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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专业就业方向范文1
关键词:法学专业;就业偏好;就业指导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6-0162-02
作为从业多年的法学专业辅导员,最关切的就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问题。多年的就业工作,印象最深刻的就是严峻的就业形势。在对所带179位同学进行了就业相关情况调查后,进一步解读到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的深层缘由,并据此提出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策略创新方向。
一、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偏好
通过问卷调查、典型学生访谈以及各种管理数据汇总,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就业方向的选择大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
1.参加与专业相关性较弱的各级公务员考试进入政府行政部门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参加专业性较强的各级公、检、法、司等招聘考试进入司法部门。这一就业偏好的学生合计约90人,占总人数的50.2%。
2.继续深造,从而进入高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法律教学或科研工作,或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待毕业后再寻机会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司法部门职务、律师、公司法务)。这一就业偏好的人数为47人,占总人数的26.2%。
3.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后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这一就业偏好的学生有110人,占学生总人数的61.5%左右。
4.通过公司、企业等单位招聘,从事相关的工作。在这一就业偏好的学生中,大部分学生也表示只要能从事本专业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不错(如薪资待遇、发展前景),即使不能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也可以接受。
5.极个别同学由于对法律本身也无多大兴趣,因此在大学4年没有打好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因而对自己的就业方向没有任何计划,对就业一片茫然。
与此同时,在与同层同类其他学校的就业指导老师交流后得知,同层同类的学校法学院学生的就业偏好也都大致如此,偏差不大。综上所处,目前本科法学院学生的就业偏好主要集中于从事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工作或进入政府机关部门工作。只有极少数学生在缺乏专业认同感的情况下,在大学中的生活学习无法明确自己的就业目标。
二、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偏好产生原因
1.受专业相关性影响。大部分选择法学专业的学生是因为喜欢法律专业,或者对法律有憧憬。在经过4年系统的法律专业学习后,本身就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并建立了稳固的法律思维逻辑,因此从主观情感上更希望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更希望将法律知识应用于实践。而政府、公、检、法、司等部门或者律所、公司法务部等就成为本科法学生就业首选。
2.受社会职业评价的影响。无论是社会还是父母,对目前社会中的各个职业都有自己的评价和定位。在官本文化盛行的今天,受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法学生就业就更希望选择社会评价高,收入稳定客观的职业。很多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就认为到政府、公、检、法、司等部门工作,收入稳定,福利待遇好,而且这些工作有身份,更体面。更有很多家境不好的学生会希望通过学习法律,进入这些部门,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
3.受社会发展、家庭条件的影响。自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就一直在提高,加上独生子女的政策影响,很多家庭都只有一个子女。这就使得很多家庭的家长出于爱,都对子女的就业要求提高了很多,更加上富足的物质条件也为有业不就提供了基础,最终造成了“宁缺毋滥”“高不成低不就”的现状。
三、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特点
1.就业门槛高。众所周知,如果要直接从事法律类工作(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律师),都必须要通过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而司法考试考查面广,考查难度大,通过率低,就使得只有少部分人可以最终进入司法体系。而很多公司虽然不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都对某些部门法,如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有较高的要求。
2.专业对口的就业机会少。首先是公务员等各类机关的招考,一方面是录用名额少之又少,另一方面的“考公”大军年年高涨,学生的竞争对象除了学生群体本身还有社会其他领域的人,高度紧张的“考公”潮就使得只有少数本科毕业生可以最终脱颖而出。其次就是法务类工作,但如今需要专门设立法务部门招聘法务人员的企业本身就少,而且企业内的法务专员大多还是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来做的,大型公司也更加信任有丰富经验的律师。
3.就业时间相对滞后。大学4年,就业高峰期一般都会在大四的第一个学期,届时各大高校都会举办各类人才招聘会,很多专业的学生都会集中在这个时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而法学学生就业的主要目标锁定在参加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和全国司法考试,而这些所有考试的进行和结果都无法在该学期得到明确的答案,正常情况下,都要到大四下学期才会有明确的结果,而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更要等到10月份左右才能公布,这就使得在本可以通过学校的人才招聘会得到就业的时期,大部分法学专业的学生都因为要准备各类考试,需要用全部的经历来复习而无法将精力分散到就业招聘上,错失很多原来很不错的就业机会。
4.竞争力越来越薄弱。首先,由于研究生(含法律硕士)的人数越来越多,加上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和知识层次都要高于本科生,招聘单位必然更倾向于研究生层次的应聘者,尤其是有经济、管理、国际事务的相关专业背景的法律硕士。其次,由于法学专业研究的领域较为专一,没有相关经济或管理类知识,综合性相对其他专业较弱,除了本专业相关工作,很难向其他行业转型。
四、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对策
由于本科法学专业的就业现状十分严峻,就有很多主张,可以效仿美国取消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但笔者认为,美国有着几百年的法律发展和完善史,有着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充足的法律人才,但中国正处在法律完善的阶段,法律人才队伍还不够庞大,还需要大量的法律新血液流淌到司法队伍中,充实到社会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当中。因此,目前与其争论是否取消本科阶段法律培养,到不如结合目前法科大学生的就业偏好和就业特点,从现有教育培养模式着手,逐步缓解就业问题。
1.改变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一是在招生的政策方面,应该适当限制法学本科生的规模,扩大法学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的招生人数,鼓励学生去获取法学双学位,这样才能提升法学专业人才的综合素养和专业素养。二是在就业的政策方面,应当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其实国家司法系统基层人员还是相对紧缺的,在保留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一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扩大岗位的招收。另外,应当鼓励各大企业和公司设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岗位,而不是每次都找律师来处理法律事务。三是调整法学专业学制。在发达国家,法学和医学是齐头并重的,对专业的要求都很高。目前,我们可以消防临床医学专业的学制设置,将法学专业也改制成5年,前4年学习理论知识,最后一年专门设置实践教学,以提高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素养和理论结合实践的能力,提高法学本专业本科生的职业适应能力。
2.调整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方式。一是创新法律专业学生培养模式,突出能力培养。当前各大高校对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基本上还是重在各大部门法专业知识的教授,但法学专业大学生其实依然还是大学生,传统的基础素养如言语书写和表达能力、科学文化素养以及品质等都不应该被忽视,只有能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的用语言或问题表达出来,并通悉社交礼仪的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才更具市场竞争力,也不必再局限于传统只“法”可就的就业现状。另外,在法学教育规模庞大、竞争日趋激烈的大背景下,各法学院、系要想增加自己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就应当逐步建立有独特专业特色的教学模式,在目前的就业环境下,只有特色才能更有竞争优势。笔者倡导的特色办学是指在确保学生能掌握法学基本知框架、理论原理和思维逻辑的基础上,在特定方面突出发展,较同层次同类院校有属于自己的明显优势和特征,保证所培养的人才在特定方面拥有较其他院校培养的人才有更大的竞争优势。
二是加强就业指导,改变狭隘的就业观念。首先从入学起就引导学生做好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各高校中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比应当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在经过一段的学习和对专业的了解后,老师可以引导学生确定自己的职业生涯目标,并根据学生自己的选择告知该职业所应当具备的资质和专业能力,以帮助学生将各阶段目标和相应的行动计划具体化,并在不断探索中反复评估和检验,最终实现个人职业生涯的完满发展。其次,引导法学专业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应当引导学生放开对“法学领域”的理解,让学生的就业选择不是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法律领域,而是放开眼界去接受所谓的“大法学”理念。其实管理、营销、文秘、行政等很多领域都是和法律密切相关的,一个具备扎实法律功底的人,在大学期间再涉猎管理、营销、人事、文秘等相关专业知识,将自己打造成复合型人才,可供选择的就业方向就自然而然地被拓宽了。目前不少应用公司企业对招聘人才已经不局限于某个专业,而更加注重选拔综合素质和学习能力,这个社会很多职业和岗位都不是和某一个专业一一对口的,而是需要从业人员具备立体复合的知识结构,而法律就是众多立体知识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引导学生在校期间多学习其他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就可以使学生具备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冷凌.法学专业业务实习现状分析与途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13(6).
