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设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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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设方案

土地建设方案范文1

一、活动要求

(一)进度要求:

5月15日前,全面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5月31日前,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和县级单项工程合同验收;6月底前,完成项目审计和市级验收工作。

(二)建设要求:

一是土方建设全面到位。项目区灌排畅通,疏竣或新开挖的沟、渠基本做到平、光、直。项目区基本平整,无废沟、废塘等。二是渠系建设物配套到位。建筑物布局科学、结构合理,无断头桥、断头路、短斤少两等现象。三是建筑物施工达到设计标准。建筑物美观大方实用,表面无蜂窝麻面现象。路和防渗渠达到两边平行、边线顺直,砼标号和厚度符合设计标准,表面平整,无明显裂痕。四是项目区形象好。严格按要求设置“三标”,项目区内无抛荒、杂物;林网建设好,按计划栽植苗木,树苗规格达标、成活率高;按计划产业结构调整到位。五是科技推广项目规范实施。资料齐全合理,报账手续完备。

二、主要措施

(一)千方百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县区局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计划要求和施工合同规定,增强责任意识,全力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对于那些消极应对,施工进度太慢,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要提出警告,重申违约责任,甚至纳入“黑名单”,作出限制进入本地农业开发招投标市场的处理。

(二)认真实施科技推广和农田林网建设。按照政策规定,认真选择科技推广项目实施单位,并督促他们将推广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科技推广项目的全程监督,指导他们建立完善好相关的档案资料和报账手续,尤其要在农民培训和农资发放签字手续等方面做实做好,确保科技推广项目经得起各级验收和审计。在农田林网建设上,要加强规划设计工作,注重项目实施方式和品种搭配,努力提高林木成活率和后期管理水平。

(三)切实保证农业开发项目建设质量。高度重视项目工程建设质量,要建立完善业主、监理、乡镇和农民相结合的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加强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考核管理,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切实把工作责任和压力传递下去,确保“百日攻坚”活动取得实效。认真落实农民监督员制度,规范项目施工公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县区局要经常深入项目区了解施工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项目乡镇、施工单位按照政策要求和合同约定,切实做足做好土方工程。按照市局统一要求,规范“三标”设置,进一步提升项目区形象。

(四)加强工程检测、项目审计和验收工作。推行工程检测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抓手,各县区要确保检测工作做细做实。加强土地治理项目审计工作,进一步提高审计监督水平。各县区要抓紧择优选定项目结算审计的中介机构,完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建立县级审计部门审计、市级抽审的工作机制。加强县级单项工程合同验收、市级项目工程全面验收工作,严格落实“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验收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提高项目验收质量。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组织开展“百日攻坚”活动作为当前农业开发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奖惩措施。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根据活动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倒排工期,责任到人,措施扎实,确保“百日攻坚”活动取得实效。

土地建设方案范文2

建设区域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实施诸暨市2021年“三改”专项行动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对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阳街道孙陈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阳街道“暨阳印记”项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区域、浣东街道诸中村新东自然村和城东村东山吴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东街道盛名路以东工业园区、浙江恒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宾路8号)、白门至大路杨公路建设工程、绍大线改建工程、G60科创走廊诸暨创新港项目、店口镇集镇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镇改造等工程项目建设区域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国务院 590 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加快实施城市更新、新型集镇建设、及交通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对相关地块实施综合改造,并对改造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补偿安置。

二、房屋征收范围

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阳街道孙陈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阳街道“暨阳印记”项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区域、浣东街道诸中村新东自然村和城东村东山吴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东街道盛名路以东工业园区、浙江恒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宾路8号)、白门至大路杨公路建设工程、绍大线改建工程、G60科创走廊诸暨创新港项目、店口镇集镇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镇改造等工程项目建设区域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补偿资金情况

