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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1
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矿山建设;地位;作用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是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保证。矿产资源的数量是有限的,随着人类不断地开采利用,有些矿产可能会短缺甚至枯竭。因此,矿产资源在探明后,需要科学地进行开发建设。当前,一个矿山建设项目,从投资上看少则5-6亿元,多则几十亿元;从建设周期上看,少则3-4年,多则5-6年;从参与矿山建设的主体上看,少则5-6家,多则10-20家。这些数据直接或间接地说明了矿山建设中工程造价管理的复杂性和必要性,确立了其在项目投资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 矿山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1.1 矿产资源储量及赋存条件直接决定了矿山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设计人根据矿山资源储量进行科学设计,合理估算建设投资。矿山项目在基本探明资源及初步摸清建设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地质资料、矿山采矿研究、选冶试验研究和其它研究成果,结合自身的发展思路、资金实力、社会政策等,科学合理地提出矿山建设规模、建设进程、生产服务年限、采矿开拓基本方案等,以此初步估算出建设投资与投资效果。对一个投资人来说,矿山项目的投资构成包括项目前期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费用,项目实施阶段的建设费用,项目投产试生产费用。项目实施阶段的建设费用是投资人最为难以管理和控制的,只有明确工程造价管理在矿山建设管理中的地位,才能真正地发挥工程造价管理的作用。
1.2 资源赋存条件的勘察精度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矿山项目建设受地质条件、勘察精度等影响,不可预见因素多。目前的探矿技术水平只能是“盲人摸象”,巨大的矿体是如何深埋在地下的,目前还不能像CT一样进行精确扫描和定位。而且地下的水文、岩石也只能是靠概率来进行分析。对于不可预见因素,工程造价管理者应采用科学的手段去控制风险;对于资金投入和使用,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按照费用分类规则对项目内部组织架构进行明确的预算分配,避免部门之间的分工重复和遗漏;对于供应商的管理,工程造价管理者可以通过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来降低和规避风险的发生。
1.3 矿山项目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管理者的主要工作有:1)审查项目资源储量、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是否经多方案比较优选;2)审查可行性报告审批情况,工艺技术、设备选型是否先进,经济上是否合理;3)审查环境保护的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4)运用经济评价、效益分析考核指标对投资估算和预计效益进行复核、分析、测评,看是否进行动态、静态分析、财务分析、效益分析及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2矿山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2.1 工程造价管理在设计阶段的参与程度将直接决定项目投资总额。根据资料显示,矿山建设项目投资的 80%~90%决定于设计阶段。项目确定后,决定投资大小完全取决于工程设计。投资控制者应对设计进行主动控制,在矿山项目设计阶段首先应重点审查设计的资源开采回收利用率是否达到先进水平;其次是对设计概算的审查,如果设计概算值超过控制额,必须修改设计或重新立项审批;设计概算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和调整;如需修改或调整时,须经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概算文件需经编制单位自审,建设单位复审后报送审批。
2.2 矿山项目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管理者的主要工作有:(1)对每个设计阶段进行经济核算,推行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招投标,使每个设计阶段均通过竞争完成。(2)审查设计概算。看它是否在批准的投资估算内,如发现超估算,应找出原因,修改设计,调整概算,力争科学经济合理。(3)积极运用价值工程原理,争取较高的工程价值系数,提高投资效益。
3矿山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3.1 矿山项目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手续,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3.2矿山项目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管理者的主要工作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投标概算审批控制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资上原则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审查招标控制价的主要内容是是否具有编制能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签字、印章是否齐全有效;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规定。
4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4.1 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主要包括井筒掘砌、井筒装备、井底车场及各中段运输大巷、水泵房、变电所、水仓等井巷工程,以及铺轨架线、溜破设备安装等安装工程,地表配套工程等。在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工程付款控制、工程变更费用控制、预防并处理好费用索赔、挖掘节约工程造价潜力以实现发生的费用不超过计划投资。