[2]付子堂.建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法律实务教育体系[N].光明日报,2007-12-25.
法律史专业就业方向范文2
对“社会需求”一词可有两种理解:一是将社会需求理解为社会需要什么,这是以社会为核心,强调社会对人类的凝聚力;二是将社会需求理解为被社会需要或认可,这是以人自身为核心,强调人类只有被社会认可才有价值。但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人只有在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才会体现自身的价值,这就决定每个人都必须有自己的社会定位。个人对社会需求最大的满足,就是个人自身选择最恰当的社会角色。[1]21世纪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复杂与分化,各行业的分工越来越细,由以前所谓的三百六十行已经演变为难以数计的各行各业,同时,社会对各类人才,包括法学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专业化和多样性。法律实践也因此呈现出日益细化、多元化的特征: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群对法律人才要求的标准及其类型不一样。就目前而言,社会不仅需要在国际市场上驰骋疆场,既懂法律又懂外语、经济、金融的复合型人才,也需要能安心扎根在基层的法律工作者;不仅需要学术类人才,还需要大量的、从事实际工作的应用类和辅助类法律人才;不仅需要高质量、有特色的“高端精品”,也需要大量“中、低端产品”;不仅法律职业岗位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需要法律人才,其他的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人才,[2]“法学专业毕业生早已脱离了早年向‘公检法’定向输出的轨道,转而进入由司法机关、法律组织、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NGO组织等组成的多元化的就业环境”。[3]当前,真正的法律人才需要精通法律之外的某一领域的知识,尤其是对一些专门领域的法律知识,如税法、环境、医疗、教育、社会保障、金融、通商等方面,如果没有某一领域专门的知识,就谈不上解决这些领域的法律问题。而且,即使在公检法机关,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专业化了,例如,随着环境纠纷的增多,我国一些地方如贵阳、无锡、昆明、青岛等地的法院相继设立了环境法庭,但现实中由于缺乏具有专门环境资源法律知识的法官、检察官、职业律师,使得处理环境资源案件时在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技术上困难重重;[4]沿海不少城市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但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却不易获得;船舶运输、海事、海洋环境、船舶保险等纠纷的增多,迫切需要大量的海事法务人才来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说,法律人才“他们的工作领域如此宽广,包括从贫困救济法到国际并购的广泛领域。甚至像税法这样一个单独的领域,也可以划分为个人、公司、合伙、不动产、赠与以及国际税法等专业部门。”[5]而那种万精油式的法律人才在处理某一领域内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时,往往有束手无策之感。可见,社会分工的细化,对人才需求的多元化,几乎每个行业都对法律人才有更多需求。“凡是需要法律治理的地方,就需要法律人,而这种需要又不是一种固定的模式”。①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行业,每一行业都需要专门为自己服务的法律人才。而且在法律已经融入我国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过程中,新的法律部门和领域不断出现,今后的发展趋势是,某一专业领域的法律人才将越来越吃香,而万精油式的法律人才将难以打开局面。因此,人才不是一个规格、一种水准的,人才是分层次的,其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只有人才的多类型、多规模、多层次,才能构成人才的“合理结构”。
二、法学教育要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性要求
在教育领域中,关于教育的目的,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强调教育的社会性,认为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育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就应生产什么样的人才;二是强调以人的自我完善发展为核心,主张为社会提供体格健康、心智健全、人格完善的人。实际上,这两种观点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矛盾,“社会的发展与个人的发展是互为自我价值实现的对象的历史过程:社会发展的价值,在于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创造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个人发展的价值,在于承担社会任务更好地推进社会发展。”[6]坚持以人为本,如果没有社会的诉求,就会失去社会责任感,成为自由主义的孤魂;坚持社会本位,如果没有个体的诉求,就会异化为国家社会正义的工具,失去自主与权利意识;只有培养充满个性而又适应社会的人,才是教育目标的世俗选择。因此,作为高校的法学教育,其教育目的在注重人自身发展的同时,为社会培养各类所需要的人才是其应有职责。既然社会上对法律人才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作为培养法学人才的高等学校,必然要适应这种需要,根据自己所处的地域,为社会培养所需要的人才。法学教育的“第一项任务,是要针对中国的社会发展需求,培养更多的合格的法律人”。[7]不断细化的行业与职位向法学教育提出了越来越强的挑战,而多样性人才培养,目的就是要让法学教育适应社会对多样化人才需求,适应学生对法学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此外,从学生的就业角度来讲,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高校面向市场经济自主办学的体制逐步建立起来,使得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高等教育不再是国家的“订单制造”,而更是面向社会、面向学生的一种服务。[8]高校如同工厂,而学生类似于产品,生产出来必须销售出去,否则,就要关门倒闭,而这个销售就是毕业生的就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评价标准,就业率低往往被认为所设置的专业与社会脱节,不适用社会的需要,就得不到学校的重视,经费、设备等也会相应减少;同时,学生的就业情况也反过来影响专业的招生,因为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学生的“出口”问题,势必会出现招生滑坡现象,而一旦招生困难,就要减少招生规模,有的甚至被砍掉,进而出现生存危机。因此,如何提高法学学生的就业率,是每个高校必须考虑的头等大事,是衡量各高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只有有效地解决学生的“出口”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学生“入口”的问题。[9]解决就业问题的关键是根据社会需要,培养出适合社会多样化要求的法律人才;而试图培养出一个个万能的法律人,那培养出的将是千人一面的失业大军。可见,无论是从法学教育的目的,还是法学院系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都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多样性的客观现实,积极调整办学方向,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法学教育的特色化才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多
样性从整体上讲,全国专业规范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有一个共同性要求,这有利于保证该专业学生达到一个“基本水平”,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专业。但社会对人才需要的多样性,使得我们不能用唯一的标准来要求和衡量大学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应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突出各自的特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所谓特色化是通过差异化、个体性化的竞争战略形成难以复制和难以替代的比较优势,并进而形成独特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10]特色化也就是差异化,差别化竞争战略强调要向市场提供与众不同的产品或服务,用以满足顾客特殊的需要,从而形成竞争优势的一种战略。[11]法学教育的特色化,是指各高校法学专业根据所在院校的类型、功能、层次、历史传统、地域等方面的差别,充分结合本校其他学科资源,形成有自己特色和优势的人才培养模式。特色既可表现为学科门类上有自己的优势研究领域,也可表现为学生培养目标上偏重理论还是实务,还可表现为人才培养层次上的区分。[12]法学教育的成功之路,是改革创新、特色办学之路。[13]而目前许多高校的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普遍过于泛化,特色不鲜明,几乎所有的法学教育都千人一面,“基本上是在高度理论化的气氛中培养出来的缺乏实践技能的、高度同质化、缺乏个性的人才”。[14]从培养目标到课程设置,没有自己的特点,造成同质竞争,无法适应市场需求。因此,法律人才市场上“过剩”和“短缺”共存的现状,反映出人才培养理念的滞后,折射出人才培养结构的失衡,也凸显出人才浪费的深层次根源,即法律人才培养机构未能培养出社会需要的特色人才。就像没有一个企业能够或没有必要生产出所有的产品一样,任何一所高校都不可能更没有必要培养出所有行业都能适用的各类法律人才,正如美国学者布鲁贝克所言,“一所大学如果试图办成满足所有人需要的万能机构,那不是骗人的,就是愚蠢的”。[15]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各高校的法学教育必须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路,根据各自的特点,走特色化的路子,发挥自己的长处,尤其是对于处于地方或理工科行业院校中的法学教育更是如此。各高校必须在某一方面发挥专长,在某一方向上体现出人才特色,由“大法学”向特色化方向发展,即在坚持法学共同性要求的基础上,寻找自己的特色,培养自己的特色性人才,以迅速适应市场对法律人才的多样性需要。实际上,我国法学教育的分布现状为特色化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办学机构上呈现出多样性:有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理工科大学、财经类、医学类、师范类等的法学专业,这些法学教育之间,不但师资差异大,生源悬殊巨大,而且办学条件、对外交流的机会也各有特色。这种格局本来被认为是一种劣势,甚至被认为是法学教育混乱的表现,但如果走特色化的路子,却又会变成一种优势,为特色化办学提供了天然条件。“世界上没有哪一类大学能够全面满足社会各方面、各层次的需求,也没有哪一所大学能够接纳知识基础参差不齐和学习意愿差异甚大的学生。”[16]在这种情况下,世界上不同的大学,采取了不同的教育模式,形成了不同的特色。因此,我国各高校要在充分认识自身基础和所依托的高校优势专业的基础上,全面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有所侧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弥补自身不利,力争形成自身鲜明的人才培养特色,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以特色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而当各高校的法学教育呈现出特色化时,整个法学教育就是多元化了。实际上,法学教育的特色化与多元化并无明显界限,特色化本质上就是多元化。特色化形成的同时,多元化也必然形成,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法学教育今后的生命将会因为有不同的特色而表现为多元。这个趋势目前正在进行中。[17]
法律史专业就业方向范文3
关键词 法律硕士 法本法硕 专门化 实务化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法律硕士(法学),以下简称法本法硕,是自2009年开始由教育部新增设的一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①其与此前已经开展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非法学)最主要的区别,是该类型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招生对象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本科生。法本法硕的设立,使我国法科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教育类型更加丰富和完整,到目前为止,我国法科研究生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又细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种类型。
1 法本法硕设立的积极意义