项目所需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各相关出资单位筹措解决,并已全部到位。

四、征收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的补偿

实施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包括市场化安置)两种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再给予15%的货币补助。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实行拆一还一”补差价,被征收人也可选择市场化安置,通过向被征收户开具《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形式发放安置房补助,鼓励被征收户向房产市场购置商品房用于安置,房产企业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向征收部门结算安置房款的安置方式,并按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结算。

2.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其中用地性质为工业及参照工业类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成本法对土地及房屋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再给予15%货币补助。用地性质为商业或办公用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再给予15%货币补助。

五、相关政策补助标准

1.住宅房屋

(1)搬家费:按照2000元/户计发两次,其中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80㎡部分按标准再给予10元/㎡计发两次搬家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货 币补偿并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过渡期限为20个月,市区范围内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0元/㎡发放(镇乡按照当地住宅房屋市场租赁情况确定),计发 20 个月;每户每月不低于500元。

(3)装潢补偿:按照评估的价格补偿,放弃评估的按 照 500 元/㎡补偿。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工业及参照工业类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积200元/㎡计发;用地性质为商业或办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0元/㎡计发。

(2)临时安置补助费:工业及参照工业类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积200 元/㎡计发;用地性质为商业或办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0元/㎡计发。

(3)职工歇业损失:凭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参保依据 及征收公告前三个月的工资清册,补助一年期的生活费6000元/人。

(4)停业停产损失补助;依据被征收单位有效的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按被征收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的 6%给予补助。

(5)机械设备的补偿: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可以拆装的补偿拆装搬迁调试费用。

(6)装潢补偿:按照评估的价格补偿。

六、签约及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工作计划在2021年4月下旬开始实施至2021年9月下旬结束,为期半年,其中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截止日前签约并搬迁完毕的发给按时签约搬迁奖,按合法房屋征收建筑面积550元/㎡计发(其中工业及参照工业类用地的除外)。逾期签约或搬迁的,不再计发按时签约搬迁奖。

土地建设方案范文3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第十一条 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三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收。

第十五条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十六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土地建设方案范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19年。

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建设方案范文5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红线为主题,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为目标,以提高闲置空闲低效土地利用效率为手段,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土地及时、合理利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处置原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清理活动,做到处置工作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依法行政,确保处置到位彻底,不留后遗症。

2.与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卫片执法检查验收同步推进原则。对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卫片执法检查中暴露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全市“零问责”。相关镇(街道)按照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原则,扎实做好辖区内清理处置工作。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体组织协调、督导检查。

3.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原则。对清理出来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要进行充分的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宗地明细台账,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明确一名责任人,切实分清原因,明确各方责任,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4.边清查、边处理和以用为先原则。按照闲置空闲低效用地的不同情形,分别采取依法补偿或调整区位、无偿收回、收取闲置费、限期开发、异地置换、政府收购储备等方式拟订处置方案。

(三)任务目标。通过清查摸清全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总数;对清理出来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逐宗分析、编制方案、妥善处置;力争年底之前的批而未供土地供地率达到85%以上;单位GDP耗地有所下降,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明显提升。

二、清理范围

城区、开发区和镇(街道)驻地范围内,造成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闲置空闲低效等现象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

本方案所称批而未征土地,是指已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征收,但未落实征收补偿方案、未实施征收行为的建设用地。

本方案所称征而未供土地,是指已落实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征收行为,但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未达到供地条件,未向土地使用者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

本方案所称闲置空闲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政府批准,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以及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污染、自然灾害损毁等原因而造成的不能利用或因单位撤销、迁移和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处于空闲状态的建设用地,包括无主地、废弃地。

本方案所称低效用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虽已进行了开发建设,但项目建成后因产品落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连续一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造成利用率低下的建设用地,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建设状况达不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50%的建设用地。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全市各级要对开展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市、镇(街道)分别成立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排查摸底阶段。各镇(街道)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组通过对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拉网式清查,逐宗核实,全面掌握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台账,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