4.2 矿山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者的主要工作有: 1)设计变更管理,由于没有认真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都会造成设计变化,设计变更需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结算。但是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2)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对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承建单位自行承担的,承建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程变更不予办理;3)索赔事件的原因分析,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甲供材料引起的索赔;拖延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索赔等。4)索赔控制及预防,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对签证事项进行审核时,应严格审查签证事项发生的内容、原因、范围、价格,明确费用发生的承担方,规范现场签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索赔程序。如井巷工程因地质条件岩石破碎,为安全施工,必须增加的临时支护,就应在合同中明确类似事件发生后费用的承担方。井巷工程中临时排水的水仓、调车硐室等工程,如若合同中没有明确,在施工中实际发生后,很难去控制费用。
5 矿山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及后评价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5.1 矿山工程的竣工结算不同于一般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矿山项目作业面限制等的特点,会根据井筒的位置将矿山工程划分成为几个标段,标段之间也会存在交叉施工,比如主副井的井底贯通、井筒提升的共用等,不能完整进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按照当前国内多数矿山的管理模式,以月度验收报表确认的合格工程量,结合施工单位绘制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竣工图纸作为作为竣工结算工程量的计算依据。这里需要纠正的是,工程量的确认必须由工程造价人员来完成,而不能是由现场施工人员或施工监理完成。原因有二,一是工程量的确认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计量是工程造价人员的职责所在;二是现场施工人员按合同约定主要负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依据现场发生计量时可能会造成与合同约定相违背的错误,但是由于施工人员熟知现场情况应积极配合工程造价人员进行计量。
5.2 矿山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工程造价管理者的主要工作有: 1)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于矿山工程的施工工期长、地下施工组织难度大等因素,实际施工中存在多个施工单位共同施工一个单项工程,甚至共同施工一个单位工程的现象,如何编制好矿山工程的竣工结算,不再仅仅是施工单位一方的事情,作为建设单位来讲,矿山项目的工程实体是一个个系统的形成,如提升、运输、照明、排水、通风等。要求工程造价人员能够熟悉矿山工程开采的工艺并结合设计图纸进行定位,对号入座,避免出现重复或遗漏计量现象。2)工程竣工决算,按照现行全过程、全方位工程造价管理的理念,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是工程竣工决算的重要成员。竣工决算包括了从筹划到竣工投产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费用和其他费用等。竣工决算的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造价对比分析四个部分。建设单位应对工程竣工图进行系统性统一管理,在工程合同签订和验收阶段应明确单项工程的竣工图编制单位,而不能是各参建单位各自整理;竣工图要能够真实地记录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维护、改建和扩建的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3)工程造价对比分析,批准的概算是工程造价比较分析的依据,一般可先对对比整个项目的总概算,再对比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别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其他基建费用逐一进行对比,找出节约或超支的具体环节。做好工程造价对比分析,需要从招投标阶段做起,标段的划分是否合理,合同的执行是否严格,签证变更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等等原因都可能会导致对比分析的失真。这也同时反映了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
6 小结
无论是矿山建设项目,还是房地产建设项目,一个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不能够只顾及某个方面,而必须全面考虑问题和管理。项目全团体成员都参加建设项目造价的管理,要从立项一开始就进行管理,而不是只做项目实施周期的造价管理。管理者特别是决策层的领导,在项目建设投资发生决策前就应该让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介入,为决策层提供数据的支撑,而不是完全依赖市场的高回报,市场的下一步走势谁也不能预知的。抛弃管理违背建设规律的教训是惨痛的。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二),ISBN978- 7-80242-477-7
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2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施工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逐步提高,建筑施工建设单位想要继续保持其自身优势,保持国民支柱产业之一的重要地位,就必须要做到对自身的管理与建设,想要在这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获得更加丰厚的经济效益,那么就要对工程建设施工造价进行严格的控制与管理,特别要注意的是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这样才能保证对施工建设整体目标进行投资控制。本文就如今建筑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所存在的造价成本管理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对如何改善施工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方法提出建议。
1、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
工程施工建设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综合性工作,虽然工程施工的设计阶段是工程施工造价控制的最有效阶段,但是也有很多人认为工程造价的控制重心应该是工程施工阶段,所以这就成为了这个行业中的盲点,到底施工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的侧重点放在哪个环节上才是最能够发挥工程效益最大化,这就成为人们讨论的重点。由于很多的工程施工单位都忽视了对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导致付出了很多额外的施工费用,所以才对整体的项目施工工程造价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项目施工建设的四个阶段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设计过程或是施工过程,施工人员都不能将其拆分进行独立的处理,而且在工程施工建设阶段增加施工资金的投入的可能性也是最大的,所以,无论是加强施工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还是加强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都是非常重要的,可是加强项目施工建设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却尤为重要。
