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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历史文化;经验教训;保护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TU-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07)08-0033-03
济南自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公布为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历近20年,我们一直在探索着一条适合泉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道路来。随着济南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出现了诸如有传统特色的城市文化与特色风貌在逐步消失;历史文化遗产及周围环境遭到建设性破坏;基础配套设施严重不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缺乏等问题。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如何处理好社会和经济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已迫在眉睫。
1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济南社会、经济发展关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我们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就是促进城市全面发展。王景慧先生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弘扬》中非常精辟阐明:“城市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有上千上万人在那里生活和工作。城市的经济要发展,设施要改善,生活水平要提高,要实现现代化,不能把历史文化名城当成博物馆使之凝固起来。所以要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既要使城市的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善居民的工作生活环境”。
我们既然承认城市是一个“有机整体”,那么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揭示了“适者生存”的道理,任何有机生物必须适应生存环境向前进化,而且有机生物进化不可能抛弃原有基础,而是随着生存环境的变化而逐步进化,有机生物的进化既要适应环境、也不可能超越环境,城市作为有机整体,其发展如同有机生物进化一样,既不抛弃原有城市社会、经济、文化基础,进行有机的新陈代谢,又得适宜地持续发展。而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文化的载体。
济南的发展既应该是对历史有机的继承和延续,更应该是适应现代趋势对旧城市的更新和完善,一句话既要继承和延续济南历史的文脉,又要按现代化的要求适宜持续发展。因此可以肯定说“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一条循序渐进的道路,隔裂历史的突变对历史是一种伤害,对未来也是一种损失”。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国内外的经验已经表明,越是现代化的城市越重视保护其历史文脉,越是历史文脉深的城市越有魅力,因此,保护好济南历史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好现代济南人的生活质量,就是保护好促进城市发展的一种特殊资源。
济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从开始只是简单的维护不利用或者只是按原使用功能利用,比如千佛山的兴国禅寺、洪楼教堂等;而后是将部分历史文物改变其使用功能,比如建立李清照纪念馆、山东大学西校区内的近代建筑用于教学设施等;再后是将历史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为济南创造效益;现在济南的历史文化遗产应该有新的用途一“成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城市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作为城市建设的‘文化名片’。……以吸引外来投资”。济南要持续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也要逐步发扬光大,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这一特殊资源,使其成为体现城市特色的重要途径,将会促进济南的社会、经济发展。
2 济南的历史文化遗产现状,保护中的主要问题
济南虽然有独具特色的城市风貌,但因地处交通要塞,上世纪50年代以前受战争影响,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严重,又经“”摧残,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建设性”的破坏就更加严重;近几年来,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从专家学者到领导、市民都从不同角度对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问题进行了诸多探讨,取得了一些共识,在实际做法上也有一些新的举措和慎重的行动。但是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仍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2.1传统特色文化与城市特色风貌逐步消失
