污染

酸类主要来源于煤矿、金属(铜、铅、锌等)矿山废弃物以及向河流中排放酸的工厂。 酸类可毒害水中植物,引起鱼类和其它水中生物死亡,严重破坏溪流、池塘和湖泊的生态系统。 [1]

悬浮物污染

土壤流失、向河流倾倒垃圾都会造成大量悬浮物。这些悬浮物大大降低了水质,增加了净化水的难度和成本。

学校饮用水管理方案及办法范文5

一、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

由经贸部门承办,农业、卫生、公安、质监、工商、环保、协办。治理工作目标: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区域的猪、牛、羊定点屠宰率均达到90%以上;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禽类(鸡、鸭)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及鲜牛奶抗生素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主要措施:

(一)由经贸部门负责,农业、公安、工商配合,加强猪、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加快推进农村屠工制度,加大打击和查处非法屠宰行为,提高牲畜定点屠宰率,有效遏制私宰肉、病死肉上市。加快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和等级评定工作,完善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牲畜准入溯源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肉品上市质量安全。

(二)由经贸部门负责,农业、公安、工商配合,开展禽类集中宰杀试点工作。开展活禽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市场活禽屠宰和交易行为,健全销售商准入和禽类检疫管理制度。

(三)由经贸部门,财政、农业、环保配合,继续抓好省级无公害规模畜禽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向省申报省级无公害规模生猪、蛋禽生产基地,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基地投入品的使用监管,加大环保设施建设投入。农业部门做好无公害畜禽生产基地建设,做好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

(四)由农业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畜禽兽药使用行为,开展禁用药品及化合物的专项执法检查,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行为。开展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药物残留、规模饲养场禽类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

(五)由农业部门负责,加大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无证生产的监管力度,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添加物的行为,保障畜禽产品安全。

(六)由农业部门负责,开展对严重危害人体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整顿和规范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秩序,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

(七)由农业部门负责,加大对畜禽饲养场(户)染疫和病死畜禽流向的监管,督促饲养场(户)建立染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和完善档案制度,依法打击和查处饲养场(户)与不法商贩相互勾结非法交易病死畜禽的行为。

(八)由工商部门负责,经贸部门、农业部门、卫生部门配合,加强肉品市场监管,严格实行城区主要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肉品销售“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公示制度,禁止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上市销售。农业、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

(九)由质监、工商部门负责,抓好肉制品加工企业(质监负责)和肉品冷藏企业(工商负责)的监管,开展对肉品冷藏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的检查,严厉打击和查处肉品储藏和加工企业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及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由科技部门负责,开展猪肉及其制品中兽药和违禁添加剂等有害污染物快速检测技术研究。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

由农业部门承办,经贸、卫生、粮食、供销社协办。治理工作目标:产销环节蔬菜农药残留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4%以内;蔬菜重金属残留市场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5%以内;主产区生产环节茶叶农药残留、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药残留市场抽检不合格率均控制在3%以内;稻谷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农业部门负责,继续做好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和无公害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工作,鼓励新建和续建水稻、茶叶、蔬菜、水果及食用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二)由农业部门负责,供销社配合,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推广体系,运用农业服务热线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指导农户科学合理用肥用药,加强菜农、果农和茶农无公害技术培训,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供销社负责,加强“庄稼医院”农资科技服务载体建设,开展基层网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在庄稼医院配备农业科普图,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三)由农业部门负责,开展农产品投入品净化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农药、化肥特别是禁用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行为。由供销社负责,做好系统内企业农药经营的监管,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核查,督促农资经营单位完善仓储保管制度,调整农药品种结构,禁止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蔬菜、水果、茶叶主产区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

(四)由农业厅部门,开展蔬菜、茶叶主产区农药残留抽检,配合上级农业部门完成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主要种植业产品抽检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流通环节蔬菜农药残留及重金属残留、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药残留抽检工作。供销社负责,做好茶叶质量跟踪检测工作,掌握茶叶质量安全卫生动态。

(五)由农业部门负责,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组织出口生产基地(企业)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工作,并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推广,

三、治理水产品污染

由海洋与渔业局承办,农业、卫生、工商协办。治理工作目标:主要水产品(虾、大黄鱼、罗非鱼、鳗鲡)产销环节药物残留抽检超标率控制在5%以内;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市场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1%以内;逐步推行贝类净化上市。主要措施:

(一)由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强水产养殖环节渔药使用的监管,定期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做好水产品主要养殖地区、主要养殖企业和主要养殖产品用药情况的排查工作,重点检查硝基呋喃、孔雀石绿、氯霉素的使用情况,指导养殖生产者依法生产,整顿违法用药的养殖单位,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行为。

(二)由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主要水产品产销环节药物残留和贝类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抽检工作。抽检批次按根据上级要求进行。

(三)由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负责,加强渔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做好国家级、省级渔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建设工作,确保示范区顺利验收。海洋与渔业局加快推进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

(四)由卫生部门负责,工商、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开展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水产品及水发制品浸泡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抽查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五)由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快研究制定贝类养殖区划定工作,开展贝类产地划区分类试点工作。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

由建设、卫生部门承办,水利、环保部门协办。治理工作目标: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余氯、浊度、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95%以上;新建村级供水设施1500个,行政村所在地供水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建制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调查及保护区划定工作。

(二)由环保部门负责,结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和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继续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各类企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进一步加大已批准设立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破坏饮用水源地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三)由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供水企业检测机构建设,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督查工作,对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水质进行抽查并予通报,督促供水企业贯彻执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全面提高供水水质。

(四)由建设部门负责,卫生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监督检查,督促街道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等单位定期开展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工作。鼓励并推动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二次供水新技术的运用,推行直供水,防止供水二次污染。

(五)由卫生部门负责,强化瓶(桶)装水生产企业卫生管理,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定期开展流通环节瓶装饮用水卫生指标抽检。由质监部门负责,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生产监督管理,开展生产环节质量抽检,促进生产企业改进生产工艺。

(六)由水利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省村村通水工程建设规划》,推进村级供水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障农村供水单位良好运转,推进“千万农民饮水工程”建设。

(七)由卫生部门负责,建设、水利、环保配合,进一步完善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体系,科学设立监测采样点,开展城乡饮用水源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收集汇总监测资料,掌握城乡饮用水供水卫生状况,及时分析、公布饮用水水质卫生信息。

(八)由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城市饮用水供水应急预案,提高紧急情况下城市安全供水能力。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

由质监局承办,卫生、工商、粮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办。治理工作目标:酱油、食醋、鱼露、豆腐等豆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大米、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2%和1%以内,食用油过氧化值、酸值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3%以内;小麦粉增白剂等各种添加剂市场抽检合格率、肉蛋乳再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罐头、糕点、饮料、酒类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1%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质监局负责,全面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酱类产品等7类食品及食品用塑料市场准入,加大巡查力度,采取巡查、强制检验、定期抽查、年审、执法检查和回访等措施,加强大米、小麦粉、食用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啤酒、黄酒、葡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28类食品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由质监局负责,卫生、工商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全面建立食品区域监管责任制,加大农村乡镇食品加工安全监管力度,推行在乡镇(街道)建立食品加工安全兼职协管员制度,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扶持一批名优食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帮助一批中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关闭一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严惩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由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政文〔〕5号)要求和工作职责,加强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水平。

(四)由质监局负责,开展全市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建立健全食品风险监测分析与预警制度,实现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提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查处超范围超量使用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对复原乳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规范复原乳的生产秩序。

(五)由质监、经贸部门负责,市食品工业协会配合,在全市规模以上食品加工企业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生产企业创建活动,推动食品加工企业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全行业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

(六)由质监局负责,宣传部、经贸、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配合,推进食品电子监管网建设。

(七)由经贸局负责,卫生、工商部门配合,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批发使用随附单制度,开展流通环节酒类商品质量抽检,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大中型超市基本执行酒类销售使用随附单制度。

(八)由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系统内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粮食复制品加工企业(包括省级定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管理,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杜绝变质、有毒粮油及其制品进入流通市场。

(九)由粮食局负责,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的监督抽查,定期对收购、储存、加工活动中的粮食质量状况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配合工商部门做好陈化粮流向跟踪监督工作,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十)由粮食局负责,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入库、出库品质质量检测制度和定期质量检验制度,政策性用粮经营企业(军供)执行质量批检制度,抓好储备粮、政策性用粮的卫生质量监管。

(十一)由粮食局负责,会同粮食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组织粮食企业开展创建“放心粮油”产品、“放心粮油销售企业”活动,开展建立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诚信企业试点活动。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