法本法硕的设立,是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中新创设的一种类型。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与我国已有的法科研究生体系及培养制度、培养模式等存在很多不协调和模糊之处,因此,其在设立之初,即受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有认为是教育部为解决法学本科就业难而进行的权宜之计,是一种缺少科学论证的制度设计,有认为该制度属于“非驴非马”的怪物,搞乱了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更多的人则是对该类型的硕士培养感到困惑和迷茫,不知道该如何对该种类型的硕士进行培养。我们认为,法本法硕的创立,从本质上讲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应当成为长期坚持和适用的一项制度。同时,该项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实行的时间不长,存在很多问题也是正常的,应当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使该制度能充分发挥其推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律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法本法硕设立的意义主要是:
1.1 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也存在很多问题,迫切需要改革。我国已往高等法学教育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偏重于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培养的法科学生偏重于理论而缺少实践经验和能力,这与国家法治建设更多需要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实践需要相矛盾,也因此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的脱节。②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改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矛盾,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本法硕的设立,完全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这一方向。在此之前,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如果继续深造,只有法学硕士研究生一条出路。而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和目标,都是以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目标,并非以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由于社会对于学术型研究生需求有限,而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对高层次法律人才有更大的需求,因此,导致法学硕士的就业主要转向法律实务部门,但是其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决定了却很难适应司法实务的要求。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根据社会实际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决定增设法本法硕这一类型,并有意识地压缩学术型法学硕士招生规模,扩大法本法硕等应用型法律硕士招生规模。因此,法本法硕的设立,可以说完全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根据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所进行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
1.2 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学位体系的完善
法本法硕的设立,不仅符合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也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学本科为主,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较完整的法学学历和学位体系。但是,硕士研究生层次上,过去只有单一的法学硕士这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而这种单一的学术型研究生所培养法律人才,无法适应司法实务对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种与社会需求相符合的新的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制度成为法学教育的客观需要,也成为完善法学教育学历和学位层次的客观需要。③同时,由于法学本科专业的过度发展,导致法学本科学生就业难也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需求已呈饱和状态,而社会对于高层次、职业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法本法硕的设立,既满足了法学本科毕业生提升层次的需要,也满足了社会对法学教育提供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它的设立完全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渴求,是一种良好的教育制度创新措施。
2 法本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一项创新制度,开展的时间不长,制度设计缺少充分的论证和实践的检验,因此,制度存在问题并不奇怪。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成熟与完善的过程。目前法本法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2.1 培养方案与法本法硕培养目标存在偏差
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在指导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目标的定位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应当说,对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准确的,这种定位,使得法本法硕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有了明确的区别。
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和定位,依据现在所形成的共识是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与法学本科的教育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的差别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层次上的差别。一个属于本科教育;一个属于研究生教育;第二,专业化程度上的差别。法学本科教育,是不分专业的法学基础综合教育,法本法硕是法学本科基础之上的专业化教育,其专业化程度应当高于法学本科生;第三,实务化程度差别。法学本科虽然也强调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技能的培养,但重点仍在法学基础理论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而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则比法学本科要高得多,法本法硕应属于典型的职业化教育,要求其毕业的学生直接能够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人才,其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为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输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有明确的区分,特别是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是其与法学硕士的最本质的区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虽然都是属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但由于其招生对象不同于法本法硕,因此,其培养目标主要是复合型法律人才,其法硕阶段的培养任务比较明确,主要是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法本法硕则主要应当是培养法律专门化和实务化应用型法律人才。
虽然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比较明确和准确,但是,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设计却与其目标出现了偏差,导致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与法学本科、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方案重复和雷同现象,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在课程设计上没有突出法本法硕的专门化特点和要求。
法本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共12门,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外语二门公共理论课外,其他9门课分别是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国际法。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从上述课程设置可以看出,法本法硕的课程与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必修课程基本一致,指导思想都是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这种设置显然没有体现出法本法硕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对于已经过四年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硕士阶段仍然是本科已有核心课程的学习,不仅无法体现出其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而且也使教师和学生都无所适从,难怪教师不知道该如何教,学生不知该如何学。④如果说对于法学本科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体现的是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对于法本法硕显然应当是法学知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现有这种课程设置显然是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明显偏离了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
2.2 教育培养单位的培养观念和模式等有待于转变
法学院系是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的主体,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各法学院系是否能够胜任这种类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从目前看,各法学院在法本法硕培养教育上虽然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但是总体上对于这一类型培养教育准备不足,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研究重视不够。法本法硕作为一种新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急需加强对于法本法硕培养体制、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一素列问题的探索和研究。但目前各单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对法本法硕多数还在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进行培养。
第二,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还不成型。各学校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体上都还不够成熟。多数培养单位都是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模式进行,但由于培养方案本身不成熟,而且各培养单位已习惯于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培养研究生,因此,真正能够体现法本法硕特点和要求的培养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第三,师资力量不适应法本法硕的培养要求。法本法硕培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其实务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应当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但是,各培养单位的教师,多数都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这也影响对法本法硕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2.3 影响法本法硕教育的外在政策措施还有待于完善