(三)建档清理阶段。通过内业档案检查、外业实地核查,统一登记造册,建立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查台账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个人明细账目。完善土地利用统计各类台账,对辖区内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建立“批、供、用、补、查”整套台账,做到台账与批件、批件与图纸相吻合。坚持边清查、边处理,逐一制定处置方案,闲置空闲低效用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拟订工作。依法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做到成熟一个、处置一个,确保闲置空闲低效用地处理到位,欠缴土地出让价款追收到位。

(四)检查验收阶段。市政府成立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检查验收组,对各镇(街道)所有闲置空闲低效用地项目进行全覆盖核查,对瞒报漏报、压案不查、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实施责任追究。建立遏制闲置空闲低效用地的长效机制。

四、处置方式

(一)对于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法补偿或按照调整区位的方式开发利用。

(二)对于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1.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闲置土地满二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

2.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起始日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依照合同约定,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闲置土地,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对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原因造成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1.限期开发。对已缴清土地出让合同价款及相关费用,落实项目资金,并拟动工建设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动工期限仍未动工建设的,依照本方案处置方式第二条规定处置。

2.异地置换。对已缴清土地出让合同价款,落实项目资金,并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建设,但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建设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按照等价置换原则,在异地置换同等价值土地。

3.政府收购储备。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纳入土地储备。

(四)对于因法院查封或因经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难以处置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由各镇(街道)与法院协商,待法院查封解除或经济法律关系妥善处理后予以处置。

(五)对于因单位撤销、迁移和破产等原因造成的空闲国有建设用地(包括无主地、废弃地),依法纳入土地储备后重新开发利用。

(六)对于被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属于低效国有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1.对面积较大、适于重新安置项目的低效用地,可采取全部或分割转让等方式调整使用。

2.对位于边角位置的低效用地,可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归并、整合等方式处置。

3.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等指标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低效用地,责令土地使用者追加投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违约金。

4.对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个指标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最低标准的低效用地,责令土地使用权者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开发建设,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违约金。

(七)对于闲置空闲低效集体建设用地,采取依法征收重新开发利用或依法流转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方式处置。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对本辖区内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政府成立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情况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确保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行联动、形成合力。对清理核查发现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个人在未经依法处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不予办理房产登记,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境评价许可手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济发〔〕22号),共同完成清理工作。对清理出来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办结相关手续。

土地建设方案范文6

关键词: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不确定性;农村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016-03

土地综合整治涉及土地整理、城乡建设、产业布局,其根本目的是统筹城乡,解决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对土地的需求。南京为加快推进 “全域统筹、一体发展”进程,以镇街为单位建设一批统筹城乡发展先导区,通过先行先试、实践探索,创新发展体制机制。试点工作必须坚持“规划引领、整体推进”,制定试点镇街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综合整理规划[1]。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是在经济发展计划的指导下,对农用地整治、土地开发、农民居民点和工矿用地复垦等进行统筹合理的安排。然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中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其来源对区域社会经济环境的作用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效应共同发生、相互迭加和交织在一起,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所有组分均产生影响[2]。同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方案以及社会、经济、环境信息在客观上存在着不确定因素,必然会影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预测结果和评价结论,因此很有必要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定位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导向,以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首要目标,以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为重点,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土地整治潜力分析的基础上,对全镇土地综合整治活动进行统筹安排,为合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万顷良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平台,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依据,为联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农业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搭建桥梁,为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镇(街)级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编制思路、技术方法和实施机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将土地综合整治、农民集中区建设、农业工程、农田水利道路建设、村庄环境整治等项目“五位一体”综合推进。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中不确定性的来源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中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方案的不确定、社会经济环境信息的不确定、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程度的不确定。

(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要素的不确定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方案的不确定首先是指土地利用结构不确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方案中的土地利用类型是根据区域城镇、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定位进行调整的,而城镇、农村发展定位受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等因素不确定的因素的制约。如果在规划期内,规划区域的产业结构发生重大调整,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规划中确定的用地类型就有可能随之发生变化,这时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用地结构。可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是一连续过程,其规划目标和规划方案应据规划的实施信息反馈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地调整和修改。