由卫生部门承办,经贸、教育、建设部门等协办。治理工作目标:餐馆(酒家、酒楼、酒店、小吃店、快餐店等)、企事业和学校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本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城区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食堂、酒店、宾馆达80%以上,城区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小型餐饮业达50%以上,城区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学校食堂达60%以上,各类熟食摊点食品基本符合国家或省有关食品卫生规范。主要措施:

(一)由卫生部门负责,继续贯彻执行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加强餐饮业日常监管,严格卫生许可发放和审核制度,督促完善设施、规范管理,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餐饮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吊销卫生许可证。加强农村餐饮业监管,督促农村饮食店、学校食堂办理相关证照,改善卫生条件,提高食品卫生意识。

(二)由卫生部门负责,推进对餐饮企业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监督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改进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原辅料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不合格原辅料销毁等制度,稳步提高城区餐饮业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

(三)由卫生、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校长食品安全卫生第一责任人制度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开展学校相关人员卫生培训,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的卫生条件,督促其加强管理,完善餐饮设施,防止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由卫生部门负责,建设部门配合,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督促工地食堂配备必要的食品卫生设施和就餐设施,采购食品原料索证索票,保障农民工的食品安全。

(四)由卫生部门负责,工商部门配合有针对性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卫生专项整治,重点开展城区餐饮业用油专项检查,现场定性检测食用油,杜绝有毒有害食用油流入餐饮市场;开展节假日餐饮市场、旅游风景区周边食品安全卫生检查,保障节日饮食消费安全。加强餐饮业凉菜制售监管,落实餐具消毒制度。

七、其他有关工作

(一)由市农业局负责,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力度,深入开展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控,强化溯源管理,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由市工商局负责,市农业局配合,督促业主完善市区蔬菜批发市场、水果批发市场、生鲜超市、农贸市场等快速检测设施,开展自检,并建好检验结果档案及检验结果公示制度,防止农药残留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由农业局负责,经贸、环保部门配合,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全年现场检查企业数76个,检测土壤样品数2870个、农产品数80个。推行农产品标识制度,以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头企业为重点,引导和鼓励认证企业使用认证农产品防伪标志,推进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

(三)由工商局负责,认真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抓好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等重点场所的整治,加大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查处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等和不合格食品行为。

(四)由经贸局负责,卫生、质监等部门配合,继续开展创建“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活动,有计划地培植一批能让群众放心消费的场所,并做好“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的年度审查、日常监管和项目评选工作。

(五)由卫生局牵头,农业、海洋与渔业、质监等部门配合,探讨完美六大(农产品、动物疫情、水生动物疫情和水产品、食品、食品污染物、进出品食品)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网络的建设,建立食品安全检测数据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六)由卫生部局负责,加强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协作和监测信息交流,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预警和处置预案,做好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七)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批准下达,下发应急工作操作手册,建立应急机构,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做好应急预案进社区、进企业、进基层特别进农村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组织开展一次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演练。要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信息,引导舆论,消除事件影响。

(八)由经贸、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局部门共同实施全市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工作。经贸部门负责建设和完善农村现代食品流通网,继续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按下达任务完成消费品农家店的新建工作;工商部门要巩固“一会两站”的建设成果,切实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监督责任网建设,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九)由农业、卫生、科技、质监、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粮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共同负责,市食安办、财政厅配合,按照《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要求,分解落实年度部门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建设项目任务,加大建设资金投入,确保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和检验检测工作的开展。

(十)由市食安办负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各责任部门按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十一)由经贸、财政、科技、卫生、交通、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商务部等13个部门要求继续开展“三绿工程”活动,推进“三绿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二)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按照《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加快建立县(市)级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队伍,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完善信息制度。

(十三)市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保证食品安全有关执法监督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经费。

(十四)由经贸、农业、卫生、质监、工商、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负责,公安、监察部门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一批涉案金额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一查到底;对跨区域、涉及多个部门的,加强协作,联合办案;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由市食安办牵头,组织开展对市直有关部门治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和统计评价工作,做好年度省对我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检查的迎检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开展水产品、豆制品安全状况调查与评价。