第一,就业政策。目前,我国对于法学专业的就业政策导向缺少层次性,专业性的法律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等)职业准入的门槛过低,一般法学本科毕业都可以报考。这种就业政策导致法科研究生在招生和就业方面都出现一定的劣势。一方面,很多优秀的本科生,基于就业优先考虑和学习成本的考虑,不愿意报考研究生,而报考研究生的往往并不是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导致研究生生源质量下降,从而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另一方面,研究生就业成本远大于本科生的就业成本(无论是对学生本人还是对就业单位都是如此),也使研究生在就业竞争方面处于劣势,这更减少了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动力。对于法本法硕,目前的就业政策导向尤其不利。一方面,在就业方面与本科生的竞争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在与其他类型的研究生竞争中也处于不利地位。法学硕士一方面具有专业化的优势,另一方面具有被社会了解时间长、认可度高的优势,因此,用人单位偏好选择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则具有知识复合型的优势,在就业方面也较法本法硕具有优势。⑤
第二,司法考试政策。现行的司法考试政策,对于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无疑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司法考试政策也给法学教育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导致法学教育无法分阶段分层次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现行司法考试的入门条件是本科毕业,而且一次考试确定职业资格。对于要从事法律实务职业的人而言,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取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这种政策带来的结果就是无论是否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无论是否经过职业化的法律训练,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多数法科学生而言,本科未毕业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什么还要读研?这直接影响学生接受更高级法律教育的积极性,尤其是法律硕士这种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第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政策。教育部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国际化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项政策设计也存在影响法学教育分层次培养的问题。其主要问题在于该政策的定位是法学本科教育,学界称其为“以本为本”,缺少对于法科研究生教育的关注。如果仅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对于法本法硕教育将会是一个重大的冲击,将使法本法硕处于一种更加尴尬的位置。因为法本法硕本身的定位是培养高于法学本科层次的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如果单纯法学本科教育已经可以完成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法本法硕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
3 法本法硕的改进对策
3.1 修正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之间的偏差,尽快确立以专业化和实务化为特色的基本培养模式
如前所述,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依法治国对于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需要及法学教育的规律,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定位和目标是适当的,即培养区别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依据这一定位和培养目标,法本法硕的基本培养模式应当主要体现两个特色:专门化和实务化。
所谓专门化,我们理解就是指专业化,是相对于法学本科不分专业方向特点的一种法学专业方向化要求,即从法学一级学科向法学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等的专业细化划分。这种专业化划分,既可以按现行的法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划分,也可以不依现行的学科划分而按大的专业方向划分,例如法学专业之下,可以设刑事法方向(含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方向(民法、商法)等,也可以按更细的方向划分,例如,金融法方向、税法方向等。具体设哪些方向,可以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各自的特点自行决定,但是,对于法本法硕而言,专业化是必须的,这是由法本法硕生源特点、培养目标和职业需求共同决定的。如果没有专业化,法本法硕就无法与法学本科相区分,也无法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相区分。
基于法本法硕专业化的要求,现行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的指导思想必须要改为按专业方向设置为主。必修课主要应当考虑是专业必修课而不是法学专业的共同核心课。例如,对于刑事法方向的学生,仅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成为必修课,民法、经济法等专题不再成为该方向的必修课程。
所谓实务化,我们理解就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所应具有的知识和能力,是相对于法学本科偏重于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于法学硕士偏重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而言,法本法硕应在掌握法学理论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重点在于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学习和掌握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践中法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实务化,是法本法硕作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区分于法学硕士作为学术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区别所在。
法本法硕现行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于法本法硕的实务化特点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培养方式中将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列为基本的培养方式,并在培养工作中专列了实践教学的要求等,虽然在如何改进实践教学和加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但重视法本法硕的实务化培养方向则是应当肯定的。
3.2 培养单位应积极探索和完善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和措施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的一种创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不成熟和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改进和完善。这其中培养单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⑥作为培养单位,主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认识法本法硕的积极意义,积极研究探索培养模式和培养措施。培养单位首先应当在观念上充分认识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意义,把法本法硕的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加以研究和积极开展相应的教育培养工作。第二,积极开展法本法硕培养模式的探讨。根据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结合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探讨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模式。在课程的设置上,应当按专业化和实务化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课程,改革目前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的做法。在教学方法上,强化实践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第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针对师资队伍偏重于理论研究,缺少实务经验的现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的培训。可以让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实务界专家担任兼职教师,为法本法硕学生配备双导师等措施,改进现有的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
3.3 完善与法本法硕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一,就业政策方面,应当提高职业法律部门用人的学历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典型的法律职业,应要求具有法律硕士学历。这种要求,既符合职业法律人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部门法律人的素质,也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向职业化和精英化方向发展。
第二,改革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分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本科毕业生为对象,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考查。第二阶段,以法科研究生为对象,注重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查。通过两阶段的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⑦这种改革,既可以满足不同行业对于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又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对人才的分类和分层次培养。
第三,调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将目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单纯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调整成为包括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教育在内的一项系统工程,使法律硕士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调整既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目的和要求,也符合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有利于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
4 结束语
法本法硕,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其创设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方向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制度设计和实施存在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我们应积极使之加以完善,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注:本文系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重点项目《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的创新设计》(课题编号:SDYY12148)的中期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金福海,男,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课题组主要成员:范李瑛、于永芹、刘经靖、郭静均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和教师
注释
① 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
② 吴英姿.“法本法硕”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与现代化,2010.9(3).