2、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2.1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存在的问题
在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通常会由项目施工建设单位做出投资估算,由于这种投资估算的内容相对简单,所以往往会造成很多漏项。在项目施工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施工建设单位会对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单位等予以委托,编制工程施工可行性报告并进行投资估算的编制,一旦这个过程中的投资估算通过审批,那么就会被作为工程项目施工造价的最高额度。由于本阶段中主要是由经济分析与方案策划为主,所以投资估算的准确量相对较差,与此同时,项目施工建设单位对于投资估算和工程造价相对外行,在投资估算时,不会认真的对工程施工的流程以及方案进行认真的对比研究,甚至有些单位为了能够通过批准刻意低估,这就增加了项目投资估算的不准确性。
2.2项目设计阶段存在的问题
工程项目设计阶段一般存在这两种问题。第一,经济技术结合不够。第二,设计过程中成本控制的认识不足。
2.3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项目施工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般分为四点。第一,项目施工建设单位对于施工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力不足,控制目标的制定缺乏合理性和先进的科学性。第二,施工物料价格管理的方式落后。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够掌握适当的采购物料的时机,并且不能以科学谨慎的态度来计算采购物料的数量以及储存量。由于现阶段工程施工建材市场的环境相对混乱,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混乱的环境来从中牟利,这样也使得很多建设施工单位对于物料成本费用失去了控制。第三,在施工组织方面,多数工程施工单位不能做到与时俱进,时刻提高自身组织规划能力,不能合理的运用和配置现有资源,造成浪费,从而导致了工程施工造价的提高。第四,很多施工单位为了在施工过程中追求更高的利润,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变更计划来达到其目的。
3、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
3.1投资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
在工程项目投资决策阶段,首先要做的就是对基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确实保证资料的真实,详实以及准确性。想要做好项目的投资预测就需要大量的资料,如工程施工建设所在地的地质情况、水电情况、材料设备价格情况等资料,对于经济效益评价的项目更是要收集更多的资料。工程项目造价人员必须要对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进行认真仔细的分析,以保证投资预测与经济分析的准确。其次是认真的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对于国内外市场在项目测算期内对于拟建产品的需求状况,类似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国家政策等。再次就是要做好项目方案优化工作,想要做好项目方案的设计优化工作,就必须要求设计人员对于其自身应有的专业知识,自身专业素质有较高的水准,能够了解设计的意图,了解施工工艺的技术方案,能够动态的分析研究并进行多方面得比较比对,通过设计方案的优化,使施工工艺流程更加的简化,从而达到节约资金的效果。最后,要合理的正确的评价价格指数和基准参数,工程评价人员要做到针对不同的施工建设项目的自身特点,结合市场、竞争力与不确定性因素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详尽的分析,从而让投资者能够对项目利益得到充分的了解,并降低项目投资风险。
3.2项目施工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设计过程中,想要更好的进行施工造价的控制就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要加强对设计单位设计图纸至来年感的监督与审查。其次,要规范设计概算的方法,确立设计概算可以有效的排除或杜绝人为扩大设计规模与冒算的费用。再次要制定有效的设计奖惩制度,优则奖、劣则惩,这样可以有效的加强设计人员自身的积极性。还有就是要认真准确的制定限额设计的标准。限额设计乃是控制投资规模的有效措施,也同样是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效控制方式。所以,制定出适当的项目限额设计标准是非常必要的。最后,与时俱进,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在工程施工项目设计中的应用。以新技术、新设备等优化项目工程施工设计技术的经济指标,从而提高产业的科技含量以及工程的综合经济效益。
3.3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想要更好的对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进行控制,首先要制定科学的合理的工程造价控制目标,要定期的对工程造价的时期情况与目标进行比对,找出偏差并进行分析比对,以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加以控制,从而确保实现预期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其次要对能够影响到建设产品成本的材料价格进行严格的控制,由于物料的价格是影响成本的重要因素,所以,要在保证物料质量的基础上对物料价格进行严格把关,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最后,在保证工程施工建设质量的基础上,对各个施工方案进行对比,以求能够在技术与经济效益上都能达到最佳配比,从而降低工程项目施工造价。
4、结束语
工程项目施工建设阶段的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是整个项目工程的成本控制,所以做好工程造价控制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通过更加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工程项目经验来提高工程造价的编制水准,努力建立起完善的标准的工程造价治理体系,从而使我国工程建设造价管理与市场经济共同进步,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曙平.关于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路[J].有色矿山,2000.