学校饮用水管理方案及办法范文6

晋中市位于山西省中部,有12个县(市、区),依据2011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晋中市329.9万人,其中农业总人口233.87万人,118个乡镇,2821个行政村,4567个自然村。2011年年初,晋中市成立了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由水利、发改、农业、财政、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建设领导组,经实地逐村调查,编制完成了《晋中市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和《晋中市“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据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仍有47.1183万人不同程度地存在饮水不安全,其中5.7929万人饮水水质不达标,水量、用水方便程度、水源保证率不达标人口是41.3254万人。从2011年开始该市实施兴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到2015年建成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315处,解决了1217个村及农林场、50.6008万人、199所农村学校、11.2057万学校师生的饮水不安全问题,顺利完成了“十二五”规划任务,共完成投资30120万元。按照“管理从建设开始”的原则,在建设之初即落实了工程产权,并针对不同的工程形式,因地制宜,逐处落实工程管理模式,主要有拍卖、租赁、承包、农户自管、水利局直管、乡镇管理、股份制、村集体管理等8种管理模式。

2主要措施成效

2.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各级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纳入了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及时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领导组,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市、县主要领导经常深入一线,实地了解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情况,现场解决工程占地、用电等疑难问题,扎实推动饮水工程建设管理。

2.2夯实基础,前期扎实

在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时,要求各县以五年规划为依据,将规划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庄列入实施方案,各县编制县级实施方案,由县发改局和县水利局联合上报至市。经市审查后,再集中各县统一组织编制市级实施方案,确保年度计划的科学合理。在计划下达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部门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并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设计审查组,按照分级审批原则审查批复,做到了前期扎实,项目可行。

2.3规范程序,注重质量

按照上级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求,从项目的列项、实施方案的编制、工程招投标程序等方面大下功夫,对工程建设程序进行了规范。在设计分级审查批复后,立即开展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各县对材料设备和50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以及50万元以下技术要求较高的土建工程进行了招投标,选定了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和符合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厂家。在工程开工前,分类签订了施工合同,并通过聘请专业监理以及组成巡回监理小组等方式对工程进行监理,有效保障了工程质量。

2.4强化督导,提高效率

对于5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程,市水利局农水科与县水利局工程技术人员一起多次深入实地勘察,共同研究制定方案,解决实际问题,确保项目建设科学合理。对于群众反映饮水不安全的村庄,立即赴实地查看了解,并拿出具体解决方案和对策。在日常工作中,采取日常周报、旬报、月报、电话追踪及实地查看等办法,及时掌握督促各县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并将进度情况进行排队,在全市进行通报,有效促进了工程建设的快速推进。

2.5制定规章,提升管理

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做好建后管理是确保工程长效运行的重要措施。为此,晋中市水利局以[2012]588号文出台了《晋中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各县也结合各自实际出台了可操作性强的办法,如榆次区人民政府以榆政办发(2011)103号文印发了“榆次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特别是对于水价的构成(包括人员工资、动力费、日常运行费、大修理费、折旧费等)、取费标准进行了明确;介休市相继出台了《介休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介休市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及水工程保护办法》等多项制度办法;祁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6日以祁政办发[2013]77号出台了《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维修养护基金筹集形式主要为供水水费中提取,财政补贴。这些办法措施的出台,有效促进了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

3存在的不足

3.1工程建设投资少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特别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用水量大幅度提高。不仅建设标准提高,而且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不仅实用而且要成为当地的一景。对于水质不达标的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可以采取安装水质处理设备或者进行远距离输水调水方式进行解决,在“十二五”期间,该市规划解决5.7929万人的水质不达标问题,但这两种方式投资都很大。而对于水量不达标、取水不方便、保证率不达标的饮水不安全的村庄,则必须采取措施寻找新水源,或远距离调水进行解决,“十二五”期间晋中市规划新建此类工程845处(其中分散式工程164处),计划解决山丘区36.7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由于山丘村庄的缺水,偏远山区施工难度大,特别是村户居住分散、人口少,自筹能力薄弱,造成饮水安全工程的自筹资金很难到位。晋中市寿阳县解愁乡双凤岭村,人口112人,但因当地无好的水源,只能利用解愁集中供水工程水源解决,铺设管道4200m,扬程达200m,工程总投资12万元,人均投资达到了1071元,灵石县新庄村,人口98人,经勘测,只能从2公里以外的坛镇乡供水站引水,修建30m3蓄水池1个,铺设管道4800m,工程总投资8万元,人均投资达816元。另外,由于近年来物价的上涨,使得原材料价格提升,工程总投资在不断增加,如PE管材,2005年以前出厂价为1.2万元/吨,现已达到了1.6万元/吨,人工费也比2005年以前增加了20%以上,实际上相当大的一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人均投资已达到600元以上,按照目前480元/人(实际货币投资为288元/人左右,其余为投劳折资)的投资标准,工程建设投资远不能满足饮水安全建设的要求。