其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方案的不确定还包括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中用地规模、整治规模的不确定。用地规模和整治规模的各个环境经济因素通常都存在不确定性,例如,单位面积的土地,其经济投入与产出等都不是确定的值,而是存在一定的变化范围;由于当前土地整治的资金大都来源于土地出让,而土地出让收益的多寡以及时序不确定性影响到整治规模的确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方案确定时往往通过种种方式将各种不确定因素确定化,例如,对各个参数针对其变化范围取平均值或中值,然后建立相应的具有确定形式的模型,通过模型求解得出的解对于决策者来说仅仅是一个决策点,这种模型的解仅对系统的某种特殊的确定情况是有效的,而事实上系统处于这种确定状态的机率是极其微小的。这样,即使使用先进的随机优化模型、模糊优化模型、区间数优化模型和熵技术等不确定性分析模型也无法完全克服这类困难。

再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中的空间布局方案也存在不确定性。如规划中农村居民点的复垦、建新安置区的地点等选择,一般只有意向性的判断,而实际操作需要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资源开发的需要,选择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最佳布局方案。因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这一阶段无法准确确定农用地整理、居民点工矿复垦等、建设安置区和留用区的具置,各类用地空间布局具有不确定性。

此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方案的不确定还包括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建设方案的不确定。这里所说的建设方案是指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或是扩建,主要体现在改扩建方式中利用废弃地还是新占农用地的不确定。

(二)社会经济环境信息的不确定

1.选取的数据没有代表性

由于其涉及的地理范围较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很难将所有的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现状面面俱到地介绍清楚,这就需要选择不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地理空间分布上都具有代表性的信息,这样才能将评价区域的典型社会、经济、环境特征及在地理空间上分布的差异介绍清楚,能将主要的问题分析透彻。

2.社会经济环境信息的动态变化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过程中收集到的社会、经济、环境背景资料,大多数都是对目前或过去社会、经济、环境状况的介绍和分析,而分析评价一般也是以此为依据来进行预测、评价土地利用变化对社会、经济、环境产生的影响的,但是作为预测依据的社会、经济、环境背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变化着的,势必会增加预测结果的不确定性。

3.潜在的环境敏感区的不确定性

潜在的环境敏感区是指在将来的规划中有可能被确定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的地方。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不仅要评价土地利用建设对现存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其对潜在环境敏感区的影响。潜在的环境敏感区的不确定性更大,不仅其确切位置、面积大小、功能分区情况尚不清楚,甚至于是否能够被确定为环境敏感区还有待商榷。

4.空间信息的不确定性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对空间信息的分析一般是利用大尺度空间分析软件如ArcGIS 来完成的。在进行分析之前首先要完成空间、地理、环境信息的采集与录入。使用空间数据描述空间实体,要对复杂的空间实体进行取舍、抽象和离散;在定位、采集、录入、储存、处理、分析和管理表达空间实体的空间数据时,常常不宜明确地将空间实体分类,不得不从中抽取重要的特性来表达确定或不确定的现实实体,用确定的模型或规则描述空间实体,但是纯几何意义上的点、线和面在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所以数据采样只是一种近似描述,所获信息不可能穷尽现实世界的全部,其准确性也同时会受到传感器和数学模型等设备技术因素的影响。而且,获取的信息在被导入计算机系统并用于空间分析决策的过程中,又被部分舍弃或删除。同时,获取大量空间数据的真值并不容易,甚至有些空间数据的严格或绝对意义上的真假往往并不存在。所以,空间信息系统中实体的位置和属性信息与现实实体存在差异,即空间数据常常具有不确定性。