几十年来,代表济南特色的传统文化逐步消失;“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家,至少有三成已经消亡,最具特色的城市风貌诸如:“齐烟九点”、“佛山倒影”、“鹊华烟雨”等也在遭到破坏,“九点”中有的被当地“靠山吃山”开垦的面目全非,视线走廊也被一座座高楼遮挡;而“一城山色半城湖、四面荷花三面柳”也基本见不到“四面荷花”了。
2.2历史文化遗产及周围环境遭到建设性破坏
全市现有的历史及传统建筑、街巷、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的总量,随着大规模城市建设的损毁和使用单位的不合理使用等,已有较大幅度的减少;旧城改造密度过高,开敞空间缺乏,绿地减少,个别新建建筑高度、容量及功能与周围古城环境缺乏有机协调。部分传统特色建筑和院落被拆掉,对古城格局的保护造成了破坏性影响。已失去以后可能保护、利用的机会。
2.3历史文化街区、地段内人口稠密、房屋破旧,基础配套设施严重不足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尤其是在古城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地段中及其周边地区的人口稠密、民居破旧不堪,同时基础配套设施严重不足,这在全国也是普遍现象,因此制约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2.4历史文化保护区产业及用地结构不合理:历史文化遗产长期被其他单位占用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以民居最多,且缺少必要的生活配套设施,像停车场、配电设备等,商业网点也十分缺乏,街头绿地更是少的可怜。一批价值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多年被使用单位占用,而使用单位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这些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失修严重。部分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因使用单位、使用人乱拆乱建,已破坏了其原有的格局及风貌。
2.5泉水渗漏区、泉脉得不到良好保护和利用
做为重点的泉水直接补给区的南部山区和玉符河地区,因当地过度开发建设和过度的开垦荒地,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发生、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地面硬率提高,从而水源涵养与补给能力减小: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也不同程度对地下泉脉造成破坏,同时市区内还存在对地下泉水的过度开采,以上现象都严重影响对泉水、泉脉的保护。
3 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理论与实践的启示
3.1国内外保护与发展的理论概念
可持续发展理论:谓可持续发展,是~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既把握今天又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主要是从自然资源的保护角度立论的,但持续发展不仅关系
到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还有更为重要的人力、科技、文化、教育以及行政管理等社会资源的开发变革与保护问题。
在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阮仪三先生提出的保护原则应遵循“原真性、整体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这一理论是总结了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的结晶。
3.2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实践
3.2.1法国保护文物的实践
法国在历史文物保护方面是有相当好的经验可以借鉴的,首先成立了管理负责建筑保护的国家建筑师团;其次是政府与各级地方管理部门分工明确:第三是对全国文物进行调查并建立相应的分级档案;第四是文物业主承担义务,即便对文物进行维修也必须报国家建筑师团同意;第五是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一般文物保护费用政府承担50%,而且对业主的文物保护投资免于征税。
3.2.2前联邦德国保护历史街区的实践
在上世纪70年代初,前联邦德国在解决居民的基本住房后,为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将二战保留下来的有着百年历史街区进行改造,把改善提升旧城区基础设施和提高其环境质量作为旧城改造的中心内容。该国旧城改造的方式有以下特点
(1)改善交通状况,将旧城区主要道路改变为步行街,把小汽车“挤”出旧城区,积极发展公共交通。
(2)提升市政基础设施水平,例如把分散供热改为集中供热、将现代化的污水处理设施引入旧城区内等。
(3)调整用地、产业结构,提高旧城区环境质量。将有污染源的工厂、企业搬迁至郊区,开辟绿化空间,为居民提供休憩、游玩的场所。
3.2.3巴黎、苏州保护城市空间历史格局的实践
城市空间格局的保护,首先是在城市规划中确定战略发展方向,在这一点上法国巴黎和我国苏州就是做的非常好的例子,巴黎的做法是新城围绕老城发展,在老城区内严格控制新建建筑,即使允许建设的新建筑,其高度、外型等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苏州在城市空间发展中,很早就确定了在古城东、西两侧建设新城,较好地保护了典型的江南水乡空间格局。
3.2.4潍坊保护城市传统文化的实践
由冰雕想到哈尔滨、由泼水节想到西双版纳的景洪、由牡丹想到河南的洛阳等等,这些传统文化不仅是城市的象征,同时也是城市的特殊资源,比如山东潍坊市每年的风筝节都有来自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参赛,05年第22届潍坊国际风筝会,不仅提高城市知名度,也为城市带来了社会经济发展增长点,在会期间签约40个项目,总投资达113.8亿元。
3.2.5德国柏林历史文化保护资金多元化、多渠道