③ 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色: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西部法学评论,2010(4).
④ 包万平,李金波.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6).
⑤ 王键.招生政策调整与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新挑战,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春季卷.
法律史专业就业方向范文4
【关键词】 独立学院;法学;课程改革;复合型人才
一、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的现状与困境
(一)独立学院教学模式的反思
独立学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自1999年出现以来,发展非常迅速。目前全国已有318所独立学院,在校生人数近150万人,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新型大学,由于没有现成可以借鉴的经验,独立学院在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许多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开办之初大多数独立学院几乎完全照搬了主办学校的整个教学体系,从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直至考核制度,使得独立学院成为一个缩小版本的母体。这虽然在独立学院开办之初能够利用已经成熟运行数十年的模式迅速起步,并对主办学校的各种资源共享提供了便利,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权宜之计。但是这样也使得独立学院不但没有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而且将自己办学历史短、师资力量弱、学术积淀薄以及生源质量差的弱点凸显出来。独立学院培养的毕业生在同一平台上与传统名校的毕业生竞争,也必将陷入一种被动境地。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发展的困境
截至2007年,全国共有927个高校开设本专科法学专业,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42%,法学在校生总计达近70万之众,其中在独立学院中法学专业总数已达181个,是设立较为普遍的一个专业。法学教育这种跨越式的发展,一方面使法学在中国越来越成为一门显学;另一方面法学专业过热,法学教育处于某种程度的盲目和混乱状态。这种非理性扩张,直接导致了教学质量的下降、学生就业压力加大等众多问题。从全国范围而言,法学专业正处在一个发展的低谷期,这主要体现在在法学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走低。2006年团中央学校部和北大公共政策研究所联合进行的一项应届毕业生就业调查中,法学专业以37.85%的就业率排在末尾,被认为是最难就业的专业。2009年初颁布的《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显示,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位列文科各专业排名最后一名。考虑到高校教育层次的差距,具体到独立学院的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更为严重,许多多独立学院法学院系已经开始萎缩,招生规模逐步减少,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
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特点及目标矫正
(一)独立学院办学特点及优势
作为三本的独立学院是不是注定要在人才市场处于劣势地位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只要独立学院能大胆革新,充分利用自身的特点,就能极大地改善目前的不利局面,开拓出一片属于自己的新天地。独立学院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其新的运行机制上,相对于传统高校,民营运行机制有着更为敏锐的市场嗅觉和紧迫的危机意识,注重对于人才市场的研究,及时感知人才需求变化。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模式新、体制活的后发优势,因势利导,在办学机制和模式方面进行大胆的改革创新,如此就会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事实上一些独立学院在短暂的模仿主办学校体制之后,很快认识到了这种盲目照搬的行为与社会需求、学院自身特点相背离。在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只有站在时代的前列,勇敢的探索创新,才能未雨绸缪地输送社会最需要的人才,最终使自己在众多院校中脱颖而出,生存并逐步发展壮大起来。
(二)调整独立学院法学人才的培养方向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经过几年艰难的摸索和实践,已经逐步理清了思路,有些已开始调整自身的发展方向,确立了面向市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办学理念,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尝试。他们主要做法就是注重发挥自己的体制优势,摒弃以往统一标准的人才衡量尺度,坚持在人才培养多维标准,更趋向于基于社会需求,不拘一格地培养人才。一直以来法学人才的主要流向是法学研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或从事律师,开设课程以及教学模式也都是为这个目标服务的。这种培养方式对于独立学院而言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一方面公检法的准入门槛越来越高,许多地区公检法机关在招收人才时甚至明言不招收二本以下学校的毕业生,另一方面司法考试门槛高,日益增多的法学以及非法学本科生纷纷投身这“天下第一考”,竞争压力也愈来愈大。以著名的中国政法大学为例,其近几年来本科毕业生中能真正从事法律职业的只有10%左右。独立学院因其基础薄弱、社会认可程度低,更是处于不利地位,从事法律职业的可能性更小。
因此只盯着这个千军万马抢过的独木桥,显然不是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出路。我们的学生能够进入读硕士、博士从事研究工作以及进入公检法等相关机构的是其中的极少数,大多数的毕业生是流向了全国各地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应该改变思维,我们当然不放弃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素质的诉讼型法律人才,但是教育的重心应放在为地方建设服务,为企业、社区、农村等基层培养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正如肖扬同志在1996年强调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新的时代特征,法律人才不仅为政法部门和其它法律部门所必须,而且也应成为管理国家和各种社会事务的主干人才。
三、法学课程改革的新思路
(一)日本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启迪
日本大学的本科法学教育并非定位于培养法律职业者,它更倾向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其课程设置也并非纯粹的法学科目,和我国高校大不相同。一般法学学生要先学习1.5年至2年的人文、社会、自然科学和外语等公共基础知识,然后再用2年或2.5年的时间集中学习法学。强调学生知识结构的宽口径、厚基础,目标是培养通才而非法律专职人才。这种法学本科教育是重点在于普及法学思维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一方面为那些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学生的进一步深造打下扎实的基础,另一方面也让学生具有胜任政府官员或公司雇员工作的能力。
这种课程安排体现了一种“以生为本”的理念,对每一个法学学生负责,同时也是极具“市场”眼光的。因为日本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课程安排,就是因为日本法学教育者认识到,法学本科毕业后能够成为职业法律人士毕竟在少数,要知道司法考试也是日本最难的考试,全国平均合格率仅为2.5%左右,近年来在各方得改革呼声之下虽然有所增加,但通过的名额仍是僧多粥少,绝大多数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将不能进入法律界。即使如此,日本也没有出现我国目前的法学的就业难问题,这种大学教育形成的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大学教育同样可以让毕业生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这种以人才市场为导向的课程设置模式,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二)建立法学人才培养的新思维