[2]郝艳芬.如何搞好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J].山西建筑,2007.
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3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特点之一,它对世界各国都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也必然影响着国际工程承包,因此,了解和研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状况及表现特征,对于深刻理解和把握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动向和特点,选择正确的战略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济全球化主要特征为:
1.跨国公司的影响力日益增大
跨国公司被认为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量,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又为跨国公司开创着更大的发展空间。据联合国《1997年投资报告》统计,目前全世界已有44000个跨国公司母公司和28万个子公司及附属企业,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全球生产和销售体系。他们控制了全世界1/3的生产70%的直接对外投资,2/3的世界贸易,70%以上的专利技术和其他技术转让。10月3日贸易会议发表的《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则表明,1999年共有63000家跨国公司(下属公司近70万家)借助于外国直接投资、跨国收购和参股大幅度提高了其销售额,达到近134000亿美元,而在1998年跨国公司的销售总额才24000亿美元。这些跨国公司通过实行“全球战略”,将设计和销售活动放在市场中心区,研究与开发放在智力密集区,生产则放在劳动力密集区,彼此间通过信息网络密切联系,从而能对各地市场进行最有效的资源配置,并获取了最大利益,实现快速发展。跨国公司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舞台上的一支重要力量,一些大跨国公司的年销额可以与大部分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相比似。
2.对外投资持续快速增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日显重要
经济全球化致力于贸易、金融、投资自由化,使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更加容易,呈加速趋势。《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指出,1999年外国直接投资总额已由1998年的6600亿美元增至8650亿美元,而由于企业跨国并购活动持续增长,今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规模可超过1万亿美元。在全球化下,海外投资的发展速度和重要性已超过了国际贸易。从发展速度上看,从1985年到1995年,国际直接投资年平均增长17.2%,大约是国际贸易年平均增长率的一倍。从美国来看,1994年美国出口只有2350亿美元,而其海外投资的总销售额却超过1万亿美元。可见,美国一流的国际竞争力主要体现在国际经济合作领域而不是传统的国际贸易领域。与此相呼应,近年来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制定经济法规、规则方面,主要议题已从传统的国际贸易转到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等。据统计,1998年有60个国家对145项涉及外国直接投资的法规进行了修改,其中94%的修改是为了创造一个对外国直接投资更为有利和宽松的环境。
3.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全球化是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国际贸易、国际投资都离不开金融部门的支持和参与。近年来,以国际外汇交易、证券、股权与借贷为基础的国际金融市场交易发展迅速。以外汇市场为例,1973年每天的交易额仅为150亿美元,1983年达到600亿美元,1992年迅速发展到9000亿美元,1997年平均达到14000亿美元。外汇交易额与世界贸易额之比,1997年是9:1.1983年为12:1,1992年90:1,而1997年为100:1,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也在全球化,表现为官方性国际机构增多,如7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77国集团等的影响和协调作用不断扩大;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的地位进一步加强,跨国银行的力量也日益增强,出现了一批银行业巨头。
二、国际承包工程市场出现新动向
国际承包工程市场受世界经济的兴衰和重大政治、经济、军事事件的影响十分明显,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近几年,由于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好,承包工程市场也在不断扩大。据美国《工程新闻记录》统计,1999年全球建设投资规模在1998年的3.24万亿美元的基础上增长了11.8%,达到3.6万亿美元;并预测今后4年将保持5.1%的年平均增长率,2003年将达到4.1万亿美元的规模与此同时,国际承包工程市场也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
1.承包工程领域扩大。
国际工程承包已突破了原来单一的工程施工和管理,延伸到投资规则、项目设计、国际咨询、国际融资、采购、技术贸易、劳务合作、项目运营、人员培训、指导使用、后期维修等涉及项目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诸多领域,成为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综合载体,而且从纯建筑领域扩展到工业领域,矿山、水坝、电力、石化、冶金、交通、通讯等行业大项目明显增多。国际承包工程从主要为劳动密集型的基础设施逐步转向技术密集型的成套工程和劳动密集型的基础设施并举。据2000年8月14日出版的美国《工程新闻记录》杂志统计,1999年全球最大225家国际承包商在普通房地产市场的营业额为305亿美元,占总额的29.1%;工业市场营业额为423.1亿美元,占35.7%,其中制造业营业额26.9亿美元,加工工业117.2亿美元,石油化工业279亿美元;交通运输业市场营业额209亿美元,占总额的17.6%;电力市场营业额为71.9亿美元,占6.1%;供排水、污水处理及危险废弃物处理等环保产业61.7亿美元,占5.2%.