德国柏林市政府在筹集历史文化保护资金措施有以下几方面作法,首先是政府的投人,从联邦政府到市政府每年都有一定比例资金投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次是政府各级职能部门的专项资金投入;第三是私人捐赠;第四是企业投资,凡是企业投入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均可享受免税待遇。
根据上述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描述,对济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启示一:一是建立行之有效的文物保护机制;二是政府分工明确;三是文物业主承担保护义务;四是政府应给予文物保护单位、个人政策和税收上的优惠。
启示二:一是调整历史街区内用地、产业结构;二是改善古城区周边交通状况,街区内以步行为主;三是提升历史街区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街区环境。
启示三:一是另辟新区、建设新城:二是控制建筑强度、密度、高度;三是新建建筑必须与环境协调。
启示四:一是根据城市传统特色,塑造城市意象;二是创建有影响的文化项目:三是将传统历史文化转化为城市发展资源;
启示五:一是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有一定比例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二是广开保护资金渠道,接受企业、个人捐赠;三是给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企业、个人予以税收上的优惠。
4 古城区历史文化遗产及泉城特色的保护与发扬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兼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的发展,既要保护城市历史传统特色风貌,又要建设现代化的文明城市。必须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采取有力措施,降低旧城中的人口密度,改善城市的市政设施条件,控制建筑容量,优化城市环境。同时要依靠科技进步产生的观念、思想和方法手段,引导和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名城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是个多学科交叉渗透领域,需要政府职能机构、社会科学工作者和自然科学工作者密切合作,通力参与。
4.1探讨济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措施
根据济南的现状,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结合的原则,形成和谐的人文与自然相依存的整体,建议按以下措施执行:
4.1.1提高保护意识,加强保护与合理利用知识教育,让广大市民热爱泉城的历史文化;
4.1.2政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成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监督机构(可以是松散机构或委员会),形成对历史文化遗产动态保护;
4.1.3在新形式下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形成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适应的政策、法律保护体系;
4.1.4转变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按“原真性”、“完整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等原则,对保护与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须在专家指导下进行:
4.1.5形成广泛群众参与机制和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制度,对破坏历史文化遗产行为给予严惩:
4.1.6积极广泛筹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适当减免保护与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单位和个人部分税费;
4.1.7借鉴国内外经验建立科学的历史文化遗产经营策略,比如整治历史街区、地段可与新城区用地进行捆绑进行市场化运作;
4.1.8深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9认真研究泉城特色的传统城市风貌和文化,打造城市特色“文化名片”,发展文化产业,为城市的社会、发展服务;
4.2要防止新的现象
4.2.1防止新的“建设性”破坏、“旅游性”破坏,重点是拆真建假;
4.2.2防止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过度商业化;
4.2.3防止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贵族化;
4.3济南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实践探讨
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也是一种保护方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应坚持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原来的功能使用优先的原则、使其更加富有生命力原则、在严格的保护规划和法规指导下实施有效合理利用的原则。
以曲水亭――芙蓉街为例探讨具有泉城特色的历史街区保护与合理利用
曲水亭――芙蓉街历史街区包括:曲水亭、府学文庙、百花洲、后宰门、珍珠泉、王府池子、芙蓉街等街区,是济南传统民居、泉池园林等特色精华所在,这里泉水穿流于街巷与民居之间,最能体现“家家泉水,户户垂杨”的地方特色,因此对该历史街区需要进行整体保护与整治,而不是大拆大建,合理利用该历史街区特色打造泉城特色名片。