与日本的办学思路非常接近的是,目前有中国学者将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分解为三种基本类型,即法学研究型、法律应用型和法律辅助型。法学研究型人才培养目标是培植研究生教育基础,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实务能力,法律辅助型人才培养目标则是法律知识传授与特定专业学习并重。这种分类方法比较符合我国当下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也给了不同高校“因校制宜”的空间,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色来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作为三本的独立学院,应该务实地将第三种,即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作为自己的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复合型社会管理人才。目前法学改革已成为热门话题,但普遍把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教学方式上,认为过于专注于理论知识,灌输式课程讲授方法是问题的关键。于是提出引进了多种欧美国家盛行的案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以及问诊式教学法等等,加强实习实践环节,希望以此来力挽狂澜。这些教学方式的改革构想,对于改进法学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极大地改善教学效果。但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而言,这种改革的力度还远远不够,我们培养的是市场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仅仅对教学方式进行改良,这只是治标而非治本的方法,因为对于教学内容这个更为重要的方面不做出针对性的变化,无法准确体现出社会需求的导向作用,这些举措忽视了整个法学知识体系的调整,培养目标也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教学的框架,并不完全适合今天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学改革。
(三)平台加模块的专业方向课程设置
所谓平台加模块的课程模式,是指将法学本科生四年的学习分成两大块,即通识教育平台和特色课程模块两个部分。“平台”学习阶段主要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应用能力,“模块”的学习是不同职业方向能力的深化与分流培养。本科一、二年级是知识平台的构建阶段,在这个阶段,对于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在这两年中要全部完成,使学生形成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了解各基本法律、各部门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掌握法的基本概念、制度、原理与系统的理论为进一步的专业方向强化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这个阶段要精简必修课的课时,避免各门课程争课时从而导致回到必修课时不断膨胀从而挤占选修课课时的老路上去。大三、四进入模块教学阶段,模块课程也可称为特色课程,针对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身定做的,突出方向明确、内容实用、知识复合的特点,是学生具备未来职业所应具备的实践技能。
独立学院的模块课程应定为于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社会管理人才,在课程设置方面应该有意识地加强非法律类课程,如政治学原理、管理学原理、公共管理学、管理沟通技术和会计学原理等,作为专业选修课供有兴趣的法学专业学生选修。这些非法律类课程的开设,可使选修的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了解、学习和掌握一些政治、经济和会计等方面的知识,为将来走向企事业单位做好准备。在实习基地建设方面,除了在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建立实习基地外,更重要的是要有意识地在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实习基地。虽然实习学生在这些非司法机关单位进行实习也会安排处理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实习学生会更多地接触一些非法律方面的问题,而接触和处理这些非法律方面的问题显然有助于锻炼将来可能的社会管理人才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
参考文献
[1]孙炜,杨志民.独立学院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探索[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8(12)
[2]柴玉华,王俊凤.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探讨[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3]丁巍,王俊凤.论我国法学本科的应用型教育模式选择――兼论独立学院的实践性教学目标[J].知识经济.2009(15)
法律史专业就业方向范文5
关键词:独立学院 ;法学; 应用型人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逐步细化,社会对具备实操能力的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大。社会和企业不仅对人才的学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更注重人才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自高等教育扩招以来,人才需求和人才培养之间不匹配这一矛盾直接导致了大学生就业困难的现象日益加剧。独立学院这一高等教育新形态在全国的广泛推广一方面推进了高等教育的普及,另一方面也让大学生就业的竞争更加激烈。
独立学院层次定位在三本,主要目标是培养应用型人才。一本二本毕业生就业压力大,三本毕业生就业也不轻松。独立学院虽然在我国已经发展了10多年,尽管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母体高校和投资人的产权关系界定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步伐,影响到教学的品质和层次。
法学专业近几年来就业率低迷,这与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系)盲目设立密切相关,虽然高等法律教育呈现遍地开花的局面,但是各个高校在资源、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实力差异导致法律教育的目的差异,于是培养的法律人才和法律职业脱节、人才素质层次不齐、从而出现就业难的问题。另外,各地法律教育的积极上马,超出社会需求也是导致就业难的重要原因。
独立学院的法学人才培养虽然目标明确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但是在独立学院的背景下,面对社会对人才需求的高要求,以及法学人才就业低迷的现状,如何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实现“学校——社会”零距离,让法学学生在完成专业课学习的同时,接受社会的锤炼,提高实际工作技能,是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必须面对和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人才培养契合市场需求
法学教育纳入高等教育尽管有数十年的历史,但是法学教育的方向仍旧在学术界存在争论。有的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定位于精英教育,有的认为定位于职业教育,也有的认为法学教育应该作为现代高等教育的一部分。无论强调法学精英教育、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都不可否认法律教育的社会应用属性。法律教育应该恪守源于实践且回归社会实践,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行为规则,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应用与实践。
当下的法学教育集中在法学通识层面,法学教育的重点是法律常识、条文的识记。培养出的毕业生具备基本的法学学识,但是在实际的法学应用实操时表现乏善可陈。这一方面是由于高等法学教育院校在教育方向的层次上存在差别,一方面是法学教育培养过程缺乏实际的应用操练。高校法学教育的方向和专业设置仍旧停留在固有的模式基础上,与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需求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大。
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发生了质的变化。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依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进行宏观管理,它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更加细化、更重视实操。原有的精英教育和通识教育模式已经不适合市场经济的需求。
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独立学院法学人才的培养应该结合自身特色和优势,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重点,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人才培养的方向,有针对性的构建课程体系,强化学生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
二、优化课程设置
培养契合市场需求的法学人才,需要在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课程上下功夫。课程的设置要与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结合独立学院的三本层次,法学课程设置应该以本科基础知识课程为基础,专业教育课程为重点,综合教育为补充。
1、本科基础知识课程