2.对承包商要求更高
(1)承包方式多样性、灵活性增加。当今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对单一
工程施工的要求趋于减少,客户更多要求承包商提供工程项目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承包方式呈现多样性。如EPC(设计——采购——建设)、BOT(建设——运营——转让)、DDB(开发——设计——建设)、DBFM(设计——建设——设施经营)、PDBFM(融资——采购——设计——建设——设施经营)等方式出现,从而对承包商的规模、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融资能力和应变能力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国际上的大项目更是倾向于共同开发,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美国最大的工程承包公司贝克特尔50%的工程都属于这种情况。从我们接触的几个项目信息来看,他们都是开发商做好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方案,然后要求我方承包公司开出银行保函,他们再拿我方保函去当地银行贷款,才能启动该项目。
(2)对技术创新要求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反映国际
工程市场:
一是,高附加值的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如石化、冶金、电力、通信及环保等项目不断增多;
二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层出不穷,使传统的建筑项目的科技含量迅速增加,从而要求承包商在科技开发、专业技术、新技术应用方面且有更多的创新能力。可以说技术创新能力的大小,直接决定着国际承包商的竞争能力。如名列全球最大的225家承包公司前列的ABB路玛斯公司等之所以能称雄世界承包工程市场,主要是由于他们时刻瞄准技术含量高的工程项目,不断加强新技术的开发与投资,在许多行业拥有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日本清水公司则提出了“技术的清水”这一口号,就是力图在技术领域保持优势。
(3)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激烈
近年来,尽管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不断扩大,但买方市场的格局并没有改变,相反由于新的承包公司不断加入,从而使该市场竞争更为激烈。此外,不少国家采取的较为严格的控制外籍劳务的进入规定外国公司必须委托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必须雇佣一定比例的本国工人,外国公司只能与当地公司联合投标等措施,具有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也进一步加剧了竞争。为了提高竞争能力,一些国际承包商也根据自身的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并购或联合,如美国著名的URS公司通过兼并D&M公司成为一家资产为20亿美元的超级工程设计公司;法国韦温迪公司以66亿美元兼并美国菲尔特公司,从而组建全球最大的水处理公司,这笔交易使韦温迪公司水处理业务收入成倍增长,达到120亿美元。总部设在巴黎的维西(VINCI)集团和GTM集团并购价达180亿美元,创该领域并购之最。
三、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的战略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快速发展。至1999年底。累计对外签订承包工程合同额近750亿美元,完成营业额540亿美元,已进入国际承包10强行列。业务遍及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1400多家企业享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对外承揽的工程项目几乎涉及国民经济各个行业。1999年,我国的对外承包公司更是表现不俗,在美国《工程新闻记录》评选的全球最大225家国际承包商中我国有33家公司入选,其中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位列第20名。但客观地分析形势,我们面临的任务还很艰巨,迫切需要根据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国际承包工程市场出现的新特点,实施新的经营战略。
1.联合战略
从总体而言,我国对外承包公司普遍规模小,实力还比较弱,融资渠道不畅,竞争力有待提高。集中表现为业绩与国际大企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如位居225强第一位的美国贝克特尔集团1999年国外营业额74.42亿美元,总营业额112.40亿美元,新签合同额222.30亿美元,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相应业绩为15.45亿美元、48.79亿美元、60.07亿美元。至于其他公司,则差距更大,因此,积极推动联合,构建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大集团企业势在必行。
一是,与国外大企业进行合资与合作,借助他们的资金和人才优势,建立跨国企业,进入更多国家的承包市场;
二是,国内企业之间的联合,既可以是同行业联合,壮大规模,增强实力;也可跨行业联合,优势互补,扩大承包领域。如建筑企业与工业企业联合,建筑企业承担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提供成套技术设备;
三是,与金融机构联合,提高融资能力。联合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兼并、收购或控股,也可以通过政府无偿划拨进行企业重构;还可以以市场为纽带,形成“虚拟公司”。
2.“三外”结合战略
我国的对外承包公司熟悉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风土人情,又具有一批懂外语、善经营的人才,这是其最大的优势。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如何将这种优势最大限度的发挥,适应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特点,我们认为各企业应走“三外”结合之路,即将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多角化经营。既可分散风险,又可获得综合效益。比如一些大型的建筑工程,往往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完成,既要消耗大量的建筑材料,也要许多生活资料。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市场。建筑材料若从国内带出运费较大,在当地采购又往往价格很高,这时可以通过效益成本测算在当地投资设厂,就地生产,比如生产砖、水泥等,以供项目使用;可以在当地设立销售商店,从国内出口生活用品以供人员之需,并对外销售。等项目完工后,这些投资的企业既可转让,也可继续自已经营,岂不是“三全齐美”。当然,实现“三外”结合,还需要国家能进一步放宽外经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并简化审批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3.科技战略
“科技兴贸”是我国外经贸的基本战略之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为了应对科技革命的挑战,适应国际承包市场的新特点,也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来振兴承包事业,才能不断提高竞争能力,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实施科技战略,领导是关键,人才是支柱,投入是保证。作为承包公司的领导,应有战略眼光和超前意识,真正把科学技术当作第一生产力,从企业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是,要加强科研工作,创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形成科技优势;
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4
江西省森林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保护、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科学经营、永续利用的方针,加强丘陵山区林业建设,发展平原林业,建立森林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用于林业发展的资金,并将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良种选育、林业科学研究与推广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对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林业工作站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六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
鼓励采取利用外资等渠道筹集资金发展林业,开展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森林资源统计、公告制度,并逐级上报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第八条 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单位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关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九条 利用森林资源建设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不得超过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并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森林公园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等相关手续。