对该历史街区整体保护,就是不改变街区内道路网的走向和宽度,以及水系的布局、面积和走向,并延用原有地名,同时保护泉水、泉眼的原有格局和形式,既保护历史街区的原有风貌,又保护与之相呼应的传统人文景观:但要适当修整路面、疏通水系、修补泉眼,修整材料可与原材料相似。
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范文2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复古;传承
历史文化名城在形成和演变过程中,蕴涵着自然、民族、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等因素的历史积淀,有着丰富和不可替代的历史与现实价值。城市的历史文化不仅在精神领域,而且在经济领域也拥有巨大的能量,作为凸显城市魅力的软实力而备受关注,一些城市甚至打响了文化品牌争夺战。然而,受经济一体化和现代文明的冲击,一些地方城市文化的保护和建设并没有和经济发展做到有机结合,或者仅仅将文化建设作为经济主导下的品牌工程,过分强调历史文化的经济效应,而忽视或破坏了其本体价值。
如何在现代化进程中,正确化解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冲突,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历史名城文化资源,使传统文化焕发生机,使历史名城焕发新貌,提高城市文化品位,实现使城市的现代性与文化性和谐统一,进而增强城市竞争力和城市魅力,这是一个急需解决并且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试以古城保定为例,从“以旧纳新”的角度,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共同放在文明的进程中,化“传统”的被动抵御为主动相融,兼顾传承与创新、保护与发展,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策略进行探讨。
一、历史文化名城及城市文化建设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历史文化名城在由传统古城向现代化城市转换过程中,面临着保护与建设方面的一些共性问题,集中体现在整体文化环境的被破坏,文化生态正在消失。
1.功能性与现代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凸显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就是要保护构成城市特色的基本肌理,尤其是历史悠久的传统街区、包含文化信息的历史建筑,以及独具特色的社区结构。然而,这些包含历史记忆的环境,其功能性衰退和物质性老化现象严重,与居民的现代生活需求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特别是基础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的严重滞后,使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和水平受到严重制约,并由此导致居民的乱搭、乱建、乱架、乱堆等行为发生,破坏了传统民居的空间环境特色。随着旧城改造,一些长期沉积下来的历史文化痕迹被无情抹去。在古城保定,民国风情街西大街、东大街由于道路拥挤狭窄,已无法再现当初的繁华,商业功能退化成一些电动车、丧葬用品集中售卖处。
2.保护和经济开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现状是新城市功能产生于老城市空间范围之中,这使得众多的历史文化遗存散布于城市经济的核心地带。与此同时,由于正处于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期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期,核心区域土地价值不断提高,旧城改造成为有利可图的投资热点,这种局部经济利益的驱动,必然形成一种缺乏整体有机联系的发展模式。在此背景之下,文化名城建设将面临更大的冲击。如保定市,由于历史文化载体分布较散,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环境协调区的控制难度极大,现代建筑插建于历史风貌区或历史建筑周边的情况时有发生,历史文化氛围的保护亟需加强。
3.片面“城市发展观”对历史文化的无视
那种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中所表现出的片面追求短期效益、形象工程,忽视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做法同时也对城市的历史文化造成巨大冲击。在目前经济发展的高速起步阶段,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都市的现代化,错误地认为“旧城”就是过去岁月留下的烂摊子,是城市发展的沉重包袱,便开始了大规模的“破旧立新”工作。将旧城区的老宅旧屋全部拆光,然后在平地上盖新的高楼大厦。于是,充满传统情致的居住区被毁掉以建设所谓“标志性”建筑:尺度宜人的历史街道被无情的的拓宽;旧城中不多的公共空间变为通衢大道而被淹没,但使城市原来的社会结构、文化遗存、城市风貌以及地方风情,遭到严重破坏,甚至面目全非,完全斩断了城市的历史文脉。
4.风貌建设的“复古化”成为另一种伤害
城市铲除历史建筑,如同人类摈弃记忆。反之,城市建筑没有创新和发展,同样是可怕和不可取。如果说几年前建设性破坏表现为大拆大建的话,那么现在愈演愈烈的复古潮则是另一种形式的建设性破坏。这种复古的做法有两个特点,第一,把本来用于文物保护建筑的“修旧如旧”的概念,移植到大片的整治地段,甚至是新建建筑也被“穿衣戴帽”;第二,抹杀街区传统风貌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特色,把某个时期的建筑风格统统作为“克隆”样本。这种做法无论是对街区风貌的保护,还是对历史建筑的研究,都将造成真实信息的混乱。
二、实施“以旧纳新”――既保护又发展的名城建设新模式
在这样一个经济和文化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期待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建设问题放进古老文明现展的纵深视野,置诸全球化、城市化的现实处境,以理论思考和实践关怀相结合的态度,把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推进到一个更深入的水平。文化名城的发展,不仅需要传承历史文明,还要注入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动力,培育新型的文化生态,使历史文化名城的文脉得以源远流长。