独立学院法学应用型人才以本科基础知识课程为基础的出发点是基于知识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知识体系之间的相互促进作用。本科基础知识课程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科目。之所以强调基础知识课程的基础地位,是因为法学并不是独立于其他学科之外,法学与其他学科存在密切的关联。另外,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侧重在实际应用的实操能力培养,在实操过程中,必然会应用到相关学科的知识来完成具体的法律事物。
不仅如此,本科基础知识课程有助于帮助学生拓展知识,开阔视野,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是专业化、“工具化”人才的培养,需要传授必须的科学文化知识,使其具备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方法,进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英语可以帮助学生了解国外不同法系的差异,通过阅读外国法系的原文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知;计算机科学可以帮助学生掌握运用互联网获取最新信息动态。基础知识课程是应用型法学人才素质教育的根基。
2、专业教育课程
独立学院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重点是应用性,在专业课程的设置上应该突出实用性、实践性,强化应用性。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往往受传统高等教育的课程设置所影响,母体高校的影响尤为突出。很多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与母体高校趋同,已非借鉴,而是照搬。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与母体高校存在着差异,照搬的课程设置不能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定位以及契合市场需求的基本出发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必须结合自身的特色以及专业设置的定位进行规划和调整。
母体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侧重理论性课程以及专业相关课程的完整性,而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的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应该侧重应用性和实践性及专业课程的完整性,不必如母体高校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上面面俱到,结合专业的特点,选择与专业关联的课程,保证体系的完整性。这并不表示在课程设置上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更为自由,相反这要求课程设置上更加专业、精炼,对于课程设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具体的课程设置上,可以按照专业基础理论、专业课、实践课程三个层次进行设置。
作为高等教育,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课程必修法学专业基础理论,包括教育部规定的16门法学本科核心课程。这些基础法学理论课程可以帮助学生树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加深对所学专业的认知。
专业课的设置可以结合独立学院的特色以及专业设置的要求开设不同的课程。专业课课程的开设要在专业方向上保证课程体系的完整性,保证课程设置达到必要的深度和可拓展的宽度。完整性可以保证专业课 程的实用性,必要的深度可以保证实践性,可拓展的宽度可以保证应用性。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专业课程的完整性并不局限于法学专业课程,可以是其他学科的相关课程。
实践课程是法学应用实践的重点,也是实践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课程的设置可以结合具体的教学活动,在教学方式上融入实践元素。法学的实践课程设置相比其他学科更为容易,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可以应用于课堂教学,针对具体问题展开社会调查,结合热点问题进行疑案辩论,纠纷事务的模拟审判等等。另外,可以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入社区等机构提供免费的帮扶咨询服务。
三、丰富教学活动实践
传统的教学活动多采用填鸭式的教育方式,基于课本,一方面限制了教育主体在教学活动中的参与性,一方面人为的影响到知识的延展性。丰富教学活动实践可以从丰富教育内容和教学手段来实现。
法学具备丰富实践反复验证的特点,法学的教学内容不应该仅仅限制在书本知识的传授。法学在社会发展进步的不断实践中,被不断的赋予新的变量,推动着法学含义的不断延伸和拓展。从这样的意义上讲,具体到法学的法律条文在一段时期内是恒定不变的,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含义有着意义上的差别,也就是说,经验知识在法学教育中应该占有一定的比重。另外,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也会推动和影响法学某些课程的延展和变化。作为教师,在法学的教学活动中应该结合专业课程的特点,把握教学内容的广度和厚度,积极引导、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独立学习的能力。
不同的教学手段主要目的是发挥学生教学活动的主体作用,促进学生思考和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教学手段伴随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不同的高等院校有不同的应用方式。很多独立院校在应用教学工具上存在不当利用的问题,比如多媒体、网络的应用失当。丰富教学手段应该以教学目的为基本出发点,在实施过程中,教师不仅要起到引导、启发的作用,也要保证手段不偏离教育的初衷。
四、积极拓展实践基地
素质教育的核心是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能力教育的核心是运用法律管理事务和解决问题。素质和能力获得的有效途径就是社会实践。独立学院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决定了独立学院培养的法学人才具备充分的实践操练。独立学院可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机构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依托法律实务机构建立实践基地。借助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务机构丰富的专业师资、法律实务经验和法律案例资源,结合高校法学教师理论水平高的优势,积极探索独立学院与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务机构联合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新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独立学院应当结合教学进度和安排有步骤地开展实践活动,使实践基地的实践活动具有针对性,促进教学效率的提升,做到实践活动有的放矢,实践基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以免无针对性,不仅浪费实践基地的宝贵资源,也影响独立学院与实践基地的合作关系。
实践基地的利用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实地参观学习,鉴于法院、检察院的特殊属性,可以在实地参观学习之后,进行现场模拟和情境再现。通过这样的活动来回顾和领会法律程序及操作中的深层原因和目的。
律师事务所应该是拓展实践基地的重点。律师在案件各个环节都全程参与,在律师事务所进行教育实践,不仅可以全面了解、熟悉案件流程各环节操作的法律事务,而且可以参与到整个案件过程当中,充分践行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同时锻炼个人的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表达能力。
另外,独立学院应该在学制上强化实践在教学计划的比重,保障实践活动能够切实得到贯彻和有效施行。鉴于实践基地实操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和学生个人因素会影响到教学实践的目的及预期效果的实现,应该建立与教学实践活动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机制。
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人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契合市场需求,优化课程设置,丰富教学活动实践,积极拓展实践基地。每一个环节都影响甚至决定所培养的人才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具备良好的素质和能力。
参考文献:
法律史专业就业方向范文6
关键词:合力论 语言能力 学生就业
合力论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以经济运动为核心力量的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而毕业生要实现顺利就业,必须具备以语言运用能力为核心的多种语言能力,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还要有与专业相关的专业能力、交际能力和创新能力等语言能力群,这恰好是合力论理论在语言学和就业理论中的具体体现。本文以合力论为理论指导,探析外语语言能力的内涵及层次,以推动语言教学改革和学生的顺利就业。