新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对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提出公益林和商品林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经批准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森林生态效益直接受益单位,应当从其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以及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筹集和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木竹及林产品交易市场,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流通的原则。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和木竹及林产品交易市场应当及时有关信息,为林业产权交易、木竹及林产品交易提供服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林业产权交易、木竹及林产品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垄断和封锁木材市场,禁止对木竹及林产品实行地方保护和限价经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木竹检量、采伐作业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林业社会中介组织,帮助林农发展林业。
依法建立林业担保制度,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发展林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地管理,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实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采取措施稳定林地面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十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按前款规定申请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三)与被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的补偿协议;
(四)拟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补偿制度。具体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要和产业基础,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对森林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提高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林业产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群众营造薪炭林,改灶节柴,使用沼气等其他能源,改善农村燃料结构。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共同负责森林防火、扑火和护林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检查森林火灾隐患和林业有害生物、维护林业管理秩序、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保障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林区县应当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森林火警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重点期。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定重点防火区域、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重点期,并予以公告。
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关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应急预案,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落实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和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严格森林植物检疫,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消除隐患,防止蔓延。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省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和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重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第二十一条 有森林景观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区、旅游景点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依法建立森林保险制度,开展森林火灾等相关保险业务,提高林业经营者抵御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下列区域可以依法设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
(四)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五大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源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四条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未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的认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采伐、木材运输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活立木采挖、移植、运输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非法采挖、移植、运输活立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定采伐公益林区域内的天然阔叶林;
(二)违反规定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
(三)违反技术规程采割松脂;
(四)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招标、拍卖等方式,利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由造林者所有,并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鼓励营造人工阔叶林和针叶阔叶混交林,逐步增加阔叶林的比例,不断改善森林质量,提高森林效益。
第二十九条 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完成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植树任务。未履行植树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绿化费,用于植树绿化。
第三十条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水库湖泊周围由各有关单位因地制宜营造防护林。
新建、扩建道路、水利等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明确管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母树或者有足量目的树种等具备天然更新成林条件的林地、新造幼林地和飞机播种的林地,应当实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可以采取全封、轮封等方式。
封山育林区域应当设立标志。封育期间内,禁止在封育区域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和其他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活动。
封山育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设计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布实施;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林地权利人对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护。
第三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建立人工商品林基地。
单位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个人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50公顷以上需要采伐的,可以单独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林木采伐计划实行单列。
人工商品林基地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三十四条 植树造林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使用良种壮苗,提高林木成活率。
植树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并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补植。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五条 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批准森林采伐限额,并严格控制本地区的森林采伐量。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下达本省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到县(市、区)和限额编制单位。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定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下达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木材生产计划分配给林木所有者。木材生产计划的分配应当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森林年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在一个采伐限额执行期内,上年度采伐限额有节余的,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预留采伐限额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的10。