1.以“旧”营造古城氛围,培育和维护文化传承载体的环境
作为全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里程碑的《威尼斯》指出:保护一幢文物建筑,就意味着要适当保护一个环境;一幢建筑的保护,需要以保护其周边环境为前提。必须保护遗产存在过程中的全部历史见证。历史文化作为千百年的积淀,在当地居民、尤其是历史街区老居民的生活方式上,得到最真实质朴的反映。当地居民的言谈举止、休闲娱乐、邻里关系,乃至其室内摆设、不同节气的风俗习惯,都生动地反映了一个地方的文化特色。这种传承不是那些庸俗的敲敲打打的旅游项目所能替代的。因此,避免大规模搬迁原居民,避免在“旧”城区植入不协调的现代化建筑,不仅是基于社会安定意义上的考虑,更是对维护历史文化传承载体环境的理解。如以保定为例,在旧城以直隶总督署为中心,可在原护城河内划定旧城区,明确保护和建设细则,不再新建大型商用、民用建筑,减轻“旧”城区的负载压力,尽量保持原有的“旧”街区风貌。
2.以“新”彰显时代气息,掩映和保护古城特色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格局基本都已形成,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大拆大建只会破坏城市肌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的“面孔”。但是,多年的发展也给历史文化名城带来了高密度的人口。据统计,中国661个城市的建成区平均人口密度在1万人/km2以上,而历史文化街区则更密集。再加上每年有很多农村人口移居进城市,更加重历史文化名城的负担。只有把人口疏导出旧城,把旧城的人口密度降下来,才有利于下一步的保护工作。所以,必须对城市人口进行疏导。在这个前提下,在旧城的建新城就变得顺理成章,而且此举同样适合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需求。在新城规划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多方考虑,进一步突出城市的文化特色。如保定在新的城市建设中,提出打造低碳城市、太阳能之城的新口号,集中力量,攻克低碳能源、低碳建筑、绿色建筑、绿色交通、污染减排、循环经济等一系列低碳生态核心技术,创造和谐宜居的“低碳城市”,不仅是对古城的有效保护,也孕育了新的城市文化。
3.“新旧交融”,提升城市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意识
城市是一个有生命的载体,它是在不断地发展的,在不同时期必然留有时代的烙印。因此大规模拆除老街区或者全面复古,都会导致历史的缺失。缺失历史和缺失今天同样不可取。政府作为决策者,应该以更为开放的眼界,对城市“旧区”“新区”进行区别对待、分层次规划,既要保持传统,也要创新文明。如在提升建筑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意识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在推进历史建筑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同时,鼓励建筑师的创新意识,在地方建筑文化的传承方面做一些有益的尝试。
事实上,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它的历史文明不应该成为城市发展的负累,而应该成为智慧源泉,应该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努力打造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具有高度包容性、多元性的历史文化名城。应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构成要素进行综合利用分析,如历史文化资源、建筑与街道文化、公共艺术、民俗文化、大众传媒、文化旅游等,使这些元素在城市建设中的得到充分渗透,使“文脉”得以延续。如古城保定,在原有的历史文化基础上打造关汉卿大剧院等现代化的新型文化社区,在健身文化基础上建设体育公园、体育文化特色街区,就是从历史文脉中汲取营养,使城市的文化展现出新的魅力和活力。在建筑规划和街区设计上,不妨都取源城市的历史文化,用现代文明的方式加以展示,这无疑将为城市的文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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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满,河北大学艺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艺术学。
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历史文化;整体保护;自然环境;莲花山
Abstract:Embarks from the historical culture whole protection idea, divides the near modern history culture protection development into the monomer to the block, the block to the cities, the historical culture and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whole protects three times. Take“the Guangzhou Panyu area Lianhua history culture protectorate plan”as the example, the discussion history culture and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whole protection idea and the method practice application.