3.2资金的构成与项目的管理不协调

农村饮水项目资金的组成由中央、省、市县及群众自筹组成。投资较大的大型集中供水工程按基建程序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可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实行规范的基建项目管理,独立费用较大,它包括建设管理费、勘测设计费、招投标费、监理费等,但农补性质的项目资金来源没有单独的此项费用,这种投资构成造成工程监管不力或减少入户未端工程的项目。

3.3建后运行管理难

近年来,在中央及省的大力支持下,该市加大了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力度,工程数量在逐年增加,为了管好用好饮水工程,我们做了大量的管理工作,大部分工程能正常运行,但仍有部分工程运行不佳,有的工程尚有不能正常运行的危险。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①平遥县宁固集中供水工程,安装水质处理设备解决水质不达标问题,但因工程水价偏高,农民对水质危害认识不够等原因,许多人仍然饮用原有水源水,不愿饮用该工程的处理水;有的工程是季节性运行,工程的非正常运行造成水费收取不足,难以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如许多山庄窝铺工程水源为小泉小水,在干旱季节,水源来水量不足或干枯,造成饮水水量不足。②大型集中供水工程备用水源不足,如寿阳县解愁集中供水工程,2003年深630m的水源井损坏,使得当地一万余人不得不去外地拉水,2004年在省市的帮助下新打1眼700m深井,投资70余万元,解决了当地饮水问题。灵石县交中集中供水工程也由于500余m的深井出现故障也造成停水一年有余。对于此种以深井为水源的供水工程,运行成本高,但水价又不能到位,大修折旧资金难以征收,如没有备用水源,停止运行的潜在危险很大,造成的影响也很大。③运行费用高。晋中市山区丘陵地带较多,高扬程工程占很大的比例,晋中市饮用水源的扬程在100m以上的工程有1411处,占全部工程总处数3006处的46.9%,而且该市是国家重点采煤区,煤炭破坏水资源严重,建设费用高,运行费用相应也高。④管理人员素质较低。⑤对于进行水质处理的单村供水工程,水利部门缺乏管理经费。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投资力度,工程建设越来越多,管理包袱也越来越重,特别是由村民选派管理的工程,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不能及时对问题进行解决,致使工程带病运行,维修费用相对增加,甚至报废,这是工程重复建设的重要原因。

3.4长效管理机制仍需探索加强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管护责任不到位。由村集体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大多采取专人看护或承包制管理,不少看护人员只管抽水,不管工程维护保养。二是群众水商品意识淡薄,水费征收困难。目前,全市仅有三分之一的村庄按表收取水费,绝大多数村庄由村集体负担或按人头象征性收费,造成用水管理粗放,浪费现象严重。特别是村干部换届选举,以不收水费作为竞选的承诺,更加重了此方面问题。

4建议

4.1提高省级以上的补助资金减少村民自筹

建议国家针对山庄窝铺等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包括水质处理或远距离调水的集中供水工程,提高省级以上的补助减少自筹资金,使人均投资达到610元以上。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按基建进行,所有土建及管沟挖填,都需支付人工工资或机械费用,投工折资不起作用,必须用货币资金。现行人均540元的标准已满足不了建设需求。

4.2加强维修养护提高工程管理

建议有专门的运行管理补助经费,专门用于县级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同时县级成立专门的饮水工程管理机构,专人负责工程的运行及日常的维护。组织或提供农村饮水供水管理站和村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奖惩制度,强化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等工作的落实。提高管理意识,重建设更要重管理,同时把供水工程的管理纳入县级年度考核的范畴。

4.3按照资金组成不同,理顺管理程序

对于大型集中供水工程或投资较大的饮水工程,主体枢纽工程包括水源、管理房、水处理工程和输水工程必须按基建程序建设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编制的概预算指标筹资;对于村内管网和入户工程这部分工程需要农户自筹要按农补工程实施建设管理,按受益人口编制概预算和筹资,确保项目资金和项目管理到位。

4.4对于大型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备用水源

对于供水人口较多而且是单井水源的集中供水工程,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建议在规划中考虑备用水源工程或设立应急水源问题,同时要制定所在县(区、市)集中供水工程的应急预案,确保饮水安全工程安全运行。

4.5社会配合,强化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