人工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不足的,从省预留限额中解决或者向国家申请解决。
第三十七条 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采伐林木应当依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农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九条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受理采伐林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采伐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批准采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年采伐限额内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成过熟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登记造册,林权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林权所有者需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四十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纳入当年的森林采伐限额。
因埋设、架设输水、输电、通信、广播等管道、线路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经林木所有者同意后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商品毛竹林,由生产经营者自主采伐,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年采伐限额,不得采伐四年生以下的毛竹,采伐后的毛竹林每公顷立竹数不得少于1500株。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林区经营(含加工,下同)木材,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经营木材的规模证明以及相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森林资源利用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年消耗木材5000立方米、毛竹10万根以上的,还应当提供与之规模相适应的自建工业原料林基地证明。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年加工消耗毛竹10万根以下的,依法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年加工消耗毛竹10万根以上30万根以下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年加工消耗非毛竹类木材、毛竹30万根以上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四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 运输木材应当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凭证运输。
申请木材运输证件,应当提交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木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
第四十七条 木材检查可以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依法处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木材检查站站址。
禁止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木材。
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 森林、林地依法属国家、集体所有;林木依法属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的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经营的森林、林木,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由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在其管理使用的土地上自行营造的林木,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属于上述单位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该单位。
第五十条 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归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山上的林木归其所有,自留山可以依法继承。
(二)依法确定的家庭承包山,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可以依法继承,山上林木归家庭承包户所有。
(三)自留山、依法确定的家庭承包山抛荒3年以上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造林,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权的归属,所造林木的收益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地权利人协商分成比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成比例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交还林地权利人经营管理。
(四)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面积,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应当进行评估,依法转让。折股收益的70和转让费的70以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其他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其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当时约定。
确定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签订承包(流转)合同,依法发放林权证。
第五十一条 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的转让,依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权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家庭承包山在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依法流转。
第五十二条 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在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并依法重新确定山林权属:
(一)伪造发证依据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徇私舞弊的;
(三)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证属错误发放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发证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该审批无效,对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烧制的木炭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或者封育期间在封育区域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在林区擅自经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并处没收木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木材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对承运人处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森林所具价值覆盖在大地上的郁郁葱葱的森林,是自然界拥有的一笔巨大而又最可珍贵的绿色财富。人类的祖先最初就是生活在森林里的。他们靠采集野果、捕捉鸟兽为食,用树叶、兽皮做衣,在树枝上架巢做屋。森林是人类的老家,人类是从这里起源和发展起来的。
直到今天,森林仍然为我们提供着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各种资料。估计世界上有3亿人以森林为家,靠森林谋生。
森林提供包括果子、种子、坚果、根茎、块茎、菌类等各种食物,泰国的某些林业地区,60%的粮食取自森林。森林灌木丛中的动物还给人们提供肉食和动物蛋白。
木材的用途很广,造房子,开矿山,修铁路,架桥梁,造纸,做家具森林为数百万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其他的林产品也丰富多彩,松脂、烤胶、虫蜡、香料等等,都是轻工业的原料。
我国和印度使用药用植物已有5020xx年的历史,今天世界上大多数的药材仍旧依靠植物和森林取得。在发达国家,1/4药品中的活性配料来自药用植物。
薪柴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燃料。世界上约有20亿人靠木柴和木炭做饭。像布隆迪、不丹等一些国家,90%以上的能源靠森林提供。
不妨说,森林就像大自然的调度师,它调节着自然界中空气和水的循环,影响着气候的变化,保护着土壤不受风雨的侵犯,减轻环境污染给人们带来的危害。
森林不愧是地球之肺,每一棵树都是一个氧气发生器和二氧化碳吸收器。一棵椴树一天能吸收16公斤二氧化碳,150公顷杨、柳、槐等阔叶林一天可产生100吨氧气。城市居民如果平均每人占有10平方米树木或25平方米草地,他们呼出的二氧化碳就有了去处,所需要的氧气也有了来源。