Key words:historical culture;whole protection;natural environment;lianhua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2)-10-47(4)
引言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思路,大体经历了从文物古迹本身的“博物馆”式的保护、历史街区或地段的协调保护、历史城镇与周边地区自然环境的整体保护三个阶段。本文以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山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为例,探讨自然环境与历史文化整体保护的理念与方法,认为自然环境与历史文化的整体保护理念可以为我国其他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路。
1 历史文化整体保护的理念与方法
从历史文化整体保护的理念来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由文物建筑向历史地段、街区不断拓展,保护与城市规划开始走向结合;对历史环境越来越强调和保护范围的日益扩大:从单体到街区,由街区又扩大到城镇。又进而兼及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遗产区域(heritage area)”(李伟,2004)。由此可见,整体保护理念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单体到街区时期、街区到城镇时期、历史文化与自然环境的整体保护时期。
1.1 单体到街区时期
1933年,《雅典》提出保护“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对“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强调对文物建筑的保护。1962年法国率先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令》。历史地段,尤其是历史街区的性质和文物建筑有所不同,保护的原则方法也起了相应的变化,意味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涉及物质实体环境,还进一步包含了人文环境,使之同城市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更加紧密。1964年,《威尼斯》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提出保护“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从《雅典》到《威尼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完成了从文物建筑单体的保护到历史街区保护的过渡。
1.2 街区到城镇时期
1976年,《内罗毕建议》指出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等广泛内容,维持历史或传统地区及环境,并使它们重新获得活力。扩展了历史地段的范围,提出了历史城镇的概念。从《威尼斯》到《内罗毕建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完成了从历史街区的保护到历史城镇整体保护的转变。
1.3 历史文化与自然环境整体保护时期
1968年,“世界遗产保护”白宫会议,开始重视自然和文化保护相结合,呼吁保护世界的自然风景区和文化遗产,这是公开发表的官方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合二为一的最早声音之一。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把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一起作为具有普遍价值的遗产加以保护。1987年,《华盛顿》在总结《威尼斯》二十多年来各国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基础上,确定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与作用、保护原则与方法等,提出“一切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所涉及的历史地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及其自然、人工的环境”。在历史文化整体保护方面,我国起步较晚。2007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明确了历史文化与自然景观、环境的整体保护理念,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提供了法定依据。
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保护;总体思路;效益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当前甘肃省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工作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全面研究下一阶段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把甘肃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打开一个新局面。
1核心内容
1.1确定指导思想
甘肃省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甘肃省整体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政府在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依法加强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设,加大投资力度,建立健全保护监督机制,构建保护、利用的格局。
1.2推进保护工作的总体思路
在指导思想的指引下,推进甘肃省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工作的的总体思路是,工作准确定位、构筑保护体系、完善保护机制、合理规划布局、绿色生态建设等。
1.3建立多层次的保护体系
我国的文化遗产事业正在经历着历史性转型。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要发展、社会要进步,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要保留各个时代、各种类型的历史文化遗存,为城市保存历史记忆,构建城市特色,实现城市的全面发展。构建重点保护名城、名镇、名村体系,与后备保护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系列保护体系。名城系列的保护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文物古迹――主要指文物保护单位;二是历史街区――主要指历史文化保护区;三是历史古城――特指历史文化名城及名镇名村。
1.4相关法制法律保障
明确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违法审批以及其他渎职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区分违法行为的不同主体,对单位违法行为和个人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把行政处罚与承担民事责任相结合。在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同时,明确违法者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增加其违法成本。
1.5完善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体系
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文物保护单位的协调机制,共同协作推进管理与监督各项工作。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并规定了申报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时申报。对符合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批准机关提出确定该城市、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建议。加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2研究价值
研究甘肃省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的总体思路与措施,为甘肃省名城名镇名村发展提供理论依据,为保护利用工作打开一个新的局面。