(三)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程度的不确定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方案的不确定,导致土地整治对社会经济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的不确定。首先是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引起的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程度的不确定性。由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范围很大,社会经济环境信息很难在图上表达清楚,特别是一些重要的环境敏感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等,这些环境敏感区域在图纸上表示也许只是一个点,不能准确地表示出其实际范围,更无法判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的划分范围,也不能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然而这些因素却往往直接决定着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其次,用地类型的调整、建设方式的变更也会改变土地利用对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的程度。从生态角度看,不同的地类对生态服务功能和价值差异较大,如林地远大于耕地,农用地远大于建设用地;不同的建设方式因其占地面积的多少和施工方式的不同,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也大相径庭,如交通道路建设时,规划中将平原地区的六车道高速公路调整成三级公路,则每公里要减少占地5 hm2左右,这自然就会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降低水土的流失量。同样,安排工矿用地时利用废弃地与占用耕地等新建工业园区,对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等产生的影响程度也相差很大。

三、不确定性的特点及其对决策的影响

(一)不确定性的特点

基于以上分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不确定性存在着客观性、传递性、累积性和可降低性等特点。任何一个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都在客观上存在着上述不确定性的因素,因此具有客观性;规划方案的不确定性会导致影响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不确定性具有传递性;各个环节均存在不确定性,必然会导致最终的减缓措施、结论的不确定,因此具有累积性;不确定性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来降低不确定性对评价结果的影响,故其还具有可降低性。

(二)不确定性对决策的影响

不确定信息可以分为来源于错误信息和来源于低精度信息两种,这两种信息导致规划方案的不确定,尤其是方案结论的不确定,给决策者带来了很大的干扰,但两者带来的干扰也存在差异。错误信息会导致不正确的评价结果,低精度信息会给出模糊的结论。错误的社会经济环境背景、预测影响能够导致错误的结论,如方案A 被错误的预测为比方案B 具有较小的负面影响,因此方案A 被选作推荐方案,这样决策者可能会选取错误的方案。而模糊的结论则会降低结论的明确性,如方案A 和B 均被预测为具有轻度负面影响,但是“方案A 对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方案B 的1/2”的说法对于决策者更明确,更易于选择。

四、降低不确定性的方法

(一)使用基于情景分析的预测方法

情景分析法通过设定一系列情景,进而对比分析各情景下的人类行为和相应的环境状况,来评价不同情景下的社会经济环境影响,分析区域内不同时段、不同组合的人类行为对环境影响的贡献。情景分析法可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该方法将规划方案实施前后、不同时间和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环境状况,按时间序列进行描绘,然而该方法只是建立一套进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框架,分析每一情景下的社会经济环境影响还须依赖于其他一些更为具体的评价方法,需要与其他评价方法结合使用,如环境预测方法、数学模型法、矩阵法或GIS 等。

(二)以多方协作的方式开展工作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不仅涉及到土地利用问题,还要包括城市规划、社会、经济、农林、交通、水利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仅依靠国土资源部门单方面的力量很难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工作做得十分完美。需要评价单位能够积极挖掘社会力量,特别是规划区域有关环保、生态、农林、文物、旅游、测绘、交通、水利等方面的科研机构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以多方协作的方式联合多个部门共同开展评价工作,才能发挥各部门的优势,避免由单方完成评价工作带来的片面性。

(三)广泛开展公众参与

通过开展公众参与,可以使规划区域的相关部门及个人了解到土地整治实施过程中对周围社会经济环境及人群可能产生的有利和不利影响,促进他们关注土地整治,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和补充。在对象上,公众参与不仅要包括专家学者,还要包括环境保护、林农林、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更要包括科研机构及非政府组织以及农民个人等。在时间上,公众参与应贯穿整个规划方案编制与实施的全过程。在方式上,既可以采用信函调查,也可召开听证会、论证会,还可以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形式相关信息,这样才能随时发现问题,保证提出的环境保护减缓措施及建议更加合理。

五、结语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中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素的不确定和社会环境环境信息的不确定,具有客观性、传递性、累积性和可降低性,对决策者存在着较大的干扰,但是可以通过使用基于情景分析的预测方法、多方协作的方式以及广泛开展公众参与等方法来降低。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