一、有关合力论及语言能力内涵的相关理论概述
合力论把历史的发展归结为多种动力形成的合力,认为“经济运动”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原动力或核心动力。而各种促使或阻碍经济运动发展的力量或因素,都是促进或阻碍历史发展的直接动力或杠杆,构成了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群。不过,经济运动总是“更有力的、最原始的、最有决定性的”,它决定了历史发展的总方向,而其他动力的强弱则加快或延缓了历史发展。按照合力论定律,在组成合力的各个力量中,总是矢量最大的经济运动在决定合力的大小和方向,起着主导作用。来自社会各阶级和各领域的合力如何形成以及形成什么样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运动决定的。历史的发展正是以经济运动为核心力量的各种力量共同推动的结果。
外语语言专业是基于应用能力的技能型学科,具有特殊性和独特性。学生不仅要能够通过语言表达出自己的思想和意图,还要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学习能力、交际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才能发挥出专业优势,突出英语学科特点。要在打好扎实的语言基本功和牢固掌握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充分掌握与工作有关的专业基础知识,注重培养获取知识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笔者认为:合力论不仅全面深刻的阐释了社会发展动力,而且精确阐述了语言能力的内涵,为如何提高学生语言能力指明了方向。
二、基于合力论的语言能力内涵研究
按照合力论的观点,外语语言能力可以定义为以语言运用能力为核心的多种能力复合体,包括扎实的语言运用能力、深厚的专业能力、较强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和卓越的学习及创新能力等。但这些能力并非在推动专业学生就业与发展中起到的作用是相等的,起着平行四边形的作用。语言运用能力始终是语言能力中的原动力,即核心动力,对于学生就业有着“更有力的、最原始的、最有决定性的”的作用,是决定能否顺利就业和长足发展的首要条件。而其他各种能力的强弱都对能否促使顺利就业有着或强或弱的推动或阻碍作用。合力论内涵要求语言专业学生不仅注重语言运用能力的加强,还要努力提高创新思维以及社会交际等多种能力。只有做到各种能力朝同一方向发力,才可以实现顺利就业和可持续发展。
(一)扎实的语言运用能力为核心动力
扎实的语言运用能力是指具有扎实的语言基础和较强的语言表达及运用能力,是专业学生的基本功和基本能力,被视为语言能力的原动力或核心动力。没有扎实的语言基础和熟练的运用语言能力,就等于失去了专业基础与专业研究能力,就业就无从谈起。语言运用能力既包括正确的语音、语调、规范的词法、句法、章法、得体的词汇表达等多个内容,又涵盖了听、说、读、写、译技能和外语实际运用能力等各个方面。所以,从根本上说,外语语言文学专业,就是以外语为基材,以语言文学研究为增强材料的复合专业,强调了语言专业的工具性和专业复合型人才的业务素质,体现了外语人才的个性和特色,突出了特殊的社会竞争能力,这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前提,也是培养复合型外语专业人才的基础。
这样的定位对外语专业的学习也提出了“专业”的要求,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在牢固掌握西方基础知识和提高运用能力的基础上,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自己选择的专业方向,通过该专业方向的课程组合,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深厚的专业能力是“支撑能力”
深厚的专业能力包括广泛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宽广的知识面两方面内容,是仅次于语言运用能力的另一项重要能力,是英语语言能力的“支撑能力”。对于语言专业的学生而言,他们不但必须掌握语言这一载体,而且必须学习和掌握具有鲜明专业特征的语言知识、语言技能、相关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只有这样,专业知识才有用武之地。广泛的相关专业知识是指专业知识课程和相关专业知识课程,包括在这两类中的语言、文学、文化方面的课程以及与外语专业有关联的其他专业知识课程,如外交、经贸、法律、管理、新闻、教育、科技、文化、军事等有助于提高外语人才的社会适应能力;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是为了增加其择业的竞争力和社会的适应性,同时也是实现跨文化交际的前提和基础。
宽广的知识面要求毕业生不仅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语言运用能力,还要熟悉商务法律法规,具备计算机及现代化办公设备的操作能力,同时了解对外贸易、涉外商务、会计、金融、投资、保险及旅游等行业的政策、法规和行业惯例等,是实现学生成为专业加技能型人才的必备条件。不少学生只关心增强专业知识,忽视了与专业有关的政治、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知识,结果造成知识面狭窄,无法完全适应未来的工作。有的学生甚至把扩大知识面和外语学习对立起来,认为学习时间有限,集中时间读外语。其实,各种知识是紧密相通的,某一门类的知识往往能对另一门类的知识有所启发。从表面上和短时间来看,读别类书籍占去了一定时间,但从长远看不但不会影响外语学习,而且会有助于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所以,要真正学好和运用好专业知识不能没有其他方面的知识作支撑。
(三)较强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是实现沟通的桥梁
在语言能力的内涵中,跨文化研究是核心的培养目标,尤其对于从事涉外行业的学生来说至关重要。专业学生要在纯熟全面的语言技能基础上,对主要西方国家的一个或几个方面有一定的独立和专门的研究,才可以在跨文化交流中做到得体准确,实现有效的沟通与交流。
中西方人各自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和思维方式有较大的差异,这带来了不同的国家习俗、经营行为与管理方式。因此,学生要注重必要的沟通技巧和跨文化能力的培养,避免在商务活动交际中产生误解和冲突。更重要的是,在对西方国家文化认识和研究的同时,也要对我国的文化和传统等有一定的认识,更要了解两种文化相互交汇时可能产生的契合或冲突,并能在跨文化的层面上进行较自如正确的交际。不仅能担任一般场合的跨语言跨文化交流的任务,而且更能在既有专业基础上,经过一定的培养而成为某一方面的研究专才。所以,跨文化交际能力被视为语言专业学生实现沟通的桥梁。
(四)卓越的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能力
自主学习是指学习者不依赖他人、独立地选择学习目标和策略,实现自我管理学习的方式。自主学习能力的强弱不仅影响学习成绩,而且是终身学习的前提条件。就语言学习规律而言,自主学习在学习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学习的成败,同时还能决定学习者将来的发展空间和取得的成就。因此,我国语言教育把培养学习者的自主学习能力作为重要的教育目标之一列入教学大纲,并努力探寻自主学习模式和促进自主学习能力发展的有效途径。
创新能力是对一些问题能进行独立思考,发表独立见解;对前人的观点提出商榷或挑战;在处理事情上提出有新意的看法等等。大学生应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具有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成为新一代高层次有能力的创造性人才,这是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的大事,也是知识经济时代对高素质人才的基本要求。外语教学中我们往往只强调模仿、复现、记忆,而忽视了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思维能力、创造能力薄弱。造成外语专业学生大多知识面窄、思维能力差、缺乏创造性见解。这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里难有立足之地。在面对21世纪全球化进程日益加速的今天,语言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基础、独立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创新人才,目的在于培养一批可以成为参与全球知识交流的主要力量。正是在这一点上,语言专业的学生有着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所以,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已成为影响毕业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能力。
三、结语
合力论不仅对社会发展动力做出了合理而全面的阐释,更适用于解读语言能力的需求层次和内涵。作为从事涉外行业的工作者和西方语言及运用的学习者,专业学生必须具备以语言运用能力为核心的能力群。在强化语言知识和运用能力的基础上,提高自己的相关专业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以突出专业的特殊性和差异性;注重培养自己的思维和创新能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实现就业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4):487.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4):477.
[3]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英语组.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Z].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