探讨甘肃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文化景观”多层次构成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传承。解决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由于一些地方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工作滞后,忽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整体保护,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保护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不注重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新建“假古董”,造成许多历史建筑被损毁。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建筑年久失修,居住环境差,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对于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
3预期效益
通过对甘肃省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的总体思路与措施研究,预期达到平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文化效益,推进新时期甘肃省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事业科学发展。
3.1社会效益
将甘肃省名城、名镇、名村整体保护的过程中,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逐渐突现名城、名镇、名村的形象,从而提高甘肃省在西北地区乃至在全国更大区域范围内的地位;在此过程中,还可提供新的社会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改善道路、给排水、电力等设施等人居环境,促进居民物质文明和生活质量全面提高。增强甘肃省活力,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3.2经济效益
甘肃省基本建立起由“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文化景观”多层次构成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逐步成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传承的平台和载体,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3.3文化效益
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逐步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周围自然环境以及主要街道、公共空间的景观环境,消除影响整体风貌的不协调建筑,保护特定空间格局和历史环境,进一步彰显街区、镇村的地域建筑文化特色,传承历史文脉。
4结语
甘肃省甘肃省必须加快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系列的建设,确定历史文化保护的发展战略,落实名城发展规划与保护规划,突出文物古迹在文化建设中的主导地位。保护古城降低旧城人口密度,开发新城缓解人口压力,加快经济发展,才能确保古城空间秩序,传统风貌、生活原状的可持续发展。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保护新格局,推动甘肃省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再上新水平。
[1] 杨宏烈.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2] 赵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范文5
历史文化遗产
利用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遗产是一种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得好,可以为本地区带来源源不断的旅游收入.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本文从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现状出发,阐述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如何利用好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来说,合理的利用既是保护,也是促进传承。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历史文化遗产在大力开发旅游的浪潮中被摧毁,利用和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发展中保存历史成为矛盾的焦点,如何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开发、利用,使保护与旅游开发形成一种共生共存的关系,成为一个巫待解决的问题。对于辽西地区(指位于辽宁辽河平原以西与内蒙古河北接壤的辽宁西部地区。在行政区划上包含了锦州、朝阳、葫芦岛、阜新、盘锦五座城市)来说,经济比较落后,更应该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使其作为重要的资源,这对加速当地经济发展,改变当地落后面貌,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扩大辽西地区知名度,实现辽西地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原则
1.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是相互依存的,保护也是发展。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旅游开发的物质前提,脱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旅游开发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保护的目的并非单纯只是为了保护,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旅游开发则可以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恢复,为历史文化遗产的发展赢得资金,形成保护、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应在遵循严格保护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可持续发展理论,进行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可根据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类型特点,开发辽西走廊游,以辽塔为地理坐标,以闻名的古建筑为旅游吸引物,让历史文化遗产贡献出应有的力量。
2.文化性原则。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不能脱离文化这个主题,每项旅游产品的开发都要注重深层次文化内涵的挖掘。经济持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持续提高,对文化服务的要求随之提高,要重现辽西地区的历史风貌,要重点突出其历史文脉,保持其文化特色,发展与辽西地区文化特征紧密联系的旅游产品。特色是旅游业发展的灵魂,失去了特色也就失去了其吸引力的源泉。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原则。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应坚持走“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公众参与”之路。在辽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方面,政府已经在资金、法规、制度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今后,政府还要根据历史文化遗产的现状,对历史文化遗产所处的环境加以改善。在对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中,政府应注重市场化运作并采取措施调动群众参一与的积极性。
4.区域利益原则。区域利益原则强调在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中,要首先给本区域和区域内居民带来实际的利益,并且把他们的利益放在首要的位置来考虑。这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因此,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必须充分考虑区域内居民的利益,把居民的意愿和建议纳人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政府决策中,使之制度化和法律化,并以区域的整体利益作为衡量和评估旅游开发项目和发展决策的重要标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与本区域内的居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只有在居民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下,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才能顺利成功地进行。
二、如何利用好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
1.对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规划,在保护的前提下,发展旅游业,促进经济发展。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正处于保护开发的初级阶段,需要大量的规划、设计、开发工作,需要各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因此辽西地区应在各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适合各市开发与管理的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各市所有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活动,同时应强化市场运作,对各市历史文化遗产进行项目开发。
(1)朝阳遗产资源丰富,应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朝阳共有旅游资源7个主类,15个亚类,34个基本类型,70多个单体资源,以品种多、种类全、品位高、特色强而成为国内同类城市中旅游资源相对丰富的城市。其中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释迎牟尼、锭光佛舍利,古生物化石,是带有垄断性的旅游资源。朝阳可以围绕牛河梁红山文化、古生物化石文化、佛教文化和三燕文化进行建设,叫响“东方佛都”、“化石王国”、“文明圣地”、“三燕古都”四大文化品牌,促进旅游业的大发展。朝阳地区史前人类遗址较多,可将牛河梁遗址、东山嘴遗址、鸽子洞遗址、敖包山遗址、安杖子城址、北洞等遗址连成一线,带领今人去感受古人的文明。另外,在前面所列的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构成分类中,朝阳的每一处古建筑都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都可作为旅游景点,为人们所观赏、所感悟。
目前,《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旅游景区规划建议书》已出炉,规划中指出,在保护遗址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牛河梁遗址庙、坛、家、陶、石、玉等文物古迹资源和自然资源,规划科学考察园区、中华母祖祭拜圣地园区、红山文化村落园区、绿色生态园区、休闲娱乐园区,将其建设成为全国唯一的中华母祖祭拜圣地和中华文明起源遗址公园。《建议书》的出炉,标志着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将迎来大力挖掘、保护、发展的新时期,它将成为朝阳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品牌和亮点。
(2)发挥资源优势,开发建设好“锦绣之州”。锦州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人杰地灵,且有多处独具特色的景观,锦州应把旅游业作为全市经济的支柱产业加以发展,把锦州建设成为环境优美、交通便捷、设施齐全、服务一流的旅游集散地,并成为旅游产品特色强、品位高、辽西地区旅游中心城市和全国旅游强市。锦州可以重点建立旅游度假区:以渤海湾、笔架山为依托,建立滨海旅游度假区;以医巫间山为依托,在北镇建立休闲度假村,让游人回归 自然。另外,红色之旅也是锦州发展旅游的重要项目,可以进一步整合锦州红色旅游资源,努力建设成为全国红色旅游的精品工程。
(3)将葫芦岛打造成国家级旅游文化名城。葫芦岛市拥有良好的区位优势,丰富的文化积淀,完全可以打造成国家级旅游文化名城。葫芦岛可以开展海滨休闲游,依托“海”资源,抓住海滨特色,把市场定位在休闲度假游上;还可以开展以兴城古城、文庙、祖氏牌坊等古建筑,以袁崇焕、洪承畴、吴三桂、祖大寿等历史人物为依托的历史观光游、科普教育游,以便切实做好古城、沿海景观带的旅游开发工作。
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市历史文化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丰富的文化遗产,弘扬优秀的文化传统,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委员会),是*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协调机构。
各有关行政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将保护、管理和编制规划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支持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对保护*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内容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
(一)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具有历史特色和风貌的历史地段。
(三)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历史建筑;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古树名木;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对具有历史传统风貌或格局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文化名镇(村)。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名单及其核心保护区的范围,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当划定核心保护区,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明确管理单位,制定具体的保护办法。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河湖水系、传统街巷格局、历史构筑物、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古树名木等。
第十六条对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建筑,应当认定为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名单,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历史名镇(名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编制其它规划时,应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专项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原则,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保持传统风貌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指标,土地使用功能,人口密度,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不同建筑的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保证保护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以及其他应当纳入专项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各项规划草案,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二十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各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九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审批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建筑的具体分类标准、保护和整治的具体要求,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公安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报由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六条扶持与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鼓励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艺术。
第三十七条支持举办迎会、咸水歌比赛、鹤歌鹤舞比赛、飘色等具有*市特有的民俗风情的活动,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八条支持继承和发扬*市的饮食文化,保持和丰富其传统特色。
第三十九条支持生产和展销具有*传统特色的手工艺品。
第四十条支持民间保护古树名木,并向市绿化委员会举荐,以完善*市古树名木的详细档案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